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第1篇

车间内的明、暗插座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

)米。A

2.

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称为(

)。B

3.

当打开房门闻到很浓的燃气气味时,要迅速(

),防止引发爆燃事故。b

4.

心脏骤停(

)时间,自主呼吸逐渐停止。B

5.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A

6.

商场发生混乱时,注意收听广播,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尽快就近从安全出口有序疏散。A

7.

雷雨天气应注意关闭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雷侵入。A

8.

某矿工因长期在井下作业,身患矽肺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

)。A

9.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10.

企业办公室、生产车间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整好用。A

11.

地铁在隧道运行时停电,乘客应该(

)。C

12.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

)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BD

13.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含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

实情况和(

)等。ABCD

14.

下列哪些物品是不允许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BCD

15.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时需要说明(

)。ABCD

1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

)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B

17.

企业办公室、生产车间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整好用。A

18.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C

19.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应个人单独灭火。B

20.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

)。A

21.

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称为(

)。B

22.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A

23.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B

24.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C

25.

地震发生时你在户外如何避震(

)?ABD

26.

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毒害品可同库混存,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B

27.

河道洪水一般水流湍急、来势凶猛,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BCD

28.

在地震救援过程中,发现活着的被埋者之后,正确的救援措施是(

)ABC

29.

抢救溺水者时,应最先采取的急救措施是(

)。B

30.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负(

)。A

31.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C

32.

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的专门法律是(

)。B

33.

胸外按压的部位为两连线的中点或者在(

)。B

34.

救助溺水者,应迅速游到溺水者附近,观察清楚位置,从其后方出手救援,或投入木板、救生圈、长杆等,让落水者攀扶上岸。A

35.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B

36.

灾害发生在白天(且为工作时间),搜索营救的重点应该是(

)。AB

37.

运输中通过积雪路面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该(

)。ACD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A

39.

如发现或怀疑伤员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应使用软担架。B

40.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要分别专库储藏。A

41.

以下(

)是我国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A

42.

洪水预警安全转移方案通常以(

)为原则。ABCD

43.

数量较大的遇湿易燃物品发生着火事故时,绝对禁止用(

)扑救。ABD

44.

身上着火后,下列灭火方法,错误的是(

)。c

45.

在街上遭遇地震,应抱头迅速到空旷地蹲下。A

4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A

47.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以下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ABC

48.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A

49.

应急救援人员在控制事故发展的同时,应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种隐患。A

50.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证机关应当(

)安全生产许可证。B

51.

闻到有浓烈的煤气异味,应立即开灯查看,确认煤气泄漏位置。B

52.

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工会行使(

)职能。C

53.

被困电梯内,应立即扒门爬出。B

54.

电动车可以放在建筑物内部的楼道口充电。B

55.

特种设备的主要危险包括:爆炸、火灾、烫伤、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碰撞、物体打击、设备伤害等。A

56.

矿井瓦斯等级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

)矿井。B

57.

如果在山洪易发区活动,错误的做法是(

)。C

58.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企业利益,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B

59.

公交车自燃前总会有些前兆。如闻到焦糊等异味,立即提醒司机停车检查。A

60.

在爆炸危险场所,绝缘导线可以明敷设。B

61.

下列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B

62.

泥石流来临,逃生时应(

)。B

6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

)能力。AB

64.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

)。C

65.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

)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BD

66.

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a

67.

如发现或怀疑伤员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应使用软担架。B

68.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

)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B

69.

以下火场紧急避险方法不正确的是(

)。C

70.

对于谎报火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A

71.

在山区,突遭暴雨侵袭,河流水量会迅速增大,很容易爆发山洪,正确的做法是(

)。ABCD

72.

扑救烟花爆竹火灾总要求是(

)。A

7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A

74.

甲、乙类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B

75.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

)的原则。ABCD

76.

什么时候易出现滑坡、崩塌(

)。ABCD

77.

化学品火灾的扑救要特别注意灭火剂的选择,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禁止用水、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灭,对于钠、镁等金属火灾的扑救,应选择干粉灭火剂。A

78.

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可以随意使用。B

79.

