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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部分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甲方同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的股权,仅包括该股权项下的分红权。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方式
甲方以赠与形式向乙方转让_______%的股权,无需乙方出资,股权协议生效后乙方受让的股权由甲方代持,无需变更工商信息。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有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接受赠与形式的股权转让,无需出资。
2、乙方承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干涉公司任何事务。
3、乙方承诺由甲方代持的股权仅由乙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次转让。
第五条
分红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每年的6月20日进行分红,分红的财务核算周期为上一年6月20日至当年的6月19日。
2、分红基准是指分红核算周期内,经财务核算公司的净利润部分的70%,即扣除公司一切日常运营成本后(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用、员工工资、日常支出成本、设备更换成本、进货成本、耗材维护等)公司账户剩余资金的70%。
3、乙方分红的比例为分红基准的10%。
4、甲方承诺乙方获得分红的形式为货币形式,并存入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中,所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即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无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
年
2008年,王刚出资并全权委托朋友徐亮,成立了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成立前的筹划阶段,王刚以及王刚持有的北京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的账户先后为此向徐亮汇款,共计160万元。
2008年9月17日,科技公司正式设立,徐亮出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科技公司股东为徐亮与宋成二人,徐亮出资额为77万元,宋成出资额为23万元。为保证科技公司正常运营,王刚又先后向徐亮个人汇款1000多万元,并通过贸易公司账户向科技公司汇款1900多万元。但在整个过程中王刚均全权委托徐亮管理科技公司,未明确自己的股东地位。
2011年10月14日,徐亮向王刚出具股权说明书一份,其上载明:科技公司所持原始股权,王刚占40%。2012年,科技公司陷入困境,徐亮躲避在外,科技公司无人管理。为使科技公司能正常运转,王刚以科技公司为被告,徐亮及宋成为第三人提讼,欲明确自己持有科技公司40%的原始股权的股东身份。
在一审中,科技公司表示,王刚主张其是科技公司的稳名股东,拥有40%股权,这一事实不成立,王刚与科技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债权债务关系。徐亮也拒绝承认他受王刚委托成立科技公司,称与王刚的款项往来是借款而非投资。而宋成则表示对所谓“隐名股东”一事完全不知情,并且他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王刚的诉讼请求。鉴于王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科技公司的实际出资以及徐亮的股份是帮他代持,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律师分析
股权代持引发的诉讼中,涉诉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为了证明自己享有公司股权,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其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显名股东仅为名义股东;二是其已经实际出资。
当然,对于隐名股东来说,最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的方式还是由幕后走到台前,成为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
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隐名股东系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而在本案中,王刚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其与徐亮之间存在此种合同关系。
在此给各位隐名股东提个醒: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隐名股东实际对目标公司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显名股东仅为名义上的股东。显名股东不得不经隐名股东同意就擅自处置股权,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留实际出资及获得分红的证明
上述案例的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成立之前,王刚曾以自己的名义向徐亮汇款,王刚为法定代表人的贸易公司亦曾向徐亮的公司汇款,但在徐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王刚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汇款系用于委托徐亮成立科技公司,故王刚不具备取得科技公司40%股权的实质要件。
为避免前述证据不足情况的发生,隐名股东可以在对显名股东的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该款项的用途是对公司的投资或股权出资;留存公司的分红清单;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出资的金额及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如果可行,还可以在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注明出资来源。
成为显名股东
投资人由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之后,公司应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变更。本案一审过程中,王刚认为该股权说明书具有持股证明的属性。但相关法律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交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王刚所持的股权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法院没有认定王刚对科技公司持有股权。
律师提醒
即使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仍然存在协议无效的可能,并且“隐名股东”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都是“稳名股东”们可能会面临的风险。
