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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结合自己参与说课比赛的活动,对说课的概念、过程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期能为同仁有所借鉴。
关键词 体育教师 说课 注意事项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新课程标准实施的顺利进行,一线体育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展示交流的机会将日渐增多。其中,说课就是广大体育教师首先必须面对的课题,那么,什么样的说课才算成功呢?本人结合自己的参赛活动谈谈说课体会。
一、明确说课的概念
广义的说课,是指教师对教学活动设计和组织的一个以语言为主的表述,展示过程。狭义的说课,是指授课教师在备课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教学设想及其理论依据,以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一种教研形式,它是一种介于备课和上课之间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它对于备课是一种检验与深化,能使备课更加条理化;而对于上课则是一种严密的科学准备。
二、说课前的精心准备
充分而有效的准备是说课成功的基点,也是说课者自我提高的一个过程。只有充分准备,才能提高说课的质量,才能不断提升体育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
(一)编制纸质说课稿
1、指导思想
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指导思想应符合本课程的自身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体现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角色为:研究设计者,管理组织者,朋友引导者),以健康第一”为目标的思想主线,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合作学练的意识和能力,并体验在活动中获得知识与技能的快乐和成功感;培养学生坚强意志,协作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通过师生互动、生生活动,增强情感交流,力求建立民主、和谐、共同发展的现代师生关系。
2、教材分析
对教学内容的出处、课型、课次,应实事求是,交待准确。如行进间单手低手上篮的技术内容,是在水平五目标的引领下,以2007年人教版《体育与健康》课本为依据的球类运动教材。
对教材的地位与作用应作一些具体的分析,即通过该技术的学习,能增强什么样的能力,能促进什么样的发展,培养什么样的精神和达到什么样的水平要求。
3、学情分析
学情分析应具体到学生的年龄阶段,年级、班级,男、女生比例和人数,学生的兴趣爱好以及学生的运动基础,运动习惯和学生神经系统的发展水平,学生在学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并有对应的解决策略。
4、重点与难点
对课堂教学的重、难点的把握要准确,并说明为什么选择这一点作为本次课的重难点。在基本部分的实际教学中,要有为解决技术重难点所采用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及其理论依据。
5、教学目标的确定
注意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认知目标,技能目标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三维目标观的全面确立与体现。
6、教法与学法
教法要围绕教学目标和实际教学条件,并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选择的使用,来突破技术教学中的重点、难点,以达到最大课堂效益。
体育课中的教法有:游戏导入法,视频导入法,讲解法,示范法,巡回纠错法,游戏巩固法,竞赛法等。
学法有观察法,模仿法,想象练习法,分组练习法,合作探究法和展示法等。
7、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是说课的重点,它一般分为开始部分,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结束部分。
开始部分是介绍课堂常规,集中学生注意力,使学生明确本课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以便尽快进入上课状态。
准备部分采用的准备活动,有一般性准备活动和专门性准备活动。在编写说课稿时,应讲清本课为什么要选择这类热身准备活动方式,它与后面基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有何内在联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慢跑类热身,可以较快升高机体温度,可以降低肌肉粘滞性,提高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和灵活性;徒手操可以预先活动关节,预先将韧带拉伸至可承受的最大活动范围,以减少运动损伤,为基本部分复杂技术的学习做好身心准备。
基本部分是体育教师进行说课活动的重中之重,包括:1、示范和讲解技术动作方法,让学生在大脑中初步建立正确技术的动作表象,其中应标明教师进行示范、讲解时,学生的站位队形和示范所采用具体方式、方法等,目的在于便于全体学生能清楚的观察到教师示范的外在运动形式和内在运动实质,也方便教师对全体学生最大范围的关注,增强师生之间的能见度和情感交流。2、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教师应采用一些有效的辅助练习手段,帮助、引领学生自然有趣地进入一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的学练进程。如篮球行进间单手低手上篮技术教学,我们可以在准备活动的球性练习中就安排学生做右手托球向前上方伸臂,腕指挑球,使球沿水平轴向上转动的动作,这样的球性练习就具承接性、针对性和有实际意义,使课堂内容的安排更为严密、连贯、层层推进,并有整体和艺术感。在行进间单手低手上篮的基本部分的教学中,我们可以再安排如下的辅过渡练习:
(1)组织学生进行助跑左脚起跳摸高标志。要求:学生起跳身体腾起后右臂向前伸展,用手掌触标志线,五指向前,掌心向上。
(2)组织学生原地双手作腹前抱球状左脚在前,右脚在后,前后脚距离比肩稍宽,身体重心大部分在右腿;然后,右腿蹬地向前跨一大步,接着左脚迈步蹬地向上起跳,地面上有两个标志供跨越完成“一大,二小并高跳”的动作,在身体腾起后,完成练习1中的手上动作。
(3)在练习2的身体腾起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伸臂挑球的手上动作改为托挑悬挂球,要求使篮球上回旋。
(4)学生抱球完成练习2的脚步动作,学生在腾起后单手低手伸臂托挑球,使球上回旋越过标志线。
(5)将练习4的动作迁移到各小组场地上篮练习。
(6)结合运球,完成“一大二小并高跳”的单手低手上篮练习,在运球行进间,着重强调跨右脚一大步时抱球,左脚起跳腾空时伸臂托挑球,完成练习动作。
在基本部分后期,可以用游戏法或竞赛法来巩固或展示所学技术动作,再由师生进行评价提高。
课的结束部分,一般安排与教学内容有关联的游戏或舞蹈放松,接着进行一些课堂总结,下课等活动。
8、场地、器材的使用
场地布置和较高的器材使用效率是场地、器材的使用的最佳状态,在辅助器材的选择上,能体现出它是最佳选择,具有其它器材所不可比拟的优点。
9、预计课的效果
