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劳动的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群人呼喊着口号
握着拳头走过大洋彼岸的街头
演绎出年年五一节的盛装
劳动最光荣劳动者权益必须得到尊重
五一节全世界劳动者的节日
这天浓缩了历史的风雨
这天延续了劳动的故事
这天是一面火红的旗帜猎猎飘扬
劳动的大旗鼓舞人们前进
劳动是历史前进的动力
从古自今从东到西从南到北。
2、《五一劳动节畅想曲》
站在红五月首端
我想起二十一年前
参加工作报到的日子
凉风习习树枝摇曳
滴落下来的是
满地碎金婆娑斑斓
沉寂的大地上
顿时
响起了我欢愉的歌唱
回荡在爹妈心中
回荡在蓝天白云之间
阳光雨露春风
这些哺育我成长的乳汁
沅水河洞庭湖白鱼潭
这些教育我成熟的地方
还有那北拐的故事
铭刻在我心中直到永远永远。
3、《劳动者的花》
清晨,沿着高高低低、曲曲折折的原木台阶,走在弥河河畔。
几乎望不到边的绿绒绒的草坪,散发着沁人心脾的清香。
鸟儿穿行在绿树中,不停地叽叽喳喳,亮着歌喉,赞美这温馨的家园。
美好的一天开始了!
走过一排排开着艳丽花朵的美人蕉,
(一)案情回顾2013年3月29日,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沈阳某大厦办公楼弱电系统布线工程,由辽宁新达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弱电系统管线预埋、综合布线、机房内部装修并负责提供部分辅材。合同第三条约定施工范围为: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沈阳某大厦办公楼弱电系统工程》图纸内所有弱电预埋、桥架安装和布线工程……如有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经双方协商后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包工合同》将管线预埋工程交给陈某施工。2013年4月10日,陈某找到杨某到施工现场工作,口头约定工资100元/日。施工过程中,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指派项目经理在现场指挥施工。2013年4月28日10时,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工地项目经理张某直接指派杨某给墙面门禁盒开口,杨某在作业时脱手割伤面部及眼睛受伤。2013年5月3日,杨某向当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出具裁决认定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该份裁决书,确定杨某在受伤之日与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某不同意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项目经理陈某,对该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应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二)分歧意见与争论焦点本案从一审经历至二审法院,在案件的事实定性上还存在着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如何准确界定?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理解为劳动关系?部门规章能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所进行判决的依据?
(三)案件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陈某,杨某系陈某雇佣,故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做为发包人与杨某无劳动关系,与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二、驳回辽宁某新星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定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被上诉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项目经理陈某,对该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上诉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上诉人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沈阳某天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相同。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及其与用工主体责任的区别
本案中,对于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陈某,后杨某在陈某雇佣其从事劳动作业中受伤,辽宁某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同时,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各有不同的看法。
(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并支付工资,二者结合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虽无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
(二)如何理解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不同看法1.有一些人的看法认为是“区别说”,即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是两个不同的名词解释,它们之间有根本不同的特征属性。2.还有些看法认为是“同一说”,即劳动关系的形成与用工主体责任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综上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更为赞同第一种意见更为适当。需注意的是,发包方有主体资格,但其需承担责任也不能被视为它与提供劳动的一方之间就形成劳动关系。
三、案件分析结论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关键词 信息化建设 劳动教育 人事管理 互动研究
1前言
当前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面临着这样的形势:一是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二是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2.1形势分析
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要与这些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应对安全的挑战,在化建设中同步实现安全。在此形势下,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的互动研究是必要的。
2.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工作需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要求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三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劳动保障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
2.3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必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
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为劳动保障化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化也关乎国计民生。
3对策分析
3.1建立健全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
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3.2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化水平
通过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理顺化工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化规章制度、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化建设的宣传等措施,重点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化水平。社保的网络是面向多种不同应用的网络,需要无故障,无中断地运行;社保的网络要能够面向未来,能够应对未来的应用的增加,有很强的扩容能力;社保数据的长期保存需要建设稳定的数据中心,还要抵御病毒和黑客,并建立灾难备份的机制等。随着劳动保障系统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基础数据的积累,宏观决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3.3利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
通过统计分析和查询手段实现预警功能。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毛丛群,赵新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权利体系探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
[2]陈焱光.农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01.
[3]曹绪红.发展权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J].农业经济.2009,12.
[4]姜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浅析[J].商品与质量.2012年S5期
作者简介:
今年1月1日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五周年。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从1996年建立以来,对规范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实施对各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做好2000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年检时间从2000年2月15日开始,于4月底结束。
二、根据在新形势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工作职能的需要,为保证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严肃性,今年劳动保障年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情况”栏目中,要启用新的印章,具体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证章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刻制)。
对于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加盖“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其余均加盖“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章”。在“受理”栏目中监察员签字必须两人以上。
三、通过三年的年检实践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对一些栏目进行了必要调整,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证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逻辑关系要准确,数字要真实。原“劳动年检证书”(含三年合订本)停止使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报领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时,要根据去年年检数及今年实际新增数申报。
四、为了使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与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要把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情况、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情况作为重点。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并要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统一采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对其提出硬性的整改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涉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其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情况下,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新闻曝光。
五、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因此,用人单位除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按京劳监发318号文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数;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的情况。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行备案。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劳动保障年检力度。要及时与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尤其要了解掌握近年来本区、县新发展的各类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宣传,使劳动保障年检覆盖面逐年提高。对于新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并将新参检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进行备案。对于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并将其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借鉴前几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成功做法,本着既严肃执法又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在年检中要注意加强对新参检单位的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改进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行为,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区分具体情况尽可能的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树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