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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调查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意识调查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 法律意识 调查 研究

一、案件叙述

先看两起在学校发生的案件。

案件一,事情经过:叶某,万安县人,是学校2013级数控班3班学生。某年9月1日晚10时许,叶某与8名同学翻围墙出校上网,在围墙外与学院4名萍乡籍老生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事后,感到吃了亏的叶某与同学等8人找正在网吧上网的4名萍乡籍老生报复,但叶某一方遭对方10余人追打,终寡不敌众,落荒而逃。在逃跑中,叶某被对方追上并打倒在地,之后被对方数人用棍子和砖头围殴。叶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

案件二,事情经过:在实习期间一名谭姓学生由于不遵守实习场所秩序,遭到一名习姓教师的殴打。这名谭姓学生感觉受到委屈,同时又受到女学生的嘲笑,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纠集另一名老乡唐某到实习场所对那名习姓教师进行报复。针对这起事件,学校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两名学生一名开除,另一名留校察看。

教训是惨痛的!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处理问题都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较精准找到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分析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为以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提供方向,笔者设计了反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是学院中职和高职学生,各500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了解程度,有守法程度、法制观念、解决矛盾的方式等6个小问题。

二、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1.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

高职生法律意识明显优于中职学生。问卷调查显示,“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的认知”问题,高职生“程度很好”占47.2%,而中职生仅有30%;在看待打群架事件中,中职生认为事件违法仅占25%,而高职生普遍认为违法。

2.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

反映出学校在法制宣传方面方式比较单一。在调查问卷中,回答“违反校规后,你有什么感受”这个问题时,高职生和中职生“无所谓”的感受程度都占到60%。

3.解决矛盾方式

高职生和中职学生没有明显的区别,都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报复心理。如解决同学受欺负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帮忙报复”。这说明高职生法律意识在行动上有较大的落差。

三、对策建议

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定性思维。因此,学院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生在哪方面欠缺,就应该加大哪方面的培养力度。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笔者对学院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教学内容改革力度,突出法律知识的讲授

学院中职和高职的教材目前都突出学生思想道德层面的要求,法律知识少之又少;而且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老师很难做到精细讲解。

2.增强学生维权意识,突出对学生维权方式的引导

中国历代教育家都重视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孔子认为“疑是思之始,学之端”“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方法的运用直接决定维权的结果,学生血气方刚或者自以为正义在手,难免会做出愚蠢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学生明白:人间虽有正义,但必须争取。争取的好与坏,与方式方法直接有关。

3.开设法律咨询机构,打造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

从问卷调查表的结果来看,高职学生在法律认知方面良好,但在行动上却存在巨大的落差,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学生在情绪控制和调节方面存在问题。学院有必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让学生在获取新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会自我调控。

4.依法育人,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

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因此,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学校一要不断完善依法治校管理机制,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制度建设。二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夯实校园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要坚持依法治教,规范教师行为。学校教育任务的承担者是教师,如果教师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教育质量的提高。要把有关法规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去,对于教师违规违法现象要严肃处理。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脑死亡;基层医务人员;伦理与法律意识

1 目 的

数千年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标准。近几十年来随着医学、法律等各方面发展,脑死亡作为一种新的观念逐渐取代了旧观念,这是时代的进步[1]。脑死亡立法在国内医学界、社会学界已反复讨论多次,而基层医院的医务工作者中对脑死亡伦理和法律意识到底如何,有必要做一次翔尽的调查,以明确基层医务工作者对脑死亡立法支持与否,支持程度如何,以便指导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2 方法和说明

现公布调查结果,我们向三级、二级医院的神经内外科、急救科、重症监护室等与脑死亡病人密切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发放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221份,统计问题相关答案,从而来了解医务人员对脑死亡的伦理和法律意识现状。

问题选项选择率

1.你在解释患者脑死亡判定时患者家属很容易接受你的观点吗?

