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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通往财富管理的成功道路并不平坦。令他们最头疼的莫过于国内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不成熟――一味追求的收益率与国内机构所能提供的理想值总有一定差距。财富管理需要跨越的第一道屏障显然非常困难。
“信”字难求
在外资金融机构眼里,中国现在很多钱被称作“新钱”,就是短期内暴富所得。这部分资产的拥有者,首先会问将有多少回报。如果是8%、10%的话,他们往往觉得落差太大。不屑于把钱放在这里。
而海外市场的很多钱则是“老钱”,也就是继承所得。这部分资产的拥有者,用国内的说法可称“富二代”、“富三代”……他们可能是艺术家或者诗人,需要的一定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财富管理方案,需要的是一个稳健的方案,因为他们并不指望这块财富去盈利。
皮埃尔是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一名优秀特许财富管理师,曾给广发证券赴加培训的学员讲过课。他受托管理了两亿多加币的资产,客户对他非常信赖。皮埃尔不但负责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帮助客户做税务规划、退休养老、遗产信托,甚至小孩教育方面的财务安排,涉及到客户生活的方方面面。他每年会花大量的时间和客户沟通,客户有各式各样的需求也会找他。蒙特利尔银行每年按照资产金额提取管理费,皮埃尔从中获得提成。
但是国内的财富管理师就没这么幸运,因为很难得到客户的高度信赖。现在国内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后,经常是从客户经理到业务主管轮番上阵,向客户讲解产品特性并游说其购买。但客户对此甚至有点惶恐,总会因此前不成功的投资经历担心重蹈覆辙。
确实,中外文化上的差异导致中国暂时难以开展完全意义上的财富管理。成熟的海外市场有着历史悠久的信托文化,私人银行最早起源于时期,当时的欧洲贵族带兵远征圣地耶路撒冷,只好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其他贵族管理,这样便渐渐发展出了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在成熟的信托文化下,客户对私人银行家完全信任,受托人也用很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自己履行职责。
招行私人银行常务副总王菁介绍说,在中国乃至亚洲,这种信托文化还没有形成,所以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一般是以“咨询”为导向的,就是给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由客户自己决定来操作,很少有全权委托的。
广发证券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中国人传统的理财观念,是不习惯让别人拿主意。并且恪守中庸之道,使得客户也不轻易将其真实、全面的需求告诉财富顾问等等。对于财富管理而言,中国内地的客户群体还远不够成熟。这需要通过长期的、扎实的客户教育,让客户逐渐接受财富管理理念。
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诺亚财富CEO汪静波认为,从事财富管理工作,有60%是理念沟通,20%是客户教育,投资产品的选择只占20%。在加拿大,以KYC“KNOWYOURCLEINT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为核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从业人员行为与道德标准,其KYC原则已经不仅仅是浮于表面的对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目标),而是要求对客户行为的“适合性”,而这种“适合性”要求确保你基于客户的基本信息提出的建议,必须适合于该客户。
而记者调查发现,中国的情况似乎相反,很多金融机构的产品推介至少占到60%。国内各大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目前大部分还是难以摆脱“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主要是向客户推销产品,未能真正达到“以客户为中心”。
体制困惑
与尚且稚嫩的中国投资者心态相伴的,是正在发展中的中国金融市场环境。
海内外财富管理市场的本质区别,可能还源自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体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产品在同一个公司平台上就可以获得。国内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客户需求被分散到多种金融机构。中国富裕人士要想在一家机构获得“量身定制”的综合服务,目前并非易事。
