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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全面司法保护;少年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半年提出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思路。
一、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强调审判的及时性
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快审快结。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未成年原告人,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可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其获得司法救济。针对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而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引导作用,在必要时还依职权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区、学校复核相关证据,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未成年人执行案件,采取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和依职权进行财产取证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呈现出高结案率和短执行期的良好局面,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强调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是从立案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从有利于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二是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不仅依法保障其知情权,还从源头上强化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三是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以及通过司法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或律师,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律师帮助的权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人以及选择一些有丰富经验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参与诉讼,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能获得成年家长的帮助,还能获得社会专业人士的辅导。五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时,适用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诉权不简、调查不简、教育不简的“三不简”原则,以便在这类程序的适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强调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一是法院依职权到与未成年当事人相关的学校、住所等地复核证据时,注意时间、地点、衣着的选择;与未成年当事人对话时注意审判作风、方式及态度,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减少其诉讼压力,尽可能使其在宽松的环境中参与诉讼,同时也向成年当事人传递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二是在审判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时,依法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制作必须公开的裁判文书时,除了根据裁判需要必须写明的信息外,尽量不向公众公布其它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三是在民事审判中注重调解,调动社会力量,形成解纷机制。做到送达与庭前、当庭与庭后、诉讼与社会多层次调解的结合,尽量多调少判、案结事了,以避免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而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伤害。四是在执行环节中规范执行行为及方法,坚持不直接到学校找未成年人;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时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尽量不让旁人围观,保护被执行人隐私的“四不”原则,以避免伤害未成年当事人及成年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
一方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谈话、庭审以及专设一个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实现审判各个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为矫正;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由从事心理学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入情入理的教育,帮助其认罪、悔罪;聘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审前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并参与法庭教育,增强庭审教育与个案矫正的针对性;有选择地采用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缓和法庭气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心理,以利于对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决书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书后适当加入“法官后语”,充分发挥刑事裁判文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功能,向民事审判及执行环节辐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中强调把工作做细做透,不仅查明案件事实,还了解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法官不仅注重自己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还在必要时聘请专门的心理学专家作相应的心理辅导,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情感隔阂,并在裁判文书后附加《法官特别提示》,有针对性地提示离婚父母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探望问题,以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执行环节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执结。
二、在实体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充分体现严打精神。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先严把被告人的年龄事实关,坚持实现被告人供述、父母证言、当地户籍证明在被告人出生时间上的一致。近年来,有多起年龄存疑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认真核查,更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年龄,直接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不应受的刑事处罚。其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处罚时,强调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一方面引入缓刑听证程序,由法庭充分听取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增强非监禁刑适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将监禁刑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处罚方法,充分考虑轻处罚情节,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既有效避免了监禁的“交叉感染”,又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不仅应慎重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内的未成年人问题,还应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权益保障问题,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这类案件中接受抚养、教育、亲情探视等权利的实现;对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赔偿金额上给予未成年受害人政策上的倾斜;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公平原则的适用,将受害未成年人的损失分散到社会中,以有效地实现其权益保护。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注意平衡各方成年当事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实现权利主张人合法诉求的同时,通过保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或适度延长履行期限等方法,为权利义务人的家庭保留必要的抚养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司法保护。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努力做到“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和穷尽财产线索;同时大胆拓宽执行思路,例如对于申请人执行权利的实现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基本保障问题,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提前支取10年劳务费等方法,及时保障了未成年申请人基本生活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抚养费案件的执行,特设银行储蓄卡制度,通过款项交接在银行,有效地避免离婚双方当事人见面,提高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好地保障抚养费的专款专用。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执行款,而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或确无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申请人,优先适用“执行救助基金”,通过临时性的经济帮扶,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及接受必要教育。