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
隐名股东如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其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举例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对在我国进行投资的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外商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如果隐名股东为规避这些规定而委托他人代为持股,那么股权代持协议就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而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隐名出资人也就无从享受股东权利了。
据2008年年报显示,已经连续多年进行高分红的张裕A,第五次对年度利润实行高比例分红,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12元。自2004年下半年张裕集团(持有张裕A50.4%股份)完成改制以来,张裕A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五年来已累计现金分红达21.2亿元之多。在此前的2000~2003年四年间,张裕A累计分红不超过2亿元。以张裕集团改制后的2004年为分水岭,张裕A的分红方案何以由“铁公鸡”型,转变成“高福利”型?梳理其五年来的主动改制与高分红路径,颇为耐人寻味。
改制+控股,曲径通幽
梳理这一过程,仍需回到2003年。
这一年,一些大型国企通过MBO,完成民营化,这一年因此被称为中国的MBO年。彼时,持有张裕集团100%股权的烟台国资委,也将张裕集团的MBO提上日程。当时设计的MBO方案是:张裕集团股权一分为三:高管持股30%,中层持股25%,其他员工或者投资者(指外资)持股45%。但这一方案未能实施。
导致张裕集团股改受阻的,是当时关于国有资产是否被贱卖的社会争议愈演愈烈。2003年底,国资委正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叫停了大型国企MBO,张裕集团设计的管理层持股55%的计划只得终止。
MBO被叫停后,张裕集团迅速找到另一条路径,进入EMBO程序(即全体员工购买股份)。据张裕A公告,2004年10月29日,烟台市国资局与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裕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共同持股,下称“烟台裕华”)签订协议,将张裕集团45%的国有产权转让给烟台裕华,转让金额为3.88亿元人民币。
通过EMBO方案,张裕集团的改制规避了国资委的MBO禁令,得以顺利成行。所购股份之所以没有过半,据一位业内人士说,超过50%股份,会发生企业性质改变,需要通过国资委批准。而转让45%的股权,无须国资委批准,由地方国资局批准即可,更容易获得通过。此项股份转让完成后,烟台国资委仍持有张裕集团55%的股份。
随后,烟台市国资委又于2005年2月8日与意大利意利瓦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张裕集团33%的国有产权转让给后者,转让金额为4.81亿元人民币。同年5月18日,烟台市国资委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将张裕集团10%的国有股权出售给后者。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烟台市国资委手中仅剩下张裕集团12%的股份。代表张裕管理层及员工的烟台裕华由于拥有张裕集团45%的股份,按持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意利瓦公司和国际金融公司两家外资企业分别持有33%、10%的股份,通过股权转让,合计持有张裕集团43%的股权,与烟台裕华45%的持股比例差距甚微。
因此,在完成向两家外资公司转让股份时,烟台裕华又与张裕集团其他股东签署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修订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项,都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代表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换言之,两家外资公司间如发生股权转移,需要经过烟台裕华的同意。
至此,烟台裕华完全取得了张裕集团的控股权。
折价收购+过桥资金,玄机重重
在获取张裕集团控股权的同时,张裕管理层对其收购成本的控制,也拿捏得恰到好处。
股权转让之初,烟台裕华从烟台国资委手中受让张裕集团的45%股权,仅仅支付了3.88亿元,因此饱受外界质疑。之后不久,意大利意利瓦公司是以4.81亿元,才购得张裕集团33%的股权。如果按此价折算,购买同样数量的股份,烟台裕华支付的款项仅为意利瓦公司的59%。
烟台国资委对此的解释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烟台裕华享受了部分优惠政策,购股价格是剥离张裕员工身份置换金后形成的;再者,前后两次转让股权时,资产评估的时间点不同。针对张裕集团因资产评估时间点不同造成评估结果迥异这一现象,一位资产评估人士对记者说:“将资产价格调低,然后由管理层自己收购,这在业界并不少见。”
不管怎样解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烟台裕华以较低价收购张裕集团股权,是个不争的事实。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到此为止,在支付收购资金上,张裕集团管理层又获得了第三方资金的资助,我们姑且称之为“过桥资金”。
据资料显示,烟台裕华由裕盛公司、中诚信托以及46名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按出资金额分别持有烟台裕华17.2%、45%、37.8%的股份。其中,裕盛公司代表张裕集团的14名高管和145名中层;46名自然人代表除管理层外的普通员工;持股最多的是中诚信托,这个角色的出台,很耐人寻味。
据张裕A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显示:裕盛公司与中诚信托签署信托合同,从后者融资1.74亿元人民币,以此资金购买张裕集团高管持有的股份,并由中诚信托代其持有45%的烟台裕华股份,同时将受益权协议转让给裕盛公司,再以此收益偿还来自中诚信托的融资。随着裕盛公司逐步还款,中诚信托在烟台裕华中所占的出资比渐次减少,直至完全退出。中诚信托一旦退出,裕盛公司将持有烟台裕华62.5%的股份,成为烟台裕华的控股股东。
据张裕A公布的数据显示,管理层共出资6681万元现金,从中诚信托融资后,将获得烟台裕华62.5%的股份,最终获得张裕A14.18%股份。以持股比例最高的张裕集团董事长孙利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洪江为例,二人分别从中诚信托融资2502.68万元和2294.13万元后,个人出资仅为278.08万元和254.90万元。中诚信托提供的巨额融资,对张裕集团管理层购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前,业界曾推测裕盛公司是以张裕集团股权质押获得中诚信托融资。对此,张裕A在收购报告书中予以否认,在裕盛公司与中诚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中,裕盛公司未设有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以张裕集团股权作为抵押的融资。在无任何担保物权的前提下,中诚信托的资金来源显得愈加神秘。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信托公司代人出面处置资产时,不需要披露资金方详细情况,因而外界难以了解中诚信托此项资金的具体来源。
