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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11-05
therelationshipbetweenexpert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andcases.changlin.instituteofevidencelawand
forensicscience,chinauniversityofpolitcisand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thepaperincludesthreeparts: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canstatetheconditionofcases;
thevalueoftheelementsofcasesinforensicmedicineisgreat;forensicmedicineislimitedinscience.forensicmedicine
relyeontheconditionofcases,anditisnecessarytoexam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
k【eywords】scientificevidence,forensicmedicine
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活动。就案件 为意见的证据。大陆法系赋予鉴定人勘验、调查和询
中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医学鉴定,其委托目的或鉴定 问被告人的权利都与了解案情有关。我国法官委托
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特点。那么,法医学鉴定能否根 鉴定有时向鉴定人提供案卷资料,也是帮助鉴定人
据案情鉴定呢?如果根据案情鉴定是否丧失了法医 熟悉案情。
学的科学性.或者动摇了法医学的学科基础呢?本文 关于法医学鉴定那些案件的鉴定需要结合案
泥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情,我们以常见法医学鉴定为例,作一简要的概括
一 、 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案情趋向性 (见表 1)。
关于法医学鉴定如何依据案情问题.闵建雄专
法医学鉴定与案情的关系应该说是非常密切
的,有许多法医学鉴定项 目依赖案情事实.甚至因案 表 1法医学鉴定结合案情常见情况
病历资料记录与外伤事件不一致
情的变化而引起结果的改变.这就是法医学鉴定的
致伤物推断
案情趋向性。 死亡时间推断
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法律中的专门性 死亡方式确定(自杀、他杀、意外等)
问题表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而现实所发生的 死因不明
猝死的排除法
案件千差万别.需要法医学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针对
既往病史、外伤史的调查
性。必要时,依据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案情回 精神症状表现的调查
答某一具体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恰是法医学作用
的体现,也是法医学魅力所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关 家在其对死亡方式的经典论述中指出:确定死亡方
于专家证人的信息来源(意见依据)规定,专家证人 式分成逐步扩展的三个层面。(1)技术层面。技术层
可以以已被引用采纳的证据作为自己的意见根据。 面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所有客观信息进行检验和分
专家不能以缺乏真实性而不可采的资料作为自己意 析后得出的意见。对命案来说,最重要的客观信息当
见的根据。同时指出.专家证人能以审讯期间由证据 然是尸体及其与尸体、死亡相关的证据(也称之为现
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或她的信息资料作 场信息)。当然,必要的现场调查和侦查信息有时也
[作者简介]常林(1963),男,山西人,医学学士,法律硕士,教授,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庭科学,科学证据;
tel:+86—10-68642361.e-mail:linch@cup1.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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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2)案件层面。案件层面是指利用一切手段 公安、司法人员总想让法医把所有的问题都写在鉴
对涉案所有信息综合分析得出的结果或意见。这里 定文书上,甚至必须是结论,不能是意见。(3)对鉴定
的信息包括现场信息、调查信息以及扩展信息(后续 人而言,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鉴定中不要盲目依赖
侦查所得)。(3)法律层面。法律层面实际上是在综合 偏案情,先人为主,就事论事,结果跟着案情跑;二是
技术和案件层面的基础上再利用法律的需要和赋予 凡在鉴定中结合的案情资料,必须经公安、司法人员
的权力分析得出的结果。它的立足点是将死亡上升 查证属实,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没有原则性争议。
到法律解决的高度。其最大特点是将案件和社会、人 (4)明确法医学鉴定的案情趋向性。并不意味着公安
权和法律等等的因素综合。它对诸如动机等因素的 系统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必须保留。鉴定人对案情的
考虑可能更甚于案件层面,比如同样是他杀,法律层 知悉是其鉴定享有的权利。但其同样应履行对案情
面要设法区分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故意的还是过 保密的义务,非公安系统的法医同样要遵守国家的
