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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的内容、质量监督的时机
前言
质量监督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检测活动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要求, 对检测活动中的人员、设施、环境等影响实验数据的因素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时也是管理者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质量监督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它是在一个单位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开展的, 是代表最高管理者实施质量监督的, 是检测全过程有效运行的保证。
一、质量监督与内审的区别与关系
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活动首先要明确质量监督和内审的区别与联系(见表1)。
1、质量监督是科室内部监督本科室,内审必须是交叉审查,也就是说本科室的不能审查本科室的质量情况。
2、质量监督针对检测过程,对于新进员工,新的方法,新的设备等等,需要进行监督。
3、内审的范围是整个实验室。质量监督是日常工作中进行的,并且监督的对象是有界定的。内审是间隔一定频次进行的或者在局部发生紧急不符合时进行的。
表1 质量监督和内审的关系
二、质量监督员的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1.10 条规定“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对质量监督员一般有以下要求:
1、质量监督员必须熟悉检测的标准、程序、结果评价,熟悉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2、质量监督人员本身应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适宜担任监督人员,一般应由资深的检测人员来实施监督,高一层次的人员,至少是同一层次的人员来实施监督。
3、监督人员通常是兼职的,可以由专业科室主任或熟悉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监督人员。
4、监督人员要得到单位书面授权,权力要足够。监督人员可以当场指出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当不符合工作的处置发生困难时,可以直接向质量主管或技术主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以扣发检测报告;对纠正措施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通过和相关人员的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
5、监督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数量之比一般在1:5--1:10,不同类型的检测项目(如建筑材料检测、结构检测、智能化工程检测、空气等)都要有自己的监督人员。
三、质量监督的实施
1、质量监督的对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1.1 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他们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第5.1.4 条“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可见准则中的监督主要是对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短期聘用人员要进行监督。人员是第一资源,只有对人员控制好了,才能确保数据正确可靠。监督应覆盖实验室全部检测人员。
2、质量监督的内容
(1)检测人员资格的符合性;(2)熟悉作业指导书及执行情况
(3)掌握检验标准的情况;(4)环境、设施设置和控制的符合性;
(5)样品制备及试剂配置的符合性;(6)抽样计划及执行情况(抽样计划在现场能否获得)
(7)设备操作熟练情况;(8)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9)不确定度评审情况;10)结果报告的出具情况等。
3、监督的时机
(1)检测操作难度大的样品、参数时;
(2)检测出现临界值时;
(3)新设备或修复后的设备使用时;
(4)新项目开展时,新标准、新方法(包括标准变更后)刚实施时;
(5)方法偏离时;
(6)进行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时;
(7)首次分包时;
(8)质量仲裁或质量鉴定时;
(9)顾客有要求时等。
4、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1)制定年度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等内容。在做出年度计划的同时,还可结合具体的检测工作,下达专项监督要求,使质量监督员在开展工作时依据充分,有侧重点,使质量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
(2)明确各项目的检测质量关键点,作为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尽可能使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做得越详细、越具体,以避免质量问题的未被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监督点的设置、质量监督关注点的确立以及监督力度都是影响质量监督成效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分析检测结果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因素;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通常包括人员、仪器、消耗材料、检验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针对这些工作环节设置质量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工作方法。
(3)监督员按计划实施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及时处理和反馈,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进行分析,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每次监督活动后都应有记录,不管有没有发现问题和不符合,监督记录应该详细且真实的反映监督活动。记录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内容包括有时间、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
(5)应适时对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使其能明确和掌握监督的要求,必要时还应编制质量监督员工作方法指导书。
(6)实验室还应对质量监督员平时的监督记录内容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以使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同样受到“监督”,进一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
5、质量监督工作的评价
实验室应定期从以下方面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评价:
(1)监督员是否能够验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措施是否有效。
(3)前期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近期监督中是否再次发生。
(4)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体系运行、技术运作中是否发生。
6、监督中应避免出现的问题:
(1)全部是符合。
(2)监督的面较广,不涉及具体项目。
(3)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四、结束语
