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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出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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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出浴范文第1篇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一个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能否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审查和判断,这是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可以高度概括为证据能力问题。”[1]证据能力其实质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之一,也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前提。本文将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问题。

一、何为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非法取证行为大致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证据;另一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但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2]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对于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取得的证据,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广义还包括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条,以及其他违反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依法予以排除。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包括: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如以暴力、欺骗获取的证据违反国家法治原则。根据刑诉法典的明确规定予以排除的证据,如不得自证其罪、监听等规则而排除的证据。从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看,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均为非法证据。

二、非法取证行为的范围

不论是我国,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同证据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的内容都有所区别。

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行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以酷刑手段获取的口供”,“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在美国,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诺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其中的强迫,是指不管用什么形式,只要给一个人的精神造成过多的压力,并严重影响他的自我决定能力,都是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包括供认前的暴力、使人处于尴尬境地而作出的口供等。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不允许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禁止以刑诉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允诺。有损被指控人的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上述措施,亦不予考虑。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这有利于澄清实践中存在的对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不正确的理解和观念。对于采取不合法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行为才被认定为非法取证行为,取得的证据才有必要排除。

非法获取实物证据的行为。在美国,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第6条,以及其他违反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依法予以排除。在非法获取口供基础上取得的实物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这就是“毒树之果”。

在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法律规定由法官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处理,即严重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到的证据应予以禁止,但对于重大犯罪,前者应当让步。

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6条第3款明确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三、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在证据法理论上,非法证据的排除可分为“强制性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两类。“强制性排除”是法院一经确认为非法证据,即可排除于法庭之外,无法进入审判阶段。“自由裁量排除”是法院认为某一证据系非法证据,但要权衡取证非法程度、对法益造成损害程度、犯罪的严重程度、采纳该非法证据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等各方面利益,经过一番利益权衡,最后裁决是否排除。在美国,主要采取“强制性排除”,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只是通过判例确立了一些排除的例外。而在德国,既有“强制性排除”,也有“自由裁量排除”。前者是指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典的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法院采取的是强制性排除,如上面提及的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属于强制性排除范围。“自由裁量排除”则是指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根据利益权衡裁决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采取了“强制性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两种类型兼而有之的立法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称为“法定排除”和“裁量排除”似乎更为贴切。《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是法律明确规定无条件予以排除的情形。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属裁量排除,即给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同时相关机关要对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权衡。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仅指取证程序不合法,不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里“刑讯逼供和威胁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属于法定排除的情况,而采用引诱和欺骗手段收集的相关证据,因法律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排除,则应理解为采取裁量排除的方式。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一是排除主体广泛。包括:(1)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都负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4)刑诉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规定了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的滥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程序启动条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规定的证据和线索,是指只要申请者能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的伤痕、其他旁证等,引起法官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法庭就应当进行调查,而非负有证明非法证据的责任。

三是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1)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庭前会议。刑诉法第182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般认为,庭前会议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即提出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法院不做是否排除的决定,是否排除由有关诉讼方决定。(3)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笔者认为,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对于在庭前会议即应提出而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上不能在庭审中提出,否则庭前会议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四是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能够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二是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换句话说,就是现有证据对证明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存有疑问或者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不论哪一种情形,所收集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因其不具备证据所要求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一般属于裁量排除的范畴。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在以下方面容易出现问题:

一是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管辖方面,包括案件性质的管辖及级别管辖,前者如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反之。侦查机关(部门)没有管辖权,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后者是指应当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由下级或者上级管辖,此种情形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出现管辖问题最多的是地域管辖,即没有管辖权也没有经过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而进行侦查、、审判的情形。

二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逮捕或者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违反上述有关强制措施规定,对被告人不应限制人身自由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羁押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程序的规定。例如,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等情况。再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分别进行;又或没有按照规定审批而采取技术性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等等。

四是没有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包括没有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不当限制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等。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属于“瑕疵”证据范畴,也往往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需要侦查机关(部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就应作出是否排除的裁量决定,避免案件“带病”。

六、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明确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就是这一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当前,为有效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的积极意义。以往的一些冤错案件,大多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所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给审查和出庭公诉工作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为解决非法证据问题、加强侦查监督、避免冤错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审查和出庭公诉工作中,对于涉嫌非法取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并决定是否排除;对于没有排除的,要在法庭上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在庭审中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时要承担指控犯罪不被认定,甚至是宣告无罪的风险。

二是对非法证据要早发现早排除。一经确认为非法证据,就应及时予以排除。与其后排除,不如在审查时排除;与其庭上排除,不如在庭前排除;与其律师提出后排除,不如自行排除。

