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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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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范文第1篇

规定扶持政策 创新体制机制

明确法人资格: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多数没能登记,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郑文凯说,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规范组织行为:保障农民的民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

郑文凯说,过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有的公司、企业和单位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度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

规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法律还专门设“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郑文凯说,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精神。

创新体制机制: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

合作社法范文第2篇

问: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部法律?

答: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明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措施。

问:怎样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答:法律总则中的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记,也不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这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严格区别开来。

农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合并为“大集体”,不是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也不是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户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服务的组织。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清晰的产权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是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承担与其资产相应的责任。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当然,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终止应该相应承担的亏损和债务。除此以外,社员家庭所有的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属个人资产,与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无关。

问:如何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答: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从产前、产中到产后,贯穿整个产业。社员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合作社就干什么,从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作业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到注册品牌商标、开展国内外贸易。合作社是“横向合作,纵向服务”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服务的延伸和壮大过程,实际就是实现产业一体化的过程

合作社法范文第3篇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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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35.

[4]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06(12):12-15.

[5]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1):164-168.

[6]吴声怡,罗萍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15-18.

[7]张颖,任大鹏.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J].农业经济问题,2010(4):41-45.

合作社法范文第4篇

导读: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但常存在辣椒滞销收购商压价,辣椒俏销社员不守信等问题,合作社戚先生问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订单农业,既保证合作社的利益,又能避免收购商不信守承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杨晓峰律师从订单农业的内容、特点、签订对象、双方如何守信、如何签订订单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解答。

经典案例: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戚先生问:我们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这些年收入不错,但有的年份辣椒滞销时,收购商要么压级、压价,要么不到地头收购,有时还不能及时付款。不过有时俏销时,别的菜贩子上门收购,给钱爽气,价格好,我们也卖给他们,这样原收购商的定货就供应不足了。我们是想守规矩的,不知用什么样的办法能让大家都守规矩?

“在线律师”:

在与戚先生的交流中,先是以为戚先生要咨询法律问题,后来感觉到戚先生要问的问题,其实是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履约风险问题、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和失信的社会代价问题。由于其包含了法律规则,但又不光是法律问题,故我主要是从法律规则的角度与戚先生进行了探讨,下面是我与戚先生交流的内容。

戚先生:杨律师您好,我们合作社每年主要种植辣椒,搞的是“订单农业”,具体什么是“订单农业”呢?

杨律师:戚先生,很高兴认识您。现在政府的文件和各类宣传资料上广泛出现“订单农业”这个用语,而且似乎每个人对“订单农业”的解释都不一样,我想这是正常的,因为中国的所谓“订单农业”现在才刚刚起步,至于怎样发展,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与他们的共性会有多少,个性有哪些等都不得而知,所以现在谁都不可能给出一个科学而又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答案。

我认为“订单农业”包括了2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农产品生产管理中的渠道形式,二是农业经营模式。“订单农业”的现实意义不在于农业经营模式,与计划经济的上级决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凭经验和感觉决定生产相比,“订单农业”的有益部分主要在于凭社会信用来安排生产,是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

订单,通俗地讲就是农产品生产者与购买者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和价格,明确双方享有的相应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相对于成熟的工业产品供销行为和模式,“订单农业”实属“小儿科”,只不过农产品生产原来是计划经济,加之后来长期施行的是小农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形式的“订单农业”发展迟缓,故而好像新鲜,实为发展严重滞后的迟来物。

戚先生:您这么一分析,我就知道了与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相比,农产品生产管理实在是落后了不少,有时觉得“订单农业”不好搞,现在想想,借鉴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的成功和成熟做法,看来很有必要,也有现实好处。

杨律师:不过,我们一方面要面对农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要把“订单农业”理解透彻、运用得当,才能取得成功。

戚先生:谢谢您了,麻烦您再介绍一下“订单农业”的特点。

杨律师:看来您是一位善于琢磨问题的人,那我就结合农业生产实践、农业经营现实、农业司法实践体会,与您侃一下。订单农业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能提高农业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第二是有的放矢地生产农产品,保证销路,快速回笼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地域特色化;第四是能促进农业管理方式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第五是能磨练、锻炼和锤炼当代农民的素质,同时有利于其他行业的人们投身于该行业;第六是倒逼各级农业管理部门主动去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和服务体系等。

戚先生:那杨律师的意思是“订单农业”好得很,麻烦您帮我介绍一下我们合作社可以与哪些单位签订生产农产品的订单合同呢?

杨律师:我想“订单农业”应该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得贯彻其实质内容的全方位理念,如果该观点是正确的话,您们合作社可以与下列单位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与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农业生产资料买卖合同;与农业科研单位签订农业技术服务合同;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经纪人、运输包销商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等。

戚先生:您刚才介绍的有些单位,我们签过合同,经常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我们也没有办法,有时我们也违约,且违约后就不来往了,不过这样朋友就越来越少,且不利于辣椒未来的销售。我们真心想守约,但当对方不守约而自己守约就会吃亏,心里觉得不是滋味,你说这怎么办呢?

