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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27 岁 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
婚姻状况: 未婚
求职 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 类型: 全职
应聘职位: 律师/法律顾问、 、
工作年限: 5 职称: 初级
求职 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一个星期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北京市
个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
2004年至今 北京永基华颜经贸有限公司
职位:法务经理
主要职责和在职成绩:
1、负责合同事宜,包括起草、审阅和动态管理以及公司各类业务立项的营运合同及法律文书;建立公司合同和档案管理体系。
2、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立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建议和监督。
3、对公司涉案纠纷准备证据、提供法律支持、接洽法院和仲裁庭并执行庭审事宜。
4、执行民商事主体公司行为,指导或自行办理相关程序性事务,成本化公司主体股权、债权运转;参与投资、融资、并购、重大合作项目,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并跟进实施。
5、为公司大型立项活动和大宗 进出口 贸易等商事运转进行风险评估和后合同跟进。
6、依托计算机专业的学识和背景,架构本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以及涉计算机网络域名体系。
7、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等。
职位:项目经理
主要职责:
凝聚团队,屡创佳绩。参与大型行政、法务和商事谈判活动。前期负责数据库整合维护和市场信息采集,后期兼管合同起草、审核、修订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事宜。接洽上级部门和市府职能部门,传达广电总局日常文件和批示。
在此期间取得网络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微软Authrized Training Ctenter培训证书。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2005-07-01
所学专业一: 文科类其他专业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学习经历
2002-2005 法学专业 大学本科
就读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在读期间成绩优异。时任学生会干部,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修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公司领域法学,至今一直利用业余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法学实践和专业经验日益丰富。熟悉诉讼、非诉讼、和仲裁程序。尤其精通行政、民商、知识产权和涉计算机网络领域知识。
1998-2001 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专业 大学专科
就读于北京海淀走读大学
精通IT领域知识,具备过硬的软件、硬件、数据库、网络技术以及局域网构架、网络接口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外语水平:
良好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特长简介:
1、具备计算机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双学术背景。精通民商法学和民事程序法学专业知识,掌握IT通信领域知识,具备过硬的软件、硬件和网络技术以及局域网构架、网络接口、数据库管理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2、精通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涵涉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及域名法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学实践和专业经验丰富。熟悉诉讼、非诉讼、和仲裁程序,熟悉庭审流程。具备行政、民商业内经验和运作知识产权实施的工作经验。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具备多年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和法务经验。熟悉诉讼、非诉和仲裁程序性流程,积累下丰富的业内经验和人际资源。与歌华有线和市府职能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具备大型商事谈判经验。
4、综合素质比较高,团队意识强,知识面很广,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敬业协作精神,善于沟通交流协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和紧急事态处理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学方法;思考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教学方法是联系教师与学生的重要纽带,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保证。对于法学教学而言,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曾指出的: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不断革新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的持久的目标之一。
一、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概述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形式和规律,以讲授法为主;理论扎实,分析严密,条理清楚;但条文罗列,内容枯燥,易脱离实际。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归纳法教学方法为主,法律推理遵循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规律;结合实际,具体灵活,但缺乏理论体系的严密性。目前,两种教育模式出现了融合的发展趋势。
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律法学教育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教学方法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随教学方法的融合,法学专业上也出现了综合性的趋势。在保留传统的讲授法的同时、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科研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都不断引入,反映了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
二、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取的要素分析在教学中,使用恰当而高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教学过程最优化\"的核心要求[3]。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具体又如何选择恰当的方法呢?选择教学方法应系统论原则和多元化原则。引进和采纳任何新的教学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与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学生心理状况、教师个人综合素质、教学环境等结合后,综合考虑。因而须坚持系统论原则。它要求在选取专业教学方法时,要注意法学教育的整体性,注意内部不同要素间的有机联系,遵循一定内部结构和规律,注意其动态变化。
另外,本质上而言,教学方法是辨证的、具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没有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还应坚持多元化原则,它要求专业教法方法的类型与特性上应体现多样性的特点。
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如下:1.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培养目标我国法学专业教学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我国法学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这一特殊目标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宽口径、厚基础\"[4]。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很难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更谈不上具备法律思维或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所选用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是达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2.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教学内容是教学最根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培养目标的主要载体和重要保证。教学内容是具体化的教学目标。根据不同的学科、不同章节的内容可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内容以抽象的系统理论为主时,可以讲授法为主,辅之适合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案例法为主,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组织学生讨论,强化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因此,不同的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具体可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包括采用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 3.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学专业学习是提升的法学整体素质的认识活动,需要感知和记忆、思维和想象的参与及非智力因素的促进。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时,应与大学生的年龄特征、所处年级、知识储备水平、技能等状况相适应,利于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人的个性是一种由体力、智力、思想、情感、意志、性格、情绪等熔成的最复杂的合金,不了解这一切,就谈不上教育。\"通过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听、看、想、说、做等,培养学生主动探索专业知识的精神。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可用板书提示、创设情境、知识迁移、实验观察等方法,促进知识内化,发展学生的能力。正如孔子所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4.法学专业教师的主导地位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两种素质:丰富的学识和良好的教学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亦需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每个教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教学特长、思维能力与学生的交流能力等综合业务素质各有差异,并非人人能擅长使用任一教学方法。作为法学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每个教师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状况,创造性地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序地组织教学活动,才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选用教学方法时,教师应扬长避短。口头语言能力较强者,可选用讲授法;口头语言能力较弱者,可选择演示法、讨论法等。因而,教师的教学特长和运用某种方法的实际可能性,也是选择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5.法学专业教学环境院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人文环境等也应是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考虑的主要因素。设置法学专业即证明院校有能满足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条件,但各院校的法学图书资料、教室、模拟法庭、专业活动中心、多体设备等硬件设施和专业师资、学习、科研研氛围等人文环境均有差异。如综合类院校、专业院校和独立法学院所具备这些法学专业教学环境各不相同。具体选用教学方法时,也应这些实际出发,考虑学生的知识面、专业水平等才具有针对性。
