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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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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仁义范文第1篇

有人说,新月似芽,半月如瓢,圆月如西子之明眸。这似明眸的圆月要用在中秋之月上,实为不妥,谚语有“八月十五云遮月”之说。云生月隐,神秘、迷离。此中秋圆月虽不及西子之善睐明眸,却独具情调。

我愿随月在云中漫步,听她讲古老的传说;也愿站在静处悄悄凝望。不过,这一切都化为柔和的月光洒在我身上。这才是真实的接触,是老朋友的祝福。许多人愿意在屋中欢饮度过这中秋之夜,而我却更喜欢在宁谧的夜晚,在高高的阳台或户外倾听月的歌声,感受“月中清露点朝夜”。

我曾读过唐人曹松的《中秋对月》中“直到天头无尽处,不曾私照一人家”的诗句,也曾看过李白《峨眉山月歌》中“峨眉山月半轮秋,影入平羌江水流。夜发清溪向三峡,思君不见下渝州”的绝对,还有朱自清先生的《荷塘月色》。这些难得的佳作中曹松的诗抒发的是不平,《峨眉山月歌》抒发对故友的思念,朱先生的文章抒发哀愁。他们均写月,写月的无私公平普照大地,写月的淡淡月光给人的安慰,纵然其中并非都是中秋圆月。月亮从古至今都是思念、温柔、恬静的象征。尤其是中秋圆月,多少诗人睹物生情,写下传世之作;又有多少离别之人的惆怅。那么,原来思念、温柔、美好、恬静的象征中,更应添上一笔关爱和帮助,使无助的人看到她就想到希望,想到明天的美好大海纳百川,这中秋圆月仿佛是平静的大海吸收这每个人的思索,在她的温柔恬静中,思索的波涛也在缓缓地释放,化成云雾环绕其周。这是意境,注入新象征的意境。

安徽省芜湖市安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初二:钱懿

曰仁义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很多的共同点,同时三者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常常让人在认识和使用上发生混淆。三个责任形式的异同也是法律上争论很多的一个论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三个责任形式的区别和联系,通过三者的概述、共同点、不同点、竞合的认识,并且着重阐述缔约过失方面。更好地理解三者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应用,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将有利于法律责任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密切。我国现行《合同法》虽然在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但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竞合。因此,准确区分三种不同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王泽鉴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2]”此种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此种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在订立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这是法定义务。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此种损失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实际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将要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损失发生后,要有人承担损失,让谁来承担损失,正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责任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合同义务是前提,违约责任是结果。无义务就无责任,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后果。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此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赔偿是其主要方式。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该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该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即侵权人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第三、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它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第四、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形式,但不限于财产形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就在于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体现国家利用其强制力制裁不法行为,保障法定义务的切实履行,使权利人的绝对权得以实现。

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者尽管存在不同,但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一)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主体资格具有平等性,这是因为在订立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与承诺双方当事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缔约人的这种特性是受合同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所决定的。而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主体资格具有绝对的平等特点。侵权责任虽产生在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双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二)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这是由民法这一部门法调整的对象和目的决定的。民法主要调整财产性质的社会关系,因此其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功能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对责任人的惩戒,另一方面则是填补或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把被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三)责任结果具有补偿性。这是由民法的公平原则所决定的。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不能因一方受到损害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而只能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精神状况。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特征。同时,侵权责任的基本责任形式就是赔偿损失,这也体现了补偿性特征。

(四)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定性相比,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最后结果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征。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之一。

另外,此处讲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并不是说这三种责任不具有强制性。和其它法律责任一样,民事法律责任也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正是由于凭借国家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责任人承担责任,否则,一切责任都是一句空话,不能落到实处,也无从谈起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这三种责任更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不同点有:

第一、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的一种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使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缔约准备或磋商阶段,并使之具体化于说明义务及保密义务,创设一种独立于契约与侵权行为外的法定债之关系。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依民法的基本原理应给当事人以补偿,过错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若无缔约过失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本身固有的利益,即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易混淆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违反与合同有关的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先契约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先契约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契约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先契约义务并非独立存在的法律义务,而是附随于合同义务而存在。只有当事人善意履行了先契约义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条件关系和时间序列性。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它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当事人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产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它是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这种合同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应按有效合同约定义务去适当履行,否则,债务人便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的,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同时,也是一种财产责任,得到的赔偿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违约责任既具有约定性。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额、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等。也具有法定性。如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等。但违约责任更多体现在约定性上。侵权责任也具有法定性,责任的承担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作出约定、协商。侵权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法律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有非财产责任。

第四、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它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合同只是成立并未生效,此时并没有合同义务,当事人也不可能违反合同义务。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此时产生违约责任。区分缔约过失的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一个根本标准就是看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如果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缔约过失责任。反之亦然。侵权责任是以侵权损害事实为依据,它不一定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有信赖关系,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了损害赔偿关系。一句话,侵权责任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第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当事人,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主体资格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在订立合同中只存在要约和承诺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而侵权责任的主体却具有绝对性,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

第六、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失时,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3]。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主观过错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该原则确立。同时对有些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如赠与合同。这样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其中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等。

第七、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一方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同时俱备,当事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随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一是违约行为;二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具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则不需要侵权人主观上一定有过错,即使没有过错,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构成此责任。

第八、责任形式不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很多。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侵权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其他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

第九、减免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条款,不存在免责问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订约过程中都有过错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各自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等。

第十、行为形态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包括默示违约和明示违约。侵权行为形态可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等共八种。

第十一、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不曾发生时的状态,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而言,当事人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由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加的特别责任[4],如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仍与之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后来表意人虽撤消该意思表示,但对相对人并不负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要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既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第十二、举证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受害人要就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过错和自己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举证,若不能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违约责任中,只须证明另一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有无过错。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相比来说,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远远高于缔约过失责任中举证责任,若坚持用侵权法来维护当事人利益,则会出现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善意保护不力的情况大量出现[5],更会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情况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维护权利,更不利于法制的发展。

第十三、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订立或不能履行,责任人应首先向信赖利益受损、履行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四、责任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指出: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会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欺诈、胁迫或错误意思表示等之撤销权,或买受人之瑕疵担保请求权相为竞合。此时债权人得任选其一行使之[6]。这里的竞合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7]。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责任的产生一般不需要双方事先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也并不排斥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当事人于缔约之际的违法行为,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责任竞合。如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依诚信原则所生之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未尽保密义务将其知悉的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或以欺诈、协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以及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等,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宗旨主要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所以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但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缔约过失责任也可适用合同已有效成立之场合,因此当事人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缔约过失行为在缔约阶段即产生损害,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一方基于同一过失继续给他方造成损害。这时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受害人可选择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而得到赔偿。又如无权,若被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选择要么撤销合同,要求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么不撤销合同,要求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缔约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让对方将有瑕疵的产品作为合格产品而订立买卖合同。后该产品因缺陷致产品本身及买受人的其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竞合。买受人可选择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8]

总之,通过上述简单比较,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一些相同之处,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三种责任相互独立、相互区别,但也有一定的联系,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发生竞合问题。因此对三种民事责任作本质上的认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合同行为不可计数的今天,缔约过失责任引发的争议与日俱增。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的推进。

【注释】

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刘凯.缔约过失责任探析[J].甘肃政法学报,2002,(3)

[4]王旭东.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度[J].当代法学,2003,(8)

[5]贺光辉.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学理探讨[J] .理论月刊,2002,(9)

[6]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台北:三民书局,1980.431.