一、开展质量兴市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为加强对质量市兴工作领导力度,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质量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明确了质监站、检测中心、建管科对质量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并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根据建设工作阶段、工作重点等情况,及时制定了质量兴市活动工作计划和震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计划,做到质量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教育,强化培训,树立质量第一思想
为了使全市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建设者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从教育入手,大力开展新规范、新标准、新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首先是加强对质监站、检测中心、安监站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震后新招聘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为打造一支过得硬的质量安全、质量监督队伍,采用了多种形式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一是送出去学。派监督员参加省质监站,市质监站举办的新标准、新规范培训班多次;二是内部组织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监督人员自学,落实人员组织讨论,然后由老的监督人员重新认真学习规范并向新招聘质量协管人员进行讲课,并定期举办全站的业务考核;三是请省、市、其它站的专家来我局传经送宝。
其次是加强对企业、施工人员教育。全年多次组织各在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培训,重点学习新规范、新规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及震后震害调查和重建等方面的知识。
(三)严格认真,狠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重量监督工作细则》和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截止2010年6月报建工程项目132个,总面积145.3万平方米,报建受监率达100%,市政设施工程合格率达100%,下发整改通知7份,停工通知4份,无一例质量安全事故。
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工程的五个单位工程被评为优质工程,并经xx市相关部门现场的实体验收和资料评审。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强化质量意识。对每一个建设工程,在管理上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在工程质量上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责任主体,并积极引导施工单位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二是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在监督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质量的同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所有原材料均做到详细记录,各种材料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对原材料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或堆放在施工现场,为工程建设出“精品”从源头上把好关。三是全方位实行质量监督。从土建工程的基础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趋势分析,及时掌握和控制工程的质量状况,并及时反馈到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实行“一手抓工程质量,一手抓工程技术资料”的工作方针,加强工作前期环节、中间过程、产品结果的质量监督。四是抓好质量趋势分析。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加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结构的验收、验评工作;注重工程检测中的实测实量工作;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同时抓好工程技术资料,对建设工程的原材料、砼试块、等测试材料在试拉、试压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数据和设备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五是高效率开展对受震房屋震害情况检查。建设局根据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工程地震震害检查的指导意见》,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对钢筋砼结构、砖砌体结构、钢结构、幕墙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等,逐一进行检查。检查中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到现场参加,并填写建设工程地震震害检查表。六是加强对质量监督原始材料的整理、报送和存档工作。我局对质量监督情况根据职能职责,对质量监督报表、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报表等及时进行整理、上报。:
二、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房地产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使兵团公路建设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十二五”期间,兵团公路等级的提高和数量的大幅增加,将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提出新的要求。只有不断理清思路,创新模式和工作方法,探寻提高公路建设质量的新途径和新措施,才能推动兵团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才能使公路质量监督和施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
一、兵团公路质监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质量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先后制定了《兵团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兵团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了监督管理行为,对监督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兵团公路质监站、师交通局项目执行办、项目监理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组成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项目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的质量监控,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质量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针对兵团公路建设的特点,各参建方的工作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从思想上抓起,牢固树立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大多数施工和监理单位把质量意识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质量监督实行项目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站领导负责重点项目,片区组长会同组员负责督查分管片区干线、通营公路督查和通连公路巡察;从熟悉项目设计图纸、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到中间质量监督、交工检测、监督资料整理、归档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狠抓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改正,并反馈落实整改结果,对质量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坚决消除质量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实体工程内在质量稳步提高,外观质量明显改观。建设质量最终体现在实体质量上,通过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检测手段,路基工程重点抓住压实度、弯沉,路面工程着力提高施工压实度和均匀性,结构物重点抓混凝土强度等关键环节,使所有工程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2004年以来,所有交工项目交验收合格率100%,重点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提高到97%,通营公路一次检验合格率稳步提高到93%。兵团所有通车和在建公路路容整齐、美观,路面平整、密实、均匀,构造物内实外光,线形顺直。