杨律师:是呀。这就是市场体系参与者的诚信问题,它给我们一种启示,大家守约大家受益,大家违约大家损益,诚信事关你、我、他,谁也跑不掉。违约时一人一时一事得利,但损害了整个集体的利益,集体受损,个体利益最终也不可避免地受损。令人痛心的是,当代社会还有相当的人不这样看问题,而是今天有利今日捞,管它明天三七二十一,所以诚信社会建设是大家的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说到这些,我们的心情多少会有些沉重。

戚先生:算了,不聊这些。那再麻烦您介绍一下如何签订“订单农产品”合同吧。

杨律师:好的。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几个方面的基本考量,如通过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我追求的目的是什么;该类合同的风险节点在哪;乙方对该合同履行的把控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怎样,有了这些事项的成熟思考和应对策略,一份较完善的合同就有了。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萜合作对象的选择。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分析其资格能力、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和诚信能力,如查它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状况、年检工商登记资料;查它的税务登记证、税收交纳记录、偷漏税状况;掌握合作方的详细地址,包括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门点所在地。注意不要以为知道了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主要负责人的家庭所在地、联系人的租住地就万事大吉了。

?萜对对方委托人的审查。凡是委托人,一律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要特别留留意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如姓名是否与当事人出示的身份证一致,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与签订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相吻合。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要注意,某某人曾经确实是某某单位的委托人,且上次合作得很好,而这次他声称代表某某单位与合作社签订合同,这时您也必须查实对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授权委托书是有受托事项、受托地域、受托权限、受托期限、受托禁止、受托权利施行前提限制等规定,故一定要查证酌实。

?萜合同主要条款的订立和审查。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农产品,重点在于产品规格、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产品规格尽量量化和细化,在规格描述方面,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幅度标准范围。另外,就是要约定质量检验方法和明确检验期限,特别要明确约定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验收合格。

农产品的包装条款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收获后农产品的后期整理责任划分、包装及包装物费用的投入、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使用问题,以及耗损的承担问题等。

?萜争议处理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即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还是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合作社,要尽量避免到异地城市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应争取约定在农产品交付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戚先生:太谢谢您了杨律师,以后签合同就按您的建议去做,我想对我们一定有好处。杨律师,要是签订了一份较为有利的合同,那我们在履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杨律师:实践中“订单农业”不是买家毁约,就是农民失信。履行合同涉及方方面面,我在这里重点告诉您法律条款中对您客观上起保护作用的法律规定。

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社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永春县;林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178—1

永春县为福建省泉州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偏南,泉州市西北部,戴云山脉东南麓。全县有林地面积151.21万亩,林木蓄积量370.8万立方米,生态公益林48.4万亩,是全省重点林区县之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不仅有效解决了一家一户的小规模林农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还为稳定林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2008年以来,永春县先后成立4家林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30万元,成员340个农户,经营林地面积12000亩,主要经营苗木栽植、速生丰产林营造管护、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林业科技等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 成立林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了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强化了林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并把其上升为法权。但这并没有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林农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以及分散经营与规模发展的矛盾。林地产权分到每家每户,经营单位变小了(分的最少的农户还不足一亩山)。家庭经营林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林业生产需要一定的规模,但每家每户的林地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2.分户经营林业不能有效地解决“造林难、护林难、防虫防火难、科技兴林难”的问题;3.分户经营与规模经营比较,前者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影响林农收入;4.分户经营经济实力单薄,不利于资金、资源和人力的有效整合,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5.基于山林的难以分割性和造林时间不同导致的轮伐周期不同,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

从实践中看,农民林业合作社在以下几方面为稳定林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合作社能够满足林农对资金的需求;合作社能够满足林农对技术和信息的需求;合作社能够满足林农对产品销售的需求。因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很好的补充和完善。

2 加大扶持 壮大合作社

2.1 突出政策引导,强化资金扶持

地方政府可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见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规定,规范化建设达标的专业合作社,可建立专业合作社建示范社等。

2.2 突出机制创新,强化龙头带动

注重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参与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闯市场。积极引导金融部门参与合作社发展。

2.3 突出规划指导,强化综合服务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优势领域组建专业合作社。地方林业局可成立专门班子,提供全程跟踪指导,积极做好技术咨询、资源普查等相关工作,为合作社组建和标准化生产推广提供优质服务。

2.4 突出依法管理,强化规范发展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可以制定《社员入退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形成生产、经营、管理“五统一”制度,即统一协调各方利益,统一收购质量、标准、价格;统一开展生产、技术服务;统一使用品牌、商标;统一结算、分配,兼顾了林农、合作社、企业三方利益,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5 信贷支持

林业生产有别于其他产业,投入大、收益大、回报慢、不能灵活变现,是林业产业的特点。人们常说的“绿色银行”给出的不是现金,而是十几二十年的“定期存单”,林农拥有资源却缺少资本,林业生产后劲不足。针对这一现状,地方林业局可会同林业合作社和县信用联社召开次联席会议,商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地方林业局强化林业产权评估设计队的管理,对贷款农户的林权进行评估。信用联社则按评估额40%的比例放贷。林业合作社则帮助贷款社员协调从评估到放贷各环节的关系,并组织社员成立联保小组,共同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担保,以取得银行部门的信任,防范贷款风险。林业局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产权评估收费实行优惠,按评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评估费。这项措施,可以解决林业合作社的长期发展的资金支持问题。

3 建立和完善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

(1)林业合作社对林改的深度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解决了很多社员的实际困难,为政府作了不少的工作,作为政府,要给他们多方面的政策关怀,提高他们的地位。

(2)林业合作社要为他们的社员解决各种困难,单靠他本身的力量和林业部门的力量显然不够,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比如要解决社员的造林资金,就需要金融部门的支持。目前只有信用社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其他的银行不愿意开办这种贷款业务,这就需要政府在这些部门加强协调工作。

(3)林业合作社本身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纽带和平台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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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静,支玲.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现状及展望[J].世界林业研究,2010,(02).

[3] 王登举,李维长,郭广荣.我国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与对策[J].林业经济,2006,(05).

[4] 许向阳,聂影,张建华.政府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角色定位的研究[J].林业经济,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