失的。甚至要区别激情突发、蓄谋已久,还是防卫过 法律法规规定。
当等等(参考案例1)。另一方面,他杀死和杀人案在 二、法医学鉴定中的案情资料价值
法律上的概念也许是不一样的。闵建雄专家进一步
这里的资料是指与鉴定有关的案情信息,我们
说明了法医鉴定的原则:(1)抽象原则。确保技术层
将其分为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以及医学资料。
面,综合案件层面,远离法律层面。(2)具体原则。文
(一)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
书中不做死亡方式的结论,要做只写技术层面;技术
层面的工作应确保现有的条件均已想到做透;口头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通常涉及的人员
分析以技术层面为主,结合案件层面综合分析;原则 有刑侦人员、技术人员和鉴定人员,刑侦人员与技术
上不涉足法律层面去开口说话。(3)不定死亡方式的 人员统称为侦查人员。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
命案,溺水死亡、高坠死亡、婴幼儿死亡和非法行医 人员是否要参与现场勘验
?我国目前还存在技术人 死亡等。(4)慎定死亡方式的命案,缢死、中毒死和交 员和鉴定人员合而为一.或者鉴定人员勘验现场的
通事故等。 情况。我们认为,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应该分开,鉴定
【案例1】一位山村女教师突然死亡,尸体检验 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现场勘验活动。理由为:(1)侦查
死因为缢死。除此之外,尸体上有广泛多处、程度不 人员与鉴定人员法律诉讼地位不同。根据法律规定,
一 、 新旧不一的软组织损伤。调查发现,死者丈夫是 前者拥有侦查权.而鉴定人员只是诉讼活动的参与
一 煤矿工人,脾性极为暴躁,经常酒后殴打妻子,在 人。(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鉴定人
当地民愤极大。事后法医鉴定结论为生前缢死。公安 员不得担任侦查人员,应当履行回避的义务,即鉴定
机关以涉嫌伤害拘留其丈夫。最后法院以虐待 (致 人员不得在本案侦查活动中履行职务。(3)鉴定人员
死)罪判处了其丈夫。一个简单的死亡案例,却在不 参与现场勘验.对案件情况的熟悉,可能造成对实质
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尺度解释(看 结果的先人为主的预断。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
待)死因是怎么发生的(也就是死亡方式的判断)。难 性和公正性。特别是自己从现场提取物证,自己再鉴
以想象.法医能通过尸体检验单独得出虐待的结论; 定,这样在程序上,很可能导致控制物证搜集、保存、
侦查能通过调查单独得出缢死的结论;法官没有伤 移送的链条出现不公正。
害的情节和缢死的后果能作出虐待罪的判决。(引自 在法医学鉴定中,根据委托 目的的要求,或者是
闵建雄专家讲课稿) 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的鉴定,现场信息是
研究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应考虑以下问题:(1) 完成鉴定的检验对象之一。我们认为,鉴于法医学鉴
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从相反的角度,更应 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可以调阅现场勘验记录和其
该感觉到法医学在回答专门性问题时的局限性,条 他案情资料。案情资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
件性和相对性。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法医学鉴定意 供和当事人陈述。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可以向公安、
见。摒弃科学鉴定万能论。(2)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 司法机关申请.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形成
表明,在法医学鉴定完成后,有关结合案情的分析和 调查笔录。例如,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对被鉴定
推断不一定必须写在鉴定文书中,公安、司法人员可 人生活环境、同事和邻里街道等进行的调查询问,作
以通过与鉴定人交流沟通的方式,并结合案件中的 为鉴定的佐证。
其他证据分析探讨某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是证明案件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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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据,也是指明本案特定物证、环境、时间和被鉴 据,可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就诊时间和地
定人表现(症状)等情况的客观依据,结合法医学尸 点又可以说明损伤的轻重和当时的情况 (参阅案例
体、活体、生物性检材检验结果,对分析本案其他专 4);医疗过程的记录反映了被鉴定人伤情的变化过
门性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从法医学的角度为 程,判断损伤与i临床常规的符合性:被鉴定人治疗后
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认定证据提供参考性意见(参 的变化,有助于推断其预后功能障碍程度,便于伤残
阅案例2) 程度评定;完整的病历资料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客
【案例2】据在场人员反映,张某在农田劳作 观依据;被鉴定人既往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别诊断、区
时,身体与农田里电线杆之间竖立的变压器接触,中 分因果关系、全面分析此次损伤的科学证据。另外,