三、适度延伸,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与学校联系,努力为其保留学籍。2003年至2006年苏州市法院共帮助527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并为其中半数以上人员保留了学籍,使其获得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混乱、易滋生犯罪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家庭因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建立回访制度。刑事审判庭定期到少管所,帮助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不定期地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座谈、上法制课以及“我和小树一同成长”的植树活动等形式,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有效地将苏州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民事审判庭在回访中,通过发放“一份调查表”、“一份公开信”、“一份法制宣传资料”的举措,来了解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学习。执行庭为申请执行的特困未成年人设立特困档案,在案件执结后通过有针对性地回访、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联系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维持基本的生活、接受亲情探视等权利。
关键词 互联网+课程 内涵 价值 路径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也成了学界热议的焦点。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正在与各行各业加速融合,每种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方式都不同。而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互联网+课程”将成为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力量。可是,当前基础教育课程领域对“互联网+”还没有达成鲜明的共识,例如“互联网+课程”是什么?有什么内涵特征以及怎样贯彻“互联网+课程”的理念?本文将对这几个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
一、“互联网+课程"的内涵
1.“互联网+课程”的概念
(1)“互联网+”是什么
近几年,“淘宝”“腾讯”“滴滴打车”等互联网企业的崛起和繁荣使人们看到了互联网经济的强劲力量,从而使得理论界开始对互联网产业进行研究探索。2012年“互联网+”这一理念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被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扬先生率先提出,他认为“互联网+”这一理念最终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将所有行业产品与互联网多平台用户场景相结合,最终实现各行各业产品数字化的贯通”。2014年4月人民日报刊登了腾讯总裁马化腾关于“互联网+”的观点,他认为“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趋势,是一种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相融合的趋势。与此同时,阿里巴巴集团的《“互联网+”研究报告》更是详细地指出“互联网+”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要把互联网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扩散开来,从而加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的解释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综上所述,通过各种对“互联网+”含义的分析,我们不难归纳“互联网+”的定义,“互联网+”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这种新形态将社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进行高度融合,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来促进传统产业的高效运行,同时社会传统产业用户的海量需求反过来推动互联网自身技术的创新与优化,从而使得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提升社会生产力,其中创新起着催化与驱动的作用。
(2)“互联网+课程”是什么
根据以上我们对“互联网+”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互联网+课程”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基础教育课程的“细胞核”与互联网这个“细胞膜”深度交汇融合,通过课程理念、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的全方位系统变革,形成新的课程生态,实现传统课程从线下到线上的变身,既为传统课程注入互联网理念的新鲜血液,使课程培养的人才符合当前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又促进课程自身在信息化时代的战略转型。从课程目标方面来说,互联网时代需要的是具备全球化视野和实践能力的人才,这就需要我们满足互联网对人才的需求,着力培养学习者的创新思维与合作意识。从课程实施的角度来说,更加强调开放多元的学习方式,注重W习者自身的学习体验,强调学习情景与现实问题的关联性。从课程评价的方面来说,转变以前的类似以考试为单一路径的评价方式,强调多元评价,“将不可量化的指标,例如情感、能力等通过教育大数据的形式加以测算和评估”。正如“互联网+商业”就形成了淘宝、京东等一系列新生态的企业,俗称“电商”,“互联网+课程”也势必会产生一些新生事物,近两年最典型的就是“微课”“MOOC”。但是“互联网+课程”并不只是传统课程与互联网的低端切合,更是一种“从形式到内涵、从思维到行动、从要素到结构的全面叠加与互构”。
2.“互联网+课程”的基本特征
(1)超时空性
互联网的移动互联技术使得课程也具备了超时空的特性,所谓超时空性,就是使课程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移动设备存在的地方,学习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课程的学习,这也是互联网与课程的融合之路最基础的体现。“互联网+课程”使得课程的实施不再是学校与课堂的专利,学校的知识围墙渐渐消逝。坐在农村课堂里的学生依然可以享受到全国优质的课程资源,这使得实现城乡的教育公平不再是梦想。
(2)大规模开放性
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的原因就是互联网自身开放性的特质,在互联网上,人们每一次在汲取分享信息的同时也在创造传递着自己的信息。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拥有者和创造者,每个人都是这个信息化时代的一员。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课程”也必将具备开放性的特征,包括课程理念、课程资源、课程评价等一系列组成部分的开放,并取消了一切限制性的围栏,将所有的设置与产品呈现在学习者面前,不仅欢迎每位学习者的参与和互动甚至是参与课程评价,而且“鼓励和创设条件,引导和帮助学生走进教育发生和发展的场域”,从而使得每一位学习者都能获得新的学习体验,于此同时,“互联网+课程”的开放性还体现在其受众群体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成千上万、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学习课程,形成自己的知识建构。
(3)关注用户个性化课程学习需求
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化,对人才的批量输出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虽然在以前的几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班级授课制的形式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调整,但大批量、集体化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可是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会对人才的层次化需求越来越突出,异质的学习者越发要求接受个性化的课程服务。因而,传统的班级授课制就很难实现满足学习者个性化的课程学习需求。在“互联网+课程”的理念中,人的个人价值被广泛关注,学习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任意挑选自己感兴趣的或者自己喜欢的教师执教的课程来学习,学习完成后还可以对学习的课程进行评价,以促进网络平台管理的完善。因此,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学习体验、满足用户的个性化课程学习需求成为了其价值取向,真正实现了以学习者为主体的原则。
二、“互联网+课程"的价值
从显性的特征看,“互联网+课程”是传统课程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从隐形的特征看,“互联网+课程”的新形态势必须要发挥1+1>2的高效成果。那么,“互联网+课程”对于当下中国教育具有哪些积极意义呢?又能为中国教育的变革做出哪些贡献呢?
