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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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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核算范文第1篇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成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分别就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两种方法进行比较说明。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A公司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因此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现金为对价从D公司处(A公司和D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在不追溯调整情况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2]现假定例1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1和例2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低1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高出4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权益法核算

此种情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我国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以例题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转换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增加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说明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不追溯调整和追溯调整进行对比分析。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不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发放现金股利会增加本期的投资收益,也不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2)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追溯调整,则视同权益法从开始时就一贯被采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4]现假定例3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3和例4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5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知,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不仅影响到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而且对当期和前期的损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股票的市场价格频繁无序波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时采用追溯调整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真实,且更相关谨慎的会计信息,因此是目前较为适当的选择。追溯调整是国际惯例,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方面尚未有相关的规定。

美国APB《意见》第18号(第19段)规定:“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成果(当期以及前期)以及留存收益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此,要对所有账户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以使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视同股权第一次取得时就已使用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能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股票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核心,股票市场的走势与整个国民经济的走势密切相关。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从起步发展至今,股票市场行情却经常与国民经济良好的发展态势相背离,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而股市暴涨暴跌的情形时有发生。2014年下半年,在宏观经济不很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熊市之后突然发力。据相关数据显示,仅11月份沪综指暴涨了10.85%,各个行业、题材板块轮番上涨,之后又轮番下跌,波动幅度之大创历史记录。有些股票估值过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过100倍的达500余家。

权益法核算范文第2篇

一、准则规定的核算与调整

[例]20X1年1月1日母公司A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子公司B80%的股份,该子公司当时确认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15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投资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20X1年,子公司B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当年计提盈余公积30万元(按净利润的10%计提),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其中支付母公司A80万元。20X1年12月31日子公司B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45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150万元,盈余公积为2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

采用成本法进行相关会计核算,母公司A购股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子公司B宣告分红时,母公司A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80

贷:投资收益 80

年末,母公司A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 (300×80%)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

借:投资收益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抵消分录

借:实收资本 800

资本公积 150

盈余公积 23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70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 1160

少数股东权益 290

借:投资收益 240

少数股东损益 6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30

对所有者的分配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70

二、权益法核算的直接运用

承上例,采用权益法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母公司A购股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由于母公司A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刚好等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1250×80%),会计不做相关反映。

母公司A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损益调整)240(300×80%)

贷:投资收益 240

子公司B宣告分红时,母公司A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B(损益调整) 80

在成本法会计核算下,年末,母公司A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只在使用合并工作底稿法的会计报表中反映调整数,并不在会计账簿上进行相关会计分录的记录。但是,通过上例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可以看出,调整后的主要会计科目所对应的金额是一致的。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分析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使用成本法的缺点在于:期末需要再根据权益法调整经济事项,增大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情况。使用成本法核算时,只有当子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母公司才确认投资收益,当子公司产生亏损时,母公司也无法反映投资损失,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真实了解投资情况;容易导致母公司操纵利润。当母公司当年收益比较差时,可以控制子公司,让其派发股利,而虚增母公司当年利润,而误导信息使用者。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实时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损益情况。不论子公司是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乃至子公司亏损时,都要及时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能比较真实、客观、全面反映投资情况;使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期末的净利润和权益通常与合并报表结果一致。所以,可以避免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期末还要再调整为权益法;合并会计报表法中的一些调整项目也适用于权益法。比如:抵销内部往来的收益或者损失。通常,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损益在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作为独立项目单列,权益法核算更加方便;用权益法核算出的相关指标能更真实反映信息,利于决策者做出正确决策。如:使用权益法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更低,使企业的偿债更有保障,利于企业组织其债务举借;使用权益法计算出的资产利润率更高,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好,股东的投资报酬率较高;使用权益法计算出的投资报酬率更高,有利于投资者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权益法核算范文第3篇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

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这具体表现在:

(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比较

不论是初始投资还是追加投资,不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主要考虑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确定。在确定了初始投资成本或新的投资成本以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反映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二者在核算上的区别是通过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来实现的。下面通过图示简要说明。

(一)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只设置长期股权投资一个科目核算,不设置明细科目。

如图1,3条曲线a 、b、c分别代表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及净利润。由a和c两条曲线围成的区域1 代表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按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部分,区域2代表累计按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投资年度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也可以由区域1表示(这时其累积应享有的净利润为0)。我们用S1表示区域1面积,用S2表示区域2面积:

