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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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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渝办发〔〕14号)和《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渝文审〔〕24号)精神,为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全县常年零售点总量控制在550个以内(《全县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总量控制表》附后)。不再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二、布点要求

(一)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禁放区、人口稠密区域布设零售网点;距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得在城乡结合部,交通干道旁集中、连片布点,零售点之间相距50米以上。

(二)优化布设销售点,对连续三年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支持布点销售烟花爆竹,提高销售点安全经营能力。

(三)符合控制规划,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突破控制规划,网点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少一补一的原则。比邻县边界原则上不新布设网点。

三、审批程序

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供销社,县供销社按照布点要求对申请经营网点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开具《布点意见书》和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烟花爆竹零售点持布点意见书依法向县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经营安全条件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

四、从严监管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一)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仓储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燃放。除农历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初二、十五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活动外,市中心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位在定时燃放时段内划定燃放地点定点燃放。

(三)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生产区、仓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住宅阳台、屋顶、楼梯间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楼区禁炮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区城管局负责从退伍安置士兵中择优选拔30名队员,组建楼区烟花爆竹管理大队,区公安、安监、民政、工商、消防、环卫等单位配合,负责禁炮工作的日常监控、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城管中队长任副组长,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炮工作,城管中队开展日常巡查并协助处理非法制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30日以前)。各单位要采取流动宣传车、条幅、展板、宣传窗、市民学校等各种形式,开展一场声势浩大、全面覆盖的禁炮“三送”宣传活动,即“送一份政府通告、送一封劝告信、送一堂安全教育课”,迅速掀起禁炮宣传热潮,确保禁炮工作深入民心。

(二)重点整治阶段(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区烟花爆竹管理大队要认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查堵烟花爆竹源头,严格制止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进行巡查,采取有力措施,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尤其对婚丧喜庆活动要集中力量做好教育和查处工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3月1日以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同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职责分工

区禁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禁炮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负责对各单位禁炮工作进行考核。

区禁炮办:负责全区禁炮工作的日常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禁炮统一行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重点区域和地段的日常巡查,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禁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区城管局:切实履行禁炮工作牵头单位职责,组织区烟花爆竹管理大队做好烟花爆竹日常巡查、动态监控、依法劝导和配合执法等工作,并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广泛设立监测点和信息举报员,建立健全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出台相应办法,积极引导居民群众更新观念、移风易俗,规范文明治丧,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与执法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巡查,及时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区环卫局:负责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及时劝导和举报,以及垃圾清扫保洁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在学校进行禁炮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社区学校平台,对全社会进行禁炮教育。

区新闻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短信、简报等媒介,大力宣传禁炮工作,对全区禁炮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宣传,对不作为、乱作为或者顶风违规燃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区五创办、爱卫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禁炮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城市整体形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区委、区政府已将该项工作纳入“五创”提质工作考评内容。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真总结历年来禁炮工作经验,精心制定整治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再动员、再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区新闻中心要通过《楼区新闻》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开展禁炮宣传工作。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将《通告》印发到各社区,并出动宣传车,在主要路口、超市、公众场所悬挂大型禁炮广告栏和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倡议书和《通告》宣传单,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禁炮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各单位要将禁炮宣传工作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社区,做到宣传工作家喻户晓。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教育自己的亲属子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中心城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凡不履行职责,出现因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乡、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禁炮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楼区禁炮工作考评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评。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城镇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城镇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镇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镇从路至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镇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镇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镇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镇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烟花爆竹既是一大喜庆品,也是一大危险品;管理得好能给人们增财增福增喜庆,管理不当会给人们添乱添灾添麻烦。因此,必须切实整治规范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整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是培育壮大烟花产业的必然之路。近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百兴工”战略部署,积极招商,着力培育,烟花爆竹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到目前为止,烟花爆竹成为县域经济的一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盲目追求利益化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现象大量存在。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500余家,实际颁证合法经营零售网点只有283家,无证非法经营达200多家。尤其是“三无”产品,严重冲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影响*县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的办证许可工作。因此,要培育壮大烟花爆竹产业必须整治规范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所需。烟花爆竹与人们的喜庆聚集活动紧密连在一起。尤其是目前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一片兴旺。但目前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现状堪忧:一是违规储存。大部分零售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前店后库、私自储存、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普遍存在。**大市场、城关镇新城路、攸衡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上都在城关镇范围内私自设立了储存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宛如一个火药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私自改变经营地点。网点过密,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三是安全设施缺失。零售店主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店内明火做饭取暖、电线私搭乱接、产品堆放不符合要求、占道经营、经营面积小于20平方米等严重的安全问题大量存在。如果我们不及时整治,随时都有可能酿成事故。岁末年初,人流物流车流加快,各种喜庆活动集中,一些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将会更加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来认识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工作。