1.“互联网+课程”是驱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科学力量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迈入深水区,现有的基础教育课程现状与全社会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各种发展矛盾凸显,例如:区域、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课程评价方式依旧单一,学生的学习方式转变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等等。不遗余力地贯彻课程改革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最根本方法,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指出要“密切联系学生生活经验,设计教材内容的呈现和编排方式”“完善科学多元的评价指标体系”“就推进学科课程实施及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开展应用研究”。
虽然,从以上这些大致的举措我们可以得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下一步的攻坚方向,但如何依据这些方向来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就成为了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这就不仅需要我们及时敏锐地更新理念,更需要我们借鉴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将其运用到实践当中来支撑课程的变革,而互联网的移动互联技术与传统课程的融合恰恰符合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彻底变革了学生的学习方式,提升了学习效率,完善了多元的评价体系。可以说,“互联网+课程”是一股驱动创新浪潮,一股时代前沿的浪潮,更是一种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科学力量。
2.“互联网+课程”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的创新举措
促进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重在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目前,“班班有多媒体”“校校通网络”等工程的推动,使得互联网进入农村学校已成为常态。“互联网+课程”使得城乡教育差距的一些问题迎刃而解,“互联网+课程”的超时空性使得偏远农村的学生和城市孩子一样可以坐在教室里听到来自大城市优秀教师执教的课程,师资问题得到了一部分缓解。在“互联网+课程”的支持下,这些优质课程资源大部分价格低廉甚至是免费。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课程”可以使农村教师足不出户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完成进修课程的学习,使得农村教师得到自我培训,提升教学能力,改进教学方法,配合“互联网+课程”与学生在线下实现及时互动,达到既有利于教师“教”又有利于学生“学”的良性循环。
3.“互联网+课程”是实现教育信息化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祝智庭教授认为,“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领域全面深入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来促进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的过程。”全球范围内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已步入深层次阶段,在互联网技术革新下,西方发达国家均把实现教育信息化列为其教育战略的重点。美国教育部国家教育技术计划NETP2016(The National Educational plan)针对进一步实现教育信息化的目的,在移动终端设备信息化、创设多维数字化的学习场域以及数字设施的应用等方面加以要求。英国更是制定了实现教育信息化的《JIS战略》,将网络计算、云服务以及教育资源的共享作为关注的重点领域。新加坡制定了iN2015,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了教室的多媒体建设以及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而我国2016年教育部刚出台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l展,创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模式,从服务课堂学习拓展为支撑网络化的泛在学习”因此,可以说,“互联网+课程”是我国实现教育信息化的大势所趋。
通过“互联网+课程”将使教育过程发生如下改变:首先,教学由集体化转变为个性化,教材由纸质变为数字化。再次,课程管理从经验化转变为科学化。其次,课程资源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集聚化。最后,课程评价由定性与描述转变为分析与定量。
三、“互联网+课程’’的路径
1.依托互联网属性。推动课程理念的完善与更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文化的孕育与发展,使得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教育等各个领域的融合趋势加剧,各个领域均在探寻自身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之术。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真正的变革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以及与各领域融合的技术,而在于人们在互联网融合背景下所持的理念,毕竟所谓“理念先导”,一切变革都源自先进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探索。
因此,“互联网+课程”并不只是一种技术型的融合,更是一种理念的深度融合。我们应该借助互联网与课程的融合趋势以及互联网自身的属性,促进课程理念的推陈出新、革故鼎新,摒弃以往陈旧的课程理念,形成适应时展的课程理念。首先,凭借互联网远程数据传输的便捷特性,促进形成终身学习的课程理念。其次,依托互联网开放的属性,加速形成开放的课程理念。最后,融合互联网多元动态的属性,加速形成协调发展的动态的课程观,改变过去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静止的课程观。
2.借助校企或校校合作搭建平台,加速海量优质课程资源的集群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加入到网络课程资源的开发中来,使得课程资源商业化,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形成优质的课程资源。“同时建立交易平台,促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在互联网内流动”。名校间强强联手或名校与名企合作,携手建立具有影响力的课程资源网上平台,汇集优质的课程资源。
