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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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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环境权利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然权利  环境  大地伦理

    当前,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为了实现本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而今天,为什么要保护自然,又何以能实现,其实这是一个历史的话题。今天,追本溯源,从历史的角度来反思环境保护的渊源,对实现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自然权利”说的起源及基本内涵

  .“自然权利”这一专业术语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人类认识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不同时期人们对“自然权利”释义的不同。提到“权利”一词时,它总是与人或人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即有它的特殊的规定性和特定的使用范畴。因此,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关系,还是作为道德关系范畴,特别是就“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来考虑时,权利只能局限于人类或人类社会领域。

1. 1“夭赋权利”的最初途释

    “天赋权利”或“天赋人权”是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的哲学家洛克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倡导人权解放运动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含义是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也就证实了最早的“权利”一词指的就是人权,即人类的认识只是局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其实早在公元三四世纪时,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哲学家就认识到这样的哲理:人是先于政府或其他文明秩序而存在的,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是根据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他们把这种原则称之为“自然法”。

    3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动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为自然法包括了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罗马人也由此推出,假定存在着(除人类以外的)另一种道德体系,即‘动物法’,也是合乎逻辑的[[2]。上面所说的“自然法”或道德体系,也就是处于朦胧状态的“动物权利”意识,只不过直至后来出现了“人权”的思想,才有了更明晰的解释.另外,虽然这里只是提到了把动物包括进这种“公正”的概念之中去,但这种微弱的“广延共同体”的思想使在20世纪70年代的“森林与其他自然客体在法律面前应当拥有地位”观点的出现就显得不很突然。

    而其他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即和人类社会同等意义上的“权利”范畴内的自然权利,不可能存在于动物生活领域或其他生物生活领域。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莫尔认为“权利思想完全不适用于非人类的存在物,人类之外的生命认识不到彼此之间的责任,也没有能力交流对责任的看法,这一事实意味着只有人类道德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荒野只有工具价值,当然人类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加以讨论,也就是说,大自然的确不拥有权利,但为了自己的幸福而保护大自然,把生态伦理学当作某种人际道德来加以讨论是正确的。”罗国杰认为“所谓动物的权利,并不是他们生而俱有的。而是人赋予他们的,人类之所以赋予植物或动物以权利,并不是为了植物或动物本身,而是为了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阁。因此,并不否认“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是从人类自身的“权利”问题出发,即谈到自然的权利,不只是权利主体的改变,其本质与人类社会的“权利”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可以说,这只是一种借用,或类比的用法。同时,也必须承认,人类对于“权利”含义的解释也不可能至少不能全部在自然那里找到。

1.2“动物权利”的突破和认识自然的起始

    在历史上,很多宗教都倡导“生命意识”,仁慈主义者对任何生命都持有敬畏的态度。他们把对动物的残忍行为视为人所犯下的错误,从宗教的角度看是一种罪孽;哲学家纳斯认为,“原则上,动物所拥有的生存和成长的权利,与我们及我们的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多”[’]。英国的劳伦斯最早提出的“畜类也享有权利”的观念,是伦理上的重大进步。但他反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反对激进的仁慈主义者。仁慈主义者的行为在18世纪由民间运动逐渐发展到为保护动物权利立法的斗争。1876年,使用活体解剖成为争论的热门,最后迫使政府立法调节,要求必须用麻醉药把动物实验者的痛苦降到最低的程度。

    另外还有素食主义者的禁猎行为等,他们和宗教的仁慈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物权利的保护和动物权利解放运动;虽然还只是局限于动物的范畴,但它促进了人类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向“开明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化,这是人类伦理思想的重大进步。

2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到“大地伦理”伦理思想的诞生,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在曲折的发展中发现大自然同样存在“权利”,认识到人与自然的“统一性”。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权利理论,人们发现“自然权利”有以下特征:

2.1自然性

    自然权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任何违抗自然意志,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行为,最终都会遭到自然力量的报复与打击。自然性是自然权利的本质特征。

2.2一致性

    所有生物按照生态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生物都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存在权利,同时,也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义务、自然意志、自然法则。自然力量是不允许任何生物只行使生存的权利而不履行存在的义务;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义务而不行使存在的权利。