预计课的效果大概包括:预计课的教学目标完成情况;预计课的平均心率和运动密度;预计学生在课中生理和心理上的获得和感受等。
(二)将纸质说课稿制作PPT演示稿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观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多媒体课件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教学实践,它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视听元素于一体,具有形象化、多样化、生动化等特点,易于营造好的教学活动氛围。
体育教师在将纸质说课稿制作成PPT幻灯片时,要注意利用和发挥PPT的强大功能,制作简单、适用、灵活、新颖的课件,为说课增光添彩。
PPT课件制作完成后,可预先试说两次,一是熟练课件操作使用;二是测算一下说课时间是否合适;三是看看整体效果,完成改进和完善。
三、说课时的现场流程
在说课比赛的现场,说课教师的出场顺序一般由抽签结果决定,轮到自己上台说课时,首先,自然地打开自己的课件。其次,是向评委与同行问好并作简要的自我介绍。接着介绍自己今天说课的题目及本次说课分几个部分;然后,依次展开,结束后谢谢大家。
在说课中,体育教师应关注以下一些问题。
(一)说课时要注重语气、语量、语调、语速、语感,要用“说”或者“讲”的语气,而不用“读”或者“背”的语气;普通话要标准,内容表述要准确、清晰,用体育专业术语。在说课中,生动、形象,富于启发性和有节奏感的语言,能给听课评委和同行以美的享受。
(二)体育教师在运用课件操作进行说课时,可以使用一些肢体语言来配合和丰富自己说的动作,把平时上课时的“精、气、神”展示出来,要把握好情绪,要自信。做出的动作要自然准确,落落大方。另外,要适当地与下面评委、教师保持一定的目光交流。
(三)教师在说课时,要按照课件顺序和详略进行说课,不能额外发挥,更不能跑题,要控制好时间分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过程上,这是重头戏。
四、说课后的积极反思
关键词:死亡赔偿;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固有损害主义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09
一、引言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此可知,生命乃自然人之所以具有人格的基础,自然人因有生命而存在,生命不保,则万事皆休,故生命权为人最重要之人格权,其不容侵犯,自不待言[1]。然非法侵害他人生命之事件,难免有发生。而正因为生命的存在乃一切权利义务享有的基础,所以当死亡实际发生,一切损害赔偿对死者来说,均毫无意义。“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是很小的,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由另外一些人承担的,如近亲属、生活伴侣、雇用人或交易伙伴。”[2]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因而民法真正可以做的是为那些与受害者有着密切关系的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使他们能够尽快地从不幸中恢复过来。其中,实际支付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为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所广泛承认,在我国也并无太大争议。而至今仍存在较大疑问的是,死者近亲属还可就哪些消极财产损害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是其因死者逝世而丧失的扶养利益,还是其因此丧失的继承利益,抑或是其他?我国学界目前流行的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对立的赔偿模式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受害者近亲属的救济需要?这些问题均值得再行探讨,以供日后立法改进所用。二、学说上关于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不能共存之见解分析普通人的一生,其所得收入中一部分首先会被用作日常的生活开支,从而使他的家庭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是为扶养利益;而其余部分则往往会被转化为积蓄(例如银行储蓄或者房产等),在他死后,为其继承人继承,是为继承利益。因而从死者近亲属角度出发,其所遭受的损失既应包括扶养利益丧失也应包括继承利益丧失。从一般常理出发,死者近亲属自然可以要求加害人同时赔偿其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损失。
然而现实情形并非如常理一般。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因侵权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时,对死者近亲属之损害赔偿,立法例上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法制。所谓扶养丧失说即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其近亲属对于因此而丧失的扶养利益,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而继承丧失说则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3]。其中,大多国家地区,如英美、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包括日本学说,均采扶养丧失说。而只有少数国家,坚持继承丧失说,如日本判例及美国少数州。由此,从立法例看,似乎扶养利益的赔偿与继承利益的赔偿在性质上相互排斥,因而法律只能选择赔偿其中一项,且扶养丧失说显然更受青睐。
与各国立法实践区隔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一致,学界也多认为二者不能并存,且扶养丧失说更为合理。学者们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在坚持固有损害主义模式下,消极损害赔偿只能采扶养丧失说
在侵权致人死亡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作为非直接遭受加害行为人,仍然得以通过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历来存在继承主义与固有损害主义两种不同学说。其中,继承主义认为,当生命权受侵害时,受害人因此所受损失之赔偿请求权,先由受害人本人取得,嗣后在受害人死亡时转移至继承人,由继承人取得并行使。而固有损害主义则认为,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乃是基于其自身因死亡而导致扶养等固有利益的丧失而产生,并非是从死者那里继承取得。虽然继承主义与固有损害主义都可以解释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何在,但较之继承主义,固有损害主义显然更符合情理,更容易被人所接受,也更多地为立法所采用。