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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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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理数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石油施工企业 专业技术干部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 0)09-214-01

随着国家石油战略的转移和国际石油工程施工领域的不断扩大,石油施工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施工企业的特点,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都面临诸多的难题和挑战。如何培养和使用人才,使之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并且保证流动而不流失,笔者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石油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现状

1.新形势对专业技术干部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国际石油工程建设市场发展迅速,新的施工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技术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通过实践取得丰富的施工经验,取得一定的工程业绩。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各种个人资质证件也是必须取得的,如建造师、注册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项目管理的提升需要综合性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不仅要懂技术,还要懂预算、懂项目管理流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个人驾驭技术的能力。国际工程项目更需要高素质人才,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的技术功底,还要会外语,懂国际施工规则,能够满足跨国施工的需要。这些综合素质要求都反映了当前施工专业人员培养的难度。

2.技术工作的挑战性越来越强。国内、国际项目的运作模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项目招标承揽、项目技术管理、新方法的应用、国际之间的技术法律冲突等,无不增加项目施工的难度,给技术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监管措施逐步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更加严格,施工专业技术人员须不断学习,提高施工管理技术能力,否则就有被淘汰的风险。尤其是海外施工比国内要苦得多,这种苦,不单是自然生存环境,更多的是拿项目和拿到项目后的运作困难。不熟悉国际市场游戏规则,语言沟通交流障碍大,外方国际化管理极为“苛刻”,给技术管理人员带来更大的挑战。

二、工作的流动性越来越大

石油工程施工人随项目走,流动性非常大,给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技术人员往往是某个领域或专业的专家、骨干,项目技术管理“非他莫属”,一旦有项目,不管自己的情况如何都要服从大局。石油施工企业条件艰苦,工作压力大,基地地处偏僻,常常出现一些新分配的大学生到单位后不久就另谋发展。一些依靠企业财力物力培养出来的人才,通过实践锻炼具备了胜任工作的能力,或者已成为单位的骨干,但有经不起优越条件的诱惑而“跳槽”外流。这些尽管不全是他们的错,但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失不仅带走了技术,还带走了经验,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严重问题。

三、石油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对策

1.提倡差异化培养,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差异化培养即“因人施教、分层培养”,逐渐培养出适合石油工程建设急需的有用之才。一是要因人施教,善于在工作中发现人才,用发展的眼光制定培训计划,按照石油工程建设的需要。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逐步塑造有用之才。二是根据人才结构分层次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创新培养方式,进行分层施教,努力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优化人才结构,培养能参加国际项目施工和国内项目运作的各个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强化实践锻炼育才,采取关键岗位上进行锻炼等方式,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引导人才学业务、练业务、比业务,不断增强业务技能。在解决人才的质与量上,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发展前景决定人才的层次和梯次,通过差异化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通过岗位实践锻炼提高各专业技术水平,稳定专业技术人员规模,优胜劣汰,形成人才培养梯队,以满足不同层次石油工程施工的需要。

2.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建立拴心留人机制。人才流失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尴尬局面。一方面培养出的人才流失,另一方面又出现招收大学生困难。究其人才流失的原因,根本的一条就是对单位的现状不满意。要想留住人才,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增强吸引力。同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对企业的一种感情,树立一份责任,一种热情,一种以企业为荣的自豪感。石油施工企业有其特定的人才成长环境,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本系统培养成长起来的,出去后还可能在本行业工作,与其说是人才的竞争,还不如说是企业自身吸引力的竞争。从拴心留人机制上讲,首先要合理配置和使用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的生产实践中发挥出最大的效能,让每个专业技术人才都有施展自己才干的空间,达到“事业留人”的目的;其次要制定完善一个切合实际的、能够有利培养和充分调动专业技术干部热情的奖励晋升制度,包括明确的晋升考核目标、切合自身生产实际的考核内容、公正公平的评价办法、严谨合理的考核程序等;第三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做到“待遇留人”。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开展有偿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通过改革,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是不是有理数范文第2篇

某公司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房产管理机关不返还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问:房产管理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背景资料: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一宗土地使用权,未作分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位于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

二、法律分析

现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情况及背景资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第42条第2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主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契约,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该条例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时,须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抵押合同。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则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担保法解释》第60条规定,以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由此可见,《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均不一致。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则基本一致,即均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房产管理部门。而没有规定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实务中,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也只是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1条规定)。

(二)抵押登记的法定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由此可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提交,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经我们向某市房产局咨询,该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手续与《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的条件相同。即提交材料:

1、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5、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股份制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8、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同意抵押的证明(配偶双方到场);