加强了人员培训,培育和规范了监理、试验检测市场。截至2009年年底,培育监理人员1302人,试验检测人员910人:举办施工安全培训8期,培训安全“三类人员”386名;参与组织交通运输部监理执业考试3次和试验检测工程考试4次,已有356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执业考试,215人通过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专业人员队伍的持续壮大,有力支持了兵团公路建设的发展。积极培育和规范监理、试验检测市场,加强从业单位管理,兵团监理单位乙级升甲级1家,丙级升乙级2家,填补了兵团无甲级监理单位的空白;考核通过丙级监理单位10家(禽2家丙级升乙级单位),丙级试验检测单位13家。
开展了质量年活动。治理质量通病,提高了工程质量。根据兵团实际,将全部公路建设纳入了质量年活动范同,扎实开展质量年活动。完善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涌现出一批项目管理优秀、工程质量过硬的项目管理单位。2004年、2005年,加强了对桥头跳车和构造物外观质量通病的治理措施。2006年、2007年,加强了兵团重点工程主材抽检和路面基层材料离析现象治理。2008年,以“沥青混合料不均匀”等通病治理为重点,通过几年的努力,质量通病得到了明显的削减,实体质量得到了提高。
兵团公路质量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兵团公路质监站人员编制少、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监督很难覆盖所有项目。师专职(兼职)质量监督员刚设立,工作水平不高等,客观上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缺乏,管理水平总体不高。部分项目仍然由团场充当业主,管理经验不足,检查落实力度不够。监理队伍中有经验、会管理、懂技术的专业人才缺乏,监理试验检测能力较低。工地试验室建设管理落后,很难满足二级公路建设增加的需要。数据打假工作有所改观,但仍然存在数据造假的现象。师团自筹能力低,影响施工质量控制投入。
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公路建设步入快车道。“十二五”期间,兵团重点公路投资补助标准将由原来建安费的20%提高到50%,车购税专项资金安排实现翻番。由国家直接补助的资金占公路建设投资的38%,远高于银行要求的30%资本金的贷款标准。“十二五”期间,兵团公路建设投资估算168.75万元;新、改建公路里程15773公里;基本实现兵团师部由高速或一级公路连接,兵团管理的城市、小城镇和团场基本通二级公路,并对通营连公路提升改造,实现有条件的连100%通畅。兵团公路投资规模的增加、建设等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对质量监督工作和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建设环境越来越复杂、施工难度越来越大。过去大多利用原有路基,地势、地形都比较平坦,占用耕地少,施工相对简单。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深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增加,桥涵所占比例增加。大多数区域极端最高气温30摄氏度以上,极端最低气温零下30摄氏度以下,部分项目区为季节性冻土分布区,冻土深度100厘米以下,地质条件较差。北疆等冻胀、盐胀问题日渐突出,盐渍土、软土等病害加剧。南疆塔里木地区砂石料运距达到100多公里。公路所用沥青价格高,运距远;公路占用耕地多,拆迁工作复杂,涉及地方草场、林地、当地农牧民房子等问题更难处理。
三、对策与建议
充实监督力量,整合监督资源。质监站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缺乏,很难适应当前质监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同时,在盘活兵团公路质监站现有监督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师资源,建立与各师监督员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兵团、师质量监督体系,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质监、建设、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壮大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不断扩大的公路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倡导合理价中标、精细化施工理念。提倡合理价中标,以发展壮大监理施工队伍,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入。要推行“试验路”、“样板路”、“首件制”工程,强化重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原材料、工艺的控制,治理工程质量通病,从原材料质量控制人手,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分析质量通病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采用防控措施,推广成功经验,总结成熟工艺、工法,不断提高工程施工精细化质量。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的诚信评价工作。制定了《兵团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兵团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完善信用采集信息,将施工、监理、试验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试验室主任质量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对监理、试验检测信用状况评定实行常效管理,加大对项目经理、总监、试验室主任频繁变更、长期不在岗、检测数据、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实行黄红牌管理制度,对二级公路项目和大桥实行监理工程师现场考试制度,末位进行淘汰。对二级公路实行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认证制度。
关键词: 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整改意见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工程建设各方综合管理的成果,监督工作是其中一个环节。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克服唯我独尊的思想,在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的同时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经常召开分析会、研讨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探讨、研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问题。
1 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形势
1.1 监管体制差异,执法标准不统一,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亟待完善