A.容易10.85%

B.很难42.08%

C.容易接受,但认为需要继续抢救47.05%

2.你认为脑死亡患者继续抢救是

A.医学资源的浪费56.56%

B.社会需要25.79%

C.其他17.64%

3.你们判定脑死亡根据

A.国外标准35.29%

B.国内标准61.08%

C.根据自己经验3.61%

4.在你判定脑死亡后患者一般放弃治疗的时间为

A.1-2天21.26%

B.1周左右38.46%

C.不放弃,直到心跳停止40.27%

5.碰到脑死亡患者,你是

A.积极建议放弃治疗75.56%

B.不管家属意见,积极抢救19.90%

C.其他4.52%

6.美国脑死亡哈弗判定标准与明尼苏达州标准最大区别:明尼苏达州不要求无脊髓反射

A.是76.47%

B.否23.52%

7.你认为江苏脑死亡立法

A.可行51.13%

B.现在就可推行30.31%

C.不可行18.55%

8.你们科作出脑死亡判断由

A.两名高年资主治医师27.14%

B.两名副高职称医师49.77%

C.都可决定20.36%

D.其它2.71%

9.脑死亡立法

A.需国家通过86.42%

B.省立法与州立法与国家立法不矛盾、不冲突13.57%

10.江苏的传统思想文化习惯可以接受脑死亡法

A.是47.51%

B.否52.48%

第一个问题说明: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第二个问题说明:医务工作者较普遍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第三个问题说明:临床医生较多的掌握国内、国外脑死亡标准。第四个问题说明:多数群众还是接受心跳死亡观念。第五个问题说明:较多的人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加重了家属和社会的负担,妨碍了器官移植的发展[2]。第六个问题说明: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国外脑死亡标准了解深入。第七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要求脑死亡立法和有意识推动立法的愿望[3]。第八个问题说明:医务人员普遍要求严谨的判断脑死亡。第九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需要国家立法。第十个问题说明:传统文化习惯对脑死亡这个新观念不是很排斥,逐步是能接受的。

3 结论和讨论

3.1 结论 ①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工作者人心,为医务人员理解、支持、接受和应用。②群众观念口头上往往能接受脑死亡观点,但有许多人还是要求继续抢救直到心跳停止,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③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建议提倡心死与脑死亡并存,逐渐向脑死亡过度,是可为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良好的前景。④被调查者普遍认为脑死亡、器官移植法需要国家立法,但亦可在条件较好的省市先实行脑死亡法不失为一种策略。

3.2 讨论 目前从调查结果看100%受调查医务人员接受脑死亡这个医学新概念,说明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人员心中,但距每个公民接受脑死亡观念还有相当距离。我们建议积极推动脑死亡立法,至少在目前可运用双重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来判定死亡,并建议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可先予推行脑死亡标准及判定,使部分志愿在脑死亡后愿意捐献器官遗体的公民有实现自己愿望的可能[4]。

目前虽缺乏执行脑死亡标准及器官移植的广泛社会心理基础,现阶段应至少提倡和逐步实施“心死/脑死”双轨制同意,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至少应在医疗卫生管理层面上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要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认可,要比自上而下政府的指示、命令效果要好得多,总之脑死亡在中国从普遍认可到器官捐献蔚然成风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医学界和法学界等各界不断努力推动才能实现,并与国际接轨[5]。

参考文献

[1] 朱晓峰.认识脑死亡[J].医学与哲学,2006,27(3):46-47.

[2] 王晓萍,李方明,郭毅,王启章.脑死亡判定标准在临床的应用及价值[J].现代护理2006,12(18):16 79-1681.

