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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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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方法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第1篇

有关雾霾防治的专门性规定缺失。一是关于雾霾防治责任主体的规定缺失。雾霾防治责任分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排放责任两类,前者主要是指政府执法者监管责任机制缺失,在各级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没有设置有关于雾霾防治指标完成的考核项目和评价机制,这导致执法人员在对待雾霾防治问题上,虚假作为、胡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基层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也不足,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问题也是非常突出。雾霾防治的社会组织的排放责任主要是指,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真正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客观上是因为一些企业治污设施落后,难以达标排放,主观上,是一些企业为了加大加快生产,不按治污排放的规定正常运行,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应付和逃避执法监管。为什么会有"APEC蓝"这种非常特殊的现象,值得我们,尤其是政府部门深思。

二是有关于PM2.5这个与雾霾相伴相生的专业术语的法律规定在2016年出现立法和适用空白。经过专业研究和论证,PM2.5是雾霾天气产生的最主要诱因,因此,关于这一诱因的法律定义以及防范,是非常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然而,前面所列举的相关法律并没有针对PM2.5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既然关于雾霾的核心法律概念缺失,那么,对雾霾防范进行法律规制与防范又从何谈起,这种现状是依法治理雾霾的要求是严重脱节的。因此,在各项专门立法中一是应该尽快完善有关于PM2.5这一重要概念的立法定义和相关甄别,二是将散见于各行政文件资料中有关于PM2.5的说法加以统一和规范,以明确制度规定,方便执法。

三是关于雾霾防治专门机制的规定缺失。雾霾防治这一当前环保大敌,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从中央至地方,从环保专业部门到各相关辅助部门都出台了各项制度和措施,甚至有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规定。但雾霾防治最头痛的问题在于,雾霾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区域内发生,而是一个跨区域的流动性问题,甚至是这个区域的污染排放会产生那几个区域的雾霾爆发,因此,雾霾防治最关键之处在于建立、完善并加强雾霾防治的区域性复合联动责任机制,但该机制从实质运行效果来说是缺失的。现有的雾霾防治联控机制只有一个大体的框架搭建,各区域仍然是各司其职,区域联动管理执行作用不强,既缺乏统一的权威进行整合和规划,也缺乏各区域区的协同控制联动,甚至是关于雾霾天气监控的天气监测预警信息都还未实现全流通、全交换和全共享。而现实是,面对跨行政区域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界的单一法律调整方法已变得束手无策,各自为政的属地环境管理格局严重影响了区域污染的整体控制效果。防治雾霾亟需整体联动。西方国家在治理其工业化进程中曾发生的严重雾霾污染时,通过采取有效的联动措施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四是雾霾防治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譬如从环境保护法体系内部来说,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是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特别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变通法的基本法律原理,应该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在现实的法律适用中,还是常常出现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打架,执法人员适用不统一的情形。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因为破坏环境引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和不一致,尽管"先刑后民"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冲突的是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责任条款适用不一,也是导致雾霾防治屡治止、屡防不止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关于雾霾防治的立法完善

(一)强化"雾霾防治"立法

雾霾防治立法先行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主体进行惩治,还更在于推动和促使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的改善和提升,以及能源结构的改善,新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广和普及。但有学者指出,英国在雾霾的治理上只着重于末端治理,且后期实行的污染转移是不科学不持续的治理方式。因此,我国的雾霾防治立法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为方向,对雾霾污染进行防治结合。不管怎样,我们要依法"治霾",都必须要强调立法先行,既要制定雾霾防治的专门性法律,同时还要有具w的机制设计和配套措施。尽管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甚至被称为"治霾"法,但毕竟不是一部真正的雾霾防治法。

(二)加重"预期责任"惩治

"预期责任"是一种以预防性警醒为主的制约措施。皮特・凯恩认为,责任可以分为预期责任和过去责任。预期责任是指面向将来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产生积极结果的"建设性的预期责任",防止不作为而未能预防损害的"预防性的预期责任",以及防止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保护性的预期责任"。过去责任指向"应负责任性和承担苛责"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只有在未完成预期责任时才能找到其角色和意义,因此是法律责任。"预期责任"的强调主要是要约束有排放责任的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要让企业积极预估目前的生产经营对将来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将来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责任; 从政府层面来说,要承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责任; 与引起雾霾发生有相关责任的企业要承担主动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以承担减少雾霾的社会责任等。伴随着"预期责任"强调的是对违反预期责任人的损失追偿问题,但从我国的立法指导来后,不单是环境保护类的法律,即使在其他法律来看,对于预期损失预期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往往是不足的,甚至很多时候,对于预期损失预期利益法律是不保护不支持的。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化疗;PICC;并发症