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的相继颁布和实施,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依据、方法、手段得到了加强。但是,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规行为,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尽管质监站每年开展了各类专项检查,消除了一些质量隐患,但是,始终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些建设项目为了赶进度,抢时间,经常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不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操作,要求监督站网开一面,提前介入; 有的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实物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混乱,出现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的脱节现象,施工过程的安全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程建设中程序缺、行为不规范、执法难度高与监督管理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质量监督体制的调整,执法标准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已刻不容缓。
1.2 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监督工程师缺乏,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质监站的人才结构,虽然有不少具有监督实践经验、熟悉一定技术标准规范的专业人员,但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掌握比较扎实的工程技术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不多,能够处理深层次的质量技术问题,掌握现代化、信息化监督工具,处理现场复杂局面,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
1.3 质量监管内涵提升、外延扩大,要求高,风险大,监督的体制和机制需要创新
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我县建筑业迎来了“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的发展时期。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的扩大,监督管理职能的增加,质监站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和严峻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已超越工程质量本身的范畴,要求高,风险大,人员少,经费缺,迫切需要创新监督体制和机制。
2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面对城市建设超常规、非线性、跨越式的发展时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风险和困难创历史之最,机遇和挑战并存。质监站全体职工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破监督工作瓶劲,聚集重点,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建立统一协调的的监督管理体系,便捷、高效的工作创新机制,实现实物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控制。
2.1 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是完成当前监督工作的基础
2.1.1 监督的体制上,探索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模式
调整监督力量,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实现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执法理念,以规范建设参与各方自律行为。根据区域工程特点,以网格化监督管理为抓手,发挥区域部门的协管、联动作用,针对“四差”现象( 差企业、差工地、差领域、差地域) 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工程施工的阶段,灵活采用到位把关式查处、动态随机抽查、跟踪式检查等方式,逐步实行建设工程实体与参与各方行为的综合执法联动。不断完善周常规巡查、月常专项检查、季度综合联查的制度。加强特殊工程的监管,针对建设中出现的工期紧、程序缺、行为不规范、执法难度高的特点,与相关部门联手执法,实现行为、程序、质量、安全目标的控制。
2.1.2 监督的方法上,综观全局,突出重点,实施质量监督的差别化管理
以统一执法为依据,保持现场查处的强势,以抓大放小、抓弱放强、抓特殊放一般为指导思想。对受监工程进行分析,以综合参与各方资质、资格、行为能力和现场实物等情况,分析该工程的自控能力,进行工程管理能力的评判; 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施工过程安全和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等方面找出监管的重点、确定监管方法和措施。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采取有针对性监督措施,从而实行“强化型监督管理、常规型监督管理和备案型监督管理”的差别化管理新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监督管理的级别、方法和力度。
具体做法是: 首先,监督员结合日常掌握的监督信息,对受监工程的综合因素进行分析,按要求划分监督等级,站领导审批; 其次,抓住“强化型监督管理”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每月编制现场监督计划,掌握现场施工质量的动态,不断修正;最后,根据已制定的差别化管理的工作计划,加大对其巡查、抽查的频率,突出“强化型监督管理”的工作质量。
2.1.3 监督的机制上,实行现场实物质量抽查和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贴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并举
虽然,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审图和检测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的技术保证;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有监管主体的责任。同时有关规定也明确了质监站监管责任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和程序。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单位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不论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的产生。质监站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可采用设计图纸现场匹配、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和专家评审、关键工序验收把关、检测情况确认报告等的执法检查手段来落实主要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一,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在实际监督中我们发现,由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在工程建设中掌握工程投资、技术决策等权力,一旦忽视约束自身质量行为,将导致整个工程质量缺陷,甚至失控。如建设单位随意变更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改变部分结构受力体系,重要使用功能甩项,随意压缩工期,擅自将专业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施工等等,都给工程质量控制带来潜在的质量隐患。所以监督过程中必须加强图纸、施工方案、关键工序验收把关执法检查,引导监理人员对工程重要部位和主要节点的质量确认、验收、评价,提出书面报告和意见。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