电身亡。被告电业局检测后认为变压器并不漏电,拒 医学实物资料是法医i临床学鉴定中复检和审查的物
绝给予赔偿。法院法官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了 证,可以帮助修订和确认损伤诊断。(3)在医疗纠纷
勘查。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未发现典型的电击死征象, 案件的鉴定中,医学资料是分析判断医疗事故、医疗
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认为不排除电击死的可能。法院 差错、医疗意外的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
参考此鉴定意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医务人员就诊疗活动的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和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对法医学的研究具有 司法机关提供医学证明或证言属职业性证人证言
重要的贡献。孤立的单一的损伤在医学上进行研究 (professionalwitness)。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
往往缺乏科研价值,当把它与案情或已知的现场情 于医生的法医学知识有限,其医学资料记录往往不
况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有价值的理论。总 能满足法医学鉴定的需要,这样就有关问题,特别是
结它们的规律性,探讨它们形成的原因和机理.必然 当时发生的情况,还必须对医生进行调查询问。
丰富和完善法医学学科,例如根据案情特点,对造作 【案例3】某男,50岁,清洁工。该工人在工作
伤、攻击性意外损伤和抵抗伤等进行研究,可以分析 中不慎从停止不动的清洁车上摔下。急送医院抢救,
判断伤者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程度。运用被证明成熟 后死亡。死者家属与单位因处理善后存有争议,遂委
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又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 托法医鉴定。法医在没有调阅病历的情况下进行了
题,形成学科发展的渐进式良性循环。 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称未发现致死性损伤,结合死者
(二)医学资料 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m级),诊断猝死。家属不
服,查阅原
始病历,医院根据i临床表现诊断“原发性 医学资料包括书证(医学文书)和物证,物证有
脑干损伤”(有时尸体解剖很容易漏检脑干点片状出
影像资料、病理切片和蜡块等。医学文书是指医药卫
血)。法医学鉴定有误。
生人员在诊疗、护理、预防、检疫等工作过程中,按有
【案例4】某日,甲、乙二人因故发生口角,持物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记载并制作反映人体病
互相殴打,当日均未去医院就诊。过数日后,甲通知
理生理状况等各类形式证明文件的总称。按形式分为
乙到医院给其支付医疗费用。乙感疑惑报案。后派出
文字、符合、图形、磁记录资料等。按内容分为病历、医
所委托法医鉴定。法医检查甲发现其左上肢尺骨骨
疗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关医药参考资料等。
折。经查阅病历证实,甲是在与乙发生冲突后次日深
鉴于医学资料制作的合法性,内容的规范性.与
夜入院。根据当时损伤资料,甲的骨折较重.若是乙
法医学鉴定的关联性.其在法医学鉴定中具有十分
造成,按常理当时即应就诊.法医怀疑其中定有隐
重要的价值。(1)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死者生前经
情。经公安人员做工作,甲承认 自己酒后骑车摔到路
医院救治,其病历资料可以反映临床表现,对尸体解
沟造成骨折
剖有指向性和印证性作用(参阅案例3);医生对原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基于一些委托要求
始损伤的描述有助于分析致伤物,伤者濒死期的反
的特殊性,有时可以不对伤者进行检查,而仅根据医
应等有助于分析致死因素和案件重建工作,并可以
学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这种情况被称为文证审查
引导侦查方向;医院对死者呕吐物和排泄物的留存,
法医学鉴定方式。采取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应满
衣服和携带物的保存,都有利于法医学检验。在美国
足以下原则:(1)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
一 些州规定了医院急诊科医生和护士必须参加法医
检查。且鉴定的科学理论必须是依据有关原始损伤
学培训。(2)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作用就更为突
(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的。反之,诸如以功能障碍
出。首先,病历资料是证明案(事)件发生情况的证
程度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案件.或者所有的伤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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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评定案件。均不得采用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 本,希望能就此了结这场官司。但结果却完全出乎他
(2)就有关原始损伤的确认和资料的同一性推断可 的预料,鉴定报告显示他是这名孩子亲生父亲的可
以使用文证审查方式。例如判断x线片是否是被鉴 能性高达99.99%。在该案诉讼中,巡回法院的法官
定人本人的;根据x线片推断年龄。等等。(3)有关 认为labcorp的鉴定工作简直就是 “劣质的” lab.