扑救电器火灾,你尽可能首先(

)。B

80.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A

81.

现场保持气道通畅的措施错误的是(

)。AB

82.

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每位员工具备以下能力(

)。ABCD

83.

用电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

84.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教育、培训的内容。A

85.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无法预测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可认定为是非责任事故。A

86.

在爆炸危险场所,绝缘导线可以明敷设。B

87.

游乐设施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应该(

)。ABD

88.

采用湿式作业法,主要是为防止下列哪种危害(

)。C

89.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

)。BCD

90.

地震发生后,被困废墟下是应不断大声呼喊等待救援。B

91.

地震时人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BD

9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含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情况和(

)等。ABCD

93.

下面属于专业矿山救护队职责的有(

)。ABCD

94.

地震救援装备从使用上划分,主要为(

)两大类。AC

95.

被狗、猫等动物咬(抓)伤后,应立即到医疗门诊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第一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最佳时间是被咬(抓)伤后的(

)小时内。C

96.

障碍物移除方法一般采取由外向里,先小后大的顺序移除。A

97.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

)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C

98.

下列哪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ACD

99.

在化工生产中排放的各种废物料,可以不采取措施直排下水道。B

100.

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

)逃生。B

101.

危险度是由(

)决定的。A

102.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在进行救护时,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

)。B

103.

河道洪水一般水流湍急、来势凶猛,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BCD

104.

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发生火灾,不必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可以等待消防机构施救。B

105.

在进行电子底板贴焊、剪脚等工序时应(

)。A

106.

事故隐患分为(

)。AC

107.

人们一般训练狗帮助人类进行地震搜救。A

108.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发生火灾的单位给予补偿。B

109.

某化工厂一条液氨管道腐蚀泄漏,当班操作工人王某及时关闭截止阀,切断泄漏源,对现场泄漏残留液氨可采用喷水吸附稀释的处理方法。A

110.

发现燃气漏气时,正确的应急措施是(

)。BCD

111.

火灾逃生时,不要贪恋个人财产耽误时间,逃离后更不能返回火场。A

112.

应急预案的层次可分为综合预案、(

)、现场预案。B

113.

)的应急能力,是全部应急管理的基础。B

114.

事故隐患分为(

)。B

115.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B

116.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参与灭火。B

117.

以下3种森林火灾危险地带中,易发生轰燃的地形是(

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第2篇

男:所有参加竞赛的选手

女:男:大家好!女:安全生产是我们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我们公司永恒的主题,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男:坚持安全第一、保证生产安全稳定,是做大做强我们公司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这是我们光荣的社会责任。因此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女:为了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我们按照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安排,由政工部、生产部联合举办此次20__年光明热电公司《安康杯》有奖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男:我们要通过此次竞赛活动,让员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操作知识,避免和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管理者和生产人员都能受到一次生动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而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女:此次《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安泰热电公司生产部XXX和满洲里市总工会XXX专程前来参加此次竞赛活动,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领导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男:今天担任此次《安康杯》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活动的评委由公司总经理__x、党总支书记、副经理__x、副经理、__x、__x和__x五位领导担任,

女:参加本次《安康杯》有奖知识竞赛的代表队分别是科室代表队、运行车间代表队、检修代表队、外网车间代表队和营销部五个代表队、请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所有参赛单位队员给予鼓励,并预祝他们取得好成绩。

男:下面由我来宣布竞赛规则,此次竞赛答题分为三轮个人必答题、四轮小组必答题和两轮抢答题两轮观众答题、一轮风险题。其中:

1、个人必答题:由指定参赛队员答题,其他队员不可以补充,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或放弃减10分。

2、小组必答题:每组派一名队员进行答题,其他队员可以补充,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或放弃减10分。

3、抢答题:在念题的过程中即可抢答,但需要补充没有念完题目,抢上队可由任一队员答题,其他队员不可以补充,答对加10分,答错或回答不上来扣10分。

4、风险题:风险题分为20分和30分两种,由参赛队员自由选择题型,指定一名队员答题,其他队员不可以补充,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或放弃扣相应分数