2.3平等性

    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分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少,出现时间的早晚,拥有力量的大小,进化层次的高低而不同;自然这一伟大的造物主既不偏爱也不歧视任何一个成员,任何生物都不可能长期获得超越生态学规律之上的生物生活特权。

2. 4相对性

环境权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侵权;PX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77-02

一、背景案例

2012年10月22日,宁波镇海湾塘等村数百名村民,以该市一化工企业(PX项目)距离村庄太近为由,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并围堵了城区一交通路口,造成。10月24日,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说明,称经与村民沟通,集体“堵路农民已散去”。宁波PX事件就告一段落。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发生抵制PX项目的。2011年,大连市民游行反对PX项目,2007年厦门市民为反对PX项目自发“散步”。此外,成都、南京、青岛、漳州也发生反对PX项目的案例。

二、环境权利的内容和特殊性

我们从案例中可以了解到PX项目光从它的投资预算来看每年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是很高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是很有诱惑力的。财政收入的增加客观上会带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政府到底是只顾眼前利益,还是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以及民众的身心健康,是一个较难的利益衡量,在案例中最终是后者占了上风,对公民身心健康可能造成威胁的大型项目最终停工,这其中就体现了一种权利――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方面。实体权利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这就是我们生活中很普遍的一些事物。而程序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对环境权利都会有些许的陌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它具有其他公民权利所不具备的

特点:

第一,环境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比如空气和水等,没有人可以独自占有它们,因此环境权利需要通过公法才能得到体现,公民对于环境权利被侵害后的维权行为是无法从私人角度进行的。

第二,侵权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公民。这可以说是环境侵权最特别的一个地方。环境侵权的行为不会直接体现在我们公民身上,而是体现在环境上,只有在环境被破坏了之后带来了危害才会作用在我们公民身上。

第三,侵权具有延迟性,环境被破坏带来的危害往往要经历一个时间的积累,它可能不会在坏境被侵害的同时就能得到体现,有时间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甚至有的是被多次破坏才能得到体现。

第四,环境侵权的行为与普通的侵权行为不同,环境侵权的行为一般是在创造社会财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附加行为,它能创造一定程度的社会价值,而普通的侵权行为就是纯粹的损害他人利益,毫无价值可言。

三、环境权利的重要性已经如何保证其顺利实现的建议

环境权为什么重要呢,是因为它跟保护环境是息息相关的。是因为公民环境权利是境保护的重要根基,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对改善环境的紧迫性与环境治理任务的复杂性艰难性的问题尤为突出,环境问题在大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与不安。若公民具备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后,就能依照环境保护的权利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受到侵害时也会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同时,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有利于公民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使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责任感,这恰好适用我们现在倡导的“两型”社会的建设。

为了能够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保证环境权得到实现就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要明确政府是公民环境权利实现的主要义务主体,政府的环境法律效力的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维护公民的利益。那是因为如今的开发商或者企业,他们追求的是往往只是经济利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政府在项目审核的过程中只凭企业的一家之词而决定项目的可行性是不可取,需要我们政府自己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测评已经对周边的居民进行民意调查,否则会像PX事件中的那样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形。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此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要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与监督权,让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中来。现在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对不能忘记环境的重要性,牺牲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我们不需要也不能要,要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到政绩考核中去。

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依靠法律来保护环境权。只有有了法律的支持,环境权的实现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由于我国的环境权利立法理论尚不成熟以及立法难点较多,因此,对于环境权利的立法保护应另寻出路,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从司法上寻求突破口(传统法律都是先立法后司法),对取得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进行有效之后再据此立法。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扩张运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成功处理了不少环境侵权的案件,在遏制和惩戒环境侵权的行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四、结语

公民环境权利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慎之又慎。因为我们的政府在行政规划中要确立以预防为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战略,同时要辅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严惩破坏战略实施的不法分子。具体有哪些方法呢?首先,需要清晰的听到公民内心对于环境保护的声音,因此我们政府需要构建一条环境绿色通道,保证能公平无障碍的与公民进行沟通。其次,政府需要听取和接纳其他派、非政府阻止和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只有考虑的多才能制定最全面的环境保护策略。最后,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使得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可用,最终使我们的社会、经济和环境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峰.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以厦门PX项目事件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08.

[2] 彭光华.论环境权利[J].江西社会科学,2009.

环境权利范文第4篇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论文百事通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新晨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环境权利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

、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