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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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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第1篇

一、国外风险投资运作主体模式及其治理机制的优劣比较

风险资本的目的不在于对企业的长期持有,而在于通过资本的运作获得资本增值,风险资本投资者追求的不仅是资本利润,而更要的是资本市场的价值增长。风险资本的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风险资本投资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这也就决定了西方国家风险投资业的产权以私人股权为绝对主体。1998年欧盟国家风险投资资本近5.1%来自

政府机构,其他均为私有股权资本。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7%.在美国,1998年私有股权占风险投资资本的88%,1999年上升到89%,私人股权占风险投资融资资本的比例,1998年为89%,1999年为91%.

以私人股权结构为主体产权结构特征的美国风险投资业,其主要的资本来源于机构投资者,个人和家族在美国独立式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在20%以下,而养老基金的比例1999年高达53%.在欧洲,风险投资业的资金同样以机构投资为主体,主要的投资机构是养老基金和银行。

国外风险投资主体运作模式主要有种:

(1)公司制

风险资本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是指完全依照《公司法》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并依法运作,风险资本的出资者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东,并按其股份额投票选举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用私募的方式来筹集资本,也可以是大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实行多元化经营或开发公司的专利技术而独资建立的子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这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组建而成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提供大约1%的出资额,分享20%左右的投资收益和相当于风险资本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并且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则负责提供风险资本的绝大部分资金(大约是99%),不负责具体经营,分享80%左右的投资收益,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的风险资本有一个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即使延期,最长不超过15年。

(3)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则是指依据《信托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再以信托契约方式将风险投资者(持有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和受托金融机构(托管人)三者的关系书面化、法律化、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是风险基金的所有者,只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负责风险资金的运作和管理。采取信托基金的风险资本大多为私募基金。

上述三种模式的治理机制优劣比较如下:

(1)激励机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体现在其报酬制度的设计上,而且这种设计具有激励相容的特点,即风险资本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一是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作为风险投资家的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管理费,这是固定收入,与业绩无关,一般占所管理资金总量的1—3%,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支付工资和奖金;另一部分是利润分成,这一部分与管理业绩挂钩,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可以得到投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得到收益的80%.因为普通合伙人拥有的更多是人力资本,他们的专门知识、经验、声誉、管理才能以及商务关系网等等将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参与风险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报酬上的制度安排,是充分地考虑了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二是有限合伙通常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直接干预经营活动,这就保证了风险资本家在经营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他们不受外来干扰,充分、独立、自主地发挥其才能,贯彻经营管理策略。

相比之下,公司制的激励有限。一是公司经理层可以享受利润分成,但要达到20%几乎不可能。二是在公司制下,投资决策权很多时候受公司董事会控制,从而导致决策过程的复杂性,进而导致投资决策的低效率。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经理层有“偷懒”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不太可能为投资决策失误而承担应有责任。

(2)约束机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约束机制一是来自外部的经理人才市场,有限合伙制在设计上首要而又最为突出的约束是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承受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出资99%但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资金投入实行承诺制的授权资本原则。合伙人不是一次性缴纳他认缴的全部资本,而是分期分批支付所承诺的资金。这样,普通合伙人实际上一次所能动用的资金很有限,从而在制度上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使有限合伙人遭受损失的可能。三是有限存续期。一个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即使延期,最长也不能超过15年,到期则宣布解散。这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地控制基金,到期必须交换控制权,这样就使得管理者充分发挥其才能,贯彻经营管理策略。另外,还有有限合伙人保留推出权;终止合伙关系或者更换普通合伙人;强制分配机制等约束。

相比而言,公司制的成本就要高得多。一是公司制中风险投资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仅仅在其行为明显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其责任同经营绩效结合的程度远不如有限合伙制。二是在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无法控制人的道德风险。三是为了加强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力约束,公司制中股东往往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这样就会抑制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同时还会造成由于决策程序的复杂化而不能满足风险投资对投资决策效率的要求。

(3)监管和成本控制机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设立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托管人三个机构。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公司制的董事会,负责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关系的提前解散、基金存续期的延期、普通合伙人的解雇等;咨询委员会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所聘请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对基金的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托管人则保管基金资产。这样,就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占有权的“三权分立”,有利于风险资本家“专家理财”。在成本控制方面,由于有限合伙制是按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一般是 1—3%)提取,以及随着引入普通合伙人实际负担的管理费用支付方式,有限合伙制组织的日常管理费用易于把握和控制。而在公司制下,公司股东无法对经理层的日常费用支出予以有效的控制,因而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

