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融资模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本文试图就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交易、运作模式作更深层次的探讨。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晰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关于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1.2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设立了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现有3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占主导),专门负责办理券商申请的转融通业务,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如果证券金融公司需要资金支持,它可向别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要求。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形成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客户不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融借资券,证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证券或资金。因此,日本财务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额已达到了限额,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其提供资券转融通。融资融券总额度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当市场过热时,额度会下调;而当市场过于低迷时,额度又会放宽。从而有利于防止市场的大起大落,稳定市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有很突出:非市场化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1.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单轨制”,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成为绝对的枢纽。所有的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再融通实现,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风险,但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我国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的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我国把融资融券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第四十九条又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这说明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可以经批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这一规定又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地位。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所确立的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选择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有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3).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模式;民间资金
1我区小企业融资现状
1.1小企业发展迅速及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疆小企业(法人类)的数量在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分析:截止2006年底,该地区注册的(法人)小企业已经发展为1万多家,经营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限于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规模小、专业性强;层次少、产品单一;投资少,转产容易,吸收新技术快,管理灵活;而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不高。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其经营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成为当地的经济中最具有活力、有生机的部分,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提供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疆小企业的融资情况不容乐观,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决大多数小企业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去解决。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11月末,法人类小企业从当地银行贷款额为994亿元,法人户为4795占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4%。从银行方面来分析:新疆小企业贷款占法人类总额的51.56%,小企业的不良贷款为59.3亿元,占法人类客户不良贷款总额的33.33%,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达52.92%。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分析:新疆的小企业融资状况不佳,并且小企业发展空间不大。
1.2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
新疆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小企业资金来源较大企业而言比较复杂。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包括赢利留存)和民间借贷为主,由于这些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民间借贷在此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并具有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这部分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有强烈的需求,但因大部分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金融机构考虑风险因素不愿发或多发放贷款,因此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因而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呈现单一的渠道。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分析区属500多家(含法人类)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有三个明显特点:
(1)资产负债率比较适中,从理论上分析,增加融资量还有一定的空间。
(2)固定资产占有率比较低,表现为增加融资时可用作抵押的资产或物品不足。
(3)该地区的银行贷款投放不均衡,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较大规模企业上。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注入新鲜血液,虽说该地区的小企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结构上与上世纪比较的小企业状况相比,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内地特别是与我国的沿海南部地区的小企业相比,差距甚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小企业在推动新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2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造成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
(1)自身的条件限制了融资。
由于小企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较低,表现出较低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意支持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仅乌鲁木齐500多家小企业当中,绝大多数的小企业企业法人整治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实,报表账册不全,报表数据不连续,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与信息失真;有的依据不同的需要,虽已编制不符合实际的财务报表;给银行信贷人员客观分析企业情况造成困难。这样一来,小企业需求发展时,无法从银行筹措资金,只有选择民间信用的融资模式。
