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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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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

担保融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中小企业;风险规避;会计计量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有时候,中小企业所需的周转资金就仅仅几万块,并且仅仅占用一小段时间。但是这样的资金却没有合适的提供者。而市民手里的储蓄如果没有拿去做投资,要进行小幅度增值需求时,却没有合适的使用者。中国缺的不是资本,而是一个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沟通的平台。如果融资担保企业可以将这些小规模贷款供给和需求的群体打成平衡,比如可以成立个人信贷部,为信用状况良好地小业主或者小个体提供低额贷款。那完全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来实现新的盈利模式和金融服务。但是现阶段的担保企业却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

一、融资担保企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样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近几年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巨大的。

从1992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开始,我国担保企业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发性的探索阶段,从1992年到1998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稳步发展,开始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地方性和互。第二个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从1998年到1999年,由于总结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国家经贸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试点工作,并成立了科技担保、工业经济担保等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从2000年至今,在第二个阶段的基础上,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进入了新的时期。

目前,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最终的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比例超过90%。这些机构是我国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机构,是非金融的,不参与市场运作,并受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它们的资金由政府提供,分别为各自所覆盖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般的,我国城乡社区均设有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它们为社区附近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可以说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层组织,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这类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会员,机构一般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担保机构,它们一般由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也有参与出资。商业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并可按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较大,担保收益却较低,因此一般具有政府背景的商业担保公司发展得还算可以,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

二、融资担保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有的担保机构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依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中小企业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首先,中小企业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可以说,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中小企业主要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甚至是银行应当承担的信贷风险,而它获得的收益却十分有限,相比之下十分微薄,这严重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企业缺乏补偿退出机制。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各地的担保机构的资金一般均由当地财政一次性拨款投入,缺少后续补偿资金。担保机构的资金不足,就难以给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是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总要制约因素。后续资金的不足,这给融资担保企业或者机构带来了极大的业务风险,因为它必须利用业务本身的盈利来补偿后续资金的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和相关融资担保企业发展的资金补偿退出机制。

再次,我国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赢利能力差。据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利润总额仅为2亿元左右,资本的收益率仅为1.09%,如果按照可用担保资金计算,那么收益率仅为0.83%。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是由各级政府出资建立,低水平的盈利会加重政府的代偿压力。

最后,我国融资担保企业相关法规空缺。目前,我国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不符合实际,存在两个极端,往往不是过分干预,就是放任不管,而且信用担保相关的法规仍然空缺,只有《担保法》,但是它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而且对债权人较为偏袒,对担保人或者公司的权益保护的不够。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

关于担保行业自身发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问题。担保业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缺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担保机构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也面临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能否把担保业做成百年基业,需更多的努力,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二是关于担保机构经营目标问题。大家认为,赢利应作为担保机构的经营目标。即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仅要考虑社会效益,还应该讲经济效益;如果不赢利,自身没有造血功能,亏损或代偿全靠政府来补贴,这种担保机构是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深圳通银担保公司非常明确地提出,担保机构要建立自己的赢利模式,不能做“苦行僧”,要积极争取应有的权益。有的机构提出,目前担保费收取标准偏低,建议按边际利润率的50%来确定。

三是关于担保机构风险控制问题。大家对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都有较深的认识和体会。江苏省担保公司认为,担保机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上,对此应通过分级管理和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来控制和降低。

三、融资担保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增加和扩充资产股份,使融资担保企业资产多元化,壮大自身的实力,提高担保能力。融资担保企业应该建立适合公司融资的发展战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利用多种优惠方式吸引财政引导资金的融入和民间资本的流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担保模式。

(二)加强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积极与金融部门、银行等相关机构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加深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三者之间的联系,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转移机制。

(三)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决策制度。担保企业是风险高的企业,这要求担保企业有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融资担保企业的员工应该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方面的经验和从业经验,并且具有极强的责任心;管理层应该充分认识经营环境和风险,并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融资担保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决策程序,以便于控制决策过程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十分重视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实现决策的透明度,使决策及时传达出去,同时注意收取反馈意见。

(四)明确监管主体,严格监管,规范发展。一是尽快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加强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加强对担保公司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二是可借鉴金融许可制度,加大对担保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即由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营许可后工商部门才能注册登记,同时对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允许任职,以切实提高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规范担保市场,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四是尽快出台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制定担保业法律规范,从机构准入、机构定位、信用担保活动基本规则、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措施、监管机构等全方位搭建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制框架,以促进信用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友兵.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3).

[2]张宇涵.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设计及其博弈分析[M].天津财经大学,2009(04).

[3]蔡真.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经验及启示[J].银行家,2007(11).

[4]张建华.中小企业融资国际比较及经验[J].中国金融,2011(18).

[5]水清木华研究中心.中国担保行业分析及预测报告[M].北京,2009.

[6]李建国,李振宇,徐永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考——以河北省廊坊市为例[J].中国农村金融,2010(10).

担保融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真实销售; 担保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2).

