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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营销服务模式;互联网技术;O2O模式;“大数据”营销模式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92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越发成熟,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第三产业发展的一匹黑马,“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逐渐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动力。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稳步提高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购买力不断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需求甚至已经超过了实体经济,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电子信息及技术创新能力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在“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工作中,其市场营销的范围也变得更加广阔,“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 “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模式
1.1 O2O模式探索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又称为线下购买和线上服务相互结合的购买方式,这也是当前最为普遍,已经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快速、便捷的购买方式。O2O模式的优势表现在其能够为消费者范围分布广,消费者群体庞大,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广阔的消费选择。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线上支付,如信用卡支付、储蓄卡支付、微信支付、余额宝支付和他人代付,消费者还能够借助相关途径采取先消费,再进行还款的方式来进行购物,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消费
能力。
消费者还能够进行线上订单查询、动态追踪,实时掌握所购买物品的动态,并能够进行退货和换货,保证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不仅如此,最重要的是,与传统的营销模式借助于报纸、杂志、电视、公交站台广告、电话、人脉等传统途径向潜在消费人群传达购买信息方式不同,O2O模式能够有效地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通过淘宝、天猫、京东、微信营销、微博营销、APP信息推送和网站推广等多种社交工具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有意向购买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寻找到合适的购买信息,形成购买意向,使得传统单行传递变为双向服务,大大提高了购物的便捷性,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加快速、舒适和便捷。
1.2 “大数据”营销模式
“大数据”营销模式也是“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模式之一,“大数据”营销模式指的是在一、二线城市的大中型商场的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客户的购买行为所产生的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分析、计算和整合,深度挖掘客户的购买需求,更加精确地对潜在客户进行记录,以地域、时间、兴趣、关键词、回头客定向等因素进行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定向广告投放,并为客户定制新产品,打造个性化服务,这对商场的服务态度和商场的整体形象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帮助(具体流程可参考图1“大数据”营销模式)。
2 “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产生的必要性
2.1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猛
“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产生的必要性之一在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猛。现阶段,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购物发展迅猛,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机遇。在淘宝、京东、当当、亚马逊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以外,各种具有个性化的中小型、迷你型的有质量的网络购物平台也层出不穷。在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进行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数量直线上升。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6.68亿人,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48.8%,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74亿元。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不分年龄和职业,随时随地均可购物,购物信息公开透明,并且价格比实体店更加便宜,这种省时省力的消费模式已经深入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家庭当中。2016年11月11日,某购物平台推出的购物狂欢节的消费理念,使得在11月11日一天内该购物平台所创下的交易额达到了1000亿以上,由此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影响范围之广。
2.2 消费主体和消费需求发生变化
消费主体和消费需求发生变化是“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产生的必要性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进行互联网购物的群体的年龄段大致在16~40岁之间,故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的人成为了网购的主体。这些年代的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他们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较高,对新兴事物的接受程度也较高,因此这一年龄段的人成为了网络消费的主体,同时也是进行消费活动的主体,其消费力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更高。
而消费需求的变化表现在16~40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人的消费需求逐渐转变为刚性需求,他们更加追求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对生命质感、自我价值的体验有着更高的追求,而网络购物广阔的购物选择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足不出户的消费体验也能够进一步的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3 商家清空库存的迫切需求
