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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自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了残疾人权益。
(一)宣传有力,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区政府、区残联把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先后出动宣传车10次,印制和发放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优惠政策宣传书2.8万余份、宣传单2万余份、宣传手册1.5万余份。二是利用各种特殊纪念日进行宣传。如“全国爱耳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开展了多项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关注、帮扶残疾人。三是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在元旦、春节、“全国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这些宣传和活动,全区上下形成了“了解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二)服务到位,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开展“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为广大残疾人谋利益。组织全区残疾人工作者深入到每一位残疾人家中,详细掌握每个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各方面的需求,量身定做个性化发展方案和帮扶方案。据了解,一年来,共上网录入残疾人24619人,落实个性化服务残疾人24533人,落实覆盖率达130.77%,落实服务总项次140616项,人均7.5项。二是加大扶残助残项目的实施力度。累计投入资金244万元,对43名贫困脑瘫儿童实施了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资助2名贫困家庭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了人工耳蜗帮扶项目;对全区城镇新增172名残疾人实施再就业帮扶;对3065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了扶贫帮扶;资助2个集中托养机构,为201名智力、精神及重度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居家托养和集中托养;为58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为220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免费手术;为700名精神病患者发放了救助卡并免费提供了药品。
(三)注重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显著改善。一是组织农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广泛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种植、养殖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残疾人创业就业技能。二是建立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项目开发、就业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资金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尽最大限度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最优惠的政策环境。三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同时,针对一些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保障残疾人工资福利等权益的情况下,实行“定向培训、定向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现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截至目前,共落实培训、扶持资金43万元,举办各类残疾人培训班7期,培训残疾人560人,新增残疾人创业就业532人。
(四)重视教育,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大力实施圆梦行动。将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纳入了区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修建了特殊教育学校(二中)。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在为残疾学生减免了学杂费和书本费的基础上,为52名贫困残疾学生提供彩金助学,为76名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了救助卡,对14名考入大学的残疾学生每人给予3000-5000元的入学资助。二是积极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组织53名残疾运动员参加了全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的11个比赛项目,代表队共夺得了36金、39银、16铜,获团体总分、金牌总数第二名的好成绩。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残疾人文艺作品展览等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既丰富了残疾人文化生活,又体现了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奋勇拼搏的精神。
二、存在不足
在充分肯定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宣传力度,但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特别是山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尚有部分残疾人及其家庭不是很清楚自己应享的权利和待遇,对办不办残疾证抱无所谓态度;还有部分企业对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
二是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后。目前城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较低,人行道上铺设的盲道和坡道欠规范,各类主要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较弱。
三是残疾人扶贫就业难度仍然很大,优惠政策未能有效落实。个体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竞争态势形成的挤压空间越来越窄,残疾人由于文化水平、知识面、社会参与能力、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个体就业难度较大,应该给予兑现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加之,目前尚有个别单位既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残疾人事业发展。部分企业甚至为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作为临时安排,年审后便予以辞退,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残疾人是最需要社会关爱、支持、帮助的群体,保障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和健全人一样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虽然残疾人有一些肢体和行动上的不方便,但他们和正常人享受同样美好的蓝天,建议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主动性、持续性,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走出去、站起来参与正常人的活动,可把符合条件的部分残疾人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让其参与社会管理,提高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度。
(二)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残疾人就业、康复、文化体育及社会保障的要求不断增强和提高。建议区政府:一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增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能力,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让残疾人享受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和残疾人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等问题。三要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四要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逐步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和工作方面的便利。
一、残疾人的概念及认识
一般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能得到保护吗?他们的合理需求能得到满足吗?他们在生活的压力下会不会自导绝路呢?