“一个被杀死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这种说法似乎有些嘲讽的味道,然而这却是为欧洲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事实,无论如何,致人死亡者都无须再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了。”[2]82事实上,不仅欧洲各国法律认为已死之人不可能还会有所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放眼全世界,这一观点也依然成立。 日本判例虽然一直坚持“继承肯定说”,但这是与日本立法者本意相违背的,且日本学界通说也认为应采“继承否定说”。(参见:孙鹏“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7):1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谢慧阳:论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之可行性——对死亡赔偿中消极损害内容的再澄清有学者正是在这一前提下认为,根据固有损害主义, 第三人只能就其自身固有利益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项目一般包括丧葬费,扶养费,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的抚慰金等,因而依固有损害主义获得的扶养利益损失赔偿和抚慰金赔偿数额, 一般都要远远低于依继承主义获得的死者余命损害赔偿数额[4]。之所以如此,在于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理论上,人既然因死亡而失其作为权利主体之能力,逝者已矣,生命权受害者本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由发生,继承人当然也无从继承[5]。“因为根据一般规则,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损失属于死者生前财产损失时才能为继承人继承。正如苏格兰损害赔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死后任何期间内财产的损失均不构成可由继承人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英格兰1934年《法律改革法案》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基于继承人的利益可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死者死后的收入损失。即使在计算被抚养人的赡养费时是以死者死后假定的收入为前提的,也不影响这一原则的正确性,因为,无论其计算基础如何,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始终是死者近亲属自己的权利。”[2]91
(二)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有重复赔偿之嫌
在对继承丧失说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依照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6]。由于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必然是出自于死者的未来收入所得,如果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收入,那么其中就应当包含他所扶养的人的扶养费,即使他生存时也只能用其收入中的一部分扶养他所扶养的人,因此,在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收入后,就不应再赔偿靠死者扶养的人的扶养费[7]。因而世界上也从未出现过哪一国民法典兼采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
(三)采继承丧失说会造成逆继承这一明显不合理现象
依继承丧失说,死者继承人可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死者如尚生存时可能带来的继承利益。当死者较继承人年长,则依照常情并无太大问题,但如果死者是年幼的子女,则就会出现逆继承的不合理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子女可以在父母过世后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很难出现父母可以获得子女正常一生所积累下来的全部财产。但如果采继承丧失说,则这种有违常理的现象就很有可能发生。甚至子女生前还并无任何积蓄,也不影响其父母可以提前支取他今后一生所能获得的全部劳动收入,并且由于子女生命预期更长,计算出来的这一数额还往往会较为庞大。这种被害人是卑亲属,而尊亲属继承者因此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额反而更多, 甚不公平。因而,现在采此学说的国家越来越少[8]。
(四)继承利益过于遥远,具有很强的盖然性,不应当考虑
死者近亲属继承利益的丧失显然并非是其继承权直接遭受侵害,因为其所谓的继承权在此时并非一项真实的权利,而是处于一种潜在的状态,因而更接近于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权利。并且在今后,这种所谓的继承权也完全有可能被被继承人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排除,可见,死者继承人的继承权能否由抽象存在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现实的继承权是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9]。因而,继承利益在本质上属于通常所说的纯粹经济损失范畴。对此,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由于扶养利益更为现实,因而近亲属可据此主张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而对于收入损失(继承利益丧失),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只将其作为过于遥远的损害, 从赔偿体系中被排除出去[10]。
三、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之可行性分析如前所述,无论是从各个国家的立法例,还是主流学者的观点来看,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似乎都不可能共存,它们之间的壁垒近于牢不可破。并且扶养丧失说较继承丧失说来说明显更加合理,也更为立法所认可。然而,即使是所谓的大多数国家做法,即便是主流学者的观点,也改变不了继承利益既存这一事实,也改变不了如果继承利益丧失得不到赔偿将造成的死亡与重伤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失衡的不利后果。依笔者所见,这种表面上的大多数选择与主流观点实际上不过是“以讹传讹”,并不可靠。
(一)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
首先,固有损害主义模式下,消极损害赔偿并非只能采扶养丧失说。固有损害主义与继承主义是对死者近亲属请求权基础即请求权来源而言的,而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则描述的是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内容。这两对概念间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固有损害主义不等于扶养丧失说,而继承丧失说也绝不相当于继承主义。