2.2未建立直接的融资渠道
绝大部分小企业都缺乏诚信,成为金融机构考虑金融安全危而不愿冒风险支持其信贷。目前新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手续费高、手续复杂,而且涉及职能部门多,较高的综合费用夹杂了小企业的筹资成本;再加上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严格的条件和过高的收费加重了小企业的负担;放弃了对银行贷款的申请。小企业资金信贷评估体系缺乏统一性。“黑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金信贷的客观、公正、公平的认可;社会信用环境差,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称为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2.3商业银行信贷分险控制与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矛盾
商业经济下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个体,商业银行要在“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基础上运营,必然对小企业贷款做出慎重考虑。
3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分析及发展思路
3.1对现行模式的建议
(1)调整现有的融资模式。
从大多数小企业自生的条件限定了融资模式的单一,但是小企业要发展就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效的选择融资模式,会融通或缓和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因此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定位、发展战略非常重要,关系着小企业的生存。健全企业内控管理机制,积极增加自我积累,提高企业诚信度,可以拓展融资的渠道,解决恒心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是资金不足的问题。
(2)抓住机遇整合自身资源。
小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政策环境是其自身获得快速发展的好机遇,应该树立现代企业的理念,完善企业整治结构,整顿财务纪律;正确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树立合法的经营意识,努力防范道德风险,努力构建诚信企业,赢得银行的信任和理解,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勤俭创业,不断提高自身效益,注重资本积累,增加投资,使注册资本与自身实力相一致,从而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企业经营实际相匹配。
3.2发展思路
(1)要为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7月25日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业务指导意见》,确定了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应遵循的原则和要实现的目标,从政策、机制、程序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为小企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政策平台,也为银行业改进信贷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自治区在遵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给予小企业以政策保护,让小企业休养生息。还应该统筹安排,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针对小企业经营、纳税、财务、信用、守法等状况,建立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供银行、担保机构等查询。探索建立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小企业互助基金,完善担保功能,从财政和其他各方面筹集担保基金、充实担保风险基金,增加经济担保能力。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允许各类居民向企业投资。并完善企业资产登记、评估制度,为小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2)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央行推出有关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制订适合针对新疆小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成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吸收小企业股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与加强为小企业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应是首先支持经济发展,同时保持安全性,并获得效益。
(3)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支持小企业的辅助作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它能在当今社会生存,并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自有其合理的、积极的一面。民间借贷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灵活、简便、无须抵押和担保,它在小规模企业和小企业发展早期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其他融资方式;民间信贷受高利率、高风险影响,不利于政府监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对民间融资活动,应在保护合法契约基础上,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以鼓励民间投资、鼓励自主创业,营造企业创业必要的经济环境。引导民间借贷,又可解决金融机构尚无法满足的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补充作用。
同时,要引导民间资金流动的规范化,允许吸收民间资金成立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或民间创业投资基金,并将其作用定位于解决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和发展资金需求。
(4)规范、发展、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模式,目前新疆的融资租赁市场很有潜力,它很适合小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较,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如担保安排比较简单,对小企业来说较易获得融资机会,因为资金用途直接,不易挪作他用。固定资产更新速度可以加快,因此小企业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取得土地、厂房,迅速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在同样条件下,安排租赁一般比贷款更快、更简单。这样有利于小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赢利能力,企业不必一次性全额投资,就可获得所需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目前可考虑设立面向小企业的小规模融资租赁机构,解决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J].中国工业大学学报,2001,(3).
关键词:BOT模式;项目融资;风险治理;基础设施
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特别是公路、铁路、电力以及通信项目等的投资。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国家每年投入至少千亿元人民币。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甚至从今后长远的国家预算来看,这一笔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国家是负担不了的。而BOT以其突出的特点,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的地区,B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1 BOT项目融资概念