曰仁义范文第3篇

总是怀念江南的三月,花开花落花满地,花香沁人入心扉,映入眼帘的总是一幅春意盎然的画卷,让我感受到淡雅的馨香与恬静的妩媚。它总会让我不知觉地停下步伐,慢慢的享受生活,享受大自然。

江南的三月,如一蓑望不尽的江南烟雨,如一幅画不尽的浮光掠影。江南的三月,充满了诗情画意。宛若溪畔浣纱的女子,柔情似水;宛若吟风弄月的女子,妩媚多情;宛若采莲的女子,清艳脱俗。

古往今来,究竟有多少文人墨客被江南的三月所倾倒,与它结下不解之缘,无法一一细数。只因桃红柳绿的清新、和风细雨的淡雅、天然形成的风韵,这令人窒息的人间仙景,美不胜收,必定是惹得文人墨客们结伴作诗、临摹入画,给后人留下了数不尽的咏春名篇,令人百读不厌,看不完的跌宕多姿名作,令人留连忘返。

三月,它是春天温柔的双手,悄悄地赶走冬天里晶莹的雪花,让枯萎的万物滋长,让沉睡的人们苏醒,给萧瑟的大地一个暖暖的家,给压抑已久的人们一个朗朗的心情。

三月,草长莺飞,鸟啭莺啼,蝶儿翩翩;三月,晨光明媚,小草低吟,花儿浅唱;三月,樱花盛开满山桃红,杨柳依依处处梨白,它是春天清雅的嫁妆。

三月,花的海洋,蝶的世界,鸟的天堂。是我谱不完的春日恋歌,是我写不尽的春日诗篇,是我品不完的春日神韵。

三月的风,唤回我沉醒多年的梦想,带给我坚定的信念;三月的雨,滋润着我早已干涸的灵魂,带给我新的生命;三月的阳光,温暖我冰封已久的心扉,带给我新的希望。

我爱江南的人间三月,我更爱那早晨略点甜意的风,当我步履匆忙时,它轻轻地掠过身边,让我感受到春的气息,有着令人感动的的柔情,像母亲抚摸自己的孩子一般。

曰仁义范文第4篇

“以人为本” 的概念虽然不是舶来品,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哲学却是在近年来从西方引进的。从古希腊人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解经历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X理论)、梅奥的“社会人”(Y理论)、莫尔斯和洛希的“复杂人”(Z理论)等若干阶段。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企业界及管理理论界人士在挖掘日本企业管理的奥秘之后,发表了大量的以人本管理和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论著,从而把西方人本管理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即文化管理阶段。他们一致认为,企业不应把获得利润作为最终目标,应把价值观放在首位,强调应建设以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从而把人本主义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更深层次地揭示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等精神财富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此种管理思想强调人是最重要的资源、最宝贵的财富,提出更多依靠员工的自我指导、自我控制以及顺应人性的管理等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可以说,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新的管理思想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我国,“以人为本”最初是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从西方引入并传播开来的。近几年才被广泛运用为各种单位(机关、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应该说,国内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在理论上已达成基本一致的共识。普遍认为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它是按照现代科学理论,把人作为“第一资源”,把人作为各种管理要素的主体的一种从人出发、以人为核心的现代化管理方式。

由于我国多年来对外开放,学习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方法,人本管理对我国企业界已不是陌生的概念。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上,并没有多少企业能真正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到实处。对“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多的还是局限于一种微观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理解和应用。因而无法形成那种如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关注于企业管理文化中的基本人文精神。“人”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还只是作为“管”的对象和企业诸如谋求经济利益等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存在,人还远未能真正成为企业乃至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近年来未能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而加以重视和强调。

发展观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过去人们把发展与增长等同,认为发展=经济增长。这种传统经济增长理论鼓励的是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热烈追求,忽视了社会其他领域的综合发展。这种理念导致了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造成各种短期行为和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其后果是资源短缺,生态系统失衡,人民实际生活质量下降,最终使发展陷入难以持续的困境。更有甚者,这种发展观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容易产生“见物不见人”的偏见,把人视为追求利润和经济增长的工具,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和异化。20世纪80年代以后,综合发展观应运而生,这种发展观把发展看作是以民族、历史、环境、资源等自身内在条件为基础的,包括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科技水平、文化观念、社会转型、自然协调、生态平衡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过程。增长不等于发展,发展是经济社会各方面综合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不仅包含经济发展,还包含社会状况的改善和政治行政体制的进步,不仅有量的增长,而且有质的提高。上世纪末,综合发展观又有新发展,在强调经济增长与社会文明相互协调同步发展的同时,重点是把人类自我发展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上来。认为社会发展应该以人为中心,其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社会发展是与其发生的文化、生态、经济、政治和精神环境不可分割的。新的发展观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已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追求人类发展的目标。