近些年,虽然很多互联网企业都瞄准时机创建了自己的课程资源平台,例如,网易的网易公开课,腾讯的腾讯课堂等,但这些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产业较多元,并不是专门做慕课平台的运营商且与中小学合作不紧密。因此,虽然平台有所推广,但难以形成影响力大,优质资源丰富的平台。相比较国外,Coursera作为较成功的慕课平台运营商,花巨资开发先进技术,通过分析学习者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从而得出一些重要的数据结论,例如分析学生观看课程视频重播率较高的片段,反馈给课程资源团队改进,从而提高课程资源的质量。因此,我国也应创立符合本国实际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课程资源平台。
3.凭借分析与定量的评价方式,促进课程评价的多元化与科学性
课程评价对课程实施起着导向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作用,科学准确的课程评价有利于促进新课程改革的深化与推进。而传统的课程评价之所以饱受诟病的原因就是方式过于单一且课程实施过程难以准确地收集客观数据,导致科学性有限。例如,传统的学生评价方式依靠考试作为唯一途径,一锤定音,过程性评价往往流于形式,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缺乏差异性。
在“互联网+课程”时代,依靠云计算以及教育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使得我们科学分析非结构化指标(情感态度、心理因素、能力)成为可能。制定出一整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开发相应的网络在线评价软件,然后通过文本录入以及传感器导人的方式,运用分析与定量的评价方式,科学地分析收集到的非结构化数据(教师的教案、学生的档案袋),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师的任教情况进行实时评价,得出科学的结论。同时允许教师与学生通过评价软件反馈意见和建议,他们反馈的信息也将通过网络录入数据库,成为今后评价的参考数据,以此使课程实施易于监测和调控。目前西方国家已做了一些尝试,例如,美国田纳西州增值评价系统(TennesseeValue Added Assessment System,TVAAS)为了准确评估教师工作效能、以及学校和学区的各方面指标,连续多年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追踪分析。
4.运用云计算与智能游戏服务课程,推进学生课程学习体验的优化
“互联网+”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充分尊重个体价值的时代,优化个体的学习体验与满足个体的需求成为了“互联网+”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新课程改革所追求的。对于授课方式来说,当学习者通过自身对课程的学习体验将课程传达的知识内化形成自身知识体系的时候,这样的授课方式才算成功。对于学习者而言,当授课方式引发了自己快乐学习体验,愉快地满足自身对课程学习欲望的时候,学习者才能对课程产生再次学习的兴趣,从而进行高效的学习。因此,推进学生课程学习体验的优化,成了“互联网+课程”实施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有如下优化策略。
开发课程类网络智能游戏,为学习者创设生动的游戏化学习情景,让学习者在智能游戏带来的愉悦中激发学习热情,充分学习课程,积极自主地促进课程知识内化,从玩中学。
优化“互联网+课程”产品的设计,增加其与生活的紧密联系,使学习者的学习过程更加生动有趣,帮助学习者将课程学习内容与生活经验连结,促进知识的内化。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下文中,笔者将结合2011年至2015年期间徐汇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的调研数据,且主要依据辖区内13起典型案例及其当事人为研究样本,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现状论、成因论和对策论作出初步阐述和分析,以期对监护缺失境遇下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及危害
国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r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部分城市的上述比率甚至高达63.89%。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略的现实。具体而言,有关问题的现状及危害可从样本案例中管窥一二。
(一)涉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1.年龄情况。样本案例中,监护缺失的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普遍较小,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满13周岁,最幼的7岁,最长的也只有15岁。
2.性别情况。在这些涉案未成年人中,男性比例居多,占到近七成;女性则不足三成。
3.入学情况。案发时,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在校学生。其中,多数对象为初中在读者,所占比例为76.9%;小学生仅占23.1%。
4.户籍情况。涉案未成年人主要为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其中,拥有本区户籍的占69.2%、外区户籍的占7.7%。其余23.1%的对象系属外地户籍及户籍不明者。
(二)监护缺失的现状及危害
1.生存失管,基本生存难保障。个别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一日三餐、衣食住行都面临困境。如父母双亡与90多岁祖母同住的周某某,若非邻居帮助和街道救助,生存都难以为继。
2.生活失序,易导致不良生活习惯,甚至影响学业。涉案未成年人多呈现用餐、休息、学习和娱乐时间不规律,日夜颠倒,毫无顾忌的问题,经常出现看电视、打游戏通宵达旦的现象,沉溺网络者超过30.8%。有逃学行为者7.7%,辍学或暂时中断学业的有23.1%。
3.安全失控,遭受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由于缺乏监护和干预,未成年人在用电、交通、社交等各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如刘某某为避开精神残疾的父亲骚扰而与其姐远住市郊,小学一年级的她每日上学独自往返于宝山与徐汇,纵贯市区存在较大的交通和人身安全风险。
4.身心失调,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易形成抑郁性格,个别甚至自暴自弃,厌世轻生;有的则喜怒无常,性情暴躁,易迁怒他人。如年仅三年级的张某,常把遭受父亲家暴的怨恨发泄到同学身上,多次在校殴打同学。
5.行为失范,易导致违法犯罪。面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差、文化和法律知识少、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很容易在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时,跟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在调查样本中发现,彻夜不归、离家出走的有23.1%,结交不良社会人员和参与打架斗殴的均有15.4%,存在小偷小摸及涉毒行为的均为7.7%。
上述监护缺失的各种危害表现在多数情况下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对未成年人个体的不利影响更为显著且不可逆转,如再坐视不理,后果将不堪设想。
