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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
由于历届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5年区委、区政府研究出台了符合区情实际的延区发(2005)15号、27号两个文件,对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负债落实、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在对外公开上市出让前给内部职工优先购买权(内部竞价购买)的规定,在赋予广大企业干部职工尊严和权力的同时,极大地调动了他们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因而,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进展顺利。全区62户国有企业,截至2011年底,有50户实施了改制(47户完成,3户正在进行后续完善),2005年—2011年完成42户。其中粮食系统23户国有企业,采取“财政筹集资金,统一标准安置职工,资产统一上市处置”形式改制,职工除区上安置政策外,另享受人均0.5万元省市专项粮改补贴;延百集团、国贸大厦、解放大厦、药材公司等14户企业选择了资产内部职工优先竟买方式改制;地毯厂,物资总公司等3户企业选择了资产公开上市出让方式改制;城建系统建材厂厂区土地由政府收储统一开发,职工安置及负债清偿资金由土地开发回笼资金解决;新华陶瓷厂厂区土地被市上桥儿沟鲁艺旧址文物保护项目征用,职工安置资金市上拨付2000万元,区上自筹1000万元。
方案批复正在实施的3户企业中,公司正在进行债务承接审核;工业品公司竞买方案测评(第三次)已通过,正在组建新公司;制革厂正在进行职工安置。涉及企业职工、融资户及一般债权人近700人的印刷实业公司关闭清算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已妥善完结。
2013年计划改制企业6户。其中水泥制品厂、汽车运输公司资产评估初步结论已获得改制领导小组初审确认,企业正在酝酿讨论改制方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奶牛场已拟订改制搬迁方案,正在进行内部清产核资和新厂选址;水泥厂工作班子调整后,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经贸公司、食品公司财务审计及主要资产评估已完成,现在产权界定阶段。
尚未启动改制的企业共6户:通用机械厂、副食公司、百货公司、一建公司、开发公司、农机公司。
二、目前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区属企业改制历时较长,前后改制的企业职工利益差距较大,相互攀比,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迟改的认为补偿标准低,早改的觉得比迟改的少交几年养老基金;2、部分企业领导对改制工作不积极,等待观望,甚至讨价还价,工作处于停顿或迟缓状态;3、部分已改制和正在改制的企业内部,由于股权设置、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4、市国土部门对我区企业改制中优先内部职工购买政策提出质疑,要求所有土地出让项目一律公开拍卖。
三、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内,任何一项重大的变革举措都会引发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都会或多或少引发矛盾,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阻力,国有企业改革亦不例外。当前,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不进则退,我们必须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一鼓作气,加大力度,坚决完成。
1、坚持“按政策法规办事;公平、公正;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稳定确保职工不上访和大局稳定”四项工作原则。
2、坚持既定的改制政策。区属62户国有企业,已完成改制50户,而且资产状况较好的企业,多数已完成改制;因此,建议在限期内,坚持既定的改制政策不变,继续给予资产优先内部职工竞买政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进行改革,旨在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目标的现代化企业,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定义有许多见解,其中较为权威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凡是有悖于该法规的行为,都会被认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
在我国国企的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是必然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虽不可避免,但却是可以减少的。
二、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资产管理体制问题突出
1.政企不分家,产权管理混乱
随着改革的深入,为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国有企业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来处理,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要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确认其资产的基础上,受国家委托自负盈亏,实行独立自主经营的模式。但从实际来看,政企的关系并没有发生真正的改变,政府通过这种方式,使其干预更具合法性。长期政企不分家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有效管理和科学经营,进而导致公司产权关系不清,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下降。
2. 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主体虚置
尽管我国已经持续了多年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但就目前而言,对其产权的界定依旧有着许多模糊之处。长期以来积攒的弊端日益突显,不仅难以对国有企业实行高效、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而且容易发生个别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任意挥霍、浪费甚至侵吞的事件,从而对国有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缺乏激励和约束监督机制
1.激励机制相对欠缺
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正不断发生转型、调整。经营权不断扩大,体制不断健全,但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责任、风险与收益不对等问题仍相当严峻,大众的普遍认识是,目前的薪酬制度并不能有效的吸引和激励人才。
2.监督机制长期缺位
在发展过程中,国企的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权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在已经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中尤为明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上有一定缺陷,缺乏约束监督机制。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很可能造成权力失控问题,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就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变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
(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不规范、市场的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可以进行买卖、交换、转让。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权交易不规范,转让收入不必上交。国家规定,因产权转让而得来的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范围,并且其适用范围只能用于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本再投入上。然而实际上,一些地方对这部分款项进行了私自处理,以贷款方式用于其他企业的改制上;更有甚者将这部分资本用于地方债务的缺口方面,最为恶劣的行为是把这部分收入用以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并不完善,而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国针对产权交易的市场发育并不成熟,对交易的行为、程序、中介服务机构等缺乏一套相对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制约,自然就很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
三、对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行,这一方面体现着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迫在眉睫,集中力量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失问题。要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首先要确立国家在国有资产中的主体地位;其次要明确出资人的责任;再次要规范管理者的职责;第四要明确产权关系,最后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
防止和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对策是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有效的进行贯彻实施措施是不可或缺的保障。可以说,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进行制度化约束,不仅是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重要要求,更是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题中之义。
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对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政任命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因企业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各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多维度的选择,尽量减少政企一体化的命令,而是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利,注重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设,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三)加快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机制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时其有力保障。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中的监督,打通壁垒,创建全国统一的公平、平等市场,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一律给予严厉打击。