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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财?产?名?称 │? 保?险?金?额? │?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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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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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每千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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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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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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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
│??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投保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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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一)县域财产保险还无法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
目前我国的县域经济正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论是从GDP的增速来看,还是GDP的增长质量来说,县域经济无疑都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且在我国各省市的人口分布中,县域人口占到了全国人口的六成以上,这些劳动力将继续推动我国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然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不论是从我国的县域人口承保人数,还是从县域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来看,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都难以匹配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在发展规模上还有待继续扩大,在发展品质上还需要继续加强,在经营管理上还应该提高效率,在产品市场开发上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因此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目前还难以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发展,改进产品质量,满足县域人民财产保险日益扩大的需求。
(二)人们对县域财产保险知识的了解比较缺乏
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普通民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越来越丰富,保险知识在人民群众当中越来越普及,但是,就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真实的保险需求来说,现如今的保险知识普及率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县域人民群众当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更是匮乏,相关的县域财产保险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可能一般民众很少有人听过这样的保险名词。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有财产的不断充实和丰富,对于县域财产知识的需求也必将旺盛,这就需要我国的保险机构积极普及保险知识,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现代金融知识的普及,也是对于潜在客户的一种开发手段,既增加了人们财富配置的有效手段,又扩大了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因此应该加大力度普及县域财产知识。
(三)县域人们的保险消费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
现代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们的很多经济行为并非总是表现出理性特征。反而很多时候人们都会表现出非理性的行为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人们日常行为的“羊群效应”,反映到人们的保险消费上就是很强的示范作用和从众心理。尤其是目前出现很多的保险理赔难,对于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保险长时间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信任。加上我国很多县域地方的人群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封建思想还较为严重,导致很多时候人们宁愿通过祈求神明保佑来护财消灾,也不愿意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为自己的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基于大数定律存在的保险产品难以生存发展下去,也为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四)县域人民的可投保财产有限
从我国的经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巨大,农民收入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县域的人口基数要远多于城镇居民,因此县域人民的财产总量可能并不会比城镇居民少太多,因此在保险业发展县域财产保险的时候必须考虑县域财产分布格局的这一特点。尤其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有限的经济能力,很可能限制到他们在县域财产保险方面的消费水平,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
二、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财产保险机构凸显保障功能迎来市场认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会越来越迅速,然而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的时刻,其风险与机遇并存,如何在控制县域经济发展风险的情况下抓紧历史发展机遇,县域财产保险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巨大的功能和效用,保证县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通过引入商业财产保险,县域经济的发展将更加稳健。县域财产保险将保证经济发展目标的推进,提高整个县域经济发展的稳健水平。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契约精神的确立,人们在理赔过程中的用户体验越来越好,人们将更加认识到财产保险机构的保障价值,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出台相关政策推荐县域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县域财产保险在市场中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其必将迎来投保人和政府部门的双重认同,同时也必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期。未来县域的财产保险产品将更加突出创新的特点,将以县域人民的经济行为特点进行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从产品设计到市场营销,都充分考虑当地县域特征,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满足各地县域人民对各种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县域财产保险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将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其本身也将会成为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版图,县域财产保障县域经济不断飞速发展,而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县域财产保险的成长壮大,这一良性循环不断持续下去,就会为我国建设国富民强的小康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为这一趋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比如:优化县域财产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为县域财产保险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扶持,扩大县域财产保险的市场规模,扶持社会信誉度高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我国县域财产保险业的优胜劣汰。届时,县域财产保险不仅仅拥有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优秀的企业内部管理、同时也将获得丰富的政策支持,从而在不断帮助县域经济健康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壮大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将会融入更多的政策支持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的县域经济的发展中无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将出现市场失灵导致的一系列弊端存在。因此,在未来政府主导的县域财产保险市场将成为主流,尤其是在农业保险领域,总理曾经提出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因此,中央政府首先积极推动了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开创了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先河,因此在未来的县域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在县域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将充分主导县域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利用政府特有的资源,充分对本地区的地域特点和事故发生概率出台相应的财政补贴办法,制定相应的商业保险制度,充分保证保险业对风险灾害的防御能力,布置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引导提高社会对商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同时加大政府对风险高发领域的重点防御能力,保证保险业的合理发展。
(四)县域财产保险的投保热情将持续上涨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壮大,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的覆盖范围来说,其发展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而且当下的社会舆论对于保险的评价仍然不高,在县域人口中,人们主动购买保险的意识仍然较弱,不仅如此,很多县域政府部门的领导认为自身区域灾害事故少,因此对县域财产保险的重视程度也不够。但是在未来随着保险价值的日益显现,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投保热情也将日益高涨。同时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也将更加凸显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县域的财产保险机构也将建成更加符合当地营销特色的营销团队,根据市场潜力和利润规模,不断优化保险机构的人员构成,不断吸收优秀的业务人员充实团队,在改善保险机构人员队伍结构的同时,通过优秀的队伍结构不断激发员工发展的积极性。
三、结语
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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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 费 率│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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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值承保 │ (元)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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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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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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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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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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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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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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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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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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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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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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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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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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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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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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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行
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所 有 制:
│
│
│占用 性质:
│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
共
个地址
│
│
2004年8月18日8时许,陶跃驾驶苏HB3131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江苏省泗阳县南外环线2KM+700M时,在路西边撞到其前方同向驾驶自行车左转弯的刘传林,造成刘传林受伤,车辆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2304081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跃、刘传林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刘传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苏HB3131轿车的车主为李前进。2004年7月19日李前进与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金额为200000.00元;保险费合计2119.30元。
原告被害人刘传林子女刘家兴、刘建桥、刘巧花诉称,刘传林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刘传林与陶跃负同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1259.48元。
[裁判要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赔偿权利人虽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对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本案应由投保人进行索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李前进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李前进与本案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看,李前进投保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中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江苏省从1987年陆续在全省实行了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故 2004年7月19日李前进与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应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2004年4月29日)中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及时调整和批改原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5月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亦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故本案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家兴、刘建桥、刘巧花医疗费24462.08元、误工费 38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丧葬费7790.50元、死亡补偿费1296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不服,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故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保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原则实行有责赔偿和按比例赔付。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国务院有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按地方性法规已向保险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要求享有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实行按比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本案争议在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争议不大,因该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
对于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本案虽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但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相配套的规定,尚未出台。不能用现行商业三者险来履行道交法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江苏省等省早已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已具备履行道交法强制三者险的条件,本案应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之迅捷、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江苏省从1987年陆续在全省实行了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已具备实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条件。同时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完全可以根据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