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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时尚;符号;消费;阶层;心理机制
一、时尚的内涵与分类
时尚是某种现象在社会范围内的流行。具体地说,时尚是指一个时期内相当多的人对特定的趣味、语言、思想和行为等各种模型或标本的随从和追求。时尚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在大范围内广泛传播,得益于流行这一主要手段。人们往往会将时尚与流行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是因为时尚与流行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离开了流行,时尚就不会广为人知,也就不能成为时尚;而没有了时尚,流行就失去了客体。
学术界关于时尚的讨论中,有两类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一类是将时尚看做是一种流行的行为方式,另一类则强调时尚所蕴含的文化意义。将时尚视为一种流行的行为方式,即将时尚定义为流行的语言、举止、礼仪表现等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孙本文更进一步认为时尚的主体不仅限于人,它还可以包括任何其他可能的事物:“只要社会上一时崇尚,任何有式样可讲的事物,都可称为时尚”。与上述观点侧重的方面不同,另一种观点则更加侧重于发掘时尚所体现的文化内涵,将时尚与某种价值观联系在一起。日本学者藤竹晓以为:“时尚不仅是某种思潮、行为方式渗透于社会的过程,而且,通过这种渗透过程,时尚队伍的扩大,还包括不断地改换人们的价值判断过程”。
尽管时尚现象纷繁复杂,但基于学者的理论经验,以及对这一形成于社会生活并为大多数成员所共有的一种生活样式或文化现象的考察,可以把时尚分为以下三类。
(一)观念时尚
主要指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道德价值以及思想观念等精神层面的内容。比如流行歌曲、热销书、热播综艺节目,以及流行的晚婚观念和对婚前日益开放的态度等。时尚现象往往开始于观念层面的时尚,继而带动时尚的行为方式。
(二)行为时尚。主要指各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工作、生活、购物、运动、休闲、娱乐等等。比如代购、自由作家等工作,桌游、麻将等游戏,游泳、保龄球等运动,以及骑行和搭车环游世界等行为。
(三)器物时尚
指具体的物品,包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这种时尚是建立在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质的流行之上的。包括牛仔裤、运动鞋等流行服饰,香奈儿、迪奥等品牌的化妆品,以苹果手机、苹果电脑为代表的电子产品等。
二、作为符号被消费的时尚
时尚如此广泛地被大众消费,并不在于它存在多少实用价值或者迫切被需要,而是因为人们消费的并不是物品,而是各种符号。消费时尚与人们通常认为的需要的满足并没有太多关系,重要的是这种符号背后的象征意义。人们通过消费特定的物品找到自己的位置,表达一种认同,换句话说,消费时尚就是认同表达的符号和象征。多种生存方式和消费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人们选择这种而非那种生存方式和消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认同所决定的,人们的认同和人们的消费不过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的物品和所进行的消费活动很大程度上就是消费主体本身地位和身份的一种象征。而另一方面,人们之所以会选择某种消费对象以及消费方式,也取决于其对自己所处群体和层次的归属与认同。由此可见,人们所进行的消费活动与自身的认同是密不可分的。
个体的认同是在持续进行的消费活动中不断维持和逐渐完善的。消费一方面作为表达认同的符号,另一方面也在不断维持着认同。个体的消费物件和消费行为,并不仅仅是由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和需要所决定的,同时还反映了对某种行为和观念的认同,涉及对自身的态度与归属群体的划分。人们所消费的东西是根据认同来选取的,而不会去进行与自己的身份层次不匹配的消费活动。同时,个体的消费行动也在不断地创造、管理自己的认同。因此,选择是否消费时尚以及消费哪种时尚,是由人们对自己的界定以及对所属群体的认同来决定的;同时在不断消费时尚的过程中,人们也在加深对自己的定位和对特定群体的归属感。
三、时尚背后的阶层分化
著名社会学学者齐美尔对时尚现象进行了十分系统的研究,并且形成了非常权威的理论。他曾做出高度概括:时尚是阶级分野的产物,时尚因阶级的不同其内容、式样也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时尚在社会上不同阶层的表现绝不会是一样的。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对于时尚的态度和心理是不同的,下层阶级倾向于通过模仿上层阶级的时尚来试图减少这种阶层的差异,而上层阶级则倾向于利用时尚彰显差异,将自己置于较高的层级,与社会底层民众拉开距离。虽然社会底层的人们不断模仿追逐上层阶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努力缩小阶级之间的差距,但社会上层的时尚一旦被广泛效仿、流行开来,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时尚也就即将面临被上层阶级抛弃的命运,他们会转而发明创造新的时尚,继续进行阶级的区分与自身地位的彰显。因此,时尚背后是一种阶层的分化,是适应人们区分的需要而出现的,存在于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周而复始。
另一位学者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对流行与时尚现象以及有闲阶级的消费特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主要观点就是时尚与流行是有闲阶级的专属消费。他认为,有闲阶级对于流行的特殊物件的消费是自身地位与财富的象征,是高贵身份的一种彰显。使用这些更加精美的物品既然是富裕的证明,这种消费行为就成为光荣的行为;相反地,不能按照适当的数量和适当的品质来进行消费,意味着屈服和卑贱。因此,消费行为成了所属阶级的彰显,有闲阶级凭借其财富能够对昂贵稀缺的物品进行炫耀性的消费,因而发展成为一种时尚,将其与社会底层区分开来,对时尚的消费使得社会的不同阶级产生分化。时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种奢侈的消费,主要流行于上层阶级,并且是上层社会中的一种交际方式,下层群众没有能力享用,因而从对时尚的消费中可以看出其背后的阶级的分化。
四、推动时尚的心理机制
齐美尔曾以最简练的语言概括了时尚的心理机制,即既要树异于人,又要求同于人。一方面,人们企图显示自己与他人不同的品味与追求,从而将自己与他人差别化,倾向于在消费时尚时刻意追求新奇,标新立异。对时尚的追求就像一场潜在的竞争,越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在这场竞争中越容易获得成功。一种时尚如果被广泛传播和模仿,变成社会大众所共有的,也就不再成为时尚,因而正是这种树异于人的心理不断推动着时尚的更迭。另一方面,求同于人的心理是推动时尚的另一心理机制。当一种时尚在社会中广为流行的时候,那些尚未追赶潮流者会面对来自大多数人的压力,尽管大多数人追求的未必是正确的,但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中,会产生一种孤立无援之感。另外,群体和社会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这种对时尚的从众心理,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没有特殊的杜会资源的普通人,是不愿也不敢偏离这些规范的,否则他就会遭到社会的无情排斤。一种时尚在最开始出现的时候,一定是新颖的、与众不同的,如此才能得到社会范围内的模仿与推广,正是这种出于从众心理的模仿行为的推动,才使得时尚能够得以普及。而当这种时尚由于被广泛地模仿已经失去了最初的独特与新奇之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恰恰也正是它走向消亡的时候。