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透过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问题,可以发现其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前者包括监护人缺位、家庭关系变异、监护人因主客观事由不尽义务等个人因素、家庭因素,是原发性的原因;后者主要是在监护权缺失后未得到必要救济和代偿等社会层面的原因,是继发性的原因。下面,逐一探究分析。
1.监护人死亡。研究发现,监护人死亡致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占7.7%。个别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由于遗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父母双亡,不得已由祖辈暂时予以隔代监护,而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已过世或自身年迈体弱,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如周某某父母在其三岁、十三岁时相继因病去世,祖父母辈仅有年逾90高龄的祖母一人健在,近亲属也无监护意愿和条件,造成其实际监护形同缺失。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在本次研究中,监护人不具备或者丧失监护能力而造成未成年人失管失教的占7.7%。有些涉案未成年人虽有监护人,但因其存在智障、丧劳等状况,导致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如七岁的刘某某父亲为精神残疾者,为躲避其父无意识的家庭暴力,只能与刚成年的姐姐一同离家临时租住在市郊,而其姐也因智力缺陷而辍学,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护。
3.监护人系吸毒人员或涉嫌违法犯罪。经调查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父母为吸毒或违法人员的占到15.4%。这部分未成年人除难以得到父母足够关爱和监护外,还有可能因父母交际圈的影响,接触到和违法犯罪分子,生存和成长状况格外令人担忧。如黄某父亲曾因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需独自抚养年幼的黄某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但其不知悔改仍旧与涉毒人员往来,并因再次涉毒违法而被予以收监,目前,黄某不仅无人监护,而且据居委干部反映常有其父结识的涉毒人员出入黄某家中,影响其正常生活。
4.监护人离异且怠于履行监护责任。调查中,超过七成的涉案未成年人生活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中,亲情缺损,家庭矛盾较多。尤其在单亲家庭中,监护人独自支撑家庭经济重担,对未成年人或是监护不力,无暇顾及,放任自流;或是放弃监护,交给老人隔代照看;或是监护侵害,因发泄压力对孩子残忍施暴。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关系变故导致事实上独自一人生活,完全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解Q方案和应对措施
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构建监护权的公权干预制度。具体可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督促和形成社会合力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
结合《民法典》的编纂,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修缮整合,重点明确三方面立法事项:一是明确监护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能力资格条件,可以参照有关立法例以“负面清单”方式,对于监护人资格的禁止性事由予以明文界定,为特定情形下协商监护、撤销监护和指定监护提供更充分的立法指引。二是明确监护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厘定监管及教养手段的法律边界,对监护人监护行为本身和监护行为外部监督评价起到双重规范作用。三是明确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根据国际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当家庭的监护责任无法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当,致使未成年人所处的监护环境不适宜其生存和发展的所有情况时,国家应当积极干预,不仅限于经济、教育方面的支持帮助,甚至要采取替代家庭监护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推进司法保护
司法是检验国家监护法律制度是否起效的关键环节,也是笔者作为司法机关工作者身份而格外关注的领域。要依托“三个转变”切实推进未成年人监护的司法保护:一是程序启动上,变被动为主动。不论是撤销、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行政之诉,抑或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诉讼,国家司法在监护救济方面没有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往往只能依申请而行使司法职能,有关行政机关在启动国家代位监护的公益诉讼方面加强探索,同时,检察机关在督促和支持方面必须有更为积极的责任担当。二是机制衔接上,变隔阂为互通。在行政诉讼撤销监护的诉讼期间,以及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刑罚执行期间,要优先做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衔接和保障。三是司法能力上,变适格为专业。本市法检两院通过加强专业化办理、素能培训和评查评鉴等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办理质效。
(三)加强行政督促
在“国家监护”“国家亲权”得到立法确认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这种国家责任的执行机关,短期内建议由各级民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此项职能,统一负责对监护行为的行政指导、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未来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局”,除民政救助职能外,将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可能涉及的户籍、教育、卫生等事项整合到该专职机关的职能范畴,避免当下相关政府部门间因工作接驳不力而导致的国家监护权空置的问题。若涉及多方参与综合治理的事项,民政部门或者“儿童保护局”还应当对于发现报告、督促教育、剥夺制裁等工作的有关协助单位予以明确,并逐步建立一套较为科学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生命教育 “优人性化”管理
一、概念综述
(一)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生命教育指的是对生命本身的关注,包括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进而扩展到一切自然生命。广义的生命教育是一种全人的教育,它不仅包括对生命的关注,而且包括对生存能力的培养和生命价值的提升。