9、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0、委托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11、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工作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税费标准:抵押登记费80元/宗;住房抵押手续费抵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150元/套,50万元以上的300元/套;其他房屋抵押手续费按照抵押金额分档累进计收: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0.7‰;2000-5000(含)部分0.175‰;5000-10000(含)部分0.105‰;10000以上部分0.035‰。由抵押人承担。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担保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因此,某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第60条第2款规定,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并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某公司在没有办理宗地的分割手续的情况下,只能以该宗地的全部抵押,而不能分割。否则,就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

(四)房产管理机关能否留置贵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但根据该办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即贵公司在办理完毕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人收回。因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没有任何权利不返还贵公司。也就是说,其留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某市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也不能得出其不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结论。

如果其不返还,可参照《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3款的规定,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三、结论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房产管理部门。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以房屋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是不是有理数范文第3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危机越发成为企业发展的常态,这并非忘言,因为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太多的变数,发展时期对一些问题的忽视或考虑不周,便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隐患。其实刨去那些想混水摸鱼的企业不说,企业这种无意识的过错总是再所难免,在此我们也没有必要遮掩。唯物主义论者以为,世界是矛盾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既然危机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应对危机便成为企业唯一可以做的。

事实上,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那些知名的大企业,无不经历过危机,在危机当中他们不仅没有倒下,反而成变得更为强大,诸如雀巢、蒙牛、伊犁、星巴克、可口可乐、亨氏、微软、联想、海尔……哪一个没有经历过危机,哪一个不是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因为处理得当才顺利度过难关,而且在危机过后,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性?

所以说危机来临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危机毫无准备,和不会应对。而一旦经受住了危机,日后企业必将增添了抗衡各种艰难困阻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经历危机的品牌是不成熟的,只有经历过危机的锤炼,企业才能够真正成长为参天大树。其实不只是企业,小到个人,大到国家,比如强大如美国,在经历了911事件以后,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也更加懂得了合作与圆润,少了之前的霸气和不可一世的嚣张,学会了与盟友合作,再也不会撇开联合国独自蛮干。所以说如今的美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方面要更为成熟。相反,面对危机,国人往往是习惯于逃避,烧香祈祷危机远离自身,其实这反映了国人保守的一面,寄希望于在一个相对隔绝和封闭的空间,自然成长,然而传统也告诉我们,温室里的花朵总是经受不住风雨的考验。太多这样的例子,诸如秦池集团、爱多VCD、三株口服液、太阳神、健力宝等等都在危机发生后一夜之间轰然倒塌,这值得我们反思。

“风生于地,起于青萍之末”,危机的发生,无可讳言,时常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如果企业以危机为契机,抓住危机并从中找寻生机,危机就会变为企业的一个转折点,并为企业建立富有竞争力的声誉,树立企业的形象和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创造了机会。将坏为好事,应了中国的一句古话: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企业越早认识到存在的威胁,越早采取适当的行动,越可能控制住问题的发展。人们常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个企业平时多一些危机意识,设想种种危机可能,制定种种危机策略,提高危机管理水平,在危机来临时必定能够镇定从容,如此必是先赢了一步。

是不是有理数范文第4篇

CBA第二轮比赛已于11月4日开始,在5日四川和辽宁的比赛中,辽宁以117:93赢得比赛。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比赛中,四川队外援慈世平因为对队友表现不满而中途退出比赛,甚至和球队主帅邱大宗发生争辩。

此次CBA新赛季,四川队因为慈世平的加盟而备受关注,上一轮比赛,四川队以101:109惜败新疆队,此次对阵辽宁队又告负。这场比赛中,辽宁队防守凶悍,四川队全队发挥不如人意,菲巴18投只有4中,而慈世平也在第二节比赛中因犯规被邱大宗换下,之后球队很快被辽宁反超,虽然之后慈世平重返比赛,但也没能挽回局势。

相比于其他方面,慈世平的“暴脾气”也被认为是可左右比赛的因素之一,接下来对阵天津的比赛,四川队能否扳回一城,有待观察。

上海不敌山西迎来两连败

CBA第二轮开打,有的球队连胜,有的连败,日前,在对阵山西的比赛中,上海队以97:104告负,遭遇新赛季开赛以来的两连败。

在这场比赛开始时,比斯利突然“秒退”也让不少球迷捏了一把汗。“CBA的这些球员身体很壮啊,打比赛的时候我虽然很享受,但(被撞到后)我还是感觉很痛。”赛后他在采访时告诉记者,对于其他球员的表现,他也表示认可,“张兆旭非常拼,范学林也进了好几个球。教练安排得非常好。”他还表示,就算开局两连败,但是他们还是有拼劲,这很重要。

