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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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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包

物业承包范文第1篇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1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 (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座落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类型:

二、承包期限:暂定为年即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承包方式:本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在独立承包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用,甲方每年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补助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方式即实行费用包干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门卫用房、商铺店面以及公共电气管理设备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

2、乙方以甲方设置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域加州项目部”的名义,并经甲方授权的方式,从事香域加州全部业态物业管理。

3、全部业态所收取的物业管理和内外建筑体广告收入及其它物业管理收益均由归乙方收取并支配。

4、乙方从事XXX州物业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工伤事故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工具等购(添)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人押金:为了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市场经济冲击带了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8万元整(总经理4万元,副总经理2万元,部门经理1万元)。

1、为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实现共赢,甲方将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委派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向总公司上报每月财务报表。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超过3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的承包押金充抵亏损,不再归还承包押金。

五、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乱收、超收。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国家规定的报修期内如有破坏,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的事项,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通知承建方免费维修。如承建方不能按时维修或经承建方同意,先由乙方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事后乙方将维修单报送承建方,经承建方签字认可后再将维修单报送甲方,由甲方从承建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再付给乙方。

5、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有权监督、监管乙方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服从监督、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6、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六、承包期间重大管理失误的处理:

1、业主装修必须经审核按规定进行,如出现乱搭、乱建、乱拆未及时制止,经查实,主要经理负责人扣除人民币3000元,副经理20xx元,分管部门经理1000元,具体负责人500元。如产生严重后果除终止合同外,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平时应加强物业管理,认真、仔细、周到的为业主服务,如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业主闹事、上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违约金乙方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加强车库、地下室的巡逻检查,确保车库、地下室车辆财产的安全,如疏忽管理,发生车库、地下室进水,造成业主损失,乙方除赔偿业主全部损失外,还应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应加强小区白天和晚上的巡逻,严格盘查外来进出人员,如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失窃,乙方应及时与失窃人员协调处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精神,甲方把其开发的江源山水商住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承包给乙方(含前期物业),江源山水项目建成后总建筑面积约为270000M²(含住宅、商业用房、地下停车场),并达成以下协议。具体细则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接管工作自20xx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交接期为20xx年3月25日)乙方自即日起接替甲方在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乙方接管甲方在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工作,期限为3年,3年后将由业主自行选聘。

四、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次日起,甲乙双方对滨江大厦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正式的移交,移交事项包括大厦应该配置的设备、设施(水泵、发电机、消防控制室)等原有物品及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配套的安保系统(视屏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和停车场进出口自动设备)甲乙双方派出代表在相关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在协议生效期间黔龙公司享有使用权并负有维修义务,合同终止后上述物品必须完好(自然损坏除外)的情况下全部移交甲方。

五、自20xx年4月1日起,滨江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自即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xx年4月1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属于甲方的遗留问题所开支的费用(包括预收业主的各种款项等)由甲方清偿。甲方交由乙方管理的物业必须满足80%的销售率,未达80%的物业由甲方向乙方补齐至80%物业管理费用。

六、乙方接管甲方物业后,应保证一致的对外形象,使用统一的标识,乙方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同时,乙方承诺短期内保证物业管理费不变,但经过乙方对物业管理的改造设施的完善,则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凡甲方有重大接待及活动时,在保洁、安保、场地及水电等方面需要乙方支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但涉及费用的开支必须相互磋商解决。

八、乙方在工作中必须达到的量化指标如下:

1、 有效投诉率不高于2%;

2、 业主满意率达90%;

3、 机电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7%,故障率低于3%;

4、 维修及时率、合格率达100%;

5、 治安法案率不能高于千分之2;

6、 持证上岗率达100%

九、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对业主所作的承诺,乙方继续执行,但甲方对上述承诺必须有法定文本移交乙方予以确认后执行。

十、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负有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责任,负有维护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责任。

十一、 在乙方经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经营中断,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发包方):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_______(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并由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承包金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承包项目名称为:**物业大楼

2、地址:

3、面积:

4、产权证号:

5、该项目的经营范围为:工厂的宿舍及生活配套招商项目(如理发,饭店,银行,物业服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等)。

6、该项目的经营方式为:出租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1、该项目的经营期限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贰拾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项目承包金、承包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双方决定项目承包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年,共计元/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交承包金_______元;

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交承包金_______元;

