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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德考证,首次提出公司应该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设想的是在1929年通用电气公司就职演说中的一位经理。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些利益。Penrose在1959年出版的《企业成长理论》中提出了“企业是人力资产和人际关系的集合”的观念,从而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奠定了基石。至于“利益相关者”一词,据考证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当时,该词作为一个术语,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集团”。最早使用“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济学家是Ansoff,他认为“要想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时至今日,人们已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内涵基本上达成共识:“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显然,Freeman界定的是广义上的利益相关者,但这一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证研究和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局限性,尤其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将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Clarkson根据相关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方式的差异,将利益相关者区分为主动的利益相关者和被动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那些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从而承担了企业某种形式风险的人或群体”;后者是“由于企业的行为而使之处于风险之中的人或群体”。Clarkson认为的主动利益相关者实际上是对利益相关者狭义上的界定。国内有些学者还提出“现实利益相关者”概念认为企业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特别合约”,而企业的现实利益相关者正是这些资本的供给者,具体包括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员工、供应商与客户。这与Freeman所提出的概念相比,更有实践上的意义。
1、出资者。出资者是指向企业提供永久性资本或权益资本的组织或个人,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他们与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出资与授资并运用资本的关系,这是一种财务关系。
2、经营者。何谓“经营者”?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经营者定义为董事会,经理只是管理者;二是认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都是经营者。两种看法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看法,即经营者的角色由董事会与经理共同分享。他们是企业的核心和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也是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
3、债权人。债权人指向企业提供债务资本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短期债权人和长期债权人。在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通常占有较大的份额,而企业负债的主要来源又是银行,因此,银行通常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并且也往往是企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
4、政府。由于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且政府是社会的公共管理者,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制定的公共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和理财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政府也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5、员工。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工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比较了解,在内部信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员工在企业风险承担、利益享受和信息占有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
6、供应商与客户。首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市场的稳定和扩张,因此也依赖于稳定并发展的供应商和客户网络。其次,在企业资产和负债中,供应商的债务和客户的债权总是占有相当的份额。由此可以看出,他们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这一认识已被广泛接受,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提供一种机制,以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
间的权益分布,尽量减少经济后果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对称的收益或损失,增进公平性,缓和利益集团间的冲突。这一机制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中,就是要求准则的制定机构具有独立性、制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制定程序充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上。与美国典型的独立民间准则制定机构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属于政府管制模式,财政部会计司是既成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按照我国财政部会计司的文件,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包括计划、研究、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看,它与国际上惯行的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它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对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FB)的准则制定模式,我国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不足,主要体现在:
1、在我国,国家本身还是投资者,而且是最大的投资者,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这样政府就身兼规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就是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游戏的规则,这对于建立公平的市场机制来说,显然是不利的,由纯粹代表政府的财政部作为准则制定者,其独立性和代表性都有局限,正在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作为企业人的经理人员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地反映;另外,政府作为准则制定者,过分地从其作为国家管理者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上进行考虑,在经济资源稀缺的前提下,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这很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
2、会计准则起草人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德勤咨询专家组提供的比较研究报告所起草的研究报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便于社会公众更为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
