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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赛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奥运赛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奥运赛事

奥运赛事范文第1篇

很久以前,居住在太平洋西北岸的美洲印地安土著就使用挖空的巨木作为独木舟,在急流和瀑布附近穿行。在格陵兰以及北极圈地区生活的因纽特人把鲸骨和浮木捆扎在一起,再蒙上弹性很强的海狮皮,用鲸油作为防水涂料,制成最早的皮划艇,打通航路,找寻鱼、水獭、海狮和鲸鱼等资源。

19世纪的英国法官约翰-麦格雷格根据因纽特人的设计而发明了真正的皮划艇。他乘坐自己的小艇于1845年至1869年在欧洲的河流湖泊中进行了长距离的航行。他编写的记录他独自旅行的系列丛书在欧洲一度非常流行,其中关于他在荒凉的河流上荡桨的故事紧紧抓住了公众的想像力。不久,英国人竞相建造皮划艇。麦格雷格于1866年主持成立了皇家皮划艇俱乐部,从而使这项运动进入了它的萌芽时期。

该俱乐部于1867年举办了第一届比赛。这项运动在欧洲大陆和北美洲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德国人阿尔弗雷德-海因里希还发明了可折叠的赛艇。

皮划艇1924年作为表演项目进入奥运会;1936年,皮划艇成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1972年,皮划艇又增加了激流回旋项目。慕尼黑为举办这项比赛专门建设了一个赛道,这也花费了他们1 700万马克,当地纳税者怨声载道。而东德队在自己家后院也建了个类似的训练基地,并最终夺取了金牌。由于花费太高,该项目也在慕尼黑奥运会之后马上撤出了奥运会,直到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时才得以恢复。

划艇/皮艇分两大类:速度赛和激流回旋赛。速度赛在静水域进行,而激流回旋赛在动水域进行。

具体小项如下:男子12项 静水项目:500米单人皮艇、500米双人皮艇、1 000米单人皮艇、1 000米双人皮艇、1 000米四人皮艇;500米单人划艇、500米双人划艇、1 000米单人划艇和1 000米双人划艇; 激流回旋项目:单人皮艇、单人划艇、双人划艇。

女子4项 静水项目:500米单人皮艇、500米双人皮艇、500米四人皮艇;激流回旋项目:单人皮艇。

激流回旋项目赛制

激流回旋赛有四个项目:男子单人皮艇激流回旋赛、男子单人划艇激流回旋赛、男子双人划艇激流回旋赛和女子单人皮艇激流回旋赛。选手在动水域要越过设有25个障碍门的水道,水道长300米。在每次逆流行进中,选手们至少要穿越6个障碍门。

获得包括罚时在内的积累时间最低的选手将成为获胜者。选手每接触障碍门一次,就要被罚时2秒。漏穿障碍门是最糟糕的犯规,每次漏穿要被罚时50秒。

皮划艇规则

皮艇用胶合板或玻璃钢制成,有舵;最大长度单人为5.2米,双人为6.5米,4人为11米;最小宽度单人为0.51米,双人为0.55米,4人为0.6米;最轻重量单人为12千克,双人为18千克,4人为30千克。比赛时,人坐在艇中面向前方,用脚操纵舵的方向,用双叶桨在船的两侧轮流划行。两端桨叶互成80度角,艇桨的总长度视各人习惯而定,男子皮艇桨长2.2-2.24米,桨叶长0.46-0.5米;女子桨长2.16-2.2米,桨叶长0.18-0.2米。

划艇用胶合板或玻璃钢等材料制成,比皮艇稍宽,船头用木板覆盖,无舵。皮艇的最大长度:单人为5.2米,双人为6.5米;最小宽度:单人和双人均是0.75米;最轻重量:单人为16千克,双人是20千克。比赛时运动员前腿成弓步,后腿半跪于艇中,两手握桨在艇的一侧划水,并控制方向。使用的单面桨形如铲子,单划桨长1.65米,桨叶长0.6-0.8米;双划桨长1.65-1.8米,桨叶长0.2-0.24米。

