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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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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老龄化;社会保障;保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这一问题必须得以重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这种现象。全覆盖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制度整合,使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同时也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面应对其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较早,有着一定的研究经验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它体现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群体。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愿参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 人们对政策认识不到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很多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些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的保险、及其待遇状况了解甚少,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人们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但是还有些人持观望态度。

2、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不是很合理,导致这一制度不能顺利实施。例如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还有尽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再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总量随着时间会逐渐增加,那么现有基金保值与增值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管怎样我们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更多的宣传解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更多地让他们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也就是使他们每月会多得一些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对他们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在落实期间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对制度发展最新动向的掌握,政府还应积极采取一定办法促进制度的有效进行,如可以将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进行想尽报导,鼓励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乐于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积极参保。继续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

2、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尽人意

各级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采取有效方法增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把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充分将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调动起来,激励和引导他们及早参保、多缴费就会多受益,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尽人意。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我们要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使制度合理化,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养老保险》毕小龙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作用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受到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关键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需要将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起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这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近几年江苏省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并加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江苏省从实际经济、社会条件出发,积极探索与实践,提升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城乡与区域差别越来越小,提升了社会的安全感,让人口流动更加频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易,人群覆盖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江苏并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体化后强制参保难,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实现制度覆盖,但很难覆盖到所有人群。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

目前,江苏的养老金计发政策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金2016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是每人115元/月,个人账户终身有效。养老金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多少。然而,制度一体化虽然让机会与权利均等,但是城乡差距仍然存在,且居民选择低缴费档次,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高。

(三)衔接制度未能有效实施

当前,“新农保”与“城居保”被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政策层面上支持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与其他问题的实施意见。然而在转移接续不同险种时,涉及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都不一样。而在制度衔接上,虽然出台了文件,但不同地区、不同险种如何衔接,细则不太明确,也由于诸多原因,衔接不畅。

(四)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缓慢

目前,我们有专门的、以全省数据大集中,省、市、县、镇、村五级区域联网的江苏省城乡居保管理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政策规定,但资源不能共享,碎片化,需要加快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信息系统,能够促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劳动市场,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有良好条件。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路径

(一)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

当前,江苏省已经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然而因为实行“自愿参保”的方式,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还是存在很大数量的未参保人群。自愿参保是防止对农民搞强迫命令,把好事办坏,纯自愿参保缴费不利于制度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培养公众互济保障意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分100~12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收入水平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所以,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是可行的,能够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实现参保率的提升,这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

(二)缩小城乡差距

在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长期以来城乡差距都很大,必须多措并举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2]。一是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高缴费、长缴费,通过提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提高整体的待遇水平。二是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三)提高一体化层次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以市、县(市、区)等地区为主,还不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管理。若是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目标,则有利于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在城乡流动过程中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城乡之间人员的流动,为今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下基础。

(四)有效落实衔接制度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江苏省已经制度了相关实施意见,然而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3]。不仅要提升一体化层次,还要将现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江苏省要根据“两个率先”,在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时,应力求一体化和一卡通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此外,后要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上做工作,加大社保卡的拓展应用,进一步加大金保工程建设,建立互通互联的覆盖城乡的社保网络。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城乡居保”新模式。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必须尽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应对城市化与人口流动的挑战。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拉近城乡居民之间的距离,让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公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帅,杜艳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研究[J].企业导报,2013(13):17-1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拥有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此是我国发展经济社会的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人口全方位流动、增加社会安全感,也有助于让人们对民生改善保持平稳的预期,而且对于拉动消费、激励创新就业,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1]此外,从我国发展趋势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轨制度定会推动人口跨区域流动,跨区域人口流动则愈加方便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性同人力资源流动性之间的矛盾。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显著的统筹地域的区域性,各统筹地域制度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金的流动性不足

大家知道,养老保险回报带有隐敝与长效特点,其不同于医疗、工伤保险的直接,参保者的利益能够很明显地看出,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原本来就不大。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度逐渐向部分积累制度过渡,可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支出之间存有很大的资金缺口,严重约束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当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大概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点五到百分之三。养老保险金处于流动性不足状态,地方财政只好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也就是个人缴费加百分之七的企业缴费那部分以及税收收入来填补当前养老保险金的短缺,此则导致“统账结合”的改革形式中个人账户的大部分空账。即便这样,养老保险金筹资依旧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只好实施拨款加以缓解,以维护地方财政与社会的稳定。能够说,养老保险金流动性不足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保制度受区域性局限

劳动力资源市场化,促使劳动者于国内各处自由流动,劳动者未及时掌握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积极主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抑或进了养老保险,因跨地域的转移相对麻烦抑或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参保人望而却步索性退保了之。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升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依据当前的制度,应坚持上保险以后方能领养老金,但是在此处上的保险,到其他地区就不存在了。流动性大、创业稳定性低,已是农民工频繁退保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看上去具有普遍适宜性的惠民政策,一旦进入现实操作过程,则成了有损公民利益的地域性局限政策。事实上,受社保养老金制度区域性限制损害的不仅仅只有农民工,而且还有游走在国内各地的打工族。在此人群频繁流动的当今社会,若是不缓解社保养老金制度的区域性受限制问题,那么,定会有愈来愈多的人老无所养,定会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缓解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其实,主要对策即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应流动性要求。[2]由整体方面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总的原则即增强公平性、适宜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那么,怎样真正达到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宜流动性要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政策设计应当方便劳动人员在职业与职业、区域与区域以及城乡与城乡等相互间的流动,方便劳动人员在流动期间社保关系迅速而准确的转移接续,便捷我国享有养老金者能够达到‘异地养老’现实。

由于流动劳动者的转移接续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因此部分地区的基层社保机构倡导过一部分“改良”的举措。在研讨相关问题时,有的基层社保人员指出:是否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在自身家乡缴费参保,可问题出在单位缴费怎样由外地转移至其家乡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其主张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依据“灵活就业”的缴费模式参加保险,及至地方政府同时愿意像新农保抑或城居保那般予以保户一定程度的补贴。[3]在现行的制度规范中,如此做法应属“法无禁止”,此却便宜了流动劳动人员的用人企业或公司。之前曾有人主张过一个针对流动参保人员在区域空间流动时,实施“分时期记录,退休后算账,可在养老地拿到养老金,中央总结算”的想法,未被采纳。可能未采纳的原因应当是较长时期保存缴费记录很难。可现在多轨制的养老制度,构成了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养老困难局面,现在目前我们主张人的城市化,采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效衔接举措,定会有利于人口流动与城市化发展。并且,随着跨区域人口流动的愈来愈便捷,定会推动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