CBA第三轮即将开始,首战就是上海和广厦的比赛,他们会有什么样的表现,我们拭目以待。

三外援砍下85分本土球员陷尴尬

CBA第二轮的比赛已全部结束,综合观察和比较国内外球员的表现,外援的整体表现让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吉林对战广东的这场比赛,吉林队的三名外援,全场砍下85分,占全队总得分的76%,本土球员有待发挥。

外援在CBA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CBA扩军后,越来越多的外援参与到新赛季的争夺中来,虽然篮协此前出台了外援的使用规定,但从此次吉林比赛的情况来看,“外强内虚”的现象可见一斑。吉林的这场比赛,本土球员没有一位得分上双,三位外援占据了球队大部分的控球权,连球都拿不到,本土球员的表现陷入尴尬。

是不是有理数范文第5篇

论文内容摘要:“证据已有查证属实”是逮捕的重要证据标准,由于司法解释笼统原则,缺乏考量标准,执法实践上出现了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成为影响逮捕措施正确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正确把握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应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充足性、证据间矛盾的合理排除、犯罪构成证据的全面性等四个方面去审查和判断。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它要求,认定犯罪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有犯罪事实,且该行为系由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8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上述逮捕证据标准的三种情形环环相扣、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构成了完整的逮捕证据证明体系。执法实践中,对逮捕证据标准的第一、二种情形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对于第三种情形中的“已有查证属实”,由于解释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具体考量标准,导致在证据收集、采信及运用上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下面结合实践,谈谈对“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认为,“证据查证属实”表达了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它要求查证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审查判断“证据查证属实”应符合四个要素:

一、查证犯罪的证据必须来源合法

来源不合法的证据,证明效力较低,甚至可能为虚假的证明,这样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一)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可靠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内容真实的必要保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据来源合法;二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审查证据有无合法性,就是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在实践中,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审查侧重点应各有不同。(1)对证人证言类的审查,应着重于对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有否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指证,逼取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2)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审查,主要审查该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取得的途径、时间、地点、方法等,证据本身有否被损毁或掉换,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3)对鉴定结论类证据的审查。应着重于审查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检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技术、手段是否先进,结论是否正确,切勿盲目采信专家之言。(4)对疑犯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由于他们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对案件的叙述或多或少的会掺杂一些个人感情和主观的因素。因此,对此类证据,应着重于审查其叙述是否心迹的自然流露,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形。等等。

2、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些非法言词证据,大多存在威胁、引诱、欺骗情形,甚至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情形,往往导致虚假供述、虚假证言,造成案件失真。对采取以上方式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应予坚决排除。

二、查证犯罪的证据不能为“孤证”

所谓“孤证”,是指没有其他相关证予以印证的证据。它包含两层含义:1、绝对的孤证。即只有单个证据的“孤证”。如案件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据此认定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就是孤证。2、相对的孤证。即来源单一、证据形式单一的证据。如嫌疑人在不同场合所作的多个有罪供述,来自同一源头的多个传来证据等都属于“孤证”。

审查逮捕实践中,对影响犯罪构成关键环节的证据审查时,应注意把握两点:1、对言辞证据中的“绝对孤证”,严禁作为定案依据。对言辞证据中的“相对孤证”,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对影响定案的一些关键性鉴定结论,要注意吸纳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和补强,绝不能把其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置于“孤证”地位。与传统证据相比,DNA鉴定、法医学鉴定、毒化、痕迹鉴定、价值鉴定等证据,往往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逻辑性,在诉讼证明中发挥着更强的价值作用。但由于受科技发展、技术设备、鉴定方法、专业水平等因素制约,上述证据的准确率还不能达到完全无误。为防止差错纰漏,对鉴定结论等科技证据要确立补强规则,注意吸纳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查证犯罪的证据间重大矛盾须得到合理排除

审查逮捕环节,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处于初始阶段,收集调取的证据还不充分、完备,对证据间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大原则性矛盾,要联系确定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排除矛盾,消除疑点,达到证据证明的统一性和排他性。审查时要重点审查三项内容:

(一)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证据体系中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在具体的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和现场目击证人所作的证言。直接证据解决了“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关联问题,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之间应该是相统一的,是不存在重大原则性矛盾的。否则,就会出现证据的虚假和虚伪,就不能查证犯罪事实。

(二)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间证明方向是否一致

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起着佐证和补强作用。如果二者证明方向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则间接证据不仅不能补强印证直接证据,反而会削弱、抵消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三)缺少直接证据的间接证据间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仅有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定案,关键要看间接证据能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如果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其他怀疑,证明结论不具有惟一性,证据链条便不能形成,依靠单纯的间接证据便不能定案。

四、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包含犯罪构成所必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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