皮划艇比赛是在天然或人工湖面上进行,水面宽至少90米以上,长为2 200米,共设9条航道,航道宽5-9米。航道用串有塑料浮球的钢索划分。运动员必须在指定的航道内完成赛程。终点线与起点线处的航道宽度相同。不足2 000米的比赛项目,终点线不变,起点线前移。水面和水中不能有漂浮物、水草、淤泥、暗礁等,水深要在3米以上。皮划艇比赛没有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采用取名次的竞赛制度。

在500米和1 000米比赛中,共设9条航道。各船艇自始自至终必须在自己的航道内划行,船艇的任何一部分越出自己的航道或不按自己航道通过终点线均属犯规。在10 000米比赛中,各船艇可偏离自己的航道划行,但不得阻碍其他船艇行进。在最后1 000米的直道中,应严格遵守无航道标志的1 000米距离内的“5米规则”,即两艇之间必须至少间隔5米。

奥运赛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北京奥运 报道 手机媒体

高度数字化是手机媒体的基本特征,超便携性、移动性是手机媒体的最大优势。作为网络媒体的延伸,手机媒体除具有网络媒体互动性强、信息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跨地域传播等特性外,还具有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受众资源极其丰富,多媒体传播,私密性、整合性、同步和异步传播有机统一,传播者和受众高度融合等特定优势。在这种传播优势的驱动下,手机媒体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赛事报道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此,笔者以手机媒体为平台的手机报、手机图像和视屏、手机电视等传播形式入手,探析手机媒体在奥运报道中的应用。

一、手机报:随时随地为受众呈现精彩奥运赛事

奥运赛事期间,有庞大的人群因为工作或生活所限,处于外出或移动状态,难以及时获得比赛信息,手机媒体的彩信及短信报道几乎成为他们“观看”比赛的唯一方式。针对这种信息消费群,手机报应运而生,并凭借其突出的传播优势在短时间内赢得了广大受众的青睐。在北京奥运会媒体战中,手机报以彩信与短信相结合为主要模式,以每天数条的发送频率和急剧扩大的订制用户,使影响力不断增强,一跃成为新媒体集团的“标志人物”。北京奥运赛事报道中,中国移动推出了独立出刊的《奥运手机报》,新华网和人民网也在各自的《新华手机报》和《人民日报手机报》中推出了内容丰富的奥运专题,三家手机报的奥运赛前报道角度各异,颇有特色。

(一)中国移动奥运手机报:覆盖全面,图文并茂,亮点频出

奥运手机报推出早间和晚间赛事版,早晚各发一次。早间版固定栏目有:【奥主场】关注奥运综合新闻;【全关注】关注与奥运有关的赛事战况;【月旦评】对热点奥运新闻进行评论;【名人坊】介绍奥运名人;【服务区】介绍与读者生活出行相关的服务性新闻。晚间版以专题报道为主,总称【金封面】,每期播发一个主题,重点关注奥运中的各色人物,预测他们的赛时表现。比如聚焦中国跳水梦之队的专题,分别介绍了“男子冲金队”“女子冲金队以及国外阻击团”的情况,图文配合,讲解细致。②

2008年8月8日奥运会开幕,奥运手机报15个分项版悉数登场。它的结构是“1+15”,即以“奥运手机报综合版”为核心,针对不同收费订制用户群,开设足球、搏击、举重、跳水、游泳、水上项目、网球、乒乓球、田径、自行车、排球、其它球类、体操、射击、综合项目、羽毛球、篮球15个分项,覆盖了所有热门比赛项目。

奥运手机报的报道特色主要是体现在专题策划上,从7月下旬开始已经策划了中国跳水队“奥运梦八”、“奥运英雄出少年”、“细数多金王”、“北京奥运会落选英雄”等10多个专题,策划精良,内容集中,角度独特,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专题策划以奥运人物为主,早间版的手机报专题也设置了“名人坊”栏目介绍奥运名人。人物报道的内容丰富,可将奥运新闻由“硬”化“软”,尤其是按主题将各类奥运人物进行串联,更能让读者眼前一亮。晚间版的手机报推出独家秘笈:【金封面】,此栏目将奥运名人一网打尽,满足了奥运赛前读者的好奇心,在各家手机报中拔得头筹。