[3] 张玲.关于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3):26-28.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第3篇

关键词:榕江;少数民族;法律;意识;分析

引言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速度加快,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维护村民的权益固然也非常重要。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着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涉及村民利益的纠纷逐渐增多,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就会演变成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江水族乡分从村的调研为基础,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有所助益。

1分从村基本概况

分从村位于榕江县西部,属三江水族乡所辖,全村共有四个自然寨,六个村民组,三百余户,人口1200有余。辖区内居住着苗、水、瑶族居民,其中,苗族人口约占90%。全村主要以发展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为主。由于该村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高中毕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0.5%,初中毕业占10%,小学文化程度占40%,文盲占49.5%。45岁以上的村民受教育程度是偏低,文盲主要以女性居多。

2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状况

对事物认识是了解事物的基础,村民对法律的概念缺乏认识就分不清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及民族习惯法的区别,容易产生混淆。尽管学界对法律的含义理解不尽相同,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推进农村法制进程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法律意识是构成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环境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了解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调查实证。笔者对该村的村民共300人进行随机访问,问:您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村民对法律不了解的达到20%,其中主要是女性居多,60%的村民还是知道国家法律的制定,具有强制力,但是不能具体的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这表明,大多数村民已经知道法律的概念。少部分的人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等因素不能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从村民对这些法律了解情况就可以看出对哪些法律是比较熟知的,对哪些法律是比较陌生,可以体现出村民对法律的熟知情况。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20%的男性村民主要对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有所了解,而对宪法、农业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几乎是不了解。该村苗族村民在古代主要是用民族的习惯法来约束民族内部的村民的行为规范。因为,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在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而其他方面的法律则可能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涉及,使得村民极少关注。一位王氏老人告诉笔者:“在古代,我们苗族村寨主要是由苗族寨老主持村内事务,村民发生纠纷或者其他盗窃事件等,都由寨老主持村内有威望的老人召开会议,来处理这些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习惯法已不能作为法律来维护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了,但村民们可能还是受到传统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对法律的内容了解甚少。少数民族农村村民法律意识高低,除了受经济和文化素质因素影响外,还受到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

3村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李育全在研究中指出:“当前,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十分单一,主要是依靠听人说,其次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确实,当前农村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非常单一的,分从村由于信息相对闭塞,部分村民只要通过广播电视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从报纸了解甚少。通讯信息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30%的村民通过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了解法律,50%的村民通过别人对法律或者法律事件进行评价而了解法律有人自己主动学习法律。村民因通讯条件和文化素质的落后,难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广播电视和听别人说为主,而通过报纸、普法宣传、自己学习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从调查中发现,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通过传统的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居多,村民主动去学习法律的极少数。这也说明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是平时对法律的需求少,大部分村民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被动的接受。从而,也就影响了该村村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4村民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处理

自古以来,农村社会常被认定为“人情社会”,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主要是靠人情、伦理、民族习惯法等来调整的。要了解村民对法律的认识,就需调查村民对人情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态度,笔者对该村260位村民进行了调查。该村村民认为法律重要的人数所占调查人数的60%,认为人情重要的占31%,弄不清楚的占9%。说明在村民心中法律是大于人情的,这较传统社会中“人情至上”理念是一大进步。但不能忽略还有部分人认为人情大于国法的观念,出现此类的观念与少数民族人情观念等因素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既包含了法律权利在内,又包含了法律义务在内的社会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能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笔者对该村的100位村民的维权意识进行调查。50%的村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会寻求去救济和维护;也有部分人可能因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小时,就会选择自行解决;10%可能只有当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大时,才会通过外接的力量即“打官司”解决。

5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5.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普法教育

在西部少数民族一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的文化素质都相对偏低,对法律知识都缺乏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村民在闲暇的时间进行法律学习,并邀请基层政法工作者或律师来对村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其次,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主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来了解法律,那么就发挥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制作优质的法制节目、法制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形象生动的宣传法律。建立普法宣传栏、法制黑板报,发放法律宣传册等,让村民能够就近获取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律师和高校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5.2应建立农村法律咨询中心

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普法教育和宣传中,村民往往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而这些法律知识不一定满足每个村民的法律需求。建设村民法律咨询中心,解答村民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建议与方案,充分发挥村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适当培养懂得民族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法官群体,让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韦留柱.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农村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8(17).

