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爱国的名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位卑未敢忘忧国。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忽闻歌古调,归思欲沾巾。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中国是古老的民族,也是勇敢的民族,中华民族有两大优点:勇敢,勤劳,这样的民族多么可爱,我们爱我们民族(当然其他民族也有他们可爱之处,我们决不忽视这一点),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
爱国的主要方法,就是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谢觉哉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中国是古老的民族,也是勇敢的民族,中华民族有两大优点:勇敢,勤劳,这样的民族多么可爱,我们爱我们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
大江歌罢掉头东,邃密群科济世穷。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
为了国家的利益,使自己的一生边为有用的一生,纵然只能效绵薄之力,我也会热血沸腾,——果戈理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曹植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
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
楚国青蝇何太多,连城白璧遭谗毁。
名花倾国两相欢,长得君王带笑看。
予若洞庭叶,随波送逐臣。
戍客望边色,思归多苦颜。
国耻未雪,何由成名?
中夜四五叹,常为大国忧。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的支点》。
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曾经自信地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整个地球。”可惜的是,这位让人尊敬的学者并没有找到这样的支点,他当然也没有能够撬起地球,但这句流传千古的名言足以说明一个最朴素不过的道理:人的一生要有一个支点为支撑才能演绎出应有的意义与价值!那么,生活在新时代的我们,支点又是什么呢?
讲到这里,我不得不说一说我们××××城管办的优秀职工××同志。一提起××,上上下下对他的评价就是一个“实”字:实实在在的为人,实实在在的做事,实实在在的成绩。××从事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事情杂,头绪多,任务急,难度大,许多让别人焦头烂额的事情却让他像钉子般地“攻下来”了。去年,在他卓有成效的工作下,最终落实无障碍住宅小区改造××个,宾馆、大卖场××家,××平方米以上餐饮饭店135家,落实资金××万元,为××区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在迎××开发开放××5周年“一道三区”环境美化与整治工作中,他在各方的支持下,尽心协调,完成工地景观围墙改造××万平方米,其规模为历次改造之最。更值得称道的是,这次工地围墙改造所需的××多万资金,完全是由区域几十家企业共同出资的。当同事们不无敬佩地提起这些成绩,××总是憨厚地一笑,略带羞赧地说到:“别那么夸张,其实没什么的。”
这正是大家熟悉的××,总是忙忙碌碌,不辞辛劳;总是默默无闻,不善言谈;总是从从容容,不计得失。了解他的人都明白,××有“六字真经”——这六字曾被他恭敬地写入《入党申请书》——那就是:做一个善良、有用、快乐的人。他正是以此为支点,开拓出施展才华、燃烧青春的大好舞台,为自己谱写了一曲生动的奉献之歌。
善良,是他作为一个党员品质修养的道德基石。因为拥有一颗善良的心,他才能充分理解残疾人士的各种苦处,在工作中给予他们恰如其分贴心的关还。为切实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他和同志们一起奔走于各类残疾人的住所,认真听取残疾人士的意见,优先设计特殊群体住宅门栋的改造,在建筑入口三四级台阶加装了安全扶手,受到了普遍称赞。这样以心换心的理解,就像一剂可口的调料,可使原本机械的工作变得生动起来;就像一缕缕春风,可使疲倦满脸的同得轻松起来;就像一位高级美容师,可使略显疲惫的心重新充满了活力与希望。
有用,是他作为一个党员奉献社会的价值所在。因为有了有用这个基准,他才有了勇于牺牲、全心投入的干劲与信心。深夜回家,当看见等不到爸爸回家的孩子已经熟睡眼里还噙着泪珠的时候,当为了改造计划陪伴着星星和月亮苦苦燃烧自己思维的时候,当由于加班忙而顾不上吃饭的时候,或许,那时候的××也会想到很多,很多。工作本来也是一种生活,如果一种工作让人失去太多,那么,拥有这种工作的人就需要一种精神来支撑,这种精神就是:牺牲自己,全心为人。正是这种力量,他的奋斗有了更多的滋味与沉淀,他的人生变得更加富有与丰实。
快乐,是他作为党员精彩人生的风采展示。生命的真谛,在于微笑着面对生活。让自己快乐,让别人快乐。因为有了这样一种对生命本真的参透,他能够以一份宽阔的胸怀去体验自己,关心别人。放下自己的名利,想着大家的利益,把自己的事业与大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这样,心胸开阔,豁然开朗,觉得阳光原来这么温暖,空气原来这么清新,世界原来这么美好,人们原来这么可爱。
朋友们,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让我们以此为镜,用年轻的生命和知识的精华去创造世界,以不变的信念融入新时代的强劲脉搏,青春一定会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华。
【关键词】证明妨碍;故意;过失;赔偿;独立侵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02-1.5
一、证明妨碍的概念
在过去美国法关于证明妨碍的规定中,证明妨碍发生在一个可预期的民事活动中,是一方当事人破坏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并影响其民事活动的行为。证明妨碍严格点被定义就是故意毁灭,损毁,变更或隐藏证据。但是,在现代的民事法律中,在证明妨碍行为干扰了证明活动的情况下,证明妨碍更多地被认为是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地对任何潜在的证据形式的干扰。这个单词本身是由一个拉丁词组omnia praesumuntur contra spoliatorem组成的,它被翻译为“所有的事情被推定为不利于证明妨碍者和行为错误的人”。
