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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剪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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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剪纸范文第1篇

相像的人却不亲密

2008年春节过后,南京的六合五香牛蹄筋已经涨到40块钱一斤了。几乎每隔几天,我就买上半斤。熟食店的老板总是给我切成薄薄的片,透明又筋道的蹄筋,带着浓郁的佐料香气,我吃得极慢。公司中午休息的时间只有一个小时,同事总是催我,快点快点。他们不知道,我并不是在吃肉,我是在想他了。

他也极其喜欢吃肉,简直是无肉不餐,我牙齿刚刚长全,他就已经迫不及待地要把我培养得和他一模一样。结果导致我对于肥肉、甚至猪肉都深恶痛绝。因为严重偏食,我长得又瘦又小,典型的营养不良,这让他看我的眼光里,充满了怜惜和忧郁。

后来他便给我买牛肉,第一次吃的时候连哄带骗,我从此却一发不可收。牛肉的价格一直偏高,那时家里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好,也就在年底,才能吃牛肉。可到了年底,牛肉就显得特别紧张了。我跟着他到菜市场上,看着他瘦小的身躯,淹没在拥挤的人群中,很费力地向前挤,两只胳膊高高地举起来,手里还攥着钱,一边挤一边喊着:“给我女儿来两斤,给我女儿来两斤。”

车篮子里,放着鲜红的牛肉,我坐在车前梁上,听他吹着口哨,车铃铛“玲玲”响,那几乎是我最快乐的时光。年夜饭的饺子,一直是两种馅料,猪肉馅是他和妈妈、还有弟弟吃的,牛肉馅是我吃的。他总是放很多的肉,很少的藕泥,他说:“牛肉饺子,就要吃一个肉核的。”

他又成功地把我变成了一个肉食动物,不仅如此,我们出奇的相像,从走路姿势,到长相,再到胃口。可我们的关系,并没有因这些相像而变得更亲密。

因为长期受到他的熏染,我举止粗鲁,留短发,穿黑白两色的衣服,高兴的时候,旁若无人地哈哈大笑;我还继承了他英勇好斗的性格,学校的男生见了我都要怕三分,但这些他一直是不知道的。直到有一天,被我砸伤脑袋的男生被他的母亲带到我家里来,女人愤愤地质问他:“你怎么教育孩子的?一个好好的女孩子家,学什么不好,学打架!”

开始,他的态度卑微,赔着笑脸,打着哈哈。女人以为他怕了,好欺负,更加肆无忌惮地唾沫飞溅,手指几乎戳到他的鼻子上。他的脸色就变了,狠狠地说:“我告诉你,适可而止就好了,当我好欺负呢!不要以为你是个女人我就不敢打你。”

女人吓得落荒而逃,街上一群看热闹的人,对着我家指指点点,我跳着脚在后面起哄。他回头就给了我一耳光,我看着他铁青的脸,蒙了。从小到大,他从来没有动过我一根手指头。

邻居叔叔来拉他:“小孩子嘛,打架是正常的。”

他就吼人家:“我教育孩子不需要你插嘴!”邻居叔叔有点儿讪讪的。然后他拎着我的脖子回家,像拎一只待宰的鸭子,样子穷凶极恶。

我朝着他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跳下地就跑,他愤怒的声音被我关在门内:“有本事就不要回来。”

我在大街上游荡到很晚,肚子饿得“咕咕”叫了,可我拉不下面子。夜渐渐深了,妈妈寻我的喊声,在街上回响,我的眼泪就下来了。

回到家,他坐在椅子上抽烟,看到我鼻子里“哼”了一声,便回了房间。

那天晚上,我在日记里写道:等我长大了,我就让你知道我的厉害。第二天早晨上学时,我偷偷将他的一只新皮鞋装在了书包里。拐到大街上,从书包里掏出来扔在地上,一路踢到学校。

那种感觉仿佛踢在他身上一样,尤其当我看到他趴在床底下到处找鞋子的时候,内心里充满了报仇后的快乐。

说不出口的道歉

挨打事件之后,我们很长时间都在冷战,最长的记录是我一个月没有和他说话。

不过,对于我的冷落,他倒也满不在乎,不仅如此,他开始立志把我打造成一个淑女,目不斜视,温文尔雅,笑不露齿,喝汤不能出动静,在人前不能打嗝放屁。我斜着眼睛看他,说:“管天管地还能管打嗝放屁,有屁了,怎么办?”