3、从征求阶段做一比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方面以讨论备忘录和揭示草案的方式公开征询书面意见;另一方面以公众听证会方式听取公众的口头陈述,而且征询意见范围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而在我国,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名义上是通过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但实质上由于会计准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够稳定,征询意见下达和上传过程中要经过诸多环节,并由此造成了对相关信息的时滞和扭曲,这在一定程度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讨论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改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准则制定机构应适当关注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多听听来自基层企业界人士的呼声,适当安排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代表参与准则制定过程;(2)建立更加公开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尽量减少环节设置,提高效率;(3)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更多的会计准则方面的相关知识,以便公众结合其所处环境,更好地理解准则及其相应的利害关系,增强参与的积极性。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近年来,大学治理越来越引起高等教育学术界和管理界的重视,任何一种大学治理理念与结构的形成都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本文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透过其要求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本质,寻找到治理类型的最佳形式和状态———“善治”,并提出“善治”理念的效率性、民主性、法制性特征。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 世纪80 年代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公司治理理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企业竞争的加剧,公司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经济学将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切利益指向,企业全部的活动旨在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企业只是股东实现利益的工具。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却主张: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是所有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具有的,管理者负有的信托责任是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1]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所以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还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2]。企业的风险是由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独立、平等的。集体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最终要实现的目标。
经济学家们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和认识不尽一致,他们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例如按照相关利益群体与企业是不是存在交易性合同关系,查克汉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以及公众型利益相关者。根据与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克拉克逊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等。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最初是由企业治理问题发展而来的理论,但是企业存在的目的与核心便是追求“利润”,企业中股东的利益是企业的核心利益,企业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仅是维持自己公司正常运转的手段,即达到“共赢”,且企业中股东的战略思维与决策能力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全局、导向性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彻底改变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基本框架不能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某种合理性作为理由。”[3]可见,企业并不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在企业内外追求相关利益者权利的平等、责任的绝对分担都是不现实的。
(二)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
与企业不同,抛开大学由职能的扩展所带来的所谓的“学术资本主义”,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大学(本文主要指公立大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没有股东。“在一个合理的社会里,权力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是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社会组织(如政府)权力。权利是自生的,权力是外赋的,是人们的权利所赋予的或让渡的。”[4]大学里的人员以学生为本,大学里的活动以学术为本,因而大学里的行政性权利便是师生让渡出来,是由学术赋予的,行政性权力的有效性也需要从学术那里得到检验。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的特殊性便在于此,其存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是对立存在的,行政权力需要在以维护学术权力的纯学术意义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效用。“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学术价值,应当是相关行政权力自身的核心价值。”[5]可见,能对大学行使独立控制权并没有专属的哪一类人或者个人(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青岛大学的李福华教授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将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第二个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个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等;第四个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6]。既然涉及如此复杂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大学的决策绝不能顾此失彼,需要在诸多利益者之间寻求共同决策与相互制衡机制,实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大学管理体制创新的一个方向,需要大学的各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参与大学治理的意愿、责任感和能力等,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各得其所,各行其力,并创设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给予支持,实现共同“治理”。然而,对大学自身而言,大学的治理不善一方面归咎于政府的过度行政化,此外也应从自身老化及低效的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在大学寻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善治”理念作为对治理概念的理性认识与理想追求而形成的一种治理结构的理想状态,是一种既有理性驾驭又注重效率的共同治理体系。虽然文中笔者多以“善治理念”著称,但“善治”并不单单指形而上的理想的抽象理念,亦是一种具体的治理结构与治理体系,是治理的目的所在与理性诉求。
二大学的善治理念:突出治理结构的具体化与理想状态
(一)“治理”与“善治”的概念界定及其关系
