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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法人委托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合同管理必须遵循《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但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的管理公司,“重合同、守信誉”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注意事项。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除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给委托证明外,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2)合同格式要求。经济合同除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而且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二是正文部分要注意产品名称、技术质量、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三是结尾部分要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经济合同审批权限。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一是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二是标的超过额定值;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三是重大合同由董事长(法人代表)审批;四是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五是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2)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第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3)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首先是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其次是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1)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其它管理
(一)专业归口制度
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180托人的法律素质;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等。
(二)法人书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一是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二是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三是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三)合同专用章制度
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其一,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应有限制,并经企业经理审批,超过数额较大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或由总经理审批;其二,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其三,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其四,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参 考 文 献
[1]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1)
[2]刘永杰.浅谈我国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2)
[3]张婷.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18)
[4]李国华.经营工作中的合同管理浅谈[J].铁道勘测与设计.2006(5)
[5]陈红陵.新形式下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09(5):180
[6]宫立新,任明,刘海立,张伟.我国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剖析[J].价值工程.2007(1)
关键词:系统架构方案 CS/BS ActiveX控件
该系统是专为环境监测系统中自动监测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管理用户的权限分配,通过授权机制供其它用户合法使用;并且还需要对系统业务层面的管理与使用,对监控数据进行浏览、审核,对现场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对现场仪器的远程控制、标定等;信息综合室经信息中心授权完成信息上报与对外。根据系统功能和管理职能的对应关系,可构成如图1所示的业务模型。
上述业务模型,进一步界定了系统的建设内容和系统用户。从部门职能看,数据中心集中管理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数据,这些数据根据需要分发给应用服务平台供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用户使用。
我们调研了目前其他行业的情况,根据项目的类似需求,我们发现其他行业领域大多都以Client/Server或Browser/Server结构为主,所以我们着手从这两种架构分别进行深入研究,以求得适合该项目管理要求的技术架构。
根据上一章节的介绍的两种架构,我们设计了两种系统框架方案,这两种方案都是目前同类行业中使用程度较高的,也是最为稳定高效。下面我们对两种方案进行介绍:
方案一:B/S模式,系统采用4层体系结构,客户端、服务器端、数据库服务器和功能端。浏览器作为客户端,浏览器端仅仅浏览查询数据,实现系统的功能;功能端由采集客户端提供,采集客户端和现场总线系统连接,当采集客户端访问WEB服务器,下载WEB服务器上的ActiveX控件,安装,注册。ActiveX控件中封装访问现场设备的客户端,实现将现场数据采集到WEB服务器,ActiveX控件与B/S模式的结合,使得B/S模式克服了交互性不强的劣势。WEB服务器处于业务逻辑层,事物处理功能放在WEB服务器上,WEB服务器将采集的数据放回数据库,数据处理则由数据库服务器完成。浏览器端和采集客户端都通过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连接。系统结构如图2。
方案二:C/S模式,安装应用程序作为C/S模式的客户端,访问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根据客户端的请求,向数据库服务器发送请求,数据库服务器接受应用服务器的请求,实现对数据库的查询,将结果返回给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应答客户端的请求。系统结构见图3。
系统模式比较
我们将两个方案在计算模型、系统性能、硬件成本、软件成本、系统扩展性、维护成本6个方面作一个简单研究比较,其中硬件成本和软件成本包括设备成本和开发成本。“方案一”硬件成本高于“方案二”,但是由于采用B/S模式,整个系统的扩展性、升级能力和维护成本投入将大大优于“方案二”,并且作为技术发展的趋势,B/S模式必然在更多的领域取代C/S模式。“方案二”中采用了C/S模式,必然大大加大软件成本的开销和维护成本,而且C/S模式与B/S模式相比,整个系统的灵活性更差,所以整个系统选择“方案一”作为建设方向。
[关键词] 加强 经济合同 管理 策略 研究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亦即“契约”经济,而合同是契约经济往来的桥梁,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所谓的合同管理,指的是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二个阶段:一是合同签订阶段;二是合同的履行阶段。
1.合同的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内容不严谨。不严谨就是指不准确及不全面,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和有效的经济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如果不清楚签合同应当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难以处理。
(3)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经济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在合同履行阶段
(1)合同变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变更要及时有效。
