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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丈夫和她的照片
我和彭波是大学同学,一参加工作我们就结婚了,虽然我们相恋了整整4年,但我们没有“×年之痒”,性格开朗的我们,每天嘻嘻哈哈地生活在明媚之中。当我听说别的同学一毕业就分手了,当我看到单位里的小姑娘马不停蹄地相亲,我特别庆幸我能拥有一份踏实稳固的感情,所以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珍惜。
一次,单位中秋节聚餐,特邀家属出席,当彭波出现在餐厅,我看到很多小女孩的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还叽叽喳喳地跟我开玩笑说我“金屋藏娇”。财务室的老大姐悄悄嘀咕:“你可要看紧点,别让人抢跑了!”
我笑着非常无所谓:“赶紧抢走吧,帮我解脱解脱。你别看他在外面光亮亮的,回到家,那些袜子鞋垫的扔一地板都得我给他洗!好歹他也是我培养出来的,要不然他也就是个大老粗,又臭又脏,哪个小姑娘敢要他呀?”
的确,彭波刚到济南来的时候就是一个农村孩子,不爱讲卫生,做事冒失,是我一点点把他培养起来的。大学毕业,家在外省的他找不到好工作,还是我的一个远房叔叔帮了他一把。
我对我们的感情充满了信心,只可惜我们结婚都快两年了,还没有孩子。彭波说一切顺其自然最好,再说我们还年轻,那么早要孩子也没必要。我觉得他说得也有道理,就这样一直貌似幸福地过着。
我这个人特别崇尚自由,不愿意被别人束缚,也不想束缚别人,包括我自己的丈夫。彭波有自己的朋友圈,我尽可能放他去玩,更不会中途给他打电话追查他。每次看到电视上有些女人,丈夫一回家,她赶忙去闻他身上有没有香水味;丈夫去应酬,她要把在座的每个人都查个一清二楚,我觉得特好笑。如果男人真要出轨,那还能管住吗?不过我觉得我们家彭波绝对是不可能的。
我有个不太好的习惯,就是每天早晨如厕时都要看报纸,可是那天特奇怪,我找了半天也不见那份周末版。我还问彭波有没有拿,他说没看见,他去楼下超市买烟,我让他帮我捎份报纸,可他上来时两手空空,说忘了。
星期一上班,例会时觉得太无聊,就抢过同事手里的报纸看。因为会太长,报纸被我边边角角地看了个遍。当我翻到倒数第二页,右下角的一张大照片惊得我脑袋像炸了一样!
这不是彭波吗?怎么有个女的正在给他喂花生吃!她是谁?一看他们的神态就知道关系非同一般!
我溜出会议室,赶紧拨打了报社电话,辗转找到拍摄这组展现济南市井生活照片的实习记者。听我问起这张照片的事,他莫名其妙地笑个不停,说这组照片是在曲水亭街抓拍的,已经有两个人给他打电话了,一个男的,就是吃花生的这个人,一个是女的,喂花生的那个,他俩强烈要求把照片撤掉,说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在争吵过程中,男的说漏了嘴……他大概也猜到我是谁了,用调侃的语气说:“大姐,节哀!”
我连假也没请直接奔回家,在床上躺了一天。我已打印好离婚协议,就等彭波回来签字走人。
发现自己有一个月的身孕,但我还是要离婚
事情已经到了这一步,彭波也知道我的性格,没有做任何辩解,但他并不希望离婚,坚持不肯在协议上签字。
那份报纸是全省发行的,彭波的这点事顺风臭出一千里。只要有一个同事看见,公司所有的同事都会知道,只要有一个亲戚看到,我所有的亲戚也都知道了。我觉得特别丢人,只求赶紧去民政局换个离婚证解脱。
可能是心情不好的缘故,我的胃病又犯了,吃一点东西就恶心想吐,我只好去医院打针。彭波见我神情恍惚,怕我出事,非要开车送我去。我已没有了挣扎的力气,只好坐上他的车赶往医院。
彭波帮我排队挂号,我坐在长椅上休息。坐在我旁边的一个女的,像我一样干呕起来,她丈夫关切安慰着她,说怀孕了都这样,坚强点。
怀孕?