治理作为一个管理概念的出现远早于20 世纪。作为管理学界的一个专业术语,“治理”是个舶来词Governance,原意主要指操纵、指导或控制,与Government(统治)的含义是交叉使用的,主要指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和管理活动。20 世纪90 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赋予了Governance 区别于Government 的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然未得到正式授权,但却能发挥有效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一种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因此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7]。这种新的管理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 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进行了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8]该报告也突出了治理的四个特征: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不是规则而是过程、既涉及公共部门又包括私人部门、不是正式制度而是持续互动。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学者对治理的概念莫衷一是,但都反映了治理概念中要求共治的思想,要求政府的“无边界”管理方式,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9]笔者在这里更倾向将“善治”的治理理念视为组织内部治理的概念,因为“善治”理念更贴近组织内部的实际要求以及组织集体利益最大化。
何谓“善治”?此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上个世纪90 年代,世界银行将其作为治理的一类形式而产生。善治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10]。俞可平先生在对各家之说梳理的基础上也归纳了善治的六个基本要素构成:合法、透明、责任、法治、有效。“善治”理念的出现并非华而不实的时尚管理新词,而是面对现代管理的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的现实需要的产物。“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善治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管理效率,善治的工具理性立足于民主管理。”[11]可见,“善治”兼具民主与效率内涵,并将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方向的利益取向协调、消解与中和,使之朝向共同的目标,以互动合作的方式走到一起旨在追求效率的管理模式。大学又何以追求“善治”并将“善治”理念作为最理想的治理体系?无疑,“善治”它满足大学自身对己以及社会对大学治理体系构建的理性诉求和呼应。首先,大学作为一个典型的相关利益者的组织,它本身就不是一个“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组织,它是一个以学科和专业为支点发展起来的集劳动分工、信念坚守、权责统一的、庞大的、多权威共存的学术组织。在这个学术共同体的聚集之地,学术权威理应占据最高话语权,这是大学本质———研究高深学问之地所决定的。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学术、道德、理想、信念等),它体现与蔓延在大学各个组织与角落,伴随着大学具生而来,具有自我生长性。“善治”的艺术便是将非权力性影响力与权力性影响力融合起来,创造一种相关利益者共享治理的系统。其次,大学日渐面临着管理的诸多挑战。“大学的学科学术属性决定了大学的职能多样、目标模糊、结构松散、人员独立及机构自主的组织特征,而大学这些组织特征又决定了大学之活动复杂、目标复杂、组织复杂、关系复杂和权力复杂的多重复杂性。”[12]大学本身的复杂性外加和外部相关利益者“打交道”,这使得大学需要注入“善治”理念,实行善治治理。最后,大学也必须寻找一个新的效率高的管理模式。“善治”以公共目标为依据展开管理,其大学内部“公共目标”是以专业知识论证为前提的并经过相关利益群体互相博弈后的被大家所接受与认同的结果,保证了学术、学生等非权力性权利参与讨论并与大学管理高层共同协商的权利,从而规避了决策制定与实施时来自不同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掣肘与摩擦。综上所述,善治是大学的治理目的之一,它保证了大学内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是真正的建立在“人性哲学”(凸显人的价值)之上的治理结构。
(二)大学善治理念的特点
“善治”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一种明智选择,同时它又需作为一种理念深刻地烙印在大学相关利益者的意识里,内化为行为主体自觉的行动。“善治”理念具有以下特点。
1 效率性。“善治”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是以“绩效”为切入点及绩效改善作为管理的目标。“对大学而言,善治的目的并不同于政府旨在削减公共开支而更在于提高办学治校育人的效率。”[1“3] 善治”理念中的“效率”不单单指数量上的提高,更是注重质量内涵式的发展。大学有它自身需要保护与守卫的东西,这是它的稳定性。它在精神上高贵,可却摆脱不了对外界物质资源的依赖。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给大学这样的组织提供资源的人有能力对这些组织行使很大的权力。而“善治”理念便是极大可能摆脱外在资源提供者的不合理的干预,最大化地实现大学自身内部在科学配置、管理等效率的提高,在有限的资源内高效地利用资源,从而发挥大学在办学治校育人中的最大价值。
2 民主性。“治善”理念本身即强调利益相关者共享共治的,权利制衡与互动也是其治理结构和程序上的必然选择。大学治理的民主性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说是由大学的遗传基因———以学术为向心力所决定的,民主意识与气息也一直是大学学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例如“教授治校所蕴含的旨趣是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诉求,它要求给予普通教师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物的决策和管理权力与机会,但不企图独霸权力,也不追求对具体事物的直接管理”[14]。“高等学校除了学术文化的内部冲突外,还有学生文化、管理文化(以管理者为代表)和学术文化(以教师为代表)等三种文化的冲突。”[15]大学的“善治”理念强调相关利益者代表有机会参与决策,它是一个由共同目标支撑的活动,共同目标自身就是一个协商的结果而非仅仅是管理高层左右的决策,同时它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与沟通降低大学组织内部的复杂性。詹·库伊曼甚至认为:“如果复杂性不受约束,那么这个系统就将朝着无序的方向发展。”[16]大学“善治”理念的特点也要求相关利益者多考虑彼此需要和互相尊重,通过稳定的互动关系的建立,降低大学内部的诸多复杂性,提高效用、团结一致驶向统一目标。
3 法制性。在发达国家里,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大学治理,都有一个共同点:依法治理。“德国的大学甚至是奉行“法律主义”的,政府依法律治理大学,大学依法律自治,德国政治生活中传统的“法律主义也渗透到大学的行政组织之中。”总之,法大于权,法律在行政之上。事实上,在法治国家,大体上也如此,而不只是德国。”[17]在当下,我们不仅需要给经济“松绑”,也需要迫切给大学“松绑”,还大学独立自主的权利。不论是依靠何种力量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衡与示威,最根本的就要落实到法。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对教育法治的实现起到切实的作用,形成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依法行事的有效制衡。“善治并不只是依靠理念支配和组织及其个体自觉自律行为过程,还是法规制度建构完善并对组织的运行及其成员的行为具有规制作用的效果,即善治是具有合法性及权威性的结构性规范,善治的组织需要法规制度提供制度环境和保障机制。”[18]大学是个系统庞杂的组织,其法治建构、制度安排需要穷尽相关利益者各方要素并将其统筹在一个系统框架内,这才是“大学善治”的目的,也是大学善治理念的意义所在。
三大学善治理念的实践意义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根据相关利益者理论,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它需要相关利益者共享共治,治理的最终目的与理性诉求是要达到“善治”。“善治”理念的特征符合大学的属性、特征与规律需要,大学需将效率、民主与法制纳入其中实现更好的治理,将自身带入更宽阔的发展轨道。可见大学的“善治”与大学的“统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管理模式,我们需秉持“善治”理念通过一系列的“善治”治理将大学带入大学的理想———至善。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楚的是,大学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学治理结构的建立受大学存在形式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需要建立大学治理结构进而达到“善治”。大学治理是大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前相应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之前,在相应的制度与法律保障还没有成熟之前,每个大学、不同层次类型的大学不能盲目跟风,不切实际地跳跃发展,否则会事倍功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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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铁饭碗”倒逼高校办学创新
改革事业编制,由高校决定自身编制,决定各级各类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是高校真正走上自主办学的第一步。