担保融资范文第3篇

甲方:乙方:

深圳市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 问,全权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 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二、 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 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 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融资目标、整 体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 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 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权威性、规范化的引资、融资、申 请文件和报告; 3、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 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 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 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到甲方现场 考察; 5、 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 6、 负责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 方权益; 7、 负责联系办理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委托交办 的其他事务和手续。 8、 当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引资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四、顾问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委托顾问合作协议书;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资或融资项目有关资料、提出具体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时回复乙方专家的询问; 第三步:乙方协调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进 行项目初步论证并到甲方现场调研、考察; 第四步: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共 同草拟和编报甲方引资或融资相关文件、报告、报 表; 第五步: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 式确定,担保及反担保措施,帐务合理调整,融资额度 发放,资金到帐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监管顾问与咨询。

五、成本与费用核算:1、乙方顾问费按:每年人民币 万元(含策划启动、专家聘请、拟定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考察等)计算,由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 10 日内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时再支付余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担乙方为融资而支付的前期费用。 2、当甲方引资或融资项目成功,甲方保证按引资或融资的实际资金到帐额的一定比例在资金到帐当日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约定金额为准)。

担保融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承保规模;资本实力

一、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简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1993-2000年,为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2)2001-201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3)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办法》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

我国担保行业从1993年开始起步,经过1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1.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从机构数量来看,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一直保持迅猛的这种态势,2010年担保机构数量为6,063家,较2006年增长近一倍。

从全国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统计看,2007年为703.26亿元,2010年为5577.96亿元,较2007年增长7.9倍。平均每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0.26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183.56万元,增长了3.6倍。

总注册资本金成倍地增长,体现了我国担保行业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

2.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承保规模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承保规模达10,796亿元,是2006年的3倍。2006-2009年新增承保规模的复合增长率为51.33%,据此预测,2013年,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新增承保金额将达54,714亿元。

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截至2010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3.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

(1)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和成熟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均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内部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项目保后监查记录工作基本流程》、《担保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借款担保业务内部流程》、《担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公司资料备份的管理办法》、《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

(2)岗位职责清晰,权限管理较为科学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对其担保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普遍来讲,完成一笔担保业务的尽职调查至少需要两个人,一般称之为A、B角项目调查制度,A角是该项目的主负责人,调查报告的撰写、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保后跟踪均主要由其完成,B角其辅助和监督作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形成报告,交由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经风控部经理签字生效。风控部经理同意的项目报评审会进行审议,否则项目终止。

在风险控制部门之上,设有评审委员会,一般评审委员会有5人以上的评委,通常包括总经理、市场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项目决策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开会表决。

4.融资性担保行业仍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1)放大倍数偏低,盈利能力亟待提高

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作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缺乏银行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既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从而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有待提高。

(3)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以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三、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1.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2009年银监会成立融资担保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对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的七部委之一,财政部此次发文目的明确,就是行使监管职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

2.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担保业发展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在全国及地区之间亟待升级与转换是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两个基本特点。在此背景下,如何尽快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尽快升级、推动欠发达地区及时应对产业结构推移进程,必然成为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发达省区,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及国内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进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技术变革中的融资困境必然更加突出。而在不发达省区,政府与企业从技术、人力、市场角度紧密抓住产业结构在地区间推移进程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创新难、营销难、融资难等问题。在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地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欠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均将对各地担保行业形成更大的差异性需求。

3.金融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担保机构进行投融资

担保融资范文第5篇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信贷担保机构属于风险较高的特殊金融服务机构,其客户基础相对较差、金融杠杆比率高、资本收益水平较低,因而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和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具体而言,造成担保机构存在较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担保机构的客户通常是无法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其客户本身就存在着逆向选择,风险较高;其二,担保机构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在正常情况下,这类机构由于其金融杠杆通常较高,“或有负债率”水平很高,不适宜吸收非资本性资金,因此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本、盈利积累和股东新投入的自有资金,资金规模通常较小。这种情况下,其担保客户的数量也有限,当客户中的一个发生违约时,其坏账率可能就迅速提高到5%~10%的水平,一个或两个担保客户的违约就可能会使其面临亏损,金融杠杆的比率也将相应大幅提高。上述这两种风险几乎是担保机构与生俱来的风险,如果这类机构的治理机制和经营出现问题,则潜在风险更大。

在担保公司与生俱来的两大风险之外,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还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违规发放贷款、甚至从事“高利贷”生意,违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集资等经营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均将面临破产倒闭的结局。

二、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是业务发展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信贷担保机构加入到金融信贷产业链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等问题,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的帮助。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的、永恒的难题。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因分别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无法提供适合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品。这两个原因的存在导致银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自然会尽量回避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我国的信贷担保机构大多是在2000年后成立的,特别是在2003年左右上一次银行“惜贷”时开始建立的。近几年来,这类机构的市场准入相对较宽松,机构的数量也有较快的增长。从发起人的结构上来看,这类机构一部分是由各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还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设立,其设立不需要由金融主管当局审批,也没有特别的信息披露的制度。在运营过程中,担保机构通常将其资金存放在业务合作银行,并以存放资金为基数放大一定的倍数(通常5~10倍不等)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在违约发生时扣减担保机构的资金,因此贷款风险主要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公司之所以可以在信贷链条中提供特殊服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担保公司可能比银行更多地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第二,担保公司可以评估和处置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难以接受的抵押品。在通常情况下,第二个原因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关键,也应是其敢于提供担保的基础。

三、应加强担保公司监管,隔离银行风险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规模不断扩大,担保行业的风险也必然会危及到银行的经营安全,进而可能危及金融安全。为了避免信贷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避免这类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或者将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从目前风险暴露的担保机构的状况看,监管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要求担保机构加强对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是缓解担保业务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是缺位的,这也是风险可能集中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要求担保机构定时向监管当局披露其资本构成、资金来源、或有负债状况、被担保企业信用状况、金融杠杆比率等方面的信息。

2、严格监管关联交易。许多担保公司成立之时,就是以为股东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目的而设立的。这种关联交易会使得担保公司放松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使得被担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加大,也会使得单个企业的风险演变成担保机构的风险,甚至向银行体系传导,因此必须有限制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