女:此次《安康杯》有奖知识竞赛设一等奖一组、二等奖一组、三等奖三组,在竞赛结束时如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以抢答决出名次,如在比赛中发生争议,由评委做出仲裁。

男:好满洲里光明热电公司20__年《安康杯》有奖知识竞赛现在正式开始,首先是第一轮的小组个人必答题,有请1号桌的第一位选手选题。

结束语:

男:现在竞赛的必答题、抢答题已经进行完毕,让我们看一下各参赛队的得分情况,科室队分、运行队分――等等。

下面进行风险题比赛,首先有请目前分数最低的代表队选择风险题型,可在20分、30分题内任选一种,由一名队员进行回答,其它队员不可以补充,请选题。

女:现场的评委、观众、各位参赛的选手,满洲里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__年《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经过参赛选手的充分准备,激烈的角逐,比赛的名次已经分出来了,赢得比赛的第一名是XXX对,获得比赛第二名的是XXX,荣获比赛三等奖的是XXX,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获奖选手表示热烈的祝贺。

男:下面有请公司副经理__、__、__上台为荣获比赛三等奖的选手颁奖,并合影留念。

女:下面有请公司党总支书记、副经理__x为获得比赛二等奖的XXX队选手颁奖,并合影留念。

男:下面有请公司__x总经理为赢得比赛一等奖的XXX代表队选手颁奖,并合影留念。

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第3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在这春意盎然,万象更新的日子里,在这充满团结、奋进、友谊氛围的美好时刻,我们共同迎来了我公司首届“抓安全、促生产、我爱滨化海源”知识竞赛!首先,对前来参加的各位领导、来宾、同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抓安全、促生产、我爱滨化海源”知识竞赛,是响应公司开展“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及经理办公会精神,也是我公司为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提质增产的重要体现。通过本次活动,同时也展示出我部是公司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一个窗口。同时,在公司内部举行本次活动也必将推动公司“管理效益年”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有力地提高广大干部、员工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水平。

在过去,我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仅用一年的时间,就让25万吨/年的盐田初步成型,五个月的时间,一座1000吨/溴素厂就历历在目,矗立在我们的眼前,等等这些成果,充分说明我们公司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提高。可以说,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催人振奋、令人鼓舞的。但我们深知:我们不仅要在我们滨州这个小圈子争创一流企业,而且还要在全省,甚至全国、全世界更广泛的领域内实现新的突破,这就需要我们员工的素质教育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以人为本,发展创新,做大做强,奉献社会”,这不仅是我们企业的文化宗旨,更是时代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时代是全球竞争的时代,竞争是空前激烈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本就无从适应大时代的要求。因此,一个合格的滨化海源员工必然是一个全面发展,能自我完善的优秀员工,是一个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竞赛现场都能击败对方的胜利者。版权所有

本次知识竞赛本着“团结、文明、创新”的精神,努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团结是集体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没有团结的精神就没有知识竞赛的成功,希望大家能在本次知识竞赛中,充分展现出团结进取、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文明是一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我相信我们滨化海源的毎一个员工都是文明的使者,在赛场上是文明的的队员,在看台上是文明的观众;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希望我们的知识竞赛,能不懈地追求更高、更远、更快、更强的拼搏精神,为滨化海源公司创造一个新的记录。21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大振兴、大崛起的时代,我们正获得一个展示创造才能的难得机遇,让我们在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培养我们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品质,增强我们的创新实力。

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第4篇

1.危险源知识的获取

在煤矿安全生产流程当中,知识获取的第一步就是进行危险源的识别,煤矿安全生产危险源的识别主要针对于各系统和部门在工作活动当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和辨认,并依据各部门自身的要求,提取出其中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环节,并加以识别和检验,通常来说,一般包括以下三类的知识获取方法,即经验分析法、系统安全分析法和事故致因机理分析法。在经验分析法中,生产人员依据现场生产的实际状况与原有实际操作经验相结合对照,对危险源进行鉴别。经验分析法通常包括可采用列出清单进行分析的工作任务分析法,向相关人员直接沟通的直接询问法,对生产现场进行勘察后得出结论的现场考察法以及针对原有记录进行检索的记录查询法等。在系统安全分析法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危险源识别表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逐一的排查,在结合经验分析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使用危险源识别表对系统进行对照,以分析和鉴别出生产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而在事故致因机理分析法中,安全生产人员同样结合了经验分析法的重要因素,结合已发生的某类事故的关键性特征,对生产现场各系统和环节进行详细的辨识,对于具有同样事故致因危险源因素的环节加以重点控制,并针对其进行风险分析,以加强煤矿对于重大事故的预测能力。

