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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城镇政府责任城市化
长期实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与社会政策导致了我国二元化的社会结构,而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在二元化的社会经济政策强化下,城乡差距日趋拉大。城乡融合与一体化是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城市化是城乡融合与一体化的载体——农村小城镇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我国城市化的重要角色。
农村小城镇建设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职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
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及影响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不可逾越的进程和阶段。我国城市化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0~1980年,全国城市化率从11.2%,提高为19.4%,30年间仅提高了8个百分点。此阶段,国家以工业化发展战略为核心。二是1981~1998年,虽然“城市化”并未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目标,但是制度的变迁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城市化进程的速度,1998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30.4%。1998年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中国城市化进入了加速发展期。这一时期我国城市化率快速提高,200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36.2%,2005年城市化率已经达到42.99%,提高了近7个百分点,我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农村城镇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较快,但存在区域性差异。《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公报》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17726个,集镇20686个。全国村镇总人口9.86亿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2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11.3%。村镇非农业人口比重逐年提高,2005年比2004年提高了0.25个百分点。同时,村镇其他方面也发展较快,2005年,村镇新建自来水厂821个,新增日供水能力268.4万吨,新铺设供水管道长度3.99万公里,建制镇、集镇用水普及率分别达84.7%、67.2%。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也取得较快进展,农(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从农村城镇建设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发展较快,这点从我国2005和2006年全国百强镇的分布可以证实,2005年全国百强镇中,广东省有30个,上海、江苏和浙江分别为29、23、17个,其他省市区只有一个镇进入全国百强;2006年中,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分别为28、21、23、20个。
农村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包括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一方面,农村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优化农民收入结构。从2005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来源构成来看(见表1),农民纯收入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说明东部农民从事非家庭经营,即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比例较高。这主要得益于东部地区由于外资投入及当地民营和其他经济发展,这部分经济多集中于中小城镇。另外,东部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中、西部农民的4.3和3.2倍,其相对差异远远高于平均人均纯收入,这更体现了农村城镇化地区差异的影响,城镇化导致关键性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及价格提升,包括土地、房地产等。城镇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从这些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会比较高、要素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机会也比较多。
另一方面,农村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与消费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农民生活各项消费均高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交通通讯、文教及医疗保健方面则更体现出农民生活的现代化水平。
我国农村城镇建设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村城镇建设面临着农产品生产的安全保障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这对于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威胁。图1是我国1991—2005年粮食产量的波动示意图,图中显示1996—1999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高位水平,2000年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下滑势头一直持续到2003年。主要农产品产量保持较高水平的稳定性是我国农业生产的根本目标。而影响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和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而农村城镇建设对这两方面都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城市化会导致耕地面积持续减少;二是城市化会导致非农就业机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高素质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就业,农业的整体生产经营能力下降。表3的数据能佐证这一趋势,1990——2004年期间,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的比例从66.45%下降到47.61%,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体。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还是我国的实践都证明了农村集体经营体制的效率低于家庭经营制。我国农业生产出现过几次波动,但不能归结于的制度问题,而在于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情况,国家政策变化是一方面,而更多的是农民面临更多的非农业经营与就业选择,相对于其他产业低下的比较利益,部分农民更愿意从事比较利益高的非农业产业进行经营与就业。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部分农民因非农经营与工资性收入导致种地积极性不高,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率过低,结果是大量农村耕地利用效率低。
大规模农村城镇建设对农业生产安全的影响会更大,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如何消除负面影响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作为经济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平台,城市(镇)在其发展过程中许多方面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同时也受到市场化的影响。
