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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饮水;管理;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相关问题
1: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
一些地区在建设农村饮水项目时,缺乏对水源保证、工程规模、工程类型等重要问题的有效规划设计和论证,导致工程布局不合理,饮水工程依然处于分散的低标准建设水平. 一些农村水井、水窖直接打在塘边、田旁,致使饮水水质不达标;有的水井、水窖深度不够,遇到干旱,塘、埝、田水干枯,水井、水窖水量剧减或无水可用. 在城镇周边,很多农村通过城镇中心水厂的扩网就能满足供水需要,同时可以大大节约投资管理成本,一些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村庄,实行规模化集中供水,比单村供水更有利于保障供水的水量、水质和降低成本,利于工程的可持续运行,但现状是有些地区不论村规模大小基本都是一村建一处供水设施;有的项目建设由于未与村庄、道路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的有关内容统筹,存在重新改造甚至废弃等风险。
2:缺乏较高的农村供水标准
农村居住比较分散,工程供水规模相对较小,很多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都是单村取水工程,再加上设计标准低、工程建设时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缺乏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投资不足等原因,使得工程建设标准低,且很多饮水工程没有考虑消毒设备和净化设施,虽解决了饮水困难问题,但无法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3:缺乏良性的运行管理机制
农民本身的饮水卫生知识相对欠缺,工程运行管理不善比较普遍。单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程的安全运行存在隐患;同时群众承受能力有限,不能实现按成本收费,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不到成本的1/3直接影响了供水工程发挥作用的持续性;运行管理法规不健全,使各级水利部门行业指导缺乏政策依据。
4:缺乏配套的水质净化处理措施
饮水工程化验设备简陋,检测手段不全,水源和出水检测项目较少。由于受到工艺和建设运行成本的限制,往往采用季节性或应急性加氯消毒,供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电渗析或膜处理技术工艺复杂,管理水平要求高,不适应农村供水工程分散、成本低、供水量小的现实条件,农村饮水工程缺乏适用、实惠的水质处理技术。
5:缺乏农村水源保护意识
水源变化和水体污染是造成饮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很多地区没有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水污染的整体状况不容乐,污染不仅造成许多农民的饮水困难,而且给目前已建工程的水源保护带来很大难度。前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广大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主要因素,且呈不断扩大趋势。全国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近一半是由于水环境污染和水源破坏造成的。
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对策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对策研究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1 000 m3 /d或受益人口超过1万人)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保证农村饮水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合理使用,要切实抓好工程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关、施工队伍关、材料设备质量关、资金使用管理关、工程质量关、工程验收关,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队伍、统一料物购置、统一县级报账、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做好论证,抓好规划设计关. 前期工作滞后仍是制约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因素。首先要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第二要提高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搞好水源工程的论证、水质评价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第三要重点抓好县级规划。在宏观指导上要调整思路,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重点,后一般”,投资上优先安排高氟、高砷等地方病区、血吸虫疫区和严重苦咸水地区, 然后再安排一般缺水地区;“先水质,后水量”,在选择水源时,首先要确保水质达标,没有条件的情况下,要通过严格的水处理工艺,保障水质达标,在此基础上再因地制宜确定水量,提高保证率和方便程度;“先集中,后分散”,在工程布局上优先考虑集中式供水形式,实行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不具备条件的再考虑分散式供水。
(2)严格筛选,抓好施工队伍关. 对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对小型工程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3)抓好材料设备质量关。对工程需要的压力罐、水泵、输水管道等主要设备和水泥、钢筋等料物,以县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市水利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全过程,严格招标程序,确保质量。
(4)加强监管,抓好资金使用管理关.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等方式,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受益农户投入为重点、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征地、用电、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在资金管理上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报账提款、集中支付、招标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支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水价核定、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利,参与资金的管理使用,并依法维护用水户的合法利益。
(5)规范程序,抓好质量监督关。水利部门要依据编制的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强化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看进度,查质量,监督资金规范使用,检查工程建设成效,还要查看以往工程运行情况、群众满意程度,保证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合理性。
