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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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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

法学课程范文第1篇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2.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组织实验设计。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②: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2次“8比2”,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5”,“6∶4”,“7∶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prefrontalcortex,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cingulate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进行预实验。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数据、图像分析。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法学课程范文第2篇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上目前尚缺比较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各法学课程组成的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学课是伴随着法学的建立而产生的,因此,法学课程体系的建立应是法学体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学体系而建立,于是,阐述的顺序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

法律体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这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它不包含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经颁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将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第三,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是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这个部门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最终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与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在法学理论中,法制体系易与法律体系相混淆。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制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以上关于法律体系的展开要转入法学体系,必须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如何划分入手。部门法是本文的起点,因为先有法律,后有法学,但是如何确定部门法的本身却又是个法学理论问题,如何对现存的法律分类是可以见仁见智的。各国对于划分部门法并无统一的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法律分类普通法与平衡法两大部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法律划分类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律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来调整。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但两者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达,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有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按规范的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把它归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类规范性文件,应根据内容的主导性质来确定法律部门的归属。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目前学界已大体达成共识,这一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的方法,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不同,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范围、方式也不同,因而当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领域之后,它们便成为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复杂,仅仅用法律调整对象作为标准还不够,因为它常常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无法解释同一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调整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序,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法律事实的选择,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比如,将以刑罚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法律规范划分为民法部门等。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不依划分者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此外,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粗细得当。社会生活基本领域或社会关系主要方面的划分都是可粗可细的。以此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就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一个法律部门涵盖的范围既不应太宽,也不应太细,若太宽,使得全部法律规范只归为三四个法律部门,这样的划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若太细,还可能带来更多的归属问题不易解决。第二,多寡适合。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的数量往往并不与社会生活基本领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领域多一点,有的领域少一点,划分法律部门时有必要考虑使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既不过多也不过少问题,如经济法、环境法,从行政法分离出来,则避免了行政法部门的过多。第三,主题定类。一些法律规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这些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确定其部类归属。原则上是一面规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归属民法即是。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是为了实际地运用法律规范来推进人们如何行为,因而实际划分中还要考虑实践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呆板,还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其发展趋势,预为划分或者给予相对划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多少个部门构成,学说有多种,通常不包括国际法,个别学者也将国际法包括在内,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就将国际法包括在内,但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张书对“法律体系”所下的定义中指明“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然是“一国”那就不应包括国际法在内。通说的主张,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十大部门法。

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关系密切。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法,都应为法学课程体系所包含,但课程体系范围更广,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体系就不能包括。法律体系限于一国,法学课程体系不限于一国,应设置国际法课程,其它应用法学课程如刑法学也兼顾外国刑法等。

法学课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以学科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法学体系为前提和基础,但是并非有多少门课程,学科数量远远多于课程数量,并且,课程名称与学科的名称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学科至少有五、六十个,法学课程一般最多设四十来门,再多既无必要,本科阶段也不能学完,研究生阶段更专了,所以不仅没有必要将所有学科都作为课程,也不可能如此。

法学课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独立学院;法学;课程改革;复合型人才

一、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独立学院教学模式的反思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全国已有318所独立学院,在校生人数近15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型大学,由于没有现成可以借鉴的经验,独立学院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开办之初大多数独立学院几乎完全照搬了主办学校的整个教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直至考核制度,使得独立学院成为一个缩小版本的母体。这虽然在独立学院开办之初能够利用已经成熟运行数十年的模式迅速起步,并对主办学校的各种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但是这样也使得独立学院不但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且将自己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弱、学术积淀薄以及生源质量差的弱点凸显出来。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在同一平台上与传统名校的毕业生竞争,也必将陷入一种被动境地。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的困境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927个高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在独立学院中法学专业总数已达181个,是设立较为普遍的一个专业。法学教育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一方面使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过热,法学教育处于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状态。这种非理性扩张,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学生就业压力加大等众多问题。从全国范围而言,法学专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低谷期,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和北大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被认为是最难就业的专业。2009年初颁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一名。考虑到高校教育层次的差距,具体到独立学院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严重,许多多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已经开始萎缩,招生规模逐步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点及目标矫正