(二)新华手机报:清新明快,紧扣赛事悬念

新华手机报在专题设置上推出【奥运快报】播发与奥运有关的综合新闻资讯,如门票销售、场馆建设、服务保障、安保措施等;【激情奥运】预测奥运赛事情况,比如谁有可能夺得首金、未来赛事热点播报等;【今日关注】关注奥运筹备情况;【有话要说】关注各方民众对奥运的评论;【小编带你逛奥运】手机报编辑探访奥运场馆,亲身感受与奥运有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现场拍回照片并进行解说。③

新华手机报奥运赛事的报道特色主要表现在报道清新明快,节奏感强。文字简练,清新明快,短小精悍,能迅速吸引读者进入阅读状态。而且,报道分段多,表述紧凑,节奏感强,阅读起来比较轻松。

突出赛事悬念是另一特色。尤其是“激情奥运”这个栏目,采用“提出悬念+逐一解答”的方式,与奥运赛前紧张且略带神秘的气氛吻合,容易调动起读者的情绪。

突出服务性是一大亮点。不仅更多地选择与读者生活相关的奥运新闻进行报道,如银行、交通、气象资讯等,还推出了“小编带你逛奥运”栏目,编辑探访了奥运场馆如鸟巢、奥林匹克篮球馆等,还为读者介绍了奥运场馆周边有特色的餐馆和艺术区,语言生动有趣,内容详实周到,感觉像老朋友一样亲切体贴,赢得了不少掌声,其报道形式和服务精神在各家手机报中也独树一帜。

(三)人民手机报:另辟蹊径,畅说奥运历史

在议程设置上,人民手机报推出【全景奥运】报道奥运综合新闻;【奥运传奇】刊登历届奥运会中的奇闻轶事;【今日话题】就奥运中的某方面话题深入分析;【奥运百科】介绍奥运常识以及观赛要点;【奥运科技】报道有关奥运的科技新闻。④

报道特色主要体现在其推出的【奥运传奇】栏目上,专门介绍了奥运历史上的奇闻轶事及其他与奥运有关的历史故事,成为奥运报道中的“佐餐小菜”,让读者“胃口大开”。奥运历史故事轻松有趣,有些让人莞尔一笑,有些让人增长见识,颇具特色。

普及观赛礼仪是一大特色。在“奥运百科”栏目中,还介绍了一些热门比赛项目的小常识及观赛礼仪,起到了奥运知识普及的作用,也符合读者的阅读需求。

二、手机电视:权威、全面、经典的电视奥运赛事报道尽在“掌”控

手机电视是手机媒体在奥运赛事报道中的另一信息传播形式。据介绍,中国移动与获得国际奥委会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的央视国际合作,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奥运视频服务,引入了CCTV-1、2、3、5、7、新闻、12频道及其他专项直播频道等超过15路奥运直播节目,全程直播近3800小时奥运赛事,并在第一时间抽取各项比赛的精彩瞬间,方便用户按自身兴趣,自行点播,重温夺金时刻和运动员风采。

截至2008年8月19日,已有超过100万人通过中国移动网络用手机欣赏精彩奥运视频,节目点击次数近700万,累计播放时长达到30余万小时。⑤

本次手机电视奥运报道是手机电视在奥运历史上第一次商用,手机电视已成为迅速传播奥运信息和奥运文化的新平台。用手机电视观看奥运会,这在以往的奥运会上是没有的。虽然当初发明手机的主要目的是用来进行语音通话,但是手机与互联网的结合已经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体。作为新媒体的代表之一,包括手机电视在内的手机媒体有着光明的未来,北京奥运会上手机电视的运用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三、手机图片和视频:新旧媒体、传者受者高度融合

