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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中央文件引入“创业投资”概念至1999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始终裹足不前,其教训就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及扶持性政策缺位。目前,中国的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及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事关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前途及命运。
一、外国政府和地区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美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皈、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匮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辰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
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
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
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
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
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
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模块化构建课程体系建设,为复合型创业人才培养打通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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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发展实践基地平台建设,为创业实战演练提供空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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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推动“U创空间”活动建设,实现从“由你创”到“优创”的转型
关键词: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指的是政府部门在特定的时期,为了缓解就业问题,从创业方向着手,为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维护大学生权益、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机会而制定的一些指导方针。
当前,为了促进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为各地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提供便利。创业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资金扶持、服务政策、普及创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从不同角度帮助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然要求
随着大学生毕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而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除了能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外,还能较好的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所以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有着较大意义。创业则需要资金、平台等多方面的支持,就需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效的扶持政策作为保障,以减少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阻力,缓解社会就业问题。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大学毕业生的主观需求
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资金、经验、场地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缺乏外界支持,将会使得创业过程中遇到较多阻碍。大学生有创业的想法和思路,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但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认证,因此,有更强烈的政策指导、扶持需求。因此,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有助于满足大学生的主观需求,帮助大学生的创业事业尽快走上正轨。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服务区域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作用下,大学生创业团队及其业务更快的步入正轨,以多种政策条件为基础开展相应的创业活动,能够尽快吸收到一定的订单,同时,这些创业企业也成为其他企业的客户群体,进而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现状
1大学生创业税收减免和创业贷款扶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月纳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初期时按每户8000元减去应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并根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按每人每年4800定额减去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内容。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如人员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即可获得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贷款[2]。若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每人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内。沈阳市为了更好响应国家要求,将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若创业大学生存在资金困难问题,则可一次性获得4000元左右的创业补贴。大学生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相应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允许为0。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扶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对所有学生开放的实验教学平台,包括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辽宁省斥资1500多万元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了改造,共11万平方米,创业孵化间有80间[3]。仅大连市稍大规模的创业孵化园已超过60个,计划于2016年11月建成的大连金州新区金玛创业园正在建设中,能够容纳500多户创业企业入驻。辽宁省目前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38个、区创业孵化基地有98个、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有11个、街道级创业孵化基地33个、乡级创业孵化基地4个,能够带动就业68000多人[4]。
3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各高校所实施的“卓越计划”,参与进专业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各种专业课程以及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就业指导以及创业基础等方面的课程,有助于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明确创业目标及计划,为顺利就业准备条件。辽宁省凌源市至目前共举办7期创业培训班,共培训创业人员200多人,有100多人成功创业[5]。其开设了白天以及晚上的创业培训班,让学员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创业培训班,而且开创了一些实体店创业、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班,聘请优秀的创业讲师分享经验,为学生提供了较好的教育机会。
(二)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1创业资金少,落实困难。在2015年,辽宁省创业资金所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共400多个,总共发放的创业资金为3200万元,共有400多名大学毕业生享受到了小额担保贷款。广东省大W生“U势界”创业项目大赛设置了5000万元的广东大学生创业基金,且每年举行创业策划大赛,一等奖为50万元、二等奖为30万元、三等奖为20万元、特别奖金300万元;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2亿元,设置了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基金,总额为1亿元。上海市政府每年拨款的创业基金为5000万元,且提供免费政策培训、部分创业项目基金给予补贴扶持、对招聘应届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较其他省份地区,辽宁省虽然提供了一定创业基金,颁布了扶持政策,但是政策的受理部门多,兑现时间较长,手续繁杂,而且很多大学生对相关政策不够了解,致使创业资金的落实面临一定困难。
2贷款流程繁琐,渠道单一。辽宁省目前的贷款流程大致有6步,首先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其次选择担保证明,之后由社区向区人力资源审批,由相应财政担保中心审批,最后发放贷款。繁琐的贷款流程导致大学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贷款,而且贷款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渠道橐行,致使大学生在资金获取上遇到了较大困难,难以支持创业项目的正常运作。