在分业体制下,无论银行还是券商只能从各自优势出发,开展高净值客户服务。现实情况是,尽管近年来以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为代表的机构理财产品市场逐步兴起,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相继开闸,但国内市场能运用的财富管理工具和手段仍不算丰富。
目前,国内财富管理可运用的工具大多为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辅以部分理财产品配置。对冲、套利、套期保值这些成熟市场所具备的日常管理工具的有效运用,仍有待时日。
行业的共识是,依靠风险较高的股票单个品种让一个群体的大部分客户长期满意,显然不现实。研究多品种平衡配置是国内金融机构布局财富管理不容回避的重要出路。
更重要的是,财富管理所需求的全业务链轮动,对国内机构的资源整合提出的要求迫在眉睫。而这一点,由于政策限制,大多数机构多年来难有突破。
以海外投行为例,其之所以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财富管理收入,最重要的便是覆盖企业咨询、投资、上市、业务整合、交易、资产管理等全业务链的服务优势。通常来讲,企业策划并购与上市业务是前端服务,财富管理属于后端服务。前端服务恰恰是替财富管理业务提供未来富人的重要渠道。
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监梁甜昭认为,当前的行业现状是由中国市场发展阶段特点决定,也定会随着市场发展而逐渐改变。国内各金融机构能做的是发挥创新能力,尽快丰富产品体系。
这样监管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遇到的最大的挑战是国内还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的专门监管法规。”招商银行的王菁说,中国对私人银行的监管仍然使用的是对普通商业银行业务的一套法规,有些规定并不适合私人银行业务。比如说,为了防范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60岁以上的老人销售风险较高的产品,但国内私人银行的客户往往是年龄偏大的,有的客户是60岁以上的企业家,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肯定大于许多普通年轻人。
人才瓶颈
与体制障碍并存的,还有国内机构财富管理人才上的匮乏。在国外,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被称为私人银行家,一般都是两鬓发白的中老年人,生活阅历和理财经验都很丰富,有长期积累下的信誉。
中国金融业发展历史较短,但凡去过银行的人都会发现,客户经理都很年轻,私人银行部门恐怕都多是俊男靓女,平均年龄都在30岁上下,证券机构人员普遍也很年轻。毫无疑问,目前中国财富管理顾问的成长远远赶不上业务的增长速度。
调查显示,国内私人银行的客户大部分年龄集中在45-55岁之间,相当一部分是中年企业家,他们阅历丰富、十分自信。业内人士分析,为这样的人服务不仅要求客户经理具备十分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亲和力,要有长期表现出的诚信才能让客户信服,许多年轻的客户经理尚难做到这一点。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人生阅历上,一个私人银行家的成长都需要很长的时间。
1、银香菊种植于全日照,贫瘠至中等肥力且排水良好的土壤中,耐干旱、盐碱和沿海环境。定植株行距20×20cm,成活后不需再浇水和施肥,但应注意做好排水工作,如果苗子较高,应注意修剪。
2、春季当萌芽后剪至基部,一个月后即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冠型。如果不进行修剪,夏季会由于徒长而造成倒伏。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歌剧电视;录制;摄像机;机位设置
歌剧电视不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歌剧电视所演绎的事件都是演员们在导演的指导下并按照剧本所演绎的,被摄像机拍下来的表演记录。如果没有摄像机,那么演员的表演就不会被记录下来,我们也就无法欣赏到录制的节目。而此时只有正确摆放摄像机的位置才能录制出画面清晰,声音动听的歌剧电视。
1.歌剧电视录制现场中,摄像机机位设置对节目录制的影响
目前,影响电视节目录制质量的因素有很多。而在保证主要硬件设施的前提下,电视节目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情况。导播岗位仅仅存在多讯道的电视节目的录制中。在这种电视节目录制过程中,导播需要和团队的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分工合作,从而完成这项集体作业。在这种多工种合作的集体作业中,导播的基本职能总的来说就是首先从镜头中观看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通过调节各个摄像机拍摄和相关来源的画面;最后利用视讯切换器进行手动选择和切换,最终得到所需要的画面。歌剧电视是由许多人共同努力而打造的视觉盛宴。此时,如果导播操作不当,就会出现视觉错乱的现象,观众就会对该电视节目大失所望,进而失去观看的兴趣。因此,导播在进行录制节目时需要提前和摄像师进行充分的沟通,设置好摄像机的机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观众在最佳的角度、距离和视点收看到拍摄的每一个精美的镜头画面。