虽然无法得知详情,但业界对此仍有揣测。据张裕A2004年公告,在烟台裕华受让45%张裕集团股权之前,2004年4月13日,张裕A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资产管理的议案》,该议案称,将利用闲置的不超过9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不久,张裕A公告了一项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计划。
此项资金是否委托给中诚信托用来收购张裕集团股权,现在仍无法证实。在上述股权转让架构完成后,以极低收购成本购得股权的张裕集团管理层,开始通过张裕A高比例现金分红,偿还中诚信托为其提供的股权收购融资。
山西证券分析师罗胤对记者说:“通过产品提价走向中高端市场,是张裕扩大利润的重要途径。另外,张裕A报表上的一个显著亮点,是其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上的良好控制。这显示了其管理层较强的控制利润能力,这些使得张裕近几年的利润增幅非常大。”
在净利润激增的同时,张裕A连年实施高比例分红方案,分红比例高达90%以上,五年来共计分红达21.2亿元。据照张裕集团管理层持股比例计算,其所持股共分得红利2.99亿元,大大超过从中诚信托融资的1.74亿元。可以说,张裕集团管理层通过张裕A每年的高比例分红,在偿清中诚信托的融资后,还有数额不小的盈余。
据张裕A2006年年报显示,中诚信托已将37.27%的烟台裕华股份转让给裕盛公司,其持有的烟台裕华的股份已降为7.73%。至张裕A2008年年报时,中诚信托所持的烟台裕华股份,已经按协议全部转让给裕盛公司。
记者观察
下一步:张裕集团高管还会做什么
在通过高比例现金分红受让中诚信托全部股权后,张裕管理层的后续动作仍然值得关注。张裕集团在实施全员持股策略后,烟台裕华37.8%的股份仍在张裕集团普通员工手中。接下来,这部分股份或将进一步向张裕集团的管理层转移。
据记者得到的消息,早在还清中诚信托融资债务前,裕盛公司即与持股的普通员工签有《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张裕集团员工若转让其手中股份,要按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会计年度末烟台裕华的净资产等价转让给裕盛公司(此公司为管理层持股)。
随着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2009年《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以设立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创投企业纷纷出现,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此背景下,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的种种灵活性,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员工股权激励的案例越来越多。结合最新披露的案例核查及披露情况,我们对监管动态及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激励对象、入股价格、出资来源等,以便公司在拟定员工激励方案时参考。
一、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案例总览
作为第一支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拟上市公司,博雅生物于2011年7月顺利过会。此后,三诺生物、慈星股份、掌趣科技、宜安科技等多家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的公司也陆续过会并成功登陆A股市场。有限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机制灵活、易于管控、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逐渐成为拟上市公司完成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但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变相进行利益输送、存在股份代持等现象,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充分披露,要求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
案例披露及核查要点详析
1、三诺生物(300298)
过会日期:2011年11月11日
上市日期:2012年3月19日
(1)招股说明书
作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详细披露了员工持股平台“益和投资”的入股价格、合伙人出资金额、占比、在公司所任职位以及入职时间。
(2)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通过核查合伙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员工花名册、合伙企业银行进账单、并与部分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进行访谈,核实所有合伙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出资额来源于合伙人工资收入及投资积累、出资额已全部缴足、不存在股权纠纷、发行人垫款或担保、代持、信托等情形,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纠纷。并由全部合伙人书面承诺确认上述事实。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被问及员工入职时间、合伙人性质、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情形,律师通过访谈部分合伙人及全体合伙人出具承诺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
(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会期间发生合伙企业内部权益变动,详细披露变动情况。
注:详见“附件一、三诺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核查及披露情况”
2、掌趣科技(300315)
过会日期:2012年1月12日
上市日期:2012年5月11日
(1)招股书说明书
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详细披露了员工持股平台“金渊投资”的设立情况、合伙人所占权益比例、在公司所任职务、以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包括2
次新增合伙人和1次退出合伙人)。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被问及发行人设立后历次增资(包括员工持股平台“金渊投资”的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发行人当时的财务状况、增资股东的资金来源,律师通过查验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历次《验资报告》、历次增资款出资凭证及出具的说明进行核查,并进行了详细说明。
注:详见“附件二、掌趣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核查及披露情况”
三、
员工激励平台拟定的方案要点及后续涉及的披露事项
对于拟上市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从现有案例的核查及披露情况来看,有如下事项提醒重点关注:
1、
员工及任职情况
建议公司综合考虑上市前后的员工激励计划,合理确定员工持股范围。建议以公司上市领导小组为核心,人力资源部配合,上市中介机构参与审查,统筹规划包括员工持股及薪酬激励在内的整体激励制度。