手机图片和视频应用于北京奥运赛事报道中的典型代表媒体是由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主办,央视国际、全国各地方台等多家单位协办的互动参与项目―“CCTV奥运手机观察员”。

中央电视台通过选拔,拥有奥运会门票的一些手机用户成为观察员,这些观察员身穿CCTV-新闻频道的T恤,佩戴“奥运手机观察员”胸牌,用手机随时拍摄与奥运相关的图片或视频,然后通过央视手机网传送至60分钟大型互动节目《今日我之最》,在央视网上也开设专栏展示全部作品。

尽管中央电视台有数百名记者分布各个赛场,但也难有把握捕捉到所有精彩画面,特别是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在现场的专业记者难以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报道。手机观察员的任务就是将漏网镜头随时传到央视,避免遗珠之憾。手机观察员身份各异,楼云、莫慧兰、杨澜、赵文卓等文体明星都是其中一分子,另外,还有学生,普通职员,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有摄影爱好者,也有体育爱好者,有火炬手,也有奥运歌曲创作者,他们不同于专业记者的视角,却往往能发掘到精彩故事。《浪漫,雨中观赛》《城市志愿者忙里偷闲也“奥运”》《奥运手机观察员―Greg采访美国商会员工》《求票一族》等等从不同角度展示人们的奥运激情,视角独特,贴近性强。

除了观察员们自己寻找题目,央视网也会每天主动设置主题,让手机观察员们完成“作业”。例如:8月17日主题是“奥运志愿者的故事”,8月16日主题“寻找奥运中国红”,15日主题“激情瞬间”,14日主题“属于祖国的瞬间”等等。通过主动设置议题,提出规定动作,能够充分组织调动分布广泛的观察员,同时有效弥补视角过于分散的缺点。

“手机观察员”的实质就是利用受众自制内容,并且实现从零星使用到建立专门平台,从事后被动接收到事前主动策划,从纯业余到适当专业培训,成就了受众自制内容第一次集体亮相。受众直接参与既扩大了信息来源,也在无形中增强了内容的贴近性。

但受众自制内容也是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媒体信誉就可能受影响。因此,对受众自制内容进行过滤、核实和编辑是不可疏漏的重要环节。特别是Photoshop等软件的普及,使得专业编辑必须对读者传来的新闻图片格外小心。国外有媒体为此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对该新闻图片提供者进行了解,并为经常提供图片的受众建立档案;要求最好上传连贯图片,以便从连贯性中发现疑点;在上传系统中,让受众阅读媒体对真实性的要求,受众需要声明其提供内容的真实性等。

概言之,以手机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北京奥运赛事报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但融合了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优势,还以其特有的移动性给人们带来了新的体验。虽然传统媒体也会不断报道更新的奥运奖牌榜,但报纸、杂志出版需要周期,时效性较差;广播、电视虽能做到实时报道,但其易逝性的传播特点又使受众不易留住转瞬即逝的精彩瞬间。互联网克服了上述媒体的种种缺陷,但也受到电脑终端的制约,不能让受众的观看做到随时随地,而手机媒体的登台将这些缺憾一一化解。所以,手机媒体的介入弥补了传统媒体在奥运赛事报道中出现的各种弊端,从而为受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更加细化、更加精彩的奥运赛事报道。■

注释

①miit.省略/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②省略/whatsnew/newrelease/mpaper/(中国移动网)

③省略/mobile/sjbcxb/(新华网手机新媒体频道网)

奥运赛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隐性市场;行为;奥运会;体育;赛事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1-0014-05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d definition on sports ambush and enumerated its representations as well as making its causes by depth-analysis, discussed the harm and analyzed the legal prohibiting and limited measures of them. Finally, come up with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ion such conducts.