2.在歌剧电视录制现场,由于机位不当而产生的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多讯道电视节目的现场制作分为两种节目类型,即“可预演节目”和“不可预演节目”。其中戏剧、歌舞、音乐会等这类可以提前观看和预演的节目就成为“可预演节目”;而像新闻联播以及现场直播等不能提前预看的节目就叫做“不可预演节目”。通常情况下,对于可预演的节目一定会提前观看,例如:歌剧或话剧的现场播出。此时,导播人员和摄像人员都会将事先拿到的排练剧本进行仔细的研究;其后,再根据研究结果以及对节目主题和情绪的把握来制定各个分镜头方案。通过对整个剧本进行分解和提炼就可以生成一本关于摄像镜头提示的剧本。最后,通过研究分析节目录制现场的规模、节目的类型以及现场情况来确定录制节目所需要的摄像机的数量和机位。通过多次彩排演练,最终切换出精致的画面,从而满足观众,征服观众。而“不可预演的节目”一般是指将不能按照人的意愿而改变的事和物现场播出和报道。因为这类节目事件的不可预测性,所以要提前对这样的节目进行了解和周密的安排,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推测和估计。
在进行节目录制的过程中,要根据节目的类型来安排摄像机的数量,再根据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机位的设定,从而保证节目的录制效果。在节目录制的时候,大多数观众都不在节目现场,而摄像机就替代了他们的眼睛来观看。为了使场外观众感受到现场的氛围和情况就要合理的安排摄像机的位置。如果摄像机机位设置很常规,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录制的画面不完善,即画面丢失,也就有可能导致录制现场的观众之间的交流和情感流露等画面不能及时的扑捉到。而对于春节晚会的直播这类节目来说,如果机位安排不合理,难么场外观众就无法感受到现场那种恢弘的气势。总之,如果摄像机的机位设置不合理,那么录制的节目就存在遗憾,观众也就不能全面的了解现场所传达的信息。
3.摄像机位设置的解决办法
3.1安排摄像机位要遵循合理性
第一,保持摄像机位的动态性。在节目录制的过程中,被摄对象一般都是运动的,而摄像机的职责就是紧紧的跟踪被摄对象,保证画面没有缺失。可是,录制画面的构图结构和情节重点也随着摄像机和被摄对象的运动而发生了改变。这就对摄像人员随机取材和构图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
第二,保持时限性。电视画面的负载和传达信息的多少与摄像机的拍摄时间有关。而观众每次观看和接受的画面信息量都是受到时间的限制。所以,为了使观众获得较好的观看感觉和获取信息量就要对摄像机位设置一定的时间,从而构建出简洁、明了的电视画面。
第三,多视点。电视画面构图时随着摄像机在不同的角度和事物之间不断变化的。因此,为了满足观众的信息需求和获得丰富的视觉感受,摄像机就要进行多视点、多角度以及连续性的拍摄。
3.2同时利用多机拍摄和多级切换等拍摄方法
对于大型节目来说,只有同时利用多台摄像机才能拍摄到整个节目现场的画面。其次,再通过多个分区导播进行多级切换将画面切换到总导播那里;最后,总导播将收到的画面进行筛选和切换。这样不仅能够表现出现场热闹的盛况,还能表现出它恢弘的气势,达到增加画面效果的目的。
3.3充分发挥镜头的作用
通过利用不同的摄像镜头将现场的特点充分的表现出了,从而给观众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3.4调节灯光,与摄像机完美配合,保证画面的效果
我们通过电视来观看节目,而电视却是一个通过光线、影调等营造出三维平面的二维平面。为了突出三维平面的感觉,就要调节录制现场的灯光。
4.机位设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观众从最好的视角、最佳的距离以及最好的视点观看到节目现场录制下的每一个镜头,导播就要指挥摄像师合理运用镜头。此时,摄像师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镜头的长度和容量。为了使观众观看到清晰的画面,并且不分散观众的记忆力,那么此时的镜头的长度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这样才能拍摄出清晰的画面,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第二,选择适宜的拍摄角度:只有选择合适的拍摄角度,才能更好地表现出节目的内容。例如,为了表现群体舞蹈表演的造型或突出现场画面一般利用摄像摇臂进行俯拍。将演员与观众融合到一起,从多方面、多角度以及多方位上展现节目现场的表演情况。
第三,使镜头的运动起来。通过跟拍和摇拍将演员移动过程中形成的图形拍摄下了,此时要特别注意移动的速度,保证演员们始终处于镜头的中心位置。
5.结论
歌舞电视的录制离不开摄像机,而摄像机位的设置更是录制优秀节目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对节目录制过程中,摄像机位对录制结果的影响和录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从而为录制出优秀节目,给观众以美的享受。
【参考文献】
[1]柯毅.篮球赛事电视公用信号制作中的机位设置[J].中国传媒科技,2014,(12):72.