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基础,与多数学者一样,笔者亦认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固有损害主义显然都更加合理。一个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也自然随之消灭,不可能再产生所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为继承人继承。即使为解决这一矛盾,坚持继承主义的学者们发展出了诸如“时间间隔说”、“极限概念说”、“死者人格存续说”、“同一人格继承说”等多种学说,以期克服这一难题。然而,正如末弘严太郎所言,“大体上试图承认不使用难度很高的技巧就无法说明的结果的做法,恰恰说明其本身存在错误。”[11]坚持继承主义的学者如此费尽心思让死者得以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绝非是为让死者“死得其所”,究其根本,最终仍然是为了生者得到更多的赔偿。与其如此曲折地假借死者名义来为生者“谋福利”,不如坦率地承认逝者已逝,法律真正要保护的是生者的利益。因此,坚持固有损害主义,从死者近亲属角度分析其所遭受的损害,并予以妥善地补救,无疑才是正确的选择。
但坚持固有损害主义并不意味着只能独采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与继承主义并不相同,其强调的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继承人本应有的继承利益不可能实现,继承人因此可就其继承利益丧失请求赔偿。很显然继承丧失说针对的是死者近亲属丧失的本应取得的继承利益的赔偿问题,在这里,死者近亲属获得的对继承利益的赔偿请求权与对扶养利益的赔偿请求权一样,均来源于其自身固有利益的损害,并非继承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学者将否定继承主义的理由用来否定继承丧失说,近乎于南辕北辙。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皆是与被害人有特定身份关系之第三人现在或将来所能由被害人取得之利益,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应得作相同处理[12]。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死亡与重伤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失衡的不利后果,才谈得上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了妥善的救济。
其次,继承丧失说不等于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赔偿说,并不包含扶养利益赔偿。众多学者认为,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因该项费用(扶养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13]。学者们之所以会有如此认识,实际上与他们借否定继承主义的理由来否定继承丧失说的道理是一样的,其所犯的错误,均是将对死者近亲属继承利益的赔偿与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混为一谈。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学者将日本判例采继承主义的做法归入继承丧失说的原因所在。事实上,日本判例在坚持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乃是通过继承而来(继承主义)的情况下,其赔偿的既不是死者近亲属的扶养利益,也不是死者近亲属的继承利益,而是死者的未来收入损失。死者近亲属的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虽然都是来自于死者的未来收入,但从损害赔偿法的角度分析,这种“源”与“流”并不能等同。
正如各国学界通说所认可的,被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其如果尚且生存而本应获取的利益(如未来收入)不能成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究其原因,在于该未来收入损失乃是对死者而言的,死者已逝,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从依附,自然无从成立。况且基于民事责任之损害填补原则,有损害,始有赔偿,就死亡而言,因为死者已不在人间,难谓死者有何损失,基于损害填补之思想,即无损害赔偿之必要[13]。因而,笔者并不赞成日本判例所采的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赔偿模式。
但继承利益显然与死者未来收入有所不同,其针对的是死者近亲属的固有利益。继承利益赔偿请求权并不因死者的逝世而终结,反是因死者的逝世才发生。由于继承利益的计算本就必须预先扣除受害人本人的必需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因而两者之间并没有重复的可能性,所谓重复赔偿的担心实属多余。
再次,逆继承乃正常现象,并非因采继承丧失说而出现,也不具有可谴责性。逆继承现象,乃是依年龄降序死亡的一般自然规律出现例外时,继承法制所必然内含的矛盾[14]。而并不是因为采取继承丧失说而产生的独有问题。死是无法挽回的,它本来就是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使死亡来临的原因,年龄自然是很重要的一个,但绝非是唯一一个。死神并不是一个很守时的家伙,它总是不期而至,根本不会去理会意外死亡给人世间所带去的痛苦。尤其是在如今这样一个处处充满危险,但同时人类的平均寿命又因为医疗科技的进步得以大大延长的社会,年龄在决定生死方面,重要性越来越被降低。从而所谓的逆继承现象也并非那么罕见。
并且逆继承现象也并没有什么可谴责的地方。人不可能独自存活于这个世界上,几乎每个人都属于某个家庭的一员。在这里,情感上的联系使得财产规则不再那么泾渭分明,人人都在为整个家庭而努力。尤其在我国,家庭观念往往较之个人,更为人们所重视。的确,依照最为正常的情形,死者如尚生存,其一生的积累应为其子女所继承。但此时,由于假想中的子女并不存在,故而继承利益赔偿请求权只能转由同样为其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取得。即便如此,这也绝没有违反死者生前的意愿。这不过是民法对不幸事实的一种不得已的处理方式而已,并没有什么可谴责之处,相反,有的只是一份对死者家庭的真切关怀。
最后,继承利益具有极大的盖然性并不代表不应当对其进行救济。不得不承认,民法在死亡赔偿方面的确实是有些勉为其难了。生命性质本身就决定了死亡赔偿与一般的损害赔偿必然不同,具有极大的盖然性。人的未来永远不可能借助完美的逻辑加以推演,在死者生命终结之后,对其本应拥有的未来做任何假设都是毫无根据的。因而,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的消极损害内容及其计算实际都是建立在高度主观臆测基础之上的。民法所做的,与其说是发现损害额,不如说是创造损害额。依照这样的方法所做出的消极损害赔偿无疑都必然带有极大的或然性。