Key words: ambush market; behavior; Olympic Games; sports; race

大型体育赛事(大型运动会)如奥运会、世界杯不再仅仅是运动员的盛会,还是企业营销角逐的盛会。通过赞助大型赛事塑造企业的形象和树立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创造商机为人们所共识。据国外机构预测,要提高品牌的知名度1%,需要投入广告费1亿美元,而赞助奥运会、世界杯1亿美元,可提高品牌知名度3%[1]。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型运动会的赞助费达到空前的规模。随之而涌现了以大量隐性市场行为为手段的体育市场营销行为,它们企图通过隐性市场行为建立与大型赛事的关联,利用大型赛事为自己宣传。这些行为正影响着大型赛事的运作,危害了正式赞助者的利益。在奥运动会的发展历史上,甚至出现作为非奥运赞助商从大型赛事得益超过正式赞助商的现象:美国的一个研究项目调查了1994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赞助效果表明,就赞助对品牌态度的影响,被调查的4个产品种类中仅1个产品种类的官方赞助商比非奥运营销者显示了更高的平均得分。此外,其余3个产品种类中,显示出非奥运赞助者比官方赞助商获得更高水平的平均品牌购买意向[2]。显然,这对正式赞助商来说是不公平的,隐性市场行为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主办方的利益。长此以往,大型赛事赞助将陷入灾难性局面,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赛事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临近,隐性市场行为将涌现,作为两大运动会的主办城市,这种现象不可忽视。目前,隐性市场行为受到了北京奥组委和有关部门地重视,并连续出台一些政策文件,但是,这方面的学术性研究尚十分欠缺,国内学术资料检索中,仅有赵红梅、刘正韬和胡峰、张振宇等在法学视角进行探讨。为了加深人们对体育隐性市场认识和进行有效的预防,本文对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作进一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1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界定

隐性市场行为(ambush marketing)这一术语由耐克公司于90年代首创,在国内通常被译作“伏击式营销”或“偷袭营销”。

回顾历史,最早的隐性市场行为发生在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当时一家被独家授权的面包商因为另一家面包房向某个国家代表团提供面包,而当地的奥组委 [3],成隐性市场行为的被的先例。

到目前为止,在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现阶段,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定义仅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隐性营销行为,其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2008年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认为,体育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授权的联系,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其界定方法大概有两种:一是所有不管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还是没有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只要和奥运会相联系就是隐性市场行为;二是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范的行为叫做隐性市场[4]。赵红梅、刘正韬则认为隐性市场行为是:非体育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为该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自接关联,[5]她们的观点与侯海燕的观点相类似,认为隐性市场具有主体故意性质[6]。胡峰、张振宇则认为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赞助、授权等商业性关联的行为,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弱化、威胁或损害真正的奥运会赞助者利益[7]。国外资料把隐性市场行为定义为:“公司有意削弱或伏击通过赞助营销产生则产善意要求的竞争对手,企图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拥有赞助权[5]。隐性市场行为不仅存在于体育领域,还存在于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文化教育、艺术表演、慈善等领域[5]。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对体育隐性市场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但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首先,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赞助商),政府等机关等非经营性单位不在主体之列;其次,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如利润等和潜在利益如企业形象等;最后,手段(行为方式)是建立经营者与赛事相关关联。总结前人的成果,笔者认为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应该是指,基于商业利益目的非体育赛事赞助机构,有意无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体育赛事的关联,借助赛事或参赛者的影响力,企图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目前,国内学者对隐性市场行为认识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所有隐性市场都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二是认为所有隐性市场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实,从实践来看,隐性市场行为既不能等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许多隐性市场行为并不触犯法律,这正是难以规管的关键原因。

2 大型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行为方式

2.1 在赛事场所制造声势

非奥运赞助商为了在大赛事期间分享赛事带来的经济和宣传效应,在赛事举办地周围进行各种宣传攻势,引导大众形成其与赛事关联的营销行为。例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耐克公司通过在赛场周围开设旗舰店,修建的耐克体验中心(Niketown),在赛场周围大量做广告,向观众分发耐克胸牌挂绳等营销手段,使人们都误以为耐克是该届奥运会的赞助商。在此后的一项调查中,耐克品牌以22%的受众认知率高于实际赞助商锐步品牌的16%[8]。

在靠近比赛的地点发放传单或宣传小册子,张贴宣传画,立广告牌,或者在赛场附近的场地组织各种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等是造势的主要表形式。