(一)独立学院办学特点及优势

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是不是注定要在人才市场处于劣势地位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独立学院能大胆革新,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就能极大地改善目前的不利局面,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新天地。独立学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新的运行机制上,相对于传统高校,民营运行机制有着更为敏锐的市场嗅觉和紧迫的危机意识,注重对于人才市场的研究,及时感知人才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模式新、体制活的后发优势,因势利导,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如此就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一些独立学院在短暂的模仿主办学校体制之后,很快认识到了这种盲目照搬的行为与社会需求、学院自身特点相背离。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勇敢的探索创新,才能未雨绸缪地输送社会最需要的人才,最终使自己在众多院校中脱颖而出,生存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二)调整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经过几年艰难的摸索和实践,已经逐步理清了思路,有些已开始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确立了面向市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他们主要做法就是注重发挥自己的体制优势,摒弃以往统一标准的人才衡量尺度,坚持在人才培养多维标准,更趋向于基于社会需求,不拘一格地培养人才。一直以来法学人才的主要流向是法学研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从事律师,开设课程以及教学模式也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这种培养方式对于独立学院而言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一方面公检法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公检法机关在招收人才时甚至明言不招收二本以下学校的毕业生,另一方面司法考试门槛高,日益增多的法学以及非法学本科生纷纷投身这“天下第一考”,竞争压力也愈来愈大。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独立学院因其基础薄弱、社会认可程度低,更是处于不利地位,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只盯着这个千军万马抢过的独木桥,显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出路。我们的学生能够进入读硕士、博士从事研究工作以及进入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是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的毕业生是流向了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该改变思维,我们当然不放弃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但是教育的重心应放在为地方建设服务,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培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

三、法学课程改革的新思路

(一)日本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启迪

日本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并非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它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其课程设置也并非纯粹的法学科目,和我国高校大不相同。一般法学学生要先学习1.5年至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强调学生知识结构的宽口径、厚基础,目标是培养通才而非法律专职人才。这种法学本科教育是重点在于普及法学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一方面为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具有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工作的能力。

这种课程安排体现了一种“以生为本”的理念,对每一个法学学生负责,同时也是极具“市场”眼光的。因为日本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课程安排,就是因为日本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后能够成为职业法律人士毕竟在少数,要知道司法考试也是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合格率仅为2.5%左右,近年来在各方得改革呼声之下虽然有所增加,但通过的名额仍是僧多粥少,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不能进入法律界。即使如此,日本也没有出现我国目前的法学的就业难问题,这种大学教育形成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大学教育同样可以让毕业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以人才市场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模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建立法学人才培养的新思维

与日本的办学思路非常接近的是,目前有中国学者将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和法律辅助型。法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植研究生教育基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辅助型人才培养目标则是法律知识传授与特定专业学习并重。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符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也给了不同高校“因校制宜”的空间,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色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应该务实地将第三种,即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社会管理人才。目前法学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但普遍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教学方式上,认为过于专注于理论知识,灌输式课程讲授方法是问题的关键。于是提出引进了多种欧美国家盛行的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以及问诊式教学法等等,加强实习实践环节,希望以此来力挽狂澜。这些教学方式的改革构想,对于改进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极大地改善教学效果。但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培养的是市场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仅仅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为对于教学内容这个更为重要的方面不做出针对性的变化,无法准确体现出社会需求的导向作用,这些举措忽视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培养目标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的框架,并不完全适合今天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改革。

(三)平台加模块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

所谓平台加模块的课程模式,是指将法学本科生四年的学习分成两大块,即通识教育平台和特色课程模块两个部分。“平台”学习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应用能力,“模块”的学习是不同职业方向能力的深化与分流培养。本科一、二年级是知识平台的构建阶段,在这个阶段,对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在这两年中要全部完成,使学生形成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了解各基本法律、各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原理与系统的理论为进一步的专业方向强化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要精简必修课的课时,避免各门课程争课时从而导致回到必修课时不断膨胀从而挤占选修课课时的老路上去。大三、四进入模块教学阶段,模块课程也可称为特色课程,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的,突出方向明确、内容实用、知识复合的特点,是学生具备未来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技能。