2.危险源知识的选择和生成

危险源知识在形成以后,将需要与安全生产实践相结合,对知识进行选择并生成最终的知识归档模型,在煤矿安全生产当中,知识模型的建立需要与业务生产流程相结合,通过实际生产过程中关键性活动和知识结合的判断和分析,得到并建立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最终实现风险管理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实现人、机、环、管四要素的和谐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并合各环节在安全生产环境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以实现最大的作用,开成最大的合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建立过程,也正是分析鉴别出的知识与实际生产过程相结合,加以选择并生成最终危险源列表的过程,也正是风险管理控制的目标所在,为达此目的,需要将知识与安全生产的关键性流程结合起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生产业务流程分析。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业务流程包括一系列将煤矿企业的输入的包括劳动力、机械动力、安全生产助力输出转化为成品煤炭资源的过程,其核心生产流程对于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目标定位和区位竞争优势是否充分其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煤矿企业为社会做出主要贡献的环节。而非核心业务流程则包括一些次要的,辅助的业务流程,它主要对核心业务流程起着辅的,非关键性的,非决断性的支撑性作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安全生产的实现需要多个核心业务共同作用才能达成,而每个独立的核心业务通常又可分解为不同的核心流程,而每个核心流程中都有可能关联到诸多前期所分析出的危险源知识,通过对核心业务流程中包含的危险源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检测出其在多个环节中存在的价值,并加以权重表述,将能直接有效的将需要关注的危险源知识选择出来,并生成最终的危险源库。危险源分析与关键性活动。在煤矿安全生产流程中,不同活动的危险程度各异,某些活动的危险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运营态势,在危险源的识别当中,可充分的应用80:20法则,把与重大危险源相对应的核心生产流程定义为关键性的活动,同时将对应的危险源知识定义为重点需要进行风险管控的知识环节,最终实现确定关键活动与安全生产责任、和危险源的对应关系,从而最终确定在关键活动中危险源的控制方法,并建立一套以安全生产为核心,针对核心流程、核心的危险源进行管控的风险识别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生成与危险源分析。在核心流程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同时,危险源知识的选择和生成也为更高一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生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通过对系统关键性活动的整理,对危险源的分析和判断,可以梳理出危险源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关联。事实上,安全生产每个核心流程均由多个包含危险源的关键性生产活动完成,对于危险源整体的分析和整合,将直接能够得到一个有效的实现危险源管理的安全生产知识体系的生成。知识与关键性活动可以由几个方法生成,即通过明确需要完成的关键活动的标准,对应的危险源的标准,分析为获取实现整体生产流程需要的能力和知识。对系统现有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梳理后,明确现有知识状态,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界定取决于知识是否能够构成生产管理知识能否实现关键性活动,并建立一套由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构筑的风险管理体系。

3.危险源知识的内化和外化

煤矿风险管理控制技术的实践实施工作由安监部门具体负责,调度室、各有关科室配合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安全部门承担。通过对危险源知识的内化和外化,肥田煤矿的风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是科学、有效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动态控制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全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普遍提高,使事故隐患的发现更加及时、迅速,事故隐患的处理更加全面、彻底,并使过去不易发现的一些隐患,也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全矿各类事故隐患的次数、严重程度逐月下降,分别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因此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煤矿安全管理新办法。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贯彻落实效果良好。煤矿风险管理控制技术项目实施期间,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明确了管理方针、目标和矿内各层次不同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对风险预控管理、组织保障管理、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和辅助管理五大部分的作业、管理与考核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使本质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结论

安全生产知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