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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本条第(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团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机构编制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服务,就必须充分发挥好机构编制作为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信息调研等形式,把有关机构、体制改革等热点、难点的敏感意见和要求顺畅地反映上来,促进党委、政府对有关问题能做到科学决策、及时解决,使机构编制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是实现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客观需要。一条重要的信息调研可引起党政领导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一项科学的建议可以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完善,一个新观点可以帮助党政领导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把当前社会发展中带有普遍性、警示性、突发性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助于党政领导全面了解社会动态,切实体察基层的意愿和情绪,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是履行机构编制职能的重要基础。重视社会改革发展动态、反映目前机构体制运行现状、广集机构编制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仁人志士的智慧,是机构编制工作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机构编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通过信息调研扩大对机构编制履行职能的形式、方法、经验的宣传和交流,展现机构编制履行职能的工作动态,也有助于推动机构编制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认真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多渠道地汇集和反映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机构编制更好地履行职能,使部门设置更加科学,职能划分更加准确,运行监督更加有效,编制管理更加富有成果。
因此,我们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信息调研工作是下情上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上来,统一到信息调研工作是机构编制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上来,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力量加强、工作落实。
二、拓宽思路,体现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特色
拓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思路,就是要树立“大信息”的理念。信息是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和战略要素,和物质、能量被并称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资源。如果说在农业社会,土地和农业工具起决定作用,在工业社会生产要素向能源转移,那么,在当前信息社会的生产力结构中,信息将起主导作用。信息的功能一方面是认识事物的媒介,另一方面是科学决策的依据。因此,我们要善于把各种原始信息按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原则进行加工整理,变为我们所能利用的资源。对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而言,就是要把信息调研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融于机构编制履行各项职能之中,融于同机构编制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有“位”的前提下如何有“为”,很大程度取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影响力。如何形成影响力,一方面我们履行职能工作要有实效、要有成果,另一方面就要把这些成果通过信息这个手段、渠道反映出来,扩大机构编制部门的影响。这两个方面相互包融、有机结合,这样,机构编制信息工作就既有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扩大机构编制部门影响力上又有了结合点,信息工作就有了特色和活力。
笔者认为拓宽工作思路,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把握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的特点。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属于社会信息调研的范畴,与党政信息调研和其他社会信息调研相比,一般认为有前瞻性、客观性、建设性、及时性等方面的特点。所谓前瞻性,就是机构编制部门应该是对社会各项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等有关改革的风向标,只要中央有所作为,我们就应该高度敏感,就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积极思考、探索我们的改革之路。所谓客观性,主要就是如实提供情况、“原汁原味”,强调的是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不请支持原创,掺“水分”,努力使领导能了解到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信息调研,听到不易反映上来的意见和建议。所谓建设性,就是机构编制信息调研中反映的建议和思路,一般是建设性的,启发性的。所谓及时性,就是反映信息要追求时效,有时早一天报送就可以解决问题,晚一天则可能失去价值。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上报,对一些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让党政领导了解到最新的信息和调研结果,使重要的信息和调研及时引起党政领导的重视。对这些特点,必须要充分把握和理解,并将这些特点充分体现到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中去。
二是注重拓宽机构编制信息的来源。目前,机构编制信息主要是通过编委会、编办会、统计数据和分析、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的情况和工作成果及经验等了解和搜集的。这些渠道要继续把握好、运用好。但信息来源的渠道还要拓宽,要把机构编制履行职能的状况,工作人员视察、考察(包括赴外地考察学习)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都应视为机构编制信息调研来源的重要渠道,使机构编制信息有质有量。
三是拓展机构编制信息调研的反映形式。目前,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反映的形式即载体主要是《机构编制信息》等纸质载体,在继续办好这些传统载体的同时,还可积极探索一些新的形式,目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承接各类信息调研。如:对一些适于公开的信息调研,可以同新闻部门联系,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使信息调研同宣传有机结合,运用报刊、电视技术扩大机构编制工作影响;还可结合机关信息调研化建设,运用网络技术形成上下连接、左右贯通、快速灵活的反映形式。这样,机构编制的信息调研工作就会以新的面貌出现在社会面前,就搞得更活、更具有特色。
三、形成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的合力
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形成工作合力,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措施,共同促进信息调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作为一项关系机构编制部门履行职能的全局性工作,作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制度,做好考核和评比,做到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把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融入机构编制各项工作活动中去,把信息调研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机构编制工作程序中去,规范运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努力为信息调研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创造工作、学习条件,促使他们保质保量完成信息调研报送任务。
一、以理念观念创新为先导,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定位
一是树立科学化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由单纯的管“数”向管“事”转变,加强对“事”,即职能的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具体管理上更加精细,把重点放在管结构、管配置上;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重视对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
二是树立法制化理念。倡导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种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对各种违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行为,敢于坚持原则,善于抵制拒绝。
三是树立责任化理念。明确机构编制部门责任,把推进机构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主线,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机构编制核查等,不断清除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中的障碍,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以服务方式创新为重点,努力提升机构编制工作层次
一是创新事业单位监管方式。按照“监管、创新、服务”的原则,严把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准入关、程序合法关和时限要求关,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现场核查、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升事业单位监管水平。综合运用年检、专项检查、举报电话等方式,对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实时监管和动态监管机制。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为契机,成立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制定出台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二是创新部门履职监管方式。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为契机,不断创新部门履职监管方式。改变过去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传统方式,而是在以上检查的基础上走访监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社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全面客观地检查各部门履职情况,进一步梳理各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逐一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权责不一致、监管交叉或空白等问题,真正实现履职检查的客观、公正、全面。