商家清空库存的迫切需求也是“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产生的重要内容。就房地产营销来说,居高不下的空房率已经成为了阻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化解卖不出去房的尴尬,清空闲置房,成为了相关人员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为相关人员解决难题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新的动力。房地产营销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消费者近距离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其购房的需求和购房意向,可操作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保证双方能够顺利地进行买卖交易,这样一来将对闲置房的出售有着巨大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3 “互联网+”形势下I销服务模式的优势
3.1 降低营销费用
“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的优势首先在于降低营销费用。正如上文所说的,“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不仅能够通过淘宝、天猫、京东、微信营销、微博营销、APP信息推送和网站推广等多种社交工具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有意向购买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寻找到合适的购买信息,形成购买意向,这样一来将大大缩减卖家的营销费用,能够有效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全方位营销服务
“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的优势还在于能够进行全方位的营销服务。传统的营销模式相比,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在网络上观看到想要了解的购买信息,这对于生活节奏不断加快,越来越忙碌的现代人来说是极佳的一种购物体验,能够进一步激起其购物的欲望,并最终达成购物目的。
3.3 确定有效目标客户群
确定有效目标客户群也是“互联网+”形势下营销服务模式的优势的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营销服务模式的核心和导向是没有目标的,而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的引导之下,相关人员能够通过对客户的购买行为所产生的数据通过分析、计算和整合,真正了解客户的购买需求,并进行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营销服务,避免广撒网的尴尬局面,有效地确定目标客户群,并集中全力为其进行新产品的定制和个性化服务的打造,从而大大提高营销的效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沟通卖家与客户的重要桥梁,在这一过程中,电子商务营销显得非常重要。“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质量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机的重要因素,希望相关人员能对这一问题更加重视,并能够真正地按照时展和人们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将电子信息及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应用到“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工作中,实现“互联网+”形势下的营销服务系统的完善和优化升级,并进一步地提高客户对营销服务系统的满意程度,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吕惠华.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增值服务与模式创新分析
[J].中外企业家,2016,(14).
[2] 虞军.4G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电信企业客户服务模式研
展望2015年,随着年底FDD运营牌照将正式发放,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在4G基站建设开展有效合作,我国将进入一个共建共享、集约建设的4G网络建设时代,4G网络建设步伐将进一步提速,4G基站有望突破100万个,4G用户有望突破3亿。
2、网络空间内容将更加清晰
预计2015年,随着本年度国家网络空间各种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施,形成了有效的震慑,网络空间各种不法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网民网络行为将会有效自律,网络空间将更加晴朗。
3、互联网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将涌现更多的新模式
预计2015年,随着余额宝等成功互联网应用的带动作用,用户粘性的增强,以及对互联网思维和O2O的探索和实践,将涌现更多的互联网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颠覆将更加全面。
4、互联网金融在政策上可能会取得一定突破
预计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燎原式发展将对国内形成强大的倒逼机制,促使中国在金融方面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改革力度,出台相关利好政策,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5、产业互联网化推进步伐将进一步加速
传统厂商已经纷纷意识到互联网化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预计2015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模式将由消费互联网向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并举发展的模式加速推进,互联网技术对传统产业的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全过程的渗透将更加深入,对其产业生态和价值分配格局也将带来深远影响。
6、众筹、众包等将创造更多新业态
预计2015年,众包、众筹等模式将持续火热,改变传统业态,各行各业将加速进入全民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小部分人的生产将日益变为人民大众借助互联网工具的生产,人人都可以成为学者、快递员和企业家,在众筹众包的带动下,更多的人将成为多重从业者和中小企业家。
关键词:“互联网+”,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235-03
一、问题背景
“互联网+”通常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的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通过当今的新媒体技术提升创新力和生产力。而高校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定位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最终的目的是使高校学生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一种对法律的理解和内心的尊重,形成一种内化的法律信仰。在当今的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斥着智能化、互联网的概念,利用好这种新的教育途径能够提高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利用新媒体技术推进高校法治教育的细致化,具体化和实用化。
二、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的问卷调查
为了深入的了解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中的问题和弊端,了解现行的法治教育模式中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融合和互联网与法治教育。在高校学生中开展了此次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850份,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其中本科生占70%,研究生占30%;男生占58%;女生42%,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你认为在安装软件,app时的相关协议重要吗?你会认真阅读吗;