3、甲方给予乙方场修建。

4、承包费每3年调整一次,增幅10%,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书面确定。

5、乙方不得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拖欠承包金。

第四条 项目物业交付

1、甲方应于本装修完工)给乙方经营管理。

2、甲方交付时应保证该物业项目水、电、道路畅通,无拖欠费用。

3、甲方交付项目物业时应将该项目产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建筑安装及装饰施工图纸复印件2份同时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对物业进行管理的维护。

4、本条1、2、3项须全部交付,甲方方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 承包经营权利义务

1、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项目进行合法经营。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 项目物业租赁的定价及涨幅由乙方确定,甲方不得干涉。

3、 项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报批定价,项目物业管理由乙方或乙方选择服务商进行管理,甲方不参与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商的选择。

4、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 因物业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解决并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 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7、 项目物业安防系统(门禁、监控)及停车场由乙方投资建设,工期约为天。

合同终止时甲方按折旧价值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8、 乙方及乙方员工的活动应符合甲方物业项目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9、 乙方应保证其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美观整洁。

10、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招商出租活动,甲方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帮助乙方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保障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11、乙方应负责其承包经营场地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按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12、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六条 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1、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方享有。

2、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定期养护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5、乙方对承包经营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保证其装饰装修不影响项目物业的整体功能,不改变项目物业的主体结构。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合同终止后甲方按折旧价值进行补偿。

第七条 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气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项目营业执照的办理

1、项目营业执照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项目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暂时不能满足项目经营管理需要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参与经营管理(如物业管理等特许经营许可项目)。

第九条 项目物业保险

1、项目物业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2、在项目物业承包经营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保险金支付,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合法经营、并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正确使用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和损毁,否则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否则甲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4、乙方将承包项目擅自转包的,转包行为无效,因转包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乙方擅自转包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5、乙方使用承包经营场地出现治安或消防隐患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而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营业进行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6、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7、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物业项目的,乙方交付承包金期限可以顺延,因逾期交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8、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物业保险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4、 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告文件应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物业承包范文第2篇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为其投资开发的顺发新村的物业管理问题,1994年1月31日,由其所属的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了《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管理,面积约10万平方米,承包期10年,承包金每月每平方米一元(以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原告总承包给被告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原告从1993年9月起,陆续向被告交付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先接手管理后签合同),包括电梯、发配电系统、绿化工程、供水系统、保安、值班室等。被告也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方面的义务,向物业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未依约支付承包金给原告。双方因此成讼。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本公司所属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我公司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的37栋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10年,每月承包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但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人民币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必要,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承包金给原告的条款,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按合同约定的面积按时交付房子,造成我公司少收管理费人民币2034292元。依双方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原告应付我方维修费31万元,如不按期支付,超期一天,罚其应付款总额的3%,原告至今仅付了95900元;按合同约定原告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款15万元,但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据此,我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物业管理和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客户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包金246万元无理,予以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不按合同交足物业管理住房面积造成损失2034292元无理,予以驳回。原、被告于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尚欠维修费和违约金各15万元,不予合并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虽属无效,但鉴于被告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客户所拖欠的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被告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原告代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被告保证金50万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原告代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无代管权,并应承担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我公司代管维修基金及有关附属设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省物价局于1996年11月11在《关于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向发展商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违反物价政策法规,是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于1997年5月10日在给上诉人《关于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转让收取承包金的行为,是违反政府规章的行为;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该会决定是否由上诉人管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1997年5月27日,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经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月30日,该管委会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委托上诉人对顺发新村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将所收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第89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批复成立,并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这是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行使业主权利的行为。而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依法取得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因此,无权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将上诉人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判令由被上诉人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上诉人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合并审理。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损失,因承包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评析

物业承包范文第3篇

摘要 工程总承包结算比较复杂,税务局通常对工程结算采用一税一票制,即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由于存在分包,则要采用一税两票制,即交一次税要开具两张发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有时会使财务核算和工程结算遇到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些税收政策分析,结合实际业务,更好完成工程结算任务。

关键词 一税两票 代扣代缴 所得税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近年来不断发展完善,已经被许多大型和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接受,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承包商如何进行财务结算,如何使财务结算更优化,为工程建设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值得深入探讨,下面从从两个方面入手对工程结算业务进行分析。