三是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证取证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多年实践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的认可和确立,有利于从源头上打牢证据体系,消除证据隐患,强化侦查监督。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证取证质量和效果,防止和减少非法证据。通过强化捕诉衔接,侦查监督部门发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发现非法取证嫌疑但尚未查实的,要及时通报给公诉部门,防止侦查机关(部门)将批捕时已排除的证据又当作合法证据移送审查。另外,要重视对证明取证合法性证据的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四是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保证诉讼效率。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解决好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对于经过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不予排除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请求;对于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提出,却在法庭上提出请求的,应建议法庭原则上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五是做好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充分准备。对于辩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法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公诉人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或者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证据确属非法的,要坚决予以排除,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人的责任。对于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要综合分析全案其他证据,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仍应予以追诉。

注释:

贵妃出浴范文第2篇

    由于保险定损与维修费差1万元,家住昌平的刘女士日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的定损价和汽车专修店的修理价很难统一。

    昨天,刘女士的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介绍,车险定损低于维修费的问题十分普遍。

    孙勇表示,我国汽配市场、汽车维修市场不规范,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保险公司依据较低的零配件价格和工时费定损,而特约维修站的收费普遍较高,差额因此就产生了。

    有关人员曾就保险定损满意度进行过随机调查,85%的车主认为,事故车辆索赔麻烦,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明显有利于保险公司。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那就等于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新闻提示

    1月16日下午,刘女士所驾车辆被一辆违章行驶的金杯车追尾,导致车辆多处受损。

    为肇事金杯车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给刘女士的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而刘女士将车送至特约维修站修理,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

    专家建议

    引入第三方定损机制

    在理赔范围、理赔金额等车辆出险定损问题已成为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难以解开的疙瘩时,有关专家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出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贵妃出浴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证据领域关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力与可采性问题,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也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这在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加以研究并建立适合我国的制度构想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证据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非法证据,等同于不合法证据,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其范围包括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内容或表现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等因素不合法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即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1.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上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最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非法逮捕、搜查获得的实物证据,最终才运用于言词。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较为严格,后根据需要有所松动,据此确立了①稀释原则②必然发现原则③独立来源原则④善意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1.立法司法现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都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但是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上加以排除、否定其证据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从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执法现状。尽管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禁止非法搜查、扣押,但是未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基本都予以采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文禁止非法言词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刑讯逼供仍屡见不鲜。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1.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粗疏、抽象,只有一个粗略、抽象的框架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

2.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而未纳人实物证据。

3.我国侦查机关的行为不规范。关于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的规则在我国还尚未确立,并且在实践中我国有侦查权的机关常常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有关非法证据问题的救济不健全。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想

(一)观念更新。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从传统观念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树立新的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观念,是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

(二)立法完善。

第一、要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应用,故它又是一个宪法问题。对此,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虽也作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全面,我国宪法可以借鉴美国等宪法的规定,应增设专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要从诉讼法上加以完善。宪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诉讼法对其精神更应进一步具体落实。①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可借鉴英国、德国的有益经验;②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有益经验;③关于“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的其他证据的问题,美国实行有例外的排除原则;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

1、证据来源保障制度。包括明确规定证据的范围和可采的证据种类;赋予有侦查权、取证权的人员取得证据的必要权限及必要的取证手段。

2、取证行为规范。包括严格规范各类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取证行为。

3、确定沉默权制度。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仅从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回答有关身份等基本情况的问题,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的根源。

4、肯定在场权制度。确立言词证据收集时第三者的在场监督权,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律师在场权。打破侦控过程暗箱操作的局面,从程序上制约非法言词证据取得的可能性。

5、强制侦查行为审核制度。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当侦查机关需要采取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应先报检察机关审核决定,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自行决定。这样有助于减少非法实物证据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2).

[2]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8.

[3]刘善.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4-195.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

贵妃出浴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常规污水处理;小城市;污、废水处理工艺

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已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但在一些小城市的工业发展进程中,工业废水的排放难免会对水质的环境带来一些影响。而随着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小城市的污、废水排放的比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面对难以降解的物质时,就要考虑选用非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来促进城市污、废水处理的质量。

一、污、废水量比

小城市中的污水通常以生活污水为主,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小城市的工业用水也得到了不断地增加,造成了大量的污水排放,使得污、废水量比形成了严重的失调现象。位于太湖以南的浙江,包含有钱塘江等比较大的水系,所以水体的功能一般要求达到Ⅲ类水以上。然而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工业的废水量远远超过了生活的废水量。在我国大多数的小城市中,雨、污水分流是排水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在近年来,截污率已经达到了0.55-0.65,而一些中型的工业地带的废水截污率则已经达到了100%,所以,污、废水的比例也有所降低。在实际的污、废水的设计中,可以对工程投资、处理工艺、进、出水质进行综合的确定,来进行污、废水的有效处理。