他铁青着脸:“憋着。”

我的青春期,在他的高压政策下,充满了叛逆和乖张。他逼我学做家务,学针线,给我讲早恋的坏处。有一度我都怀疑,他不是我的亲生父亲。

在16岁的时候,我开始喜欢隔壁班的男生。那样的夜晚,空气中飘荡着蔷薇的芬芳,宁静而浪漫。学校的操场,我们走了一圈又一圈。可我们到最后手都没有拉过,我真是担心,黑暗的角落里,他会突然钻出来,对着我心爱的男孩大打出手。

他嗅到了我恋爱的蛛丝马迹,并从我的书包里翻出了男孩写的情书,他几下就把信撕得稀烂。这还不算,他跑到学校,对我的班主任说我早恋了,要他们多多费心。

就在那一刻,我和他之间的关系彻底决裂了,我对男孩说:“要不我们私奔吧。”

男孩经他这么一闹,早已经是吓破胆了,他什么也没有说,飞一般地逃跑了。

再没有人陪着我绕操场,再没有人在教室外面给我唱情歌,看着他得意洋洋的笑脸,我忽然感觉人生毫无意义。

他就是这样蛮横不讲理,上了高中之后,我住校便很少回家了。这个时候的他,更关心的是我的成绩。在他眼里,只有清华北大才算是好大学,好不容易回家了,他总是先问我的成绩,然后语重心长地说:“这成绩离考清华北大可是很远呢,还得多努力啊。”

他有时候会送一些炒菜到学校来,那时候他已经45岁了,身形开始有点儿佝偻,还越发清瘦,衣服挂在他身上,显得空荡荡的,风将他的头发吹得乱七八糟的。我接过菜就走,也不喊他。

有一回同学碰见了问:“那是你爸吗?”

我说:“不是,我们邻居上班经过这里的。”

我看到他的身形明显地停顿了一下,什么也没有说就离开了。

直到高中毕业,我才知道,我对他的伤害有多大。妈妈说,那次回家之后,他一夜没有睡,一个人喝醉了,一边流泪一边说:“我女儿现在就开始嫌弃我了。”可酒醒了,他依旧跑到集市上买我喜欢吃的菜,穿越半个城市给我送。

我以为这样的结果,我会感到快乐,其实不是,心里有什么地方被拧了一下似的,疼。

高中毕业我20岁,已经渐渐开始懂了生活的喜怒哀乐。只是我和他都是那么骄傲的人,关于道歉谁也说不出口,他用送菜来弥补当初对我的伤害,而我用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来回报他。

无法报答的爱

读大学那段时间,我很想家,这乡愁弱化了我对他的敌意。我想他还是在意我的,我们都是感情内敛、晚熟的人,明明在意对方的,却要用伤害的方式来表达。

他几乎每个星期都会打电话过来,问的永远只是一件事:“钱够花吗?”

我说够够够,他依旧会寄钱过来,他说:“长大了,要学会打扮自己,穿得好一点儿。一个人在外面要注意身体,吃得好一点儿,没钱就打电话来。”

而他自己,穿的还是十几年前的衣服,还有小弟淘汰下来的旧衣服。那些衣服其实一点儿都不适合他穿,肥肥大大的,说给他听,他只是一笑:“我这么大岁数了,还要什么好呢,衣服能遮住肉就可以了。”这话说得我很心酸,看看他,已经五十多岁了,已经开始谢顶,他的头发很稀少,卷卷的,额头的皱纹很深了,太阳把他晒得黝黑。想起我坐在他的自行车上,听他吹着口哨,车铃铛“玲玲”响,那时候的他多么青春,多么充满活力啊!

