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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正文::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在建筑行业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资质还是进行招投标、建筑备案、建筑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条件,具备资质后才可以申办后续事情。建设部 2007 年 6 月 26 日的第 159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把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类。规定了不用类型企业所应承揽的业务范围。
一、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分类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主要分为企业资质挂靠和人员资质挂靠两大类。企业资质挂靠中根据挂靠的区域可以分为行业内部的挂靠和跨行业挂靠;根据地区界域不同可以分为本地区企业挂靠和跨地区的企业挂靠。人员资质的挂靠有非常明显的跨地区性和跨行业性。
二、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形成原因
1. 资质申报导
致挂靠现象建筑企业办理资质的申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人员管理主要在于人员的引入聘任上。很多企业内部并没有相应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管理人员,建筑行业资质申报及审查频次为一年,导致在申报资质编写及汇报材料时方去找寻人员填补自己企业内部空缺。而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存在相关的人员。
2. 招投标导致挂靠现象
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进行投标前需要向上级主管监督单位申报投标企业资质的情况。在建筑行业中,有些小的工程队或者资质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挂靠寻找与招标文件资质符合标准的企业,以该企业进行投标。这种作假行为严重,却因为建筑管理漏洞,在建筑企业招投标中屡见不鲜,无论从建筑的质量还是从建筑的安全都是无法符合行业标准的,一旦发生事故结果不可想象。近几年也出现借用企业资质帮助个人企业进行投标竞争,通过假借企业资质虚拟出若干家竞争企业,然后控制报价及控制投标基准,最终保证自家企业中标的作假挂靠行为。这种现象导致中标单位根本无法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大的利益获取额外的收入。
3. 挂靠企业资质的巨额收入
挂靠企业资质的被挂靠企业由于只是借用资质并无任务其他工本等输出,而挂靠的一方会以巨额的付款来“购买”资质挂靠,被挂靠方并无任何成本即获得巨额的收入,这也是近些年挂靠现象严重的重要问题。
三、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难制止的根本原因分析
挂靠的企业或者小工程队伍无需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需要达到标准就可以达到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或者施工,本身人力物力都无法真正符合建设施工的具体要求,却承付着整个施工阶段,这样可能会使用较少的投入及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达到降低施工成本而得到利益的情况。如果是全部挂靠,财务、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被挂靠企业负责,由于专业管理不到位,会造成偷工减料、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工期拖延等问题。挂靠后的责任归属可逃脱或降低治责由于施工方是由挂靠的单位进行施工的,一旦由于工程质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事故或其他伤害,挂靠的单位或个人逃逸后,因是挂靠无法寻找,逃脱责任。实际上,这种想法是荒谬的,因为一旦触及法律需要法律制裁无论任何情况都无法逃脱责任。
四、现阶段完善资质管理的对策
从长远角度来看,资质管理作为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应该取消。但是现阶段,资质管理仍然是作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见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在短时间内无法取消资质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该改进和完善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减少资质类别划分,给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
我国现行35种资质类别中就有20多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严重阻碍了相近专业施工能力的发展,很多企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行业壁垒的原因而被削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不分级。日本将企业分为28类,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其他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这种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政府应适当合并和瘦身企业资质管理类别,给企业发展的空间增大,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和企业潜力,这有利于减少企业自由竞争的内部阻碍,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这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二)完善资质标准,带动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完善资质标准,要做到“两个突出、两个淡化”。在标准中适当突出对企业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在施工企业资质中增加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和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在考核上突出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减少对企业经济类指标和机械设备指标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到资质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比如,为了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政府通过对2013年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对资质标准中增加了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方面的考核指标,迫使企业要想通过资质就位,必须注意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
(三)完善市场准入双轨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
在企业资质管理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具体施工项目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目前我国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和发展起来。但在目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执业资格人员人证不统一或挂证不干活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业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足。在招标阶段依靠企业资质的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下,应加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个人执业资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真正的市场准入双轨制。国外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每个企业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的硬指标等。
(四)建立全国性建筑企业信息平台,严格执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资质管理
当前企业升、降级管理上,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也不一定能降级,这种低级别企业升级难,高级别企业降级难的固态模式严重降低了行业的竞争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创新发展。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而我国则是倒闭率最低的行业之一。在各省级主管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信息诚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平台,将企业的工程业绩、各种事故、违法信息等全部记录在案。供广大业主在招标时查询,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样有助于为市场创造一个真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资质管理的动态监督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坚决严厉的查处,使违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处分的处分;诚实守信,正当经营的企业得到应得的保护和表彰。
四、结语
尽管困难依然存在,但中国建筑业市场准入的改革势在必行。在短时期内无法取消企业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制订现阶段完善市场准入管理的对策来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培育充分竞争的建筑市场,建设单位的业主应该锻炼提高自己的市场鉴别能力,社会也要打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统一认识,共同为建筑业市场准入的改革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永志. 关于加强企业资质管理的思考[J]. 中国煤炭工业,2012(11):62-63.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贷:原材料等 55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工程结算 8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
(4)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 1940(2000-60)
贷:银行存款 194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
—合同毛利 5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194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2年的财税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
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
(合同成本) 2700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 300
应收账款 1500
贷:工程结算 1800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3200
贷:工程结算 3200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4700
贷:应收账款 3200
应收账款 1500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500
—合同毛利 500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
27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
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通过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过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
(一)报账制
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单位:万元):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
贷:银行存款等 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1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 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元)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