信托基金制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相比而言,信托基金制类似于有限合伙制,其激励方案也事先内置于基金契约中,受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得到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但低于普通合伙人得到的报酬。

二、我国风险投资运作主体现状缺陷分析

1.风险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即以民间为投资主体,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运行。政府的作用是改善环境,健全法制,加强监督。而国内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资本偏小且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制。投资主体单一,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目前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都是以政府为出资人,民间参与的少,民间资本也很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在目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企业机制还没有真正市场化的条件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极易受政府的影响,演变成政府行为,这种官办官营的方式是中国风险资本运作主体的严重缺陷,这种情况也影响到风险资本总量的不足和创新机制的乏力。

2.风险投资过程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风险投资在国外通常采取股权投资形式,组建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在我国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贷款方式运作资金,项目评估缺乏科学性,投资回报率极难保证,投资收益率偏低,风险投资的信用风险较大。而且,目前很多风险企业,属于生产开发型企业的较少,以高科技产品销售为主要业务的贸易型企业较多。

3.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

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它不以控股和分红为目的,而是通过投资,培育风险企业,在风险企业孵化成功以后,再把风险企业转让出去,以获取投资回报。如果风险企业不能转让出去,则风险投资就无法收回。而要把风险企业成功转让出去,就需要有完善的市场。一是证券市场,风险企业通过上市,风险投资机构把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收回资本。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即风险投资机构把风险企业转让给其他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感兴趣的公司,或者风险投资机构把股权卖给风险企业自身。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完善。从证券上市来看,企业上市标准高,条件严,不利于风险企业上市。即使风险企业能够上市,由于大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也使得风险资本难以收回。从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企业的买卖、转让需要一系列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审计、公证、金融、公关、职工安排、债权债务等等,所有这些都不规范,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产权交易。由于市场不完善,使风险机构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这严重地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4.缺少风险投资家。

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主体上的缺陷,除体制上的因素外,缺乏既懂技术又熟悉市场和资金运作的“通才”也是原因之一。现行教育体制对专业的划分过细,学生的知识面过窄;用人制度缺乏弹性,人才难以流动,使得高素质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难以培养出来,从而进一步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国外风险投资运作主体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不完善,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风险投资本身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从以下几点改善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主体缺陷:

1.建立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筹集和循环机制。

中国的现实国情表明,在风险投资业发展初期,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如制定一系列风险投资法规,按照有关法律向风险投资企业或基金注资,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但是,筹集风险资本和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应当改变,应当形成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资本经营风险投资业、政府与民间共担风险的局面。具体表现为:应当把发展风险投资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政府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合理设计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社会公开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资者,以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

具体表现为:一是以市场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来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吸收有限合伙组织的优点,结合相应政策来弥补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二是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信任制度,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起基金发起人、经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三是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与市场行为的监管,给予风险信托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引导和指导风险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内部决策体系和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3.完善风险企业运作机制,形成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

首先是将风险投资活动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予以推进,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并在法律上扫除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的障碍,形成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即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的补贴机制、税收优惠机制、政策性贷款机制、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和加速折旧机制等。其次是加强政府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采购导向和支持力度,完善法律建设,为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证,对与风险投资相冲突的法律条款予以修订,并健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最后是完善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

4.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积极发展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开辟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兑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积极培育投资银行以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私募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尽早建立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机制的创业板市场,使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风险企业有一个投资交易的渠道。股权出售方式正成为风险投资越来越重要的退出渠道。大量的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及时出让股权,实现了退出机制。为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中国应尽早在深圳或者上海开设创业板市场,创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同时,规范兼并收购行为,使收购兼并由政府行为转向市场行为,以利于风险资本退出。

5.积极探索外资进入我国风险投资领域。

积极探索外商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途径,建立独资、合作、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参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由国外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第2篇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速度逐步加快,国内风险投资事业蓬勃,大量民间资本涌入,国外资本也不断进入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逐步走向正轨,并向着国际化迅速迈进,因此,如何推动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健康、快速地发展成为企业与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科技企业在实施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都会受到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对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

2.1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

当前,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依赖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自身,且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项目占绝大多数,而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的情况较少,而甚少是通过民间资金募集,我国范围内有关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社会资金募集机制尚未建立。在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虽然大部分项目都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但是对于科技企业而言,政府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大,且投资的科技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向,风险投资项目资金都具有较强的流向性,显然这样的投资模式必然导致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单一化,难以通过社会其他渠道募集到投资资金,这就会阻碍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而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且大多投资主体为政府或者国企事业单位,这就会是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运作权集中在政府层面,由政府等单一作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项目也会因为运作权的高度集中产生道德风险。