本科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对静脉应用刺激性化疗药物治疗113例患者,采用外周中心静脉置管(peripherallyinsertedcentralcatheter,PICC)穿刺法,对出现的外周静脉炎和药物外渗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应用6种(5Fu、长春新碱、表阿霉素、长春瑞滨、多西紫杉醇、紫杉醇)刺激性化疗药物治疗患者113例,其中肺癌29例,恶性淋巴瘤27例,乳腺癌23例,胃癌17例,大肠癌14例,食道癌3例。男61例,女52例。年龄31~72岁,平均52.2岁。化疗前KPS评分60~80分。PICC化疗输注155例,其中使用5Fu100例,长春新碱15例,表阿霉素13例,长春瑞滨13例,多西紫杉醇9例,紫杉醇5例。

1.2方法贝朗公司生产16G套管,管长45cm,肘关节下2~3cm穿刺,其中贵要静脉113例,头静脉27例,中正静脉15例。选择穿刺静脉上方扎止血带,消毒皮肤2次,范围>8cm,操作者左手固定皮肤,右手拇指和食指持针翼,针尖斜面向上,以15~30°角进针,同时观察回血后降低穿刺角度,将穿刺针沿静脉走向推进少许,以保证外套管在血管内。左手固定针芯,以针芯为支撑,右手将外套管全部送入血管内。对于静脉炎和外渗的发生情况,从用药开始持续观察7~10d,出院患者电话随访。

1.3判断标准外周静脉炎的分级标准。0级:注药静脉走向皮肤及血管无任何改变;I级:沿静脉途径疼痛5d,局部发红或肿胀或水疱,静脉有条索状改变,可触及硬结;Ⅳ级:疼痛不能耐受,停药。

1.4临床护理

1.4.1用药护理①用药前向患者做好健康教育,包括化疗药物的应用方式及毒副作用,如对静脉、局部组织的刺激性及骨髓抑制等;输注时尽量不要活动穿刺侧肢体,不能自行调节滴速,如发现局部肿痛等不适立即告知;②静脉应用化疗药物前后,均需滴注250~500ml的等渗液体,并使用止吐药物,确保静脉通畅;③用药期间护士加强巡视,发现药物外渗或疼痛不适及时处理。

1.4.2并发症的护理①发现输注部位药物外渗或患者疼痛、不适,立即停止输注,用注射器尽量回抽药液,外渗部位用0.5%的利多卡因5~10ml+地塞米松5mg做局部环形封闭,并间断性冰敷12~24h,严密观察48~72h。禁止热敷[2],以免加速组织吸收致局部坏死;②静脉炎护理:I~Ⅱ级:局部间断冰敷12~24h,次日改25%的硫酸镁湿敷10h,持续2~5d,或用中浓度的茶叶水将金黄如意散调成稀糊状涂在表面,范围略大一些,外包保鲜膜持续湿敷,每天更换4~5次。11例经及时护理,3~7d恢复。Ⅲ~Ⅳ级:用无菌注射器抽干水疱,0.1%利凡诺持续湿敷,外包无菌纱布,每天更换1次,禁止用金黄如意散糊剂外敷,严格无菌操作;3例经及时护理,5~13d恢复;③药物外渗护理。3例药物外渗发生于置管2个月后,分别在置管侧的腋下和胸壁外侧,经X线证实导管头端分别位于腋静脉分支和胸外侧静脉,考虑长期留管后发生导管异位所致,拔管并同法护理。

2结果

静脉炎发生14例,其中Ⅰ级6例,Ⅱ级5例,Ⅲ级2例,Ⅳ级1例,发生率9.03%;化疗药外渗发生3例,发生率1.94%。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雾霾治理;公众参与;治理理论

近年来,我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空气质量令人担心,雾霾治理成了摆在国人面前的一项重要难题。雾霾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以公共治理理论为视角,探索雾霾治理新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媒体、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的治理模式,成了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公众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提升雾霾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受到我国政治、社会、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拟以郑州市为例,对城市雾霾治理问题进行探讨,寻求对策,以期为我国雾霾治理提供参考。