论文摘要:农民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现状调查,分析农民工受歧视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大量需求劳动力,涌现了一些脱离了土地而进城工作的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把这些人通常称之为“农民工”。其实,在“农民工”这一称呼以前,人们还把他们称为“盲流”、“打工仔(妹)”等等。起初, 这些称呼作为一种对尚未完全定型的劳动力现象的直接描述并无多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特殊时期城市化的特殊路径选择。但随着这些人的工作逐渐定型,逐渐成为中国非农产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对哪个称谓来说都不是恰如其分的,都存在着明显的社会歧视成分。
农民工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其身份还没有或者未能得以转换,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是现行户籍制度下的产物,是一个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的独特的社会群体。
一、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现状调查
所谓歧视, 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 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 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 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 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 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是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上人们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
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业化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城市里地简单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非法状态地工作。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都市“边缘人”方式存在。目前,农民工社会歧视现状调查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我国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调查。各类社会保险缺位,劳动法和合同法不健全。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这几年,全国各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最大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社会保障推进艰难,除了企业主逃避责任之外,关键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3、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调查。农民工子女既不同于农村的伙伴,又不同于城市的孩子。经济收入的悬殊、文化背景的差异,都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孩子身上。尽管受到城市的接纳和关注,尽管能坐在教室里,但农民工子女受到什么样的教育,他们能否身心健康地成长,这个问题还没有被足够重视。
二、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 一般都怀着对城市的向往之情, 他们羡慕城市的繁华与热闹, 羡慕城里人的生活。他们来到城市的目的就是赚钱, 并幻想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但是, 当他们来到了城市之后, 才发现原来一切都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面对着城市, 使他们有一种巨大的心理反差, 特别是城里人抱着一种对他们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 让他们在城市中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对城市产生疏离感, 使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 而成为徘徊于城市边缘的独特的群体。在这样社会环境下,农民工滋生了求富、自卑、求安全、逆反等社会心理,往往会做出被城里人看不起的事情。
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份歧视原因。在中国, “ 农民”一词既是指职业, 又指身份, 其实更侧重于身份。从身份上说, 农民即使进了城, 只要没有城市户口, 就还是农民工, 还是“二等公民”, 就不能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机会或者优惠和帮助。从职业上说, 农民就意味着从事田间劳作, 这一般都为城市居民所瞧不起。
2 、社会保障制度的歧视原因。在我国, 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还是城市居民, 而农民却被排斥于外。使生活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一系列的市民有的权益。如最低生活保障线、医疗事故保险等, 使其有病不敢看, 生活没有安全感。
3 、就业政策歧视原因。就业制度的歧视包括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 职业、工种限制, 先城后乡控制, 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有些就业市场也主要以城市户口和高等教育学历为前提, 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更有甚者, 某些城市的政府人为设置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制度障碍, 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本地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和政府财政收入。
4 、文化歧视原因。城市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城市也是文化交流最集中、频繁的地方, 而大部分的农村文化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工生活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 在他们身上, 城市文明与农村文相互碰撞的最为激烈。但是, 城里人却瞧不起农民工身上的“ 泥土气息”, 不肯接受这种“ 外来文化”, 把他们所从事的一些活动视为“低级趣味的”。农民工在家乡所承袭的文化传统、价值观风俗习惯被视为愚昧、无知。