2、在你平时阅读的新闻,观看的视频,浏览的网页中法律信息方面的信息比重为多少;
3、你觉得有关法治教育的网络平台中,你不满意的地方有哪些;
4、现代网络信息和评论对于学生思想的误导作用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的消极作用;
5、新媒体技术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情况;
6、大学生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情况;
7、大学生上网留言内容的分布情况;
8、你在互联网使用中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表一所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认为网络宣传教育的方式对于学生的法治教育有着积极的效果,但不明显。也就是说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结合是受青年学生欢迎和喜爱的,但是如果要起到一种主流的引导教育作用,仍然存在很多阻力。
从表二中能够得出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大学生的网络浏览内容有较大的一部分集中在生活娱乐和其他方面。对于法律时事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走马观花似的浏览,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教育效果。
表三的调查数据反映出大多数学生在平时接触的网络平台中注重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学生对于现有的教育平台并不是很满意。
在调查中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约60%的学生认为现代网络充斥的复杂信息对于思想和价值观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和消极作用。
三、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模式缺乏系统性,学生法律意识低
从调查结果的分析中可以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诸多网络法治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重点不突出致使最终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互联网+”下的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是被学生老师所认可和接受的,但是这种模式缺乏明确的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以及存在结构性差,教育知识散乱重点不突出,形式创新程度不够等问题。另一客观问题是法治教育工作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对于网络途径利用和开发程度有限。这些都给高校在“互联网+”形势下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带来了困难。
另一重要问题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低,对于法治教育工作抱以低糜的态度。认为网络上所宣传的知识存在夸张、虚假、与实际生活关联性差等问题。在方法和形势上不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和激发学习的兴趣。再者,青年学生再利用网络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追求快速高效的心理,而法治教育的开展要求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这两者的矛盾必然会影响最终的教育效果。
“互联网+”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关键应该是通过学生的教育需求来刺激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发,在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改善教育结构体系,最终促进共同进步。
(二)网络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差
从调查中可以总结出许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是提升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效果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如今高校的学生几乎每天都在与网络媒体进行接触,但是利用这些新媒体技术进行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都只取得短暂性、宏观性和形式性的成功。探讨其实际意义和教育效果时则很难经得起考验。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各种网络法治教育或者是普法活动,很多是为了达到数量指标,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也就是指实效性差。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活动在无意间孤立了受教育的对象――高校学生,成为组织者的团体活动,导致最后真正从中收益的学生不多。第二个影响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问题是如何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从各种平台途径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培养个人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互联网+”下法治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利弊共存的“互联网+”形势下的法治教育模式
首先必须承认,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教育功能是极具价值的,同时我们大学生更是处于一个现代化的智能信息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如微信、QQ、微博、新闻网页等平台,以及各种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中得到学习。但是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互联网+”教育模式中也存在着弊端,第一个方面是指互联网模式下的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生对个人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是将各种正确积极地观念、信息包括法律知识、社会热点事件,以及与大学生亲密结合的法律知识等主动推送给学生,而学生主动积极接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改变教育途径,优化宣传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使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起到真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认识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利用网络教育的同时,更应注意网络上不良信息和错误价值观的误导作用,从调查结果就体现出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当代大学生已经认识到这种消极影响,但是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更多的是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四、关于高校法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营造优良的法治宣传环境和法治教育氛围
