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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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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范文第1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户籍制度改革提速居民多享实惠人进了城,可办个港澳通行证之类的证件还得回原籍,这是许多在外地工作者的心头痛。7月20日,郑州市全面启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除落户籍的各种限制,让各类居民同享政府公共服务。

据统计,20xx年郑州市常住人口956.9万人,比户籍人口多149.23万人,如何让这一群体和当地人一样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享公共服务便利?今后郑州将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县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同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郑州网约车细则敲定 驾驶员须有郑州户籍或居住证驾驶员:需要具有郑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户籍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1年底,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部署。随后,各地均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目前,该项改革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落实到位。其指导思想是降低进城门槛,放宽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其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取消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划分,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将所有的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是降低进城门槛,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三是对于在设区市建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并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四是放宽小城镇户口的落户限制,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政策。五是对于到城镇落户的农民,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户籍制度改革对优抚工作的影响

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行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即把全国公民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实施不同的管理。在原有户籍管理制度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城乡有别。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也主要采取属地化原则,根据其户口性质,区别为城市、城镇或农村进行管理。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消除了公民一出生就存在身份不同的界线,使依附于原有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上的优抚工作失去了划分城乡的依据,给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带来新的困难。其对优抚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确定城乡有别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缺乏依据,影响到各项待遇的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对优抚工作的影响因对象类别的不同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义务兵家属四类对象。而其他对象如伤残军人、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则影响不大,他们身份的确认都是以当年复员退伍是否安排工作为依据的,虽然有无工作也存在着难以划分的问题,但并不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问题,况且这些对象大多数都属于存量,几乎没有增量,其身份早已固化,受到的影响很小。对于“三属”而言,目前,中央财政对其负担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为城镇、农村两类,城镇户口的,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农村户口的,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烈属的标准分别为255元/月和19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标准分别为250元/月和19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标准分别为245元/月和185元/月,城乡差额均为60元,而且这种差距会随着今后几年的提标逐年扩大。在取消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后,若再按原户口性质来确定烈属定期抚恤标准,显然缺乏依据。对于义务兵家属而言,发给其的优待金也是按照义务兵入伍时农业与非农业的划分区别标准的,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一般在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50%以下,两者标准差距很大,户籍制度改革后若要区分家属优待金的城乡标准,应该如何区分,区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2、增加优抚对象的流动量,对优抚对象的管理带来新困难。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导致人口流动,会使一部分优抚对象处于动态之中,从而要求原来的属地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这对现有优抚对象管理服务的手段、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3、优抚对象的流动,还将引起优抚经费支出结构的变化。现行的优抚经费是采取中央、地方分级负担和群众统筹优待金的办法来解决的。优抚对象的迁移,将涉及经费拨付去向的调整,还会导致优待经费支出渠道和给付标准变动。这样势必会增加迁入人员较多地区的财政负担,给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的落实带来影响,造成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难以及时兑现到位。

三、现阶段应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未雨绸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要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给优抚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应以有利于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制定措施,早做预案,积极应对。

2、寻找城乡划分的新标准,合理确定定期抚恤标准。户籍制度改革最明显的内容是取消了居民户口簿中户口性质一栏,不再向过去一样标明农业或非农业,但是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栏。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以居住地还是能够判断出居民的城乡性质的,如果居民居住在农村,居住地一栏就会填写某县某乡(镇)某村某组,如果居民居住在城镇,居住地一栏就会填写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某号,虽然不如过去直接明确,但毕竟给我们判断其城乡性质提供了一种标志。另外,基层也通过统计数据上报的渠道来判断其城乡数据,并以此作为安排抚恤事业费预算的依据,如果是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数据上报的途径就是村民组村委会乡(镇)县(市)民政局,如果是家居城镇的优抚对象,数据上报的途径就是居委会(社区委员会)街道县(市、区)民政局。对于属于存量的老重点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也可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非农与农业户口性质为依据进行区分,分别定为城镇与农村对象,各自享受原有的标准。

3、以兵源性质为依据,应对优待工作的新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城乡差异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长期存在。为合理划分城乡标准,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可以领取《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农村居民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为依据,分为城镇与农村两类。如福建省对领取《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的视为城镇义务兵,其家属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的标准支付,优待金由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或从社会统筹的资金中解决;对领取《农村居民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的视为农村义务兵,其家属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70%的标准支付,优待金主要由县乡财政解决。