5 、人格歧视原因。城市里的居民有着一种天生的优越感, 并长期以来形成“一等公民”身份优势、意识, 自视高于农村外来人员, 也没把农民工放在眼里。甚至嫌他们“肮脏”“低下”。这种人格歧视造成了市民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及隔阂。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歧视问题的对策
1、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农民工倾斜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具体措施有:①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②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长效机制。③时机成熟时,尽快取消中国户籍制度。④安置农民工子女读书等问题。⑤尽量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
2、被歧视者的自立自强是解决社会歧视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往往具有自身的弱点,要想改变被歧视的命运, 就必须得从自身做起,改正弱点。一方面要客观承认自己某些方面的缺陷, 并努力改善自己消极的形象, 以打破社会对其形成的刻板影响。另一方面, 要认识到社会歧视的最终解决靠的是反歧视群体特别是被歧视群体自身力量的壮大,“谈判”能力的增强。通过不断的斗争才能获取自己的平等权利。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农民工讨薪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有效的宣传、劝说,从而消除社会歧视宣传、劝说是社会心理学态度改变的一个主要策略。社会歧视本质上说是一种根据片面、甚至错误的信息而形成的认知偏差。而通过宣传、劝说这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可使偏见持有者增加对偏见对象的认识, 有助于打破刻板印象和克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 以修正原有的态度。
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一个重点就是社会歧视问题。我们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歧视问题,给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我国创造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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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环境案件,如云南的盗伐并出口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稀树种红豆杉案、国外有害废物屡次非法进入我国港口案、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案等,都反复表明在我国存在着日益严重但却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是指在经济不平等条件下,以抢占资源和转移污染为真实目的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输出或空间转移现象,其中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既包括国际领域的贸易和投资行为,也包括国内地区间发生的贸易与经济投资行为。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逐渐导致一类新型环境问题,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与非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即单纯由于人类科学认识能力的局限或生产技术落后而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冲突,具有直接的对比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法原则与制度的研究更多是以后者为对象的,而对明显具有“恶意”因素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缺乏甄别和专门化研究。这种问题的“混同”不仅反映了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疏漏,而且构成了实践中大量权利隐性受害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本文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分析,尝试建构有助于预防和规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中的权利隐性受害
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实质是将一种“利益”或者风险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强制性分配。但这里所讲的“强制”,在行为外观上通常以招商引资、自由协商和缔约为内容,不具有强制的表象,但从利益交换的过程来看,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并没有完全反映在上述过程中,所以,对于非参与方而言,利益的损害,尤其是某些非经济性利益的剥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强制。尽管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已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种种对策。但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权利是法学最为重要的分析单元,而公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如果换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反思,不难发现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利隐性受害现象。
首先,权利体系的现实与应然之间的时间差距是导致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发生权利隐性受害的关键因素。根据权利体系的发展史,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内容一直伴随着人类需求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深化,而法律对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却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例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关基因的提取和使用行为,做出有利于基因资源丰富地区居民利益的相关规定,而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工具性价值和其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日益被社会所了解,这就使得于未来的某个时间创设一种基于属地原则的基因权利成为可能;又如,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或各地区在环境标准和环境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具体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权利状况也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提出相关的利益主张,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曾被视为奢求的主张渐渐会转化为法律的基本保障。所以权利的空白和权利保障范围在地域上的落差为环境问题社会转移提供了条件,从而使得具有明显恶意因素的资源强占和污染输出行为,以各种形式合法性掩盖其加害行为的实质,造成权利的隐性受害。
