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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从各方面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卫生部医政司编写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护理文书是指护士在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称,包括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并要求护理文书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瞒、销毁护理文书等资料。因为护理文书不但为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病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特别是当涉及医疗纠纷时,也是支持医院、医师、护士公平评价事实的关键证据及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我院狠抓护理质量,重点为护理文书书写,现就临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对策及体会。
1 护理文书书写易存在问题
1.1 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护理文书作为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发展、转归的一个动态记录,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医院举证有着重要作用。但有的护理人员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在记录时不客观、不及时,记录甚至存在前后矛盾等情况,一旦医疗纠纷发生时,这样的护理文书对医院、医护人员只能证明工作不到位,对事故或差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自己造成举证不利,甚至举证失败。
1.2 责任心不强,病情观察不仔细 在护理过程中,对接受检查、治疗、用药后观察不及时,患者反映病情时不及时报告、记录或发现病情变化时因责任心不强,觉得问题不严重,而未进行任何处理、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有做了不记的情况,一旦医疗纠纷发生护理人员虽一再强调事情自己做了、处理了,但没有书面的记录证明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出现举证困难。
1.3 追求护理文书书面整洁,忽略法律效应 为了应付上级或护理质量检查,重新抄写或更改记录,随意签名、甚至代签名,忽略护理记录所要求的真实性,当纠纷发生时,记录做得再好也失去法律效应,相反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1.4 漏项、涂改 在记录过程中不认真、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医嘱无签字,记录无时间,或记录涂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当有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如用刀片刮去原来字迹或为整洁重新抄,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时间点、数据等,给人的印象是要隐藏不真实,一旦发生纠纷反而降低了可信度。
1.5 各班协调关系差,交接班形式化 医护人员对交接班工作不重视,对重点患者为进行重点交接,常常导致上一班病人情况严重,下一班无任何记录,以致记录不连贯,前后不一;或上一班有治疗处理,但下一班无病情、治疗情况的反馈。
2 防范对策
2.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 在实践工作中,护士常常为了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尽快解决病人健康的问题,而忽略在解决问题中应注意的一些潜在法律问题,因此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等与护理人员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
2.2 加强基础理论学习 护理人员在观察病情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能处理,往往是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所以加强基础学科、专业知识的巩固学习非常有必要。
2.3 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加强质量督查 组织护理人员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认真学习,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护理文书进行书写,护士长、护理部加强对护理、书写质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院曾发生过1例病人意外死亡,护理人员发现及时,但抢救无效,患者家属到医院指明要看护理记录,因我院对护理管理、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抓得紧,记录详细、准确、真实、及时,家属未提出异议,从而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规范的护理文书,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4 加强医护沟通,避免医护记录不相符 在工作中,医师、护士记录不相符,如过敏史、遗传史、年龄等不相符的情况,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在采集病史方面加强沟通,不可我行我素、弄虚作假,在发现记录不符时要及时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要求实事求是。
2.5 严禁涂改,妥善保存病历 在进行护理文书书写前应了解病情,做到心中有底,记录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杜绝潦草或我字体。住院病历使用后放回病历柜,出院病历按要求整理后交护士长,及时归档,防止遗失。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纷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1
时30分左右.患者毁坏卫生问的排气扇,从排气扇孔
中钻出,从3楼坠下。ll时40分,工作人员发现患者
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
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
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
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tel:+86—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份证明。协议书未公证。经卫生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
协议或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一般 应认可其
效力。法院应当按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但其有下列
的情况除外:对未经患者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或患者
死亡后未经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患者或
其法定监护人可不予认可。【3】如此看来,第二次在法院
主持下再赔付1.8万元就不足为怪了。
4.在患方闹事时.不及时、主动寻求公安机关的帮
