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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Manager' Journal
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主办单位: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3-6067
国内刊号:51-1071/F
邮发代号:62-46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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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经营管理;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的发展不仅与我国的国民生产生活水平密切相关,更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可持续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林业的主体,森林在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建筑建材到环境保护均离不开对森林的有效管理和合理经营。
1森林经营管理与林业可持续发展概述
1.1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林业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不同林木的生长习性和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对于树木进行分类管理经营。不仅要将不同林木进行区分化管理,更要根据用途的不同对林木进行阶梯化的开发和种植,以保证林木生长发育良好和得到有效利用。对于种植于不同区域的林木,需要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特征制定个性化的种植管理方案,以保证林木在不同的环境中都能够健康长大成材。另一个方面指的是要制定林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计划。林业经营管理不仅包括对林木的使用,更重要的是对林业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对于在建设发展中使用较多且容易成活的林木,应尽可能减少对天然林的砍伐,而是采取人工培育的方式来满足市场对于木材的大量需求。同时对于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天然林应立刻停止砍伐,并使用森林养护和修复的手段对破坏区域进行修复重建。另外,对于本身自然条件就比较欠缺的地域,不仅要严禁砍伐、植树造林,还要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缩短培育时间,研发出能够在恶劣环境中存活的树苗并进行大规模的培育。
1.2森林经营管理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林业不仅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林业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而森林是林业的主体,其经营管理的状态则会直接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在过去,我国的森林经营管理以开发和生产各类木材为主,并不注意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修复,从而导致大面积的森林被破坏,木材资源越来越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这一切都成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阻力。要想使林业可持续发展得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改变对森林的经验管理模式,不仅要关注木材的开发和生产,更要注重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发展战略要求针对森林资源实行全新的经营管理措施。
2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管理措施
2.1划分森林功能,明确森林经营方向
森林的功能是多样化的,不同地理位置、不同自然环境中的森林发挥的功效不同。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森林的最大作用就是保持水土;在土地沙漠化严重的地区,森林的作用则为防风固沙;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森林的作用是净化空气;在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的地区,森林的作用则是保护生物多样性[1]。因此,进行森林经营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森林进行功能划分,明确森林经营管理方向,不能将所有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都划分为同一用途,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森林有机地划分为商品林区和生态公益林区,在满足市场和经济发展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的同时,也要满足森林本身的生态功能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2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森林的经营管理不再和以前一样“靠山吃山”,而是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改变现有的森林生态环境。对于需求量较大的商业林可以采取人工培育方式,缩短成材期;面对大量的病虫灾害时,可以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寻找防治病虫的最佳方案,并且培育防病防虫的树苗;面对遭到严重破坏的生态保护林区,可以通过现代生物技术进行生态修复,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2]。
2.3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森林资源的恢复与更新
除了合理开发、重点保护、运用科技以外,森林的经营管理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无论是商业林区的培育还是生态林区的修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的投资依靠一两个单位或者社会的支持是无法完成的,而是需要政府给予大力的政策扶持。这种扶持不仅有利于森林的经营管理,更能够调动社会各界对森林管理经营的关注度和积极性,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到森林资源的恢复和更新工作中。
3结语
森林的经营管理对林业可持续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各界,都应积极伸出援手,投入森林经营管理工作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森林资源充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院内部审计经营管理
一、引言