中国政府于1995年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从以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追求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上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了出来。这标志着一种富有人性化的新的社会发展观已经明确。以人为本这条贯穿于人的世界、人的社会的根本原则受到了重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因此,也可以说这个崭新的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是中国迈向21世纪之际,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

以人为本思想从一般管理理念到科学发展观的跃迁,不仅丰富了人们对以人为本作为一般管理理念的内涵的深化和在具体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而且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促成了传统发展观向科学发展观的跃迁,有利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贯彻,有利于建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加深了人们对以人为本的真实内涵的诠释,对于在当今中国培育现代人文精神,促进人的解放和进步无疑将发生重要的作用。以人为本是以现代人文精神为导向,以提高人的素质、满足人们需求为主线,以保障人的权利、体现人的价值为核心,在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中,实现人的自身发展。人的发展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质,而且,人的发展亦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强大动力。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人自身发展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曰仁义范文第5篇

巴尔扎克说:“从高层次来说,男人的生活是名誉,女人的生活是爱情。女人只有把她的生活变成持续的奉献,才与男人平等,如同男人的生活是持续的行动那样。”

而波伏娃说,这是一种残忍的欺骗,因为女人所奉献的,男人根本不操心要接受。男人不需要他所要求的无条件忠诚,也不需要取悦他的虚荣心的盲目崇拜;他只有在无须满足这些态度所带来的要求的条件下,才接受它们。

有一天,女人或许可以用她的“强”去爱,而不是用她的“弱”去爱,不是逃避自我,而是找到自我,不是自我舍弃,而是自我肯定,那时,爱情对她和对他将一样,将变成生活的源泉,而不是致命的危险。

这些论调来自于波伏娃的《第二性》。

波伏娃说,今日的女人要做出丰功伟业,最需要的是忘掉自己,但为了忘掉自己,首先必须坚信从今以后找到自我。女人刚来到男人世界,得不到男人的多少支持,还过于专心寻找自我。张爱玲则说,“超人”这名词,自经尼采提出,常常有人引用,在尼采之前,古代寓言中也可以发现同类的理想。尽也奇怪,我们想象中的超人永远是个男人。为什么呢?大约是因为超人的文明是较我们的文明更进一步的造就,而我们的文明是男子的文明。还有一层:超人是纯粹理想的结晶,而“超等女人”则不难于实际中求得。在任何文化阶段中,女人还是女人。男子偏于某一方面的发展,而女人是最普遍的,基本的,代表四季循环,土地,生老病死,饮食繁殖。女人把人类飞越太空的灵智拴在踏实的根桩上。

自我和独立好像一直都是人们探讨的重要话题,女人们进入男人的世界距离波伏娃写《第二性》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六十多年了,职业女性对于职业的兴趣以及生活的操心已经开始逐渐找到平衡,或者是趋于平衡。

选择主动有雄心的生活,赋予女性对抗身体的弱势,在城市森林中杀出一条血路。

“我最强大的地方在于不惧怕改变,我喜欢改变,我像有多动症般停不下来。我喜欢看每个人的眼睛,也透过眼睛,看到我自己。我的每天都带着新的激情,新的灵感在奔跑,而最好的那一天,一定是明天。” 这是摄影师冯昱的独白。