独立学院的模块课程应定为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有意识地加强非法律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沟通技术和会计学原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供有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些非法律类课程的开设,可使选修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学习和掌握一些政治、经济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为将来走向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在实习基地建设方面,除了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实习基地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意识地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虽然实习学生在这些非司法机关单位进行实习也会安排处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实习学生会更多地接触一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接触和处理这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显然有助于锻炼将来可能的社会管理人才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炜,杨志民.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2]柴玉华,王俊凤.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丁巍,王俊凤.论我国法学本科的应用型教育模式选择――兼论独立学院的实践性教学目标[J].知识经济.2009(15)

法学课程范文第4篇

1以分组报告形式要求学生成为授课主角

金融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法学,应设计活泼的课堂活动,鼓励学生动手参与,每学期布置十周进行分组报告活动,共计十组,每组人数7至10人,报告主题以当周授课教材的章节为主,学生们可以在组长的指定下提前1至2周进行选题讨论、资料搜集的分工和表现形式的彩排等准备工作,在互动的过程中体会共同完成任务的训练;在课堂上正式表现的时候体会台下师生检验与鼓励的批评和掌声,让学生积极参与课程的推进,成为授课的主角。

2鼓励学生以多种形式展现小组创意

金融法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基于同侪互相竞争心理,下一组在吸收借鉴前一组同学表现的基础上,会更加用心创新表现形式,例如:小品、情景剧、舞蹈、歌唱等多种多样融入报告主题的展现方式,将该次课程主题寓教于乐,起到强化学习记忆的效果,加上录像设备的普及与使用,学生普遍反映将课堂报告表现进行录像、后期制作后上传至网络与众人分享的感觉很好,也算为大学生涯留下美好的回忆。

3结合自学与教师提点强化学习效果

就学习效果理论曲线来看,让学生自己读教材,其学习效果只有10%;看老师示范,学习效果为20%;单纯听课,学习效果30%;看示范与听课,学习效果为50%;学习者与他人讨论,学习效果为70%;尝试动手做的学习效果会上升到70%以上;自己学会再去教导别人让他人理解,其学习效果可达95%。可见让学生动手参与、思考、教导他人的主动学习方式,其学习效果可以超过50%,达到授课的目标。同时,教师在观看学生分组报告后,对其表现进行讲评,提点表现误区和不足之处,并留下思考题供其课后查找资料进行汇总回答,既帮助报告组同学提高其思维水平,也让其他听课同学同步获得相应的讯息,纵向深化与横向宽化的立体式思考与记忆,对训练大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十分有帮助。

二、金融法课程的期末考查内容应着重学生思维逻辑的训练

由于该课程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属于考查课,因此,在试题的设计上必须体现“思考”的作用,学生必须在平日上课积累逻辑训练的基础上,运用现有材料融入个人观点,才能较好地完成答卷要求。

1以考查替代闭卷考试训练学生的思维逻辑

闭卷考试的好处在于题型多样,可以较好地检测学生的记忆效果,但受限于标准答案,所以无法充分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与逻辑推理能力,而金融法课程强调实用性与规范性并重,在考查形式上以论述题的方式提问,可以全方位整合最新经济形势、金融新闻和个人理财观点,充分展现学生平时学习的个性化成果。

2从答卷的信息反馈进行教学调研

由于考查论述题的设计充分展现学生的个性化学习结果,因此,积累个别班级的答卷信息,还可以反映不同班级的学习风气,从中发现个别学生的学习盲点或闪光点,便于对下次课程的讲授进行相应调整,这些答卷即是教师进行金融法课程教学调研的基础信息,在多年来对教案、学生学习反馈的答卷调研资料中进行反复调整、创新,选课学生人数与日俱增,上课积极性和出席率皆很高。