(2)没有及时办理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则当发生纠纷时,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忽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和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建立和健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同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转变不合时宜的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人员确定之后,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单位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相关高校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单位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3.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4.加强监控,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落实执行好授权制度,完善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促使相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合同履行的有效控制。
三、结束语
经济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和签约等内容,而转化为一种全过程、全方位和科学的管理,现代单位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经济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位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陈伟波:加强合同管理 提高索赔意识. 中国建设信息,2002(15)
关键词:工程管理专业;合同管理能力;培养途径
Study on the training model of contract management ability for college students major i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bstract: This paper researched the training model problem of contract management ability of collect students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nd provided ways for training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ability; training ways
工程合同管理能力是指运用从事合同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和合同理论知识、较强的合同管理实践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的系统能力和综合能力。工程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训练才能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合同管理能力。
1.工程管理专业学生的合同管理能力培养问题分析
1.1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结构失衡
目前建筑类高校工程管理专业都能够开设合同管理系列课程,但是合同法与建筑法规课程分别开设在两个学期,导致学生的合同基本规定和建筑法律法规等理论基础不扎实;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都涉及到招投标知识,但是都存在课时分配不足的问题,致使学生对招投标的过程认识模糊,对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标准条件等规定掌握和理解深度不够;开设国际工程管理类课程后对国际工程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和通用条件的学习与合同管理课程中涉及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的学习存在互相依赖和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使学生对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的掌握和熟悉程度降低,存在教材选择不当导致的教学内容主次不明、课程之间重复或断档的问题。
1.2 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教学分开,理论实践脱节,理论与实践剥离而导致学生创新能力较差,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有待提高。对高校调研结果表明,除同济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教师产学研结合紧密,实践经验丰富外,其他高校的教师90%以上没有参加过实践,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有时显得苍白无力。
1.3 教学考核手段简单
在以往的课程考试中,试卷题型多数为填空、选择、简答、计算等,目的是考查学生对合同法和建筑法规、工程招投标、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一些概念和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学生在书本上或在笔记本上就可以找到答案,而招投标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合同条款间的内在联系、在实际中的综合应用、索赔条款的灵活运用很难在试卷中全面反映出来,导致学生死记硬背条款,忽视了合同管理知识的广博性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不利于全面考查学生掌握程度和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
2.工程管理专业学生合同管理能力培养途径研究
2.1 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安排方面,根据学生就业后的工作岗位和市场需求,以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为基础,加强合同法、建筑法规等基础课与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之间的联系,[1]在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等专业基础课结束后增加招投标与合同条款草拟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合同管理调研实践环节,强化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人才对招投标的能力要求较高,这部分内容必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才能达到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目标。强化学生对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和理解,熟悉示范文本,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也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把握。
2.2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进必须从教师入手,安排教师在合适的时间和有特色的项目上进行实践,或者进行定岗挂职,丰富合同管理的实践经验,为理论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2,3]在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针对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和知识体系要求,采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合同管理软件,结合适当的招投标情景模拟,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进入角色。引入案例法教学和互动式教学方式,授课教师根据最新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运用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加深本课程内容,结合工程合同案例库的案例和工程合同管理实践讲解理论知识,增加课堂讨论和小组案例分析环节,采用小组讨论评比方式,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强化。[4]充分利用校园网的网络平台和信息资源,建立互动式和开放式的合同管理课程学习平台,形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自主研学相结合的课程新体系,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3 教学考核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最终的教学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口试,采用口试和笔试结合的考核办法。[5]口试和笔试各占一定比例,口试可以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语言能力和综合能力,笔试可以考察学生对专业的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口试设答辩小组,课程组全体教师参加作为评委,由教务处、专业负责人及课程负责人监督、指导。专业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出题,答辩组的老师就所抽题签随机提问,学生在答辩时要注意该理论的实际意义、隐含意义及如何在实际中应用,测试学生快速反应问题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以及判断决策能力。[6]