一、代扣代缴税款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分包工程实际纳税人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发票给总承包单位,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对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作出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删除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新规定。

按照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意味着建筑企业的以总承包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不能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营业税金。

这样看来,工程结算按新税法规定,分包方就分包合同额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总包方按总包与分包差额部分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从税法规定完全是合理的,但各地税务局对税票和发票使用规定,实行一税一票制(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如果我们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最后很可能一税两票开不出来,导致重复纳税。为了保证业主结算,方便工程款催收工作,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前期与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商,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工程结算,而施工地税务局把税款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不再为分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总包方为分包方出具完税证复印件进行会计核算。此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税务局对发票和税票使用规定不同。这种做法会导致分包方财务核算没有正规的完税证。

还有另一种方式,我个人觉得更合适一些,就是总包和分包一起去施工税务局,税务先开具分包税票和发票,总包方出具税款,用分包的税票去向业主开具总包发票,代为缴纳的税款从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回。这种结算方式总包方用分包商的完税证复印件最为扣款凭据。

二、所得税征收

自2003年以来工程总承包在煤炭行业兴起,企业所得税一直困扰着工程总承包异地结算,许多施工地税务局往往以各种理由强制征收施工企业所得税,从各地税务局来看,每个税务局都想尽量把税源留在当地,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增加税源,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管理,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税点,主要策略是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文件,在程序、时限、合同和财务管理上等绕开税法要求,提高地方税源收入,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要求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税点为合同额的2.5%,相当于合同利润率为10%。后来随着总承包业务的广泛开展,业务越来越多,一些企业将这种现象反馈到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国税局下发了156号文件,对所得税征收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明确了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即0.2%所得税在工程施工地缴纳,取得税票回机构所在地可以进行抵扣,0.2%所得税以外的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针对此规定,一些地方税务局要求总、分包方按开具发票额在施工地各缴0.2%的所得税,出现了重复纳税现象,但因总包方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结算,税务局会把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会造成分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税款情况,(税款抵扣必须是完税证原件,名头必须和企业一致)。现在一种做法是,和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调,只缴纳一份所得税款,开具给总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种做法会造成总包方税收负担。

另一种做法,就是要求税务局把0.2%所得税开具给分包商,把总分包差额部分开具给总包方,各抵扣各的,这种做法更合理些,谁的工程谁负担税收。

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来说,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工程建安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完成,营业税是差额纳税,即总包减去分包后余额纳税,但0.2%所得税应如何缴纳?税法没有明确,现在比较混乱,这点对施工地税务局没有影响,主要对企业税收负担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税源有影响。

我个人认为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能比较好些,即同总包方承担营业税统一,分包出去的工程0.2%所得税由分包商在施工地缴纳,回其机构所在地抵扣。下面我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下分析:

如果按第一种方式缴纳,全部所得税都由总包方缴纳抵扣,我认为此种方式欠妥,从国税局156号文立法精神来看,此文件目的就是明确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使两地税务局不再因为税源问题争执;从总包方国税而言,总包方把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也是独立法人,应该缴纳0.2%所得税回其机构地进行抵扣,此业务完全合法合规,属正常业务,如果总包方完全承担下来,回机构抵扣,减少了总包方机构地税源,如果税务稽查下来,将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从施工地税务局而言,不会计较此税应该由谁缴纳,他只需按合同额,把这块税收收上来即可;

如果按第二种方式进行结算,跟着营业税走,整个工程分成两部分,分包部分和总分包差额部分,总包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而0.2%所得税应该跟着营业税一致,即也按差额部分缴纳,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部分差额税。这样做,从业务流程看,完全说的过去,差额纳税;从税务上而言,可以规避掉稽查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分包来说,如果0.2%所得税分包缴纳后,回其机构地也可以正常抵扣,属正常纳税行为,不增加分包纳税负担;从总包来说,采取差额纳税,也符合实际业务;从工程实质来看,总包方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从总包方利益最大化看,即使将来税务没查到或是新的税法解释说明没出台前,那么我们也应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法.