三是创新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全区人才工作提供有力的编制保障。在事业单位招考中预留一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给高层次人才。在近两年确定的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考计划中,明确125名教育系统招考计划中硕士以上65名,32名医药卫生专业招考计划中硕士以上26名,高层次人才比例分别达到52%和81.25%。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库,切实解决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面临“编制紧缺、人才难进”的问题。
三、以协作机制创新为契机,增强机构编制工作实效性
一是建立工资审核联动机制。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核联动机制。
二是健全编制使用联动机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建立编制年度计划申报制度,进一步明确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职责,坚持编制前移,完善日常用编管理程序。在严把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关口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人员编制核减管理办法,切实把好人员出口关,不断推进人员编制精细化管理,实现“阳光编制”。
三是完善事业单位监管机制。建立由编制、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国土、统计、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严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体系。
四、以管理方式创新为基础,扎实推动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立足区情实际,综合考虑人口、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适当发展、控导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和确定的编制标准,认真研究完善编制总量调控办法,科学设置机构编制。
二是积极盘活存量,建立动态调控机制。按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动态调整的机制和办法。积极发挥编制计划的调控作用,将用编计划向项目建设和民生领域倾斜。同时,区分轻重缓急,有减有增,及时核减收回各类职能萎缩、业务不饱满、长期闲置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先后从区住宅配套公司、金属回收办公室等单位调剂190名编制用于急需加强的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
三是推行实名制管理,创新编制管理方式。依托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机构编制事项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管。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从传统的手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通过对各部门(单位)适当赋权,适时更新、修改、维护本部门(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做到实名制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实现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全对应”和“台账、增编单、网络”三统一的一人一编一单的管理目标。
五、以制度法规创新为保障,着力改善机构编制服务水平
一是明确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健全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对服务内容和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办结时限,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实效。适时出台《信息调研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和机构编制工作大局,及时抓住全局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同时将调查研究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对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规范性的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一是制度建设。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牟平区编办出台了《关于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有关规定》、《关于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确保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迈进。通过法制化管理,实现了“四个明确”。即:管理要素明确,严格按照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要素进行管理。管理职责明确,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宜,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机构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个文件下达。管理流程明确,严格实行“机构编制审核首位制”,在机构管理上,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政府不予发文、公安局不刻公章、财政局不拨经费、质监局不给法人代码;在编制和职数管理上,未经进人核编,人社局不办进人手续、不核工资,组织部不予考核调整干部,财政局不拨人员经费。管理要求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推进管办分离,逐步取消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推进“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有效遏制人员编制管理混乱,杜绝财政供养人员失控、超编进人、无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因此,牟平区编办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进一步实现编制“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把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严格将在编人员控制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通过建立在编人员管理系统和编制台账,为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和结构要求办理人员调配、聘用、工资福利等手续搭建信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吃空饷”等问题,从而减轻财政负担,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是监督检查。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及中央编办提出的编制管理“五不准”要求,牟平区编办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度,在清理规范期间,开展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事业单位制定统一规格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栏,对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编制、职能、人员进行公示,使社会对各事业单位有一个全面了解,有效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同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互相支持,协调配合,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推动牟平区编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开展政策法规宣传。牟平区编办围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目标,多形式开展政策学习和宣传,力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及干部群众了解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增强社会各界理解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认知和共识,营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学习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事业单位发展方向,调动干部群众参与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政策解读,拓深干部认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工作、事业单位分类等相关政策予以解读,及时为各级各部门提供了解政策、咨询政策的窗口,有效营造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正确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台新闻采访、信息报道等多种方式,对一些地方的改革成功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介绍其他省、市和兄弟区市改革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是强化动态管理。牟平区编办在分类改革期间,结合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工作,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等形式,对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调查,进行机构编制评估。通过评估,对现有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岗位设定和管理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设定岗位,规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占用编制的比例。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总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转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单位需要和岗位进人,有效遏制人员膨胀。