其次,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缺乏权利的自觉和必要的救济手段往往也促成了权利的隐性受害。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同,导致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一些投资和贸易行为,因取得合法形式而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加之特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烘托,使受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到加害的存在;即便能够意识到侵害的发生,但往往在强调利益衡量和忍受限度的环境政策和社会背景下,淡化或放弃了自己对环境利益的主张;此外环境诉讼的操作难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权利主体对相关权利的诉求。因此在法定权利体系内,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也是权利隐性受害的一个主要原因。
最后,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造成权利隐性受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更广泛的受害主体实际上是接受转移方的未来世代。所以一些资源的强占和污染的输出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以侵害接受方环境权的方式,损害了接受方的发展权。在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利益的格局已经被强行调整,对于未来世代而言,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权利的隐性受害。
三、法律手段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中的作用
在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权利受到的是一些显害,可凭借环境侵权法追究责任。而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权利的隐性受害使得根据侵权法追究责任进行事后救济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也不符合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因此以法律手段控制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不能仅仅依赖消极应对的侵权法思维,而是应在立法环节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进行事前防范。
首先,确立环境正义作为国家环境政策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表明环境关系不再仅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越来越呈现为一种利益关系。从美国的民权运动中发端的环境正义概念,要求环境物品与环境风险的分配应当符合正义的原则。“环境正义”所确立的平等和公正思想对于分析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工具,因此也可作为控制和解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灵魂,而且也开拓环境法研究的价值空间。
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和风险社会中,法律应适时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通过权利标准的不断提高,减小权利在种类和范围上存在的地域落差,从而在根本上防范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另一方面对于暂时无法弥合的差距,可通过在新型利益关系中确立新的权利形态,以减小因环境问题转移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年轻人“到体制内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今被称之为“考碗”。据报载,2011年公务员考试有超过140万人应试,录取比例为87.51。竞争最激烈的前6个职位,这一比例达到30001以上。近年来,国家公务员岗位成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抢夺的稀缺资源,其竞争之惨烈比高考、律考、出国留学似乎都要严重。
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选择报考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务员,或者在其他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选择考公务员,这其实并不应该成为一种值得分析的“象”。以往,这种选择不过是以职业偏好来解释的。那么,为什么这些个人的选择值得我们关注?
选择还是别无选择
所谓选择是在出一种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所谓自由意志就是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行方案,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进行抉择。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观就是对什么是想要的,什么是值得的进行判断的心理依据。然而,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出于生存的本能,人们对什么是想要的,什么是值得的几乎无需判断,因为,这种选择是在无法选择的处境中作出的,决策人没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这样的不是选择的选择,社会心理学家称之为“剥夺性选择”。
然而,考公务员怎么会与“剥夺性选择”划等号呢?难道我们的大学长期进行的精英教育,仅仅是为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务员选拔准备的吗?那些昔日诱人的外企、私企,那些可以保证平实生活的普通职业,那些可以继续深造的学位教育,那些可能学以致用的专业岗位,都不再成为当今年轻人的选择之一了吗?为什么公务员作为众多职业中的一种职业具有了排他性,让自身独领,让年轻人趋之若鹜呢?
也许是年轻人缺乏对自身的了解以及良好的职业指导。我们知道,职业选择是非常带有个人偏好、特质、环境条件的一件事情,是个人知己知彼考量之后的决定。因此,心理学家、人力资源专家往往根据个人的性格特征和能力特征来编制一些测量筛选的工具,让个人对自己更加了解,从而有助于提高选择的正确性。同时,人力资源选拔则根据岗位需求对所需对象进行评估、鉴别,从而选择出最适用的人选。如果有少量报考者不了解自己是否适应公务员岗位,还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在报考国家各级公务员这件事情上,有数以百万计的年轻人,愿意花费巨大精力参与这样一场竞争。他们真的自觉是这些岗位的不二人选吗?