三、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应强化对热点问题的探讨

1要抓住热点问题的原因

金融法是一门理论与实务先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学科,繁琐深奥的数据资料,抽象费解的数学模型,不仅容易模糊金融消费者的判断,对立法者而言,要将其高度提炼,使用简洁、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更是困难所在,更何况法律的制定、出台有其滞后性的先天缺陷,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环境、推陈出新的金融客体,如何掌握其发展轨迹,必须先抓住热点问题。只要能切实抓住热点问题,就可以将既有的法律关系引入,从复杂纷乱的现实中厘清彼此的框架与权利义务,进一步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定性及其纠纷的解决找到法律规范的依据。

2如何抓住热点问题

一方面可以从法院判决的案例入手,尤其是在社会上广泛引起讨论的大案、要案,必须随时掌握其最新发展动态,经过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必须时刻关注法规政策的出台及其内容,由于金融法隶属于经济法范畴之一,有鲜明的宏观调控行政性,面对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经济政策的推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金融政策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更要密切关注,这些政策体现的就是当前最紧迫的热点问题。

3热点问题也是理论前沿问题

大学教师的教学广度离不开科研工作的深度,现实社会不断向前迈进,理论前沿自然也不断向前发展,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的教材内容过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任课教师在教案的编写上,必须随时补充最新的发展资料,尤其是结合热点问题加入实际案例剖析,在课堂上呈现可读性与趣味性,同步训练学生对案例分析思维的逻辑与表达能力,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乐趣。

4当前的热点问题

综合金融法学课程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笔者认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有:(1)如何运用金融法防范和控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2)如何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3)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问题;(4)协调经济和金融、企业、银行等金融关系的高端人才资源的培养;(5)金融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新发展问题;(6)信托公司面临的刚性兑付问题;(7)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亮点和应关注的问题等。总之,这些热点问题的影响层面十分深远,不能放松关注。

四、完善金融法学课程教学的相关做法

1本课程可以和司法考试的复习相结合

学生对与司法考试关联不大之科目的上课积极性一般兴趣缺缺,为了避免金融法课程沦为学生出席率的鸡肋,授课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以与司法考试的卷三历年真题相结合,利用课堂多媒体设备强化学生的记忆效果,帮助他们充分理解,减少日后再次复习记忆的时间。

2本课程应作为大学通识课程普及到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

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是未来国家富强的创造者,笔者认为,财商意识的培养不应该区分专业,而是应该利用通识课程的形式普及到全体大学生,尤其是金融伴随着触法的高度诱惑,更应该强化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对经济刑法的守法意识,让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为圭臬。

3以教材为基础结合教师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

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一本教材是必须的,最大的好处是让学生可以课前预习、课后复习,但最大的缺点却是资料的陈旧,所以,授课教师必须担负起讲解热点案例、更新资料的重要任务,这些教案的更新与内容的充实均来自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所以教学与科研必须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法学课程范文第5篇

1.受众的社会性。在线意味着任何人只要具备上线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学习,并能够及时得到学习反馈。这与教育部前几年推出的国家精品课程有较大的差异。教育部推出的国家精品课程,尽管是具有国家水准的优质教学资源,但它毕竟具有单向性,并未充分利用在线的双向、交互网络系统,因而社会公众参与学习的人数并不多。

2.教学的网络化。精品开放课程为学习者提供一个集视频、音频、声像技术为一体的网络学习环境,使交互形式更丰富、更逼真、更直观,有利于知识的获取与保持,有利于问题情景的创设,进而激发思维灵感,促使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开放课程教学手段一改以往书籍、报刊等印刷信息以及广播、电视等电子信息的单向传递方式,具备网络信息载体的双向传递功能。另外,网络教学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的差异还在课程的组织上。网络教学强调“翻转课堂”(flippedclassroom),它将课堂内外师生的教与学的时间进行重新安排,课外的学习时间从过去让学生做作业“翻转”为让学生在线或线下自学,或者协作学习教师预录或预留的教学内容,并针对学习疑虑提问;课堂内的时间从过去由教师讲授知识与面对面讨论问题“翻转”为由教师布置相关自主学习内容进行教学引导,实现以问题或项目任务为导向的学习。

3.利用的重复性。开放课程提供的系列性教学资源具有保存与重复利用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将校内在教学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比较成熟的课程教学资源推荐用作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申报,提交省级、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共享系统。如通过国家级评审,各方(学校、课程负责人与上线单位)同意该课程所涉及资源放在“爱课程”网()及通过“爱课程”网推送至教育部高校校园网,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学习者免费开放使用,使用期为10年。课程上网后,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要求,及时更新资源。