户籍制度范文第3篇

20xx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最新版山西是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xx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等权利。

南昌中心城区有序放开五大类落户限制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城乡分割改革缺陷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壁垒森严的传统户籍制度逐步松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户籍制度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才能实现城乡居民在权利和福利方面的和谐共享。

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户籍制度是一种控制和管理人日流动的手段。它由经济体制决定并为其服务。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政府通过严格的户口控制,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农业生产。为城市居民提供农副产品,并为工业部门积累原始资本和提供廉价的原材料。依靠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我国迅速地推进了工业化的进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但也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化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农村居民离开土地到城里工作生活,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步松动,城市户口的许多福利功能逐渐淡化弱化。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利益刚性,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而生的户籍制度仍然顽强地生存和维持着。户籍制度将全体公民划分为户口性质不同的人群。然后把社会权益和福利按照城乡和地域进行分割,城市户口尤其是大城市的户口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它与优质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优惠具有制度化的联系,难以适应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现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具体而言,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不合理的户籍分割,淡化城市户籍的价值,消除户籍与社会权益和福利的联系,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和流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

二、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与缺陷

(一)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第一,地方政府主导。我国现阶段户籍改革主要由各个省市自治区组织实施。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在中央户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自主改革。在本省范围内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全省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确立条件准入制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展是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成为基本落户条件。一个人能否进城市。取决予他的经济状况和个人经济状况和能力,投资者、购房Z者、高学历者可以优先获得城市户口。以经济因素和生存能力作为城市准入条件。户籍差别的固定性和继承性就被打破了。

第三,抓大放小。我国城市户口的放松不是一步到位,而是按照城市等级来松动对城市户口的控制。我国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已全面放开,大中城市的户籍管理不断松动。北京、上海也下发了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意见,放宽了农转非的条件限制,高度严格的户籍控制也有所松动。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的放松程度与城市规模和等级大小成反比。

(二)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缺陷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初步打破了严格的户籍壁垒,但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还不够大,无法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人口流动的需要。

第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城市倾向明显。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为旗帜。但实际上是通过放松城市户口来吸引投资和人才、扩大税源、加快房产销售,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千千万万农村流动人口而言,他们一无钱二无学历,城市的门槛依然高不可越,他们并没有从户籍制度改革中获得多少利益,城市化实际上成了强势群体的城市化。现行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明显城市倾向问题是政府相关部门城市偏好的延续。

第二。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虽然这一规定在当时形同虚设,根本不起作用。但1975年通过的《宪法》还是将这一条款删去。1982年通过的《宪法》没有恢复这一删去的条款。为了确保公民的迁徙自由,应该将“公民自由迁徙权”纳入宪法修正案。但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户籍制度的深入改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第三。户籍控制的松动与人口流动方向不一致。我国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农村劳动力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吸纳能力。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户籍控制和排斥的程度越高。农村人口越是无法融入这些城市。这表明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还没有很好适应人口流动的大趋势,无法满足城市化发展的要求。

第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完备。我国户籍管理和其它制度密切联系、共同发挥作用,而现在的改革措施只是就户籍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没有涉及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地域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等许多深层次问题,户籍同社会权益和福利依然紧密联系。而这些因素才是户籍分割弊端的真正根源。对这些深层次问题不进行彻底的制度变革。户籍制度改革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半途而废。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

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仅在局部范围内打破了不合理的户籍分割,公民自由迁徙的改革目标远未实现。要整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必须创新制度。标本兼治。一方面,从技术和管理层面入手,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人手,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使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失去赖以存在的条件和基础。

(一)确立科学的户籍管理理念与制度

确保公民迁徙自由是现代户籍管理理念的核心内容。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适应时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要求,我国应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宪法中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居民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使全体国民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现在已具备了恢复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条件。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尽快将它恢复。要在保障公民平等权益的理念指导下,建立科学有效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壁垒。

(二)降低城市准入条件和标准

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对打破壁垒森严的户籍控制具有推动作用。但准入条件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因为世界上极少有国家采取类似方法来限制本国公民的自由迁徙。所以。为了有效化解准入条件制的负面作用,一定要努力降低城市准入条件,降低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的门坎。一是降低购房迁入条件。允许租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户籍人口迁入城市。二是强化月收入标准。弱化投资准入标准。依靠投资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非常少,应该以连续一定时期内的每月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准入标准。三是降低唯一学历的人才准入标准。城市的发展不仅需要高学历人才,也需要低学历的人员。即使没有学历的人员,只要有一技之长,能够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在城市生存和发展。就应当允许他们迁入城市。