我读书那些年,他舍不得买肉了,物价每天都在飞涨,偶尔嘴馋了,买一块肥肉,熬成猪油,炒菜的时候放一点。他还说谎,人老了,容易血脂高啊,肉就得少吃。

我工作了,不买衣服,不买化妆品,同事们问我,趁着年轻好好打扮,我笑了,年轻就是最好的装扮。其实,这都是假话,我是攒钱呢,我给他邮寄了一笔又一笔钱,有多也有少。他打电话来,你自己攒着,以后结婚用。

后来见我不听,就说:“我给你攒着,你结婚的时候再给你。”

我说不要。他就说:“不行,必须要,不带着钱过去,人家会看低了你。”

我常常想,是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变得如此柔情了呢?没有争吵,没有愤怒。我多么想念,那时候和他的争执啊,他属虎,我也属虎,人家看我俩吵架的时候,就打趣说:“看啊,两只老虎在较量。”

可现在,他这只老虎老了。

3月中旬的时候,我忽然梦见他病了,一整天我都惶惶不安。我打电话到家,我说爸爸,你没事吧,爸爸我梦见你身体不好。

他在那头就哽咽了,我前几天出门,楼上飞出一块砖头来,把头砸破了。

他胆小,不敢去医院,不敢打针,只简单地包扎了一下,吃了一点儿消炎药。此刻他脆弱得有点儿像小孩了,我说:“你等着,我马上请假回家。你必须要去医院,春天多容易感染啊。”

为了不让伤口受风,他只能每天戴着帽子,睡觉的时候,只好趴着。我带他去医院,伤口已经发硬,根本缝合不了。医生给他消毒的时候,他浑身都僵硬了,面露恐惧,身体颤抖,我感觉他快要哭出来了。他的样子一如多年前的我,他陪我去打预防针,我又哭又闹,他说:打完针,我带你去吃牛肉面。于是我安慰他:不疼的,爸爸,等你消炎完了,我们去吃牛肉面。

回到南京之后,他忽然发短信给我,他说:谢谢女儿,爸爸觉得心里很温暖。

我看着他的短信再次落泪了,曾经我们都年轻,都那么骄傲自负,那么强势。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的心变得柔软,情感变得细腻,原来有多少恨,现在就有多少爱。

27年前他养育了我,在以后的时间里,我将像当初他养育我那样照顾他,接受他变老、患病,直至他生命的尽头

老虎剪纸范文第2篇

又半个多小时后,丛洪良教授回来了。他急匆匆地揩了一下额头上的汗水,草草地洗了一把脸,这才坐下来说,一名老年冠心病(CHD)患者,继发慢性肾脏疾病(CKD),刚从外院转来入住。他去下了医嘱后,这才挤出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从这名老年病人说起,丛洪良教授随后对记者阐述了他多年倡导的“老年患者治疗心脏,千万别忘了保护肾脏”的学术观点……

慢性肾脏疾病与冠心病是“孪生兄弟”

采访一开始,丛洪良教授首先介绍了人体两大“要件”——“心”与“肾”的相互关系。他说:“心脏和肾脏作为控制机体有效循环和血流动力学稳定的两个重要器官,在生理功能上相互依存,在病理状态下相互影响,在治疗学上又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丛洪良教授认为:“从心脏病学而言,冠心病与慢性肾脏疾病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老年患者,随着年龄的增加,肾小球滤过率会逐渐下降。然而,临床对慢性肾病的关注严重不足。”

丛洪良教授进一步解释说:“‘心’与‘肾’作为均与血管相关的两个器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绝不能顾此失彼,我们需要有一个一体化的治疗方案;也就是说,在心血管疾病的治疗中不能忽视心血管疾病治疗方法对肾功能的影响,使用估算肾小球滤过率、尿蛋白等更敏感的指标对肾脏功能进行监测。此外作为抗动脉粥样硬化的重要治疗药物——他汀降脂药物对肾脏的影响同样值得关注。”