首先,城镇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包括提供就业、消费。这就要求城镇具有一定的产业群体。在市场体系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今天,消费不成为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生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购买力相对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小城镇建设中,通过培育优势和特色产业,以其为基础进行城镇化建设是政府的一个责任。市场经济是一个依靠自身内部各因素相互调节与作用的经济形态,其中可能会包含非理性的成分,政府对经济事务的间接参与能推进和纠正市场化发展的速度和方向。
其次,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公共投资需要政府政策与财政的支持,包括城镇建设规划、公共产品的投资、吸引资金投入的政策等等。最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结合主要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责任还包括以农村小城镇建设为契机,通过配套其他政策措施,在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配套;二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农村目前的现状是农村人口比重过大,人均耕地面积小,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水平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和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后,会出现许多与发达国家相似的特征,如:三次产业的比例变动,农村人口比重的下降等。根据我国农村人口的变动趋势分析,可以预见,未来可能且理想的农业经营方式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大规模、现代化经营。其前提是农村人口的大量下降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规范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大规模集中。从全国情况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户自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率在1%-3%之间,土地流转只在亲友之间,在小组之内的小范围之内发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不规范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欠缺,导致部分农民宁愿摞荒,也不愿意流转农地,出现了一部分农地被精细化经营管理,而一部分农地被粗放式经营甚至摞荒。农村小城镇建设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城市化,建立合理的农村耕地流转制度与市场有利于有限的农村耕地趋于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产量,从而有利于经济安全。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民真正城市化和加快农村耕地的流转与集中。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居住在城镇,但其行为、生活方式与以前无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生活也可能会面临着一些风险。出于对未来生活风险防范的考虑,对其所承包的农村耕地占而不耕是一种理性选择,机会成本比较小,在国家取消农业税费后更是如此。但这对整个国家来说,机会成本过大。
农村小城镇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一个重要趋势,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我国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滢,陈柳钦.产业集群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科学与管理,2006.1
前言
由于农民种地收益低,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农村曾一度出现土地撂荒现象,一部分思想活跃的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打工,涌入城市谋生计,谋取更大收益,自从取消农业税,再加上国家处于粮食安全的考虑,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之后,农民对土地看的就比较重要,越来越不愿意放弃土地,因为即使自己种的不是太好,也可同样享受国家补贴。大部分农户仍牢牢把守着自己的那份承包地,不愿让别人承包,这已成为“三农”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此种现象的存在,不利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是一句空话,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基层干部的深深思考。十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我就土地流转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初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就出现了小范围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而进行的小面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撂荒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早期的有限的富余土地仅限于家族内部的赠予性耕作;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种田大户承包、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的出现,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也随之变化,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呈现出面积大、规模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趋势。枞阳县辖22个乡镇,431个行政村,有农户80万,耕地总面积42130公顷。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及方式
(一)农地流转的特点
1、流转规模较小,速度慢。总体来说,枞阳县土地经营权流转量虽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流转的面积较小,所涉及的农户较少。
2、流转类型单一,比例不均。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找在家种田的兄弟或亲友协商,将土地经营权给他们,经营年限不限;少量的土地集体短期承包给种田大户承包经营,存在土地流转类型单一。
3、土地流转管理手段少,基层缺乏服务平台。枞阳县土地流转工作多数是老百姓之间互相进行,少数只是在县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的日常指导下进行。在县、乡(镇)两级都没有成立专门服务平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4、土地流转形势变化快,矛盾纠纷上升。税费改革前,一些村级组织和农户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把土地无偿转包给别人。近年来,国家对三农工作实行了多予少取的政策,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提高,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流转步伐,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出现擅自变更协议,索回土地,引发土地矛盾和纠纷。
5、土地流转信息僻塞,土地流转不畅。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1、互换。为便于耕作,农民自发的将相邻的小块土地进行互换耕种。
2、转租。有劳动力的农户向土地多的农户或无人耕种的农户租种,给予适当的现金或实物,转租年限不定。
3、赠予。一些家庭经济来源好,不再依赖土地生存,根本不在乎那几亩田土的农户,干脆就赠送给亲戚朋友耕种,不要一斤粮食,只是不让土地荒着。