2.2风险投资项目中的信息不对称

古典经济学中,充分、完全的信息是一个假定的前提,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经济学的横空出世打破了这一假定,著名的经济学家詹姆斯·莫利斯把信息的非对称性引入了经济学中,这就大大拓宽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与领域,而信息的不对称是普遍存在于现实的经济活动之中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引发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诸多问题,这些大大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从这一方面来看,在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信息的不对称会给投资项目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科技企业与风险资本的持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就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决策上的偏差,不能共同促使资金的有效利用,促使企业风险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这就客观要求二者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能起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融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充分披露,以保证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损害风险资本家的利益,并更好地将两者的利益集合起来。风险投资在投资过程要直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具体运作中去,风险投资者要积极地参与到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去,对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与监督,保证投资的有合理性与有效性。

2.3风险投资专业人员匮乏

在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中,企业不但需要具有较强金融管理能力的风险投资人才,更需要会技术、懂管理的专业科技人才,尤其是具有高技术的科学家、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才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有丰富的科技研发经验,他们能够准确地分析当前科技企业开展项目的商业价值与技术价值,预测当前项目未来的发展前途,使风险投资资金与项目进行有效结合,进而提高企业风险投资的有效性,为企业创造丰厚利润。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缺乏这样的专业人才,这就导致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发展缓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科技企业虽然完成风险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但是随着项目发展的不断深入,由于风险投资人才与高技术核心人才的匮乏,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就会出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与风险,而这些势必会导致效率下降,最终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甚至也会导致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失败。

2.4政策引导力度欠佳

从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支援体系上看,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尤其是针对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的引导,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政府对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扶植也仅限于部分领域,扶植具有较强的政策倾向性,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长期实行科研经费由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管理体制或者政府财政部门逐级分配的管理体制,科研成果商品化程度较低,而且关于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缺乏明确的发展计划、规范化的管理方、有效的激励、严格的监督作用,这就很难促进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

3降低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措施

3.1培养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

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短缺是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而风险投资资金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风险投资主体较少引起的,所以发展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就必须引入更多的风险资本,培养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当前科技企业发展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科技企业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用良好的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逐步提高风险投资的资金量,增加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有效供给,从而构建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构建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科技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当前我国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创建符合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模式,使科技与资本完美结合。这不但有利于扶持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也能拓宽新的合作渠道,帮助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与此同时,要逐步创立风险投资公司,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生产销售条件以及银行贷款联合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成功企业的股份升值中较快地收回风险投资,用成功项目的收益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合理运用。

3.2建立发达的信息沟通渠道

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如果各个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每个风险投资项目从确定到运作到最终退出都是风险投资公司独自进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那么不仅投资成本偏高,而且投资决策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除风险投资公司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网络即专家库之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参与,组织和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局域网或者是互联网等方式联接,使科技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专利、技术等技术市场的行情信息,并获取风险投资资金的信息,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这样既可以为相关的风险投资者提供适合的风险投资项目,也可以为科技企业的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而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充裕,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3.3积极培养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在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不但需要熟练掌握高新技术,且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富有进取精神的技术人员,更需要具有金融知识并有较强风险意识的风险投资管理者。就目前来看,我国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较少,而近年来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所以复合型投资人才难以满足当前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在发展其风险项目的同时应当积极培养复合型的风险投资人才。一方面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与科研机构或相关高校合作,开设相关风险人才培养专业,以此满足市场对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内外风险投资人才的学习力度,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风险投资项目管理经验,以此提高大庆复合型投资人才的质量。

3.4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第3篇

一、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风险投资公司、中心、顾问公司。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营不规范,我国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在发育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一些有远见的国际风险投资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如美国中经合集团与北京控股公司共同募集的北京高科技发展基金、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投资设立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它们依据遍布全球的信息网络和资金、经验优势,在中国高技术投资市场表现活跃,所以我国的风险资本产业仍处在孕育阶段。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对风险投资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风险投资理念是随着改革开放大潮引进中国的新生事物,有些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或者不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将科研成果束之高阁,或者无力筹资,不敢引进风险投资,或者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时忧虑重重,隐瞒实情。有些风险投资公司和管理层人士对风险投资业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急功近利,甚至违规操作,导致企业失败。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由于风险投资还属于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