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过失鉴定,可以以文证审查的 corp鉴定部门主管证实,他个人每年经手约30000
方式进行。 例亲子鉴定。按照每天 10小时,每年40周的工作时
三、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 间来计算,他平均每4分钟就要处理一份鉴定报告。
加州大学ivrine分校的刑事学家威廉 ·汤姆森说:
有人说.科学错误是证据领域永远的悖论。人类
“在每一个转接点都可能出现失误。失误让人难堪。
一 向引以为自豪的科技并非完美无缺,科技错误可
所以实验室并不愿意提供进一步信息。但我们知道
能引发证明错误.这意味着科学的局限性。案情影响
它们的确在发生。”该校另一位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
的因素也非常明显:案发现场的条件不利物证的发
着dna案例中的实验室失误.他认为dna实验室
现。如尸体高度腐败若干时间后被发现;科学技术条
“采用 自动化技术。就像 自动流水线上的奶油夹心蛋
件有限。存在的物证无法得到证实;鉴定人因素,对
糕一样。大多数时候这些蛋糕都没问题。但偶尔你总
案情的掌握存在偏差,鉴定方法偏移,等等。
会发现有一两个不对劲。”伊利诺斯独立法医中心的
英美法系一般由当事人选聘鉴定人,将其视为
学科主任卡尔·雷齐认为亲子鉴定是一种人为的努
“有学识的证人”或 “科学的证人”,专家证言不作为
力.“没有人真正知道人为失误(human—error)的出现
独立的证据方式。因此。在证据规则中,对科学证据
频率。而且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够找出这些失误并将
的采纳与采信作出许多规定和限制。尽管大陆法系
其降低到有统计意义的水平上?”巡回法院终审判决
对鉴定专家的范围有严格限制。甚至一些国家视专
克莱基胜诉。认为这一鉴定可能存在人为失误。dna
家为工作 “伙伴”,“法官的助手”,或法院的组成人
的结果是错误的。(转引自新浪网)
员。其鉴定结论有认为是 科“学判决”。但我们必须承
(2)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司
认和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科学的局
法鉴定中。同样存在鉴定科技含量的高低决定着鉴
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条件性和不当使用性(有称为
定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对鉴定人来说,物质性认识
“半调子科学”或 “垃圾科学(junkscience)”)。
工具是人的自然认识器官的一种延伸与发展。使人
(1)作为一种专门性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作为待
的这种认识突破 自然器官的生理限制。在深度上不
证事实的结论也是受一定的条件或环境所制约。应
断加深,在广度上不断扩大。因此。鉴定所采用的方
该承认 自然科学的发展都是有一个相对真理过程,
法以及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将决定鉴定结论的水平
一 定历史阶段的实践成果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完全
(参见案例6)。对层次不齐的鉴定条件出具的鉴定
绝对地证实和认定待证命题(案件事实)。如dna技
结论必须进行质疑。
术.一方面
在同一认定上带来了革命.另一方面也要 【案例6】某男性中学生被数名同学拳打脚踢。
看到由于实验室条件和标准化问题。而可能出现的
次日因腰部疼痛到医院检查。未发现特殊异常。第三
错误结论(参考案例5)。dna实验室容易发生错误
天上午发现死亡(晚上 自己独居)。此案经公安局解
的环节有:样本被调错;检验过程存在过错,如未作
剖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相继进行了六次鉴定。鉴
盲测试验;实验室污染问题;统计分析及概率计算错
于尸体解剖材料留存有限。认定外伤致死。抑或 自身
误或不科学
疾病引起的死亡。均缺乏可信性证据。最后以民事赔
案【例5】华盛顿名人发型设计师安德鲁·克莱
偿结案。
基的事业如日中天。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位他多
(3)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是对专门性问题认识
年前约会过的女雇员几乎毁了这一切。三年前,当这
的主体。人的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鉴定人在鉴定活
位女士找上门来告诉他 “你有个孩子”的时候。克莱
动中并非仅以自己抽象的感觉和思维进行认识活
基认为自己不可能输掉这场亲子诉讼的官司。因为
动,应该承认鉴定人非理性因素对鉴定的影响。如鉴
在孩子出生几年前他就已经停止跟那位女士交往
定人的资格和水平,从而认识到鉴定的局限性。同时
他相信dna鉴定不会说谎。所以毫不犹豫地向美国
也应考虑鉴定人主观上可能受到偏见和利害关系的
最大的亲子鉴定中心之一的labcorp提了细胞样
影响(参见案例7),这甚至与鉴定人的品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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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目前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 评价,且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可能影响责任人(医生)
两类。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人 今后的晋升和执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非常严格,
为各医院临床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专家可以不在鉴 甚至出于对同行的保护和同情,鉴定意见显失公正。
定文书中署名。另外就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 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面对患者上访缠诉、“医闹”等
疗过失鉴定,法医作为公开的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 问题,法医怕惹麻烦,鉴定格外宽松,甚至“鸡蛋里面
2、不是所有错误都能被原谅,也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去原谅你。
3、我们的优点是我们知错能改,我们的缺点是我们不知道错了。
4、那些肆意的小温柔,那个曾说一起走到最后的最后,都静止了。
5、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风走了八百里,不问归期。
6、最好的地方,是没去过的地方。最好的时光,是回不来的时光。
7、最好的人生状态,安于得失,淡于成败。
8、把不忙不闲的工作做得出色,把不咸不淡的生活过得精彩。
9、不是除了你,我就没人要了,只是除了你,我谁都不想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故上诉期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以2月3日为上诉期间届满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审判阶段,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2、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4、轻伤害案件中涉及其他犯罪的;
5、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6、纠纷已在调解过程中或经调解已平息,重新挑起事端致人轻伤的;
7、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
二、基本原则
(一)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在受理、立案侦查阶段,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委托加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由重大疑难纠纷、群体性纠纷等引发的案件或其他不宜委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区公安分局商请区联调委进行调解。
(二)在审查、审判阶段,区检察院、区法院一般应当委托区联调委进行调解。
对更适合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区检察院、区法院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指派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对需要由2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商请区联调委决定。