4、长期转让。转让给别人修房建屋。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土地流转的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多数土地流转为农民自发性,无组织自由地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分散性和盲目性都很大,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2、非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保护意识缺乏,随意破坏,流转时没有任何协议,容易引进矛盾和纠纷,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3、土地流转具有不稳定性。由于中国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没有彻底改变,一些农民的其它技能不强,存在求稳现象,同时有些农民出外务工经济收入不稳定,使得相当部分农民仍以农业为家庭主要收入,农民土地承包给他人都是短期行为,导致土地不能规模经营。
4、国家各种养老机制不健全,农民担心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特别是部分年龄较大、无力从事其它行业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一定意义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部分农民还对土地流转政策心存顾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政策重新调整时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农民小农经济思想意识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长期务工经商怕失去土地承包权。
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流转
1、严格落实确保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所有权,让土地持有人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工作中来,不断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2、稳定承包经营人的经营权,使有耕作技能的人敢于参加土地的承包和经营,使土地进一步提高投入和产出。
3、进一步搞活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流转耕地的农业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土地经营者依法利用土地进行入股、抵押等,将土地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二)建立政策扶持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1、整合涉农资金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鼓励和奖励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着重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
2、充分搞好土地资源,鼓励利用土地入股,土地作为资本参与到市场中来,进一步加大得用土地招商引资力度。要积极谋划好利用土地作为项目来招商,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土地流转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运行机制,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
3、加强整合农业项目。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整合农业项目并做大做强,不断争取各级资金的扶持,强化农业保险等措施,降低农业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1、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社会保险一体化,,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保,使农民放心地、主动地将土地作为资本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2、坚持同工同酬的法制建设,不断吸引农民主动外出务工,使农民务工收入明显高于农业收入,农民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建设。
3、要引导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1]张艳玲.《地权回归》(《财经》2008年第21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政策建议制度变迁
Abstract:Informalfinanceistheendogenousresultofeconomicdevelopmentprocess.Itsfunctioncannotbesubstitutedbyformalfinancialsystem.Thegovernmentshouldprovideinformalfinancewithmarketenvironmentandpolicyenvironmentthatpromoteequalcompetitionwithstate-ownedfinancialsystem.Undertheguidanceofpropertyrighttheory,bythemeansof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marketcompetition,weshouldintegrateruralfinanceorganizationintounifiedfinancialsystemtoconstructruralfinancialsystem.
Keywords:Folkfinance;policysuggestion;systemvicissitude
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能保障贷款得以回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农村具有适合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发展初期一般是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即便是规模发展为金融组织以后,管理和组织制度也不太严密,但民间金融操作简单易行,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具有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因而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具体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1.产权结构优势。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3.担保优势。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民间金融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交易成本优势。借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现为达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在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三、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发展的政策建议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般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应该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个体资本、私人资本、集体资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和政府有过多的联系。在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民间信用机构内部也必然会形成一个权力和责任十分明确,且能合理选择和评价,以及有效约束或监督经营者,从而能有效维护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合理治理结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考核关系中经营者的业绩,根据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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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樊纲.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J].珠江经济,2001,(4).