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又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因此,生命教育应该成为指向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教育理念,是在充分考察人的生命本质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人性要求,它是一种全面关照生命多层次的人本教育。
(二)人性论
人性即人的属性,人是自然的存在物,具有生理本性;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人是心理复合物,具有理智特性。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中就提出了关于人性的理论。他把人性分为生理本性、社会属性、和理智特性三个方面,并有着详细的论证。比如:“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作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正并表现自身”这段话精辟地概括了人的生理本性、社会属性和理智特性这三个方面。
(三)“优人性化”管理
“优人性化”管理是相对于“人性化”更为关注管理对象的一种管理方式。之所以采用“优人性化”的概念,是因为当今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已经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体现了人性化的因素,这里我们诉求的是更高层次、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人性关怀。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优人性化”管理是生命教育的本真
(一)生命教育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密切相关
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其本质就是育人。对未成年犯的改造的本质是一种培养人、塑造人、转化人、发展人、完善人的教育活动。教育并不能以人之外的某种东西为终极目标,而应该以生命的教育为“本”、为“根”、为“源”,应该如马克思所言,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终极目的。
“生命教育”的提出无疑拓展了教育本质更为开阔的理论和思考的空间。“生命”、“人的价值”、“人本教育”、“生命教育”,类似这样的提法近几年来频频出现。生命教育正好契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一理念,在教育的方方面面,特别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上最应体现的是教育的本真。
“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是未成年犯改造得以收到成效的前提保证,脱离未成年犯个体需求,无视自然生命的教育改造终将是无效的空谈。同时,“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也是未成年犯改造的终极目标和归宿,必须将“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内化为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现今未成年犯管理工作人性化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监狱的价值功能已经与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定位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专制社会里监狱是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是张扬暴力的机器,而在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中监狱逐步成为治理社会的工具。从这个角度上讲监狱的文明程度就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缩影。监狱作为惩罚罪犯的场所,惩罚本身的确是一种“恶”,可以说是依法以暴治暴的“恶”,任何时候,只要有监狱的存在,就不能排除监狱与生俱来的惩罚特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在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里,监狱也还具有教育矫正的职能。
现在,我国对未成年犯已有很多人性关怀和照顾。
1.对未成年犯分类管理和个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施分别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样就可以防止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从而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个别教育就是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未成年罪犯的案件性质、家庭状况、文化水平、犯罪原因、思想特点、性格特点、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个别化教育可使教育改造工作更细、更深、更有成效。
2.考虑未成年犯身心特点,在硬件设施上对其关怀。
面对未成年犯实行感化、挽救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相关法规在规定少管所管理时,在教育和劳动等行刑制度上与内容上均考虑到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例如:在监禁制度上未成年犯管教所不设岗楼、电网,没有武装看押。
3.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未成年犯在教育上实行比较正规的义务教育,充分进行德、智、体、美的教育;在劳动上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而且以学习技艺为主。为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作生存技能的培训。
此外,监狱法中其它关于未成年罪犯管理的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知道思想和原则。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做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劳动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6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18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三)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优人性化”
对未成年犯的人性化关怀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应该将其切实落到实处,具体到每个组织、每个单位,甚至是个人该如何做,这样才是真正的关怀,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具体到教育改造的两个主要方面应有如下“优人性化”的体现。