一、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必然性

盖伊・彼得斯[1]认为,当组织更多地考虑受众的特征和需求而不是机械地按照官僚模式办事时,更容易取得成功。公众因其时代需求和自身特点,在雾霾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参与雾霾治理具有必然性。

1.公众是雾霾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力量尤其是公民的参与不能被忽视。[2]公众是雾霾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进雾霾的有效治理。首先,公众能身体力行,自觉维护环境。比如,在交通出行方面,他们可以选择绿色交通、低碳出行,尽量减少汽车尾气;在行为习惯方面,他们春节可以不燃放烟花爆竹,清明节倡导绿色祭祀等。其次,公众能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参与到治理雾霾的行动中。比如,利用网络的快捷性,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做环境监察员等形式监督工厂、企业的排污情况;通过参与环境听证会等形式参与环保决策等。

2.公众参与是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

公共治理理论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主张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改变了政府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雾霾治理作为公共事务管理,如果缺少了公众参与,很难取得成效,更谈不上实现善治。

3.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具有自身独特优势

公众作为环境的消费者和环境形成的参与者,环境质量好坏与其息息相关。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具有自身独特优势: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公众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占有的资源和条件有利于弥补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不足;公众能通过表达民意诉求,为政府提供大量的有用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成立专业性的民间环保组织,成为政府治理雾霾的重要依靠力量。

二、公众参与雾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郑州市为例,伴随着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雾霾问题已空前严重,特别是进入秋冬季节,雾霾问题更加突出。为了有效解决雾霾问题,郑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郑州市环保部门不断拓宽环保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 “绿色郑州”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推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深入了解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状况,作者通过问卷和访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以二七区、中原区、高新区的常住市民为对象,共发放有效调查问卷200份,围绕公众对雾霾的关注度、对雾霾治理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参与信息等主题进行了调查。后期通过SPSS软件,采用基本描述统计量分析、频率分析、表格分析等方法,发现郑州市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1.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在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的调查中,75%的公众对PM2.5和雾霾天气表示关注,如表1所示。可见,大部分公众对雾霾天气是有所了解和关注的。在关于参与环保组织意愿的调查中,65%的公众持愿意态度,如表2所示。可见,大多数公众是愿意参与环保组织的。

但是,调查发现还存在一小部分公众对雾霾天气的关注度比较低,对参与环保组织持无所谓甚至拒绝的消极态度。这表明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环保教育普及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2.参与形式有待进一步整合

公众个人的力量和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雾霾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只有在专业性组织的引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在对郑州市公众参与行为的调查中发现,公众往往以个人形式参与,缺乏组织,形式分散,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郑州市环保组织总体发展也比较弱,没能起到带领广大市民参与环保的作用。如表2所示,愿意参加环保组织的公众占65.0%,不愿意参与环保组织或持无所谓态度的公众达到35%。真正富有成效地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的参与,而是通过非盈利机构、志愿团体、社区互动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参与。[3]而在西方国家环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环保组织将分散的公众进行有效整合,运用环保组织的专业性和组织性,通过一系列平台和形式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环境保护出谋划策,发挥出了公众强大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参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除了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之外,参与能力也是影响和制约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重要因素,会直接影响到雾霾治理的效果。雾霾及其治理的专业性较强,普通公众对其了解较少。缺乏专业知识影响和制约了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话语权和行动效果。因此,公众要想提高自己参与雾霾治理的能力,需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这一方面需要公众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积极主动地学习,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普及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目前这两方面都有所欠缺。如表3所示,在对公众参加环保知识讲座情况的调查中,“没有听说过”和“听说过但没有参加过”的公众占到76%,这说明环保知识普及力度亟待加强。

4.获取相关信息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众只有掌握大量的、及时的、动态的环保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但我们的信息公开机制、共享机制和互动机制都不太完善。信息公开度、信息更新速度、信息的沟通和互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在郑州市环保局网站“政民互动”板块上,信息反馈和跟进较为低效,民意调查的参与环节也较薄弱。另外,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也较为单一,有待进一步多元化。