(四)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收案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有自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办案机关递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相关材料。
(三)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其下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四)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期限合计为十五日。
情况特殊需延长的,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六)调解结束后,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移送办案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还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移送相关材料。
(七)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办案机关可以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或处理:
1、区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2、区检察院可视情作出不的决定;
3、自诉案件由区法院通知自诉人办理撤诉手续,公诉案件由区法院恢复审理并可酌情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八)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办案机关可以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区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可以立案或由当事人选择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
2、区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程序;
3、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并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程度。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指导,推进街道(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到经过调解的轻伤害案件手续齐全、材料完备、归档及时。
(二)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推动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政法委牵头,适时举行会议,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六、其他
一、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严格的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起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不留“死角、盲区”。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食安委和食安办的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二要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问责体制建设,建立健全横向、纵向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协作机制,对于职责交叉、职能不清的领域,要建立落实重点问题交办制度,切实做到全链式监管和无缝衔接。三要加大食品安全财政投入,改善食品安全监管软硬件设施, 加强基层监管站所标准化建设,完善乡镇(街道)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夯实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基层监管基础,切实发挥农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作用,提升基层责任网络运行质量。四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科技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测体系建设。要研究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机制,加强监测力量,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支撑力。一要建立严谨的标准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倒逼机制来进一步促进监管工作。二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在加快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硬整合”的同时,要夯实基层,提升软实力,培养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检验检测计划和技术手段,增强综合监测能力,要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检测的范围,着力增加检测种类、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批次和频率,为市场准入提供技术保障。三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自身检验检测制度和条件建设,切实把好源头安全关。四要充分发挥监测平台预警作用,充分运用风险监测成果,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全覆盖,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消除隐患转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历年来专项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深挖行业共性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一要加强行政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模式。二要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开展重点环节整治和整治督办,坚决清理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三要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畅通投诉渠道,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四要抓紧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启动准备工作,在监管执法中正确应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五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完善案件移送、事先介入、信息互通等制度,不断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和威慑力,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推进社会共治格局。各级政府要多途径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一要开展食品安全标识认证宣传和科普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安全标识的普及,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规范新闻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二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要推进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企业信用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坚决曝光危害群众食品安全的典型事件。四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五要发挥消费者协会、各类民间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