(6)严格检查,抓好工程验收关工程完成后,对所建工程要逐项检查,并登记造册,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每处集中供水工程都要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每处饮水工程正式通水前,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管网末梢水质化验报告,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确保工程优质高效。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对策
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明确工程管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确定供水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制定管护措施,主要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权责明晰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对所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责,确保工程长效运行。通过组建供水公司、拍卖经营权、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村委会管理(村委指定管护员) 、农村供水协会管理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2)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 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水价的核定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既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供水单位的成本补偿和合理收益。
(3)一处一档;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加强事故管理,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找原因,快速妥善处理。
(4)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划定明确的保护区,并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牌,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生产活动和污染源存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治理,减少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限制和排放总量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搞好污水、垃圾处理,开展农村水环境修复工程建设。
(5)水质保证。建立水质监测网络,确保农民饮水安全。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定期检查。水厂应采取必要的消毒净化措施,保证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6)加强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推广。有计划地对供水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并经常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针对农村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不断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质量。
(7)建立应急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所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关键词]农村幼儿园园长 培训规划 培训方式 实践培训模式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5(a)-0213-01
近两年,教育部、财政部加大了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从“国培计划”到“省培计划”,对幼儿教师培训有效性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的一系列举措,极大的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化问题也受到了普遍关注。1996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相继出台,不仅对幼儿教师提出了专业发展方向,对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业务指导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村幼儿园园长的培训提高是重中之重。因此,农村幼儿园园长培训也逐步纳入到各级培训之中。如何使农村幼儿园园长培训更有针对性?什么样的培训形式更有利于农村幼儿园园长专业发展?如何选择培训内容?怎样能够确定考核评价的标准?要想使农村幼儿园园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就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1.为农村幼儿园园长制定培养发展规划
幼儿园园长在教育领导者当中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与中小学校长有着极大的区别。尤其在农村,民办幼儿园园长占大多数。要想对其进行培养培训,首先就要了解农村幼儿园园长工作现状及发展需求,将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层分类。再此基础上,为农村幼儿园园长制定连续的、系列的、循序渐进的培训规划,或是主题式培训,或是综合性培训,或是实践性培训,或是理论性培训,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既要让农村幼儿园园长提高理论认识,又要能够解决园长在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例如,对于新任园长培训的目标要以迅速掌握履行园长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园长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为重点,具体包括通过研修,使园长熟悉科学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办园理念,明确办园方向。熟悉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依法治园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研修,夯实新任园长学前教育基本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了解幼儿教育科学新知识,掌握素质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方法,树立终身学习观,开拓知识视野,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通过研修,使园长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掌握现代幼儿园管理理论和方法,提高科学管理幼儿园的水平。对于骨干园长来说,培训就要以更新办园理念,形成办园特色为重点,以培养专家型园长、完善领导艺术为目标,提高园长的业务指导能力和示范引领能力。