关键词:生态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转向多样化、优质化 ,我国的农业也随之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人口增长与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发性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至。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面临着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1】因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以保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
一、发展生态农业的意义 【2】
(一)、生态农业是发展中国现代农业的根本途径。
生态农业吸取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国外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国情出发遵照生态学的原理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农业生产,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战略的转移和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生态农业有利于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发展生态农业,可以避免对自然资源掠夺式经营和滥用,对农业的可更新资源注意增殖,对不更新资源注意保护和利用,使自然资源能得到持续的利用,减少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生态农业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
生态农业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而大大提高经济效益。生态农业能充分合理地利用、保护和增殖自然资源,加速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它又能为社会创造数量多、质量好的多种多样的农产品,满足人们对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 态农
二、生态农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生态农业是遏制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退化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区农业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立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农业生产体系。
(二)、生态农业建设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3】
生态农业适应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调整农村产业和经济结构,并结合地区优势和产业特点,确定农业发展主导产业,培育龙头企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同时,通过生物链加环和产业链延长,形成了以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良性转化增值的“农户+公司”的模式和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为主的龙头企业,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业为龙头,产加销贸一体化的格局。可见生态农业不仅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高效发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生态农业是促进农村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不以破坏农业可再生资源、降低环境质量为代价换取农业的发展,把保护环境和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与满足人类需要相结合,达到生态合理和持续发展之目的。把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和现代农业技术按照生态优化的规律加以集成,建立起具有生态合理、经济高效的现代化持续农业发展模式,使农业经济的增长与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结合起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这是生态农业长期追求的目标。
三、生态农业建设的要求。
针对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生态农业建设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寓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之中,有效遏止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培育和高效利用,逐步达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统一。【4】
(一)、总体思路。
一是要立足于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艺措施,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快速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二是着眼于质量和效益,解决农产品地区性和结构性过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三是解决农产品污染问题,保障国民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区域布局。
要按照“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巩固和提高全国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的基础上,有重点、分区域地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主导产业。
无公害粮食生产是我国粮食主产区生态农业建设的重点。从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角度分析,畜牧业、蔬菜和水果、水产等产业要保持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确保将其发展纳入生态合理的轨道,建立起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基础的生态型技术保障体系。
(四)、关键措施。
建立适合新时期生态农业发展的创新机制。发展生态农业,必须增加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支持,必须完善有关的法规制度和有效发展机制,使资金和技术投入真正发挥作用。当前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要进一步理顺管理和运行体制,建立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全国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农业技术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适应生态农业发展的需求,必须要加强生态农业技术标准和关键技术的攻关研究,包括生态农业评价指标、管理认证方法、环境友好技术、不同要素的时空优化组合技术、适宜物种的挑选与改良技术等各个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农业的生产资料、生产基地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标准体系,为生态农业建设和科学管理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