4.时空的分离性。教师与学生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共生对象,但在开放课程教学中,这种师生共生体在时空上发生了变化,教师不再是站在讲台上对学生“口耳相传”,直接控制教学过程,而是对学生们的网上学习进行教学干预,教师在开放课程教学中仅起引导作用而不是控制作用。教与学在时空上相对分离,缺少面授的环节。教师在整个课程教学中通过指导、引导、诱导、辅导和督导来影响学生的在线学习。另外,开放课程受时空影响大,课程资源一次性生成,一次性提供,不易修改。诚然,开放课程也有它的不足之处,这是因为,开放课程依赖于网络手段,使得课程内容的组织、课程教学手段的运用比传统课程更难。由于缺乏面对面的讲授环节,教师难以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与对专业知识点的理解与把握程度;由于网络课程是按教师的思维来呈现内容的,教师如果没有充分的时间与网络教学经验去准备和设计,很难发挥网络课程的优势。针对这些特点,如何将《经济法学》课程从原有的国家精品课程转化为公开视频课程与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我们做了认真的思考与探索。在建设实践中,注意到了精品开放课程与原有的精品课程之间相关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共性的问题是继续强调“优”质教学资源的培育工作。精品课程强调的是国家水准。就课程本身而言,其“精”主要体现在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丰富而新颖的教学内容,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能够深入浅出地因材施教;就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国家鼓励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学术大家”来主持或主讲精品课程。个性的问题是强调“特”与“线”。所谓“特”,就是课程的特质所在。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它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是财政类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建设实践中,经过认真的比较分析认为,将《经济法学》国家精品课程转化为公开视频课程,应强调的特质在于以课程本身的选题意义、讲授内容及效果、社会认可度为主要遴选标准,通过以“法在身边”的视角,呈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课程内容分专题呈现,以素养学习为教学目标。而将《经济法学》转化为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特”质在于教学内容的体系性与易学习性,积极探索建立在线教育管理制度,在建设时就研究制定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学习需求的网上在线教育学籍、学习证书、学分、学位等管理办法和政策,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所谓“线”就是网络,就是开放。网络是与开放联系在一起的。开放教育的开展其实给《经济法学》课程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从信息的传递者变成了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教师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组织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和有关细安的排节,他们的工作包括建设相关资源、引导学生学习、组织学生讨论课程内容、为学员解答疑难、在线组织自学测评、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等,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水平,还应当具有比较高的课件制作能力、良好的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在线课程模式无疑将引发“学习的革命”,给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方式带来深刻变化。如果教师还以传统的讲授、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学,学生将用“眼睛和耳朵”投票[3]。

二、精品开放课程申报原则的把握与运用

依靠网络化运行,实行精品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将成为今后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方向。重点发展的方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国家、省、校三级原精品课程的转型升级工作,达到资源共享课向公众开放的目标;二是对已上线课程持续更新、持续建设和深度开发,逐步形成系统完整、资源丰富、体验感强的数字化课程;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在线教育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网上在线教育学籍、学习证书、学分、学位等管理办法和政策,更好地为精品开放课程服务。面对这样一种发展态势,法学教学如何走向网络化、精品化,实现资源共享性,这是摆在法学教学工作者面前需要思考与探讨的一个问题。就国家层面而言,精品开放课建设目前采取以政府主导、高等学校自主建设、专家和师生评价遴选、社会力量参与推广的模式,并实行整体规划、择优遴选、分批建设、同步上网的建设政策。但就每门课程而言,如何在竞报中获胜,提升获取国家级、省级课程建设的资源能力,需要有谋划策略与一整套工作方案,在实施中应把握与运用以下5个原则。