丛洪良教授认为,慢性肾脏疾病(CKD)是危害严重的公共问题。因为这一疾病本身可最终导致肾衰,需要透析及肾脏移植,患者才能存活。在美国,有13%的成年人存在CKD。而CKD更大的危害在于心血管(CV)事件和死亡风险显著增高。“事实上,很多患者在进展成终末期肾病前就因心血管事件而死亡。国外有研究表明,约有50%的慢性肾病患者伴发冠心病,而在所有冠心病患者中,约有20%到30%的患者伴发有慢性肾病,这提示心肾共病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两者的病理关系密切相关,几乎是一对‘孪生兄弟’。”

为了能够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丛洪良教授进一步解释了冠心病与慢性肾脏疾病的病理关系,他认为:“两者的关系表现在慢性肾脏疾病与冠心病相互影响上。一方面,慢性肾病会加重患心血管疾病和事件的风险;另一方面,冠心病患者更容易合并慢性肾脏疾病。”

丛洪良教授进一步介绍说,我国心脏病专家霍勇教授等曾回顾性分析了3589名接受过介入治疗的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S)患者,根据患者入院时行造影前血清肌酐水平,运用简化 MDRD方程对所有患者估算肾小球滤过率,结果发现,接受过介入治疗的ACS患者CKD发生率高达62.6%。因此CKD加重患CHD和发生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冠心病患者合并CKD无异于雪上加霜,CKD严重影响CHD患者的预后。此外,2000年至2005年的美国肾脏数据系统显示,患者年龄大于或等于66岁,发生过心肌梗死(MI),或首次接受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或冠脉搭桥术(CABG)的病人,CHD患者两年死亡率为:合并CKD者明显高于无CKD者。

两种病患的四大“非传统通路”

那么,慢性肾脏疾病与心血管疾病之间的关系为何如此密切呢?对此,丛洪良教授解释说:“传统上认为,慢性肾脏疾病与心血管疾病有共同的发病‘通路’,在机体内外多种危险因素的作用下,机体引起氧化应激反应,发生慢性炎症及血脂异常,机体组织或内皮的功能受损,作用于全身血管动脉粥样硬化发生,心肌梗死、卒中,肾功能不全及外周动脉疾病,继续发展引起器官的病理性重构,靶器官受损引起心衰、肾衰,最终导致死亡。”

而慢性肾病之所以会加重患心血管疾病和事件的风险,严重影响CHD预后,丛洪良教授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CKD患者除传统心血管危险因素,比如老年、男性、高血压、高LDL-C水平、低HDL-C水平、糖尿病、吸烟、缺乏体力活动、绝经、CVD家族史等因素之外,还存在特有的非传统危险因素如蛋白尿、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增高、脂蛋白a和载脂蛋白a异构体、脂蛋白残粒、贫血、异常钙/磷代谢、细胞外液容量超负荷、电解质失衡、氧化应激、炎症(CRP)、营养不良、血栓形成因素、睡眠障碍、NO/内皮素失衡等。

老虎剪纸范文第3篇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 立法缺陷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9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28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9.1%。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年满60周岁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比例达10%以上,或者年满65岁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比例达7%以上的,该国家或地区即被认为进入老龄化阶段。因此,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除不断完善现有社会保障机制外,完善监护立法也为解决成年养老问题提供相应保障。

现行规范中成年监护制度之不足

现有立法首先规定了适用于监护的被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分别按照未成年人、成年人各自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形规定了监护人范围、选任顺序及出现选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还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相关责任,及监护人变更和资格撤销的情形,这些内容都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其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章第一、二节,尤其是第二节“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将监护制度具体化。第三,在上述立法规范基础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确立了我国老年意定监护制度雏形,但规定内容并不具体。

总体来说,上述监护立法从主体范围、适用监护的条件、监护人权利、义务,监护职责履行等多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20世纪80年代,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及人口环境变化的实际需要。具体来说,面对日趋严峻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得高龄老人的监管、照护援助需求急剧增加,而经济环境变化下亲属关系日渐疏远导致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日渐突出,使得现有监护制度明显不能适应转型社会的实际需要。

立法理念滞后,侧重对被监护人的控制保护。现有立法确立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格局,一直未能有根本突破,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监护人权益,但整个监护设立过程未能体现被监护人的主观意愿。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允许老年人通过协商确定实际的监护人,但并未对此类监护的性质、确立程序等做具体规定,使其有流于文本之嫌。