二、美国法上对于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美国法院在考虑采用哪一种法律效果来制裁证明妨碍行为时,通说和实务一般都认可三大政策目标:救济、惩罚和预防。对于救济目标,它的重点在于赔偿当事人由于他方证明妨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目的是回复在审判中两方当事人的公平地位。惩罚的政策目标在于,对由于当事人的证明妨碍行为导致的司法权公正和发现真实的妨碍给予制裁。预防的政策目标则是为了用对妨碍人不利的制裁确保当事人履行他保存和出示证据的义务,用来预防证明妨碍行为的发生。由于长期的实践经验,美国逐渐形成了三大种处理证明妨碍的方法:
不利推定。证明妨碍推断或者给陪审团不利推定的指导对于失去证据的问题来说被认为是最早和最具有持久性的解决方法。这个规则允许审判者假定丢失的证据不利于破坏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学说理论中,这种政策不仅是遏制措施,也是救济措施。一方当事人毁坏证据,即被假定为,他们已经承认他们有罪,丢失的证据最后会证明他们的责任。从这个假定前提出发,法院认为不利的推定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内降低诉讼人通过证明妨碍行为遮掩他的罪行的可能性。这个推定也有一个有效的性能,它努力使得无辜的当事人站在证明材料没有丢失时他本应拥有的相同的诉讼位置上去获得基本相等的权利。
司法制裁。除了不利推定,法官也会采取其他的方法来应对证明妨碍的行为。法官更喜欢应用不同的程序制裁来遏制证明妨碍的行为,因为这些制裁会自定义地去适合每个案件的情况。因此法官针对证明妨碍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选择适合的惩罚措施,这些目的包括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救济措施。这些制裁可能是因为对民事程序的违反而强制进行的,也可能是通过法官的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指导审判程序进行的。
对证明妨碍行为提起的侵权行为之诉。最近几年,美国的一些州除了对证明妨碍采取传统的救济手段以外,也逐渐开始对证明妨碍采用独立侵权诉讼请求的方式,即采用侵权之诉或者以合同违约之诉来请求损害赔偿。它主要有三种方法:首先是提起证明妨碍侵权诉讼。截止到现在,不管是主观上的过失还是故意引起的,一些州都已经将证明妨碍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的理由。尽管这些州中不包含明尼苏达州,但是,明尼苏达州对于将来接受的上述这些原因所引起的诉讼案件采取独立侵权诉讼的方法有所考虑;其次是提起其他侵权行为之素;再次为提起违约之诉。从证明妨碍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一种新的突破,它不失为现代社会应对多发性的证明妨碍行为的一种好的救济措施,它把原来在诉讼前当事人因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引申到诉讼过程中,以此方法来回复证明妨碍行为造成的不公平诉讼状态。
三、中国借鉴美国证明妨碍制度之思考
中美证明妨碍制度的相似点与不同点。在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中,虽然中国和美国各学说陈述方法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均以公平和制裁、预防为核心思想基础,在选择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的时候,也都以此为最根本的价值基础进行思考。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在确定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时,妨碍者的主观归责要件以及对妨碍者造成的不公平程度才是两个最重要且核心的考虑因素。然而,中国对于证明妨碍使用法律效果时更注重回复公平,主张责任的承担应该和行为的可则性相一致,不能受之过重,也不能失之过轻,力求平衡惩罚程度与当事人的受损失程度,而美国对于证明妨碍行为则是更注重惩治妨碍人以救济受损害当事人,通过惩罚达到恢复公平的目的。
美国的证明妨碍制裁方法是否适合我国采用。若要从长远目标来考虑,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偏重于制裁的手段来救济受损害的当事人,从而抑制证明妨碍行为的频繁发生,因为倘若本着回复公平的原则制定惩罚手段,那么妨碍人很可能会冒险采取证明妨碍行为,因为即使证明妨碍行为被发现并被采取惩罚措施的损失也远远小于没有证明妨碍行为的诉讼失败带来的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忽视了受损害的当事人在此证明妨碍行为中遭受的损失问题。这样不会对以后的案件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下次还会有行为人冒险采取证明妨碍行为,再继而产生对证明妨碍行为的相应的制裁措施,从而更容易造成不公平-回复公平-不公平-回复公平的恶性循环,从长远利益上并无法满足达到民事诉讼公平的要求。而倘若采取的制裁措施略大于证明妨碍人造成的损害,对妨碍人及世人造成威慑作用,行为人在进行妨碍行为之前会斟酌损失的利弊,其证明妨碍行为造成的损失大于正常诉讼失败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很有可能会因此放弃证明妨碍行为,而受损害的当事人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救济,进而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长期的公平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J].法学研究,2004(5).
[2]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展开[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5.
[3]Elias v.Lancaster General Hospital,710 A.2d 65(Pa.Super.Ct.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