助和律师的指点,这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试想,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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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有律师的指点。也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一波三折了。
5.对于熟人的招牌,我们应该热情有节,但即使
是再熟悉的关系人,相关的医疗手续也必须履行,例
如住院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等,一定要纪录在案,这样
就便于以后处理纠纷。谨记“脸面不是介绍信,关系不
是法庭证据”。否则,如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就会令
熟人尴尬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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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平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j1_法律与医
在一场心脏支架手术中,他的妻子因“事故”而离他而去。
李平怒气冲冲地找医院理论。
“我原本对索赔没报一点希望。”李平说,“可我万万没想到,很快就得到了医院的4.1万元赔偿。”
这起医患纠纷之所以能快速得到解决,是因为永川建立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调解之困
“噼里啪啦、咚咚锵……”
2009年5月22日,永川某医院门口,锣鼓喧天、鞭炮齐鸣。
一条横幅出现在众人眼前:“还我公道、还我生命……”
30多人组成的队伍,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领头的熊轩哭喊着。
十几天前,熊轩儿子因咳嗽发热住院治疗,其间病情突然加重,心跳骤停,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医患争议。
永川区副区长许宁闻讯赶往医院,与熊轩等人进行第十次座谈。
“大家先冷静一下,对于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有三条路径……”许宁解释说。
但是很遗憾,第十次调解还是失败了。
直到第12次座谈,双方才勉强达成一致。
“马拉松式的调解,让我瘦了好几斤。”许宁说。
这种停尸闹事的医疗纠纷,仅在2010年,永川就有十起,而一般医疗纠纷则超过100例。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一般都直接找医院扯皮,而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走司法途径。
“处理医疗纠纷,政府身份十分尴尬,患方认为政府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是一伙的,所以不太相信政府。”永川区副区长孔萍说,“所以我们急需探索创新一套新的调解机制。”
“第三方”出场
2010年3月,孔萍带队抵达四川资阳。
随行者,有永川区卫生局副局长陈战及司法局的相关负责人。
此行目的是为了“取经”。
“资阳之行,我们收获很多,学习他们的经验,准备创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陈战说。
回渝后,永川区卫生局在司法局帮助下,制定了《永川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调解试行办法》、《永川区医疗风险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担任“第三方调解”的卫生、司法、公安、财政等部门的职责。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2010年11月22日,永川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医调会就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孔萍说,医调会从体制上与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分离,从根本上保证了调解委员会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
医调会聘用了十名人民调解员,并落实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和一名医学专业人员为日常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受理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第三方的出现,给剑拔弩张的局面带来缓冲,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孔萍说。
“我们会主动介入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纠纷,在医患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员聂勋放说。
效应初显
2011年9月9日,医调会办公室。
“由院方向患方王丽赔偿4.8万元……”聂勋放宣读调解协议书。
患方王丽与院方负责人,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仅仅17天,一起医患纠纷就得以圆满解决。
8月23日,王丽到医院做安环手术,意外发生:医生操作失误,致其子宫右侧角破口。
“后经检测,王丽宫腔深度八厘米,探测针探测超过八厘米。事故原因很明确,医生操作失误造成。”聂勋放说,“那么,接下来的焦点就在于赔多少。”
“按其他医院惯例,我们愿意补偿一万元。”院方说。
而按照政策,王丽属于城镇户口,各方面赔偿金算下来应比农村户口多2.5万元,但王丽并不知道其中的差别――院方一直认定王丽是农村户口。
医调会在调解中,发现王丽属于城镇户口,于是指导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得到了相应赔偿。“对于王丽来讲,她开始并不清楚自己在纠纷过程中哪些政策是可以争取和运用的,那么医调会就会尽责对她进行指导。”医调会法律专家伍健说。
2002年1月29日,孕妇曹某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1时50分,曹某查体正常。下午3时45分,胎膜破。下午5时45分,宫口开全。下午7时15分,某医院考虑到产妇过期孕,先露下降延缓,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下午7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决定胎吸助产。下午7时50分,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经治疗无效,患儿于8时30分心跳消失。
曹某的丈夫路某向山东省日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路某、曹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仍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曹某、路某诉至法院,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请求赔偿。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曹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曹某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曹某、路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617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民事责任竞合的一个案例。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竞合的民事责任之一实现后,其他的民事责任亦归于消灭,如主张了违约责任,便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实现,侵权责任即告消灭,反之亦然。
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