立法限定的被监护人范围较小。目前,民法规范中确定的监护范围包括未成年人和满足法定资格的成年人,其中成年人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痴呆人,未能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适当条件下的监护问题,因而已不能有效满足实践中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临时确定监护的需要。

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立法将监护人的监督权力赋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被监护人的利益保障存在缺陷:第一,不能排除各顺位有资格的监护人相互串通,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第二,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仰赖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提起,不具有强制性;第三,法律“所规定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较为模糊”①,不利于实践操作;第四,未能体现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尤其未能对孤寡老人以及亲人不在身边的老年人的监护人实施有效监督。

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立法首选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也为法律允许。实践中,若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立法并未对其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做详细规定,不利于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使仍要依靠自然人行使,因而如何选任该自然人就十分关键,但法律对此却未能明确。

可见,正因为我国目前的监护立法有上述不足,才需要在新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之进行积极反思和完善。为此下文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老年监护立法的发展过程和成功经验,为我国所借鉴。

国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

国外成年监护制度是伴随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发展的,各国立法都不约而同借助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来应对老龄化趋势。

美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美国监护制度最初是作为控制精神障碍者财产的方式,而不是为其提供关怀与保护。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统一遗嘱验证法典,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欠缺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与保护程序。该法案于1982年修改后增加了限制监护理念,即监护人的监护权以被监护人的有限意思为界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该法案又进行了新修订,包括将监护和保护制度视为最后救助手段;再次强调“有限制的监护”理念,要求监护人或保护人在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做决定之前尽可能与他们进行协商;对监护人采取重要监督措施等内容。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两项重要监护制度:其一,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该制度是由“法院指定专门的政府部门或承担公共职责的实体机构来具体承担监护人职责”②,监护人可从监护财产中取得一定报酬。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引,成年人监护制度社会化、公法化的趋势明显,到要求政府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公共监护制度的实施。其二,监护人培训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美国监护人培训制度包括上岗前培训与在职培训,并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从培训适用范围到培训内容,再到培训费用等方面均做出规范,旨在提高监护人整体素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实现。

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断改革,主要基于切实帮助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平等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其立法理念从早期的监护权无特殊限制到有限限制原则,再发展到尊重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最后到公共监护制度的建立及其公法化和国家干预。

德国的成年监护制度。1990年6月德国议会通过立法对德国既有监护制度体系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废除了禁治产宣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专门建立了相应的成年照护制度以满足老年人监护的现实需要。该成年照护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体系内容,一是“明确了被照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因选定照护人而当然丧失或者受限制,被照护人本人意思仍在民事活动中居于首要位置”③,照护人仅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才有超越被照护人意思做出决定的权利;二是新设立的照护制度规定了照护的开始、照护人选任、照护内容及照护报酬等内容。当然,此次修改还针对老年监护设置了防老授权制度,赋予老年人乃至成年人在意识清醒但身体障碍时,可自行申请设立监护人的权利。

德国监护立法新确立的成年照护制度内容体系较为全面,充分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将法定照护、法院指定照护与老年人自选照护相结合,从不同层次保障对被照护人的监护。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法国于1865年成为世界上首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其监护立法目前主要体现在1968年通过的第65-5号法律中。该法对以往立法中的成年监护制度作了大规模修改,废除了旧法例中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首次将老年监护明确列入成年监护范畴,但同时规定须经过专门医生对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体功能的损害情况进行确认,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设立监护。作为最早老龄化的国家,法国法虽然对老年监护设置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但其仍是第一个将老年监护明确制度化的西方国家。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日本于1999年12月通过国会立法对既有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确立了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并“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情况将法定监护划分为监护、保佐及辅助三种”④;同时明确了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范围、程序、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职责、监护权及监护监督权消灭等;详细规定了监护的内容,即应当考虑到本人的身心状态和生活的情况履行对本人的日常生活等的监护职责;重视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规定本人的行为能力不因监护而受到限制,除非其精神能力显著减退;为解决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废除后的行为能力公示问题,特别设立了成年人监护登记制度。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关注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观念,在尊重本人意志基础上通过立法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法定监护中又依据被监护人情况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充分利用老年人尚存能力,建立了有自身特色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国外立法对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考察我国现行监护立法规范,目的在于借助法律关系范式,找到规范本身与现实需要之间的不适应性并加以完善。