物业承包范文第4篇

忠诚是每一个员工有应该尽的义务,忠诚更是人类最重要的美德。我们每天晨会都一次次颂读“企业精神”、传唱“司歌”,其目的就是表示对公司的忠诚和决心。所以忠诚就变成了一种义务、一种责任、一种评价员工优劣的重要尺度。你对公司忠诚,公司也会用忠诚回报于你。

公司的事应该当成我们自己家的事来做、来关心,比如:天要下雨,一堆水泥未入库,雨淋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时你就不能想不给钱我就不管,我不当班我就不管,而是责任在前,公司损失我损失,东西糟蹋了我心痛,养成良好的爱集体习惯。

一个企业需要很多人才,我们在公司的某一个岗位上就应该象机器上的螺丝钉,时时刻刻在发光发热,每做一件事、干一项工作都要尽职尽责、善始善终。工作要有原则,但也要讲灵活。工作就是我们的生命支拄,任何工作只要我们对它有绝对的尊崇,它就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你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你生命的石像。

我们每一个员工还可以以老板的心态要求自己,我们每天上班来到自己的办公桌前,视自己为老板,我今天要管理这个公司,这么多人都要听我指挥、听我调度,我该怎么办?这样就感到了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就能激发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就能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提高新技能,培养自己企业家的精神和事业成功的信心。

物业承包范文第5篇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通过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使设计方案更加合理,降低工程成本,节省业主大量精力和建设管理费用,基本消除业主工程建设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和追加投资风险,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成为越来越多的发包人在建设项目时的首选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方式很多,epc、pc、e+pc、pmc+epc等等。

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是项目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一般以单体工程项目做为核算对象,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在公司统一的核算体系中进行非独立核算,反映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济活动。利用会计核算结果形成的各种会计信息,即实际发生值与工程概算作比较,分析和评价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促使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检查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分析得失、总结经验、挖掘潜力、加强管理、提高项目效益。

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建筑产品生产流动性、结构复杂性、成品单件性、结算周期长的一切特点,因此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应贯穿于工程总承包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完整、连续、综合的用价值量的方式输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济活动的结果。为评价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经营业绩和做出各种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实务中,能够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公司均是具备相当资质、条件大型、中型企业,这类企业拥有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的反映职能发挥较好,应加强监督职能中的管理会计职能本文由收集整理,促进总承包项目效益提升。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的特色业务,工程成本管理与核算是工程项目财务会计业务的重中之重,本文根据实务操作经验,谈谈关于发挥好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会计的职能作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1.工程结算是对已完工工程量的工程价款清算行为。总承包项目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额大。为使工程总承包项目能在项目进展过程耗用的资金能够得到及时补偿,需对工程价款进行备料款结算、进度款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侧重于反映过去已发生的信息,而对于工程结算则应加强管理会计的分析、预测职能,利用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分析合同中相关经济条款、已完工程量、已收款,未来预计需要的资金量等,为相关方提供总承包项目资金平衡过程分析,促使相关方有效地规划参与工程结算的人、财、物配置方案,加快总包结算进程的同时应加快分包结算进程,只有将总、分包款项如数结清,才意味着项目获得的利润最终实现,避免经营风险。

2.工程成本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成本管理的手段,达到最低目标成本。实务中,存在成本管理“三重三轻”普遍问题,即重核算、重施工成本、重财务人员的管理,轻管理、轻采购成本、工艺成本和质量成本、轻非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因此,应协调成本管理与其他经营管理的关系,形成全面成本管理的局面,即成本管理与优化设计、技术创新、材料供应、机械设备配置与改造、工程调度组织等各方面管理工作相结合,运用预测与决策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不确定性分析方法等,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同时,达成工程成本管理的目的。

3.采购成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材料费用的核算属于事后反映,财务应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关注关键控制设备与材料监控计划的策划和落实,对于影响项目关键节点的设备和材料,重点关注招标、合同、监造、供货、催交催运等各环节是否衔接有序,通过系统的管理会计方法分析由此造成的材料费用节超情况,迅速与相关方进行沟通,达到节约采购资金成本、促使采购量均衡、到货与项目进度匹配,财务与业务融合,实现采购成本效益的局面。

4.分包成本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要成本,是控制总承包成本的关键成本。应通过事前控制发挥管理会计的参与经济决策职能。在分包合同签订之前应针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明确不同税种的总承包项目工程分包模式是否包含甲供材;明确分包方税金自行缴纳还是代扣代缴,以及明确代扣代缴的方式;明确化解预付款支付风险的方式。在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通过及时足额扣回预付款、代扣代缴税金、各类保证金发挥工程总承包财务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与管理会计职能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