在这一点上,不仅继承利益如此,扶养利益同样也并不例外。死者日后的扶养能力、扶养时间以及是否会实际扶养被扶养人也都不过是一种假定。但这并没有影响各国立法上对死者近亲属扶养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普遍认可。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被害人现在无扶养能力,被害人家属能否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1965年度台上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害人虽尚无扶养其父母之能力,但其父母将来既赖其扶养,苟无反对情形,不能谓其将来亦无扶养能力。侵害被害人将来应有之扶养能力,即与侵害其父母将来应受扶养之权利无异,其父母得因此诉请赔偿。”[15]之所以如此,在于死亡赔偿不仅涉及的是损害赔偿额的算定,更具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对于一些重要的权益,当其处于或然性时,民法更应当采取肯定的观点,以期更为全面的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由于死亡赔偿必然具有盖然性,因此从尽量给予死者近亲属妥善救济的角度出发,立法者不仅应当考虑实际发生的损害,还应当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害,否则就将造成极为不公的现象发生。由于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都是来源于死者的未来收入,依正常观念其本应当都是存在的,且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应作相同处理。
另外,继承利益虽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但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已为世界各个国家立法所认可。并且我国立法也未如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一样区别权利与利益而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将二者统一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进行统一保护。由于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一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且并不会造成广泛的诉讼,能为普通人所合理预见,因此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并无任何问题。
(二)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学者在总结各国死亡赔偿模式时,认为立法例上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法制。其中,大多国家地区采取的是扶养丧失说。而只有少数国家坚持继承丧失说。但这实际上只是学说上的一种概括,具体到各个国家,其规定并不一致,与我国扶养费的相关规定更是有着很大的差异。
在美国,“经济损失原则”是法官考虑死亡赔偿的基础和范围,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假如死者在世,其将能够给予其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经济贡献”是多少,而“经济贡献”的计算则需要结合死者的“预期寿命”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受害人在死亡当时的收入情况[16]。计算步骤一般是首先计算死者的可得收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其年收入、预期的工作年限、福利等;其次扣除死者应有的支出,包括个人消费、税收等;最后得出死者本应有的“经济贡献”。在英国,情况也相类似,其扶养费损失额为被害人在预期生存期间可获得的收入扣减其个人消费后所得数额[17]。例如,如果原告是死者的妻子,她就有权依据1976年的《致人死亡事故法》获得丧失经济供养的损害赔偿,在典型的“中等收入”案件中,若没有未独立孩子的,可能会判决赔偿丈夫2/3的净收入[18]。
以上国家规定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死者的预期收入作为死者近亲属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并扣除死者个人必需的费用。因而,其实质上赔偿的是死者如尚生存时本应给予家庭的全部经济贡献,并非只限于死者近亲属实际的扶养利益。
与此不同,在德国,被扶养人在死亡人于自己可能的生存期间内将有义务给与扶养的限度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以双重方式受到限制,即通常通过扶养债权人的需要扶养和(死亡的)扶养债务人的给付能力进行限制[19]。例如,在无小孩家庭,当丈夫逝世时,妻子的扶养请求权数额应当为,丈夫按照自己的收入比例应当负担的固定家用支出及妻子个人需求费用(即家庭总收入减去固定家用支出的余额的50%),再扣除妻子因丈夫死亡而无需再负担的丈夫的个人需求费用部分。可见,在这里死者近亲属可得请求赔偿的内容较上述国家更接近于本来意义上的“扶养”。然而,即便如此,对于在家庭固定费用支出以外的剩余收入,德国最高法院一概认定全部剩余应平均分配于夫妻二人。即拟制家庭的全部收入均用于了家庭消费,而无任何的储蓄[20]。这实际上是将继承利益概括地包括在了扶养利益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被害人死亡时虽尚无扶养能力,但法定扶养权利人对其将来的扶养利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21]。而关于扶养费之损害,检视法院之判决,除极少数以平均消费支出或以最低生活标准为依据外,几乎均以当年度所得税率条例所定扶养亲属宽减额为计算依据,以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扶养费之赔偿有偏低之倾向,不能反映被扶养人真实之实际情形[22]。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可得请求的扶养费数额在计算上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并且数额上较英美等国明显偏低。
反观我国,扶养费的作用更是被确定为维持被扶养人基本生活需要,得以请求扶养费赔偿的权利人及扶养费数额均被严格限定。权利人上,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时间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数额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且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可见,各个国家所谓的“扶养”均有所不同。而我国的“扶养”无论是在数额上还是覆盖范围上,均远远不如其他国家。即使是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台湾地区如此规定尚且被批评“人命”不受重视,如果祖国大陆地区亦效仿其他国家采扶养丧失说而置继承利益于不顾,则必然造成死亡赔偿数额的大大降低,从而可能引起社会新一轮的声讨浪潮。同时,各国的相关规定及配套措施与我国也均有所不同。因此,在理论上仍有其他出路的情况下,贸然追随其他国家采扶养丧失说并不明智。