—项目 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9500-300=200(元)(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500
—合同毛利 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二)总分公司制
挂靠工程作为被挂靠企业的项目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被挂靠企业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最终财务核算经营成果就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项目分公司的核算制度要求与被挂靠企业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被挂靠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关键词】挂靠;经营;成因;法律风险;责任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40-01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飞速增加。然而建设工程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工程建设的热点问题。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一)概念。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1】。
(二)特征。挂靠人没有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三)表现形式
(1)借用施工资质型。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承揽工程的手段和能力,借用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某个人利用具备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一般在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担任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施工资质型挂靠,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挂靠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行为的规定基本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对业主单位的责任界定不够详细,对其不规范操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条款。同时,对挂靠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太少,且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据此在实践中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执法。
(二)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说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非常严格;这个规定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排除在工程建设市场外。这些企业自己没有能力通过招投标承揽工程,只能另辟捷径,无疑是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导致工程建设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三)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根本原因。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得到管理费,达到了为企业创收的目的,同时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有了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实现了名利双收;而挂靠单位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又不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获得相应的资质,通过使用被挂靠单位相应的资质,与业主、主管部门玩起了猫腻,最终达到承揽本不该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三、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一)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
(二)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减去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
(三)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设工程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根据建设部20xx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人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对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re analyze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tatu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我国招投标现状
1.1串标、陪标、围标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个人利益和其他原因,在招标前已内定好总承包单位,明招暗定,招投标最后变成了象征性的“走过场”。由于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所以被选定的总承包单位一般会多找几家单位陪标,或者借其他单位资质以多重身份投标。串标与陪标的过程,大部分情况是通过人情关系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1.2挂靠、非法转包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资质等级低,缺乏一定施工能力的少数个体民营企业,他们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得以承揽大型工程项目。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这些挂靠和转包行为,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施工经验不足的企业,进入到项目中来,为工程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2.原因分析
2.1串标、陪标现象原因分析:
串标、陪标通常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给执法监督机构查找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利润回报,低违规成本:首先一个大项目的中标与否往往能决定一家企业的兴衰成败,背后的利益关系显而易见,然而现有法规的不严谨,给招投标留有不少弹性“操作”空间,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其次利润回报与串标违规低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通常是按中标价的5%罚款,而这样的项目利润一般能到10%~20%,甚至更高。2.现行招投标实行专家评标制,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评标专家库人员有限,而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较大,评标时间又短,所以对部分项目而言,专家只是帮助业主履行了法律程序,即使怀疑有串标、陪标现象,评标委员会也不深入追究,一查到底,从而导致串标现象失去了最后的监督和控制。 3.权钱关系泛滥,缺乏诚信土壤: 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虽然运行多年,但是受传统文化和人情关系思想的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容易屈服于权力和人际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给当事人短时间内带来巨大利益,导致诚信经营者缺乏动力,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机构)及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都给串通投标者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2.2非法转包、挂靠现象原因分析:
1)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率低是造成非法转包和挂靠现象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整体规模迅速增长,建筑企业也日益增多,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加上人工费和材料费的上涨,让原本就利润率不高的建筑业雪上加霜,以2011年为例,我国工业平均利润率为7%,而建筑业仅为3%。
2)利益驱动、风险转移是产生转包和挂靠的主要原因。挂靠、转包行为的存在,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有利可图有密切关系。被挂靠企业利用资质这一无形资产,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在不增加人员、设备、资金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建设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可谓“名利双收”;而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通过使用被挂靠、转包单位相应的资质,承揽到自己无法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更多的施工机会和利润。转包和挂靠也是高资质施工企业转嫁风险的重要手段。中标的施工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设备和资金,如果一个项目的利润空间有限,不足以维持企业的支出成本,挂靠和转包的产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施工单位既获得了一定的管理费,同时将工程风险转移出去。
3)低资质企业缺乏生存空间,导致挂靠、转包成为必然。在招投标过程当中,建设单位肆意抬高投标企业门槛,本来三级企业能够施工的工程,却要求必须是一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被挂靠企业具有资质、技术和人才优势,但缺乏关系无法获得项目,挂靠方具有社会关系和资金优势,可以揽到大的工程,但是却没有一级或者特级的资质。二者为实现各自利益,通过挂靠这种违法行为使挂靠人得以参与投标。
3.对策与建议
3.1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是减少“暗箱操作”的有效措施,尤其是政府工程,除特殊原因外,应严格实行公开招标。
3.2在制定评标方法阶段,政府应该鼓励和提倡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减少以综合评审法进行评标。这样做既可以防止评标时受贿赂的评标专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人的收益预期。
3.3政府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更加完善现行的法规文件,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统一并公开监督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对优秀的诚信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曝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使其企业品牌大打折扣,在对外融资和银行信用担保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加大其失信成本。
3.4完善建筑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从税收政策上进行调整,鼓励业主根据项目规模、特点选择合适的企业参与投标,不盲目追求高资质企业,从而限制大型建筑企业参与小型工程的竞争,给中小企业留出生存的市场空间。
3.5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参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工作,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对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要认真审查。对因“挂靠”而导致的司法纠纷,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存在“挂靠”行为,且项目业主有意隐瞒不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正确合理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目前我国的招投标管理还有待完善,市场上还存在很多不良行为,为此我们必须要正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市场经济入手,将“人为因素”降低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9版[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