总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应由当前的“重经济,轻生态”的社会发展现状,转向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把发展生态农业放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核心位置。
参考文献:
[1]贲克平.对可持续发展农业的探讨[J].农村发展论丛,1997,(1):14~16.
[2]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农学会编,常平生.农牧结合是发展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农业的战略需要[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7,246~248.
中国农产品价格自1997年以来出现连年下降,从而导致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也出现连续4年的持续下降。1997年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4.5%,1998年下降8%,根据当年农村住户调查的资料反映,1998年农民出售的15种主要农产品中有12个品种的价格下降,而肉类价格跌幅最大,达12.7%。1999年情况更加严峻,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12.2%,创改革以来最大跌幅。统计的11种主要农产品价格,除木材上升1.4%外,其余10类农产品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下降。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所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1,2002)。2000年和2001年农产品价格虽然略有好转但尚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价格下降的颓势。
中国农业发展中出现了十分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是总体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大宗农产品总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却是众多的农产品过剩和农产品价格的持续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2000年。
走低。中央政府自1998年以来连续几年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积极支持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淘汰过剩的和低品质的、以满足温饱为主要生产目的的农产品生产。这些政策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产品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针对9亿多农民为仅3亿多城镇人口生产农产品的基本局面,农产品的过剩将是难以扭转。这一轮农产品价格下跌,就是由于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与城市人口农产品消费增长缓慢的矛盾加剧所造成的,是因为农产品收入弹性过低的缘故。据专家测算,2000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6年增加了1441.1元,但这4年中城镇居民人均用于食品的开支只增加了53.6元,食品的收入弹性系数不足0.04,意味着在此阶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元,用于食品的开支只增加不到4分钱,还包括在外用餐费用的增加(陈锡文,2002)。更值得关注的是,城镇居民1999年人均购买粮食比1996年下降近10公斤,鲜菜下降4公斤多,猪肉下降近2公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1)。考虑到3亿多城镇人口中还有大约1亿多非农业人口是生活在县和县以下,他们的生活水平比大中城市更低,因此鼓励农民进行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政策所起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也会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当前农产品的过剩是商品农产品消费需求不足导致的过剩,是大量人口滞留于农村所致。
(二)众多乡村人口与农民收入
“九五”期间,我国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减: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为9.0%,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仅为2.1%。在“九五”后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4%,尚不及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2%的1/2。在目前的统计中,农民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报酬收入、家庭经营农业(农、林、牧、渔)收入、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2000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701元,比上年增加71元,增长11.2%,是纯收入增量的165%,如果加上农户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338元,则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达1039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工资和非农经营收入的增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208.3%。通过上述对农民收入特征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企业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支撑。尽管2001年农民收入增长有所回升,达到了4.2%的增长速度,但是收入的来源构成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同时与城市收入的增长速度相比仍然相差悬殊。
显然,众多的乡村人口是当前农民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障碍。从中长期看,继续依靠政府提高大宗农产品收购价格来增加农民农业经营的收入,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的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而大规模的商品农产品生产由于土地规模的限制,也不能对所有农民的收入带来决定性的影响。人多地少构成了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基本约束。在此约束之下,非农业人口或城镇居民及整个国民经济所能够承受的农产品价格水平与农民农业经营收入的增长将是一对很大的矛盾。依靠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攀升来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以使其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体已经不会成为常态(陈剑波,2001)。
此外,长期维持相当大比例的乡村人口对整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问题还更加复杂,比如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率的问题、生态和环境破坏问题、农产品加工工业发展过慢的问题(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极大重视,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与如此巨大的农业部门相比还很不相称。显然这与能够消费农产品制成品的市场规模(城市人口规模)密切相关)等等,显然解决中国乡村人口的非农化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县域中小工商业受到抑制,劳动力流动缺乏政策支持
