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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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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范文第1篇

一旦“丝绸之路经济带”建立,直通欧洲的货运快车将畅通无阻,不仅能够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对沿线中亚国家的出口也能够实现市场覆盖。

“老外”都吃烟台的龙口粉丝?答案是肯定的。5年前,“龙口粉丝”正式获得欧盟审核,成为我国第一批正式与欧盟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25个国家获得法律保护。自此,销往欧盟的龙口粉丝开始逐年增加,更多的“老外”开始认识龙口粉丝。那么,5年后,在“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下,龙口粉丝是否又能搭上发展的快车呢?

烟台粉丝远销“百国”

3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质监局一行人来到了龙口粉丝的主产区―招远,粉丝已经成其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从行驶的车里远远望去,一排排使用传统工艺正在晾干的粉丝挂在户外,如同银色瀑布一般,用当地人的话说:“这就是我们招远‘一黄一白’当中的‘银子’”。

进入到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这家龙头粉丝企业后,我们发现根本见不到粉丝的身影,因为在现代化的粉丝生产中,全封闭的生产流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先决条件。不过,经过更换衣服、多次消毒程序后,我们有幸到加工车间一探粉丝生产的流程。

首先要将绿豆以及豌豆等原料进行存储,开始淀粉提取,然后需要经过3次的漏粉,最终冷冻烘干并包装检测出厂。

与传统粉丝生产工艺不同,现代化的机械占据了除包装之外的粉丝生产的大部分流程。

据了解,目前烟台拥有粉丝生产企业91家,从业人员近9万人,年产值近80亿元,远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主产区招远有粉丝生产企业70家,年产粉丝50多万吨,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40多亿元,出口创汇2亿多美元。

独一无二的“龙口粉丝”

参观过程中,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在我们的心头:其实,无论是国内与国外,能够生产粉丝的地方与企业并不在少数,为什么烟台的“龙口粉丝”能够如此强势,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呢?

“龙口粉丝之所以如此在市场中受欢迎,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其实都缘于龙口粉丝不可复制的工艺。”龙口粉丝手工技艺传承人郭兰堂说出了其中的奥秘。

郭兰堂表示,早在明末清初,这里的百姓就开始了粉丝生产。经过300多年的发展,龙口粉丝加工的基本方法没有改变,尤其是从豆类中提取淀粉的传统工艺,一直沿用至今。虽然现在企业都能机器生产粉丝,但是在淀粉提取等环节还得依靠技术人员经验进行判断操作,过早或者过晚产出的粉丝,韧性不好。这就如同中医一样,有些地方只能意会,不可言传,这是无法量化的,也无法依靠机器设备实现。另外,烟台本地的气候与水质等独有的因素,也为生产龙口粉丝创造了先天条件。

出口欧洲有潜力

2008年初,龙口粉丝被列为全国10个与欧盟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2010年10月30日,龙口粉丝正式获得欧盟审核,成为我国第一批正式与欧盟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25个国家获得法律保护,龙口粉丝知名度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目前龙口粉丝年出口量占全国的85%,占有国内市场80%以上的份额,“老外”吃的粉丝绝大部分都是龙口粉丝。从企业出口情况来看,目前主要以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为主,欧洲市场出口随着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以后也会不断增加。

从双塔、六六顺等龙头粉丝企业了解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口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他们企业出口占到产量的30%以上,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菲律宾以及欧盟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现在主要的出口还是集中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地区,欧盟地区的出口量这几年也在不断增长,增幅在15%-20%。

“一带一路”的贸易利好

地理标志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药;地理标志;经济学;保护

对药材的地域性要求是中药文化的特色之一,特殊地域药材的形成受到历史、文化、科学、经济诸多属性的影响,最后才成为世所公认的名优品种。[1]正是因为中药药材品质同特殊地域的紧密联系,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于中药产业的发展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具有地域性和集团性等独有特征。地理标志保护同商标权保护有着类似的作用,都是用来判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对中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相关中药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增强地理标志中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经济学为视角,揭示中药地理标志保护所具有的经济意义

一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结构

中药企业是否选择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是这种保护能否带来净效益的增加。用NP表示中药企业净效益,用P表示地理标志保护为中药企业带来的收益,C表示地理标志保护为中药企业带来的成本,则NP=P-C>0,地理标志保护对中药企业才有意义,其经济结构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收益