三、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法学专业教学是有目标、有计划的整体。
不同的教学方法,也会影响到整体教学效率的高低。实际中,每种教学方法实施,应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必备的条件和适用场合选择,这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以达到最佳组合。因此,确定法学教学方法,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多元化的结果。在专业教学过程中,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在不断发展、相对无限,而时间上又有限制;同时,始终存在教师与学生、效率与平等、规模与质量、知识与能力、统一与个性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必须全面考虑,甚至应具有应变性。应尽量根据法学专业教学的具体情况灵活选选择高效的方法来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案件由来
7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实习人:聂婷妍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岳麓区人民法院
第一,就业率。从表1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近5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均远远低于该届毕业生的全国平均水平,2012届排名垫底,其它届次也仅仅略高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1届毕业生仅比该年度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中医学类高出一个百分点,却比该年度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能源动力类专业低近11个百分点。
第二,失业率。该研究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还没有获得全职或者半职雇用工作的状态,视为失业。包括准备考研、准备出国读研、继续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种情况。麦可思公司对半年后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进行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连续5届位列其中,其中2008届高居失业榜首位。
第三,对口率。麦可思公司给“对口率”下的定义是,有全职工作并且与专业有关的大学生毕业生数/有全职工作(包括与专业有关及无关)的大学生毕业数。他们统计了专业大类的对口率,具体专业选择性的进行了统计,即只统计了对口率前100位的专业的对口率情况(2012届只统计到了前50位),而法学无一届在前100位内,因此本文比较前100位中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及对口率情况,以与法学进行比较。从表3可见,法学大类就业率普遍较低,2010届和2012届勉强突破50%(分别为51%和53%),其它届次就业率均低于50%,这意味着这3届法学大类的毕业生一多半无法从事本专业工作。麦可思公司对对口率要求最高的20个职业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和法律相关的两个职业位列其中,即法律职员排名第11位,要求对口率92%,律师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书记员并列第15位,要求对口率为91%。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职业中,其实有诸多专业对口率要求较高,基本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
第四,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从表2可见,法学专业4届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届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出6.8%、1.6%、2.5%和1.3%。距离收入最高专业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届,仅差416元,即12.7%。笔者在所在高校法学专业在校生中做过随机访谈,绝大多数的学生对这一数字比较满意。由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就业率和失业率均较高,对口率偏低,但是相对而言,工资水平还在可接受范围。
二、扩招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法学教育曾中断过,1977年才恢复,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学专业发展速度并不快,曾经出现法学人才极度缺乏,退伍军人安排进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况在1998年大学扩招后发生了变化。扩招造成法学专业规模增长过快,7年新增的法学专业数量超过了前23年的两倍之多。目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总数量达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人数的剧增,就业形势随之越来越严峻。我国高等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隐形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原来的弊端逐渐凸显。法学专业遭遇的主要批评来自所学非所用,实用性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等。对于现在的法学专业,尤其是新增法学专业,找准自己的定位,加强职业教育是出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现状决定的。一方面,从地区分布来讲,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去向上,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师为例,律师队伍的发展已取得很大成绩,比如从业者数量、从业者服务类型、从业者素质等等,都是以城市为依托。在农村地区,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区甚至存在“律师荒”。有些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不需要律师。笔者持相反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化的触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触及广大农村地区,笔者曾到一个很偏远的深山农村做调查,村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打工了,进城打工的经历使打工者开始接受城市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而真正影响农村地区法律从业者少的原因则是广大法学毕业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学从业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区,所以出现麦可思公司统计的结果,法学毕业生在半年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具有层次性。从法律职业来讲,法律从业的范围较大。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师等,但是从广义上看,法律职业还包括准正规法律职业,比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朱景文教授把我国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类是半正规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员、证券师、专利和仲裁员等。第三类是非正规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等。我们应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和客观的就业理念,不要把眼光紧紧放在大城市和正规法律职业上。不要把毕业找工作看做一锤子买卖,正视就业现实,当正规法律职业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规和准正规的职业作为过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面继续准备司法考试。
三、对高校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
就业现状警示我们,法学专业传统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了。改革教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首先,明确学校定位。许多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一方面纠结于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实际上,除了极个别,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中国法学专业最高学府外,绝大多数基本认为应该定位在大众教育,但是却没有制定与大众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学计划,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定位在大众教育上;另一方面,纠结于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部分人坚决主张要加大司法实务的教育,案例教学,司法行政部门也希望引导大学法学教育。但也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家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因为定位不明,导致法学教育被当做通识教育的结果,法学教育职业特性被忽视。其次,调整教学内容。如果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行业型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应侧重。而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确是以基础知识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少得可怜。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系统地从业技能类课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仅仅在部分高校试行,是个别教师的尝试。学生缺乏职业教育的一个突出体现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校内实习课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