相反,在我国,继承利益一直备受重视,兼采继承丧失说有着其重要的意义。中华民族有5000年历史,其间形成和积淀了以儒、道、墨、法为主要代表的厚重民族文化,注重节俭是这些文化共有的重要内容。同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历经磨难,在磨难中这种崇尚节俭的民族文化被不断强化,法律规则内在演进的过程中亦打上深刻的文化烙印[23]。节俭的文化也并没有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消失,相反缺乏安全感的中国人依旧继续固守着这样的一种习惯。 或许正是在这种文化习惯的作用下,使得我国扶养费的目的被确定为维持被扶养人基本生活需要。其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我国居民消费能力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最终消费率严重偏低并持续走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 2000年至 2007 年我国最终消费率分别为62.3% 、61.4%、59.6%、56.8%、54.3%、51.8%、49.9%、48.8%,其中2007年比2000年降低了13.5个百分点,并创历史最低水平[24]。与节俭的文化习惯相对应,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就一直有“存钱”的习惯。“存钱”不仅指将现金存在银行,更是指将钱转化为家产。每个中国人都希望有一间自己的房屋,置一份自己的产业,以便日后能为儿孙后代留下一份丰厚的家产。这里面当然也有为自己晚年生活做打算的因素,但可能更多的还是与中国传统以家为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有关。正因为如此,我国居民储蓄率才一直居高不下,且近十年来仍保持不断上升的势头,远远将其他国家“甩”在后头。(见下图)而购房消费也自然就成为了普通中国人一生的最大支出。从而,在中国,一个人死后所留下的一辈子的积蓄(继承利益)往往格外庞大,因此显得格外重要。西方发达国家则一直以超前消费著称,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扶养利益才是他们关心的焦点,继承利益反而并未得到太多关注。因而,在我国将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分开,同时设立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两个赔偿项目,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
各国总储蓄占国民收入比 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
(三)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
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显然也更有利于保护死者近亲属及其他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人的利益。首先,被扶养人与继承人范围往往并不一致,无论是单采扶养丧失说或继承丧失说,均难以周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较为狭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继承人而无被扶养人的情况,单采扶养丧失说不仅会造成继承人利益无法保障,更有可能导致根本没有权利人的情况出现,从而使加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同样,单采继承丧失说也可能会牺牲一些被扶养人的利益。虽然继承人覆盖范围较宽,但是法定继承要受到继承顺序的约束,因此,并非所有继承人都可以最终享有继承利益。有些人虽然与死者有扶养关系,例如特定情况下的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死者的兄弟姐妹,但由于他们继承顺位靠后,最终也并不能得到救济。从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看,赋予那些与被害人虽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实际受被害人扶养的人以赔偿请求权,已成为死亡赔偿立法发展的趋势。而这些人几乎都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因此,单采继承丧失说,并不合时宜。其次,在内容上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也并不相同。虽然目前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扶养内容早已超过了其本身所涵盖的意义。但是就我国而言,扶养费一般指的就是实际的生活支出,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被进一步限制于维持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如果仅赔偿扶养利益的话,那么死者近亲属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周全的保护。反映到现实中即是许多之前富足的家庭将一落千丈。死亡带走的将不仅是他们亲人的生命,还有原本安乐的生活环境。这样的结果必然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因而,从当事人利益保护角度来说,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为正确。
四、结论对于死亡赔偿中消极损害的内容,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的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然而这种看似合理、并有各国立法例支持的认识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产生这一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将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内容相互混淆,认为固有损害主义对应扶养丧失说,而继承主义对应继承丧失说。殊不知继承丧失说针对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继承利益赔偿,与继承主义下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赔偿并不一样。立法例上所谓的大多国家地区均采取扶养丧失说也只是学说上的一种概括,具体到各个国家,均有所不同,没有必然的参考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在理论上仍有其他出路的情况下,贸然追随其他国家采扶养丧失说并不明智。相反,在我国,继承利益历来受到重视,因而将其与扶养利益分开,同时设立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两个赔偿项目,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而这样做显然也更有利于保护死者近亲属及其他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为合适。JS
参考文献:
[1]刘春堂.侵害生命权之财产上损害赔偿责任[J].辅仁法学,2007,(34):123.