项目来源:长春工程学院教研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学内容与方法研究;编号:28。
作者简介:刘广杰,女,1977年1月生于吉林松原,长春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工程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 佘立中.土建类学生工程合同管理能力的培养与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4(2):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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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彩雪,薛婷.浅谈工程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对策[J].山西建筑,2009(3):210-211
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管机构与测试标准
美国纺织品的品质主管机构及标准主要有:AATCC标准(美国纺织染色家与化学家协会),ASTM标准(美国材料试验协会),CPSC(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FTC强制性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另外美国对纺织品服装制定了许多技术法规:纺织纤维产品鉴定法令、毛产品标签法令、毛皮产品标签法令、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织物可燃性法规、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羽绒产品加工法规等等。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市场,进入美国市场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质量认证。也就是说,某一产品在美国可否销售的关键是在于该产品能否通过美国权威检测部门的检测后获得许可证。常见的美国纺织服装产品认证标准有以下两种:
1.FTC规则。FTC (Federal Trade Committee)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缩语。FTC要求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并且对那些含有未经FTC认可成分的纺织品限制进入美国市场。FTC还将对纺织品的成分进行分析,以判断提供的成分报告与实际结果是否一致。
2.INTER检测中心(纺织品/服装)。INTER检测中心执行纺织品和成衣的物理检测,如纤维、化学成分、弹性、保养、可燃性、着色、褪色、其他化学伤害和进口配额等的检测工作。
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要规则
美国关于纺织服装产品标签方面的法规主要有:《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等等。
1.《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制定于1958年,它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负责实施,其后,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有关条例(16CFR303)适用于服用服装制品、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烫衣板罩与衬垫、伞、絮垫、旗子、所有纤维纱线及织物、家具套、毛毯与肩巾、睡袋。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 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并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成分;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纤维含量允差不超过3%,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
(2) 原产地信息: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并有确定固定位置。如T恤衫、衬衫、外衣、毛衫、连身裙和类似服装,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服装内面领口中央位置并在两条肩膊缝边中间;至于长裤、松身长裤、短裤和半身裙等服装,原产地标签则须置于显眼位置,例如腰带内面。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 in或Product of等类似字眼,让最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3)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除了纤维成分和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根据规定,进口商、分销商及零售商可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RN或WPL号码,但只有设于美国的企业才可取得及使用RN号码,外国生产商可采用其名称或美国进口商、分销商或直接参与产品分销的零售商的RN或WPL号码。企业可以其商标名称识别,但商标名称须已在美国专利局注册,企业亦须于使用商标前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商标注册证副本。
2.《羊毛产品标签法》: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FTC负责实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毛织品虚假标签的欺骗。该法案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羊毛产品标签法》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16CFR300)适用于羊毛制品,即含有羊毛或服用羊毛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 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同16CFR303。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山羊绒或特种纤维时,可用特种纤维的名称来标注,并标明纤维含量。
(2) 非纤维物质含量: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的填充物或添加物质,其占羊毛制品总质量的最大百分比应分别标注出来。
(3) 原产地信息:原产地标注同16CFR303。
(4) 制造商信息及注册标识号:制造商信息同16CFR303。
3.《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16CFR423):《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CFR 是美国联邦注册登记处定期整理收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的美国法规。其对进口纺织服装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分布在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法典中,并且绝大部分法规条例编入了CFR。《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16CFR423)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16CFR423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必须在纺织服装产品上附加维护标签。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维护标签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必须标明对于产品在常规使用中所需要的有关维护事项,有洗涤、干燥、熨烫、漂白和警示性说明;ASTM D5489-01a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符号体系,以简易图形表述对纺织产品进行维护的内容。