1.文化教育需要“优人性化”。
未成年犯大多是学龄少儿,正是学知识、学文化的好时候,也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但是他们却不能像普通的孩子一样坐在课堂,汲取知识,丰富心灵。
仅从文化教育方面,我们发现现有未成年犯文教制度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1)受教育者“优人性化”:扩大受教育范围,规范受教育者的选拔机制。
据调查研究发现,并不是服刑的所有适龄未成年犯都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虽然现在很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内设了自己的学校或者小课堂,但是由于管理和场地的限制,只能供给一小部分人走进学校,坐进课堂。这些能够受教育的幸运儿的选拔机制也不够规范,主要是看未成年犯的文化基础,当然也有其学习兴趣等无法测量的因素。
针对以上情况,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受教育者的普遍性问题和选拔标准规范化问题。事实上这两个问题的内在本质是相冲突的。
要想让所有的未成年犯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必须对监狱进行扩建,场所的扩大必然带来人员需求增多,这一系列过程很繁琐,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但是这应该是未成年犯文化教育所要努力的方向和远景目标。
第一个问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就需要通过解决第二个问题辅助。规范适龄未成年犯受教育的选拔机制,这是在短期内比较容易实现的。相关部门制定一定的规范甚至通过立法,再加上工作人员的严格履行,这一问题将不成为问题。
(2)师资“优人性化”:公开部分监狱信息,为优秀教师任教排除后顾之忧。
师资力量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虽然不是绝对的一对一的影响,但是其影响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人们对监狱有一定的恐惧感和神秘感,愿意到监狱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并不是很多。他们会受到外界的压力和来自自身内心的恐慌,这一切其实是来源于对监狱和未成年犯的不了解。
针对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部分监狱政务,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组织优秀教师参观调研,排除他们对未知的恐惧。让更多的优秀教师认识到未成年犯与他们所教的孩子是没有区别的,只是教学场所有所变换。为了排除优秀教师的后顾之忧,对其的安全保障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可以配备专门力量保障教师安全,也可以提供一些体验教学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教学的低危险性。
(3)教材“优人性化”:站在未成年犯的角度,选择适合他们的教材。
教材是由三个基本要素,即信息、符号、媒介构成,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和思想的材料。狭义上是指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需要,为师生教学应用而编选的材料,主要有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等。广义上指对人有教育作用的材料。
据笔者对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得知,未成年犯采用的教材与普通学校的教材一样,这既有优点,又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普通学校采用相同的教材方便的教师的备课与授课,同时达到了与社会接轨的目的。但是从未成年犯的角度考虑,同样的教材会不会让孩子们觉得难以接受和吸收呢?这些孩子中的大多数在被判刑之前学习能力就不是很强,加之其心理的阴影,对学习或多或少会存在着抵触或者是自卑的情绪。如果教材难度过大,就会使他们的这种负面心理扩大,不利于他们的学习,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4)师生关系“优人性化”:课堂多互动,课后多交流,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
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师生关系仅仅是教育关系,然而师生之间还存在这心理关系和伦理关系。心理关系是师生为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而产生的心理交往和情感交流,这种关系能把师生双方联结在一定的情感氛围和体验中,实现情感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构成一个特殊的道德共同体,各自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履行一定的伦理义务。这种关系处于师生关系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对其他关系形式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
由于受教育者的特殊性,很多任课老师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不敢去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和情绪变化。这也就导致了课堂上教学形式比较单一,互动很少,下课之后老师也不会留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可能被调动起来,师生交流太少。
教师应该转变心理,这些未成年犯同样是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要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们。在课堂上,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辅助工具,面带微笑地与他们互动,这样他们的心才能敞开,才能真正学到知识,真正学到心里。课外时间,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开辟专门的时间和地点,定期让未成年犯与教师交流,不仅仅局限于学习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心理的不解和人生的困惑。这样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交互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
2.生产劳动需要“优人性化”。
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而且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要求,是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部分。