[2]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M].焦美华,译.台北:元照出版社,2003:84.
[3]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8.
[4]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4):114.
[5]陈秋君.论侵害身份法益之民事责任[D].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2008:42.
[6]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35.
[7]韩松.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损害及其赔偿请求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3):45.
[8]邵世星.间接受害人制度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4):19.
[9]魏彦珩.论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J].法治研究,2011,(9):50.
[10]赵敏,眭鸿明.论死亡赔偿金的制度价值[J].南京社会科学,2011,(12):92.
[11]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78.
[12]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过失责任为重心[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7:147.
[13]陈聪富.人身侵害之损害概念[J].台大法学论丛,2006,(1):56.
[14]孙鹏.“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58.
[15]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60.
[16]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64.
[17]孙鹏,徐银波.英美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
[18]马格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M].谢鸿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7.
[19]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02.
[20]刘昭辰.“民法”第192条第2项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特别是“家庭扶养请求权”丧失的损害赔偿计算[J].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13,(1):43.
[21]姚志明.侵权行为法[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6:231.
[22]苏惠卿.日、台间关于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J].月旦民商法,2005,(7):75.
2.没人想起,没人记得,就跟死了一样,这样挺好。
3.望你一切安好,我们也不可能再遇见了也不可能回到那个时候了。
4.把青春都冲动都给这个人了,希望现实可以别我一个大耳光。
5.我可以接受你所有,可不可以回来,可不可以再用内个眼神看我一次,真的想你了,我爱你。
6.他已风轻云淡,而我念念不忘,选择一个人流浪。
7.我爱你,多希望往后余生都是你。别离开。
8.在最无能为力的年纪遇到了想要照顾一生的人。
9.我们之间,可不可以,再爱一次。
10.可不可以回头多看我一眼,我快要没有力气喜欢你了。
11.我是喜欢你,但我永远不想当卑微的。
12.这么多年了,不是放不下也不是不甘心,只是想当着彼此的面好好的说一声再见吧。
13.生何处不相逢,但有些转身,真的就是一生,从此后会无期,永不相见。用力爱过的人,讲再见那一刻格外艰难。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离死别,而是对方云淡风轻,你却念念不忘。
14.我希望下次哭泣的时候,有人可以给我擦眼泪。
15.不希望我的未来不是你,但喜欢一个人真的是希望她过的好的。
16.羡慕你们互相喜欢的爱情,而我好像没有这种好运。
17.放手的是我,所以难过我来背。
【关键词】视听说 选修课 教学改革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llege English Syllabus, together with the classroom practices of the reform of the senior course, Viewing, Listening and Speaking, this essay is particularly focused on the reform elements, includ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eachers’ roles, the change of classroom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he perspective on the textbooks. Hopefully, it will be devoted somewhat to the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reform.
【Keywords】Viewing; Listening and Speaking; optional course; teaching reform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9-0090-01
根据教育部在2007年公布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所提出的“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1)听说能力的培养已经不仅仅只是教学的要求。美国著名语言学家保尔・兰金(Paul Rankin)说过:“人们在社会实践的语言文学使用中,75%是通过听说完成,其中听占45%,说占30%,读和写分别只占16%和9%(2)。作为当今时代的大学生,英语的听说能力已经不仅仅是在四六级考试中成为占据三分之一比重的考试内容,它已然成为社会招聘、学生找工作和提升自己的必备考核条件之一。
一、教学改革侧重点。