BOT投资方式是八十年代初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第一次选用的,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翻译成中文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代表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模式,国内一般称这种投资方式为BOT投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在中国称为“特许权投融资方式”。其定义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投资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2 BOT项目融资模式运作与风险分析
2.1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机制
从事BOT项目的操作程序主要分为项目提出、项目招标与审定、项目特许权合同签订,项目公司成立、项目建设、项目经营、项目移交等8个阶段:
(1)项目提出
BOT项目的提出,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或地区发展规划对扩大和新增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可适用于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议;二是由私营企业或财团,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划和重点、自身发展的需要,向政府提出可采用BOT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供政府选择决策。
(2)项目招标与审定
项目招标与审定是指项目提出并经政府评审同意后,政府主管部门对拟参与此项目的企业进行综合对比,从中选择最适合的企业承担该项目的过程。
(3)特许权合同的签订
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中标的私营企业签订,由政府授权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经营该项目、并获得收益,待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及资产补偿转让或移交给政府。
(4)成立项目公司
该项目公司也称为BOT项目公司或称为特许权公司,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有一个责任主体来具体承担该项目的建设与经营。
(5)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合同规定的技术和时间等要求,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等项工作。
(6)项目经营
特许权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可以自己经营,也可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经营。
(7)项目移交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按特许权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完好程度等,将项目的资产,经营期预留的维护基金和经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政府。
2.2 BOT项目融资模式风险分析
由于我国开展BOT项目融资工作的时间比较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项目对外融资行为不够规范。BOT项目融资模式风险主要有以下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大致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而这类风险是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无法控制的。
(2)市场风险由于BOT融资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面临变幻莫测的市场,股本投资者不希望其投资收益取决于其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不希望直接面对市场风险。
(3)原材料风险一个BOT项目融资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按照某种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到原材料,以保证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能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售。
(4)违约风险指项日融资中有关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5)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各方由于技术原因而给项目造成损失的风险。
3 BOT项目融资模式风险治理
要想使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充分体现其现实意义,就必须对存在的有关风险问题找出合理的对策,来解决我国BOT投资方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而达到能够拓展BOT融资渠道和应用领域的目的。以下就各种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1)不可抗力风险对于不可抗力风险的治理措旅主要有。投保:要针对直接损失而言,即通过支付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或出口信贷机构;求政府资助和保证。
(2)市场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治理措施有: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分析;过签订或取或付的产品购买合同、或供或付的长期供货合同锁定产品的价格,确保项目收益;政府或其公营机构保证;建立独立账户。
(3)原材料风险对于此类风险,应采取如下管理控制方法:明确原材料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原材料的来源和可得数量、原材料的价格、运输条件及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认真选择原材料、机械设备的国外进口渠道和运输方式;定制替代性原材料应急计划。
(4)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取以下治理措施:订产品购买合同;道国地方政府直接出具履约担保或安慰函、支持信;确选择国际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和适用的准据法。
(5)技术风险对于技术风险的治理措施有:求建设承包商对该项工程提供一个保证期限,以便承包商对其材料和工艺造成的缺陷进行修补,承包商必须对维惨工作提供资金来源方面的担保。
4 结论
本文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BOT项目融资模式应用背景下,在项目融资理论以及BOT项目融资模式基础上,对BOT项目融资模式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得出基本结论如下;
首先,本文通过BOT项目融资模式概念及特点的阐述,总结出BOT项目融资模式相对于产品支付、远期购买,融资租赁,TOT等其他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拥有较大优势,适应我国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需要。
其次,通过对BOT项目融资模式运作机制的分析,总结出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用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风险,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控制和严格的风险管理。
最后,本文将BOT项目融资模式中的风险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系统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对我国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有安.《项目融资与风险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2]戴大双.《项目融资》.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高析.《BOT项目融资模式风险分析》.水利发电,2002
[4]胡守强.中国BOT项目的主要风险和成功要素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关键词:BOT、投融资、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经济的高速增长速度相比,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我国的财政支出目前无法满足其要求,引入BOT项目融资则可能实现在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重大突破。
BOT融资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授予签约方的社会投资者(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并通过经营,以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将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交给东道国政府,其运营框架见图1。