以“人本”理念指导监护立法。随着国际人权意识强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该群体中残障者和老年人人格尊严、生存权等问题,“很多国家都将‘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等新的人权保护理念引入监护立法”⑤。如德国、日本立法先后废除传统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从立法上承认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相应认知能力,以使其能像普通人一样融入社会、正常而自在的生活。再如美国立法中引入的有限制监护理念,要求监护人或保护人在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做决定之前尽可能与他们协商,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及利益诉求;监护制度确立只是在本人自由意思能力之外,由监护人依法补充或补强本人的行为能力,帮助实现本人意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即可;本人仍是其内心意愿的最了解者,本人可依尚存的意思能力决定本人事务,而监护权具有补充性。可见,我国监护立法也可摒弃现行的纯粹强调对被监护人控制和约束的立法思想。

立法应专门设立老年监护制度。各国监护立法均对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监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不管是通过增加法律条款,或是专门单独立法等形式,都特别将老年人列入受监护范围。如法国法中虽规定了须经过专门医生对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体功能的损害情况进行确认,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设立监护等严格程序,但却明确将老年监护列入成年监护范畴。还有德国法设立的防老授权等制度,也体现出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与其他被监护人相比较的特殊性。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严重,据全国老龄委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我国老龄人口在2013年全国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因而,通过立法在我国设立专门的老年监护制度迫在眉睫,也是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立法须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自由。传统监护立法一般只规定了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共同点在于其都是立法、执法或司法者的一厢情愿,监护人的选任未必符合被监护人本人的实际利益。于是,西方国家的监护立法改革大多都充分考量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如德国法确立的防老授权制度。该制度明确:老年人或疾患者在自身尚有健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事先对自己信赖的人实施授权,授权内容为当老年人或疾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后,由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协议处理授权人的人身、财产照管等事宜。再比如日本法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等,都充分尊重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被监护人本人对自己监护人的自由选择权,符合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由于我国监护立法过分强调对被监护人的监管,未能突出对具有一定意思自由的被监护人自主意识的承认和满足,不能适应现阶段老龄化社会对监护制度的需要,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立法须顺应监护立法的公法化、社会化趋势。各国监护立法更加注重以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导,通过赋予权威机构或公益性监护服务机构公法化的权力,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成年公共监护制度就是这种趋势在美国立法中的直接体现,以使监护从过去被高度不信任的政府行为变为受到高度限制和监督的成熟和考虑周到的政府行为。另外,美国法确立了监护人培训制度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法国法对老年监护的设置条件、程序有严格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权力介入监护关系的全面性,不仅限于我国立法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监护关系的干预和监督。对我国监护立法而言,应顺应这一基本趋势,在监护立法完善过程中不再将监护看做纯粹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而要不断强化公法和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强化和完善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干预、监督和支持;可进一步设立专门的监护事务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权职责,同时将现有立法中经济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相关制度予以修改,设立具有公共职能的公益性监护人;通过公益性监护人设立、组织架构及其运作模式的限定满足成年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

注重对监护权的监督与限制。以往监护立法都是在监护权产生前,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很少涉及监护权产生后的过程监督。目前,各国立法都相继规定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前提,即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或由被监护人协商等,以此来实际限制监护权的滥用。如日本法专门设定了监护的监督人制度,并就该监督人的选任、职责职权、辞职和解任等做出规定,借助第三方监督方式实现监护权在合法范围内运行。对完善我国监护立法而言,应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管理及行为的具体内容;给予监护人基本权利自由的同时明确其监护义务,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设立和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及时发现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制止和处罚,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外立法也相继拓展了监护人的范围,将社会机构确定为监护人,这对我国监护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如德国法就将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社团确定为监护人,还将法人社团需要具备的资金、规模、成员资格及培训等方面内容纳入规范之中,同时还规定了承担照管事务应是法人社团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而非虚拟化的组织等内容。