由于这些隐性市场行为在组委会管辖场所和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赛事组织机构难于约束其行为,因而这种形式是较为常见。

2.2 绕过赛事本身,直接赞助参赛运动员(运动队)或媒体

隐性市场行为的另一个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非赛事赞助商直接赞助参赛运动员或者宣传媒体,要求赛事运动员在领奖时或电视主持(工作人员)等在演播时要穿(带)有品牌标志或名称的服装等。李宁运动用品在这方面就是一个例子。从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李宁公司连续三届为中国奥运代表团订制领奖装备。伴随着中国代表团在领奖台上频频亮相,李宁运动用品在全世界范围引起极大的反响,特别是2000年悉尼奥运会,李宁公司的“龙服”被评“最佳领奖服装”,其风头甚至超过赞助商锐步公司。面对竞争异常激烈的北京奥运,李宁回避与赞助商的正面对决,目前已经签约支持北京奥运会上中国夺金热门项目的国家队射击队、跳水队、乒乓球队、体操队等,为这些国家队的队员提供比赛服装。2007年1月5日迅速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签下协议,协议规定,在今明两年中,所有播出的节目与赛事,出镜的记者与主持人均需穿着李宁牌服饰。这意味着在“奥运频道”的平台上,李宁品牌曝光率可能将赶超赞助商阿迪达斯[2]。

随着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直接赞助运动员(队)变得更加艰难。直接赞助媒体,又称劫持媒体,将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

2.3 移花接木,建立自接关联

非赛事赞助商通过提炼体育竞赛的激情、荣誉、奋斗、和谐的传播元素,并利用这些元素举行的活动,建立一种自接关联,让人们产生联想,而形成隐性市场行为。如在2002年世界杯期间,某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进行短讯竞猜抽奖活动,被抽中者有将由企业赞助到韩国观看世界杯,后来的调查结果显示,67%的参与者误认为该企业是世界杯的主赞助商。在广州举行的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举办前,某企业购买了一大批“九运”纪念品,作为赠品赠送给购买其产品的顾客,使得不少人误认为纪念品是由组委会回赠赞助商,再转赠顾客,使得其产品销量大增[9]。还有某飞机制造商通过为成为奥运会赞助商的航空公司制造拥有特殊机身喷涂的飞机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这些表面与赛事无关的行为,实际上使人们不知不觉地形成关联,使隐性经营者获益。

这种形式比较隐蔽,大多不违反有关规定,投入相对较少,因而这种营销手法正在急速地增加。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日益增加的非赞助商与奥运有关的评选或选秀活动往往取用这种经营手法。

2.4 化零为整直接参与宣传

这种做法通常是由隐性经营商集体购买门票分发给员工,员工以普通观众身份进入体育赛场,在赛场观众席上展示企业名称或企业商标,利用观众自己观看,特别是电视转播扩大企业影响。在2004年中甲足球联赛时,某饮料企业购买800多张门票作为发给员工,要求观看球赛时要穿统一的蓝色服装,对部分座位员工要穿红色的服装,待比赛开始后比赛组织者发现,穿红色服装者构成企业的商标图案,蓝色正是该企业商标的底色。企业将门票作为福利同时,还作了一次隐性宣传。

在国内,通过员工化零为整或直接参与宣传的做法往往是要求员工观看比赛时要穿带有企业标志的服装,在比赛过程中打出“某某企业祝某某比赛成功”之类的标语,通过电视转播获得宣传效果。

3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原因

3.1 大型赛事赞助“门槛”不断攀升,缺乏实力商家另辟蹊径

许多商家都希望通过大型赛的巨大经济效应和宣传效应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水涨般高的“门槛”将企业拒之门外,它们只得利用“球”的形式来进行营销,随之而产生隐性市场行为。以奥运动会与世界杯两大世界性赛事为例,要想成为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1984年时的“入门费”只为400万美元,至2000年悉尼奥运会已升至逾4000万美元,而北京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的入门费则需6500万美元。1994年美国足球世界杯正式赞助商的“入门费”为3000万美元,而1998年法国世界杯则增长为近1亿美元……。目前,北京奥运会即使是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也分别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元人民币。尽管体育赞助费不断上涨,然而参与者有增无减。但是对一些经济实力弱的企业来说,成为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的赞助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一些寄望大型赛事提高影响力而缺乏经济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暗示其与企业的密切关系来进行营销,从而形成隐性市场行为。