3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滞后。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能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项目的各种知识,明确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而减少大学生的创业阻碍。目前辽宁省虽然在创业资源、创业实践基地、创业教育实验班、创业园等方面给予了学生一定的共享扶持,但是这些扶持项目往往难以发挥出显著作用,同时,辽宁省在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缺乏现代化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时,致使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遭遇的困难不能及时解决,降低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4缺乏与高校创业教育和实践的有效对接。高校在进行创业教育时,大都偏向理论知识的讲解,帮助大学生明确创业项目的基础知识,但是缺乏实践演练,致使大学生在开展创业项目时缺乏创新性。很多高校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教育队伍综合素质也不高,而且创业教育内容大都只是介绍一些基础的创业准备、创业流程等,没有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缺乏与创业实践的良好衔接,致使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没有较好的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
四、完善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策略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丰富资金来源
1设立创业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经费,建立多级创业孵化体系,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对各种配套扶持措施进行优化,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根据不同专业的市场走向、创业需求建立创业基金会,以创业大学生的实际困难为基础,发放专项创业资金,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对家庭困难大学生创业的援助,设立专项援助资金,落实政府兜底安置政策,积极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问题。
2举办创业活动比赛,丰富资金来源渠道。银行可以举行一些创业活动比赛,并设置相应的比赛基金。通过奖金形式来扶持有能力的创业大学生,满足大学生各方面创业活动的需求。同时,政府部门可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设立贷款创业失败人员救助金,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各部门的配合,将创业者纳入社保体系,完善关于创业的商业险种,以降低创业风险,让大学生能够积极进行创业,减少大学生资金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优化贷款流程,降低贷款难度
1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体系,完善贷款服务政策。有关部门须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体系,明确贷款标准,整合审理部门,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并调整贷款期限,扩大贷款范围,适当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让创业大学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到自己所需的创业资金、享受到贷款扶持。同时,完善贷款服务政策,调整贷款发放政策,减少外地大学生在本地创业的限制,增加优惠政策,并与各高校加强联系,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直接有效的贷款服务,以更好满足大学生的创业需求,为成功创业准备条件。
2延缓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流程。高校可以设立相应的创业基金,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大学生的创业表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延缓贷款期限,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调动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同时,简化贷款流程,适当延缓还款时间,并提高贷款额度,以更好满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需求,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可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投入,吸引多方投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器,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三)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建设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可帮助学生与一些成功创业人士进行交流,获取创业经验,明确创业流程及所需的各项准备,以减少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阻力,提高大学生创业率,所以加强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对各类创业项目进行整合,设置专门的服务人员,实时为大学生解决创业疑难,为大学生提供最新的创业信息。另外,积极建立创业服务信息反馈平台,实时了解创业大学生的创业需求、问题,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后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帮助大学生明确创业目标、方向、计划。
(四)加强与高校创业教育和实践的对接
高校创业教育大都偏向理论,而创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生活性,所以各高校应尽快实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良好对接,加强创业基地的建设,完善创业教育设施及设备,以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能力。高校可以与一些创业科技园、创业研究中心合作,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实践平台,将高校教育与创业实践进行紧密结合,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大学生自主解决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让大学生在掌握创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技能、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1]郭德侠政策支持与大学生创业困境分析――基于北京四所高校研究生的调查[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98―102
[2]刘龙尚,张兰娣关于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探讨[J].商,2015(11):34―34
[3]王惠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评价及其优化――基于浙江省的分析[J].企业经济,2014(3):168―172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致力富民惠民,改善人民生活,在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下,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创业模式,多渠道的引导、支持广大市民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效应,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协同发展。
(二)目标任务
1. 打造四个创业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工业设计城、康鹏熟食品加工场、农民农业创业园。
2. 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在电子商务创业基地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与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入高层次的专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全方位服务。
3. 扶持50间创业企业(店铺),为其提供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扶持。
4. 营造创业氛围。在推动创业扶持工作中,开展创业典型的评选并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群众创业激情。
二、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对象:本镇户籍毕业五年内(含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审批流程由个人(企业)申请,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报送镇政府审核通过及公示认定等四个程序组成。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就业、创业优惠证》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3545”(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或临界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或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失业退伍军人。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四个创业基地