作为选修课的大学英语视听说的高级课程,其难度要高于普通大学生基本的听说能力要求。其课程改革侧重以下几点:一、高级英语视听说是高级课程,对学生英语基础要求较高。二、课程性质为选修课,如何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及动力是改革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学生基础各异,课程要求又比较高,如何克服学生的恐惧心理又能促使学生学习是教学改革需要克服的问题。
二、教师职能的转变――不仅是知识的传输者,而且是技能的传授者,学生表现的记录者。
视听说属于选修课的E类,即实用技术类。所以,相应的,教师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从知识传授者向技能传授者而改变。课堂主要传授学生如何提高自己,如何与人交流,能够学以致用是高级英语视听说选修课教学改革的关键。教师传授技能之后只负责记录学生的表现,学生要为自己的最终成绩负责。
三、学生位置的改变――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
教学改革的一点是没有期末考试。当学生能够认识到学习不是为了考试,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而学习的时候,学生不仅仅没有精神压力,而且能够真正地去认识自己的不足。考核标准为每次上课都要主动发言,发言要达到一定质量标准才能获得积分。学生能够努力改变自己,而且也乐于看见自己的改变。
四、课堂要求的改变――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
在视听说课堂上,教师只是技能的传授者,学生表现的记录者。这个时候,学生会踊跃的表现自己。真正地让学生意识到,课堂不仅仅是切切实实改变自己英语水平的地方,更是提高做人素养的地方。课堂要求学生勇于挑战自己,克服心理恐惧。只要有进步,只要在努力,就能够获得认可。因为学生基础迥异,所以只要学生在认真地学习,只要在进步,就应该给予认可。
选修课上,让学生用道德力量来约束自己管理自己的行为。不论学习动机如何,当他们疲倦的时候,在课堂上就会有睡觉、玩游戏这样的举动。凡是此类举动皆记不良记录一次。由于不良记录的限制,绝大多数学生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秩序。对于不良记录的学生,一次不良记录可以用三次优异的课堂表现来注销,鼓励学生知错能改而不是自暴自弃。多数学生在犯错之后勇于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学生正视错误,改变自己。
五、教科书角色的变化――不是让人讨厌的书本,而是看见光明的法宝。
本课程采用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新视野高级英语视听说第三册作为教材,此教材配有相当出色完善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授课。教材内容新颖,紧跟时代,贴近学生生活。课堂上,学生所做的不仅仅是听写,更多的是挑战自己。每次听写过后,紧跟的练习是同声复述,模仿,配音,新闻主播,演员再现等高难度练习。但是增加了此类教学活动之后,学生变的勤奋而且用于挑战自己和别人。让学生自己看到自己的变化,并得到别人的认可,是他们勤奋的动力。
高级英语视听说课的教学改革在于提高学生的自我认知,教师角色的转变,授课形式的多样化。改变传统以听力为主的授课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改变教师为中心的思想之后会发现,学生乐于表现自己,乐于改变自己,提高自己。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M].北京: 2007.
[2]段荣.英语综合式视听说教学改革初探[J].教育科研.2002(7):42.
新课程论坛――侧重新课程“教”与“学”的切合实际的理论上的引领与新课程实践上的指导。主要副栏有:“课程反思”、“课堂建构”、“文化塑造”等。
课改新视角――侧重“一悟、一得、一议”;体现“新理念”,着重“新实践”。
【课改茶座】在微观上,侧重课改中的“一得”的方法交流与实践;力求清新,凝练;如清茶小饮;如咖啡细咂。以千字文为宜。
【教育随笔】侧重“一悟”的感怀、交流。突发奇想,偶有一得。如醍醐灌顶,如茅塞顿开。字数在千字左右。
【争鸣广角】侧重“一疑”。“疑”,而“议”,而“争”,而“鸣”;持“一孔之见”,与“百家争鸣”。
教学新视野――在宏观上,从大局着眼,侧重新课程理念下的“教”与“学”的策略研究及提炼。在新课程教材的解析上,教材的运用上,给以较全面、较理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与启迪。
【课改在线】刊发小学、初中各学科新课程的教材解读,教法实践,策略研究。力求给以针对性的建议,启发性的思考。
【高中课改实验区】刊发“高中课改实验区”的新课程实践的现状与反思;误区与对策;分析与交流。互为鉴借,共谋发展。
以上栏目字数,以1800字左右为宜。
课改新课堂――直面新课程的“教什么”、“怎么教”的两个最基本的需要思考、需要解决的问题。
(1)“教什么”,即教学内容,它不等同于教材内容,需以学生知识经验的建构、能力的发展为终极目标。必要时需要重组、删选、延伸。如何找到教材与学生发展之间的结合点,是每个执教者必须面对而又一直困惑的事情。
(2)“怎么教”,是基于学生发展的对教材的创造性的使用。
【课例研究】这是新课程应运而生的产物。它是“链接”新课程理念与课堂教学行为的有效桥梁。旨在“新课程理念”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进行课堂教学实践”并抽象出“理论”。对于落实新理念,实施新教材,有着非常直观、直接、甚而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失为广大一线教师所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
【创新设计】侧重新课程的创新课例设计:既包括“教案的创新设计”,也包括富有新意的“学案”设计,还包括多姿多彩的作业设计。重在创新性,启发性,针对性。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内。
【经典赏析】侧重“经典”课例的欣赏、评析,以“为我所用”。突出“示范性、导向性;借鉴性、实用性”。字数1500字左右为宜。
【教材・教法・解析】在新课程实践的微观上,侧重教材的解析,教材的运用;以小见大,给以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与帮助。字数1800字左右。
总之,改版后的《实践新课程》,强化一个“新“字;突出一个“实”字。 从而突出:实践性,操作性;针对性,启发性;有特点,有实效;有新意,有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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