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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家庭,许多家庭也都务实起来,处心积虑发家致富,小孩子难道不受感染?社会影响教育。唯升学率与社会上的唯GDP难道不是同出一辙吗?中考指挥棒、高考指挥棒就是把青少年往“唯有读书高”一条独木桥上赶,道德品质教育、集体主义精神、责任感培养等等都退而求其次。教育系统早就发现了应试教育带来的这些负面问题,1999年开始大力提倡素质教育,都在做努力。如今,青少年的责任感培养正在加强。近来很多中学都在开展责任感讨论的班会活动。我看还是要不断地强化这方面的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责任感有担当有能力的人,要实现教育的最高理念,而不是培养好成绩,好成绩仅仅是教育培养目标中的一部分。只有建立起这样的最高理念和目标,责任感问题才能得到顺理成章的解决。
为了使我们教育事业得到更好的改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校园的阅读。教育部颁布的语文课程新标准就有课外阅读的任务,但是落实得还是很不够。中小学没有阅读课安排。每天老师布置一大堆作业,学生晚上能做完都要到夜里12点钟,还读什么课外书!我们知道,欧美国家的中小学是安排有阅读课时间的,安排学生就是在教室里读课外书。校园阅读课外书应当成为教育计划的一部分。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青少年多读书可以开眼界。开眼界不只是让他们知道几本经典作品的名称,而是要知道世界很大,生活很丰富,进一步增强他们对社会和他人的关心。
二、青少年读好书可以明志向。好书开卷有益,能够帮助他们拥有更多的同情心,很多经典著作是充满同情心的,是忧国忧民的,是具有理想主义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什么?
对自然人而言,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其造成侵权损害后果,我们都可将损害后果分为直接物质利益的损失(物质财产的毁损灭失或失去获取物质利益的机会)、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损失(丧失或被不当剥夺正常情况下应该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人格、名誉和精神不受非法折磨的损失(本人或亲属遭受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极度痛苦、忍受心灵上的折磨)等三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对被侵权对象造成的精神类疾病应属于人身健康方面的损害,而不是纯粹精神方面的损害;当然,失去生命、健康、财产、人身自由或人格、名誉受损与精神上遭受痛苦或忍受折磨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精神上的痛苦毕竟是一种加重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且完全可以独立开来进行分析的一种损害后果。所以,针对此三种类型的损害后果所应采取的赔偿或救济措施也应当是三种表现形式,即对直接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钱方式赔偿)、对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损失的赔偿(生命无法恢复,只能对其亲属进行精神抚慰;健康可一定程度上进行再恢复,以康复治疗费的形式出现,无法恢复的只能进行精神抚慰;已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再恢复,只能进行精神抚慰)、对人格、名誉和精神不受非法折磨的矫正或抚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精神抚慰,以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或物质利益的形式予以安抚已遭受的心灵痛苦或创伤)。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明白: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就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量金钱的形式对被侵权对象所实际遭受到且已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或心灵创伤的抚慰。
二、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从我们古老文明历史所留给人们美好的记忆看,似乎国家(古时又称“天下”)从产生之初就带有相当的社会公益性质,要不人们怎么会对古代的“三皇五帝”时刻怀念且赞不绝口呢?“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更是留下了先人们永远的丰碑。史书上曾赞称(非原文):大禹为治水,常年辛苦在外,衣服已破烂不堪,小腿上都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可是后来的子孙们却未能效仿先人们的贤德和公益之心,完全将天下看作是私人的产业且贪婪地将其据为己有,为了得到它,还不惜弄到肝脑涂地、家破人亡的地步。现如今,人们终于明白了“天下非一人之天下,而是天下人之天下”的道理。用现代时髦的话说就是“国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组织”、“国家是每个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共同缔结的社会契约”等。且不管人们是否同意或认可这种理论,无可争辩的事实是:现在的国家多为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协调发展,而非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用一种道德语言来表述:国家的存在应该是一种最高的“善行”,国家惩治“恶行”是为了更好的彰显其“善性”。所以,从国家存在的道义基础上讲,国家侵害其公民权益而不承担责任是违反其“善性”的,国家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起道义上的责任(同时也是法律上的责任),否则,国家存在便失去了其作为“善行”而存在的道义基础。
三、国家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服务?