BOT项目的一般程序:项目确定阶段。政府先确定项目是否必要,再重新研究是否需要采用BOT方式,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招标阶段。政府要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资格预审,投资的质量、成本和及时性及吸引有诚意的投资者等项内容是政府设计招标采购程序的出发点,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和透明度强、规定明确的招标程序对BOT项目成功而言至关重要。项目投标阶段。一些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会组成一个联营集团,提出一份满足招标要求的标书。项目定标阶段。政府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投标邀请书而提交的每一份标书进行评估,选出中标者。项目开发阶段。中标联营集团要组成项目公司,提供实现项目所需的股本缴款。政府与项目公司进行谈判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阶段。资金到位后,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当工程竣工,项目通过规定的竣工实验,项目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原则上接受已竣工的项目后,建设阶段宣告结束。项目运营阶段。运营阶段持续到特许期满,这段时期,项目公司直接或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来经营项目,并按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贷款人、投资者和当地政府可对设施进行检查。项目移交阶段。特许期满,向当地政府移交项目,当地政府在项目移交时关注的问题是确保项目保养良好,实现了充分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以便政府能继续运营上交的项目。
BOT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BOT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金额往往是十几亿美元,政府财政难以支付。采用BOT模式可以动员国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弥补了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缺口。
由于国外投资者的参与,可以把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中,东道国政府也可以从BOT项目的承建和运营中学到先进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公司将项目建成后在特许期内经营项目,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比政府建设时更有动力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如果项目是由政府从国外银行贷款来完成,则政府本身会承担很大的债务风险,采用BOT模式,政府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期限内失去了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但同时避免了财务风险。
促进基础设施领域里的市场化改革。BOT方式实质是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民营化,对改变我国传统体制下基础设施发展过程中政府包揽过多、政企不分的弊端,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消除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性有重要意义。
加快利用外资的进程,调控外资投资结构。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资起了重要的拉动作用,而BOT方式正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升级。
投资者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拓宽投资范围。可以使项目主办者更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奠定基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量稳定,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外商投资往往涉及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及不可抗风险,政府为吸引外资,会提供各种担保,尤其对外资BOT项目,使项目面临的风险较小。
有利于形成国内企业大集团。目前企业规模小是我国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能进入世界企业强手之林的主要原因。需要巨额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完成往往需要企业之间,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如泉州刺桐大桥是泉州市15家民营、乡镇企业联手而建成的;宁波常洪隧道是由3家国有企业联合实施的。
我国正式采用规范的BOT投融资方式利用外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是1995年5月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广西来宾电厂B电厂试点项目,该项目通过广告和公告方式,向对2x350MW燃煤电站有兴趣的国际发展商进行了招标。引起了国际投资商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负责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有31家国际著名的电力公司、设备制造商向广西自治区政府提交了资格预审材料,6家著名的公司递交了投标书,最终被授予特许权的是法国电力联合体(法国电力公司和GEC一阿尔斯通)。电厂项目的总投资预计5.6亿美元(不含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总投资25%属股本金投入,且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法国电力公司拥有电厂的60%股权,GEC-阿尔斯通拥有40%的股权,股本外75%的投资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从境外获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中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建成后由法国电力公司负责经营15年,然后将电厂所有权移交给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都是通过项目融资筹措,由法国、英国银行牵头组成了19家银团联合承贷特许期18年(含建设期),15年运营期内水平上网电价为0.4665元人民币/千瓦时。来宾B电厂从国家计委正式批准进行BOT方式试点至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项目开工建设仅2年4个月时间就完成总投资几十亿元的项目的招标及全部融资工作,被国际著名的《亚洲金融》杂志评为1996年亚洲最佳融资项目。
继“来宾”之后,我国又先后上马了一些BOT项目,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已被国家认定为采用BO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
促进BOT融资方式发展的对策
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这是保证BOT方式健康发展和增加透明度的前提条件。出台既符合国情又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BOT专门法律、法规,注意避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使中外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也可依法管理。目前,我国实行BOT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月下达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由国家计委、交通部、电力部联合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在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仍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制定《BOT基本法》,以保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稳定和连续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改善投资环境。特许经营要有适宜的投资环境,外商对改善投资环境的呼声很高,尤其是简化投资手续,烦琐的投资手续降低了立项的效率。
加强宏观管理的作用。国家和政府要对城市进行合理的规划,避免由于重复建设、建筑选址不当、规模规划不当等,造成重大投入后,不能获得可用性强的基础设施。政府也应在特许期内对BOT项目的运营加强监管,防止外商为早日收回投资、追求利润,对项目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特许期届满,项目移交给政府时,先进的设备已经老化,需要维修,政府仅得到一个项目空壳,达不到BOT融资的目的。
投资回报率问题。我国运行的BOT项目多是采用固定投资回报率,有很多弊端:回报率固定使项目公司失去了提高运营效率的动机和降低运营成本的激励,抑制了项目运作更高效率的发挥。固定回报率将股本参与者等同于商业银行,更为重视规避风险。所以政府注意,投资回报率必须测算,但不能把固定回报率写入合同,如果项目本身回报难以提高,就要有补偿措施。