1. 电子商务创业基地。政府在文化广场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分期引入50家网络商务店铺,提供经营场地,并配套引进快递服务站、企业产品直销站等设施,鼓励本地户籍居民进入基地自主创业。对进入基地经营网络商务的创业人员,政府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2. 工业设计城创业基地。对入驻工业设计城创业的工业设计以及相关服务企业,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北滘镇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镇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本镇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含五年)入驻工业设计城创业的,政府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3. 康鹏熟食品加工场创业基地。鼓励有意从事熟食品加工行业的失业人员进场创业,对进场租赁场地设施生产的创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免费技能培训,协助办理相关证照,并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4. 农民农业创业园创业基地。鼓励有意从事农业的本镇居民进园创业,对进园租凭场地设施生产并预缴半年以上租金的创业人员,由农民农业创业园提供免费种植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技术指导,政府按照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二)扶持本地人开办店铺创业
本镇户籍居民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店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外),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各类证照齐全并通过考察评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按不同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创业扶持:
1. 本镇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含五年)创办个体工商户(店铺),政府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2. 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店铺),政府给予2至8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归还期限为3年。
(三)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拓宽创业辅导
1. 强化技术服务,建立长效机制。在电子商务创业基地设立创业指导中心,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拔出部分经费,与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创业人员提供政务、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2. 搞好信息服务,推行诚信创业。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增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四)抓好宣传发动,优化创业环境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倡导创业文化,营造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政府每2年考察评选“创业标兵”和“创业能手”,并进行表彰。
四、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北滘镇扶持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政办、财政局、经济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宣传文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和推进各项工作。
(二)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监测体系和数据库,将创业就业扶持工作纳入考核各村(社区)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创业就业扶持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政府对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工作的先进村(社区)进行表彰。
五、附则
一、开展思想扶持,转变妇女创业就业观念。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等传媒工具,开辟专栏、专题,广泛宣传推动妇女创业、加快妇女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女性创办的企业,宣传女性创业的先进事迹,宣传身边人身边事,让妇女群众喜闻乐见,学有榜样。先后树立表彰了徐州市“十佳”巾帼创业标兵、女性创业带头人和一批优秀创业女性,征集家庭创业“小老板”式创业典型32个,并在市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连续两周每晚1人进行报道,其中邳州市孙翠萍的五彩豆腐创业故事在电视台播出后,前来咨询络绎不绝,直接促成了我们“五彩豆腐”培训班的开张。在全市开展百名优秀创业女性推荐评选活动,并出资在《徐州日报》开设“自强创业女性、美丽精彩人生”女性创业故事专栏,连续报道了20名创业女性感人真实的创业故事,展现了我市创业女性的风采,使创业自强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开展技能扶持,提高妇女创业就业能力。市妇联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市纺织技校分别建立了巾帼家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和妇女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争取劳动部门支持,将市妇联巾帼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确立为市定点的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承担了全市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培训任务,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先后开设了家宴大嫂、保育员、家政服务员、月嫂、绿色豆腐制作等多种专业18期培训班,培训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妇女劳动力3000多人次,1500人实现了转移就业,其中保育员、月嫂班学员就业率达100%。
三、开展资金扶持,增强妇女发展后劲。2005年,我们对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女性创业项目,集中力量,有重点、分批次的进行扶持,促进扶持对象上项目、打品牌,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去年初,徐州市妇联借助省创业扶持资金,扶持了11名资金困难的创业妇女,无偿给予每人3000元,并与所属各县(市)区妇联签订扶持协议,确保扶持资金获得最大的影响、辐射、带动作用。经过半年多的运作,11名受到扶持的女性所办企业均实现了资金、人员、效益的“倍增”。鼓楼区下岗女工韩永红创办的千叶美容中心收到扶持基金后,陆续开设了四家分店,解决了100多名女青年的就业问题,并在鼓楼区妇联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鼓楼区妇联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培训基地。
四、开展项目扶持,引导妇女找准创业就业方向。自主创业选准项目是关键。我们开展了适宜女性创业方案征集、评选活动,收集整理适宜女性创业项目122项,通过联合市劳动局、市人事局举办女性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女性人才交流大会等,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原创:在全市推广了50个适合女性创业、投资少、见效快、能辐射带动妇女就业的创业项目。目前,全市各类具有辐射功能的“妇女发展项目”就有3890多个。
五、开展能人帮带扶持,加快妇女创业就业步伐。成立了由成功创业女性、专家、学者、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共22人参加的“巾帼创业指导团”,组织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到成功女性创业实体进行参观和社会实践,开展女性结对创业活动,充分发挥成功创业女性、女企业家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建立了6个市级“女性创业示范基地”,为广大妇女搭建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创业融资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平台,努力提高妇女创业的成功率。举办优秀创业女性报告会,邀请全国信息产业系统劳动模范、江苏省优秀女企业家、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辛颖梅,和2004年中国杰出创业女性、江苏省十大优秀民营女企业家、江阴利安达集团总经理黄丽泰,来我市作创业报告,介绍她们的创业经验,畅谈创业感悟,并就我市女企业家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使与会者受到很大启发。
六、开展岗位扶持,推动弱势妇女创业就业。针对妇女就业难的状况,连续四年与市劳动局配合,举办庆“三八”架金桥促就业女性专场招聘活动,使2000多名城乡妇女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岗位。在全市开展“十户联保促就业”结对互助活动、“援助城乡困难母亲再就业行动”等,帮助1000多名下岗失业特困妇女进入家政服务业。
思考与建议:
1、建立女性创业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素质低、无技能仍是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面临的主要障碍。加强妇女技能培训至关重要,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工作经费紧张,目前基层妇女组织开展妇女技能培训工作难度较大。市县镇三级妇联已全部建立了妇女培训基地,但由于经费紧张,基地建设投入少,甚至没有,阵地建设后劲不足,在办学师资规模条件上无法与其它培训机构相比,缺乏市场竞争力。希望将女性劳动力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之中,从劳动力培训补贴奖励基金、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中专门安排一块,交由妇联组织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城乡妇女技能培训,以增强妇联服务妇女的能力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