伴随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持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内部审计渐渐成为一类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管控途径,其价值作用渐渐显现出来。而医疗机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受到众人关注的部门,因此应创建并积极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这恰恰是医院众多管理经营活动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创建现代医院经营发展体制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新医改政策制度下医院强化管理经营,完成预设经营目标的必经之路。
二、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对加强医院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做好医院内部审计最为直接的作用在于可提升医院总体经济效益。新时期,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医疗行业市场中医院竞争性明显增加,同时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考验。医院为取得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全面提升经济效益水平,便需要通过内部审计做好医院管理监督,综合审查以及评估总结。同时,医院管理经营各个年度都制定了目标,细致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可良好的发挥分析总结以及管控监督功能,进而确保医院管理经营目标最终的实现。当前,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滋生出了行业领域之中更多的财务舞弊问题,为有效防控会计造假现象,我们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管控,这样才能真正将医院之中的财务腐败现象扼杀在最初的萌芽状态。
三、医院内部审计现实状况
近年来,较多医院均有目标的设置了内部审计单位以及工作岗位,这对预防医院管理经营活动进程中的漏洞问题,防控违纪违规行为发挥了有利积极的影响,然而仍旧包含较多需要应对处理的问题。首先,医院内审单位机构设置并不健全,其工作内容相对来讲较为单一。当前,一些医院内部审计管理单位通常设置在财务部门之下,或是同纪检单位、监察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这样的设置方式使得内部审计单位毫无独立性,无法凸显应有的权威性,更不能独立自主的组织审计工作,这样一来将明显降低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控力度,使得内审管理作出的评估有失公正客观性。一些部门内审工作职能更多的停留在单一的管控监督之上,所负责的任务、完成的工作较为单一,无法全面深层次的进入到医院管理经营以及具体的服务领域。一些医院当前的内部审计工作通常作用在于事后监督管控,没能重视事前与事中的管理审计,这样将影响内部审计应有评价监控工作职能的发挥。上述环节恰恰导致医院内部经营管理包含一定的弊端,且无法快速的察觉并合理的处理,这样一来医院内部审计将无法为决策管理层提供有用的参考依据,对提升医院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水平极为不利。当前,较多医院主管领导并没有充分重视内部审计管理,这恰恰是医疗行业内审管理无法快速、全面开展的重要因素。大量的医院内审管理仅仅处在手工操作状态,没能根据自身需求研究开发或引进内审管理的工具软件,更谈不上内审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与现代化发展了。医院内部审计事实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需要精通相关技术的人才负责专项工作。为达到良好的实践管理效果,需要内审员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更全面的专业知识。虽然当前较多内审单位均设置了专项内审管理的工作岗位,然而较多审计管理员工却是由长久负责财会工作的员工兼职或是转任,通常此类员工对于审计管理专项知识的掌握极为有限,欠缺内审管理员工应具有的综合化理论知识以及系统化业务知识。另外,医院对于内审管理员工开展的继续教育也存在一定的不成熟性,该类因素均对内审管理任务质量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使工作力度严重的被削弱,还会对内审工作职能的有效发挥形成制约作用。
四、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对策
1.强化领导管理,体现内部审计独立、权威性。医院领导注重内部审计管理是做好基础工作的核心前提,为此应利用多重渠道形式加强内部审计宣传管理工作,令决策领导层人员給予内部审计管理强有力的支持,将内审管理全面囊括到日常经营发展工作计划之中。各级医院领导则应从不同层面提供更大的便利,确保医院内审管理部门具备的独立性,夯实其监督管理地位,进而推进医院内审管理真正实现健康良好的发展,体现应有的权威性以及可靠性。为实现这一目标,医院内审管理部门应受到主要责任人直接的管辖领导,同医院其他部门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同时配置专职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不被受审单位或是其他人影响左右。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更加公平、客观的进行评估判断。
2.全面提升内审员工综合素质,扩充内部审计工作范畴。提升医院内审员工综合素质,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医院开展内审管理事业的核心基础。各大医院应积极引进更多拥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负责内审管理工作,进而全面提升内部审计部门员工的整体素质。医院可利用编制严格规范的考核培训制度,推动内审管理员工积极更新知识结构,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医院开展内审管理工作不应单纯的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伴随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医院内审管理应全面激发在经济工作之中的全面监督能力,持续的面向效益管理进行拓展,进而辅助并推动医院各个职能单位全面提升管理经营工作效率与水平,确保服务与监督的并行发展。
3.做好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可促进内审管理同财务工作、医疗服务工作资源的全面共享,将显著提升审计管理工作效率与实际效果。伴随会计电算化的广泛普及,更多实用、优秀的财务软件涌现出来,因此医疗行业应依照自身实际需要开发现代化的内审管理工具软件。内审员工则应准确的把握时机,通过计算机技术系统的强大功能对内审管理形成有效的辅助,尽早完成内审管理电算化发展,降低排除由于人为误差导致审计失效的事件概率,进而全面提升医院内审管理效率,确保医院经营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五、结语
总之,针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我们只有深入挖掘当前医院开展内审工作存在的不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真正激发内部审计工作核心价值,推动医院经营管理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雪芬;黄晓萍发挥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J].现代医院,2006(06).
[2]冯绪淑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的研究[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06).