据报载,日前北京市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提出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进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与此同时,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可以想象,这些改革必将对公立高校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喜是忧,尚难预计。
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的必要性
城市旅游形象是指旅游者在游览城市的过程中通过对城市环境形体(硬件)的观赏和市民素质、民俗民风、服务态度等(软件)的体验所产生的总体印象。它是城市旅游吸引物、城市景观风貌、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在旅游产品生产中对旅游者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城市综合要素在旅游者心目中的反映。总的说来,每个城市对旅游者都有一个趋于一致的感知形象。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形象几乎固化在旅游者的心目中。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就是通过城市地脉、文脉以及旅游市场的分析,确立城市的旅游形象,然后把确立的旅游形象营销给旅游市场,使受众对该城市的形象有趋于一致的认知,从而促使他们对该城市旅游目的地的选择。
从城市的特点来看,形象问题在以城市为旅游目的地的城市旅游中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城市旅游不是以局部的资源、景观、情趣、环境来吸引旅游者,而是以整个城市作为吸引物,由于城市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及多层次性的特点,使得城市对游客的吸引力在游客心目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综合印象,即旅游形象。这就决定了城市旅游发展必须全面实施旅游形象战略。
从市场竞争的态势来看,旅游市场的规模在特定阶段拥有的客源是既定的。既定的客源在众多的目的地之间进行选择,势必会造成竞争态势。随着城市旅游目的地产品同一化现象的增多,城市个性逐步得到削弱,而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可以加强城市的个性,使该城市有别于其他城市,从而在旅游市场上树立独一无二的形象。只有树立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才会提升城市的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才能更好的吸引游客。
从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城市旅游形象战略是城市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城市旅游形象战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主体,而建设的内容有社区居民精神文明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整顿、旅游产品开发等。通过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可以提高城市的可进入性,提升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面貌,生产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提升城市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旅游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作为城市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旅游经济的促进或带动下,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有益于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优化城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管理理论,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影响开始扩大,并促进了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其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等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企业的发展前景有赖于对利益相关者不断变化的利益要求的回应质量。因此,管理者必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待企业,这样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
西方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明确给出利益相关者的定义。1963年,美国上演了一出名叫“股东”(shareholder)的戏。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受此启发,利用另外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词,即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其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个定义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学家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弗里曼(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一个影响公司目标完成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包括雇员、顾客、供应商、股东、银行、政府,以及能够帮助或损害公司的其他团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业中的运用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该理论逐渐被用到旅游研究中。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一些旅游文献中开始出现“利益相关者”这一词汇,1987年marsh和 henshall就旅游者—居民的期望及相互影响在旅游发展规划中的战略价值进行探讨。随后,haywood(1988)、keogh(1990)和neil leipe(1989)讨论了旅游规划中社区参与问题和目的地旅游流分析。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理论开始引起旅游学者深入的研究和思考。1999年,“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出现在世界旅游组织制定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这一旅游官方文献中。
同样,利益相关者理论也应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发挥其指导作用。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大力实施的今天,作为战略实施的核心主体的政府部门,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配合,需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居民、旅游者。一个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的塑造离不开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如果仅是政府参与的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主体其在观念、政策、管理上占主导作用,那么实施的效果是不可能会好的;而一个没有得到旅游者广泛认可的城市旅游形象无疑是失败的。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政府通过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的创建可以提升城市形象,相关旅游企业则可以获得切实利益,社区居民能通过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的建立而获得实惠,旅游者则可以得到高质量的旅游体验。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城市旅游形象实施主体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采取措施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会更有益于良好城市旅游形象的建立,更好地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城市的旅游竞争力。
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协作的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