第三,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国务院、湖南省先后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以我县的现状来说,已背离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境内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省市安监部门进行了多次督办、交办,并明确指出*县烟花爆竹市场不整治到位,就不对*县生产企业进行行政许可,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我县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偏离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根本要求。

(二)迅速行动,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整治安全隐患与规范生产经营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第一,要明确整治目标。这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整治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类、引火线行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行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行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未按国家标准规定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要大造舆论声势。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牌、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力争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氛围。

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持长期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取缔。要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注重顺藤摸瓜,查清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彻底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链条。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任何批发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企业(作坊)的产品。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收缴无出厂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和超量储存、禁销、禁放、伪劣产品。对不合格商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再流入市场。

第四,要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按照《条例》要求,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许可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纠查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有序经营。

(三)齐抓共管,全面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主动承担责任,实行齐抓共管,认真研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确保工作实效。

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根据“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属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班子,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规划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零售门店以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流通领域的监管,严防“三无产品”流入我县市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和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协调配合要有力。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既要各负其责,更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监牵头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县政府已着手组织执法联合大队,从公安(含交警)、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长期开展“打非”整治行动。要认真研究治本之策,着力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对症下药。

第三,责任追究要从严。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严肃处理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必须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省、市人大会议也将马上召开。做好这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既十分艰巨,又十分重要。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务安全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一职责,第一要务。安全生产大于一切、高于一切、优于一切。平安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行业、哪个单位都不能出事,都出不起事。一旦有事,赔偿标准越来越高,责任追究越来越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尤其是主要领导要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当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一岗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麻痹大意、习惯意识,深刻吸取茶陵县“12.22”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突出监管重点

“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有它的特点,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分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措施。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对可能造成事故的恶劣天气,要及时采取封道、疏导等措施,严禁冒险出车;尤其是今年S315改造等道路建设的动工,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对申请参加春运的车辆要逐一进行严格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进一步加强安全执勤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参与春运的车辆;有关运输企业要做好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杜绝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做好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杜绝各种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尤其是消防部门要把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铁路客运站、影剧院、歌舞厅、游戏网吧及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要求尤其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乡镇以及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县整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小作坊非法生产,坚决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储、私运、私销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储运、销售和燃放的安全规定,落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运输渠道的检查力度,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剧、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运和经营环节要落实责任,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销,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所有供气单位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供气安全。

五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合理安排建设工程进度,严格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杜绝无资质、无合法手续施工,杜绝施工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杜绝违章违规施工。

六是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全面落实煤矿、化工、采石、砖瓦、机械、电力、建材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关单位还要切实做好

食品药品、电力、民爆器材、铁路交通、农机、特种设备、学生假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三)要落实工作措施

各项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执行。安全生产更是如此。各乡镇、各部门在会后必须针对工作重点,迅速落实好工作措施。

第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推诿、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重点地方、重点部位、重点问题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好必要的安全监管工作设备,优先安排好安全监管的工作经费,做到人员、责任、经费三到位。

第二,要迅速排查整改。各乡镇、各部门会后要迅速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由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相结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较大及其以上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对一些高危行业继续实行节日停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值班备勤。春节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报告。要强化、细化应急救援的预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深圳“2·27”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侧重点放在自查、专业检查和对重点领域的检查。检查时间为3月10日至3月14日

二、检点

各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围绕8个重点领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矿山安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主要检查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设备的设置和维护、保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及各矿山企业民爆器材的管理情况。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由经贸局牵头,要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测和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各油库、加油站和燃气站(库)及销售点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三是烟花爆竹安全。由安监局牵头,要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认真吸取*市三水区“2·14”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的教训,从储存、经销、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和燃放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是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局牵头,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驾驶员疲劳驾驶、违章行车、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车超载、农用车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要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行为,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要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高度重视农机生产安全,加强对拖拉机安全隐患较突出的区域和事故多发时段的安全巡查,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和涉及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局牵头,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渡口安全。汛期即将来临,要加强对辖区内韩江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部位、重点水域、重点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大对渡船、施工作业船和运沙船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船舶超载、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六是建筑施工安全。由环保和建设局牵头,要深入细致地对在建的隧道、桥梁、房屋等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严密防范坍塌、坠落、工地模板构件垮落、起重机倒塌等安全事故。

七是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要深刻吸取深圳“2·27”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重点检查车站、渡口、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要加大对“三合一”、“二合一”家庭作坊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特别要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八是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现场动态管理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组织力量对学校、个体餐饮、宾馆等小型分散锅炉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凡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在突出抓好8大重点领域的同时,各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督促自来水、电力、邮政、电信、燃气等供应单位对重点场所、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全力保障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检查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各镇(场)、县直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因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问题,检查后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