二、水质

与污水厂的进水水质要素相关的有:1.污、废比;2.工业废水污染物成份;3.居民生活用水量;4.地下管道入渗率;5.城市管网排水体制。通常来讲,就小城市的污水水质而言,北方城市不如南方城市,但居民的生活水平、气象环境、雨、污分流比例都会对小城市的实际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下表是小城市污水中低浓度水质示例表。

项目 COD/mg/L BOD/mg/L TN/mg/L TP/mg/L SS/mg/L PH

浓度 250-300 100-150 20-40 4-6 150-220 6-9

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而言,威胁运行较大的是工业废水的水质,如印染厂、医药化工厂、造纸厂等工业废水。如果污、废比较小时,即促使废水的处理,使之达到进污水管网的标准要求,会从本质上解决小城市的污水水质。下图是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表。

三、小城市非常规污水处理工艺

在常规的污水处理中,污、废水比达到75%以上,才能达到出水的标准,即COD≤60mg/L。但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比值时,就要应用非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进行污废水的处理。与此同时,在污废水的常规处理中,一般要求出水浓度要达到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其与城市污水厂的出水要求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为此,在确定非常规的处理方法中,要对常规处理方法中的除磷脱氮功能进行一定的保留,并具备降解残余物质的能力。

对于生活污水而言,由于工业废水的渗入,使得水质的特性发生率很大的变化,由于这一特点,进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的水质特性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两者具有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对出水水质来讲,处理的工艺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污、废水的性质对其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如果说,某一个城市的工业废水主要是造纸、印染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就是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它的入管BOD有75%的去除率,生活污水BOD和COD有95%和90%的去除率。在这一过程中,用化学除磷的工艺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一方法,就可以得知污、废比条件下的出水水质,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污/废比处于0.60/0.35时,若进行常规的方法进行污水的处理,能够使出水达到城镇的排放标准;但当这一比值超过0.45/0.55,时,只会让出水水质达到城镇的二级排放标准。为此,当这一比值低过以上的标准时,就要采取非常规的方法,进行小城市的污水处理。对于非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而言,其可对工业废水的成分和污、废比进行一定的依据,在参照一下一些工艺的流程进行废水的处理。

1.工艺流程一

2.工艺流程二

在上面的这些污水处理额非常规处理工艺中,对于调节池的设置,其主要考虑的是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和污、废比。如果污、废比的比值小于0.35/0.65,或出现反应池单元,就必须要进行调节池的设置,才能对处理过程中的药剂投放量进行有效地控制。而对于水解池而言,它的设置考虑的是废水中BOD/COD之比和入管中的难降解物质的浓度,其对制革、毛纺、造纸、水果罐头食品、印染等废水的处理均可适用。其中在设置初沉池时,一般要对进水的悬浮物浓度进行有效地取舍,如果具备混凝沉淀的功能,也要对其进行设置。此外,如果出现不溶性COD和难降解物质的存在,并在BOD/COD比值较低时,就要对反应池进行设置,在依据入管工业废水的特性,可选择性的添加氧化剂或混凝剂。通常来说,如果是制革和医药化工类的废水,就可对其进行上述工艺的选用。

四、讨论

(一)处理小城市污水时,入管难降解物质和工业废水比例的增多会使废水的处理难以达到合理的标准,一般来说,运用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并不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以此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此,就要对处理难降解工业废水的方法进行有效地兼纳,不断地完善常规的生化处理工艺,来适应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二)对污水处理的非常规的处理工艺进行一定的完善,并能够依据出水浓度、入管废水的性质、污废比等内容进行工艺的设计,而对这些内容进行有效地考虑,也能够对小城市污水处理的工艺设计进行一个可行性的判别,使应该使用非常规处理工艺却运用常规处理工艺的现象有所避免,有效地保障出水的合格率。

贵妃出浴范文第5篇

(1)有利于呈现生活化的物理内容

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要考虑怎样才能适合学生的心理特征,以达到优化教学的目的。物理教学起始年级教学情境的设置,应该能提供真实与逼真的活动,为已有经验和新知识的互动创造机会,消除其隔阂与冲突,以利于较好地同化和顺应新知识。

利用厂制的实验器材提供的感性材料,一般是为了使学生对物理事实获得明确的认识而精心设计的,实验内容呈现的方式往往显得非常专业化,这些设备有可能造成学生的实际经验与物理现象之间转换的不畅通。而利用学生熟悉的生活材料、物品或器具进行的"非常规"物理实验,更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更贴近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有利于打破由于过于专门化的物理实验给初中生带来的陌生感,在实际生活和物理事实之间搭建桥梁。