[2]顾介康.民主政治建设的理性探索[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3]李育全.农村社会法治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11.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人文精神;人文精神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19-04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人文精神,彰显科学发展观人文关怀的劳动合同法。然而,批判的武器不等于武器的批判,人文关怀的劳动合同法不等于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一部充满人文关怀的劳动法的出台也只是其人文关怀的起点和基础。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贯穿于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法律运行之完整过程。惟其如此,才能将精神、文化层面的东西转化成物质和现实,才能将法律的规定变成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将充满人文精神的《劳动合同法》转化为《劳动合同法》的现实人文关怀。

大学生是我国劳动者的特殊群体,是劳动合同法未来的主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个特殊群体日益扩大,必将成为未来劳动力市场的生力军和主力军。由此,以实证的方式并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特别是大学生守法的环节研究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这对于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劳动法的人文关怀研究也无疑具有窥一斑见全豹的价值和意义。

一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的人才能享用一样,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也只有具备了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劳动者才能实现。大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其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文精神的渗透对于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的实现和转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我们对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状态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调查现状及其描述

《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内涉及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多个环节和方面,系统外则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诸多领域。本课题研究的重心主要放在守法的环节,具体说,着重放在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培养与人文精神渗透的实证研究。我们认为,一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的人才能享用一样,那么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只有具备了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劳动者才能实现。大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其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文精神的渗透对于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的实现和转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两年多来,通过大量的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调研形式,获得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文化底蕴现状如下。

(一)人文精神的文化状态

走访、座谈中大多数的学生(调查问卷中显示81%的学生)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都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表现出当代大学生追求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觉醒和人本主义的自觉。但涉及对企业的关怀、对他人的关怀、对自身的社会价值时则较为淡薄,表现出当代大学生人文精神的缺陷、瑕疵和不完整性。

(二)劳动法律意识状态

调研中,我们将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状态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级进行了考量,即:劳动法律认知、劳动法律态度、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化定型和外化定型。

1.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认知现状

劳动合同法律认知是指大学生关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则的知识状态,即劳动合同法知多少。这是劳动合同法律意识的起点和基础。为了解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认知现状,在走访调研的同时,设置了问卷(一)和问卷(二),其中问卷(二)第一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包括3—7题(见表1)。

调查发现(表2),大多数学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占到被调查者的87%;但完整的阅读过一遍的同学极少,只占被调查者的4%;较为深入的研究过劳动合同法的学生少之又少,只占被调查者的1%;个别学生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的存在,也不知劳动合同法的存在。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的占到89%,然而,在学校所开设的就业指导课上接触关于劳动合同法知识的相对不多。

结论:当代大学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较为贫乏。

2.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态度现状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态度是指大学生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愿望,是意志层面的要素,表现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信任、尊重、敬畏并愿意恪守的程度。问卷(二)第二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包括8—11题(见表2)。

图 1 第9题示意图

图2  第10题示意图

调查中发现,多数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有一定的信任度,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维权还是必要和有作用的,但信任度不高。主要原因是受一些社会上劳动执法和司法状况的消极信息的影响。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什么样的解决方式的问题,83%的学生都选择找熟人说情、找上级主管反映等非法律的手段,12%的学生甚至认为打官司费钱、费力、费时且未必有好的效果而选择放弃权利。

结论:当代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律等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信任,但信任程度不高。

3.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的内化成性和外化定型现状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在校大学生 法律意识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2

1 意义与方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逐步完善,法制建设进入到推进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关键阶段。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民众的核心主体,其法律意识的提升与培养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发展。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探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以潍坊医学院在校本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分别按年级、专业(医学、非医学)分层,对随机抽取的3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文献资料,结合前期调查资料并经相关专家讨论后,形成调查问卷。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性别、专业、年级、生源地等)。(2)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心理、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所有的资料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 17.0软件对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

2 实证调研分析

2.1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

调查300名,男生115名,女生185名,男女比例0.62:1;临床医学专业学生160名,英语专业学生140名;2012级和2011级调查学生人数分别为160名和140名,年龄均值为20岁;52名来自城市,59名来自乡镇,189名来自农村。