1.合乎申报要求原则。目前,教育部专门制定了课程申报评价体系。评审指标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审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否决性指标、评分指标和专家评审意见三部分。否决性指标共有10项,评审对象若出现其中任一情况,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再继续评审;评分指标按总分计算:M=∑KiMj,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优、良、中、差的系数分别为1.0、0.8、0.4、0,Mj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专家评审意见为对评审对象的总体评价及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2.体现优势原则。在申报开放课程时,应考虑自己的课程教学在全校、全省同类课程或专业中是否具有特色与亮点,是否能被同行所认可。把握这一原则就是把握网络教学的社会效果。这就意味着,在申报时,应充分考虑,自己所担任的课程是否是进入到国家质量工程中的建设课程,自己所在的专业是否是国家专业、特色专业,自己所教学的课程是否自编并出版了国家级规划教材;自己是否是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自己多年来的教学方式是否已有教学方式介绍或论著发表出版等[4]。在《经济法学》课程申报实践中,我们发现,如何体现优势是申报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将多年来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优势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长达10多年的精品课程建设历程以及建设成效;二是建设成了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内容丰富的经济法网络课程平台;三是采取自主学习教学法。以“理论->法律细则->分析讨论”的教学模式来开展课程建设工作。整个教学环节由“讲授+学生自主学习”组成。在自主学习教学法引导下,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3.注重实效原则。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资源有限,如何利用它并利用好,需要在申报活动中给予整体性的思考。首先,建设目标明确。申报活动应建立在目标导向的基础上,目标是申报活动的前进方向,在进行公开视频课程《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申报时,当时确定的预期目标是,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点的介绍,使受众对经济法律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达到学法与懂法之目标;通过法律运作技能的讲解,使受众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定位切合了这一公开视频课程建设的实际。其次,建设指标设计合理。无论是公开视频课程还是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其立项并不意味着建设成功,立项只是建设工作的开始,故在申报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明确建设内容,并将建设指标设计得更加合理与科学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整个建设过程应力忌空泛,展现精华;力忌面面俱到,突出重点与特色;力忌雷同,张扬个性。再次,特色明显。在与国内外同类课程比较中寻求课程的特色。如《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系我校开设的一门素质教学类课程,目前尚未见有同类课程出现。这本身是一种差异化的申报策略,容易形成特色。最后,课程预期受众的定位要准确。我们将公开视频课程《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的预期受众定位为两类:一类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们,通过本课程学习,让他们感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要注意经济法律意识的养成。另一类是社会受众,他们或许是消费者,或许是经营者,或许是投资者,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他们感悟,社会经济生活时时有法律问题,法在身边,学法贵在应用。在资源共享课程预期受众的定位上,我们将其定位为,在校法学或非法学专业为取得学分进行的课程学习。

4.强化团队合作原则。无论是精品视频课程还是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建设时都强调团队合作。但两类课程对团队合作的要求有所不同。公开视频课程可以由一个主讲者完成5~8个专题主讲,也可以由若干人共同完成主题主讲,其团队合作的要求并不是十分的严格。而对于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而言,团队合作的要求就相对较高,一般需要6人以上的教学队伍,这些教学人员的职称与学历、教学科研方向、年龄与学缘结构都会影响教学团队的教学能力。在教学团队中,确定课程录像的主讲教师尤为重要,需要确定1人去讲授,还是2人以上去讲授;如果确定2人以上去讲授,需要统筹规划内容的分工设计,提纲编写、PPT制作,教师仪表、课程教学风格的统一等。

5.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家将入选的开放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将由“全国高等学校课程网”及国内主流门户网站集中展示,面向社会免费开放。鉴于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基本资源公益性的使用目的,学校、教师及资源制作方等各方不享有任何报酬和使用费。为此,在精品开放课程建设过程中,要保证课程资源的知识产权清晰,杜绝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知识产权不明晰的课程资源在网上传播。就国家层面,教育部正在组织相关法律专家,研究建立我国开放课程资源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要有效保障开放课程建设者及相关方的权益,保证开放课程建设、共享和运行的可持续性[5]。在申报与上线时,相关利益方会被要求签署相关视频资源著作权文件。作为申报者,其所提交的一系列精品课程资源从何而来,是申报者自己原创性的创作成果,还是由他人成果进行编著而成,甚至是公然抄袭与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应切实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如合理地引用了他人的成果,那么在课程结束的时候,最好能在PPT上做说明和谢辞。

