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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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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论文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1篇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一、引言

为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1998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该准则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准,债务重组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却利用准则中的这种规定进行盈余管理,一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把债务重组视为保牌、摘帽的法宝。为了利润操纵,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债务人因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不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是这种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3],重新定义了债务重组的概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本文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准则)和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二、债务重组定义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1998年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1998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1998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四、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六、结语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规制 可竞争市场前沿理论

一、规制经济学的起源

规制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并在实证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社会或经济干预管理,具体指规制机构以自然垄断规制和市场进退规制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产品的价格、服务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干预。 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等。本文拟就规制理论的演进进行简要的概述,力图使人们对规制理论的发展脉络和前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构建根植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规制经济学理论上的准备。

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规制理论的最初理由,在规制理论领域居于正统地位。该理论认为,规制发生的原因是存在着市场失灵,涉及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对市场规制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种作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theory)(理查德・波斯纳,1974)。该理论把政府对市场的规制看成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它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规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受规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无成本的,有效的计算,使市场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维斯库斯(1992)提出自然垄断的永久性理论和短暂性理论,认为应当动态的对待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

但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范分析的前提是对潜在社会净福利的追求,然而却没有说明对社会净福利的追求是怎样进行的(Viscusi,Vernon,Harring,1995)2、规制并不必然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的出现或与垄断市场结构有关(波斯纳,1974)。3、斯蒂格勒和福瑞兰德(1962)的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

三、规制俘获理论

该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

它是由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发起的(Stigler,1971;Peltzman,1976;Posner,1979;Becker,1985)。他们认为: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转移;规制的参与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选择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制的供给与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适应,通过规制,利益集团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的经典论文《经济规制论》首次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将规制看成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的需求和供给联合决定。

佩尔兹曼(1976)进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论,他证明了最优规制价格处于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与产业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之间。立法者、规制者不会将价格定为使产业利润最大化得以实现的价格。最有可能被规制的产业是那些或具有相对竞争性或具有相对垄断性的产业。在竞争性产业中生产者将从规制中大量获益;而在垄断产业规制中消费者将从规制中获益。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到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贴近现实,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四、新规制经济理论

麦克切斯尼(McChesney,1987;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构建他的抽租模型,即是新规制经济理论。他认为,规制机构利用规制手段保持规制企业的垄断地位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租金,以便让规制企业来夺取这个租金,通过这种方式,规制机构希望从企业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报。由此可见,规制为规制机构创造了寻租的场所,其实质就是创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

拉丰、泰若尔以信息不对称及其框架下的委托――理论作为分析前提,正式将新规制经济理论融入到主流规制经济学中,该理论主要有两点突破,一是引进信息不对称,建立起规制的委托――分析框架,改变了传统规制理论只注重需求方,而将供给方作为“黑箱”处理的缺陷。他们认为,对规制收买的正确分析必须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受规制企业不可能抽取租金,因而也没有影响规制的激励。在拉丰,泰勒尔看来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不应批判是否存在规制俘获的威胁,而是如何针对规制俘获设计一套相应的规制机制,以减少或避免规制机构被规制俘获的可能。

五、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

在litterchfld(1983)等经济学家的努力下,20世纪80年代激励性规制实践在英国开始产生,90年代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应用。80年代中期开始,Baron和Myerson(1982)将微观经济学理论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引入规制理论,规制经济学在委托一一理论,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 theory)和引入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Laffont和Tirole(1993,1994)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激励规制理论分析后,规制经济学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峰。

在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下,以刻画最优规制为目的,设计激励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使现有运营商充分考虑其成本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通常被称为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规制。其次,赋予运营商更多确定收费服务的自由度,从而使运营商更加趋于商业原则经营。这种价格更接近拉姆士价格结构。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投标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价、格上限规制理论等。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权利;保护

改革开放让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带领我们走进市场经济时代,但与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也随之产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审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加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益。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述

社会弱势群体,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一部分人群,但更为准确的概念会因学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释。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认可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分成四类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的农民工和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他们的弱势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市场竞争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涌现出来的,影响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总结为:第一,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第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与不健全;第三,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第四,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及知识经济的消极影响。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相应出台,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弱势群体的出现,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改革中的弱势群体”这一概念。

2、贫困性特征。

提到弱势群体,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穷人,可见,贫困是弱势群体一个本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都不会很高,往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线。得到政府的救助或者其他的社会支持看似很有帮助,但这只能说明这些家庭已经贫困到无法维持最起码的生存了,甚至连子女入学这种在我们眼中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于他们中的一小部分都是一种奢望,更谈不上所谓的生活质量了。