若S1= S2,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S1〈 S2,确认S2- S1为投资收益,并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S1〉S2,S2部分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从图1可以看出曲线b(长期股权投资)随着冲减和恢复已回到原来的初始投资水平,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过程。

(二)权益法核算

由于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设置了4个不同的明细科目,因而在确定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时与成本法的处理不同。这4个明细科目是“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其中“损益调整”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盈亏和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股权投资准备”核算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如图2:曲线a表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曲线b表示投资企业按照占表决权股份比例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享有的权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长期股权投资也发生相应变化。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是通过调整各个明细科目来实现的。通过明细科目的核算,既保证了整个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可以得出由于不同原因而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化的各个明细科目的具体金额。曲线b是随着曲线a的波动而波动的,但它们的波动幅度是不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若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则应冲减“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而不通过“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可见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二者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三、通过比较分析后的结论

(一)两种方法核算的侧重点不同

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因此只设置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因而设置了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

权益法核算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纳税;调整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所得的确认和具体征税政策方面与会计制度之间客观上难以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1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调整

1.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会计上的权益法的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但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1.2税法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1.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损失,而税法规定不予确认,因此企业在纳税清算时,应将确认的收益或损失转回。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补税:[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企业税率;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因被投资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再纳税。

2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纳税调整

2.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结转,将处置价格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2.2税法规定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处置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准确确定投资的转让成本是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关键。

根据税函[2011]39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2.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权益法核算时发生以下情况时要进行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被投资方分配接受投资前的累计盈余;确认的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的权益的增加、减少;提取的跌价或减值准备。

税法上的投资成本确定则是为了准确计算投资所得(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因素,一是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二是持有投资过程中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超过投资方的计税投资成本的部分。

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则按照两者的所得税税率差补缴所得税;若两者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还原计算已纳税额,应确认为免税所得予以扣减。

现结合具体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纳税调整问题。

例:2009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70万元,拥有B公司70%的股份,2011年收到B公司分回的红利5000元;2013年1月A公司从B公司的原有股东中以25万元购买B公司25%的股份(假定平价收购);2013年11月A公司收回对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收回银行存款2169516.64元。B公司资料:B公司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享有两年的免税期,即2009、2010年免税(2009年实现净利润1009643.21元,2010年净利润同2009年),2011年实现净利润10000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36986.30;2012年12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130692.09元,实现净利润16832.95元。2013年10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122322.45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元,盈余公积1218392.36元,未分配利润-96069.91元。

注: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9,2010年免税,2011年27%,2012,2013年33%。

A公司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2009年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2009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9643.21×70%=70675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6750.25

贷:投资收益706750.25

2009年会计上投资收益为706750.25,但税法上不确认为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6750.25不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10年B公司净利润不变,不做账务处理

(3)2011年A公司收到B公司分红款时:

借:应收股利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

201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000×70%=7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000

贷:投资收益70000

2011年度A企业会计账面上反映投资收益70000元,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000元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度汇算申报时,在国税发[2013]56号文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5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2011年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7%,低于A公司所得税税率33%,A公司应按规定补税。

A公司应补税投资收益在B公司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5000÷(1-27%)×27%=1849.32元。此项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中,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4)2012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6832.95×70%=11783.0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783.06

权益法核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化问题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权益法与成本法,比例只是甄选因素之一,哪一个更科学合理,判别的标准不一。这就为会计从业人员分辨投资方法时提出了难题,投资方法确认不准,会计处理就走了弯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尝试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框架,对两个方法选择的重点透彻了解,更好的核算和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划分

要准确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首先透彻领会何谓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还有就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是读懂这两大方法的前置程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用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只有在后续计量的时候才会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50%范围内,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另一种是减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权益法转成本法,一种是减资导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

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例题】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原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0000

投资收益8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注:两个时点之间,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了35000000元,其中25000000元是B公司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同时因为题目条件告知“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所以剩余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0000000元是因为B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引起的(没有在B公司账上反映),对于这部分金额,A公司不需要做调整。

所以,只需根据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10000000元(25000000×40%),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0

贷:盈余公积 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如果上例中条件变为:初始投资日至处置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35000000(80000000-45000000)元中,有25000000元是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另外有5000000元是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额,那么对于这部分金额,按权益法调整时,还需要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5000000×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0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1)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明细账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