5.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随着公民参与制度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渠道和途径虽日益增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已有的参与渠道没有被充分利用;二是新的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开发。郑州市环保部门虽也在不断地开辟公众参与环保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如开辟新型参与渠道12369热线、环保微博等,但从实际参与效果来看,部分公众仍只是停留在在网络上浏览空气质量报告,或者在微博上抱怨雾霾天气等阶段,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环保部门也只是围绕群众投诉和举报来开展工作。另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该贯穿从决策到监督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问题举报和监督污染源这么简单。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就比较成熟,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发放环境咨询调查表、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研讨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影响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原因

影响公众参与雾霾有效治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1.“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公众受传统思想的禁锢和影响,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忽略个人的作用,不善于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长期以来,公众习惯和适应于政府的指令,主要依赖政府部门进行雾霾治理,短期内还没有形成积极参与的观念。与此同时,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也形成了以政府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模式,社会治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临时性的管制手段,雾霾治理效果并不明显。而雾霾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

2.受理性“经济人”思想的影响

作为理性“经济人”,公众会权衡利弊进行取舍。而空气属于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都会在环境污染中受到损害,也会在环境治理中受益。雾霾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公众自觉维护环境安全,主动监督环境污染源,积极宣传环保理念,这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牺牲自身利益的。如果雾霾治理效果对每个人的影响都是一样的,那么部分公众就会不愿意参与环境治理,而是更倾向于以“搭便车”的心理去分享别人通过努力换取到的环境收益,甚至有部分公众不惜牺牲环境去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把治污成本和环境危害转嫁给他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挫伤其他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积极性,也会导致雾霾治理的低效和无效。

3.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完备的信息是参与雾霾治理的前提,公众对雾霾信息的占有和理解,直接关系到公众参与的效果。雾霾的构成、形成机理、来源、影响、防护与治理、排污企业的状况、监督的途径等,这些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知识性信息的缺乏,成为制约公众有效参与雾霾治理的一道壁垒。

四、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路径

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有效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的设计者、引领者和推动者

雾霾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需要建立政府、企业、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让每个主体扮演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责任。在这个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中,政府依然是雾霾治理的主体,是多元治理模式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引领和推动下,公众才能更积极有序地参与到雾霾治理中去。

首先,应转变治理理念,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公共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论和管理方式,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密切联系、良性互动,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改变政府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只有政府做好公民参与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做好多元合作模式的设计者,才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才能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其次,应为公众和社会力量搭建雾霾治理参与平台。在雾霾治理中,政府应转变角色,尊重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积极为公众和社会力量搭建参与平台,建立政府与公众互动机制,建立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积极培育和扶持环保组织,加大环保组织参与雾霾治理的力度,加强雾霾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环保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及时获得环保信息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它会直接影响和制约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为了提高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能力,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首先,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将空气质量、雾霾形成、雾霾来源、企业排污、政府监管报告等情况公布于众,以便于公众做好自身防护,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其次,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应利用雾霾检测系统,及时、高效、精确地公布信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再次,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环保信息具有专业性,作为普通公众,有时不能准确地理解和领会环保信息。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加工,用更形象、更贴切的表达方式使环保信息更加通俗易懂,以便于公众理解和领会,破除信息传递和沟通中的障碍。例如,郑州市环保局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利用官方网站、媒体、办事窗口、新闻会等形式,做到信息主动公开,全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3 577条;利用《郑州日报》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在郑州电视台和快速公交站点滚动播放环保公益广告,建立了“绿色郑州”微博、微信、微视“三微一体”政务平台,发表相关微博1.7万余条。[4]

3.大力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提高其参与度

环保非政府组织能通过各种形式倡导环保理念,培养公众环保意识,能够推动公众有序、高效参与雾霾治理。我国环保组织尽管发展较快,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面临着发育不成熟、在公共事务中作用有限的问题。推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应当大力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首先,为环保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和空间。应处理好政府与环保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环保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和空间。环保非政府组织应承接部分雾霾治理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力量,真正成为雾霾治理主体的一员。

其次,培养和壮大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因外受体制影响,内受自身制约,其发展十分缓慢。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应不断自我完善,不断强化自身管理体制,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提高自身的社会认同度。

4.强化环保意识教育,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推动环保教育走进学校,做到环保教育从孩子抓起。学校教育是环保教育的重要一环,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是培养孩子环保意识的重要节点。如郑州市环保局开展的“环保课堂”走进伏牛路小学活动,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小学生们了解各种污染,以及如何保护环境,收效良好。[5]国外如加拿大、美国政府将环境教育强制性地加入各个阶段的学生教育当中,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环保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小学教育体系中,创新教学方法,结合生活实例开展寓教于乐的环保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