2.为农村幼儿园园长设计多样化培训方式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充分考虑园长需求和成人在职学习的特点,积极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园长边学边用,学用结合。每门课程注重结合幼儿园教育和管理案例施教,保证一定的时间用于问题讨论、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活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教学评价和反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保证效果。例如,专题报告,围绕学前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与热点专题,通过内容精当、观点鲜明、素材翔实、表达生动的讲座,辅以生动鲜活的案例,让学员最短时间内掌握基本理念和知识,倡导报告中的现场对话;案例教学,精选幼儿园管理中的典型案例,突出实践性资源与案例,通过文本与视频两种载体呈现,突出案例中的问题特征与方法价值,引导学员在广泛充分的参与体验中收获提升,倡导评析中的思想交锋;教育实践,走进幼儿园,通过现场观摩、讨论交流、跟岗实践,让学员在现场的参与体验中丰富感性认识,链接教学实践,帮助学员深化对学前儿童和幼儿园保教工作的了解,将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转化为实际的管理能力,倡导实践中的双向互动;互动研讨,瞄准学员普遍关注的疑难问题,在理论或实践导师的引导下,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加以专题研讨,提高学员参与的广泛度和问题研讨的精细度,并通过小组间论辩的方式把研讨引向深入,倡导研讨中的;交流分享,对研修过程中,尤其是在教育实践中的观察与体验、感悟与收获,在小组与班集体中加以交流,相互启发,优势互补,倡导分享中的个性经验;参与式学习,授课教师运用科学的方法,营造民主、宽松的课堂环境,让学员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教师与学员共同讨论、共同解决问题,倡导参与中的能力发展。
3.为农村幼儿园园长创设实践培训模式
3.1“帮扶结对”的模式
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作用,将示范园中的园长或副园长与农村幼儿园园长进行结对,定期到农村幼儿园进行幼儿园管理指导和业务工作指导。并对帮扶指导时间、指导内容、指导方式等制定统一的规定或实施细则,设定最低帮扶标准和考核标准,对结对双方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帮扶工作的质量。将帮扶结对工作作为考察示范园的硬性指标。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定价:69元
《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11)》
2011年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入深化阶段和“十二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基于此,《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11》的主题是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长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并对西部大开发进入深化阶段西部重点经济区发展的基本思路进行分析研究。
“西部重点经济区发展研究报告”是以西部大开发战略进入深化阶段以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由前十年以全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经济发展初始条件为主逐渐转向后十年以重点经济区率先突破和改善民生为主的这一战略转变为背景,重点对西部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六大经济区,包括呼包银经济区、兰西格经济区、兰白经济区、陕甘宁经济区、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区、黔中经济区的发展基础、发展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加快各经济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者:刘国斌编著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定价:49.8元
《县域经济学》
县域经济是近十年才有所开拓的区域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虽然时间较短,但成就喜人,已经逐步从早期的案例介绍走向规律总结。而眼前的这本书,应该说是县域经济研究满园春色中的一枝奇葩。
本书特色之处在于从县域经济活动的运行入手,探讨了县域内经济及其与区域发展、区际关系等的内在联系。
作者:王等主编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定价:22元
关键词:送培单位;教师;培训质量;因素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0—087—02
近年来,为了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特别是为了提高中西部农村教师的专业水平,启动了一系列倾斜农村的教师培训项目,如“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贫义工程”农村教师培训等专项培训及各类省市、区县级教师培训。各级财政投入大量的培训经费,基本解决教师参训难的问题,但如果送培学校没有合理规划、管理和送培,参训者没有积极主动投入,同样会影响培训的有效实施。因此,在要求培训机构提供优质培训的同时,也要认真审视送培单位和参训教师影响送培质量的因素,调整送培对策,共同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和培训效益的发挥。
一、送培单位和参训教师对培训效果的影响
(一)培训长效性受到送培无规划的影响
“国培计划”是教育部对中西部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启动的重要培训,但在送培中,很多学校派教师没有着眼于教师培训长效性,没有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遴选和送培,仅仅考虑本校的临时情况,如考虑学校的工学矛盾及当前的教学任务,而当前真正需要和又适合培训的教师,因教学担子重,或者学校为了短期的成绩而留在了学校,没有送出去培训。由崔永元公益基金捐助的“乡村教师培训”就曝出送培的问题,派去培训的对象不是策划者所要求的对象,所以受训者会提出与培训安排不同的要求,实际上有很多培训都没有派出适合的对象。有学校选派一位临近退休而且计算机也不熟的教师到北京参加“知行中国”初中班主任骨干培训,不仅不能很好地完成培训任务,也不能在区域内担负指导教师的任务。学校对送培没有计划,往往只顾眼前情况,没有把真正需要培训和切合培训的对象选去参加培训,严重影响培训的长效性。
(二)培训积极性受到送培无考核的影响
培训动机和积极性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学校对教师参加培训没有考核和激励,使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走访、调查了农村地区数百所中小学,很少建立有全面的、规范的培训考核机制,培训基地对培训学员的考核不能引起学员的重视,学员参加培训没有任何动力和压力,听与不听都没有关系,于是很多教师参加培训首先关心的是安排参观考察没有,安排有自由活动时间没有,教师参加培训,来的时候没有学习任务,回去之后也没有汇报和交流,学校只管派出,而没有考核,也不关注培训效果怎么样,于是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就受到影响。
(三)培训主动性受到参训无准备的影响
教师在培训前要针对培训做好充分的准备,找到自己教学中的困惑和症结,或者对自己已有的经验做出提炼和总结,对案例进行有意识的积累。可是在调查中发现,农村教师参加培训基本上是无备而来,他们对参加培训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动机,对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也没有期待,对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困惑或者已经形成的经验也没有总结和提炼,培训者要求在课堂上互动研讨时,学员参与的主动性不强,不能很好地质疑问难,不能提出自己鲜活的案例,不能抛出自己来自教学一线的素材,互动研讨的实效性就不强,于是培训就成了培训者的一言堂,参训教师就变主动获取为被动接纳了,培训的主动性也就泯灭了。