生产劳动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每天都要进行的活动,通过劳动来达到改造的目的。但是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8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该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以后大多还要走向社会,如果没有一技傍身,就很难在社会立足,无形中加大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对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未成年犯大多数正处于学龄阶段,尚未参加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职业经历,其职业技能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因而必须加强职业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给其刑满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由于职业技术是培养未成年犯的一技之长,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的有效途径,因而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主要措施。因此未成年犯的职业教育,要有针对性、适用性、技术性。
未成年犯的生产劳动需要的不是机械重复,他们需要学会一项或多项技能,为以后的生活打下基础。比如在流水线工作时,可以采取轮岗的方式,让他们能够接触到流程中的每个环节。对于一些短期内简单易学的技能(如缝纫),有关部门还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开道。
三、生命教育呼唤对未成年犯的“优人性化”管理
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监狱的一种特殊类型,既要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又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突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提高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
生命教育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战略思路,呼唤人性化的生命关怀。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近年来已有不小的进步,根据生命教育的理念,要求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在人性化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力求达到“优人性化”的目标。
要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改造,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它不仅包括在监狱内部管理中要彰现人性化关怀,而且包括回归社会要适应社会克服困难,争做守法公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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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程护理干预;中老年糖尿病;临床效果
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1]是由于患者的自身遗传以及周围的环境两者相互作用而导致一种慢性血糖水平增高为特性的代谢异常类疾病[2]。随着我国的老龄化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近年来糖尿病患者迅速增加,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其仅通过治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配合全程的护理干预,提高患者的遵医依从性,很好的控制血糖,其临床效果表明,真正的可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且相应延长寿命。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2010年6月-2011年6月收治了中老年糖尿病患者62例,所有患者经诊断均符合1999年WHO公布的协商报告中关于糖尿病的诊断标准:餐后2h血糖≥11.1mmol/L或者空腹血糖≥7.0mmol/L。其中男38例,女24例,年龄为43岁-80岁,平均年龄为61.5±4.3岁,现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干预组,每组患者31例,两组患者间性别、年龄、病情等方面进行比较,P>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两组患者间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除了进行治疗外不进行全程的护理干预;干预组:其干预组的治疗方法同对照组,除了治疗之外还进行全程的护理干预。期间,对患者的情况进行统计。
1.3 统计学处理 将本次试验所得数据录入SPSS17.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组间对比采用χ2检验,组间对比采用t检验。取95%可信区间,当P
2 结 果
在患者未实施全程护理之前两组患者的危险发生率比较,P>0.05,无显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当干预组开始结合全程护理之后,其血糖控制良好率达到了100%,明显高于对照组。两组之间进行比较,P
3 讨 论
3.1 入院护理 入院时,护理人员就要对患者进行热情接待和照顾,多与患者进行沟通,尽快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为后续的护理工作做好准备。同时,对患者的病情以及生命体征进行初步评估,以备以后需要。
3.2 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
3.2.1 做好基础工作 给患者提供足够的水分和食物,若患者无法自主进食时要进行喂食,而对无法进食的患者,以肌注静脉给予营养和水分。及时做好保暖工作,对患者体温进行监测,以维持体温的正常。
3.2.2 药物治疗护理 遵医嘱给患者以白蛋白、血浆以及肝酶诱导剂治疗,白蛋白一般稀释到5%[3]进行静脉输入,其与血浆结合可降低红素脑病危险率的发生。
3.2.3 严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 对患者的血糖、血气分析、缺氧、电解质情况以及酸中毒等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在治疗过程中,杜绝一切可能诱发胆红素脑病的因素[4],杜绝药物使用不当的行为,避免发生感染、缺氧以及窒息等现象。
3.3 取得患者家属的配合 在整个全程护理干预过程中,家属的配合非常重要,其作用不容忽视。在治疗依从性较差时让其家属进行劝导,效果要好很多。由于患者的记忆力、行动能力较差,因此,患者服药时需要家属进行帮助。同时,因为护理人员日常工作十分繁忙,无法对患者进行实时的照顾,如果有家属在旁帮忙照料,并观察患者的病情,其效果要好很多,所以家属的参与可以使得患者心理得到很大的慰藉,有利于病情的尽快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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