既然国家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组织,那么这种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存在和运行就不可能是免费的,是需要成本和代价的。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政治企业,那么它所消耗的成本包括国家机关设立和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费用、国家直接投入到公益性事业的费用等,以上所有成本支出最终都是以税费的形式“取之于民”的(就连公民向法院提起解决个人纠纷的诉讼都是需要个人再交纳一份“诉讼费用”的),是以财政分配的形式花费出去的。既然已投入了税费成本,那么在国家花费了上述税费成本后,它的产出或效益又是什么呢?很明显,它的产出或效益就是国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社会公共服务,这种有效服务体现为良好的社会风气、健全的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充分尊重等,而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社会风气不正、法治环境不良、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个人自由或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的服务。另外,国家提供的服务是通过其“人”(即代行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来提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为社会提供的服务还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强制性,因为社会公众或单位是不可以任意选择替自己服务的国家机关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国家提供服务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强制性的有偿服务。既然是一种有偿的服务,那么它的公民就有权利期待得到相应的、有一定质量水准的服务,而且当这种服务存在瑕疵或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时,公民还有要求改善服务质量并有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
四、国家与公民个人或社会单位相比孰为弱势?
国家整体作为一个社会公共权力组织,为了发挥和实现其职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级或各类别的职能机关、可以拥有军队和警察、可以制定法律或政策、可以进行国际间的交往、可以向社会征税、还可以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罪对公民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对各类特殊社会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等。国家所拥有的上述权力可以说是任何一个公民个人或社会单位所无法享有的,是最高的、也是最强有力的。虽然在民事或经济上,国家可以作为一个私权利主体与普通公民或社会单位进行等价有偿的平等交易,但是国家作为管理者的地位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公民个人或一般社会单位显然是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如果国家对侵害公民个人或一般社会单位的权利(包括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不给予赔偿的话,那么公民个人或一般社会单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国家是强者,也是最终裁判者,是否给予赔偿,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自觉。但是如果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行为要求比自己弱势的公民个人或一般社会单位对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对它自己的侵权行为至少也应当承担同样的责任。因为古语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吗?假如国家要求一般公民或社会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而自己竟然不承担的话显然是于理于情欠通的。因为对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者而言,不管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是来自于国家,还是来自于一般社会公民或单位,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都是一样的。
五、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毋庸质疑,对精神损害的量化确实是一件不可能做到精确化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我们无法对其做到精确量化就否认它的客观存在从而拒绝对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现实世界的许多事情是必须要求在模糊状态下来进行处理的,就连物理学中的“量子力学”都存在“测不准原理”,何况是在人类的思想或精神领域呢?不过,不能精确量化的东西至少可以做到“大概化”或“区间化”才有实施或操作的可能。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我们也必须将其进行“大概化”或“区间化”的处理才可确定赔偿的范围或标准问题。原则上讲,国家对公民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标准”是国家已经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家侵权造成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相当或更严重的侵权后果时,国家才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凡是对低于此“基础标准”的侵权损害后果,则国家不承担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比如对国家只侵害公民的财产性权益的行为。尽管对某些人而言,失去了财产比要他命还重要,会让其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但是“身与货孰轻”,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还是人身自由或生命权远高于财产性权益。在具体实施或执行过程中,国家还可以根据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人格名誉等所实际遭受侵害的程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不同等级的大致标准,并且还应当大大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数额。
六、有没有更好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方式?