现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加强要依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积极的正确的社会舆论、良好的道德环境、现代化的媒体宣传在培育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有着细微而广泛的影响。在大力提倡“互联网+”这个概念的新形势下,应积极有效的发挥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社会媒体应传播正能量、充分整合资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生动、客观、严谨的法治宣传,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和氛围。也就是保护和改善法治教育的社会环境,也就是教育的“外部土壤”。同样,高校应为学生树立榜样,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倡导学术公正自由民主创新,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注重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多样化的活动如法律知识咨询室、校园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成浓厚的法治教育氛围,进而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
(二)结合时代特征进行创新法治教育
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拓展了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特点,使法制治教育体现直观新颖。用类似慕课的方式开展名师教学,提升教学水平,增加对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吸引。三微一端的时代已经来临,网络不仅是交友和游戏平台,更应加重学习内容的比重,法治教育在网络的开展迎充分适应三微一端的模式,用可行可信有内涵有形式的模式深入到大学生网民当中去。如法治短片、法治动画、法治海报,可以设计民法、商法、行政处罚等各项内容,让法治以形象具体的姿态展现在大学生网民面前,在校内各部门的官方微信平台,教务平台,电子政务系统内都插入形象的法治教育内容,定可大大提升校园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挖掘学生兴趣,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网络法治教育应该是教育与受教育二者相结合。要让网络法治教育富有成效就必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网络互动的过程。这种平等互动,双向学习的教育模式才能激发教育的活力,提高教育的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优越性。利用网络资源自主培养充实自己才是这种教育模式的最终目的。经历的过程应是主动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自主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应该在“自由、创新、公正、法治”的指导原则下,放开对学生的各种束缚,给学生创造和发挥的空间。如建立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鼓励学生各类法治法律相关知识、热点事件、定期评比优秀学员;第二建立虚拟人品货币,学生的各类优良事迹和行为都能兑换成模拟人品钱币,意义在于倡导学生的优良品格和良好的法治素养是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这些虚拟钱币可以用来购买学分和兑换校园活动的优惠券或入场卷;第三该平台也可以展示学法、守法、普法先进个人,以榜样力量带动学校整体的法治教育氛围;第四鼓励学生参与管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创新管理模式。实现学生自我培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良好结合。另一方面创建文明和谐校园,形成优良的法治教育环境,通过校园广播、网络视频、宣传板报等形式曝光各类与大学生相关的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在学生心中立起警钟。真正做到将法治观念融入生活化为行为准则,体现高校法治教育的实用性。
五、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学生的调查,可以总结出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指出这些问题的同时,针对“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创新,提出创新可行的建议。如文中提到的创建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组建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建立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环境等。最终目的是提高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意义和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和培养起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勇.浅谈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途径.2012,(04).
〔2〕徐德刚.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5,(3):61.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形势 房地产 商业模式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企业间竞争不再停留在产品、技术、人才、资金上,由于以互联网为标志的“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现代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这一切的获取变得更加容易,房地产企业要想在千变万化、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成功,就必须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为已所有,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开创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房地产已步入商业模式竞争时代。房地产业是中国目前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也是最受关注的行业,应努力探讨适合我国房地产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商业模式。
一、当房地产遇见互联网,房产商业模式各显神通
在当前中国经济的新形势下,企业若想自救,需要设计新的盈利模式,培育新的持续赢利能力。互联网经济形势下房地产运营模式冲击巨大,商业模式可以让企业一夜暴富,也可以让它瞬间倒闭,可以使不起眼的传统行业迅速崛起,也可以将相关利益者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产业链,实现共赢,甚至可以使每一个成本点都变成利润点。商业模式的真谛在于设计生态价值网络,使经济活动中利益相关者均能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而创新模式的捷径则是整合资源,共同创富。资源整合包括六个方向:目标相同、理念相近、资源互补、能力互助、机会均等、环境相关。
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人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互联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这些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定相连,形成逻辑上的单一巨大国际网络。这种将计算机网络互相联接在一起的方法可称作“网络互联”,在这基础上发展出覆盖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联网络称“互联网”,即是“互相连接一起的网络”。