我赶忙改挂妇科,不一会,检查结果出来了:我怀孕了,已经一个月了。
医生把我好一通责怪,说怎么连自己怀孕都不知道,这要是当胃病治,打了针,对孩子可不好。我解释说我的月经一直不准,也没想着是怀孕的事……
回去的路上,彭波对我呵护有加,我竟然有点心动,想起昔日的一点一滴,泪水夺眶而出。可是,覆水难收,已经出轨的彭波瞒了我整整两年啊!这两年我像个傻子一样,这种屈辱是我不能忍受的。
同事和亲戚都劝我不要离婚,年迈的父母更是苦苦哀求。他们觉得,这个时候,孩子或许能将彭波的心拉回来,而且从法律上来说,在怀孕期间,只要女方(我)不提出离婚,男方(彭波)是无权提离婚要求的,外面那个女人只能干等,我和彭波还有复合的可能。
可是,爱情都不在了,还要孩子干什么?我也想过把孩子打掉,彻底跟彭波了断,免得到时候因为孩子麻烦不断。闺密也支持我的做法,她们觉得我没有孩子,将来找对象还好一些。单位离婚的一个大姐更是苦口婆心地劝我千万别做傻事,她特别知道一个女人带着孩子,承受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的艰难!再说,现在怀孕才一个月,离婚了,怀孕期间谁来照顾我?我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这期间的营养费、生孩子的费用如果只是我一个人承担,也太亏了!
就这么僵持着,离婚的事就搁浅了。看着彭波忙里忙外的样子,我虽然没说什么,但在心里已经渐渐想要原谅他:只要像他说的今后不再跟那个女的联系,只要他的心回归家庭,我或许可以试着重新接纳他。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也没有把彭波圈在家里严加看管,他该上班上班,该应酬应酬,没想到,我的宽容成了纵容,那个女人直接打电话到家里来,说我如果不离婚,她就割腕自杀。在电话这头,我笑着说:“你去死啊,你死了和我有关系吗?”虽然是笑着,但我还是气得浑身发抖,因为我这才知道彭波又一次骗了我。
肚子里的孩子一天天长大,我把手掌捂在小腹上,想把全身的能量汇集在掌心传递给我的孩子,屏蔽掉我所承受的痛苦和眼泪……
思索良久,我还是决定离婚,但孩子我要留下,毕竟她是我生命中的第一个孩子。我知道,怀孕的时候心情不好,尤其像我这样整天生活在压抑之中,对孩子是没有一点好处的。我同学怀孕的时候,就因为她父亲去世导致她心情不好,孩子生下来之后经常生病,性格也很不好。
我是个独立的女子,我有稳定的工作,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我已经问过自己是否可以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下去,我可以。
最后一次,我问彭波是否可以把心收回来,好好和我过日子。
他沉默了。
接下来那些天,他那个丧心病狂的情人多次发短信侮辱我,我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如果金钱可以弥补一切
爱之切,恨之深,伤痕累累的我已经无法心平气和地与彭波分手。不过,我要求他负担我怀孕期间的营养费、查体费以及我生孩子的费用共计5万元。
彭波一开始是同意的,而且还想一次性地把这些钱给我,但不知怎的,他晚上回来后翻牌了,他说男人也享有生育权,孩子虽然是他的骨肉,但他并没有要求我把孩子生下来,生孩子是我自己愿意,所以这部分费用他不该承担。然后,他摆给我两条路:给我10万块钱的赔偿费,让我去把孩子打掉。
我猜一定是那个女人给彭波出的主意吧?可是,他说不生就不生吗?孩子在我肚子里,我觉得只有我有权决定这个孩子的去留。
为此,我特意咨询了律师。律师这样告诉我:“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男性公民也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也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女性应该尊重男性的生育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你怀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现的,是合法合理的,至于你丈夫现在的反悔,当然是无效的。”
看来,在是否生下孩子这个问题上,法律还是站在我这一边的。
律师在听我详细地叙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后,提醒我说:“你现在最重要的是要找彭波和那个女人婚外同居的证据。”
婚外同居?