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权力制约机制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试点推广以来,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明确产权关系、理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终极所有,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证券市场上,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经过十年的发展,现已有千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5万亿元,其中国有改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改制企业内部初步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一条线的决策执行机制和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一条线的监督机制。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似乎并不十分理想。从上市公司的有关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国有改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呈逐步下滑之势,甚至在上市第一年就出现亏损。这表明国有改制企业的权力制约机制仍很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改制企业的股权设计方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国有股比例都在70%以上,并且不能流通。这样就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代表国家的有关机构仍然在通过国有股权控制企业,这与过去受国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经营者管理企业大同小异,许多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是原工厂制下领导班子的简单过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为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众多分散的中小公众股东根本无法也无力通过资本市场来影响或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2.没有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改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其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人民,但实质上是所有者缺位。虽然所有者缺位,但终究还得有个所有者代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通过层层委托关系,授权某级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行使国有股权,这个人通常就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谁又来保证这一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目标利益是与终极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的呢?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其所选派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委托机构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经营者即使导致企业破产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就造成了委托机构选拔更换经营者时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社会的、行政的、乃至私人关系,同样具有实质意义。
3.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经营控制国有资产,期望人与自己的目标取向一致,但由于二者间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中存在许多不确定事项,如股利的确定、归还股本金的规定等)、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异,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作为委托机构,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监控人的行为,使之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一致。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导致委托机构缺乏动力去监控人,有时甚至会产生委托机构与人勾结起来,共同损害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委托人通过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控作用也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改制企业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他们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很难直接对董事和经理采取措施。结果是,人通过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转移国有资产,进行在职消费(主要指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无视小股东的利益,追求短期行为以求得政绩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原主要经营者集体舞弊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便是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典型佐证。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对改制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即主要通过行政提拔和有限的报酬激励。对于行政提拔,除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以外,政治的、社会的因素同样重要,并且极易诱发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以获得政绩,因而靠行政提拔来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报酬激励,我国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限过低,我国曾规定,企业经理人员的奖金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资的3 ~ 4倍,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员工的158倍,在日本则是32倍;二是报酬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以工资和奖金组成,而股票收入相当少,大多数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拥有股票数额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现“零董事”、“零监事”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报酬激励设计,使经营者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在职消费和寻租,而不是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构建我国改制企业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议
1.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制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不仅导致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失效,而且使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弱化。为发挥资本市场的制约作用,让各投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必须逐步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为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①减持国有股权,将国有股权向社保基金转让,充实社保基金。②将部分国有股权转为优先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国家拥有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的优先权,而且可以在股权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分散决策控制权,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也缓解了国有股流通对二级市场的压力。
2.建立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股权委托机构,一般是国务院某一主管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要使他们有压力、有动力严格考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有效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订明确的经营者选聘解聘标准,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非常必要。为此,我们可以引入两种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首先是组建若干个国有控股公司或持股机构,每个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不宜过大,然后把他们推向市场,相互竞争。经营业绩好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可以吸收更多的国有股权,扩大规模,其主要的管理者可以留任或升职,并可按一定方式和比例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经营业绩差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则要面临向其他委托机构转让国有股权以缩减规模的压力,并且其主要管理者要受到免职或降级的行政处理。二是破产机制。若由于控股公司所委派经营者经营不当而导致所属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进而引起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允许该控股公司破产或被其他委托机构接管,其负责人也应随之下台。
当然,实施这两种机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只可以在组建控股公司或机构之初任命其领导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必须完全根据市场选择来确定控股公司或机构的领导者。
3.建立企业家(经理)市场。现在,我国改制企业中的主要经营人员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选聘、解聘经营者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由于缺乏外部经理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与之对应,外部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才却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因此,建立经理人市场刻不容缓。