3、心理高度敏感性特征。

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相比其他社会成员可能产生更多的心理压力,长期的生活负担会让他们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就迸发出极大的被剥夺感,甚至是对生活失去信心,有些则对社会富裕阶层充满了仇恨。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剥夺的群体极易认为自己的不如意都是因为获益群体的剥夺而造成的,这种思想会使弱势群体在心中对其他群体存有意见,长此以往就会演变成憎恨,成为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个隐患。

4、社会地位不平等性特征。

在市场经济盛行的今天,社会弱势群体失去了经济地位,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社会地位。即便是那些经济状况稍好的一些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只要和弱势群体搭上关系就很难能享受到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平等的待遇,他们辛辛苦苦的干着城镇居民都不愿从事的苦活、累活、脏活和高危险工作,却依旧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他们也许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劳动摆脱贫困,却无法摆脱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平等的尴尬局面。

二、我国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现状

我国己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步入法制的轨道,但目前的这些法律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巨大的需求。下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一)市场规制体系不完善

我国市场规制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保障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等。在实践运行中,我国的市场规制法暴露出许多的弊端,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市场发育不良、立法不足以及执法不严等,这些必然会影响到保护弱势群体工作的进行。

(二)宏观调控力度不到位

我国的宏观调控事业在近几年的发展之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比较凸显的问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财政政策不合理和金融服务不公平,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依旧无法满足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

(三)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突出

我国己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问题也很明显: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不到位,保护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再而,社会保障范围狭窄,存在不一样的待遇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完善和改进。

(四)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共同富裕的希望,但在初期阶段,经济运行管理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平等竞争的存在使得先富起来的人群收入继续增加,没有富起来的人群却很难找到机会摆脱贫困,因而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忽视它使其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贫困人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穷,难以接受的贫富差距会让他们感到心里不平衡,这种情绪会随着时间发酵演变成仇富的心理,致使贫他们变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经济法构想

(一)完善市场规制体系

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它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经济法来弥补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在经济法上对市场规制的完善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允许政府合法参与市场规制;第二,提高市场竞争指数和信用指数;第三,完善市场规制法并落实执法。

(二)加强宏观调控力度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监督强势群体、帮扶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上进一步对其加强管理,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可以改进调控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加强各项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追求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相关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是密不可分的,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定对国家稳定、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基础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使农民得到与城镇人口相同的待遇。其次,针对进城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应根据他们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障政策。再次,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应该进一步加大财政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寻找更多的方式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充足,并监督保障措施的执行状况。

(四)通过完善税法缩小贫富差距

税法可以“劫富济贫”从而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地完善税法制度:第一,调整税负标准,落实税收工作;第二,出台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相关税种;第三,正确看待税收作用,避免“税收万能论”思想。本文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经济法思考仍然是不完善、不细致的,但创作它的初衷并不是想设计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法律细节,而是通过这篇论文引起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表达个人一些拙劣的想法以及对于我国经济法的一种期待。

作者:张楠 李亚超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腾龙.弱势群体的公法保护新思维[J].党政干部学刊,2015(2).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与产权制度改革并重的是市场环境的建设问题。构建有效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加强法治建设,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政府的经济职能;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这三方面是塑造市场环境、整顿市场秩序的基础。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契约和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完善在客观上既需要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又需要有完善的契约和信用制度,而这些规则与制度的构建,需要在长期的反复实践中经过许多试错过程,才能逐渐完善起来。这需要塑造竞争充分、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整顿市场秩序,从根本上夯实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文化基础。

一、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竞争可以使经营者能力与努力程度的信息充分显示出来,从而降低了监督与激励经营者的成本。竞争具有优胜劣汰的筛选机制,经营者为了生存,只有努力工作,提高企业效率。要与国际市场接轨,我们改革的重心应从产权改革转移到创建公平、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来,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筛选、淘汰,才能使企业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1.所谓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企业的预算硬约束,二是公平的竞争条件。[1](P22)如果预算约束不是硬的,就会使企业躺在国家身上吃财政补贴的大锅饭,而没有努力改进经营,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如果预算约束硬化,却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那么企业利润就不能成为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的信息指标。