据资料记载,全球有超过六亿以上的残疾人,占全世界人口的10%;这个庞大的群体得到了教育、生活、就业以及参与决策的机会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导致的贫困,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面对这些挑战,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残疾人人权保护活动势在必行、与日俱增。从各国国际标准及规则的制定,到国内的立法和政策,到公民社会的参与,以至国际间的合作等。各种尝试的关于残疾人的保护措施在全球及各国国内不断涌现。
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联合国1982年12月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其宗旨是要促进推行有关伤残预防和伤残康复的有效措施,并促进实现以下目标:即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要具有参与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神龛 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世界上有六亿以上的人,由于生理上、心理上或者是感观上的缺陷致残,这些残疾人应该有权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同等的机会。对这些人的最后处理的最终责任都要有各国政府来承担。这并非否定社会大众,每个人和各种组织的责任。政府应当担当领导责任,促使人民意识到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使每个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能得到好处。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扩大社会服务、改善经济机会;使资金和物资为社会所有,公民享有,即使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也不遗漏在外,这对残疾人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三、中国对于残疾人保护的立法规定
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正经历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有着六千万残疾人,正在着手通过加强立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1991年12月,通过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事业国家计划等一系列措施,使六千万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其他权利得到了进下一步的保障机制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为了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以及残疾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三是: 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就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严,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特点有:(1)该法是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包括各个领域,明确了主要原则和解决主要问题。(2)该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注意处理公民的共性和残疾人群特殊性的关系;(3)该法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当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相适应,与国家经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协调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而能做到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刚性的规定;(4)该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的发展,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5)该法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时代精神和国际潮流,又体现我国优良民族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基本法的实施给残疾人指明了绿灯。中国还处在不断完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家和人民正在越来越多的关心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了充分保护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据资料记载,2003年中国为盲、聋、智残少处儿童民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已发展到3145所,在校的盲、聋、智残花败柳儿童学生达57.7万人。
四、肯定残疾人的社会价值
残疾人往往被当作对社会没有价值的一员,或者说是毫无希望的找到工作的人。换句话说,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很多人对残疾人,特别是心智有缺陷的人还心存恐惧。本应我们另眼相看的残疾人长期生活在这种被否定的环境下,久而久之,他们必会从内心适应这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而且还会把这样的消极信息视为“真理”来加以接受;所以,要增强残疾人的能力,首先,要肯定他们的社会价值,打破社会和残疾人自身对于残疾人“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的消极因素。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立法,从法律上根本保护残疾人;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主动进行保护,设立残疾人协会;三是加强注影响进行全社会关爱残疾人,四是帮助扶持残疾人自身能力的发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 政府拨款;
(二) 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募集的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康复站(点),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九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材、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服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在规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而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济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对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当予以接收。
市、区县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各类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盲人学生实行政府特殊补助。
第十二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必须招收,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四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 对国家派遣的各类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企业在撤销或破产后,其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动员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 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应当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 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书籍、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 图书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方便盲人阅读;
(四) 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体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在集训、演出或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城市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民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业户口的,由乡镇、村兴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签订供养合同,实行分散供养。
不符合前款规定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定期补助。
对流浪本市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容遗送;户籍不明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如下优待:
(一) 农村残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二) 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三) 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轮椅、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存车处免费看管;
(四) 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 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双下肢残疾人、盲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三康”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医疗费,医院减收2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
(六)“助残日”期间,电影院、剧院、公园、名胜景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免收门票;
(七)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八) 盲人和肢残人在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地段上给予照顾。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经济建设中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 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 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五) 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就业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祝平(1980-),女,安徽淮北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滕祥东(1960-),女,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研究员。(北京 100075)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联合大学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研究 ”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4-0116-02
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现状来看,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学历偏低,除部分教师来自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之外,大部分教师来自于普通教育系统,基本没接受过特殊教育能力训练,教师特殊教育技能等参差不齐。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界定
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包含三层含义:教师范围为从事残疾人高等教育特别是独立设置的院校的专任教师;教师专业发展界定为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侧重于教师职后教育与培训;教师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职业具有独立的职业标准和任职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文献资料检索来看,国内外对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研究大多集中在三个方向:一是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研究;二是分类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三是为特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的研究。
有关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理论研究很多,如安鲁赫和特纳的研究、凯兹的研究、格雷高克的研究、富勒和鲍温的研究、伯顿的研究、麦克唐纳的研究、饶见维的研究等。其共同的特点是把教师的专业成熟或专业化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最高阶段。
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了《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将关于特殊教育教师的107条核心知识要素固定下来。1990年,日本颁布的《教师执照法施行细则》明文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兼修普通教育学校教师证书的学分和相应特殊教育领域规定的专业学分;菲律宾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1995年,俄罗斯高等教育委员会对特殊教育教师提出53条一般和专业知识要求。瑞士特殊教育的教师培养与培训,主要通过师范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和大学相关专业教育的方式进行。