(四)培训延展性受到训后无交流推广的影响
培训的完整过程不能只集中在培训的那段时间,应该包括训前的调研及预热,同时也包含培训后的跟踪指导、运用和拓展延伸,因为在培训时只有结合教学实践用脑,才能真正提升自己,才能惠及他人。如骨干培训、种子培训、“领雁工程”培训等,参训者应该在本区域充分发挥辐射作用。但根据调查得知,学校对教师的培训一般只管派出,训后不过问、不要求,绝大多数参训者回到学校后没有将培训拓展延伸,没有联系学校安排研修时间汇报自己的培训收获,也从没有交过心得、反思等材料,没有上汇报课,对自己的教学行为也没什么改进,也没有利用自己的培训资源在学校开展校本培训。
二、改善对策
(一)制定合理的送培规划
送培学校应该根据省、市、县的教师教育规划,结合本校教师专业水平和学科实际制定送培规划。一是计划把已经具备什么样水平的教师送去参加哪些级别的培训,如计划把哪个层面的教师送去参加一些国家级、省市级的高端培训,打造在本校能起引领作用的教师,把哪些层面的送去参加提高培训等等,要规划通过各级、各类培训和培养打造出国家级、省市级、区县级、校级骨干队伍。二是规划选送教师培训既要突出本校已经形成的学科优势,又要考虑薄弱学科和缺科教师的送培。从年龄层次上突出中青年教师,年龄较大的多安排参加教育交流活动。这样规划可以让每个学科、每个层面的教师都有机会享受相应类别的培训。有了规划,学校不仅可以按计划选送培训教师,还可以主动向教育行政部门、向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参加某些层面的培训。学校变被动的、随意的送培为主动的、有计划的送培,就有利于培训长效性的发挥。
(二)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
要提高参训教师培训的积极性,除了给参训教师创造良好的培训条件,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送培学校的考核和激励也不容忽视。一是学校必须建立考核和激励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形成培训考核的制度文化。二是要实施合理有效的考核。“外出回来的教师要填写汇报材料,并及时做好二级培训,书面信息资料(包括电子版)统一交教科室保存,学校对参加各种学习的情况有专门的记载,详细记录学习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学习摘录,收集好各种专题讲座的书面材料,以做到资源共享”。这样可以促使教师培训前积极准备,培训时积极投入,培训后认真总结、反思和实践,就可以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建立起各种工作机制的同时,还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工作的落实、推动、纠错、评价等。只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机制,才能稳步发展,保持长久的活力”。
(三)做好训前准备
参训教师在训前的准备关系到参训者主动性的发挥,关系到培训质量的提高。“农村教师能清楚地意识到学习的方向和目标,就可以科学地分配心理的能量、集中精力,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就可以围绕特定的方向和目标,积聚学习资源、吸收相关经验、进行自觉探究”。在参训前,教师要完成好培训的“预习作业”。一是找到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困惑和问题。“任何学习都要带着思考进行,否则学习就没有成效,达不到提高的作用。带着思考就是让我们别盲目地照搬名师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而是在学习中要时刻提出问题,并经过思考回答这些问题”。二是准备比较典型的教育教学案例。参训教师可以带着自己身边鲜活的案例去培训,同培训者和同行学员共同分析案例,帮助自己找到案例的理论支撑点,后者更贴近自己的教学,更能让自己主动融入到培训,使培训内容更真实、更生动、更丰富。三是提炼自己在教学中的成功经验。参训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实践工作,有很多的实践感受,也有很多成功的尝试,在参训前可以将自己累积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在培训时可以主动印证教师的观点,也可以相互交流和分享成功的经验。
(四)延展培训成果
关键词:界畔纠纷;机会主义;合法权威;制度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土地征用;土地价值显性化;土地产权划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
中图分类号:F301.1;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6000109
一、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高铁、高速公路等大型项目的实施,对农村土地的征用迅速增加,围绕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界畔纠纷”也呈井喷式的增长。“界畔纠纷”是一个比其它类型土地纠纷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界畔纠纷”的负面效果往往并不仅限于直接纠纷的土地权益本身,更可能引致传统农村社区的原始性社会资本(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原始性社会资本”是与“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由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Coleman)提出,他认为之所以要创建新的社会科学,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会组织的衰落造成一种真空状态……为了重建社会,填补因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组织遭到侵蚀而留下的真空”。我国农村社区作为一种传统社区,家庭、家族、宗族、邻里和村落等初级群体提供了原始性的社会资本:各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富于情感化,邻里之间互借有无、守望相助,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逢婚丧嫁娶,邻里之间都会通过“随礼”和“换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质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物质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 遭到破坏,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土地纠纷的特殊类别——“界畔纠纷”。
谢秋山,马润生: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与农村“界畔纠纷”检诸以往,却未能发现有学者直接关注过处于发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界畔纠纷”问题。已有的研究文献(张静,2003;李红波 等,2006;周艳波,2008;谭术魁,2009;胡勇 等,2009;孟宏斌 等,2010)大多是在土地纠纷的宽泛概念框架下隐含地涉及这一主题,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是土地纠纷和土地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此外,张静(2003)意识到法律经验效力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经验效力的缺乏是中国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和乡村社会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只有少数经济史学者(步德茂,2000;孙守朋,2007;把增强,2011)关注了中国古代的“界畔纠纷”问题,其中尤以步德茂(2000)的研究最为出色,他认为农村社会经济自利与社会正义的竞争性在步德茂看来,所谓社会正义的竞争性指当纠纷各方认为制度变迁不公正时,争议者很少寻求调节;直到制度变迁被调试以反映变迁中的现实,直到被广为接受为公平的制度,纠纷、争端才会避免。 乃是包括“界畔纠纷”在内的诸多纠纷的核心所在,即经济和社会变迁引起的不适应,进而带来的挫折感和愤怒感是农村“界畔纠纷”产生的深层社会背景,农民追求私利的耕地收益最大化行为则是农村“界畔纠纷”的直接原因。步德茂的研究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我们理清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界畔纠纷”的性质和爆发的机制。