也许是年轻人不再愿意承受创业之苦,不再甘愿冒风险,他们可能更加求稳定,或者更愿意一步登天?应该看到,物质主义的价值观,求稳的人生观,都可以解释出这一象的一部分原因。但是,这背后的原因更可能在于,通过创业,通过承担风险来得到尊严、得到体面、得到平安的“知识改变命运”、“劳动致富”、“高风险高报偿”的逻辑似乎在公务员以外的行业里不那么容易运行了。
于是,有比以往更多的人看好公务员这个职业。那么,他们为什么没有可以退而求其次的其他选择,而落到了“剥夺性选择”的境地呢?
公=国=官=铁
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务员,顾名思义,是完成社会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可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安全和秩序、合作和发展。因此,以国家这一全体人民认同的共同体的名义,提供这样的服务,是政府工作人员这一职业的基本任务。这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自我管理的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应该具有良好的教育程度、管理才能、高尚情操以及健康身体。于是,保障这样的一个精英群体得到相应的高收入和高声望,从而达到职业的稳定性是必要的,无可非议。
但是,当我们看到社会阶层研究的成果,就会发上述结论的背景正在出变化,使得公务员变成了“铁饭碗”的代名词。
首先,近年来整个社会阶层结构的整体形态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最简单的概括就是社会学家使用的“断裂”这个判断。社会断裂的后果是两方面的极化象:一方面,高位阶层拥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力,甚至达到跨界垄断的程度,成为同时占有大量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群体。另一方面,低位阶层迅速一致化。在资源的占有方面处于越来越劣势的地位。而过去处于承上启下位置的中间层不见了,自然也就失去了不同资源占有者相互制衡、相互置换、也相互依存的那种格局。这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两极分化”,或者用财富的占有来表示的“贫富分化”。有社会学研究显示,社会结构的形态,已经不是一般的“金字塔”型,也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要社会阶层的“洋葱头”形、“橄榄”形或“枣核”形,而是变成了“倒丁字”形(向上流动的管道极为狭窄,上下层次距离拉大),甚至是“吕字”形(社会两极化两个大的部分相互疏离、断裂)。
其次,从大学生就业难、创业成功率低、蚁族、购房难、工作压力大、被迫晚恋晚婚晚育等出在年轻人群体中的普遍象来看,大部分年轻人作为整个社会中下位阶层,其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这就迫使他们形成向上流动的强烈动机。很多社会态度调查的结果都显示,年轻人感到前景灰暗,没有美好的明天。无论怎样苦干、坚持,小两口都不可能在工作20年后在城市里获得一个“蜗居”,更不要谈从怀孕、生产、亲子班、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的一系列巨额负担了。他们成为“房奴”、“车奴”、“孩奴”……,不仅如此,由于花光了两个家庭的所有积蓄,他们还面临沉重的家族发展负担和为长辈养老的负担。社会心理学家很早就看到,如果个人不愿意生活在自己所属的群体或阶层中,他将不再认同自己所在的群体或阶层,想办法向上流动。在20年前甚至五六年前,我们会看到这种弥散在社会中的强烈动机,释放在“年轻人,下海去”,“年轻人,考研去”,“年轻人,出国去”,“年轻人,当村官去”,“年轻人,北漂去”……之中。总之,去那些充满风险和挑战的前沿打拼,抓住机会。在,曙光只有一线,那就是“考碗”。“考碗”也是“考稳”,“考碗”也是“考保障”、“考舒适”、“考前途”。
最后,如果社会层级间有许多可供流动的管道,那么也不会把大批的人集中在一根横跨两界的独木桥面前。以往人们在下海、创业、考研等多种选择中所形成的差别,反映出风险、努力、资金投入等的不同给人的不同回报,这种回报给人带来继续奋斗的奖励和强化。这是因为,这种回报当中包含着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这些逻辑体在民谚中,就是“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不怕慢,就怕站”、“苍天不负有心人”等等。而在,仅仅住房一项,就把人分成有房户和无房户两类,形成两重天的生活。所有的努力都不能形成社会地位的细致区分,不能形成生活方式上的细致区分,甚至不能形成尊严和体面的细致区分。这样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断裂逻辑,复制出看不见的、第二种形式的城与乡的差别,“铁”与“泥”的差别。没有可以拼出的其他天地,只剩下“到体制内去”。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还是为数不多的公开和开放的可行之路,没有理由不为之背水一战。
这种公务员概念表征的悄然变化,使公务员之“公”蕴含了利益和地位的意味,而且这样的利益和地位的含义又包含着一种决绝的排他性。“公”等同于“国”的时候,出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到了“国”等于“官”之后,就出了“官”与“民”的关系了,这里已经出了巨大的权力距离,再到“官”等于“铁”的时候,官与民出了很大的无法沟通的资源占有的冲突。这样的一种象,与“蚁族”等象相同,并不应该从个人的选择偏好、风险承受力来评价,而是应该看到考碗族被迫作出的剥夺性选择背后的社会断裂程度已经非常惊人。
身份性还是获得性
有这么多的精英投身公共管理,对社会来说是喜是忧?考碗,是否可以被称为“知识改变命运”的一个翻版?如果要判断这一点,可以利用社会学家关于身份性和获得性这一对概念。身份性即通过身份就可以随之带来的东西,获得性则是要通过努力和各种改变才能取得的东西。公共服务的机构具有类似“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的性质?还是这个机构“铁”到了把“兵”浇铸成与营盘同生共死的程度,而把“考”本身具有的获得性意义就变成了身份性意义?
关键词:留守儿童;和谐社会;对策