县和县以下中小型工商业发展应该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它将为乡村人口的迁移做出重大的贡献。我们过去的乡镇企业的发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目前中国的小城镇发展较为缓慢,除了各种体制的约束之外,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工业化和市场化严重不足。而没有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化的进程是难以顺利演进的。
近年来,作为县域内解决乡村人口非农就业主体的乡镇企业增长减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农民收入增长减缓的重要因素之一。2000年乡镇企业个数比上年减少50万家,增加值为27300亿元,比上年仅增长10%,几乎为有史以来增长速度最低的一年。而整个“九五”期间乡镇企业13.6%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也是历史上最低的水平。2000年乡镇企业职工人数为12700万人,与上年持平,基本中止了就业人数下滑的趋势。2000年乡镇企业增加值的增加额已经占GDP增加额的37%,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比重也由1995年的54.9%提高到2000年的63.6%。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工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1995年的30%上升到2000年的34.5%。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居住着10亿多人口的县域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近年来乡镇企业增长幅度的下滑已经对县域经济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乡镇企业发展受阻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乡村人口迁移的进程。
经历了20年来的改革开放,多数的县域经济已经脱离了仅仅依靠农业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乡镇企业或微型、中小型工商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根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县域内微型与中小型工商业的发展受到金融和税收体制两个方面的抑制。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县乡政府极难从工商业发展中获得充足的税源,因此地方政府和私人投资者都严重缺乏大力推动中小型工商业发展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缺乏相应的扶持和支持政策,无法降低中小型工商业的私人投资的进入“门坎”。当前乡镇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问题无法解决,表现在:第一,缺乏股权融资渠道,内部融资比例高。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或通过集资进行大量的股权融资,但由于没有可交易的市场,企业职工手中持有的股权不具有流动性,这样一方面企业股权持有者承担着无限风险,另一方面也妨碍了企业以此方式进一步融资的能力,致使企业无法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资本结构。第二,债务融资渠道单一且存在很多问题。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长期以来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三,中小企业债务融资信用普遍不足。第四,缺乏为中小企业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和政府相应的服务机构,造成投资失败率过高。
由于乡镇企业发展受到制约,也由于其就地转移劳动力的高昂成本,造成乡镇企业的发展减缓。其直接的后果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减缓和城镇化步伐的减慢。“九五”前4年城镇化平均每年仅增加0.46%,比整个改革时期的平均0.6%还低。
在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受阻的情况下,农村展开了大规模的劳动力自发流动。开始了一个迂回曲折的城镇化的过程,问题的关键是在这个进程中,如何进行战略的选择。长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存在激烈的争论:其焦点问题是让流动的乡村人口是停留在大城市还是小城镇,是应该叫城市化还是城镇化。这一争论的核心,是让农民抛弃土地彻底断其后再到城市谋生,还是保持目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土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季节性的流动。显然目前的农民季节性流动就业的模式将使乡村劳动力转移更加平滑,成本更低,也更有利于降低乡村居民城镇化的门坎。
事实上,尽管政策对于农民自己选择的流动就业模式还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支持,尽管农民季节性流动还存在诸如户口、就业限制、福利保障、权益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农民的自发流动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转移不可阻挡的趋势,每年估计的流动数量大约在0.8~1亿人左右。同时,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所以还能够保持低速增长,与农民的大规模季节性流动就业密不可分。
三、金融抑制和萎缩使县域经济发展成为无源之水
(一)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储蓄信贷市场且贷款连年下降
改革20多年来,中国信贷机构的垄断地位基本没有动摇,始终维持一个7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对于中央政府通过直接动员信贷资源支持城市和国有部门提供了极大便利。与国家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相对照,贷款增长速度的下降令人吃惊。1997年国家银行的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了25.05%,但随后的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下降为15%和8%。
《中国金融年鉴》1994~2000年。
(二)金融资源大幅度向城市及国有企业集中
中国人民银行监测的5000户企业,虽然从1998年开始,大型企业的银行借款增幅下降,2000年起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分别下降8.2%和10.1%,但是实际的占有金融资源的比例仍然是非常高的。
资料来源:马洪、王梦奎,2000。
表3的数据证明了国有部门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所具有的优先地位,金融资源向国有部门的倾斜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此外据抽样调查,2000年底全国省会(区府)和副省级城市的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近40%,是当年新增贷款的4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1/11/1)。这充分说明1994年以后信贷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