[3]石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0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满足便利性需求为目标的新型业态连锁经营便利店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我国便利店商品和服务日益多元化,便利店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连锁经营便利店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定位不明确、忽略信息化建设等问题,提出完善便利店经营管理体系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便利店;连锁经营;核心竞争力
一、连锁便利店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一)便利店的起源便利店(ConvenienceStore)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初的美国,由于当时超市商品品种繁多,占地面积大,且大多位于远离繁华区域的郊区,对于只想购买少量特定商品或者满足当下需求的购物者来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便利店的出现填补了这一购买需求的空白。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便利店“7-ELEVEN”诞生。虽然便利店起源于美国,但在日本的发展蓬勃使连锁便利店真正成为独特的商业零售业态。
(二)便利店的分类便利店通常被划分为传统型和加油站型两种。传统型便利店通常位于城市繁华地段,覆盖面广,以便民性、及时性为营业宗旨,经营日杂用品、洗涤化妆、食品、饮品等为主并提供食品加热、手机充值、代缴水电费等多项人性化服务项目。加油站型便利店通常指以加油站为主体开设的便利店。随着网络与便利店的进一步融合,网络便利店成为创新的便利店种类,通过电子商务与传统便利店形式的结合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商品和服务。网络便利店具有即买即送,送货上门,满足顾客紧急便利需求的要求。
(三)便利店的特征连锁便利店是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在总部的控制下开展统一的经营方式。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统一的门店设计,订货、配送、结算,由总部、各个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便利店有着距离、时间、服务和购物的便利性。便利店在选址上更贴近顾客,门店多,覆盖范围广,经营面积多为50至150平方米,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6至24小时,全年无休,突出及时性、服务便民性,为顾客提供免费微波加热,代缴水电费、银用卡还款、手机充值、代收快递、票务等便民服务。
(四)我国便利店的现状自1992年10月,日本7-ELEVEN便利店进入深圳,中国诞生了第一家便利店。相对于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但连锁经营便利店在我国拥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至2014年我国开设便利店门店总数16832个,年末从业人数7.81万人,年度商品销售额345.97亿元,较2013年增涨了11%。
二、我国连锁便利店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便利店定位不明确便利店是由超市演化而来的,其购物功能在本质上就有所重叠。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便利店与超市缺乏区分,只存在规模大小差异,商品与超市供应商品相似,没有做到产品差别化,日用品的销售价格竞争处于弱势。同时不能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商品和服务缺乏特色,普遍缺乏由竞争力的战略性商品,都是以包装食品和杂货为主,只能购买到大众化的商品,鲜有自主开发或主导别人开发的特色商品,导致便利店和超市这两种业态难以展开差别化竞争,没有凸显出便利店服务性、便利性的特色优势,把满足消费者便利性需求作为便利店的第一宗旨。
(二)选址问题我国便利店在选址策略上与超市相似,多聚集于居民区附近,而便利店的辐射区域范围为300至500米,便利店门店选址过密导致竞争加剧,利润不高甚至导致亏损。
(三)忽略信息化建设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信息化建设早已成为全球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竞争力。而我国便利店行业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深刻,不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获得、分析数据,提升企业供应链效率,信息化程度较低。只当作确认、计量、记录的工具,缺乏利用调查、分析等手段进行配送规划,造成决策失误,经营管理策略不正确,从而导致便利店行业发展缓慢。
三、建议及对策
(一)打造差异性品牌战略便利店应重视与超市的差异性战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求信息及要求,找出新产品的开发设计要求,并选择合适的制造商进行生产或自行设厂生产制造,最终以便利店自己开发的品牌进行销售。与供应商开展合作研发自主品牌商品能增强商品的独创性,增强顾客的满足感和忠诚度,是连锁便利店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同时正确选择商品类型,便利店应主打食品、饮料、急需品、必需品,突出便利店独特优势,把重点放在即食生鲜食品的打造与开发上。便利店还应提供多元化的便利服务,从源头打造与超市的差异性竞争策略,增加代缴水电费、手机充值、公交卡充值、票务服务、快递、代收,发传真、复印服务的同时创新服务类型,开发干洗、家政、宅急便等相关便民领域,凸显经营优势,持续给居民带来更好的服务,不仅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还能避免同质商品导致的价格战,为企业开辟更多的盈利模式。另外,由于便利店职员流失率较高,企业需完善激励机制,定期进行销售人员便利服务培训,增强销售人员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巧,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便利的服务。
(二)多元化选址选址是重要长期性投资,具有长期性、难调整的特点。好的选址要考虑到人口分布、开店成本、城市建设规划、物流供应和竞争便利店选址等,实行多元化的选址策略开拓地铁站、新建高等教育院校校区、大型娱乐场所等新兴市场。现阶段大城市便利店竞争日益加剧,现阶段连锁便利店应发挥本身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聚焦二、三线城市,调整合适的战略规划,走小城镇发展道路,以避开开辟新的销售途径,减少竞争压力,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济效益,扩大便利店品牌知名度,节省消费者的购物时间,满足其购物需求,获得消费者的依赖感。
(三)重视信息化对便利店的影响便利店从自身特点来说门面面积小,储存空间资源稀缺,对库存量要求严格,采购方式多为小批量频繁采购,集中配送,因此要对物流配送体系进行合理的控制管理。便利店应借助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反馈,利用大数据掌握消费者的潜在需求。根据数据库中的销售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优化商品组合,合理陈列商品,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预测商品的未来需求。在内部管理方面,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为便利店员工提供网络岗位培训服务,同时也是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另外,便利店应重视网络的重要性,与电商合作实现共赢,通过线上购物线下配送的方式,在网上购买的商品短时间内便可送货上门,满足消费者的即使需求。
参考文献:
[1]方智勇,我国便利店发展现状与趋势[J],当代经济,2010(1).
[2]徐印州,相晓伟,本土连锁便利店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零售研究,2010(3).
[3]郑玉杰,连锁便利店竞争力评价指标的构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4]雷婷婷,信息化对连锁便利店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暨南大学,2008.
[5]尹雪梅,我国本土连锁便利店应对外资竞争的策略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式样附后)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经营的港口业务种类。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交通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侯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行政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行政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部和上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部和上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