建议公司在激励对象选择时应注重以下两个要点:
1)
适格性:激励对象应为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任职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尽量避免将新入职员工纳入股权激励范围;
2)
必要性:激励对象所任职位与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能够对公司未来发展起到重要帮助作用。
2、
出资来源及相关核点
监管机构要求对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出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出资凭证、经济实力等方面,以确保其中不存在委托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况。
建议公司在设计激励方案时注意以下两点:
1)
激励对象认缴额度应与其在公司所任职级、对公司的贡献、及其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成正比,应尽量避免低职级员工大额认缴情况出现;
2)
对于认缴额度明显高于其他激励对象的员工,应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其有经济实力完成认缴,其出资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委托代持情况。
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及后续的历次变动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须在申报材料中对其设立情况及后续历次增资或权益变动进行充分披露。建议公司重点关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增资或权益变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增资价格或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增资额是否按时到位等问题。
4、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权益变动的披露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间接持股的平台,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其内部权益可以在满足合伙协议约定条件下产生变动,但中介机构须对该权益变动进行仔细核查并做补充披露。为避免该类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上市审核增加不确定性,建议公司在申报前确定员工持股平台的权益结构,除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形成自动退伙导致权益变动外,尽量不要在审核过程中调整员工持股平台的权益结构。
附件一、三诺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核查及披露情况
1、招股说明书
(四)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为6,600万元。
本次增资中,公司向张帆、王世敏、王飞和由公司部分员工投资设立的益和投资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万股,张帆、王世敏、王飞、益和投资以现金方式分别认购480万股、10万股、10万股、100万股。
本次增资定价依据系参照公司2010年9月30日每股净资产值1.17元(以改制后的6,000万股计算),确定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1.5元,相当于按照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基准的3.45倍市盈率(以改制后的6,000万股计算)。
2010年12月30日,三诺生物获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93000005413,注册资本6,600万元。
(4)益和投资
企业名称:长沙益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430100000135393
成立时间:2010年12
月16
日
企业地址: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龙路
199
号麓谷商务中心
A
栋
901
房
出资额:150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10
年
益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杨彬,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注:限于篇幅,仅截取部分合伙人披露情况)
除杨彬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49名员工均为有限合伙人。以上50名员工不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3、引入新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
引入的新投资者中,张帆与李少波相识多年,二人具有多年合作关系和友谊,在李少波和车宏莉创业之初,张帆在团队建设、市场策略和战略发展等方面为公司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帮助。同时张帆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并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对企业的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引入其成为股东能够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持续的帮助。
除张帆外,引入的其他新投资者均为公司员工,引入其作为公司股东,在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的同时,也更好地激励员工为公司未来发展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
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问题:
针对益和投资(员工持股企业)的员工入股数额的确定过程,员工的身份信息(含近年简历),资金来源、吸收入股原因等,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发行人垫款或担保、代持、信托等情形。
答:
②益和投资入股的原因及员工间接持股的真实性、合法性
益和投资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持有发行人
1.52%的股份,为发行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平台。根据合伙协议,益和投资的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其中,普通合伙人为杨彬。通过引入益和投资,发行人实现了员工的间接持股,在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的同时,也更好的激励员工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人力资源部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及员工花名册,并与部分益和投资合伙人进行访谈。经核查,益和投资全部投资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其具体任职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