对于这样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有的学者认为这是资本市场作用的结果,是资本逐利本性所致。但问题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的绝对垄断地位,而国有独资的性质又使国有商业银行易于遭受行政干预,在这样情况下强烈的城市化的资金配置格局,很难说仅仅是由于市场竞争而导致的资金流动,也就是说不完全是竞争促使资本寻求更高收益而出现的配置格局。这一配置格局的出现是与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阶段密切相关。在这一阶段,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市场主导了整个资源特别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比如,大量的金融资源配置到低效率的国有部门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说明目前的城市化倾向的资本配置格局,是与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本性并不完全相干。(三)县域内承受着严重的通货紧缩和信贷紧缩
对是否存在通货紧缩有许多争议(周骏等,2001;王宝清,2001)。目前的紧缩是一种结构性的紧缩,而非全面紧缩。城市部门,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并没有特别感受到这种紧缩,而县及县以下的经济主体才是这种紧缩的对象。这种紧缩的直接后果是县域内以解决就业为主的中小型工商业、乡镇企业出现衰退并由此带来县域经济的衰退、农民收入下降及县乡政府税源枯竭。根据有关学者从全国总体的情况测算,1994~1998年间仅财政系统的净流出平均每年大约在1000亿元左右,而金融系统中不仅存贷差日渐扩大,而且每年从金融系统中流出资金大约在500~600亿元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从县域内部的情况看更加严重。一是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没有放款权利,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1997年以后对县域内经济主体的贷款增加很少。二是尽管金融机构中农业与乡镇企业贷款与农业和农户的存款(不含乡镇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全部存贷款所占的比例几乎相同(农村存款在1996~2000年间基本保持在12~13%的水平,而贷款保持在11%的水平),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却可以看出全面统计所掩盖的一些问题。第一,在1996~2000年间信用社占据了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65~70%的份额。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放款主要是集中在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的贷款等大型项目,而对迫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农业生产和中小型工商业活动却处于全面紧缩的状态。1999年全国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比1998年增加581亿元,占当年全部贷款增加额的8%(值得说明的是,乡镇企业的增加值已经占到GDP30%以上,吸收的就业是国有部门80%以上),同年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增加额为386亿元,占全部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66.4%。2000年全部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101亿元,而同年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却增加了361亿元(《中国金融年鉴》,2000,2001)。仅观察全面的统计数据,难以清楚地看到农村中所普遍存在的货币和信贷的严重双重紧缩的。从运行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资讯行数据库();《中国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情况统计》1998~2000。
看,县及县以下正在承受严重的通货和信贷紧缩,表现在:
1.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贷款,造成每年上千亿元的资金直接上存中央银行。
2.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农村短缺近3000亿资金,不仅影响了县域内中小型工商业的发展,兑付农民存款的责任直接由县乡两级政府负担,对本身已经债务缠身的县乡政府无疑是雪上加霜。
3.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减少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全国已经削减1万多个银行分理处和营业网点,裁员11万人(戴相龙,2001)。
4.农村信用社负担过重,难以全面支持农村发展。农村信用社以占全部金融机构12%左右的储蓄存款余额支撑着60~70%的农业贷款和70~75%的乡镇企业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但是鉴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沉重的历史包袱(累计亏损与不良资产),对于承担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已独木难支。
5.民间信贷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正规金融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十分活跃。据对15省24个县市41个村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温铁军,2001),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利息达到每月1~3%。由于民间信贷缺乏正式的法律地位,因此也缺乏管理和引导,难以真正在信贷市场上正常发挥作用。
四、消除贫困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长期任务
(一)关于新的扶贫战略
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已从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2000年的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1978年的30.7%下降到2000年的3%(这是依据中国政府制定的贫困线标准的计算(以1985年购买力平价不变价格为0.66美元/天)。为比较国家间的贫困状况,世界银行提出了每天1美元(1985年购买力平价不变价格)的贫困线标准。世界银行在1998年的估计中认为当年中国的贫困人口如果依据世界银行的标准应该为1.06亿,比官方当年4200万贫困人口的估计要高出1倍多(世界银行国别报告,2001)。无论估计的标准如何,中国仍然面临十分艰巨的消除贫困的任务)。
根据中国政府新世纪的扶贫战略,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一是尽快解决3000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二是帮助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巩固的贫困人口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与“八七”扶贫攻坚相比,这不但意味着对象更广了(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0%),而且任务加重了,即包括解决温饱和实现稳定脱贫两大任务。扶贫的基本方针则不是简单地解决温饱,或者是生产足够的食物问题,而必须做到综合开发和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到资源配置和开发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
