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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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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企业所得税筹划范文第2篇

一、收入筹划

首先,增加免税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某些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以增加免税收入,获取收益。例如,在经济业务核算中,有的经济事项既可作为收入处理,也可以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介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介于投资与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对于这一类经济事项凡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不作为收入处理。

其次,延缓收入确认时间。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观念。在纳税筹划中,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在合法范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以期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再次,缩小应税收入。对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以免防止错记为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最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等。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总局批准。其中,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从企业税负来看,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折旧方法筹划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税率是33%,对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税,对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由于各年的税率不变,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优于直线法,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缓纳税作用,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5%。

在赢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收回,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尽可能后移,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在亏损企业,确定最佳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或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该纳税年度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就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

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二)计提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自1999年实施了坏账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后,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其中新增加了四项资产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此扩大成了八项资产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可以及时地、合理地计提各项准备,采用有利于节税的计提方法。

例如,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有直接核销法、备抵法、账龄分析法等,采用备抵法可将应纳所得税款滞后,减少企业的资金流出。举例如下:

华新公司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00万元,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依税法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提取的坏账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600×0.5%)×33%=63.36(万元),比采用直接核销法少缴企业所得税2.64万元,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无论对于起,还是对于国家来说,它都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房地产企业经营的重要财务目标就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着税后利润的大小。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作好税务筹划工作,就可以使企业在当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大税后利润。其次,它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使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为合理和合法,实现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再次它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房地产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有关税务筹划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扣除项目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就至关重要,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上。在范围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扣除标准上,工资、薪金支出,汇兑损失等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有些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十项:一是免征与减征优惠主要体现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研究开发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五是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八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九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十是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防止企业避税的规定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有的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与税务筹划是不同的。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防止企业避税做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而且税务机关有权在关联方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误用关联方交易等避税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不仅不能正确地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还可能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准予扣除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把握好税法在准予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关键环节。首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尽量避免发生该类支出,因为这些支出要面临多重的损失,既包括自身支出的增加,也包括不能在所得税上扣除的损失。其次,企业发生的有些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把握好这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例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措施,值得房地产企业将税法灵活运用。因为税收优惠税法的导向,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是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务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它也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的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这一点的税收优惠条件,在合适的岗位聘用一些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给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房地产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购买机器设备的话,可以考虑是否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这样既保护了环境,也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在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下,房地产企业除了利用准予扣除项目和税收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法可能没法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而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收益。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收入确认时间的控制进行税务筹划。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它的收入总额,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收入的确认,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当年的收入大大超过可扣除项目的话,可以考虑能否使原先计划下一年确认的收入符合当年确认收入的条件。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陈焕平.浅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河北企业,2009年04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叶友娇.浅谈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几个要点,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年04期

企业所得税筹划范文第4篇

[P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随着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发展并保持生存优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就必须在不断追求最大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成本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筹划可以在无形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缺少相应的根基。那么企业如何真正实现涉税零风险与合法筹划节税的协调统一,成为了纳税筹划责无旁贷的、重要的战略研究课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纳税筹划提出官方统一的概念,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专家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有所论述。总结一些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论述,大体上只是表达的术语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为目的,降低企业成本,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纳税筹划最明显的特点。纳税筹划必须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方面的影响。因此,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规划性,只有进行税前的规划、测算、安排和设计才是有效的,如果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已确定再进行筹划,那么就会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挂上偷税、逃税的罪名。

目的性,在纳税筹划的选择和安排中,一切围绕着节税目标而展开。最终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和价值最大化。

前瞻性,即要适应筹划环境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外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应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与时俱进,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及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在实际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全局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收入确认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企业一般会以董事会为主进行收入确认原则的设计策划,而董事会对财务策划知识和技术专业的认识非常有限,其主观决策占据比例较大,从而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对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稽核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在赊销产品时过早的开具销售发票,导致赊销的收入还未全部实现便要过早的承担预先垫支税款的情况。企业的资金被税款的成本占用,运用赊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得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

2.2 费用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而目前市场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大,公司存货的增加幅度远大于销售成本的结转,存货周转速度缓慢,造成过多的库存积压,导致资金被存货长时间占用,同时由于存货销售成本结转较少造成当期利润数额的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多缴纳,企业同时又承担税款缴纳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如此循环必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情况,造成资金短缺。

第二,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确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太过单一,没有体现出固定资产价值的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的价值贡献。

第三,企业及其研究院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进行配套管理,同时在对技术开发费的账务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对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在技术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缺少筹划意识。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在节能设备上本应享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被浪费,因此存在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二,对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没有单独计算,导致企业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筹划措施

在收入管理方面,不能以董事会为主进行税收筹划,而要以财务部门为主着手参与,增设相应的税务部门,同时增加税务专员岗位,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更新,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同时应以财务部门为主对各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在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缓纳税。使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企业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为企业获得一笔税务部门认同的“无息贷款”,进而为企业筹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赊销的产品应尽最大可能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全部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节约税款垫支的成本。

3.2 费用方面筹划措施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除了收入还包括M用,基于此,本文给出在存货、固定资产处理、技术研发费等三方面的筹划措施。

第一,存货筹划措施。对于存货,在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趋势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益更加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结转到当期销售成本的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加快材料采购成本的结转,使销售成本的结转影响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起到节税作用。

第二,固定资产筹划措施。企业应设立独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损耗程度确定折旧方法,使公司计提的折旧额更大程度抵减应纳税额,体现折旧额带来的资金贡献。如,对于具有老化和更新速度快、工作强度大、强震动、高腐蚀等特点的固定资产,如果一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将远远跟不上固定资产价值的增长,导致折旧费对抵减所得税费用的额度少之又少,造成公司资金流的浪费,因此应调整改为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费用化的速度变快,递延纳税的效果也最明显。

第三,技术开发费筹划措施。企业应对研发项目的立项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的展开。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将未立项的技术开发费调入其他已立项的项目费用中,造成账目繁乱。企业还可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性费用,待技术进行研发且制定好项目的立项备案表并形成固定专有的名称时,再进行项目间相关的调整,这样既不会造成账目混乱,也不会影响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的措施。

3.3 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措施

第一,利用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如果存在新技术所得,应先将科技厅及环保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在年度终了时企业才可以对新技术所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让企业后期享受优惠政策。在业务的拓展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建立完善、全面的税收指引,同时应根据国家税法对产业进行引导,多开展与税收法律给予优惠政策相关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例如技术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减少税款的支出,带来更大的现金流。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杨焕玲.刍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6).

[3]刘宝莹.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2).

企业所得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收入和扣除的范围、税收优惠、反避税条款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新法取消了旧税法的许多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意义,筹划的空间缩小了。再如,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政策,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的限制,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的空间扩大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另外,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造条件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 和三档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2.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此,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设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配备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滚动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记录研发支出,编制研发报告;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企业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一旦国家规定只有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达到总收入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视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活动。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适用15%的税率。

3.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新税法采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应对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降低较少部分利润可以获得较多的所得税降低额,则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微利企业标准之内,适用20%的低税率。

(三)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

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的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现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当物价有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

(四)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扩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因此,筹划的思路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但也不是无条件地随意列支。如果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企业可根据当年盈利情况适度安排公益救济性捐赠,把捐赠额控制在抵扣限额之内,在提高声誉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会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的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公司分立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在筹划中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因此, 可以合理地规划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比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进行创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等。

(六)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

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因此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一是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可以提前确认,将利润体现在过渡期。对于转让财产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将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提前,来获得纳税筹划的收益。成本费用则尽可能后移,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经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二是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