根据对城市旅游形象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可以得知一个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的创建必须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作为城市旅游形象战略核心主体的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考虑旅游企业、社区居民以及旅游者的利益,积极调动企业、社区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共同为提升城市旅游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努力。
(一)政府
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需要遵循政府主导战略,政府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观念主导。政府的观念导向是至关重要的,政府的提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度颇大。政府应大力提倡和宣传城市旅游形象,比如扩大城市旅游形象在企业和市民中的影响力。政府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能很好的带动旅游企业、城市居民的积极性,在观念上引导他们配合政府共同创建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
2.政策主导。政策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权威性等特点,因此政府在政策上要积极为创建良好城市旅游形象服务。比如政府设立专项旅游资金,城市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城市旅游形象战略的实施,设立专门的款项用于城市旅游形象的创建,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的设计、旅游形象的营销等方面。
3.管理主导。政府管理主导主要表现在:城市旅游形象的设计,给城市旅游形象定位;城市旅游形象的营销,如何把城市旅游形象推向旅游市场;城市旅游产品的生产,围绕城市旅游形象定位,依托本地的资源生产适销的旅游产品;城市旅游形象的维护,城市旅游形象不适应时代旅游发展的,那就要重新设计;城市旅游形象受到损害的,要及时给予维护。
(二)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是市场运作的主体,处于旅游市场的第一线,与旅游者关系极为紧密。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好坏直接影响到旅游者对整个城市旅游产品的评价,所以旅游企业是城市旅游形象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关注企业的利益。
1.引导旅游企业树立形象意识。形象就是生命力,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法宝。形象意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扩大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提高城市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城市旅游形象。形象意识要求企业要有精品的意识,要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旅游市场整顿力度,制定相应的措施鼓励旅游市场良性发展。
2.大力扶持旅游企业发展。为当地旅游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强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旅游企业之间要加强合作,建立宏观整体的旅游概念,实现行业之间,特别是六大要素产业间的“无缝链接”,形成行业之间合作紧密、“休戚与共”的利益合作体。以旅游景点业的产品经营与开发为基础,与交通、饭店、旅行社形成良性的产、销服务网络。
3.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到目的地旅游主要是为了获取一种旅游体验,其美好体验的获得是以贯穿于整个游览过程的各项服务的高质量完成为前提的。因此要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培训工作,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这对树立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的利益是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的一个非常关键而又被经常忽略的因素,正确地处理好社区居民利益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还有利于促进居民的旅游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服务者的重要性逐步凸现出来,并已成为各行各业所形成的共识。作为一个旅游目的地来说,社区居民就是广义上的“员工”,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1.培育热情好客的社区居民。热情好客的社区居民向来被看成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当地老百姓热情高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都很顺畅,就会对整个旅游产品做出满意的评价。旅游目的地良好的态度有助于旅游者满意旅游体验的获得。所以,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中需要培育社区居民的良好态度。
2.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知识的教育培训。旅游知识的教育培训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提高居民旅游意识和环境观念而进行的教育,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实施。通过教育培训最终达到居民对环境保护意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树立对旅游者良好的服务态度。二是为增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生存能力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培训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等。
(四)旅游者
城市旅游形象战略实施其目的就是在旅游者心目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因此在城市旅游形象战略中就要重视旅游者的利益。
1.培育负责任的旅游者。良好的旅游社区氛围的形成需要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共同努力,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能的。心理学告诉我们: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别人。“负责任旅游者”在获得满意的旅游体验的同时,也要尊重当地社会文化、环境。因此需要社会大氛围的形成,培育负责任的文明的旅游者。
2.重视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很有可能就是我们工作中的疏忽之处或没做到位的地方。城市旅游形象的受众主要是旅游者,其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旅游者到该城市来进行旅游活动。因此,在城市旅游形象设计过程中,不仅仅从本地的文脉、地脉来分析,而且还更应注重市场要素。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本地实际为依托,才能更好的设计出适合的城市旅游形象。
3.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切实的利益就是获得高质量的旅游体验,而这一切获得离不开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提供,当然还包括友善的、和谐的旅游环境。游客体验的好坏直接影响对城市旅游形象的评价,城市旅游目的地只有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让游客满意,才能提升城市旅游形象。
总之,城市旅游形象战略是提升城市旅游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同时城市旅游形象战略是个系统工程,在城市旅游形象的各方面,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才会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治理