如今的互联网外延正在不断地扩大。可以想象一下,再过十年、二十年,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将是与互联网相通的。比如家里的冰箱、洗衣机,以后的冰箱和洗衣机将和互联网连接,并通过互联网提醒人们家中的琐事,生活的所有东西都会连在互联网上。一百多年前当电刚被发明出来的时候,第一批电用户并不是像如今的人们去充值电卡来买电,他们说的是买电灯光,为什么这么讲呢?在第一批的用户里面电只有一个作用,就是用来照亮的,没有想到还有五花八门的应用。同样我们对互联网的感知是非常初级的,几十年后互联网的外延将会更加扩大。实际上互联网会带来很多模式上的革命和创新,我们知道今天大家都在讲移动互联网。但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是要知道移动互联网并不是把互联网简单移动化,不是从PC搬到手机上就可以了。比如手机的随时、随地、随感,手机上都有位置信息、地理信息,可以产生很多新的跟地点相关的模式,在传统的互联网都是做不到的。
其实最简单的互联网模式是三种,信息、交易和人。我们也知道互联网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十多年前互联网在中国刚刚兴起的时候更多是一个门户跟搜索的时代,所以看到更多的是把互联网当作信息的平台。在随后六七年间,伴随着互联网公司的上市,今天互联网公司形成了三大趋势,电子商务、社交平台和移动互联网,一个简单的信息平台在逐渐变成商务平台。
二、如何构建适合房产发展成功的商业模式,实现持续赢利
互联网本身并非就是生产力。何为“经济”?何为“生产力”?经济是由生产、贸易、服务等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有机关联所形成的总体格局;生产力是生产物质产品的能力。在经济运行和生产力发展中,信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与此对应,互联网作为一种快速传递信息的工具,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中,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第一,虽然在现代经济中,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将“信息”列为继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之后的一个生产力要素。但这只是强调“信息”在形成和发展生产力中的重要性,既不意味着“信息”可以取代其他生产要素而成为惟一的生产要素,也不意味着“信息”本身可以生产制造物质产品或直接解决经营问题。第二,互联网可以快速地实现各种交易,在技术上能够解决的问题仅限于交易手续方面,而交易对象还是需要通过具体的配送系统(或服务)才能送达用户,而大量非标准化的产品、价值低的商品或需要用户直接用感官进行判别的商品,仍难以在网上办理交易手续。第三,网络可以为办公自动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提供一个便捷的资料、档案、数据等方面管理的手段,从而为管理效率提高提供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本身不是企业管理活动,也无法代替企业管理过程。显然,互联网的功能是有限的,不能将其过分夸大,更不能将“新经济”仅仅归结为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
“网络经济”只是对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传送和办理交易手续等经济活动的概括,不是对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概括,因此,它绝对不意味着可以取代农业、工业、商业、交通业、金融业等各个产业而成为惟一的产业。不仅如此,“网络经济”还是由众多产业支持的。
房地产市场不是一个理论性命题而是一个实际性命题,商业模式不是理论研究也不是停留在纸上讲的,商业模式是实战型的是可以用的、选的、创造的,是可以复制的。持续赢利是对一个企业不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最有效的考量标准,也是判断房产商业模式是否成功的唯一的外在标准。因此,在互联网经济形势下设计房地商业模式时,能赢利和如何持续赢利也是构建房产商业模式重要环节。
三、对互联网经济形势下房地产商业模式的认识及体会
互联网房地产是一个快速的、大规模的、持续增长的市场,商品资源可以通过选购、开发源源不断的给予提供,而且商品设有一定的挂牌期,可以不断的更新、变化,适应不同时期的市场需要。
互联网房地产是一种正循环的持续发展模式,它是互联网房地产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它通过固定资产价值发行互助金、租赁互助房源、流动资金投资产生利润、互助房源定期销售利润,使互助金基准值增值,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加互助房地产,而更多投资者的加入,使发行更为顺畅,基准值上升更快,资金更充裕、投资回报更丰厚、循环往复,无限发展。
任何一个企业的收入规模根本上都是取决于客户数量及平均客户贡献两个因素。因此要想快速增长,就要设计能快速增加付费客户数量的各种策略,或者是提高平均客户贡献额。而互联网房地产的正循环发展模式,正是保障管理企业快速提高投资者投资价值,扩大投资者群体以及增加投资者投资贡献额的重要保证。房地产由于立足于互联网,服务于实际客户,所以它的传播速度、规模效应将会给管理公司带来不菲的广告收入,综合性的服务内容也能产生巨大的稳定收入。互联网房地产的范围性扩展,还会产生无限的衍生收入和边际收入,这在目前是无法估量的,取决于互联网房地产的发展速度和不断的创新能力。
互联网房地产是集投资、交易、开发、经纪等循环的、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非一般单纯平台。它需要通过各个环节循环运作后形成一个有机的操作流程,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和现代化网络管理技术的结合,它不是任何企业或个人能够抄袭和复制的。
网络思维则是由众多点相互连接起来的,非平面、立体化的,无中心、无边缘的网状结构。它类似于人的大脑神经和血管组织的一种思维结构。比如传统的写作和解读,常采用线性顺序。由于受稿纸和书本有限空间的影响,人们必须按一定的时空和逻辑顺序,来书写或解读某种信息。而电脑写作和解读,信息载体几乎没有空间限制,完全可以突破时间和逻辑的线性轨道,自由翱翔于思维的广阔天地,进行随意的跳跃和生发。它可以在文本的任何一个节点上,增加和补充新的思想内容,删除不合主题的冗余材料,不同的部分可以任意调换先后次序,进行自由组合。
互联网思维”商业模式的打造:
用户需求:挖掘、寻找与满足。
网络关键词:人群/产品/服务定位,如“发烧友”。
互联网关系链:微博、微信、SNS等。
网络大数据:数据分析是决策的基础,类似于市场调研。
个性化定制:千人千面,有针对性的提品或服务。
用户体验:物超所值、让用户尖叫。
四、结语
推动人类社会发展有两大车轮,一是不断提速的信息革命,二是不断更替的能源革命,无论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还是新能源的不断开发,都是在帮助人类克服物理空间上的沟通局限。利用互联网天生的信息高速流动优势,从根本上解构地产行业以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和价值链,克服房地产在物理空间上无法移动的天生劣势。
互联网地产以承载企业高效沟通的高速地产网络平台为核心,化解传统地产以位置和价格为中心给人类带来的一系列安居烦恼,把传统地产的核心能力(地产开发流程)边缘化,使之成为互联网地产企业的OEM,把购房者承受的位置与价格竞争转化为不同城区、不同城市之间的土地供给、配套服务竞争,大幅降低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大幅提高居住者的通勤品质,这既是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关键能力,也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互联网普惠精神的真谛。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起的金融形态,其不成熟性,不完备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迅速吸引了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拓,做出了有效的实践探索,使得金融服务开始面向中小型投资者,不再为大型投资机构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等特性,并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型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对中小型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这些投资者其自身并不具备强大的风险担负能力,一旦破产,就会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与之相关的人或机构都会陷入偿还黑洞,从而引发行业或系统风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困难。因此,警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时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的必经之路。