3.风险资本来源单一,资金供给严重不足。风险投资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等私人部门。我国目前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来源主要是银行的科技开发贷款,而以企业、私人、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所占比例严重偏低,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结构导致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筹资能力较差,无法取得规模效应。

4.人才匮乏,缺少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目前,国内风险投资还停留在学术论坛和理论研究层次上,在实际操作上真正懂得风险投资的人还不多,我国目前也缺乏高层次,国际化的风险投资专门人才,而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在我国缺少优秀的风险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投资体系

1.加快立法进度,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须要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和监管法规,并颁布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对现有的《公司法》、《专利法》、《合伙企业法》等加以修订。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优惠力度,在充分考虑风险投资特点的前提下,制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制度,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实现了风险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从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来看,有几种资金来源将是构成我国风险投资的现实选择:包括发行债券,股票筹集公众资本,吸收上市大公司资金,保险或社保基金等。同时也可通过以下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创业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的作用以及它对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风险投资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时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

3.大力培养风险投资人才。我国应该加快培养知识全面,富有创业精神的复合型人才,选拔和组织优秀的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或到国外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参加培训。同时,邀请国外著名的风险投资专家和成功人士到国内讲学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优秀投资人才到国内工作,吸收他们的先进管理运作经验与投资理念,从多方面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5.积极引进国际风险投资,走内外并举之路。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我国风险投资公司起步较晚,经验较少,因此站在稳妥推进的角度,我国可以利用外资组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产业,大力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

四、结 论

总之,我们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学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特别是通过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大力发展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业,实现我国高新技术的更快产业化,也从总体上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最终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张逸君:浅谈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2,2

[2]陈丹宇: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7

[3]李 清 张润斌:对我国风险投资问题的探讨[J].改革与发展,2005,9

[4]张冬梅: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风险与规避[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11)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第4篇

1.1风险投资资本来源不足

从我国国情来说,民间潜在着大量风险资本供给,但因缺少一些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激励制度,进入到风险投资市场的民间资本为数甚少。银行针对科技研发发放的贷款和财政性拨款,是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由于这种投资主体的单一,政府每年的财政性拨款都在规定范围内,变化幅度较小,而银行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把科研贷款始终放在一个可控的最小范围内,致使我国风险资本增长缓慢,很难满足市场的需要。

1.2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在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及思路上一直是比较明确的,在以往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风险投资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法律制度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风险投资法,来约束风险投资主体的行为规范。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方面同样如此,在风险投资的实践运作中也没有对风险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保障,而现有的法规却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由于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相关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有机会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屡禁不止。

1.3风险投资主体单一、不合理

投资主体就是指,通过集资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或人。当前我国市场上主要的风险投资公司,其资本主要是依赖国家财政拨款,实质上风险的承担主体是国家。这种单一的模式导致了其资本规模小、来源渠道有限,从而不利于我国高新产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如果将这规模有限的资本进行分散投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投资组合,以便合理规避风险的发生,最终会增加风险投资时的风险因素。此外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要求,与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相违背。如果由政府进行风险投资活动,将不可避免的把行政手段添加到市场运营中,不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效率低的现象。其原因是:第一,在进行风险投资项目评估时,需要具备投资、管理、金融、财务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果,政府部门内很少有人具备这样的才能。第二,由政府进行风险投资管理,必然会出现兼职、委托的现象,将会存在监管漏洞的情况,使得政府人员产生机会主义的想法,增加了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

1.险投资资本难以退出

风险投资的本质就意味着高风险带来高收益,如何将高风险通过有效的规避措施,进行合理转移、降低,以便实现高收益,其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作为保障。风险投资不是为了控制公司,其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盈利,所以必须要有健全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资本的收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出售股权、投资失败产生的资产清算余额、上市IPO。虽然我国创业板已经上市,但因刚起步还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我国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渠道还是比较狭窄。

1.5缺少专业人才进行风险投资

在我国风险投资主要是把金融和高新科技结合起来,进行的金融投资活动,它涉及到的学科包括金融、管理、投资、财务、科技和评估等,在实践操作中综合性比较强。可见,风险投资机构中的风险投资家,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风险投资家就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这样的风险投资家。与此同时,跟风险投资有关联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缺乏相应的职业素养、经营理念,以及约束机制。