(一)机构编制配置科学性不够。机构编制的配置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目前机构编制配置缺少可操作的编制标准,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主要是靠经验、靠比较,缺乏科学性,对个人素质依赖度高。如一些地方在机构编制配备上科学性不够,有的照搬上级或其他地方的模式,未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调研思考,致使部分单位事多人少忙不过来,部分事少人多人浮于事;有的过分注重平衡,采取“一刀切”做法,未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造成机构编制配置实质上不平衡。
(二)机构编制调整时效性不强。机构编制设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每隔几年都要进行一次改革,但有些改革涉及不到的部门甚至还使用十几年前核定的编制。在日常工作中,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精力主要放在对各单位呈报事项的审批上,缺少主动对全局的深入研究,缺乏对各部门职责运行情况的深入了解,有些部门职能早已发生拓展或萎缩,但机构编制配置上,有的未能主动予以调整,有的受审批权限限制无法及时调整。如,随着青岛开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由1993年的13万人,增长到近80万人,但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编制仍然是十几年前核定的,早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三)机构编制调节的方式方法不多。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实际看,目前一些机构编制部门片面强调机构编制严肃性、纪律性,相对而言机构编制管理的创造性、灵活性不足。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无论是增加机构还是增加编制,均需要限额管理或经过上级编制部门审批,如何在工作权限内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对基层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区(市)对机构编制调节的方式方法主动探索研究不够,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宏观谋划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意识不够。基层机构编制部门习惯于具体的微观管理,往往局限于按部就班地完成项目调研、审批、登记年检、编制统计等规定动作。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注重从区域工作大局出发,加强对各类机构编制配备标准的探索和研究,依法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注重拓展工作内容,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努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宏观指导。
(二)前瞻性研究机构编制工作的思路不开阔。一些机构编制部门习惯于把自己封闭在单纯业务审批的圈子里,“就机构谈机构”、“就编制论编制”,视野不开阔,创新意识不强。这种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要从事务型的业务审批中超脱出来,逐步由重具体审批转向宏观管理,由重日常管理转向政策研究,由单纯批机构、批编制、批职数,转向前瞻性研究,通过有效地运用机构编制“杠杆”,提高政府人力资源配置效益。
(三)多方统筹机构编制配置的方法不灵活。目前机构编制部门过分强调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纪律性,而缺少机构编制管理的灵活性、创造性。基层编制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手段过于单一和僵化,往往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不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制约、评估反馈等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无法发挥有效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的作用。
三、几点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机构编制观念。一是树立法制观念。增强“编制就是法”的意识,机构设置和职能取得必须依法获得,机构编制一经批准便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资源调配要保障各部门依法行政,利于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不逾权、不失责。二是树立全局观念。要主动将机构编制工作放在全区大环境中去审视、思考、实践,紧密围绕区(市)中心工作来寻求思路,研究情况,解决问题。要结合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将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最关键、最急需、最重要的部位,管好总量,盘活存量。三是树立统筹观念。注意统筹处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改革的关系,注意统筹处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部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改革路径,转变政府职能,为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奠定良好基础。四是树立效能观念。机构编制配备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要掌握适度原则,坚持精简、激发效能。机构编制需要公共财力作支撑,必须投入一定的公共财力养人用以办事,对机构编制的财力保障又具有长期性和强制性,在有限的公共财政总量内,要根据各职能部门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投入方式上进行科学配置,在投入规模上考虑财力的承受能力。要注重部门间横向调整,余缺平衡,做到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增机构编制的需求,又有效控制总量,为降低行政成本、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服务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机构有破有立、职能有转有变、编制有增有减、人员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方法。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任务在一定历史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这就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把握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点,适时适度地调控机构编制资源配置。要根据事业发展适时调整机构,对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原承担任务已完成的单位,予以撤销;对职责相近或交叉的,予以整合;对条件成熟、改革方向明确的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要根据职能变化调整编制,对职能强化或增加的单位适当增加编制,对职能弱化或减少的单位适当减少编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调整的“杠杆”作用,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挖掘潜力,合理利用现有的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个方面能动性,确保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科学合理、满足工作需要。
(三)建立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制度。编制计划管理是防止超编进人、控制财政增长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通盘考虑、优化整合和合理使用机构编制资源。如,青岛开发区探索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使用计划申报制度,要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人员情况,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经区编办审核并报区编委审定后,按各单位编制空缺及需求实际,组织申报年度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计划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等工作,做到关口前移,从宏观上优化配置编制资源,合理使用编制,提高编制配备效益,控制财政经费支出。
(四)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区市编制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制约机制,细化各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优化部门间工作衔接流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横向协调管理,确保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如,今年以来,为贯彻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开发区积极探索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和人员调配审核网上办理系统,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社保等部门统一纳入系统,实现编制审核、人员调配、退休辞职等工作网络化办理,形成了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协作机制,增强了编制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了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五)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以及开通机构编制网站、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科学、规范、公开。要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成果,统筹配置现有机构编制资源,重点是根据监督检查提供的准确数据,加强机构编制统筹整合力度,提高科学配置水平,立足现有总量,稳妥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社会服务中急需处理的新事项等,努力发挥机构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