其次,综合运用多样化环保教育方式,提高环保教育效果。应大力开展环保知识讲座进社区、环保专家进社区活动和环保公益宣传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探索公众接受环保知识的有效途径,把专业性强的环保知识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寓教于乐的形式传达给公众,以唤起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公众自身环保素养。

5.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合法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意愿逐渐提高,我国在保障公众参与雾霾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进,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进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于推动公众有序、规范和理性参与环境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在通过相关法律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实施以来,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够明确、界限模糊等诸多问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虽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而专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我国公众参与环保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法有些细则仍需完善,如针对政府购买环保服务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政府购买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另外,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方面,仍需加大力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用各种激励手段和保障机制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盖伊・彼得斯.官僚政治[M].聂路,李姿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2-43.

[2]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

[3] 伦纳德・奥托兰诺.环境管理与影响评价[M].郭怀成,梅凤乔,译.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368.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秦皇岛;雾霾治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9日

一、秦皇岛雾霾治理中公众参与现状

通过调查和研究得知,大部分的民众都在关心雾霾天气的治理问题,可以看出公众对自己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是比较关心的。在秦皇岛雾霾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逐渐增强。由于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正在困扰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他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尤其是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因为这关系到民众的生活环境,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很多公众为了减少汽车对空气的污染程度,上下班主动乘坐公共汽车或者是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为减少大气污染做出了自己的努力;第二,公园中或者公交车站旁边的人们,都能够自觉将自己手中的垃圾,分类扔入垃圾桶中,避免环境的污染;第三,有更多的公众利用周末或者假期,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宣传、体验等公益活动中,带动身边的人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

(二)公众参与主体出现组织化。俗话说“单木不成林”,环境保护仅仅靠一少部分人,或者是公众单独进行,那么收效甚微;但是,如果大家进行有组织、有纪律地合作,每个人在组织中担任不同的分工,那么保护环境的活动效率就会大大提高。根据调查和研究显示,在一些地区都存在一些绿色联盟,主要是进行环保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他们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的组织,能够获得丰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让组织能够进一步发展下去,其中一些优秀的代表,在政府听取公众意见或者是进行立法民意调查时,都会参与进来,协助政府更好地进行环境的保护。另外,这些组织开始逐渐渗入到各个居民小区,形成巨大的组织网络,让更多的居民参与进来。

(三)公众保护环境的行为更加日常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目前,大多数的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正在努力保护环境,根据调查和研究显示:30%的民众开始关注空气质量报告;超过70%的民众在出行时依然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者是步行等方式,而且很多民众能够从自身做起,节约水资源、节约电能源,去商场购买价格较高,但是更加保护环境的家用电器等等。而且有超过30%的居民愿意利用公众假期或者是周末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不仅仅是这样,很多民众在自身生活环境受到污染时,愿意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总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基本环保意识,已经在公众心中萌芽。

二、秦皇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虽然公众在参与雾霾治理过程中主要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也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组织,但是在参与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公众的参与地位不明显。目前,大多数的居民仍然认为,政府是治理雾霾天气的主体;公众仅仅承担着自身的小部分责任,自身参与与否,与雾霾治理工作的推进程度关系不大;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雾霾天气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工厂或者是汽车尾气,而自身做的日常小事,在治理雾霾天气中起不到关键作用,也就无所谓参与不参与。

(二)公众参与渠道有限。目前,虽然秦皇岛政府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同时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公众只能通过匿名举报或者是参与听证会的形式进行,但是在举报以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治理雾霾的进度如何,大约什么时候可以解决问题,这些信息都没有透露给公众,大部分的信息公众还是无法获得;而且公众的参与渠道有限,仅仅靠匿名举报,无法体现公众参与治理雾霾的主人翁地位。

(三)环保组织参与雾霾治理的影响力较小。虽然目前一些环保组织的代表,开始参与到秦皇岛雾霾治理工作中去,但是起到的作用非常微小。这是因为:第一,这些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干预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很难受到重视;第二,一些组织是受政府扶植的,在一定程度上其决定受政府的影响;第三,组织的参与者更新较快,缺乏长期稳定的人力资源,而且没有专门的环保工作人士;第四,一些组织规模较小,无法获得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最终只能解散。