2改善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对策

2.1开拓风险投资融资渠道

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改变以政府来源为主的资本结构。将资本结构由政府主导转变为企业主导的模式,降低对参与风险投资主体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等机构参与到风险投资领域。另外,我国民间存有大量闲置资金,政府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风险投资运营中,使风险投资资本趋向多元化。第二,改变原有的风险投资主体机构。主要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经验,引进有经验的风险投资机构,因为国外具有发达的风险投资行业,拥有大量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家、管理者,以及雄厚的资本实力。同时,我国银行存款中个人储蓄量大,政府可以引导拥有大量富裕资金的居民进入风险投资行业。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风险投资要想得到充分发展,就要求摆脱政府行政干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为其打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同时需要政府与金融、教育科研、实体企业、中介机构等方面开展多方合作。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风险投资正常运行,就需要修改原来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符合风险投资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例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

2.3发展多样化的风险投资主体

首先,高新科技产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具有高风险性,普通的投资者很难操作。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将资金通过专业性强的风险投资公司来运作,但我国很少有成功的操作模式,所以风险投资公司正在探索前进中。其次,我国有实力的大公司风险投资,就是进行内部产品的更新换代,向其所属科研单位拨付科研费用,开发成功就能创造经济效益。事实上,有些大公司拥有充足的富裕资金,有时找不到适合的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如果将这些资金引人到风险投资行业,既会给大公司带来收益,又给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实现企业双赢,活跃市场经济。

2.4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一个专门的交易市场,给其提供一个退出渠道,尽管现在创业板已经上市,但有一定的门槛,并非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符合条件,从而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实现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进行灵活的股权转让,实现资本退出。

2.5培养风险投资的高素质人才

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更是如此,人才决定着我国风险投资未来发展道路。所以必须要注重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风险投资机构内部人员,和吸纳具有丰富经验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努力培养一批具备金融、管理、财务、投资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投资家,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便防范道德风险。可以制定一些福利津贴、提成、期权等相关措施,促进风险投资人才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发挥最大价值,激励风险投资人才快速成长。

3结论

风险投资主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问题 对策

一、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和知识经济的来临,风险投资应运而生并迅速风靡全球。风险投资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循环性的运作体系,从风险资本的筹集、投人、运用到实施、退出的整个过程,不仅需要有适于风险投资运用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更需要有成熟的市场体系作为支撑。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和障碍。

1.现行法律和政策的限制。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可依据的法律来注册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也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而现行的《公司法》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抵触的地方又甚多同时,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而在证券市场方面,国内法人股流通问题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又极有可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而延续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

2.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渠道狭窄,资金缺口大。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政府和银行资金大约占70%,大大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到9%的比例。居民投资理财渠道不宽,储蓄存款增速加快,很少用到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民间资金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单个风险资本规模偏小,一般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很难支撑大型科技项目,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要。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运作不够规范。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通过政府或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作,出资人与管理人一体化,监控机制不完备,资金运作者和政府官员双重身份,使其对投资缺乏责任感,还容易出现行政干预。

4.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风险基金、风险企业、中小企业板三者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连通机制。中小企业板对创业投资机构基本上是没关系。中小企业板没有成为创业投资机构退出的主体市场,只能是退出渠道之一。

5.我国目前产业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建立过程中,这些中介机构的缺乏已经对我国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制约。由于中介机构普遍处于建立初期,因此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的问题,使得资金的供给方与项目的供给方之间难以实现匹配;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还使得信息披露机制和渠道效率较低,造成对风险项目或风险企业的评价成本过高,这大大抑制了个人资本参与产业风险投资活动的积极性。

二、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

1.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研究制定风险投资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 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筹资方式、投资组合、运作程序、内控制度和退出机制等,切实有效地调险投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等提供法律保护,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从事风险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2.实现风险资本主体的多元化。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金为主体的风险资本筹集和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放大器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允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进人风险投资领域。随着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和成熟,政府应逐渐放开这些方面的限制,实现风险资本主体的多元化。应利用中央财政资金、部门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等发起组建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的进人,同时又要避免出现政府资金一股独大的局面。

3.尽快建立有效的资金进出机制。就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机制而言,其核心问题则是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适合风险投资企业资本变现的机制。因此,要构建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增值机制,应该完善有关法律鼓励股权转让,同时要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功不可没。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技术准备已基本就绪,应抓紧对有关法规的制定或修订,争取创业板市场尽快推出。

4.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尽快培养大批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必要条件,通过招聘或国际交流,引进风险投资专家,弥补国内人才的不足,改善人才缺乏状况

5.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各种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务,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包括标准认证机构,估值机构,评价调查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另外还要有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法律咨询顾问、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等。

新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和龙头的经济。风险投资正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和助推器。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高新技术产业化,也就没有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加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