实现新的扶贫目标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资本投入问题。尽管在新的扶贫战略中政府在贫困目标的瞄准机制、扶贫内容等等进行了许多重大的调整,但是贫困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将越来越成为贫困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因为目前尚未脱贫的3000万贫困人口中,主要的制约是生态和自然条件,这些人口的脱贫仅依靠发展当地的农牧业生产不仅可能导致新的生态破坏,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移民和促进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应成为实现新的扶贫战略的重点内容。
(二)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中的问题
2000年,国家安排在西部地区新开工10个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多亿元。2001年,国家又在西部地区新开工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多亿元。
近两年来,与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相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国有商业银行在西部开发的战略指导下,投入了大量的财政和信贷资金。但是这些投入效果如何还值得进一步探讨。目前通过国债资金大量投入到公路、铁路、机场、大中型水利设施项目、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的资本,对于西部地区的农村发展究竟产生的作用有多大?能否解决目前西部农村地区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战略既不能在短期内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西部农村地区面临的一些最为紧迫的问题。显然,将此战略作为资金投入的战略重点,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发展和西部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远水不解近渴。
五、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问题
中央政府近年来对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减轻农民的负担。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对抑制农民负担恶性上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达到制止农民负担增加。据农业部统计,2000年全国农民直接负担的税费共1778.9亿元,平均每个农民负担199元。其中,各种税92元,“三提五统”66元,“两工”和以资代劳6元,集资等各种社会负担30多元,与1999年相比增长了3.3%。中央2000年提出了税费改革方案并在安徽进行试点。从安徽省的情况看,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效果是明显的,人均负担下降了30%。税费改革虽然达到了使农民减负的目的,但同时使乡镇政府和村一级组织收入减少,使县、乡、村机构正常行政能力受到影响。
税费改革、农民减负与县乡财政状况紧密相连,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税费改革就缺乏推进的基础。我国户口在县和县以下的人口10亿多,其中农业人口9.2亿,在县城和建制镇的人口有1.7亿。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镇财政,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10%,地市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而全国财政负担的人员总量中,由县乡财政负担的比重约为70%左右。如果不能改变20%的财政收入负担70%人员费用的状况,不仅农民负担无法得以完全减轻,同时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直接面对农民、行政事务最为繁杂、作为政权基础的县乡两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是最少的。农民负担的问题并非简单的基层政府收费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促进县域内的经济发展和整个基层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问题。
六、进入WTO之后的农业和农村
(一)农产品贸易问题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的农产品中,粮食产品只有稻谷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而糖料、园艺、畜产品、烤烟等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程国强,2001),相应地,有关学者对加入WTO后,利用相关的模型对在贸易自由化情况下中国农产品贸易对各种农产品的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黄季焜,2001)。这些分析对于我们认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作用。从短期看,贸易对于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影响是有限的。1.贸易的冲击仅限于一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品种
许多人对于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十分担心,认为有可能带来数千万农民的失业。这种担心实际上是没有什么依据。首先是粮食产品的商品率一般在30%左右。对于小规模农户的生产来说,特别是以生产粮食作物为主的农户而言,贸易本身不会对农民收入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贸易可能的影响只是针对商品率较高生产较为集中的个别品种(比如棉花、大豆、部分水果等)、个别地区(如黑龙江、吉林等大豆、玉米主产区)的农民收入影响较大。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小麦生产的大省是河南,占到全国生产量的22.4%,山东排第二位,为18.67%,河北为12.12%,其余省份均没有超过全国产量的10%。稻谷产量占全国比例最高的是湖南省,为13.84%,河南为10.14%,其余省没有超过10%,大豆生产黑龙江一个省就占了全国产量的近30%,而新疆的棉花则超过了全国的1/3,广西的糖料占到全国的近40%(国家统计局,2001)。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资料计算,黑龙江等九个省农民销售大宗农产品的现金收入仍然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分别达到63.33%、54.48%、39.23%、33.27%。显然,如果不能很好地调整农业生产和经营战略,这些地区的农民将遭受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直接冲击。
2.主要农产品进口的配额数量并不大
根据相关研究,即使2002年粮食全部进口配额用完,进口玉米、小麦、大米的数量分别占2001/2000粮食市场年度总消费量的4.57%、7.34%、2.9%,而以2004年的配额量计算,进口粮食总量也仅占2001/2000年度中国粮食消费的6.02%。因此,从粮食安全角度来看,目前的配额并不会对中国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带来重大威胁。
从积极的方面看,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会对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发育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加快完善全国的市场体系建设和分别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地区情况来确定农业发展的战略将是我们未来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补贴政策:补产业还是补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