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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事实上,大部分单位无法“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而是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方式核算记账,使得事业单位成本、费用、损失,难以在“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之间合理划分。因此,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改进之前,其涉税业务的处理与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多差异,会计核算体系制约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精确性。事业单位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对会计核算资料做大量、复杂的调整工作,这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难度。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文件中,有两处提到“事业单位”,一是明确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如果涉及“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对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操作困难较大。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其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致使税务机关对其始终缺少切实可行的事前监控手段。另一方面,对事业单位而言,在会计核算上对“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的划分标准、列支比例等诸多方面政策比较模糊,较难界定。所以,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还需不断改进和完善,尤其对于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计算方法,需予以明确规定。
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实行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非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支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的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其中对于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间接费用,需科学选择分配标准,进行合理分摊。分清“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尤为重要,如果会计核算准确,那么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有关规定,事业结余就是非应税结余,经营结余就是应税结余,可以直接按照企业相同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纳税征缴的理想状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业务性质严格划分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事业单位来说,实际操作具有很大困难。在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性上,多数事业单位并未达到上述要求。
现行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情况下,收入支出没有一一对应关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虽有经营性收入,但成本和费用无法按财务制度进行配比。“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不能严格区分,“非应税收入”占用“应税收入”成本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得额得不到真实体现。因此,笔者在此会计核算基础上,分别对比例分摊法、核定征收法及参考其他国家规定的几种衍生方法优缺点进行分析。
(1)比例分摊法。
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对于“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确定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纳税单位将该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人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人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一应税支出)×适用税率;应税支出=支出总额x分摊比例;分摊比例=应税收入÷收入总额。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缺点是减弱了纳税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它不能准确反映纳税单位的实际应税收支情况,对于非应税收入较多且支出较大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多交企业所得税;同样,对于非应税收入较少且支出较大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法。
对不能严格区分“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税收入总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其中,“应税所得率”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事业单位处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相应比率,也可以统一按照固定比例核定比率。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使一部分事业单位省去繁琐的税前调整过程,大大简化了所得税征纳手续,在一定程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所得税变成近似流转税的税种,使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仅仅取决于流转额大小和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的高低,而与纳税人本身的实际成本、费用及纯收益水平无直接关系。应税所得率依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在档次划分过于单一的情况下,实际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往往采用同一应税所得率,缺乏税负公平性。
(3)其他方法。
一是全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商业活动所得全面免税,而不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与非营利目的相关。如在英国、澳大利亚、波兰等国,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商业收入均可免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所有收入必须用于非营利目的。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区别对待,对于“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小的事业单位,其所有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可以参考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考虑全部免税。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很可能误导其投资选择,使大量资金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风气。对于“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可以在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深化的前提下,使事业单位将营利业务剥离。如事业单位设立公司性质的下属单位,可将其“应税收支”业务转入下属公司运营,由下属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从体制上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分开核算,分别计税,可以提高征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方式只适合具有长期稳定的大比例“应税收支”的事业单位,其设立下属公司单独运营才具有可行性。
二是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适用低税率。有的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成的利润实行全面征税制。如在保加利亚、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从事所有商业活动生成的净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皆须缴纳所得税。该项规定虽然确保了国家税收的征缴,但它使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大。另外,有的国家对“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给予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这是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不能使私人获利,从而获得税法优惠政策的倾斜。如日本法律规定,公益团体参与营利性活动有权享受低档税率。结合以上两种思路,我国可以考虑不再区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而是直接将其全部收支相抵后计算结余,采用一个低于企业适用税率的档次征缴。适用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核定。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事业单位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为10%。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最为简单易行,可以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规定较为机械,尤其对于“非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缺乏准确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方式所得依法征收的税种。其会计核算的产生于会计和税法的区别差异,包括永性差异以及时间性的差异。因为会计核算的利润和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存在两种差异,在核算过程中往往通过“应付税款法”以及“纳税影响会计法”解决。两种方法对应税所得的计算结果和方法基本相同,但是应付税款法可能使企业净利润产生剧烈波动,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形象。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当期所得税经常与应交所得税发生矛盾。本文下面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面临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几条具体的建议措施。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一些问题
1.部分企业隐瞒企业收入。一些企业隐瞒收人的情况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包括;a.通过“预收账款”销售,使得商品在发出后不能及时计入销售记录;b.废品和边角料不计入收入,被纳税人存入私人账户,部分用作员工的福利。c.返利销售。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和物品后,既不入账也不计入价外收人,而是进行账外经营。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使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严重失真。
2.所得税汇算过后的账务处理工作不到位。有很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会忽视对账务处理进行的调整。而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调整账务,将会给未来的账务造成不良后果。比如发生已经纳税处理后的利润在后面的年度又被连续征税等问题,使企业经济负担增加。