相对于抑制竞争的政策环境来说,倡导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完全竞争只是一个无法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一个分析问题的模型,而且在完全竞争走向过度竞争的情况下,势必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产业规模经济水平低下,产业利润率低下和产业技术进步缓慢等结果,所以为了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克拉克于1940年提出了有效竞争的概念,认为有效竞争才是更现实更合理的选择。研究表明有效竞争需要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市场结构标准:无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具有对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数量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第二,市场行为标准:厂商间不互相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推销时不搞欺诈;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追随其价格调整无完备的信息;第三,市场效果标准: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进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工艺流程;无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

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有效竞争只是为我们判别是非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是我们建立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的参照系。而要构建一个充分、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使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并有效率,必须以市场规则规范竞争,同时反对不正当竞争。

2.市场规则是以法律契约、公约形式确定下来的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规范,是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包括:市场竞争规则、市场进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竞争规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各市场主体有公平的竞争环境,禁止垄断和各种非公平因素,如消除条块分割和封锁,打破部门和地方政府人为造成的各种阻碍竞争的壁垒,公平税负,公平价格,反对排他性规定、幕后交易、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其次,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禁止各市场主体的非法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盗用和模仿别人的商标,损害他人商誉,散布有关竞争对手的不符合事实的流言蜚语,阻止第三者同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往来,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压价供应,单方面地把风险强加给弱者,把回扣和行贿等不正当行为作为竞争手段;最后,规范竞争商品,防止竞争者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竞争,损害竞争的公平性。如:要求商品包装、规格、商标以及产品“三包”等实行标准化,要求产品质量、计量标准、性能及等级公开化,产品必须符合卫生物检、质量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在市场进出规则和交易规则中,公平竞争主要表现在: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并按照市场状况自主地出售自己的商品;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和不公正的负担;维护所有方面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等。

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让优势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兼并劣势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性,反对政府实行捆绑等有害手段,追求非效益基础上的规模,政府应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引导企业自主联合,自由兼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引致的厂商退出壁垒,破除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使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过度竞争行为中效率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尽早退出。

二、加强法治建设及市场组织的建设,规范政府的经济职能

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治通过两方面经济作用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包括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就法治的约束政府的作用来说,要减少政府的任意干预,首先要对政府的“过度规制”给以限定。目前的国际总趋势是放松管制:比如非上市的非金融公司登记注册,手续越少越好,[2](P5)又比如原来被政府垄断的产业如电信、民航、电力等,政府不必再管制。关于资本市场,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制,如加强对信息披露、债务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审慎规制等。尤其是为防范加入世贸组织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应特别加强金融规制。对劳动力市场放松管制,并创造条件让其尽快发育成熟起来。

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如通过法律或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产品的进入(对外地汽车征收很高的税)。地方保护主义很难通过地方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来解决,因为地方政府通常都会偏向本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此,有的学者提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模仿人民银行设立跨省的大区分行的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司法体制,即现有的地方一层司法只裁判本地区内的纠纷,而跨省的纠纷由中央一层的司法机构处理,这就有必要设置直属中央一层的司法机构处理涉及全国性法律案件,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只处理重大案件。[2](P10)这种双层司法体制必将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国内大市场起极大的作用。[2](P6)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一些市场规则,已初步具备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应尽快出台有关反限制竞争立法和反垄断法),目前的问题是应该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这包括培养法律人才,使执法者在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加强执法。为保证司法公正,经济人应当有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和上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治来维护和保障市场秩序,所以,执法,特别是司法改革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而且也是我们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最关键一步。

2.加强完善市场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管理及调节组织的建设。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管理及调节组织的建设,促进政府职能逐渐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使政府机构原先从事的一些具体事项多数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接,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通过在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与政府职能转换相配合,目前应大力加强市场组织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规范其职能行为,使之依法、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能,使市场经济协调有序进行。具体措施是: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组织的规划研究,使市场组织的发展具有可靠的基础和明确的目标;移交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各项具体管理事务通过委托或授权转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政府只管行业的“准入”和“逐出”,或是政府只管协会,由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全权管理; 政府部门的管理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推行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市场组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

任何经济机制的运行都需要适当的道德基础。在布坎南《自由的限度》里所描写的“道德无政府状态”里,就连最简单的交换行为都无法实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合作的秩序的扩展,这个秩序的核心是产权关系,而哈耶克和布坎南认为的“道德”,就是人们对相互尊重产权所达成的共识。我们认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应当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产权”为核心的一套行为准则或是非标准,是对相互尊重产权的共识以及信任关系,它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平等、公平、维护商业信誉、恪守诺言、遵守合同等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