(2)维护标签应被看到或容易被发现,并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提升我国儿童服装质量安全的四点建议
儿童服装是指适合于儿童穿着的服装,一般泛指从出生到14周岁人群穿着的服装。包括幼童(0岁~7岁)、大童和青少年(7岁~14岁)人群穿着的服装。其中,2周岁以内的为婴幼儿服装。
儿童作为不可控群体最容易受到危害,一方面他们缺乏辨别潜在危险的能力,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很容易导致各类机械性伤害;另一方面,由于儿童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抵抗力低于成年人,易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影响和侵害。因此,儿童服装的安全要求受到全世界,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视,给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带来许多启示,就如何提升我国儿童服装质量安全建议如下:
1.小物件。小物件是指附着在服装上起连接、装饰、说明等作用的部件。对儿童服装的风险评估表明,这些物件的缝纫强力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脱落,易被儿童吞咽而导致窒息或其他安全隐患。美国已经对小物件的使用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标准16 CFR Part 1500和16 CFR Part 1501中规定了玩具和儿童用品上小物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相应的曲挠及拉伸等试验测试,以及相应的设计外观。
目前,我国对童装小物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方面和美国存在明显的差距。在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中做了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外观中4.3.4.3中规定纽扣、装饰扣、拉链及金属附件无毛刺,无锐利边缘,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及其他残疵;内在质量中,规定了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的拉力不脱落,并没有具体的测试方法和判定依据。所以,为了和国际接轨,缩小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2.绳索拉带安全规格及要求。绳索是指各种纺织物或者非织造材料制成,固定长度的绳索、链条、系带、绳带或绳线。它包括功能性绳索和装饰性绳索,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用于调整服装的开口或部件穿着时尺寸松紧度。拉带是指穿过绳道、绳线环、孔眼或类似部件,带有或不带有装饰物,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绳索、链条、系带、绳带或绳线,用于调整服装开口部位或部件穿着时的尺寸松紧度,或用于系紧服装本身。绳索和拉带(以下简称绳带)不合适或不合理容易造成上下车或被其他物体因钩挂而受伤,是危害儿童安全的一个潜在因子。
在美国,ASTM F 1816—2004《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是规定绳带要求及规格的技术性要求,该标准对儿童上身外衣风帽和颈部处、腰部和下摆处绳带的长度规格设计提出了安全要求。我国近年来对绳带的要求也有具体内容,特别是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和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标准的出台,为企业的生产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指标和要求,但在真正落实到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还有漏洞,建议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高度重视。
3.化学安全的要求。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是指织物在空气中燃烧的状态和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化学性能,一般可用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毁损长度来描述燃烧状态,或者通过极限氧指数(维持织物燃烧的最低氧气百分比浓度)来表征。织物的起燃时间越长、续燃时间越短就越有利于接触者及时摆脱起燃物品对人体的伤害,并在火场中对人体有短暂的防护作用,可以为人类躲避烧伤和逃生争取更多的时间。因此,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是影响人身安全的重要指标。
目前,对于童装燃烧性能的安全要求,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是以技术法规形式要求的。16 CFR Part 1615《儿童睡衣(0—6尺寸)可燃性标准》及16 CFR Part 1616《儿童睡衣(7—14尺寸)可燃性标准》针对儿童睡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儿童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后,平均毁损长度不超过17.8cm,单个试样不超过25.4cm。
燃烧性能方面,我国确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数标准适用于装饰、交通工具或者防护服。在服装方面,FZ/T 81001—2007《睡衣套》对服装的燃烧性能有规定,标准要求用45°角测试织物洗涤前后的燃烧性能,无绒面纺织品的正常可燃性的织物燃烧时间不小于3.5秒,有绒面纺织品不小于7秒。所以,在儿童服装阻燃控制方面应尽快填补这一空白。
4.禁用化学物质的要求。禁用化学物质也叫有害物质,主要是纺织品生产过程(主要是包括原料、染色、整理、水洗等)使用了有毒有害的残留物质。当这些物质达到一定量时,会对最终消费者的皮肤甚至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这些物质包括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剂、重金属、有机氯载体、多氯联苯、挥发性物质释放、含氯苯酚、有机锡化合物、杀虫剂、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
有害物质的限量近年来受到各国重视, 2008年生效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对童装的有害物质有严格的要求,主要规定如下:限制12岁以下儿童服装及服装附件表面涂层含铅量的上限;限制儿童服装各类邻苯二甲酸酯的浓度等。
我国对儿童服装有害物质的规定主要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涉及的标准有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GB/T 22282—2008《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GB 18401—2003是所有纺织服装必须达到的国家强制性的最低技术指标,其中规定了婴幼儿(2周岁以内)服装、直接接触皮肤类的服装以及非直接接触皮肤类服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GB/T 18885—2009规定了生态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除了GB 18401有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剂、可萃取重金属、有机氯载体、挥发性物质释放、含氯酚、有机锡化合物、杀虫剂、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安全要求。
FZ/T 81014—2008中对婴幼儿服装中可萃取重金属做了严格的规定,对汞、铬、铅、砷、铜的允许含量进行了限制,并将其列为强制性指标。GB/T 22282—2008主要是针对各类合成或天然纤维可能会含有相应的有害物质进行了相应限量,是我国首部对纺织工业原料中有害物质提出限量要求的安全标准,从源头对纺织品的安全进行控制,是中国标准化工作的一大进步。该标准对腈纶中的丙烯腈,聚酯纤维中的锑,聚丙烯纤维中的铅,氨纶中的有机锡化合物,再生纤维素中的有机卤化物,天然植物纤维中的杀虫剂,天然蛋白纤维中的杀虫剂提出了限量要求,为纺织原料的选购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安全技术指标及要求,但在实际质量控制中没有贯彻到位,所以,建议各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现有的服装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