(一)我国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许多国家不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变革时期,法律体系并不是很完善,想要依托法律法规等外部治理方式去保证公司运作的高效和制度化,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随着我国加入WTO 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如何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经营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下,我国企业不仅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还聘请了外部董事,引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较以前相比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但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多重问题。由于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委托人——股东与人——职业经理之间存在问题,而我国国有企业却面对最为复杂的多重问题,因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层次过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董事会、经理、职工,每一层次都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2、“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加上企业外部人员监督不力,企业内部人员实质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3、监事会监督力度弱。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会只对股东大会负责,而不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但却不能直接对董事会采取措施,势必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二)“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对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启发
1、重视职工参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不会将职工收入的多少作为衡量企业成功的标准,却把职工工资当作企业的损失,说明其忽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现实中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忽视员工的利益要求,导致工人怠工罢工,最终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也离不开一批忠诚员工的支持。相比其他资本,一个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本是最无法复制的。特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可以成为企业强有力的竞争优势,同时,也将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紧结合在一起。
2、保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债权人将资本借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最关心的是安全收回本金和固定收益,对风险有着本能的回避倾向。这种倾向恰好与经营者的过于偏向风险相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对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很高的欲望。
3、完善董事会结构。一个良好的董事会结构是公司创造价值的保证。完善董事会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董事会成员类型,可分为执行董事即内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即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尽量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而为防止独立董事成为“花瓶”,独立董事应由利益相关者集团推荐产生。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仅可以对管理层加强约束与监督,同时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二是董事职能分工,可在董事会内部设立治理、审计、薪酬、提名、社会责任等不同职能委员会。通过细分可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4、强调消费者权益。企业利润的实现最终是靠消费者完成的。若企业的产品质优价廉,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的收益就会随着销量的增加而增加;相反,若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低价高卖,通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来赚取利润或是不正视消费者的要求,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欺压,都会对企业的长久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
5、与供应商建立良好关系。恒大就十分注重与其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积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合作,比如说:与松下、太古漆油、摩恩等国际知名品牌供应商建立了战略直供联盟,从源头上保证原材料如地面、墙面瓷砖、地板、厨具等的质量;召开公司主要材料供应商洽谈会,提高各供应商对恒大的了解,加强交流;举办年度优秀供应商评估大会,评选出“优秀供应商”。这些举措不仅有利于彼此间的合作更加深入和紧密,实现双赢局面,更有利益提高原材料质量,打造高品质的恒大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6、不忘社区利益。
企业与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交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社区提供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比如水、电等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以及购买力等。反过来。企业可以提供社区就业机会,向社区政府缴纳税金,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等。而两者产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一方面。良好的社区环境和高素质的人群是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甚至可以成为企业免费的宣传媒介。另一方面,企业积极承担社区责任,主动参与社区的建设活动,开展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不仅为社区建设做出了贡献,而且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这些无形的资本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德国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
最早提出利益相关者社会观的是Dodd E M,他认为公司的投资者和经理人的决策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会产生外部效应,公司的董事长不仅是股东的信托人,还应该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信托人,利益相关者应包括公司职工、主债权人消费者等。1963年美国斯坦福研究院定义利益相关者为“如果没有其支待,企业将无法生存的组织或群体”。FreemanRE在此基础上将之加以扩展,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也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人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
Michell A提出了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评分方法,明确指出,有两个问题居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一是利益相关者的认定,二是利益相关者的特征。由此.可以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属性上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要成为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至少要符合以上一条属性,否则不能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Michell A关于利益相关者分类的模型是动态的,即任何一个个人或群体获得或失去某些属性后,与企业的关系就会发生转变。
从企业法人产权的角度来看,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因而忽视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富的创造是没有道理的。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人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
二、德国利益相关者制衡下的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西欧社会特别是德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其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也体现了这个思想。德国的公司治理可以被看作是从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出发的机制设计的一个尝试,被称作内部控制和以利益相关者为导向的系统的典型例子。