中图分类号:R587.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349(2011)12-0040-02
笔者自2010年6月~2010年12月,采用丹参粉针联合山莨菪碱治疗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31例,疗效较好,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将本院2010年6月~2010年12月间经治的2型糖尿病(T2DM)并DN患者62例,在常规治疗糖尿病的基础上,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对照组31例,男21例,女10例;年龄45~60岁,平均(50.8±4.5)岁;糖尿病神经病变病程(4.5±4.2)a;合并糖尿病视网膜病变3例,糖尿病肾病1例,合并冠心病6例,空腹血糖(10.20±3.22)mmol/L。治疗组31例,男22例,女9例;年龄42~65岁,平均(55.2±4.6)岁;糖尿病神经病变病程(5.4±2.6)a;合并糖尿病视网膜病变1例,糖尿病肾病2例,合并冠心病5例,空腹血糖(10.40±3.04)mmol/L。2组患者年龄、性别、病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诊断标准所有病例均符合经修订糖尿病1999年诊断标准(“WHO专家委员会报告,1999”),且都有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的诊断特征:①具有糖尿病所致神经病变的症状和体征;②感觉、运动和自主神经症状或体征,以下肢为主;③检查所见改变为对称性;④神经生理及神经系统的临床检查指标中,至少有2项以上检查结果异常。远端对称性神经病变常以足背的音叉震颤感消失、跟腱反射消失或神经性疼痛作为临床诊断依据[1]。排除非糖尿病神经病变及中毒、感染等其它因素。
1.3治疗方法对照组在常规糖尿病饮食、药物降糖治疗的同时,用丹参粉针400 mg(规格:400 mg/支;哈药集团中药二厂研制)加入生理盐水500 mL中静滴;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加山莨菪碱10 mg(规格10 mg/支;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制)加入生理盐水250 mL中静滴,2组每日1次,2周为1个疗程。
1.4统计学方法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
2.1疗效标准[2]显效:治疗后症状完全消失,四肢运动好转,四肢感觉障碍消失,血糖
2.2治疗结果见表1~表2。
2.3不良反应治疗组3例出现口干、面红,1例偶有视物模糊,2例排尿不畅,静滴结束以后上述症状自行消失。对照组无明显不良反应。所有病例治疗前后心、肝、肾功能均无异常变化。
3讨论
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是糖尿病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在糖代谢紊乱基础上,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具体发病机制尚未完全阐明,在众多学说中,微血管病变所致的神经缺血、缺氧是导致糖尿病神经病变的一个重要因素[3]。微血管病变造成神经滋养血管管壁增厚,内膜水肿、变性、管腔狭窄,微血栓形成,使神经缺血、缺氧。丹参粉针具有活血化瘀的功效,可舒张末梢血管,改善周围组织的微循环,抗血小板聚集释放作用,可保护血管内皮、抑制血小板聚集;现代医学研究表明:丹参能扩张脑血管,改善外周血液循环,提高在常压或低压下机体的耐氧能力,有抑制血小板聚集、抑制凝血功能和促进纤溶活性作用[4]。山莨菪碱可改善胰岛素微循环,改善末梢微循环,降低血液黏度,加快血液流速,减少红细胞聚集,对抗凝血酶原有促凝作用,并且可以冲刷阻塞微血管的栓子,使脉管通畅,从而达到疏通血管及改善微循环的目的。
丹参粉针联合山莨菪碱治疗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无明显不良反应,具有显著的临床疗效。两药均有有利于改善和恢复周围神经病变的功能,其联合起到了协同作用。参考文献:
[1]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787~817.
[2]王维治.神经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394.
[3]沈稚舟,吴松华,邵福源,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208~212.