由于少有文献专门关注本文的研究主题,所以在展开分析之前,笔者首先对“界畔纠纷”也有文献称之为“田界纠纷”。 的概念予以界定。“界畔纠纷”是与“土地纠纷”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土地纠纷是包含“界畔纠纷”的更宽泛的概念。本文将“界畔纠纷”界定为:两个或两方土地权利要求者,为争夺相邻土地的产权归属和附加利益而发生的纠纷。“界畔纠纷”与其它类型土地纠纷的最大区别在于权利主张的焦点在于相邻田界的归属,一般不涉及第三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尝试辨识这类纠纷,并就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原因提出一个清晰、简明的解释框架。
二、农村“界畔纠纷”的解释框架: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
面对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规则是最重要的,主张通过制度的事前设计和事后奖惩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认为人类的相互交往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的信任作为前提,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科武钢 等,2000)。有些学者(Barnard,1938;Galanter,1981;Williamson,1996)则主张重“私人合约安排”(private ordering)而轻“法律中心主义”(legal centralism),他们在研究组织(organizations)行为的过程中轻率地得出结论,认为私人合约安排比法律中心主义在现实世界中更为有效。实际上,对于“法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由于法律的经验效力深入(法人组织)人心,私人合约安排是比强调“法庭强制贯彻法律规则”的法律中心主义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约法往往只是当事人最后的诉求(ultimate appeal);但对于有“自然人”,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私人合约安排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只存在于立法者“应然”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他们内心的“实然”世界。同时,法律也是私人合约安排得以顺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所以,私人合约安排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有条件的,法律才是“交易”顺利展开的最关键因素。
因此,仅仅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去理解中国农村的“界畔纠纷”是不够的,还要从法律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待农村社会的“界畔纠纷”。制度主义经济学也注意到社会习俗、习惯、风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如果非正式制度与正式产权制度发生冲突,正式制度的效力将大打折扣,因为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式制度是外在强加给个体的,但社会习俗、风俗却是个体内心认可的价值规范,二者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马克思·韦伯则更为明确地认识到:正当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权威,也需要行动各方的自愿合同作保障。为此,韦伯式的法律社会学立场注意区分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法学强调法律秩序所适用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发生关系的方式,即关注法律的内在效力,视法律命题的经验效力为当然;而社会学则不然,它强调法律秩序的实际承认(Einverstandnis),即关注于法律的经验效力。用韦伯自己的话说就是“一个存在于‘应然’的王国里,另一个则存在于‘实然’的世界。”(Weber,1978)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立场对于研究我国农民问题尤为重要,对于处于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农业人口而言,传统社会习俗比正式制度规则更“深入人心”,法律的内在效力和经验效力存在更大的背离。
三、农村“界畔纠纷”的发生机制
1.案例陈述
本文接下来所陈述的四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即土地征用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案例的收集地位于内蒙古X市的一个小镇,该镇处于远郊区。根据《X市2002—2020城市总体规划》,该镇的大部分地区将纳入未来新城区建设规划和新农村重点建设范围之内,同时,正在规划中的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国道306线一级公路以及赤凌高铁(赤峰到凌源)都将经过该镇。
(1)模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案例一:内蒙古DYZ村的村民肖某,几十年来一直在自己住宅旁边的一块土地上打晒粮食(当地叫“打场”),虽然没有正式颁发的土地产权证书,但是祖祖辈辈就是这样沿袭下来的。在肖某“场院”(就是农村居民打晒粮食的地方)下方是该村郭某的林地,两家人向来和睦相处。但是随着征地测量人员的到来,整个村子沸腾起来,他们得知赤凌高铁的规划建设经过该“场院”所属土地,每亩补偿标准为42 000元。郭某找到肖某,并声称“场院”是郭家所有,已经给肖某免费使用了几十年了,现在要求肖某归还,并拿出原始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作为证据。证明书内容如下:“甲方(内蒙古XX村委会)将X平方米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郭某),东至墙,西至大路,南至大路,北至大路。”肖某则坚持认为郭某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是自己私下修改的,不予承认。为此两家人经常相互吵骂,争执不下,甚至大打出手。
在这个案例中,按照农村传统“打场”的土地是归属打场人的,但是郭某出示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却显示“场院”土地属于他家所有;而肖某则认为原始的农村产权证书是手写的,可以随意修改,郭某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也是私自修改的,不予承认。事实上,该案例中两位村民之间的“界畔纠纷”暴露了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的制度性缺陷:一方面,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归属登记含糊不清,边界没有明确地界定;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手写体,加之行政村管理松散,有些承包书上的内容是农民自己填写的,然后到行政村去盖章,这就为农民私下修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留下了可乘之机。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产权的明确界定,纠纷和冲突就不可避免。正如Ensminger(1997)在肯尼亚所看到的困境:“正式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失败的原因在于登记过程的交易成本、互补性要素市场的缺陷,特别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之间的矛盾,没有它们人们无法创造和实施任何事情”。