3.不能正确区分永久性以及时间性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在不会在本期发生后转回,而时间性差异则可能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后转回。会计核算提出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会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被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在计算当期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了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同时,在被投资企业中分回的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中由于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方法不同也会造成时间性差异。目前,一些企业由于对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不能正确区分,致使本期所得税的费用计算失真。
4.不能通过会计核算有效查补查补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得到汇算清缴后,应对需要进行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必要会计处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有些企业相关部门直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进行科目核算,这违背了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看成企业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也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2)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则进行科目核算,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一般是在本期查上期,所以应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企业不仔细分析查补的所得税,对应补和应退所得税合并处理,致使处理方法出错。
三、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水平的相关建议
1.严格税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收入范围。我国的税法明确规定了收入范围和内容,与会计结果口径不符,进而产生永久性差异。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都有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而在纳税时则按税法规定计算。所以会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期末计算预缴(或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士永久性差异)。经调整后可认为是按税法的规定确认了“收人”。会计上的调整主要是针对“视同销售”行为,即税法规定为“销售”而会计上不确认收人的事项,如工程领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
2.正确区分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包括(1)按会计制度核算时未计入报表,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交纳的所得税;(2)按制度核算时算作收益,而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算的;(3)按制度核算忽略的费用或损失,计算时允许扣除的;(4)前者确认为损失而计算时不允许扣减的。时间性差异包括(1)按会计制度应以后确认,但按税法则需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收益;(2)按会计制度确认的当期收益,按税法规定则要以后期间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判断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依据就是本期发生的差异能否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若不能就是永久性差异。
3.实施会计核算时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尽可能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更能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运用,也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对于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这既符合我国渐进式会计改革,也更符合目前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4.加强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对现有的税法中有关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政策条款进行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二是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做到违法必究。三是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收税,不能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让纳税人能够信任执法人员。
5.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最近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变化很大,但很多会计人员不注重对新的会计事项和税法进行学习,导致处理特殊业务效率低下,还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偷税漏税。所以,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的学习,使会计人员只有懂守法。同时还应强化会计职业道德,使会计职业的道德规范和传统深人人心。
四、小结
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相应的措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质量,对于企业和国家都是大有益处的事。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财务核算
引言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逐渐增加与发展,以及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由于其开发的规模性,时间周期的特点,往往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于较为庞大,那么其税收也是在国家往年税收额度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税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对房地产的税收进行整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政策。其中,虽然这两个税种都是按增值额的计算征税,但是其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采取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形式,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实行项目清算。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将其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出售所获得的利益增值量征收的税种。主要对象是指土地以及其建筑物,主要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其计算尤其繁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以及使用。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其的税负的重要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较为灵活,其活动范围在30%—6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即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获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以其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包括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各种途径所得。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房屋的销售和开发建设工程部分。其缴纳实行汇算清缴,每年缴纳一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及财务核算的差异性
(一)相关汇算时间的差异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实施或销售的项目进行清算,只有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清算,按收入扣除其项目后的增值额度进行征税。一般是在项目完成开发建设,而且其销售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进行清算,如果项目开发建设时间跨度较大,则清算时间就相对延长。如果项目开发建设时间跨度较短,则清算时间就相对缩短。
1、只有当纳税主体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1)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完成,并且销售的。
(2)将未完成建设开发未行决算的项目进行整体的转让。
(3)将土地使用权进行直接转让的。
2、税务部门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主体实行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其进行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达到85%,或以上。或者虽然比例未达到85%,其剩余建筑面积可以进行销售以外的或出租自用的。
(2)在国家允许其销售期开始,已经达到三年,并且仍未完成其销售的。
(3)纳税主体在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缴纳手续,兵器煽情注销其税务登记的。
(4)各个地方区域的有关国家税务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每年只进行一次汇算,不管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完成,每年按照其销售产品的收入减掉其项目后的应纳税的金额进行征税。即为对其当期利润的总额进行计提,中间环节不作处理。
(二)相关计算成本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其成本的方式也有所差异。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在对其开发项目进行成本计算时,有几项基本原则细分其成本的核算。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所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各类耗费的项目为其成本对象。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是否可以对其进行销售。2、将项目的各项内容进行归类。3、将项目建设中的对象的功能进行区分。4、项目建设中的内容根据不同用途功能等进行价格的确定。而相对于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在对其成本进行计算时,只需要按照其功能是普通标准住宅还是非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区分,从而进行分开清算。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规定,通过国家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才是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对象。如果其中含有对项目进行分期开发,或者对其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分别进行清算。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同时又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同时存在,应该对其进行详细分类,再分别进行计算其增值额。
(三)相关扣除项目不同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其扣除项目的方式也有所区别。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其销售总额口述其项目后,对其项目利润进行计提的。其扣除项目主要是包括:其项目建设的成本投入,费用使用,税金的缴纳,意外损失,其它合理指出等几个主要内容。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包括企业支付的购买土地的款项,其项目开发建设的成本,税金的缴纳以及开发费用。虽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内容数量一样,但是其实质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其项目的开发费用,包括管理,销售,财务在内,其扣除的比例不同。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与企业所得土地增值税是按其产生费用的按照低于10%,进行扣除。其加计扣除同样也是不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而是按土地的成本以及开发费用的总和的20%进行额外的扣除。其中开发成本是按照实际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比并且能够取得有效凭证。在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按照国家规定,除规定的的情况能够进行预提外,其他都是按照实际成本的产生进行计税。