2013年春天,一个英雄的名字——杨建一,在三湘四水、神州大地持久地响起。本刊2月中旬刊刊发了题为《最美校长》的长篇通讯,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媒体和社会各界都盛赞他的英雄行为,党和政府也给了他崇高的荣誉。近日,在省委礼堂,杨建一先进事迹报告会举行。5位报告团成员,从不同角度,讲述了杨建一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杨建一忠诚使命、坚定信念的政治品质,恪尽职守、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奋勇担当、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深深感动了在场听众。“为先在线”有十万网友收看了报告会现场直播。本刊本期全文刊发五位宣讲报告团成员的宣讲词,希望广大读者能从五位讲述者的回忆和思考中,感受到杨建一的精神实质和时代内涵。
杨建一的先进事迹体现了一种忠诚的纯度。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人民教师的天职。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是要求教师增强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教育是我事业的全部,学生是我生命的全部”,杨建一很好地阐明了他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同时他把岗位当作一种社会责任,把工作当作一种人生追求,用几十年如一日的行动诠释了他对教育事业的忠诚。他以忠诚,树起了时代的精神标杆。
杨建一的先进事迹体现了一种担当的力度。给学生传授知识,是教师的担当;雕塑学生的心灵,是教师的担当;无私地爱学生,是教师的担当;危难时候,保护学生的安全,更是教师的担当。杨建一最让人感动的还是危难时候的挺身而出。在学生遇到歹徒行凶时,杨建一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站出来,冲出去,与歹徒殊死搏斗。这也使我们更深地思考新时代的人民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从黑龙江“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到“最美校长”“英雄校长”杨建一,无不践行了人民教师崇高的担当情怀:把责任当作生命,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困难面前勇于担当,努力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去年12月,历经10个月的“湖南精神”征集提炼活动结束,“湖南精神”表述语确定为“忠诚、担当、求是、图强”。这一表述语,是湖南人民共同精神气质的高度概括,也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颇为凝练的“湖南表达”。综观杨建一的先进事迹,他用英勇无畏的壮举,为学生撑起了生命的天空,充分展现了当代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光辉形象,深刻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集中体现了湖南精神。他以自己的忠诚与担当,演奏了壮丽的英雄交响曲。
杨建一是英雄校长,杨建一也是“最美校长”。最近,我省启动“最美湖南道德先行”主题实践活动。相信随着活动的开展,杨建一的标杆作用,将越来越突出,杨建一对人们心灵的启迪和引导将越来越显著。我省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从杨建一身上,将吸取忠诚与担当的精神营养,以先进为榜样,激励自己,汇聚成强大的正能量,用实际行动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光辉业绩,在教书育人的阵地,书写每一个人的感人故事,为我省教育的改革发展,为我省的教育强省建设,发出自己的光和热。
江西夺刀少年柳艳兵、易政勇的事迹已传遍全国,让国人为之一振。这一壮举 ,鼓舞了全国人民与恐怖活动斗争的勇气,也让我们看到了新一代青年的正义感和担当精神。
夺刀少年的行为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大无畏气概。他们在疯狂的歹徒面前,毫不畏惧,赤手夺刀,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想到的只是周围人的安全。他们的壮举为大家做出了榜样,同时也证明,任何凶残的暴徒在正义面前都将以失败而告终。
夺刀少年的行为彰显了少年一代勇于担当的时代精神。现代少年都是在条件优越的社会环境中成大的,似乎缺乏担当精神,但从两位夺刀少年身上我们看到了这一精神。 当时有很多成年人坐在车上,面对歹徒,多数人想到的只是个人的安危, 而这两位少年,勇敢地站出来,徒手与歹徒搏斗,并夺下了杀人刀,保住了一车人的安全。在接受采访时,他们朴实地说:“如果不夺刀,他会伤害很多人”。他们认为,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担当。
夺刀少年的行为彰显了少年一代的无私精神。 他们在赶考的途中遇到歹徒行凶,没有考虑自身的安危 ,更没有考虑高考的损失,这种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和利益,奋勇向前的精神,正是当年革命前辈奋勇杀敌,保国为民的大公无私精神。试想没有这种精神,国家怎能长治久安,人民怎能安居乐业?
少年强则中国强,从这两个夺刀少年身上,我们看到了中华民族光荣传统的传承,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希望之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