三、精品开放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与谋划

从一般课堂教学到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再到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课程教学理念、教学方式与教学组织上的变化。在精品开放课程教学中,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教学团队多年来所形成的教学心得与经验全方位地展示出来,是需要认真设计与谋划的。

1.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内容的差异性设计非常重要。《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这门公开视频课程,笔者以“法在身边”为视角,呈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结合自己多年从教与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将课程教学内容设计为八讲。第一讲:借贷与担保;第二讲:企业类型识别;第三讲:消费维权;第四讲:劳动维权;第五讲:小区物业纠纷处理;第六讲:商品房预售纠纷处理;第七讲:经营法律意识养成;第八讲:市场竞争法制。《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是一门法律素质教育类课程,它以经济生活中业已存在的法律现象为出发点,通过“律”(法律)、“例”(案例)、“理”(法理)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讲述发生在身边的法律话题,引导大学生与社会受众去学法、懂法与用法。整个教学内容贯穿“一条主线”,即“法在身边”,服务“两类受众”,即在校大学生与社会受众,达到“三个教学目标”,即学法、懂法与用法。考虑到公开视频课程为素质类课程,在整个教学内容安排上,注重经济法、民商法相关学科知识的融合与渗透,每一讲内容的设计主要不在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强调对社会现象的法律分析以及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针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我们在《经济法学》的建设实践中感悟到,申报时须立足本校经济法学10多年教学历程,呈现教学实力与经济经验。《经济法学》的教学经验就是课程讲授+自主学习,故整个教学内容的设计也是围绕这一教学体系进行。

2.课程教学方法的设计。(见图1)在设计《经济法学》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时,运用了“讲授+自主学习法”的教学方法。自主学习教学法是为加强教学互动效果所实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宁波大学于2004年,将课程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解发展为给出一定学时(17学时)开展包含有大型报告会、大型作业、课程设计、分组讨论、网上学习、主题研究等内容的学生自主学习型教学内容,课程成绩为平时计50%,期末考试计50%。自主学习教学法目前在所有的教学班级得以推广使用,从教学效果分析,强化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学性和教学互动性,起到了单纯讲授式教学方法所不能起到的效果。近几年来,经济法课程自主学习法得以全面推行。自主学习教学法,利用自主学习课堂,采取“理论->法律细则->分析讨论”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教学中的师生交流与互动性得到了加强。这种教学法非常适合网络课程教学。在国家公开视频课程,我们采取的教学方法是“专题+热点教学法”,以“律”(法律)、“例”(案例)、“理”(法理)相结合的教学特色,向社会公众讲述发生在身边的法律话题,并与社会公众一起探讨如何养成法律意识。在教学活动中,注重“律”“例”“理”相结合。以“案”说法,以“理”释法,“法”“案”相间。主讲者是双型师教师(教授+律师),这为有效地组织“律”“例”“理”相结合的教学活动提供了教学能力上的保障。在教学效果把握上,注重“学”与“用”相结合。在学法的同时,培养受众对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

3.课程教学资源的设计。对于教学资源的设计,我们形成了以下三点认识:第一,注重创新打破常规。不同的教学资源对于不同的受众而言所受到的启发、留下的印象肯定会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针对性地提供有关教学资源。第二,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也决定影响力。在本课程教学中,对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除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外,还注重对司法解释与司法审判的把握,使受众感到内容实在,贴近现实,细节性问题讲解深入,从而增加对课程学习的需求欲。第三,注重专业引领与学生互动。提供教学资源重在让受众从学习中收益,通过相关学习资源,对受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力,让社会受众在教师的专业引领下,努力搭建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6]。经过近1年的使用,这些教学资源总体良好。

(1)这些课程资源充分兼顾到了课前预习、课中自主学习、课后复习与测试各阶段的教学环节。课前预习类的资源主要有经济法文选;课中研习的资源主要是教学辅助视频(课程辅导视频与公开视频课程)、经济法案例评析、经济法法规库、学生自主学习作品演示;课后测试类的资源主要有试题库系统,通过每讲结束后针对性的测试,了解课程学习后实际获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