(作者分别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研究成果,项目编号:DA08046、E08001)

【注释】

①李霞:《民法典成年保护制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②张学军,张雷:“成年监护制度综义”,《江海学刊》,2005年第10期,第76页。

③刘金霞:“德国、日本成年监护改革的借鉴意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120页。

④渠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1页。

老虎剪纸范文第4篇

在寓古三千茶道会所的庭院里,初夏的阳光照在满院的绿意之上,显得生机盎然。很难想象会所的主人、两位80后的小女子竟然能与这厚重的铁壶结下不解之缘。十多斤的壶身对她们提壶烧水,都是不小的考验。这是我见过最年轻的铁壶发烧友。

李阳,她的母亲是榕城有名的古董收藏客;赵通毕业于厦门大学考古专业,现在清华大学考古系进修。她们共同修习剑道,这讓她们有机会接触到日本的老铁壶,进而喜爱、收藏老铁壶。说起这老铁壶。她们如数家珍:“这或许只是一件日常的煮水器,但又是一件艺术品,还可能是古董。它有其它茶壶不具备的独特性,折射出异国的茶道追求。”

原来,铁壶源自中国,传入日本后却大放异彩。日本茶道注重茶的载体,因此茶壶、茶盏、茶杯都会做得非常精致。老铁壶因独特的材质、精美的工艺以及历史文化的传承,备受推崇。日本明治时期,是老铁壶最辉煌的岁月,诸多享誉后世的堂口都大师频出,金寿堂的创办人雨宫宗兵卫和龙文堂的安之介就是最负盛名的两位。

老铁壶看似形制简单,却有很多的工艺和流派,每位茶客也会有自己的偏好,而李阳和赵通最钟爱金寿堂。“金寿堂鲜有‘花货’铁壶,并不代表它不善于做‘花货’。这个就是金寿堂‘花货’,镶金错银的工艺并不输于龙文堂。”李阳拿出图片,和大家仔细地欣赏铁壶的每一个细节:“雨宫的作品深受欧洲贵族的喜爱,现在欧洲的亚洲民艺馆还收藏着他的作品,金寿堂的历史地位可见一斑。”

就像紫砂有花货和光货一样。老铁壶也有花货与光货之分。花货属于龙文堂系统,壶面往往是伴随着华丽繁缛的镶金错银工艺。而光货又叫素壶,多出自金寿堂系统,它的造型特点就是采用朴素的自然形态和简洁明快的线条。拿起这些老铁壶,两位主人的话匣子一下打开:

“光货老铁壶对面、线、角及线条的不同处理来体现造型之美;而花货老铁壶,釜师们把壶制成房屋、井台、山水、动物、蔬果等器形,搭配繁复的工艺,是在以壶言情。”

细细品味这些“光货”与“花货”,取材广泛、创意丰富的壶身图案,镶金错银、精雕细琢的提梁。镶嵌考究的铜盖,画龙点睛的摘钮,意趣横生的环付……每一个细节都值得细细玩味。在感叹能工巧匠精湛的工艺之余,你会更加惊叹日本茶道的独特诉求——中国人更注重品茗活动本身,而日本人更注重与茶相关的器物,一定会把它们做到极致、完美。

老虎剪纸范文第5篇

当前,一些企业亏损增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影响了部分群众生活和企业内部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做好帮困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预留户的作用。

经批准开立的企业工资预留户,作为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户名为“×××(企业名称)工资预留户”,由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市或区县有关部门下拨的离退休费和帮困基金等,也可转入该户,专款专用。

二、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条件。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上年度亏损(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可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三、审批权限。

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等,下同)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劳动局应将本地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备案。工资预留户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的,可另行报批。

四、申报程序。

符合开立条件的企业,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专用存款帐户申报表”(可到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领取),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直接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最后,报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盖章并办理工资预留户。

五、工资预留户的管理。

经批准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使用满一年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未好转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申请保留的,由审批的劳动部门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注销该企业的工资预留户。

企业应加强对工资预留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工资预留户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保证职工的最低工资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得将工资预留户挪作他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工资管理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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