2.2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

2.2.1 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调查发现,74%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大概知道一些,22.3%比较了解,但有3.7%的大学生一点都不了解。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67.3%的大学生大概知道一些,19.0%比较了解,只有0.7%特别了解,并有13.0%一点都不了解。对违法和犯罪的认知,85.0%的大学生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认识是正确的,而有15.0%回答错误或不知道。从法律知识的了解来看,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只是大概知道一些,对于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并不乐观。

2.2.2 大学生法律心理状况

大学生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不容乐观,对“我国目前司法是否公正”的肯定回答率仅为7.0%,多数表现为对司法公正不认同;在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上,对“大学是否有必要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回答是积极的,其中,83.3%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开设,而仅有5.7%的大学生认为“不应该”;在法律知识获取途径上,46.3%的大学生主要是通过课堂,39%从电视、电台获得,而对报纸、网络等学习途径却利用不够充分。

2.2.3 大学生的法律态度状况

32.3%的学生对法律有信心,认为法律能保护他们的切实利益;40%的学生认为法律会逐渐完善,并能保护自身权益;但仍有27.7%的学生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同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明确,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大学生在60%以上,而面对他人权益遭受损害时,法律态度也比较积极,有39.7%的学生去电话报警。但是,也有10.3%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15.7%的学生选择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甚至1.3%的学生选择去对方单位大闹。

2.2.4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

大学生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的态度,给予信任和肯定的仅为8.3%;有36.7%的学生选择回避,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有5.3%的学生表示不信任。对于当前法律的总体认识,多数认为法律应该值得去信任并且会随着时间越来越完善,但有24.7%的学生对当前法制环境不满。

2.3 大学生自身的基本情况对法律意识认知的影响

2.3.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1),临床医学与英语专业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的分布有统计学差别(χ2=6.539,P=0.038);对“法律与法规区别”了解情况的分布没有统计学差别(χ2=2.459,P=0.29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2.949,P=0.229)。

表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2),2012级和2011级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427,P=0.490);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0.863,P=0.650);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4.074,P=0.130)。通过分析,认为不同年级对大学生法律意识高低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年级跨度较小而体现不出不同年级因素的影响。

表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3),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差异(χ2=3.439,P=0.179);不同性别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169,P=0.557);说明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无统计学差异(χ2=1.505,P=0.471)。

表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确切概率法算得(表4),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 =0.00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影响没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0.520);而经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χ2= 79.987,P=0.00)。

表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3 结语

在对潍坊医学院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多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的主要理论、基本常识和特征掌握的程度不深,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可能由于个人原因,亦或是多年的教育体制造成的不良学习习惯,他们的法律心理表现的较为脆弱,内心缺少学习的主动性,法律获知的手段被动而单一,没有主动积极的利用报纸、网络等手段学习,多是通过课堂等传统方式被教授法律知识,容易片面的理解当前的不良现象,有时候容易被错误引导。但随着法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大学生逐渐意识到当今法制社会的要求,越来越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尤其觉得有必要在大学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通过日常的学习直接获得法律知识,这也是大学生自觉适应社会需求的积极表现。然而可能受我国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但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又表现出不够坚定,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却又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甚至受到特殊法律案件和“厌诉”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没有对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科学的认知和自控,法律信仰也表现的不够稳固,有时候对问题的判断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对法律的规范认同程度不高。所学专业和生源地不同,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影响;性别上的不同则对其没有明显的影响。由于所选年级的跨度比较小,未发现年级对法律意识高低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国家有计划的改革“两课”教学,加大对法律的学习程度,并贴近生活实际,合理利用网络等现代资源,有计划开展法制实践,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及时引导学生化解心理矛盾与冲突,伴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完善以及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的同时,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熏陶学生,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尝试在中学时代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效果可能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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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世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J].青少年研究,2006,3(12).

[3] 张淑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调查与分析[J].法学杂志,2002,7(1).

[4] 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