更为有趣的是,一年以后,原本规划测量过的施工路线却由于某些原因予以修改,赤凌高铁不再经过该争执的“场院”地块,两家人暂时缓和了下来。但郭某声明,若是再次征地拆迁,这块“场院”仍然归他所有,肖某则继续予以否认……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伴随着“未征地—可能征地—暂时不再征地”的情境变化,两户村民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和谐—冲突—冲突缓和”的变化。这两条线索展示了土地价值显性化和农村“界畔纠纷”之间的正向关联。
(2)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案例二:单某和姜某是同村村民,两家宅院本不相邻,其间还有杨某的宅院。在单某和杨某两家宅院之间有一块长约40米、宽约20米的“空地”,单某多年来一直在该空地上晒晾粮食。但2009年姜某要建设一个小型养牛场,购买了杨某的宅院,如此,单某和姜某就成了邻居。为了尽可能地扩大自己养牛场的范围,姜某要把“空地”纳入他家养牛场的范围,单某作为“空地”的实际使用人,当然不会做出让步。为争夺此“空地”的归属权,两家人经常吵架,争执不下,村干部、镇政府干部都曾试图调解两家纠纷,均未成功。2011年当得知规划修建的国道306线经过该地,此块“空地”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两家更是都不肯让步,最后,单某和姜某相互到法院对方。
该纠纷案例最后以法庭外调解结束,姜某补偿单某人民币1 000元,“空地”由姜某使用。实际上,“空地”产权并不归属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从法律上看,“空地”的产权应属于村集体,而从农村社会习俗来看属于单某。但姜某为了使自己“养牛场”面积最大化却想“强占”此块空地。我们看到姜某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两家的纠纷中起着关键的催化作用。
(3)农村社会“权威”的真空
案例三:DYZ村的谢某和王某有一块耕地是相邻的。在20个世纪90年代初,当地启动坡地改梯田工程,将原有的土地划分打乱。村小组组长(谢某的亲属)做出判断,以田埂为界,对两家的土地进行划分,王某家的耕地比谢某家的耕地在宽度上少了15公分(长度为210米)。王家当时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王家的户主当时是市粮食局的职工,家庭相对富裕,而当时土地产出和产值有限)也放弃了缺少的15公分耕地的要求权。但是由于大广高速公路经过两家承包的耕地,涉及拆迁补偿款,王某在2010年再次提出对那15公分土地的要求权,遭到谢某的拒绝。谢某的根据是两家土地的划分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由村小组组长确定;而王某则认为两家人口相同,应该均分耕地。两家各执一词,为此还找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干部进行协调,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都互相推脱,不愿意处理此类纠纷。经过王某的多次要求,村干部最后才勉强出面来协调,但协调并未见效。谢某还觉得村干部偏向王某,辱骂了村干部。
在上面的案例中,面对土地“界畔纠纷”,当地村民分别引用不同的“权威”作为自己的证据。十几年前,当时的村小组组长以“权威”身份出面,单方面界定了两家土地的界限划分;王某则不承认村小组组长的权威,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有关法律规定来平分土地;现在,谢某则不承认村干部的“权威”。同时,从村小组组长到村委会干部,面对村民因土地归属权界定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作为;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即使出面干预,其“权威”也难以得到认可,这既是农村土地冲突难以调解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的重要表现。张静(2003)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干部的处理原则是两边做说服工作,‘哪边好做做那边’,这等于哪边坚持且力量大就听哪边的。”根据该村的村委会主任叙述,村委会即使公正地作出判断,没有达到自己期望的村民往往也不会听取村干部的意见,甚至对村干部打骂,村干部往往也很无奈。下面的案例则更好地体现了农村社会“权威”真空现状。
在本案例中江某用村民、媒体和法律界人士为其“作证”,刘某则请村小组组长作为“证人”,但实际上,二者的“作证”都是难以辨识的,二者所引用的“权威”也是与“合法权威”相悖的。韦伯区分了三类权威的理想类型,即基于规则合法性信仰的“合法权威”(legal authority)、基于传统神圣性信仰的“传统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和基于“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典范特性以及为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Weber,1978)的“超凡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在案例四中也存在三类力量:村委会、镇政府和区政府干部代表合法权威系统;媒体和律师代表非政府组织力量,近似于超凡魅力型权威;村民和村小组组长代表传统民间力量,近似于韦伯的传统权威。在案例三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合法权威”得不到谢某的认可;在案例四中,政府的合法权威甚至未进入姜某和刘某纠纷调解的“权威”系统之内。同时,相对于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江某更愿意借助于私人网络求助于媒体和律师,乃至村民作证,这说明了代表合法权威的政府部门和正规产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是缺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四中,江某和刘某都未想找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干部作为调解人,后来经笔者询问,江某曾因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与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干部有过争吵其实,江某的房屋拆迁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得知拆迁路线经过该镇水泥厂以后,江某伙同该村村委会干部一起出资在水泥厂院墙外搭建了17间简易的门面房,想套取拆迁补偿款。在村委会干部的推波助澜下,这类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在当地十分盛行,比如还有村民得知拆迁可能经过其耕地时就连夜加班,在耕地上钻水井或搭建简易蔬菜大棚。 ,江某也辱骂过镇政府和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传统道德约束力下降的情况下, 法律制度没有很好地起到约束村民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现实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无能力作为严重损害了合法权威在农村居民中的信任度,使得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停留在“应然”的世界里,法律的经验效力甚微,出现权威真空状态。
2.农村“界畔纠纷”的发生机制