发行人公司股本情况”之“(四)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益和投资合伙人出资额在
7,500
元-90,000
元之间,均来源于合伙人工资收入及投资积累。经核查合伙企业银行进账单,全部合伙人已经全部缴足出资。益和投资合伙人不存在股权纠纷、发行人垫款或担保、代持、信托等情形,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纠纷。上述事实,已经全部合伙人书面承诺确认。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限于篇幅,仅截取部分合伙人披露情况)
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限于篇幅,仅截取部分合伙人披露情况)
附件二、掌趣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核查及披露情况
1、招股说明书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为法人股东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金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股东邓攀。
2、天津金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金渊投资目前持有公司
10,97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3
日
认缴资本:5,495,605.00
元
实缴资本:5,495,605.00
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齐惠敏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
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
202-B009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互联网行业、通信行业进行投资;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金渊投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2)历史沿革
1)设立
A、设立背景
游戏行业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人才对于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实现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受让姚文彬、叶颖涛、杨闿等原主要股东分别转让的部分股权的方式,有利于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把团队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
B、设立出资情况
2010年7月23日,天津金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成立,认缴出资额为166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66万元。金渊投资成立时各合伙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如下:
(注:限于篇幅,仅截取部分合伙人披露情况)
2)2010年8月增加出资额
2010年8月26日,经金渊投资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金渊投资增加范丽华、范骁磊二名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745,605元,新增实缴出资额745,605元。变更完成后,金渊投资合伙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如下:
(注:限于篇幅,仅截取部分合伙人披露情况)
3)2010年12月增加出资额
2010年12月28日,经金渊投资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金渊投资增加温文显、蒋才峰等
17名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2,780,000元,新增实缴出资额2,780,000元。同时张沛、马迪、吕世峰、战舰4名原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310,000元,新增实缴出资额310,000元。变更完成后,金渊投资合伙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如下:
4)2011年12月合伙人变更
根据《天津金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
(一)股权结构的含义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份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有学者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曲线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企业价值呈先递增而后递减的倒U形态,股权从分散走向集中时,大股东的有效监督机制会发生正面作用,但股权太集中时,就会产生大股东的利益侵占效应。可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还是需要适度,过高和过低的持股比例都不利于提高企业价值。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不同背景的股东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二)股权结构调整可选择的途径
1.调整股权集中度,即调整第一大或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2.调整不同背景股东的持股比例,即调整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3.调整不同性质股东的持股比例,即调整内资、外资企业(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一定的外资股比例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4.引进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其相关资源;
5.实行股权激励,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持股,使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
二、案例分析股权设计方案
H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属中外合资企业,是一家集机加工、弯曲、焊接、抛光及电镀业务为一体的卫浴铜配件专业制造厂。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营业绩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满足IPO条件,目前正积极准备上市。
(一)H公司原股权结构及存在问题
1.目前,H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图1:
张先生拥有A公司90%的股权,A公司拥有H公司75%的股权,张先生任A、B两公司的董事长并兼总经理,张先生为A、B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为H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2.H公司该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⑴股权过度集中于A公司,一股独大,使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⑵股权单一,仅有A公司和王先生两个股东,股东资源有限;
⑶无股权激励,除公司创始人张先生外,其他高中层管理人员无股权,管理层易追求短期利益,无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
(二)H公司股权设计方案
经协商,H公司台方出资人王先生有意退股,公司已与印尼TOTO公司(日本TOTO与印尼卫浴专家文先生合资成立的公司)达成合作意愿,印尼TOTO公司愿以产业投资者身份投资H公司,印尼TOTO公司在国外卫浴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H公司可以利用其资源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通过对高层及中层管理者进行股权激励,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引入内资风险投资公司,则有利于H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H公司是民营企业,无国有股权,A公司转让部分股权(仍保留控股地位)后,可降低股权集中度。通过以上股权结构调整后,H公司的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有利于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根据上述规划,H公司改制后上市前的股权结构设计如图2。
对于上述规划设计的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权结构调整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详细介绍:
1.整体变更方案
(1)股本设置
H公司以2011年6月30日为整体变更的审计基准日,201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771万元。则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约为17,495万元,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按1:2.1869比例折合成8,000万股,改制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2.19元。
201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696万元全年每股收益为0.59元,2011年全年每股收益预计为0.69元;如2012年成功A股发行2,700万股,则摊薄后的2011年每股收益预计为0.52元;按20-30倍市盈率的发行价格测算,股票发行价格为10.4-15.6元,募集资金为2.81-4.21亿元。
(2)股权结构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欲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的拟上市公司通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即完成目标股权架构的搭建。
根据H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股权规划,公司在整体变更之前即应完成印尼TOTO公司、高中层持股公司、风司的引入,入股方式采用存量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而为A公司收回部分投资收益。在整体变更之后,如公司还需引入其他投资者,则可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引进。
基于公司在上市前需保持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则印尼TOTO公司持有H公司股份的比例应不低于25%;同时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A公司拟转让部分股权给高中层管理者,以实现骨干员工持股;高中层持股公司以及内资风司的股权比例由公司讨论决策,但需考虑上市股权稀释后A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发生改变。
(3)股权转让价格
①印尼TOTO及内资风投的股权转让价格
目前公司所在行业企业的Pre-IPO通常一般按6-10倍PE计算入股价格,对应印尼TOTO公司持股25%的入股金额为:2010年度每股收益0.59元×6-10倍×8,000万股×25%的持股比例=7,080-11,800万元;对应内资风投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按此标准确定。又考虑到王先生在公司上市之前退股,必须得到充分回报,所以印尼TOTO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不低于转让时点的2倍PB为佳,对应印尼TOTO持股25%的入股金额应不低于:2011年6月净资产17,495万元×2×25%的持股比例=8,747.5万元。
②管理层激励的股权转让价格
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对管理层入股的定价方式较为多样,加之高中层持股公司以受让A公司存量股权方式获得公司股权,不涉及对公司资产的侵蚀,所以定价方式更为灵活,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每股净资产为对价或自行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形式需合规,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及协议,并支付转让价款。
(4)整体变更前后主要财务指标(模拟),见表1。
(5)税务筹划
截至2011年6月底,公司未分配利润将达1.499亿元,公司于2011年7月整体变更时,上述未分配利润转作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将视作利润分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则视同利润分配,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人在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如果系从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则不需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我国税收法律框架,建议改制为股份公司前的股东尽可能全为法人股东,从而在整体变更时不产生额外的所得税税负成本;如管理层以个人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票,则在整体变更时需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份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引入外资事项
(1)入股方式:王先生直接转让股权给印尼TOTO公司
在印尼TOTO公司的入股方式上,应采取王先生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印尼TOTO公司的路径。直接转让可以保持H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资质的延续性,操作上也相对简单。