律师说,现在事情已经闹到了这一步,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把伤害降到最低,只能在经济上诉求他更多的赔偿。从法律上来说,婚外同居与婚外情、通奸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前者可索取更多的赔偿。
我的心已经很累很累了,不想再去寻找什么婚外同居的证据,要我去跟踪彭波把他们堵在床上拍照,要我诱导他说出婚外情的来龙去脉偷偷录音,要我去找邻居找居委会证实他们的同居关系……对我这样一个大着肚子的女人来说,是多么残忍的事。
这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我和彭波坐在一起商量“钱”的事。因为我国法律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赔偿,以及在怀孕期间营养费、生育费的赔偿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只能是我们俩坐下来商量,如果彭波不同意,也只能对簿公堂。
彭波对如此繁多的赔偿一概不理,只是一再坚持要我把孩子打掉,没办法,我只能到法院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我觉得彭波确实伤我太深。
律师还提醒我应该向彭波索要孩子今后的抚养费。
半年后,几经周折,官司终于打了下来,我和彭波都被折腾得精疲力尽。不知他从哪借来的30万块钱,将我们多年来的情分一次买断。
“曾经沧海难为水”,望着那厚厚的一叠钱,我泪如雨下。
再过一个月,我的宝宝就要出生了,我不能再哭再流泪,我也不想在我和彭波之间做任何纠缠,我要抛开一切,从明天开始过新的生活。
编后
很多人不能理解,这个故事的女主人公孙颖为何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还要把孩子生下来。或许是因为与生俱来的天然的母性,让她不忍心打掉孩子;或许是考虑到年龄大,不好怀孕……总之一个女人要生下自己的孩子,她有自己的决定权,那是她自己的事,不过,同为女人,我们愿意为她送去祝福。
由于保险定损与维修费差1万元,家住昌平的刘女士日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的定损价和汽车专修店的修理价很难统一。
昨天,刘女士的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介绍,车险定损低于维修费的问题十分普遍。
孙勇表示,我国汽配市场、汽车维修市场不规范,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保险公司依据较低的零配件价格和工时费定损,而特约维修站的收费普遍较高,差额因此就产生了。
有关人员曾就保险定损满意度进行过随机调查,85%的车主认为,事故车辆索赔麻烦,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明显有利于保险公司。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那就等于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新闻提示
1月16日下午,刘女士所驾车辆被一辆违章行驶的金杯车追尾,导致车辆多处受损。
为肇事金杯车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给刘女士的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而刘女士将车送至特约维修站修理,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
专家建议
引入第三方定损机制
在理赔范围、理赔金额等车辆出险定损问题已成为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难以解开的疙瘩时,有关专家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出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证据领域关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力与可采性问题,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也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这在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加以研究并建立适合我国的制度构想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证据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非法证据,等同于不合法证据,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其范围包括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内容或表现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等因素不合法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即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1.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上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最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非法逮捕、搜查获得的实物证据,最终才运用于言词。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较为严格,后根据需要有所松动,据此确立了①稀释原则②必然发现原则③独立来源原则④善意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1.