可以看出,国外的研究特点是在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内容方面较为丰富,制定政策和标准较多,对如何保障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较少,对如何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更少。
我国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多从师范教育、教师培训和教师管理方面进行倡导,目前,国家层面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1994年,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2009年,全国第四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但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未做明确的成文规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在实践层面也未有实施。鉴于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近几年来,人们开始关注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研究。例如:特殊教育师资培育比较研究(马庆发,2002);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制约因素(陈小饮、申仁洪,2008);特殊教育教师应符合的标准(包万平、李金波,2008);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质(甘开鹏、郑秀娟,2009)。
我国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的特点是:宏观研究多,可操作性研究少;基础特殊教育研究多,高等特殊教育研究少;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有待研究。
从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虽然教师专业化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不是新生事物,但对大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研究却少之又少。目前还未有人将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作为专题研究,在如何评价和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研究方面,还有待开展。这说明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进行深入的挖掘,是个可以开垦的学术园地。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研究共选取全国5所残疾人高等院校的在职教师作为研究对象,从两个系列(聋、盲)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现状开展调研,分析并确定影响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师资培养与培训体系
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职前教育多是普通师范教育培养模式,缺少特殊教育专业素质的教育。截止到2011年,全国招收残疾人的高等院校发展到22所。但是在残疾人高等院校教授残疾学生的教师,职前几乎没有专门接受过特殊教育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在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对他们的专业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成为残疾人高等教育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短训班、函授和教师进修的方式组织和实施教师培训,培训渠道与形式单一,大多培训形式大于实效,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且我国还尚未建立负责组织和实施教师培训的专门管理和监督机构,也没有对教师提出必须培训的要求,难以满足教师执教能力的提升,影响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薪资待遇与社会地位
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相比普通高校教师工作量大,除了要熟练掌握所教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外,还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技能,更要掌握特殊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所付出的工作努力与他们所得的报酬不成正比,且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没能享受国家对特教教师的特教津贴及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在残疾人高等院校也未能落实,在严重影响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从事残疾人高等教育积极性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水平的发展。
调研中大多数教师认为薪资待遇与当地普通高校教师水平相当,也有部分教师认为比普通教师的薪资待遇水平低。超过半数的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对特教津贴不满意,对特教津贴满意态度较低。
3.教师专业发展标准
专业标准是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依据与准则,没有标准就没有教师评价与考核,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培育、培训内容、资格认定方面就缺乏依据与规范。在国外,美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等都制定了各自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目前,我国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标准方面,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方面,尚未出台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的相关文件。
4.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的认定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资格标准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认定,只有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只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未要求取得相应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也是按照普通高校教师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在残疾人教育观念、特殊教育理论、特殊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知识与技能的获得主要来源于职后自学和实践摸索,这样不但影响了教学的有效性,还严重影响了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构建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为了普及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专题研究与调查成果,构建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开发出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培训课程,开展对高等特殊教育院校骨干教师的培训,培训将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其科学性、系统性与实效性的有机结合,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1.规范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的聘任制度
从法律层面建立和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制订出各领域分类型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的专业标准(如听障生教师专业标准、视障生教师专业标准),即从事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师不仅要具有一般高等教育教师的基本素质、教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教学知识、技能和方法,从事特殊教育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特殊教育教师上岗证书,在普通师范院校增设特殊教育课程,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必须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专业化把好基础关。
2.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制度
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应通过改革思路、方式,积极、主动地面向和服务于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丰富原有的特殊教育理论及指导特殊教育实践,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学术会议,进行专业教研活动成为在职培训的有效补充,继续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制度,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3.建立有效的教师激励机制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定期对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宣传,鼓励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减轻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的工作压力,在评选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对从事特教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积极引导教师参与到自身专业发展的实践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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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姚晓燕,马宇,等.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节选)[J].现代特殊教育,2007,(9).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大队很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大队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并明确一名副大队分管此项工作,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大队要求各中队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全队人员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
(一)落实好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证》是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享受我国优惠政策和本市特别扶助及税费减免的重要凭证,为确保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我大队领导在会议上多次强调:对到我大队咨询及办事的残疾人态度要热情、语言要和气、服务要耐心周到。在大队各项收费中,确保残疾人真正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如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需向其耐心解释有关规定,确因家庭困难,经了解证实,酌情给予减免。目前,在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情况下,我大队对多家由残疾人经营店的各项收费进行减免(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门前三包”保证金)。如川琴路的盲人按摩店、惠政路的小卖部。
(二)加强残疾人违章教育。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对残疾人违章我大队始终坚持贯彻“教育与处罚”的原则,教育大多数,处罚少数人,提高行政执法的影响力,扩大受教育面。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凡是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罚。对这类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二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也要讲清道理,以理服人。要注意克服和纠正野蛮执法、作风粗暴等问题。三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要关注和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疏堵结合。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意识。残疾群众来电来访办事被首问的人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是否与自己有关,都必须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和解释工作;对所办事,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否办理,材料手续是否完整齐全;推行帮办代办导办制,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人及办公地点,或联系承办人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三、认真落实残疾人救助政策
(一)积极解决残疾人生存问题。由于残疾人自身的因素,很难就业,大多数靠摆摊维持生活,而沿街摆摊严重影响县城市容市貌。为缓和矛盾,避免冲突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大队在不影响县城市容市貌的情况下,在一些街道及临街单位的角落安排一些摊位。如商贸中心一街街口烟摊摊主聂菊华。原老菜场拆迁(内有较多残疾人经营的摊位),我大队积极联系、多方协商,将这些残疾人摊点安置在一些小区及单位楼的通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