例如人教社初中《物理》教材第一章"声现象"中,内容呈现方式运用了唱歌、瀑布、蛙叫等发声物的图片以及大象用人类听不到的"次声"交流等散文,同时为教师运用"非常规"物理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教材中要求探究"声是怎样产生的?"其实,学生身边有大量的相关现象,只要教师善于利用身边物品甚至是利用人体自身设计实验方案,就可以随时组织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学习活动。图1所示是人们熟悉的"非常规"物理实验:让学生用牙齿咬住细线一端,左手持另一端拉紧,用右手弹拨细线,牙齿可感受到细线发声时在振动;用手触摸猴头部位发声,手会感觉到声带在振动。此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利用直尺、水杯、鼓、乐器等生活环境物品开展实验活动,不一定要用音叉之类的厂制器材也可以取得好的效果。可见,利用"非常规"物理实验创设的教学情境,使得物理与学生生活更为贴近,抽象概念和抽象规律以学生熟悉的物品再现,消除陌生感、畏惧感,有利于使物理学科在初始阶段被初中生接纳。

(2)有助于学生抽象思维的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课堂上少做实验、以讲实验代替做实验、对学生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则有利于培养抽象思维能力。这显然是应试教育思想带来的对培养抽象思维能力的认识误区。从具体、感性的实践引向抽象概括,才是掌握知识、发展思维能力的一般规律。

使学生对学习材料有充分的理解,是发展思维的直接前提。物理课堂提供的学习材料只有能被学生理解,才能促进其思维能力的发展。因为抽象思维以一定的感性实践为基础,在初步分析和概括中逐步发展。"非常规"物理实验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感性认识和材料,为学生的抽象思维奠定扎实的基础。因此,物理起始年级的教师,必须引导学生观察生活,使学生认识到其中包含的大量的物理现象,以此为基础帮助学生学会初步的分析和概括。

例如在讨论响度与发声体振动的振幅的关系时,除了教材上的演示实验之外,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观察身边的发声现象:用手指撑起的橡皮筋儿的振动幅度与之发声大小的关系、用手拍打桌面的声音大小与振动幅度的关系等,然后综合这些现象找出它们的共性,总结出"发声体振幅越大、响度越大"的关系。

根据学生思维发展的特点,可知将事物的有关因素和无关因素区分出来,是初中阶段学生抽象思维训练的主要任务。教材通过将音叉发出的声音信号输入到示波器上,呈现不同音叉发声时的波形。我们还可以利用学生熟知的一些乐器来补充演示实验,比如将电子琴发出的声音信号输入到示波器与音叉相比较,电子琴的音调以琴键高低有序排列,有利于排除男女同学不同的音色对学生感受频率概念的错误干扰,这样,学生对电子琴的音调高低体会更为直接,剔除音色这个无关因素后,音调与频率波形的关系也更加明显。

(3)更能体现"从生活走向物理"的课程理念

"非常规"物理实验,一方面可以帮助教师训练学生从现象提取物理事实的能力和理解抽象的物理模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活化已掌握的物理概念和规律,不仅能解释书本中的实例或解决物理习题,更应该广泛地理解和解释所处生活环境中的现象。

学生生活环境中有很多可以用来引入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的学习材料。比如在讲授"大气压"的课堂上,教师可以利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橡胶"吸盘挂钩"演示挂重物而不脱落,如图2所示,提出问题:"吸盘没有粘性,为什么可以紧贴玻璃不掉下来呢?"该问题可以用来引起学生思考并说明大气压的存在,同时让学生感知"大气压很大"的事实,以此来补充马德堡半球实验。这样,会让学生感到物理知识更亲切,物理知识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再如,还可以用家庭装洗发水的瓶子来演示,以补充学生不熟悉的活塞式抽水机的工作原理,如图3所示。此外,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滑动摩擦力的大小与压力的关系,可以让学生比较对黑板擦施加不同压力时擦黑板的感觉,让学生认识到日常简单的行为中也蕴含了丰富的物理知识。这样的"非常规"物理实验教学,会促使学生对手边常见的物品自然而然地设想"还有什么其它用途?"这不仅将物理事实与学生生活联系起来,还会使学生体会到物理知识源于生活也能回归生活、解释生活,而且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一个起点。比如当学生了解了温度计是利用液体热胀冷缩的原理之后,教师可以布置课外作业,让学生利用生活材料制作一个简单的液体温度计。在物理启蒙教育阶段,这种制作类作业,不仅能让学生体会到生活材料和所学知识不再是没有关系的东西,还能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4)有利于探究式学习的开展

新的课程理念指出"科学探究既是学生学习的目标,又是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在提倡学习方式多样化的前提下,特别注重科学探究活动,相应的,在新教材中也是有意识地用科学探究过程七要素来引导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如探究固体融化时温度的变化规律,探究串并联电路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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