(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赋予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体现了对公众参与环保的重大期望,但是这些法律体现得不够具体,对于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力度不够明确,导致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公众参与的效果不明显。

三、秦皇岛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工作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虽然公众在自身保护环境中做的身体力行,但是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了目前无法体现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为了能够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雾霾治理的工作中来,同时在雾霾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开始:

(一)从政府主导走向多元化发展。目前,在秦皇岛的雾霾治理工作中,政府仍然占据着主体的地位,而民众也希望政府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毕竟政府的优势有限,在治理雾霾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其他工作,因此很容易造成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状况。所以,我们提出雾霾治理工作从政府主导向多元化发展的提议,这样在政府的引导下,其他的环保组织或者是公众自身都参与到雾霾的治理工作,能够协助政府更好、更快地进行治理,在减轻政府工作负担的过程中,也能提高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工作的力度,使得民众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进度,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二)健全和拓宽民众参与信息渠道。环境保护需要公众的共同努力,因此公众对雾霾的治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知情权,所以为了提高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工作的力度,必须要健全和拓宽民众参与的信息渠道,为此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雾霾治理工作的信息共享渠道,例如:通过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民众可以随时随地观看政府对于雾霾工作的治理进度,保证公众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能够保证他们的参与力度和监督力度;第二,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让民众将雾霾治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更多渠道反馈给政府,通过集思广益,能够增加政府治理雾霾天气的办法,更好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三)加大非政府组织参与雾霾治理工作力度。一些非政府组织具有更加亲民的效应,通过提高他们参与雾霾治理工作的力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治理雾霾天气的决心,而且一些非政府组织还能够创造更好的舆论氛围,使得政府的治理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展开,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利用非政府组织建立政府的公信力度,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讲,他们自身比政府更能够接近人民群众,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能够更加有力地协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冲突,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取得公众的信任,从而为政府树立更好的正面形象;第二,非政府组织通过定期组织一些环保活动,能够让群众通过亲身实践,更好地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因此能够起到更好的宣传保护环境的效果,同样在治理雾霾天气中也能获得一定的收效。

(四)完善雾霾治理工作中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工作有法可依,首先:应该完善雾霾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群众能够通过亲身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第二,完善法律执行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公众作为雾霾治理工作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的雾霾治理工作有着相关的监督权;第三,完善公众评价治理效果的法律法规,雾霾治理工作的进度和情况,公众具有相关的知情权,公众对于治理工作的评价能够更好地督促政府的工作,对于减少雾霾天气具有良好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宋言奇,罗兴奇.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管理研究[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2.

[2]闰国东等.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趋势[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10.

[3]田良.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主体、内容和方法[J].兰州大学学报,2005.5.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问题;政府责任;雾霾;治理

一、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类行为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同时,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近年,各国政府都对环境治理问题十分看重,环境治理的好坏也日益变成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2013年12月9日,一场罕见的大范围雾霾笼罩着我国,陆续有25个省份、100多座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出现雾霾天气。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也将雾霾天气首次纳入了通报事项。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是政府的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对因经济发展、人口膨胀等因素所造成的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等进行恢复、治理、监督、控制,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安全应该是政府执政的底线。

(一)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

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应该有两个特点:(1)“事前责任”和“事后责任”并行。基于环境问题特殊的性质: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公害事件”等环境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越发认识到环境风险产生、传递及反映的机制都存在着未知与不确定,其引发的后果常常是严重的和不可逆的,仅仅依靠事后追究政府或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为时已晚。(2)政府环境责任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更是一种义务。环境领域的职权,同样也就是政府在环境领域里的职责。政府环境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二)政府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的缺陷

解决好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的缺陷有:(1)环境基本法中政府环境责任定位不当。政府环境责任定位没有将环境责任明确赋予各级政府,而只是授权委任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之间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所有矛盾或冲突最终将集中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反映。(2)诉讼救济制度缺失。作为公民环境权利保障体系中的最后防线,在我国恰恰就是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甚至整个环境违法责任的诉讼制度缺少专门的程序性和制度性规定。(3)轻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这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律法规中“治民”的条款多,“治官”的条款少且仅为原则性规定;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