[2]姚德财.浅谈课堂实况录像过程中摄像机位置的确定[J].科技风,2009,(15):136.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价值
笔者认为,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并予以考量的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行为责任的时间要素。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其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即是程序公正。举证时效制度作为在程序运作过程中发挥效用的制度,可以用实现一般公正的动态标准来考察其程序公正价值。
第一,举证时效制度体现了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其涵义为“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1]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关键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在诉讼中获得充分机会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反驳对方主张,进行辩论,竭力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第二,举证时效制度体现了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的意义即在于让当事人和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从而产生提示、感染和教育的效果。长期以来,理论界坚持程序公开原则仅指将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对当事人无所谓公开,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是诉讼程序的参与者,认为强调对当事人公开没有意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对诉讼成败的关键作用不言而喻,因此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和辩论过程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当事人要求亲眼见到证据从提交到采纳的过程是否不偏不倚,在何种情况下因何种原因而被接受或拒绝。如果没有举证时间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庭前、庭中、庭后,一审、二审、再审随时提出证据,为法官的恣意提供了便利,为当事人的幕后活动制造了机会。
第三,举证时效制度体现了程序维持原则。程序维持原则是关于诉讼行为及其效力设置的一项程序公正标准,指诉讼行为一旦生效就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内容。[3]举证时效制度不但本身体现了程序维持原则,而且保障整个诉讼程序遵循程序维持原则。举证时效制度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应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收集提交证据,法官必须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裁判案件,而不能任意限缩或超越之。一旦举证期间届满,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就不再发生约束法官判断的效力,诉讼证据被固定化,不能任意追加新证据,从而体现了程序维持原则。同时,举证时效制度防止已经过的诉讼阶段或审级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反复启动,保障了整个程序效力的稳定。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安定价值。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和程序的法定性。”[4]
举证时效制度符合程序有序性的要求。程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以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和组合。程序有序性就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为止。”[5]举证时效的确定使得当事人的举证成为诉讼上的一个确定的阶段,由原来跳跃于各诉讼阶段造成程序动荡反复的不安定因素变为推进各阶段顺利进行的基础,成为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诉讼程序中确定而牢固的一环,使程序的有序性得以实现。
举证时效制度符合程序不可逆性的要求。“程序的不可逆性也称自缚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这种不可逆性表现在程序的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所谓‘法的空间’并不只是在判决作出后才能形成,而是在程序逐步展开的同时逐步形成并具有‘不能直接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根据随便推倒重来’的属性”。[6]
举证时效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程序的时限性,是其制度基础的一部分。“程序的时限性不仅指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还指诉讼进程的及时性”,“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7]举证时效制度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时间标准,避免了当事人举证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保证了当事人举证机会的平等,同时使各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诉讼环节的中断,为法官及时裁判奠定了良好基础。
举证时效制度保障了程序终结性的实现。“程序的终结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违反程序终结性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决定迟迟没有作出而造成程序无法终结,二是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既判力弱而使程序无法在真正意义上终结。”[8]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举证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欠缺。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效益价值。
效益通常指成本与收益。追求诉讼程序的效益必然要求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诉讼成本不仅指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物化消耗,还包括时间的消耗以及精神和名誉上的损耗,任何导致诉讼拖延的行为都是违反程序效益要求的。举证时效制度有效防止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重复进行,符合程序效益的要求并保障其最大限度地实现。
建立举证时效制度的根本条件——诉讼价值观的转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设置举证时效制度必须逾越的最大障碍就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时至今日,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程序法是为了保障实施而设计的,发现客观真实、正确实施实体法是程序的最主要任务的程序工具论,在国人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尽管不少学者不遗余力地批判这种诉讼价值观,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但积淀了几千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的。