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对中药企业的收益有哪些呢?首先是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商家的信誉,由于这种信誉的存在,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进行购买从而为中药企业提供的利益,这里将其用P1表示。其次,由于地理标志的广告效应,可以为企业节约可观的产品推广的营销费用,从而导致企业效用的增加,这里将其用P2表示。

(二)成本

成本方面,对于中药企业来说,地理标志保护产生的成本即其保证地理标志的利益充分实现的维权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缴纳给地理标志官方机构的管理费用,这里用C1表示。然后是打击各种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这里用C2表示。

(三)地理标志保护对中药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中药企业净效益NP=P(P1,P2)-C(C1,C2)。要使NP>0,就必须保证P1+P2>C1+C2。地理标志一般声誉良好,深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很多人都希望对其进行了解并购买,对于相应地理标志的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非常高的价格进行购买,而且该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广告效应,可以为商家节约很多的营销成本,此时的P1和P2的值会非常大,总收益P=P1+P2也会非常大,为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当然,对于声誉卓著的地理标志,由于其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会有更多的人试图通过各种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打击相应的地理标志侵权的成本C2也会较大,但其仍远小于P1+P2的值,而且由于C1即官方收取的管理费用固定不变,C=C1+C2虽然不小,但会比P=P1+P2小很多。不仅能继续保持P1+P2>C1+C2的状态,而且企业净效益NP=P(P1,P2)-C(C1,C2)也会变得相当可观。因此,每一个地理标志都是相应中药企业的重要财富,其对中药产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中药企业应当看到,中药地理标志的价值归根结底并不来自于地理标志本身,而是其附着标的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给购买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大幅缩减了购买和使用者的鉴别费用和使用风险,从而使人们愿意付出超出缺少此种信誉的同类商品的价格购买此商品或服务,并且对附有此地理标志的新的商品产生相应的信任。因此,无论是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价格产生的利益P1还是地理标志的广告效应产生的利益P2都来自于商品本身的信誉,而这种信誉则是中药企业提供的始终如一的高质量中药及相应的服务而产生的。如果其产品质量经常性地出问题,而且得不到相应的改善的话,其地理标志价值很快就会一文不名。同商标类似,地理标志终归只是商品的地理识别标志,其价值的来源仍然是作为持有者的中药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而不是地理标志本身。[2]

二经济学视野下地理标志

保护期限对中药企业的影响地理标志保护对持有者来说,因为其所代表的商品经历过长期的历史考验,因此相关产品的质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3]所对应的保护收益和成本相对固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中药地理标志保护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边际成本上升和边际收益下降的情况。由于地理标志保护下的中药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传承下来的久经考验的效果良好的产品,在相应的中药企业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其为市场淘汰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认为这些中药产品的市场周期是永久性的。对于这些地理标志来说,由于相应的中药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地理标志保护产生的企业总收益P=P1+P2以及相应的成本C=C1+C2同样不会发生变化。因此由于地理标志保护导致的企业净收益NP=P(P1,P2)-C(C1,C2)也不会产生变化。因此,地理标志保护产生的社会效用并不会因为时间的延长而出现边际成本增加和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对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样不变。因此对于持有地理标志的中药企业来说,地理标志保护期限越长,其获得的净效益增加越多,最符合这些中药企业利益的地理标志保护期限是无限期的永久性保护。事实上,当前《商标法》还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都没有对中药地理标志保护期限实行任何限制,因此其法定保护期限是永久性的。

三中药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地理标志保护下,很多中药产品获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如“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等有名的中药品种,近年来因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促进作用,无论在价格还是质量上都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长白山人参”,其在淘宝网上的销售价格,从2010年每斤不到一百元,激增到2015年底的每斤300元以上,而且仍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势头有增无减。中药地理标志保护伴随着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其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然而,在中药地理标志保护受到广泛关注的同时,其依然存在以下一系列主要问题。