风险分摊问题。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回收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在BOT项目的谈判阶段,政府应该合理的界定风险,对我国的大部分BOT项目,政府负担了太多的责任和风险,如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实际上这些风险应由项目经营公司承担,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
BOT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相应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需要专门的人才来实施,以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而我国当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急需加以培训。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前景
BOT在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目前具备BOT融资模式发展的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大量的私人资本急于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寻找投资机会和出路,而我国自加入WTO后,经济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国外投资者十分看好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纷纷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入世”效应进一步体现。
关键词:地铁 融资 模式 建议 措施
交通规划著名定律――当斯定律指出:为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通常做法是进行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基础设施的改善会诱发小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刺激交通需求的增长,使交通拥堵状况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加严重,从而陷入“小汽车增长――交通环境恶化――修建道路――小汽车继续增长――交通环境再恶化――再修建道路”的怪圈。天津市快速路是当斯定律的最好佐证,快速路西半环没有开通时交通颇为拥挤,人们都期望西半环快开通,西半环开通后的两个月时间内确实实现了快速交通,然而,好景不长,在开通后的第三个月快速路上的车已经不能快速地行驶,因路上的车着实太多。轨道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引导城市发展的有效方式。为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缓解人们的出行需求,今年天津地铁不但M5、M6线土建要全面开工,而且M4、M7、M10线要全面启动。
地铁属于建设和运营成本都非常高的项目。近年来,从我国建成的地铁线路来看,综合平均每千米的造价在6亿元人民币左右,而且随着城市拆迁费用、人工、材料费用的增加,造价还有上升趋势。如此巨大的建设投资对于目前中国的城市来说是难以负担的。而且,地铁运营成本非常高,世界上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要靠政府财政补贴,这对地方政府来说又是一项巨大的财政负担。如何筹措建设资金和维持运营收支平衡,成为地铁发展的主要问题。
1 地铁融资模式优缺点分析
1) 以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全部由政府投资, 由一个或若干个国有企业负责垄断运营, 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达到盈亏平衡,政府对项目的投入主要是现金投入,不提供或很少提供包括沿线土地开发权等政策支持。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地铁 1 号线、北京地铁环线。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控制程度较高,有利于统一组织施工,运营中财务成本也较低,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工程造价不断上涨,建设项目愈加集中,政府财力的增长往往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发展的需要;二是由于传统的政府补贴模式长期存在, 企业缺乏加强管理以降低建设运营成本的原始动力,因此服务意识较差,效率低下。
2) 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为克服政府财力不足对轨道交通发展的制约,由政府财政投入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则依托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由轨道交通项目公司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政府批给项目沿线的土地开发权,以综合开发收益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政府承担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责任。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地铁复八线和广州地铁2号线。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可以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短期内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项目投资的最终来源还是政府财政收入,政府负担依然繁重,这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企业效率和经济效益仍然低下,不利于企业吸引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和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
3)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允许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以市场方式组建轨道交通项目公司,成为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市场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形成一个以市场投资主体为主,政府投资为辅,以市场融资为主,以政策性金融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格局。
通过政府投资、补贴或扶持,对项目进行商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利润率,吸引社会各方面投资,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地铁四号线和深圳地铁四号线。在这种模式下,通过发挥政府投入的示范作用和对非国有经济的带动作用,能够引入民间资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了运作效率。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
2 天津地铁M4线融投资模式建议
天津地铁M1是对既有线的改造,采用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融资模式。
天津地铁真正开始大规模建设始于2007年的天津地铁M2、M3线建设。由于轨道交通建设刚刚起步,缺乏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模式必须的操作经验、人才和成熟的投资环境。因此,天津地铁M2、M3线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即是通过政府信用担保天津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银团贷款,后期政府财政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天津地铁M5、M6线亦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
众所周知,香港地铁开发模式通常被称为“地铁+物业”模式,简单地说就是香港地铁公司同时开发地铁项目和地铁沿线房地产,通过沿线房地产的开发来弥补地铁项目亏损并获得收益。港铁作为全球地铁公司中为数不多的盈利丰厚的地铁公司,其所秉承的“地铁+物业”特许经营投融资模式多年来始终是各国争相效仿的对象,而对于正在大规模快速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开发建设的内地各大城市来说,港铁作为上市公司的强劲融资能力和累积数十年的地铁开发经营管理经验,无疑令其成为各地政府所青睐的目标合作方。
即将启动的天津地铁M4线作为填充线,规划北起小街停车场,南到民航学院车辆段,沿途共经过36个站点。如果天津M4线继续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那么,天津市地铁集团向银行的贷款额度将进一步加大,天津市财政负担进一步加大。而香港地铁的成功模式无疑是值得借鉴的,因此,建议天津M4采取地铁上盖物业模式进行融资,这样将极大缓解财政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