表面看来,举证时效制度限制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切断了法官不断接近客观真实的途径,因而不利于发现客观真实,最终可能导致不符合客观情况、违背“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错误判决”,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之持拒斥态度,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正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在立法上的反映。
然而,诉讼作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主体、特定手段、特定程序下的活动,构成了一个极为特殊而有限的空间,无论采取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还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终的判决总是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不能完全再现客观事实。人们似乎总认为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发现真实,因而允许当事人随时补充证据比拒绝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后提出证据更有利于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因此,对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作一反省,检讨其空想性是有必要的,树立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观,向“现代的以程序正义为诉讼目的,以追求法律真实为诉讼目标的诉讼价值观”[9]转换更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而这种诉讼价值观的转换是举证时效制度赖以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根本条件。
建立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立法构想
设计我国的举证时效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确定,二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确定,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主张举证期限应到法庭辩论终止时截止,以保证所有证据能够当庭质证、辩论,并与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的规定相契合;[10]有的主张举证期限应以开庭审理之日为终点,以确保当事人开庭前了解对方所持证据以做好必要准备,[11]防止证据突袭,有利于一次开庭解决纠纷;有的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诉讼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分立结构时,应将举证期限的终结点确定在准备程序终结时,在准备程序终结后、法庭辩论开始前提出的新证据,如对方当事人默认,则具有法律效力。
注释: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同[2]。
[4][6][7][8]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5]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页。
[9]潘剑峰:“论举证时效”,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10]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蔡青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的思考”,载《法学天地》1995年第2期;赵争平:“浅谈举证时限的设立”,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依据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5-0212-02
思想政治教育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就一直存在。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是西方社会无法企及的,正是由于有科学的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提供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还揭示了如何有效实施思想政治教育。
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根本内容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最根本的原理,它科学地回答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思想的现实性及其历史发展,必须在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来探讨思想意识的发生、发展和改变的最终根源。还把这一认识具体运用到对社会结构的分析中,并提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社会形态,只能在既定的现存的条件下创造历史。
社会意识又有相对独立性:其发展有其历史继承性,同经济基础并不总是平衡的,“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3];各种意识形式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制约,其中政治思想对其他意识形式影响最大,处于社会意识的核心地位,往往成为经济条件与其他意识形式的中介;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或者促进社会进步,或者阻碍社会发展。“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4]
基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作用,统治阶级才极力鼓吹、宣传本阶级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这种鼓吹和宣传本阶级意识形态的活动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原理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
在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是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词也往往是指一国统治阶级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因而,思想政治教育所传播的自然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这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一定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识变成全体社会成员意识的活动。所以,经济基础不仅决定上层建筑,还特别地决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内容。
二、历史发展合力论诠释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能动的、主导的因素。就是说,人是有思想动机的、有主体能动性的,这是生产力具有最革命、最积极特征的依据。恩格斯十分重视人的精神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做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5] 恩格斯的论述揭示了推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交互作用的规律。这一论断,肯定了人的意志(即人的思想意识、行为动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转变人的思想、激发人的行为动机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