(三)稳步推进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大城市具有明显的聚集效应,能够创造较高的规模效益、较多的就业机会,对农村人口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大城市户籍具有更高福利和利益。对其改革的难度更大。大城市户籍控制力度的减弱,会吸引流动人口潮水般的涌入,在短期内形成高强度的人口流入,给城市的基础设施和福利制度造成极大压力。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不能裹足不前,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要通过加大投资力度与科学规划,加强城市住宅设施、能源设施、资源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环境设施等建设,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提高城市的承载和服务能力。化解户籍制度改革对大城市就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带来的压力。

户籍制度范文第5篇

随着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一些地方的改革经验将在全国推广,农民工市民化速度有望加快。旨在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人口登记制度将进一步推广,中小城镇可能担当“打头阵”角色。专家表示,人口红利拐点到来和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目前,1.6亿农民工没有获得城镇户籍,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完全、就业不稳定、整体劳动参与率不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使农村人口进城速度加快,显著提高劳动力供给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与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劳动力比重仍偏高,继续向外转移还有潜力可挖。

地方率先破局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改革开放以来,在劳动力流动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户籍制度制约,一些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庭未能成为永久的城市住户,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未富先老”局面提前到来。

地方改革已经率先破局。近年来,多地陆续出台户籍改革措施,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放宽落户限制。广州市公安局5月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换统一的广州居民户口簿工作,这一工作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

兰州市同月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城镇、农村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兰州市119万农户将享受城市户口附带的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满两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权房屋),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居住证制度,让非户籍人口权益得到保障,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应有待遇。

分批有序推进

业内人士称,农民工市民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但实施预计不会一步到位,而是将分批实施、有序推进,重点解决长期举家迁徙、在城镇就业多年有稳定居住条件居民的市民化,促使他们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在就业和居住地落户。对于没有解决户籍的居民,则是通过缩小公共服务差距解决其市民化问题。

长期以来,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户籍之间的福利差别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让进城的外来务工人口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这需要巨大投入,成为制约户籍制度改革深化的一大障碍。数据显示,2012年农民工人数为2.63亿,未来十年可能还会有1.3亿人进入城镇。将这约4亿规模的人口进行城镇化所需要的成本高达40万亿元。如果分摊至15年,平均每年需2.67万亿元。

业内人士预计,改革不会一次性将外来人口全部改为城市户籍人口,而是将有序推进:一是分批次地向农民工提供城镇公共服务;二是分项目进行,确定公共服务提供的优先次序。已经对所在地发展做出了一定时期贡献的农民工应优先获得公共服务。基本教育、就业、大病医疗和保障性住房等关系到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应被优先提供。

较典型的户籍制度改革案例是郑州。2003年,郑州决定放开户籍限制,吸引更多农民工进城,加快经济发展。改革取得一些成果,8个月内市区人口猛增35万,但人口迅速增加致使城市交通拥挤,教育资源紧张,社保、医疗和治安等压力加大。

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专家表示,中央政府要提出改革目标和实施时间表,把以户籍人口统计基础的城市化率作为指导性规划下发给地方政府,分人群有条件地设定完成改革的截止期。应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财政责任,建议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责任,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项目埋单。专家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投入有较长时间分摊期,相当部分不需要即期支付。例如,在城市养老、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养老和医疗是支出大头,但主要转户对象是新生代农民工,大规模资金需求会发生在20年以后。如果制度设计完善,农民转户规模平稳,不会产生大的改革风险。

推动城乡一体化

业内人士称,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一些地方已经在实施的人口登记制度预计将得到进一步推广。中小城镇户籍附着的货币化福利不多,尤其是在那些城乡差别不大的地方,有望率先得到推动。不过,户籍制度改革不仅仅是身份上的市民化,还需要土地制度改革等其他改革同步推进。专家表示,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给予进城农民城乡兼有的身份,让农民退可回农村、进可入城镇。一些地方在农民转户后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做法值得借鉴。应设计好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等的退出机制,避免土地“抛荒”现象。专家表示,从城乡一体化角度看,应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二险合一”。当前,各地社保自成体系、标准不一、相互割裂,从长远看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只有这样,人口才能真正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