作者简介:邵晖,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2005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魏乐,北京师范大学地理与遥感科学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58―04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近些年凸显出来的一个社会问题。由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和科学的教育,“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行为、教育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问题。“留守儿童”的成长发展不仅仅关系到他们的前途,从国家层面来讲,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的发展更直接影响着我国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均衡及其结构的合理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劳务输出已成为农民致富图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为此而付出的一个沉重代价就是使农村原有的家庭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农民工的孩子,有的从出生、有的从幼年、有的从童年就与父母分离,与他们的爷爷、奶奶或亲戚生活在一起,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约1.5亿,父母一方或双方1外出打工后,留守在农村的由亲戚照顾或无人照顾的儿童有2000万以上。这些“留守儿童”已成为一个庞大的需要关注的社会群体。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亲情的抚慰和关怀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家庭教育对儿童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环节。“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会影响孩子良好的思想道德、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形成,更有可能导致其人格的不健全。据工读学校与少年管教所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原因调查,其中87%的学生犯罪与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1。
二、“留守儿童”的现状和问题
“留守儿童”人数庞大,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据近期一些调查显示,部分“留守儿童”在生活习惯、思想品德及心理健康等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学习成绩差、品性不端是“留守儿童”中表现出来的最明显的问题
据新华社四川分社对四川省劳务输出大县仁寿县的调查显示,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高达13.8万人,占全县学生总数的69%。据2004年四川省仁寿县教育局对2000名“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调查,48%的孩子成绩为较差(每学期均有不及格科目),另有40%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有98%的学生感到临时监护人对自己的学习没有进行辅导2。“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大多年岁已长,文化程度低,难以从精力、智力和德育上担负监管重任。这种“大撒把”式的教育方式,其后果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二)情感的长期缺失对“留守儿童”心理和人格发展已造成了严重影响
许多孩子因“情感饥饿”而产生厌世自闭、社会逆反、恐惧疾病、拜金主义等扭曲心理。2005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与河南省城调队对河南鲁山、叶县4个乡镇4所学校500名学生的调查中,其中33%的小学生为“留守儿童”,有半数以上“留守儿童”对目前生活状况不满意,有58%“留守儿童”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快乐3。
(三)“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因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效监管而溺水、触电、车祸、自杀、小病拖成大病等意外伤亡事故不断发生。如广东惠州的一对夫妇常年在深圳打工,由80多岁的老母照顾他们的三个女儿。7年之内,姐姐因蜡烛引燃大火烧成双脚残疾,二妹妹用柴火烧水时引起大火严重烧伤,小妹妹在帮奶奶提开水时又被严重烫伤4,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三、“留守儿童”现象的社会原因
(一)留居城市的成本高昂
应该说父母与孩子的分离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是他们难以逾越的门槛。以住房为例,城市高昂的房价使在城市工作的绝大多数低收入农村劳动力购房成为奢望。央行的报告显示,2005年农村劳动力人均年收入为8520元,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45%。农村劳动力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根据劳动部2006年公布的数据,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劳动力月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近12年来他们的平均月工资仅增长68元5。而珠三角的广州、佛山等9城市的平均房价为3600元/平方米左右6。这样的房价相对于北京、长三角一些城市已经低很多,但仍然让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望而却步。事实上,许多进城务工者对在城市生活并没有长远的预期,而是在城市打工赚钱,再回家乡置业养老。
(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困难
当前我国不少城市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公办教育资源相对短缺,而作为有益补充的民办学校往往属于“非法办学”。在取缔大批“非法办学”的民工子弟学校之时,公办学校相对不足的弊端更加凸显,以致引发农民工子女人学困难。
1.公办教育资源紧张,入学门槛高
由于各地方教育部门所获得的经费是根据当地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划拨的,因此外地人口进入当地的学校上学就要缴纳借读费之类额外的而且往往高昂的费用。另外,还有学籍、教材等原因及有些公立学校人为设置门槛使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困难重重。