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经过四个阶段实践和理论的摸索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走到了一个至为关键的阶段:突破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和理论上的障碍,就能将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底,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使中国经济呈现根本性转变和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其根本目标之一也正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必须成为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充分的创新能力,否则就会因无法满足和实现市场的需求而被市场机制淘汰出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回应市场的需求和条件的能力,能够积极投身于市场竞争的洪流之中,不断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的内容,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见解。但是一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包括:
(一)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尤其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吸收了代议制国家机构的某些设置机理,同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以营利为目标、以资本联合为特色的公司企业的需要。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资源配置显然与以市场选择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正好相反。企业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在于企业能够节约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谈判、缔约成本。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支配资源,就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威廉姆森认为,现代公司是“许许多多具有节约成本的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多部门、多层次的集中控制系统。它以公司内部的行政力量(所谓“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谓“看不见的手”)来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过去通常由市场来完成的交易,现在则被“内部化”到公司内部由企业的经理进行协调和控制。德姆塞茨则认为,公司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筹集巨额资金从而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的话,其成本非常之大,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将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了避免经营者失败经营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股东承担,于是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度;为了避免经营者的行为带给股东的外部成本,出现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规范,降低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督成本,有利于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和企业效益。
(二)现代企业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即企业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企业财产进行企业营利活动。另外,出资者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企业获得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其代价是出资者获得股权。企业财产实现了股权、所有权的双重化转换。出资人股权的客体是权益形态的财产,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形态的财产。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股权相互制约:出资者通过股权控制企业的宏观行为,使之不至于偏离股东的最高利益;企业通过获得了所有权而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而其独立性又能保证企业积极准确捕捉市场信号,及时调整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盈利。这样最终可以实现出资者的最高利益。
(三)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是规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总和。“公司(企业)治理”包括: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对其工作绩效的评价和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推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描述企业不同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概念,其目的是解决企业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激励问题和经营者选择问题。前者是指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者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后者是指在给定企业家的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成为企业的经营者(经理)?经济学家认为,以上两个问题必须通过适当分配委托权(principal-ship)来解决。这里的委托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固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大体来说是指选择和监督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决策权、选择和监督经营成员的权力)。
有效的公司(企业)治理结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最根本的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和控制权尽可能地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其次,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当与其经营业绩挂钩,而不能是固定合同给付。这一点和第三点都是对第一点的推论;第三,投资者必须拥有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威,这是因为投资者才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们具有最为天然的动力去选任优秀的经营者,解雇拙劣的经营者或者对经营者加以监 督;第四,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即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有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因为在一个合同不可能完备的世界里,只有状态依存控制才能使经营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到达最好的一致;第五,为了解决投资者搭便车的问题,企业控制权必须集中于少数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可以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充足控制来解决问题。另外,资本结构对于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也有很大影响。
在我国,国家是纯粹的外部人,根本不存在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因为没有任何利益在国有企业中,因此作为国家经营企业的,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都是国家任命的,而不是资本所有者任命的。政府官员既没有选择好的企业经营者的动力,也不必为选择错误负责;而且无论经营者表现得好坏,企业的剩余利益都由国家所有和支配,政府官员则有可能被随时撤换掉。因此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一开始就是分离的。因此必须解决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问题,才能搞好企业。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方法。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企业改制,同时还需要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即从过去既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又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成为一个单纯的提供公共产品——法律、政策、服务等——的主体,将企业的控制、经营等权利还给其他主体,如股东、董事会、经营者、债权人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过程,就是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政府作为全民资产的人不仅负担着作为一般意义的社会财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终极所有者权益保障的职能,而且还负担着作为资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的再生产经营运作的职能。实践证明政府对于这一双重角色实在是勉为其难,无法两全。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难以直接经营众多的国有企业
由于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家难以经营管理,只好将该职能交由给公务员具体履行。而公务员处于行政系统环境之中,习惯于按照行政化的行为规则行事,难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公务员与企业家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责任,而企业家如果错误决策导致企业亏损或倒闭就会失业。公务员的职位安排与企业经营业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由公务员经营管理国有企业,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国有资产再生产营运的复杂性
国有资产作为一种资本,其本质决定了它必须在流动中实现增值。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必须由专门人才来完成。而政府全面经营国有资产显然行不通。
(三)政府直接开发和管理企业中人力资源的困难性
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必须和企业中的人力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增值。但是如果由政府来管理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激励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话,则不可避免地,政府会运用行政手段或带有行政化色彩的手段,这样会造成国有经济领域的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必须将国有企业交由市场化的经济主体来经营管理。
三、实现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经济体制是指由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主导性力量,改变过去长时间存在的由国家尤其是行政机关来控制、决定社会资源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的状况。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