立法司法现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都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但是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上加以排除、否定其证据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从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执法现状。尽管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禁止非法搜查、扣押,但是未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基本都予以采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文禁止非法言词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刑讯逼供仍屡见不鲜。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1.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粗疏、抽象,只有一个粗略、抽象的框架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
2.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而未纳人实物证据。
3.我国侦查机关的行为不规范。关于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的规则在我国还尚未确立,并且在实践中我国有侦查权的机关常常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有关非法证据问题的救济不健全。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想
(一)观念更新。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从传统观念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树立新的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观念,是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
(二)立法完善。
第一、要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应用,故它又是一个宪法问题。对此,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虽也作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全面,我国宪法可以借鉴美国等宪法的规定,应增设专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要从诉讼法上加以完善。宪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诉讼法对其精神更应进一步具体落实。①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可借鉴英国、德国的有益经验;②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有益经验;③关于“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的其他证据的问题,美国实行有例外的排除原则;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
1、证据来源保障制度。包括明确规定证据的范围和可采的证据种类;赋予有侦查权、取证权的人员取得证据的必要权限及必要的取证手段。
2、取证行为规范。包括严格规范各类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取证行为。
3、确定沉默权制度。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仅从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回答有关身份等基本情况的问题,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的根源。
4、肯定在场权制度。确立言词证据收集时第三者的在场监督权,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律师在场权。打破侦控过程暗箱操作的局面,从程序上制约非法言词证据取得的可能性。
5、强制侦查行为审核制度。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当侦查机关需要采取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应先报检察机关审核决定,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自行决定。这样有助于减少非法实物证据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2).
[2]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8.
[3]刘善.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4-195.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
【关键词】非常规污水处理;小城市;污、废水处理工艺
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已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但在一些小城市的工业发展进程中,工业废水的排放难免会对水质的环境带来一些影响。而随着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小城市的污、废水排放的比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面对难以降解的物质时,就要考虑选用非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来促进城市污、废水处理的质量。
一、污、废水量比