国务院中财办课题组2004年在东部省份调研1时了解到,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就学困难表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地方公办学校收取借读费及人为设置其他门槛,增加了流动人口子女尤其是农民工子女人学的困难。广东省的借读费标准是每年300―500元,但具体到各地方则有的更多,如东莞的公立小学一年大概多收取800―1000元的借读费,并且对外来工子女的招收量很少。在深圳宝安区了解到的情况是,当地公办学校适中的借读费是小学950元/学期,初中1500元/学期,外来务工者子女每年考上宝安中学的基本没有,对外来务工者的子女,录取线高几十分,一般进不去。二是当地的家长不愿自己的子女与农民工子弟同班,这也造成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有一定的困难,同时农民工子女的自卑感也使他们不愿上公办学校。三
是教材的问题,由于各地教材不统一,学生在升初高中时仍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这也给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造成一定的困难。
对收取借读费的原因地方政府的解释是大量流动人口就学对当地的财政压力较大,使公共教育资源紧张。比如深圳市,2001―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学生由27万增至47.9万,净增20.9万,年均增长率21%。在深圳,一年建20―30所学校,年年建,年年不够。一个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9000多万元,教育支出3000多万元,如果不收借读费就要多支出1000多万元,外来人口教育经费完全由输入地政府解决也是不切实际的。
2.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城市生存艰难
公办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在市场中应运而生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却常常面临被迫停办的境遇。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春季,成都市的无证民工子弟学校超过70所,就读学生接近5万人,这其实还是保守数字,实际上应该更多7。没有办学许可证和违章建筑,是导致农民工子弟学校非法化的两大“罪状”。农民工子弟学校投资规模小,一般在30万―100万元之间,而大城市一所公办学校的投资标准最少也在600万元以上,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达不到公办学校的标准,因此无法获得办学许可证;为了节约成本,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都是租用民房或厂房作为办学场所,改建房屋一般不去报批报建,因此缺乏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可的资质,属于违章建筑。另外,国家要求对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样的简易学校酌情放宽办学条件的政策并没有被地方细化并落到实处。这些都是导致民办学校“非法”的重要原因。
四、“留守儿童”现象的体制根源
“留守儿童”现象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产物。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打工的农民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给予照顾,而农民工难以承担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高昂费用,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又无法解决升学考试等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在体制上所表现出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户籍制度和城乡公平的失衡。现行的户籍制度,是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附着在户籍之上的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相关制度将农民与市民从社会身份上区别开来,农民工虽然可以向城市流动,但却没有市民待遇。例如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农民工以后,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还是实行着两种办法,不能同工同酬、同时、同权。在东莞某些镇调研时了解到,当地企业家很希望优秀的外来工留下来,但主要障碍是户籍问题。例如有的镇要求落户必须在当地购买住房,有的要求除了买房外,还要交1.2万元的城市增容费,除非有本科以上学历才可以自由进入。由于学历低、收人低,农民工难以在发达地区获得户籍,因此也不能享有当地市民的待遇,子女入学也就更为困难。
要“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消除“留守儿童”现象,就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逐步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使户籍制度与各种福利脱钩。户籍制度不改,农民工就永远不能转变为正式工人,不能成为城市的居民,融不进城市社会。但是户籍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几十年来积累下来的体制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留守儿童”等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也将长期存在,但这更说明局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些问题的方法是值得探索的。
五、对策建议
“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的产物,由于一系列的体制和社会原因,“留守儿童”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它的求解过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我们仍然需要关注哪些措施可以缓解这个问题,可以将哪个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从“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要缓解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在输入地做工作,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和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困难,在这个过程中也促进了农民向市民的身份的转换,这也是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因为“留守儿童”的问题已经存在,从输出地来讲,要尽可能采取措施做好“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工作,使他们健康成长。