现在,最具代表性的外部治理机构有三种:一是美英的股东监控机制,它是建立在高度分散的、流动的股权结构的基础之上,形成“市场控制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二是公司治理模式。其经营市场上的股票流动性比较缓慢,取而代之的是通过银行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内部组织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三是日本的“主银行制”和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内部组织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的经营市场上的股票流动性比较缓慢,是通过银行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内部组织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架构上有三个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它们构成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股东大会主要是选举产生作为股东代言人的监事会成员。其他重要的议题包括决定是否发行新股和如何留存利润和发放红利。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将投票权转让给他人,一般是银行来代为行使投票权。
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构成了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特有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法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公司”,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二,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例如职工、企业贷款者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监事会虽然没有插手日常管理决策的直接权利,但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其汇报,并在重大决策上要征得监事会的批准。另外,监事会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事上的任免,并决定管理层的薪金报酬。利益相关者通过监事会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德国,被界定为利益相关者的有:第一是大股东,几乎所有的德国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或几个大股东。这也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显著特征之一。 这些大股东或者是其他公司,或者是富有家族,或者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散户,除非依附于银行,否则很难在公司治理中有发言权。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有直接任命股东代表的权利。
第二是职工,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公司管理的共同决策权,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保证了公司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某些公司(取决于公司的大小)的职工被赋予了控制权。德国的共同决定法适用于所有的职工数超过五百人的有限公司和所有的股份公司。职工可能占到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第三是银行,德国银行主要以三大银行为主,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银行主导的。银行不仅一般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而且持有大量公司的股票,还可以为其客户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德国公司中,最大的股东是银行、公司和创业家族,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以上相关三类利益者构成了公司监事会的主体。构成了所谓的“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债权人作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职工共同分享控制权。 由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组成的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可能会使这些矛盾得到调和,使福利得到改进。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现阶段中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政府控股下的总经理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市场及银行等外部监督的可能性还极其有限。我们通过以上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经验,允许银行参与公司外部监督,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 通过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兼顾股东以外的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以及环境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建立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
1.强化银行的外部监督机能
现在,中国企业的资金调配特征为,80%以上从银行贷款,银行不仅是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公司名副其实的利益相关者,但是,中国银行大多是国有银行,融资后各专业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把握及信息的收集不积极。现在,银行贷款余额中至少有20%以上为不良债权,银行对企业经营及投资的监督机制几乎未发挥作用。银行是最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般具有较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更能起到监控公司发展的作用,从而使公司的存续更具稳定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对银行进行体制改革,使银行持有公司的股票, 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这样公司决策机制不得不考虑银行的作用,由此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银行的外部监督机能。
2.确立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从业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制度。现阶段由于中国的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及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较弱,因此, 职工的持股形式主要是分散的从业人员个人直接购股,享受股东的权利。但从业人员的个体势力薄弱,作为出资者主体其发言权不能直接传达到股东会。借鉴德国的做法,让职工持有公司一定得股份,参与公司的决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还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同时对公司的经营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监督。还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法人),可使分散的股票集中,以持股会这一法人形式对企业施加影响力,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加入公司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非常有利。
3.健全完善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
债权人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破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救济,但在现实中债权人仍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把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所以应当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力,对公司进行有效地监督,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债权人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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