(2)特别要求:王先生知晓公司上市计划,转让手续齐全
正常情况下,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会随公司的上市而大幅增值,所以企业上市之前的股东退股现象较为异常也难以理解,这也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基于上述情况,在王先生转让全部股权给印尼TOTO公司的过程中,建议公司履行下述义务:
①明确告知王先生公司上市计划;
②取得王先生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其知晓公司上市计划,自愿退股;
③股权转让手续完备,所有协议均由王先生亲自签署;
④股权转让价格足额支付,并提供相关凭证。
(3)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再行协商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之后十年内外资比例低于税收优惠要求的持股比例,则企业需补缴以前年度所享有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为避免这种情况,在印尼TOTO公司的入股比例上,建议以发行前持股不低于25%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入股比例。如入股比例超过25%,则超过的部分由A公司向其转让股权。
根据相关规定,若企业上市后,外资股比例不低于10%,则还将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从目前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案例来看,外资企业上市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不需就上市前享受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进行补缴。所以,H公司上市后外资比例如低于25%,对公司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存在影响。
(4)转让价格:以市场价格转让为宜(不低于2倍PB)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为了规范以及合理解释转让行为,避免日后核查,建议王先生以不低于2倍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H公司25%股权。
(5)转让的税负成本: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收管理办法,个人转让股权财产增值部分,需按资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率为20%。股权转让后,王先生应就本次股权转让收益(去除成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其本人,与企业无关,更有利于降低企业规范运作成本。
(6)外资股权转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影响问题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决定》,企业外资股东股权转让属股权重组行为,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可见,H公司外资股东的股权全部转让对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不产生影响。
(7)如公司于2012年度完成上市,对其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影响
如果H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则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将低于25%,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本企业于2010年4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目前国家的税收政策,因上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需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但为了规避风险,利于审核,大股东通常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发生需要补缴已获减免税款的情形,则大股东无条件全额承担。
如果为了保证在2012年上市时依然能享受外资优惠,则本次股权调整后,需为印尼TOTO公司保留33.34%股份;因原始股权在公司上市后的增值空间非常大,与股权上市增值空间相比,2012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影响可以适当舍弃,而且有高新技术企业为后续税收优惠资质,所得税率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不大。
3.关于内资股权调整事项
(1)高中层持股公司的股权设置
根据公司的股权规划,公司准备对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激励方式为部分授予现实股票,以示对高中层管理人员过去业绩的肯定,部分为股票期权,待后续业绩达到标准后再授予。基于上述构想,可设立一家以持有H公司股权为主营业务的“高中层持股公司”,该公司的人数应不超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上限,即50人(若超过50人则再设立一个持股公司)。该公司可以以章程或协议方式约定高中层管理者的股权激励办法,并限制持股期限。
对于实体股权的取得方式,可由A公司直接向其转让股权方式实现,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要求转让程序合规,且转让价款真实足额支付。
对于股票期权的持有方式,建议先由张先生持有,再由张先生与高中层管理人员签订《业绩考核协议》,如果达到了业绩考核指标,则再由张先生以特定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持股公司股票给相关高中层管理人员。
持股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以协议、章程等方式约定高中层入股、退股、分红方式,基于高中层持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操作上具有灵活性,能更好的切合公司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章程由律师协助发行人起草签署。
(2)高中层持股公司的持股资金支付问题
目前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前的股权转让较为关注,要求股权转让价格有依据,转让价格足额支付,不存在股权争议。在中高层持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方面,建议相关人员足额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以出资方式注入持股公司,再由持股公司支付给A公司。如不支付对价,或以明显低于净资产的对价取得股权,则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赠与,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资信构成障碍。
相关人员需能够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并保有证据,不应存在代大股东持有股权的情况。
4.股权调整的实施步骤
股权调整的实施步骤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