(一)实施农民工安居工程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一个根本的途径是让孩子跟随父母生活,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从小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但为此首先要使“居者有其屋”,让农民工在城里有落脚点,才能谈到接子女到城市接受教育。城市中的房价和租金高昂,靠农民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是不现实的,需要政府、企业的协助解决,例如建设供农民工租住的廉租房。有的地方已经在这方面有所尝试,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上海市桃浦镇近年来发展很快,这得益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流入,为使外来人员安心在桃浦工作,桃浦镇及其下属的春光村相继出资700多万元,建造了14幢三层住宅楼、共计350套住房的桃苑村流动人口居住小区,每套住房28平方米,配备了厨房和卫生间,每月仅收房租280元。将外来人员集中组织起来居住,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加强管理,减少与当地居民混住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还为企业留住了人才,有利于招商,也改善了投资环境。由于农民工有了较好的居住条件,很多人将子女接到了身边。为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桃浦镇随后又投资100多万元,建造了1400平方米的教室,办起了桃苑村民工子第小学。
农民工的安居工程也是一项安心工程,会解决诸多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自然会缓解“留守儿童”的问题。城市化不仅仅意味着农民在职业上的转变,更意味着广大来回迁徙的农民工能够在城市沉淀下来,实现生活方式的彻底改变。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初始成本很高,这几乎成为他们不可逾越的障碍,在市场经济中长时间内都无法自行消除,而此时政府的作用就至关重要。
(二)扶持农民工子弟学校
农民工子弟学校是随着1亿多的进城务工者在市场经济中应运而生的,是公办教育资源有限与广大农民工子女对教育旺盛需求的矛盾的产物,虽然办学条件不如城市的公立学校,但存在有其合理性,也有必要性。政府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态度如果只是一味的清理整顿,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造成更多的“留守儿童”和失学儿童。
扶持与管理相结合是解决当前问题更为有效的途径。根据学校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侧重不同的手段:(1)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公办学校,其农民工子女可以纳入城市义务教育的统计,列入财政的转移支付。(2)使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规范化,提高办学标准,如要求学校改善照明设备,增加电脑,更新课桌等,虽不能要求完全做到和公立学校一样,但可以避免以赢利为目的的纯商业行为,
保护学生的利益。(3)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可以采用民办公助的形式,派公立学校教师任课和参与管理。另外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确保学生的各项安全,如食品卫生、校舍、校车安全。总之,对农民工子弟学校既不能是一关了事,也不能放任自流,让其自生自灭,应该以扶持为主,同时加强必要的管理,使其作为城市教育资源的必要补充,成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发展农村寄宿制教育,使“留守儿童”融入集体生活
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是被有些地方证明的行之有效的一个办法,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和生活上的困难。“留守儿童”每天24小时在学校老师的监护下,学习质量有保证,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提高“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集体生活也有利于他们人格的健康发展,避免许多成长中形成的心理问题。同时,农村寄宿制学校也为外出务工的父母们彻底解除了后顾之忧,提高了他们打工致富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经济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态势。
六、结 语
根据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A・马斯洛的理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的程度是区别不同社会的尺度,在“高和谐”的社会里,人们和睦相处,合作共事,财富的分配大体上是平均的。在“低和谐”的社会里,人们动辄争斗,彼此仇恨,取得财富的手段是压倒别人,在财富的分配上往往是两极分化。在我国目前社会的转型时期,收入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拉大,使社会系统偏离了均衡状态并难以自行恢复。“留守儿童”问题是社会系统失衡状态下所凸现出来的一个现象,它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还没有显现,但终将随着这些孩子的成长而逐渐累积,浮现在人们面前,但那时情况几乎无法逆转。从个人层面讲,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消除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在成长中所受到的伤害,或者可以弥补他们失去的机会。从社会层面讲,“留守儿童”的贫穷与道德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留守儿童”的问题不解决最终会使他们成为未来的弱势群体,形成恶性循环,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国家作为人们结成的社会契约应当保护全体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否则将为此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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