(一)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产品过少

根据中国地理标志网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已经超过了4000余种。这一数量在2013年底才突破3000种的基础上有了巨大的进步。[4]然而,对于中国幅员广阔的地域来说,几乎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不少其特有的农业土特产,4000余种的数量远不能反映中国具有地域特色的诸多农业土特产的全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对象之一的中药产品同样面临着这样的局面。首先,中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的时间不长,近年来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才逐渐为中药产业所认识,很多富有地域特色的中药产品经营者尚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如广州市有名的凉茶品牌“沙溪凉茶”,就只申请了商标保护,而没有进一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另外,因为地理标志保护大规模开展时间不长,还有相当部分富有地方特色的中药产品仍处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和认证阶段,没有正式纳入地理标志保护名单。最后,很多以特色中药有名的地方,尤其是很多民族药物,都位于经济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相应中药的市场化率不高,当地企业和政府部门缺乏足够的意识和经济力量进行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和认证,导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产品过少。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地理标志保护之所以能起到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中药产品的保护和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相应的中药产品具有其他类似产品所没有的质量特色。对于多数获得相应地理标志保护的持有人来说,都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权利,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相应中药产品的质量,以使其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上发扬广大。然而,很多中药产品在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之后,出于急功近利的目的,其持有人不顾对相应地理标志可能带来的损害,在很多质量低劣,达不到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产品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利用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信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5]这种滥用地理标志保护权利的行为,必然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上的参差不齐,从根本上损害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威,从而导致地理标志保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程度不够

通过地理标志对包括中药在内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涉农产品进行保护,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原产于法国香槟地区的香槟酒,在二十世纪的中国,其几乎成为低度气泡酒的通称。然而,在中国加入WTO之后,香槟行业协会即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要求中国履行保护“香槟”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2013年5月,中国政府正式承认“香槟”作为专用地理标志的独占使用权利。[6]然而,中药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化方面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7]尤其是“中药”本身作为同中国这一地域和文化紧密相联的产品通称,由于中国政府没有将其纳入地理标志保护,目前被很多国外生产的同中国毫无关联的植物药广泛使用,对“中药”的声誉造成了相当的损害。[8]

四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强化路径

前已述及,我国中药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受保护的中药地理标志过少、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国际化程度不够等几个方面。[9]对此,应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大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

受保护的中药地理标志过少最关键的原因是很多中药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形成正确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对其背后潜在的品牌宣传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首先,很多中药企业根本不知道地理标志保护包括哪些种类,更不用说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流程。其次,很多中药企业不明白地理标志保护同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区别,认为申请了商标保护即能解决问题,没必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如广州市沙溪出产的“沙溪凉茶”,就只申请了商标保护而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要使中药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真正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从而积极加入到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行列,就必须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中药行业协会加大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以使符合条件的中药地理标志尽可能受到相应的保护。

(二)加大中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管

针对某些中药企业滥用中药地理标志,生产质次价高的中药产品的情况,必须加大中药地理标志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管。这种监管应当包括三方面:一是授权使用相应中药地理标志机构的监管,二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三是地方行业协会的监管。通过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行业协会三方面的协调,对使用相应地理标志的中药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并接受消费者的举报,对于生产的中药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允许继续使用相应地理标志。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才能继续使用,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其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资格。

(三)加大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协调

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程度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中药的国际化发展。有必要效仿法国保护其农产品尤其是葡萄酒如“香槟”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做法,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谈判平台、双边合作以及多边协调等方式,利用国家的力量推动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尤其应当注重推广“中药”本身作为地理标志保护对象的国际协调。通过加大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协调,为中药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雪梅,李祖伦.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J].时珍国医国药,2007,(9):2311-2312.

[2]曹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机制与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王志本.我国传统名特优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J].农业经济问题,2005,(4):54-57.

[4]地理标志网

[5]郭斯伦,马韶青.我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15,(10):869-872.

[6]黄礼彬.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以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纠纷为引[J].价值工程,2014,(16):294-296.

[7]王笑冰,林秀芹.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比较研究——以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为视角[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25-132.

[8]陈朝晖.论将“中医”“中药”申请为地理标志加以保护的可行性[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9,(7):36-41.