(四)相关利息的计算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利息的计算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将其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而土地增值税利息的计算是单独进行扣除的。利息费用是不能计入成本的,需要将其归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其财务费中利息的成分,不能超过按银行同种类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所核算的金额。其他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费用所计算费用低于用5%进行扣除。如有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没有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所计算的总和的低于10%进行扣除。这些扣除的计算方式,都是由各地区政府有关税务部门进行规定的。
三、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日益成长。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对经济对行业的调配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在房地产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中是两个非常关键的税种。要将这两个税种的计算方式,核算模式等进行详细的了解与掌握,有利于提高企业按时按量对国家缴纳税费,不仅仅规范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更加促进了我国税收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规范做出了贡献,对于国家实行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实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125-126
关键词:新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47-02
一、新旧会计准则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大小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此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其中,需要关注的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旧的会计准则来说,核算方法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纳税基础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理论,计税差异部分源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引入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并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或负债时,应该根据资产、负债的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确认计税基础。这就为后续会计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奠定了基础。
2.核算方法不同
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两种确认方式,即资产负债表确认方式和收入费用确认方式。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方式,根据这一方式,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估算未来期间能够抵扣或应该缴纳的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方式上,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式更切合企业现展的需要。
3.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上的差异
新所得税会计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一般原则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原理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类似。其次,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上,对于适用税率的确认,新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上,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减值,后续期间企业应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回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正好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的原理类似,方式相反。
4.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更简化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是相对于原有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来说的,即指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相比于旧制度的核算方式,其计算方式更为简单,即用公示表示为: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二、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方法举例分析
例如,大海公司为一个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33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6.5万,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007年颁布的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5 000万,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7年1月1日,以1 043.27万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票面利率为6%,年实际利率为5%。大海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
(2)2007年1月1日,以2 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五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 000万,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5%。大海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2006年11月23日,大海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 500万元,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大海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年限平均折旧计提,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大海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复合税法规定。
(4)2007年6月20日,大海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07年10月5日,大海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大海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07年12月10日,大海公司被乙公司提讼,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大海公司预计很可能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7)2007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16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万元。
(8)2007年未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9)2007年未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大海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解析]:
(1)依据新所得税准则,大海公司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52.16+200+10+100+160-80=5337.84(万)
实际利息=1043.27×5%=52.16;会计折旧=1500×5/15=500;税收折旧=1500/5=300,差额为200;应交所得税=5337.84×33%=1761.49(万)
(2)大海公司的07年的暂时性差异如下:
账面价值=1500-500=1000,计税基础=1500-300=12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
账面价值=150,计税基础=2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账面价值=100,计税基础=100-10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
账面价值=80,计税基础=80-8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
(3)所以,大海公司2007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33%+200+50+100+80)×25%=13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32.5-33=99.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6.5/33%×25%=12.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2.5-16.5=-4(万)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99.5-50×25%)-4=-91(万)
所得税费用=1761.49-91=1670.49(万)
(4)相应的大海公司0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70.49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5
递延所得税负债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61.49
资本公积 12.5
三、完善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1.熟练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核算方式的应用
新的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完全取代了旧制度下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等三种核算方式,这一核算方法的采用大大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以,企业财会人员应该着重加强这一核算方式的应用。一方面,企业应该以适用的税法为基础条件,准确界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计算确认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去确认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差异。
2.强化新所得税准则实施中的监督监管工作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环境,不然在实施中很容易出现法制观念淡薄、会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等问题。所以,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更新相应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总之,要在保证财务人员充分形式会计权利的同时,确保准则执行的法制性。
3.强化财务会计人员在新所得税准则知识上的培训工作
短时间内的准则变更使得很多财务会计从业人员可能一下没有办法完全适应过来,在实际执行会计所得税核算操作时难免犯一些差错。所以,强化企业财务人员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核算方式的培训,无疑将是有效改进新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田学明.新所得税准则在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8,(4).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