而豆腐,则是法国著名导演吕克・贝松的掌镜摄影师、纪录片导演,英文名Christophe Dorego,是一位集摄影师、纪录片导演、画家等身份于一身的享誉国际的艺术家,他与国际电影大师吕克・贝松是形影不离的好拍档。作为一名在中国生活多年的洋女婿,Christophe拥有一个接地气的中文名:豆腐。

娇韵诗促成豆腐与冯昱的合作,携手共同寻找中国的Unique Women。如果静态的人像摄影蕴含了无数的情感、气质与经历,动态的花絮则更加精确完整地呈现了每一位女性背后的专属故事,或幽默,或动人,或富有生活气息,或蕴藏人生哲理。在豆腐的创意灵感中,不停流转的时光如同滴答作响的时钟,慢慢逝去却又在每个人身上留下了不同的印记。豆腐邀请女性,看到岁月中逐渐蜕变的自己,分享不同的经历与情感,独特的个性与观念,而正是这些与众不同塑造了每一个,独一无二的女性之美。

路过波伏娃和张爱玲的女人不仅仅把人类飞越太空的灵智拴在踏实的根桩上,真的开始飞跃太空了。

冯昱一个特立独行的人的行为准则

合作过风格鲜明独特的大牌明星周迅、刘青云等,也为著名导演陈可辛留下过影像印记,她为多家知名品牌创意拍摄广告宣传片,也是时尚杂志的御用摄影师。无论拍摄的是巨星、艺术家、商人、运动员甚至是普通人,冯昱总是躲在相机后,捕捉被拍摄者最放松、自然、真实的瞬间。她喜爱黑白色调的真实记录感,力求突显每个人最为真实的性感和美感。她也爱色彩斑斓的画面,用以表现每一个被忽视却在镜头下被放大的美好细节。

在冯昱的镜头下,人的面部被无限放大,细微的表情鲜活动人,仿佛每一张照片都带着情绪和故事。她总是拥有无限的活力,却也有些小小固执,追求更好,追求完美。她会与被拍摄人有感性的交流,当情感蓄积到某处时,她用理智捕捉这个瞬间,因而称自己为“感性的理性者”。她始终坚持任何后期过多的修饰都会太过多余造作,远不及原片沉稳、大气、细腻来得摄人心魄。

Q = 《北京青年》周刊A = 冯昱

Q:您认为自己是独特女性吗?在您看来,独特女性拥有怎么样的特性呢?

A:我非常肯定的说,我是一个很独特的人。在我看来,独特的女性应该具有两个特点,她要自信,而且她要独立。作为一个独特的人,她应该是顺着自己的内心走,她会勇敢做她自己,不太在意别人怎么看。

Q:您拍摄过很多名人,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女性?可以举例说明吗?

A:其实我拍摄的明星很多,女性我想举两个例子。我自己很喜欢周迅,我和周迅合作很多次,无论是半个小时还是我们合作一整天,都可以感觉到她每一分钟都是在用心去工作,没有说去装或者是怎样,非常真实的一个人。其实每一分钟都很真实是非常辛苦的。还有一个女性是我去年在纽约做的一个自己的摄影项目认识的一个华裔女企业家,是她教会让我知道女性要像水一样,女性需要平衡生活中每一方面。

Q:您未来还希望挑战什么样的工作呢?

A:因为我喜欢摄影,所以我后来才做了摄影,但是我也有很多其他的爱好,比如说画画、做饭。我喜欢所有有创意的东西,在我看来这些是分不开的,我无所谓是工作还是生活。对于我来说每天都是挑战。今后可能会做更多更艺术方面的东西。

Q:可以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护肤心得吗,或者是护肤步骤?

A:我会经常敷水膜。我平时不像一般女孩特别在意这些东西,但是我认为首先你是应该选对自己的产品,其次我很在意这个产品是不是纯天然的。第三点,我是认为不要过多,不要过多往脸上抹这些东西。第四点,美其实是由内而外的,最主要一点,如果每一个人很开心,每天心情都很好,我相信你皮肤不会不好,也不会看起来不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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