(二)价值与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是应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其余各个行业开放与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业一直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层改革,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地研究与评估,就是因为金融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各种限制都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有待提高,但还是十分严格与规范的。所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引导我国的金融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为我国的金融改革,金融体制的创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违约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可以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扩大了资本和货币市场的资金量,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这将搅乱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很多政府或机构的战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场回应,因为,散户游民的存在。而且,这些中小投资者,资本量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发生违约,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很多机构或投资者受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创新了很多金融投资模式,如P2P,众筹,私募,网上借贷,分期贷等形式,普遍业务形式就是通过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资本聚合成为一个大体量的资本发展业务,而一旦亏损这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资本运作形式,而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资本少,能力弱,运营能力有限,他们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背书,如果他们经营不善,或者是风险偏好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他们对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是捉襟见肘的,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系统性风险不得不防范。
(二)技术管理风险。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才刚刚起步,很多应用于金融业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十分成熟,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即时的获取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也是一项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互联网技术 融入金融业进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规风险。作为新生的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这一方面还十分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白,也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现在已有很多民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亏损,偿付不力,遭遇挤兑,甚至诉诸公堂,但是因为法律并未对这些领域做出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规范,常常引发众多的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势在必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这些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讨论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
(一)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避免资本在各个市场中进行相互套利,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严格的法案,相对地,在监管层面上,分为证券,银行,保险,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场进行监控,我国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性更加强烈,很难单一界定某一产品是属于那一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混业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注重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凡是政策没有规定到的,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既要在金融监管上防范金融风险,又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统辖过死,扼杀其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则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决策,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波动态势,主要注意异常点和异常值的问题,积极主动干预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够给互联网公司以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且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大幅度创新。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则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开放的结果,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特性,金融监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进行混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必定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