根据以上案例,至少有三种因素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的爆发:一是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也是农民内部的主要因素;二是农村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不明确,产权证书语言表述模糊,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准确执行;三是农村社会“权威”丧失,无论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社会习俗,还是村干部,乃至国家的法律法法规,在今天的农村都难以成为村民心中的绝对“权威”,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地约束,即韦伯所说的法律经验效力的缺乏。后两者是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外部影响因素。
当然,在这四个“界畔纠纷”的案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相对不清“农村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相对不清”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清的一种表现,它指称的是农民个体层次上,同一行政村或村小组内,不同农户之间,特别是所承包土地相邻的农户之间,因为历史遗留因素和农村承包合同设计的失误,缺乏准确和一致的标准度量所致的土地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划分界限不明,某一小面积土地在相邻的两个农户之间归属划分上的不清晰。同时,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明确后,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颁发证明或证书。但据了解,目前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取得这类法律依据;已办理的土地承包手续的也是五花八门,有合同、证明、经营权证书等等,而且缺乏统一规范,发证机构也不统一,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潜在产权争议隐患。 。一方面,相邻地块之间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人为等因素,参照物很容易自然遗失或被毁(把增强,2011)。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个总体的概述,并没有每块土地的详细度量划分,也就是说没有像城市房屋产权证书那样有一个精确的面积界定,其一般形式如下“甲方将XX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地位于XX,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其中一等地XX亩,二等地XX亩,三等地XX亩,四等地XX亩……”。我们看到,四边的界限都是用本身易变和非固定标记作为分界的,如东至大路、西至荒地、北至耕地、南至大路等。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农村,林地、耕地、荒地和路的宽度和界限本身缺乏严格的度量规定。一条三米宽的土路,如果平时人流量较大,路面很可能逐渐变宽,比如说扩展到6米宽;反之,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车流量和人流量比较少,乃至废弃,3米宽的田间小路可能会缩小为1米宽;同样,如果路边耕地和林地所有者逐渐扩张,原本属于公用的土路还可能被完全侵占。这种非严格度量就成为农民之间争议的起点。还有一些农民通过开荒和植树等方式把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土地(原来本是过路或者荒草地等)也化为己有,这些原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成另外一个利益争夺的焦点。
此外,征用土地时,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这就使得原本每年收益甚微的土地价值集中化为一笔农民心目中的“巨款”。面对骤然而至的几万乃至几十万、上百万的金钱诱惑,向来手头拮据的农民往往震动较大,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可能带来的价值,村民往往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从吵架到大打出手,全然不顾邻里之情,乃至血缘之亲情。换而言之,城市化进程,特别是征地补偿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激发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当然,也要看到,当前农村“界畔纠纷”的爆发还存在其它影响因素,特别是我国“耕地细碎化”的因素。耕地细碎化增加了农村土地界畔的数量,自然也就增大了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可能性。但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此不再赘述。
四、农村“界畔纠纷”的治理路径
对于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的解读,必须从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本性出发。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取向是与物质价值货币化和资本化相关联的,Simmel(2004)称之为“货币宗教”即货币成了现代社会的宗教。 或“货币功能化”,马克思则称之为“货币资本化”。事实上,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阶段,机会主义行为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广为引用的Malinowski(1922)在原始部落观察到的“库拉圈”仪式,只是物化世界没有转化为货币化世界,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充斥社会的特殊产物;同时,库拉仪式近似巫术或者一种象征性仪式,只是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的表现形式,并非社会交换。换而言之,机会主义行为动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社会生产出现剩余,为竞争“剩余”的所有权,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就开始出现了;而当进入货币符号化的市场经济以后,“剩余”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也随之更普遍。就农民而言,城市化的推进,特别是“土地征用”使得土地资源从实物形态转化为土地资产的价值形态成为可预期的事件(即显化土地资产,或土地资产显化),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激发和刺激了农民内心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争夺土地资源价值而爆发“界畔纠纷”就不难理解了。
在认清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之后,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约束农民追逐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Hart(1961)的评述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的理解和控制:“对长期利益和善意力量(the strength of goodness of will)的理解都并非是被所有人所认同的。有时,所有人都偏好的是他们自己眼前的利益……制裁并非需要一般的服从动机(the normal motive for obedience),而是保证那些自愿服从者不因违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伤害”。Williamson(1996)认为“可能遭受到事后机会主义行为(expost opportunism)的交易(transactions)将能够从事前(ex ante)恰当防护设计中受益”。这也就是说需要通过多维度的制度设计和社会治理来建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机制和对“服从者”的奖励机制。具体而言,建立一个有效地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连续统,关键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改进:
1.建立划分明确、易于执行的产权制度
张五常(2009)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决定土地使用的权力最重要”,步德茂(2008)指出“就土地而言,这包括划定出一块土地的物理边界线”。但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上,最缺乏的就是这种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边界,一纸土地承包合同的小失误,在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下可能导致大问题。产权界定不清,个体行动者行动的后果就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成本与收益就不能理性计算,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也就不可避免。为了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产权必须是排他的或专一的。产权的排他性所谓产权的排他性即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有一个行为主体,从而使他能阻止其他行动者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 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具有排他性,也就难以解决“搭便车”问题和杜绝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当前要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村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界限做明确划分,以有效防止农民在土地归属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行为。
2.建立产权制度的经验效力,树立农村社会“权威”
这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在产权划分明确的基础上,还需要将产权制度规则在行为人内心进行内化,即实现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立场来看,明晰的产权制度加上法制权威的社会承认才是一个有效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系统。步德茂(2008)通过对中国清代史料的研究也发现:当伦理规范面临压力,或者说道德经济逐渐丧失约束力的时候,法律体系很难再对农民构成吓阻,“无论官府对土地争诉的判决再怎么公平公正或是符合经济效率,这些弱势的农民也已无暇冷静思考”,土地暴力冲突随之失控;但随着产权契约的革新被民众广为接受,暴力纠纷就会逐渐减少。实际上,无论是正规法律规范还是传统社会习俗都需要个人的“服从”(obedience),“‘服从’应该被理解为服从者的行动要遵循这样的路线: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把命令的内容当作行动的依据”(Weber,1978),即服从法律规定是符合行动者自身利益的。相反,如果对法律规定的遵守不符合行动者的自身利益,那么,“服从”必然成为问题,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甚嚣尘上。正如美国学者Scott(1985)在东南亚农村所观察到的那样,农民会把作为弱者武器式的“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发挥到极致,采取表面服从、背地反抗的双重文本Scott(1990)在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 Hidden Transcripts一书中区分了双重文本,即“公开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和“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公开的文本是农民的一种表演策略,表面的附和,隐藏的文本则是农民意愿的真实表达。 。当然机会主义者不仅仅是采取“表面服从、背地反抗的双重文本”,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采取公开的反抗形式。如何让农民服从“合法权威”,贯彻具有经验效力的产权制度,是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关键,机制设计理论称之为具备激励相容和自我实施特征的规则。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权威”缺位,法规也并非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唯一准则。要有效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控制“界畔纠纷”的发生,需要在制度设计,特别是农村土地确权上下工夫;更需要在农村社会法制权威和政府信任的树立上下工夫,让土地产权规则从立法者“应然”(ought)世界走入农民“实然”(is)的世界。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需要展开:(1)考虑到人们敢于违反法律和政府的公正裁决的可能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处于“裸资状态”,即他们觉得自己没什么可怕的,没有什么资源、资本会失去,法律也不会因为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裁自己。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相关规则,特别是要建立惩罚和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法律法规,比如采取“通报”的形式对机会主义行为人进行道德谴责。虽然采取过分的民事惩罚措施是不当的,但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个人,个人尊严的污名化、村民间相互评议等道德谴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起到约束人们违规行为的作用。(2)要加大各级政府廉政建设力度,树立政府管理部门的廉政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政治信任;同时,加大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3)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质,特别是要学法、懂法,树立法律权威不可侵犯的信念。
总之,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市场化趋势,我们应当把它作为一个“常量”;我们可以把归属划分明确的“正式产权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合法权威”地位作为两个可变的变量来处理。此外,要认识到仅有现代产权制度是难以有效约束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还需要社会“权威”。因为货币功能化以后,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与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是相互冲突的,需要“合法权威”来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在市场化社会,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制度,并树立“合法权威”的威信,实现法律的经验效力,才是约束人类机会主义行为的最优路径选择,这也是控制当前我国农村“界畔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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