地理标志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理标志;立法保护;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02-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国家。在漫漫五千年的文明发展进程中,各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中国特色的产品更加彰显了中国如此灿烂的文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中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惯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

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原产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中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毁灭地影响。比如:欧洲国家将生产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还有一部分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中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中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机会。因此,在中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二、当前通行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做法

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专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的一种方式。法国是对地理标志探索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民事法庭和有关行政机构可根据原产地名称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根据地理来源和质量等标准,确定原产地名称。这种立法模式充分考虑到了原产地名称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保护力度较强。

2.商标保护。以商标的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法律上的保护,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德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二是以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英国《商标法》规定,“一个含有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的标志象征的证明商标可以被注册”。三是规定由当事人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选择其一注册使用。如美国《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标记应根据本法由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选择。”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

1.商标法保护。19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因此可将地理标志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而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明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即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法第10条第2款明确指出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使用。

把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的模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整体看来,商标法保护尚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众多,如法国拥有“香槟”作为商标,则不能区别该产地内汽酒的不同生产者,势必引起混淆,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第二,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欲想取得长期保护,须屡经续展程序,方可保有其权利的持久性,而地理标志“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即不能落入公共领域。第三,根据商标权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第四,依据商标处分权,商标专用权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但地理标志不可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专门法规保护。2001年3月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3.两种立法模式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在实践操作中的内在矛盾性。这种两种立法模式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在实践操作中本身就有内在的矛盾性。根据商标法,不管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还是作为证明商标,一般都是由当地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能够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的组织持有。由其负责地理标志权的申请注册、许可和管理。而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只有由地方的检验检疫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才有对地理标志权的申请注册、许可和管理。这样一来,两个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势必要产生矛盾。

四、完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1.选择专门立法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当前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加入WTO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需要,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地理标志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笔者认为,中国可以考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2.制定专门机构保护地理标志 。在当前情况下,宜尽快地以立法的形式,理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在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权限与职能。2003年4月的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仍未协调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对标识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由对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有监控能力的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较为适宜。

3.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在确定地理标志构成要素时,《里斯本协定》的具体规定很有借鉴意义。里斯本协定中的地理标志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该标识必须是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次,地理标志必须用于指示原产于该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产品。再次,产品与地理区域之间存在着质量上的联系,即“质量和特性”必须完全或者主要产于该地理环境。如果质量联系不是足够的,如特殊的质量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而不是基本上来源于该地理环境,该名称不是地理标志,而是来源地标识。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因素,如土壤或者气候,以及人文的因素,如该地理区域内生产商的特殊的职业传统。建议比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的质量监督制度。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因此,对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考虑由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制定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同时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

中国五千年悠久的历史,孕育了中国各地丰富的名优产品,在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利用好这一笔巨大的历史文化遗产,去突破由各个经济强国订立的技术标准、专利保护、反倾销措施等所构建的贸易壁垒,提高中国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保护好地理标志,也必将对中国本土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河北法学,1997,(4).

[2]郑成思. 从“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说到民商法的现代化[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3]敖瑜.“入世”与中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4]张炳生.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J].宁波大学学报,2000,(3)

地理标志范文第4篇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这种保护制度造就出世界著名品牌的法国葡萄酒,其中包括香槟酒和干邑酒。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于近几年逐步展开。国内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通道连接到市场,使农户可以分享生产和销售整个市场的利益。地理标志将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一个“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全国各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到目前普遍上涨了15%-20%,其中如“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保护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哈密大枣”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销售价格由过去的每公斤30多元上涨到130多元。另据天津市工商局介绍,“小站稻”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每公斤可卖到4.5元,出口日本离岸价每公斤达48元人民币。

地理标志正成为各地特色经济的一张特色品牌,已经或正在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地理标志也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为了市县的形象名片。如绍兴市的绍兴黄酒、金华市的金华火腿、镇江市的镇江香醋、文山州的文山三七、泸州市的泸州老窖、烟台市的烟台苹果、莱阳市的莱阳梨、平遥县的平遥牛肉等。

地理标志还依据地理标志的整体市场销售总额和地理标志市场完善程度,如有效保护、市场准入、市场秩序、企业结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确定出全国星级地理标志名单。地理标志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各地理标志星级对应的市场销售额为:五星级20亿元以上,四星级10亿元以上,三星级5亿元以上,二星级3亿元以上,一星级1亿元以上。

地理标志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