小城市中的污水通常以生活污水为主,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小城市的工业用水也得到了不断地增加,造成了大量的污水排放,使得污、废水量比形成了严重的失调现象。位于太湖以南的浙江,包含有钱塘江等比较大的水系,所以水体的功能一般要求达到Ⅲ类水以上。然而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工业的废水量远远超过了生活的废水量。在我国大多数的小城市中,雨、污水分流是排水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在近年来,截污率已经达到了0.55-0.65,而一些中型的工业地带的废水截污率则已经达到了100%,所以,污、废水的比例也有所降低。在实际的污、废水的设计中,可以对工程投资、处理工艺、进、出水质进行综合的确定,来进行污、废水的有效处理。
二、水质
与污水厂的进水水质要素相关的有:1.污、废比;2.工业废水污染物成份;3.居民生活用水量;4.地下管道入渗率;5.城市管网排水体制。通常来讲,就小城市的污水水质而言,北方城市不如南方城市,但居民的生活水平、气象环境、雨、污分流比例都会对小城市的实际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下表是小城市污水中低浓度水质示例表。
项目 COD/mg/L BOD/mg/L TN/mg/L TP/mg/L SS/mg/L PH
浓度 250-300 100-150 20-40 4-6 150-220 6-9
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而言,威胁运行较大的是工业废水的水质,如印染厂、医药化工厂、造纸厂等工业废水。如果污、废比较小时,即促使废水的处理,使之达到进污水管网的标准要求,会从本质上解决小城市的污水水质。下图是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表。
三、小城市非常规污水处理工艺
在常规的污水处理中,污、废水比达到75%以上,才能达到出水的标准,即COD≤60mg/L。但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比值时,就要应用非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进行污废水的处理。与此同时,在污废水的常规处理中,一般要求出水浓度要达到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其与城市污水厂的出水要求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为此,在确定非常规的处理方法中,要对常规处理方法中的除磷脱氮功能进行一定的保留,并具备降解残余物质的能力。
对于生活污水而言,由于工业废水的渗入,使得水质的特性发生率很大的变化,由于这一特点,进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的水质特性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两者具有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对出水水质来讲,处理的工艺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污、废水的性质对其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如果说,某一个城市的工业废水主要是造纸、印染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就是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它的入管BOD有75%的去除率,生活污水BOD和COD有95%和90%的去除率。在这一过程中,用化学除磷的工艺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一方法,就可以得知污、废比条件下的出水水质,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污/废比处于0.60/0.35时,若进行常规的方法进行污水的处理,能够使出水达到城镇的排放标准;但当这一比值超过0.45/0.55,时,只会让出水水质达到城镇的二级排放标准。为此,当这一比值低过以上的标准时,就要采取非常规的方法,进行小城市的污水处理。对于非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而言,其可对工业废水的成分和污、废比进行一定的依据,在参照一下一些工艺的流程进行废水的处理。
1.工艺流程一
2.工艺流程二
在上面的这些污水处理额非常规处理工艺中,对于调节池的设置,其主要考虑的是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和污、废比。如果污、废比的比值小于0.35/0.65,或出现反应池单元,就必须要进行调节池的设置,才能对处理过程中的药剂投放量进行有效地控制。而对于水解池而言,它的设置考虑的是废水中BOD/COD之比和入管中的难降解物质的浓度,其对制革、毛纺、造纸、水果罐头食品、印染等废水的处理均可适用。其中在设置初沉池时,一般要对进水的悬浮物浓度进行有效地取舍,如果具备混凝沉淀的功能,也要对其进行设置。此外,如果出现不溶性COD和难降解物质的存在,并在BOD/COD比值较低时,就要对反应池进行设置,在依据入管工业废水的特性,可选择性的添加氧化剂或混凝剂。通常来说,如果是制革和医药化工类的废水,就可对其进行上述工艺的选用。
四、讨论
(一)处理小城市污水时,入管难降解物质和工业废水比例的增多会使废水的处理难以达到合理的标准,一般来说,运用常规的污水处理方法,并不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以此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此,就要对处理难降解工业废水的方法进行有效地兼纳,不断地完善常规的生化处理工艺,来适应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二)对污水处理的非常规的处理工艺进行一定的完善,并能够依据出水浓度、入管废水的性质、污废比等内容进行工艺的设计,而对这些内容进行有效地考虑,也能够对小城市污水处理的工艺设计进行一个可行性的判别,使应该使用非常规处理工艺却运用常规处理工艺的现象有所避免,有效地保障出水的合格率。
(1)有利于呈现生活化的物理内容