三、政府环境责任机制的完善

(一)环境基本法权责的重新定位

首先,除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应将具体环境监管事务的权责赋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在环境基本法的层面上应将权责明确地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而非政府的环保和其他部门。其次,应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制。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坚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建立。现有的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逐步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迈进。(1)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按照传统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告一定是与政府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2)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政府在环境领域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可诉的范畴。

(三)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

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不但是对政府的一种鞭策,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1)宏观上提高法律法规中“治官”条款的比重。应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以及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增加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条款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分量和比重。(2)具体制度中放宽环境行政损害的认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是其成为原告提讼要求并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前提。

四、以“雾霾”为例分析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的问题和完善

2013年来,雾霾天气肆虐,北京、杭州、武汉等城市纷纷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但各地该举措并未使得雾霾天气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这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雾霾的行政法规制是否完善,是否足以解决出现的问题。石家庄市某居民因雾霾环保局并要求索赔,成为全国首例因雾霾行政机关的案例。从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来分析行政机关在治理雾霾进程中存在的责任与问题,并结合英美等国家治理雾霾的经验,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途径。

(一)我国雾霾治理之障碍

1.环境保护尤其是关于雾霾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够细化。虽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气问题,而且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但其终究只是一种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现行环保法和单项法对企业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政府的规定寥寥无几。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政府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问责政府?这都是现行环境法规定不详的问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但却对环保不作为缺乏细化的问责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显。

2.在环境污染执法方面,执法的力度不够,效率低下。执法往往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制约从而偏离法律的规定,最终执法趋于形式,甚至出现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第一,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效率低下。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产生冲突时,当地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为重。政府采取观望态度,环保局对排污企业的查处,也不过是无关痛痒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检查过后又将在一夜之间恢复其“勃勃生机”!第二,环保机关执法权力不足。基于雾霾的产生原因,在对很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厂和企业查处的过程中,区环保局常常只能依职权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产等简单措施,环保执法工作面临着巨大障碍。

3.缺乏公众参与,使得社会监督缺位。在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怠于行驶职权的情况下,公众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因而导致公众媒体监督举报途径不畅。部分地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仍坚持“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有些地区在污染治理取得一些成效后就放松了监督和治理,最关键的是,国家整体及地方没有很好地把全民作为污染治理的践行者,没有全面宣传空气污染对个人影响及每一位居民如何从自身做起改善空气质量。

(二)治理雾霾的行政法规制建议

1.健全我国环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雾霾治理监管、追责、准入制度。对于环保机关,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当地检察机关有权对其以渎职罪提起公诉;在对很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厂和企业查处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向污染企业征收巨额罚款,并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抓紧制修订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两高”行业在能耗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执行更为严格的节能准入标准,尤其发挥高能耗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超前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作用,严把项目能耗排放的准入关。

2.要处理好授权和控权的关系。从现实需求来看,如果没有充分的授权,行政机关如何实现监管?应当在合理授权基础上进行强有力的控权,既要充分授权,又要有效的控权。在行政法中,无疑要花很大的精力去关注控权,但是控权绝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不是目的也不是归属。因此,国家应给环保部门放权,加大环境污染执法力度,充实相关的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的执法应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良性的协同。

3.重视社会公众力量,敢于发动群众,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对于普通公众在雾霾治理中的角色,戚建刚老师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则的相互合作模式”中的普通公众的角色。普通公众作为雾霾的受害者,其最有资格在雾霾防治中享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于雾霾治理涉及科学知识较多,在制定雾霾的行政规制措施时应该加入专家的角色,则该措施将更加科学合理,更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4.改变政府工作衡量标准。不再把经济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完全抛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坚持环境污染的监督与治理;加强社会各方的合作,全面普及环保知识,让环保理念渗透居民的日常生活,成为环保的真正践行者。

告别“雾都”,伦敦没有捷径,我国同样没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污染治理的保障,强硬有效的执法手段是污染治理的关键,政府确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是改善我们环境质量的根本保证!如今的伦敦已从当年的“雾都”变为国际花园城市,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典范,相信我们通过每个市民的积极配合参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担负责任,完善行政法规,落实环境治理的具体有效的方法,我们也一定可以有效控制雾霾等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有效地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提高我们生活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赵蕾.政府责任:制度逻辑与实现途径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90.

[3] 徐祥民,孟庆垒.政府环境责任简论[J].学习论坛,2007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