此外,有一项很重要的训练重视不够,这就是司法伦理训练。自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另外取得一个“准入证”,这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目前的现实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高。而且,虽然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而通过司法考试,有专门的培训班,在培训班接受不到一个月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这就造成本来属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大的“地盘”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对口率低的情况。加强司法伦理训练势在必行。再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几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教师对职业知识懂得很少。最近有一个声音,将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从业者互换角色,以3年为限,比如,高校法学教师到法院工作,同时抽调同样数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笔者在课堂上曾做过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抽调成功的法官或律师到校任教,你的态度如何”,笔者设置了4个选项,结果36.6%认为“太好了!非常欢迎”,56.8%“可以尝试,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担任教师的角色”,只有6.5%“不赞成,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适合当老师”,没有人选择“无所谓,没多大意义”,说明大家都很关心这件事。学生对这件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是过半数的学生担心他们缺乏上课的技能和经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经费。制约法学学生受到职业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曾经众多高校一窝蜂式开设法学专业时,是认为法学专业开设成本低。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至今仍在延续,比如法学学生学费维持与一般人文学科学生学费相同。法学人才的高昂培养费用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动力上的不足,进一步在根源上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修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4-0115-02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的安排、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优势等问题。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色,结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
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2013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
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
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定位。各个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且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专长各异、类型丰富的法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的“两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专业主修能力的培养处于辅助地位。它是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与训练而设置的实践环节,训练主要采用课外训练的方式,主旨是进一步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提升人才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在原有的法学专业综合实训、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训练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体系,实现专项能力培养与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课内教学与课外训练的有机结合,弥补课堂教学时数不足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外自主训练强化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法学专业教学的整体效果。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对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与凸显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性及专门性院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确定不同的实践主修能力,以突出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与优势。例如研究型大学可以把法学研究能力作为培养内容,经管类院校可以把企业法律实务能力作为培养内容,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培养专长,突出培养特色,满足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校企(院、所)合作的实现,形成教育培养与就业的顺畅对接。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各院校可以进行校企(院、所)合作培养的尝试,如与企业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合作培养、定制化培养。通过双方研讨确定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有针对性地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及就业质量。
四、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与内容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内容的设置及培养训练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显特色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作为突出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尝试,一定要明确人才培养特色,并在主修能力确定、培养与训练等各个环节突出这一特色。(2)实践为主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训练,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用学生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模式,让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形成自主、自觉训练的良好习惯。(3)职业标准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实践能力的确定、训练和培养必须贯彻法律职业标准,以取得良好的培养效果。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由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与职业工作对应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其内容设置上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的现实需求、学校的培养条件、学科优势等因素。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在制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经过系统分析和充分论证,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应当是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因为初入法律职业的人最先接触到的工作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在职业活动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要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
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涵盖案件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学专业的综合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查询与适用能力,即找法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法律性质,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并加以正确适用的能力。第二,案件分析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全面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第三,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学生写作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实行分阶段培养。第一学年为基本素养培养阶段,主要进行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训练。第二学年为专业技能培养阶段,将分阶段进行法律查询与适用训练、案件分析训练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第三学年为专业技能提高阶段,训练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及模拟法庭训练。渤海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工作已经在2013级本科生中开展,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基础素养训练。从训练情况来看,在学生尚未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进行口头语言表达训练是合适的。经过系统的训练,学生口语表达的心理障碍得到排除,语言表达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顺利的,有成效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价与考核标准如何细化、如何提高能力训练的“实战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