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要考虑怎样才能适合学生的心理特征,以达到优化教学的目的。物理教学起始年级教学情境的设置,应该能提供真实与逼真的活动,为已有经验和新知识的互动创造机会,消除其隔阂与冲突,以利于较好地同化和顺应新知识。
利用厂制的实验器材提供的感性材料,一般是为了使学生对物理事实获得明确的认识而精心设计的,实验内容呈现的方式往往显得非常专业化,这些设备有可能造成学生的实际经验与物理现象之间转换的不畅通。而利用学生熟悉的生活材料、物品或器具进行的"非常规"物理实验,更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更贴近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有利于打破由于过于专门化的物理实验给初中生带来的陌生感,在实际生活和物理事实之间搭建桥梁。
例如人教社初中《物理》教材第一章"声现象"中,内容呈现方式运用了唱歌、瀑布、蛙叫等发声物的图片以及大象用人类听不到的"次声"交流等散文,同时为教师运用"非常规"物理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教材中要求探究"声是怎样产生的?"其实,学生身边有大量的相关现象,只要教师善于利用身边物品甚至是利用人体自身设计实验方案,就可以随时组织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学习活动。图1所示是人们熟悉的"非常规"物理实验:让学生用牙齿咬住细线一端,左手持另一端拉紧,用右手弹拨细线,牙齿可感受到细线发声时在振动;用手触摸猴头部位发声,手会感觉到声带在振动。此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利用直尺、水杯、鼓、乐器等生活环境物品开展实验活动,不一定要用音叉之类的厂制器材也可以取得好的效果。可见,利用"非常规"物理实验创设的教学情境,使得物理与学生生活更为贴近,抽象概念和抽象规律以学生熟悉的物品再现,消除陌生感、畏惧感,有利于使物理学科在初始阶段被初中生接纳。
(2)有助于学生抽象思维的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课堂上少做实验、以讲实验代替做实验、对学生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则有利于培养抽象思维能力。这显然是应试教育思想带来的对培养抽象思维能力的认识误区。从具体、感性的实践引向抽象概括,才是掌握知识、发展思维能力的一般规律。
使学生对学习材料有充分的理解,是发展思维的直接前提。物理课堂提供的学习材料只有能被学生理解,才能促进其思维能力的发展。因为抽象思维以一定的感性实践为基础,在初步分析和概括中逐步发展。"非常规"物理实验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感性认识和材料,为学生的抽象思维奠定扎实的基础。因此,物理起始年级的教师,必须引导学生观察生活,使学生认识到其中包含的大量的物理现象,以此为基础帮助学生学会初步的分析和概括。
例如在讨论响度与发声体振动的振幅的关系时,除了教材上的演示实验之外,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观察身边的发声现象:用手指撑起的橡皮筋儿的振动幅度与之发声大小的关系、用手拍打桌面的声音大小与振动幅度的关系等,然后综合这些现象找出它们的共性,总结出"发声体振幅越大、响度越大"的关系。
根据学生思维发展的特点,可知将事物的有关因素和无关因素区分出来,是初中阶段学生抽象思维训练的主要任务。教材通过将音叉发出的声音信号输入到示波器上,呈现不同音叉发声时的波形。我们还可以利用学生熟知的一些乐器来补充演示实验,比如将电子琴发出的声音信号输入到示波器与音叉相比较,电子琴的音调以琴键高低有序排列,有利于排除男女同学不同的音色对学生感受频率概念的错误干扰,这样,学生对电子琴的音调高低体会更为直接,剔除音色这个无关因素后,音调与频率波形的关系也更加明显。
(3)更能体现"从生活走向物理"的课程理念
"非常规"物理实验,一方面可以帮助教师训练学生从现象提取物理事实的能力和理解抽象的物理模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活化已掌握的物理概念和规律,不仅能解释书本中的实例或解决物理习题,更应该广泛地理解和解释所处生活环境中的现象。
学生生活环境中有很多可以用来引入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的学习材料。比如在讲授"大气压"的课堂上,教师可以利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橡胶"吸盘挂钩"演示挂重物而不脱落,如图2所示,提出问题:"吸盘没有粘性,为什么可以紧贴玻璃不掉下来呢?"该问题可以用来引起学生思考并说明大气压的存在,同时让学生感知"大气压很大"的事实,以此来补充马德堡半球实验。这样,会让学生感到物理知识更亲切,物理知识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再如,还可以用家庭装洗发水的瓶子来演示,以补充学生不熟悉的活塞式抽水机的工作原理,如图3所示。此外,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滑动摩擦力的大小与压力的关系,可以让学生比较对黑板擦施加不同压力时擦黑板的感觉,让学生认识到日常简单的行为中也蕴含了丰富的物理知识。这样的"非常规"物理实验教学,会促使学生对手边常见的物品自然而然地设想"还有什么其它用途?"这不仅将物理事实与学生生活联系起来,还会使学生体会到物理知识源于生活也能回归生活、解释生活,而且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一个起点。比如当学生了解了温度计是利用液体热胀冷缩的原理之后,教师可以布置课外作业,让学生利用生活材料制作一个简单的液体温度计。在物理启蒙教育阶段,这种制作类作业,不仅能让学生体会到生活材料和所学知识不再是没有关系的东西,还能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4)有利于探究式学习的开展
新的课程理念指出"科学探究既是学生学习的目标,又是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在提倡学习方式多样化的前提下,特别注重科学探究活动,相应的,在新教材中也是有意识地用科学探究过程七要素来引导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如探究固体融化时温度的变化规律,探究串并联电路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