3.2 大型赛事运动会赞助商的排他性,催生了隐性市场行为

以奥运会为代表的大型运动会,为了吸引大企业的赞助,保障赞助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关于奥运会市场开发一直强调“排他性”原则,即一个行业只允许有一家企业参与奥运会。因此,赞助奥运也成了企业挤压同行业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好机会。面对赞助商的挤压,非赞助商求助于隐性营销策略进行应对。柯达和富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美国运通和万事达、阿迪达斯和耐克等公司都曾相互实施过隐性市场行为。

3.3 法律限制难,为隐性市场行为提供生存空间

大型赛事的法律限制主要靠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赛事有关的合同和相关法律。诚然,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但是,运动会知识产权与其它产权不同的是,它具有抽象性特点,特定对象并不明显,对一些隐蔽性强的行为,难以约束。例如,奥克斯空调在奥运会即将来临之际选择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合作,大力宣传“奥奥联盟”、“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独家战略合作伙伴”等,并推出与奥运口号一致的“更高、更快、更强”三大系列空调。对于这些模糊化的术语很难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去束管。就合同法而言,约束的只是合同管辖双方,但对合同以外的人或事,往往鞭长莫及。例如,赛事以外的行为,就不能靠合同法去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体育赛事往往具有国际性,国内法适用范围有限,如《奥林匹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这样的国际体育规则,又确实难以对内国实施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组织及个人直接加以管束。面对多变隐性市场行为依靠国内立法来约束也是不现实的,法律管辖难成为日益泛滥的隐性市场重要原因。

当然,导致目前市场上出现隐性市场行为还有很多原因,比如对奥运规则的不了解等,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认为,80%构成隐性市场行为的企业是出于对奥运的热情和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造成的[4]。

4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危害

4.1 侵害赞助商的利益

对赞助商而言,支付了赞助费就应获得合同保障的权力,最大化地去取得经济效益作为回报。但隐性市场行为人运用隐蔽方式去建立与赛事之间的关联,让大众联想他们是赛事赞助商,从而抢占赞助商的市场,严重者甚至喧宾夺主,严然真正赞助商的态势。柯达是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的正式赞助商,可在主新闻中心内为记者分发、冲印胶卷。而富士公司巧妙施术,在体育中心外,富士玩起了“终端拦截”的游戏,同样为众多记者提供胶卷冲洗服务,抢起了柯达的生意,直接或间接侵害柯达公司的利益。富士在赚得利润的同时,还赢得了品牌之战,喧宾夺主做得相当精彩。这个案例被许多培训机构或公司作为成功营销案例,但是,其对真正赞助商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为客户创造价值是奥运品牌成功的关键”[11],因此,维护赞助商的利益,防止隐性市场行为,也是奥运品牌的自我维护。

4.2 危及赛事的品牌的价值和可持续发展

隐性市场是“搭便车”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对赛事市场开发的危害非常大。以奥运会为例,隐性市场行为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权益,淡化品牌的商业价值。无论是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是特许经营商都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支付了费用,他们希望非被许可人,特别是自己的竞争对手,不得利用奥林匹克品牌和信誉和知名度获得商业上的利益,否则,它们对大型赛事的赞助意欲大为降低。如耐克公司在1996年奥运会时,在奥运会公园周围造势的隐性营销策略,使奥运赞助商锐步公司的利益大大受损。锐步公司一气之下撤出了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赞助。如果不能有效防备和打击隐性市场行为,受利益驱动,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隐性市场的队伍,这势必会降低奥林匹克品牌价值,影响到诸如奥运会、世界杯等赛事的可持续发展。国际奥委会甚至将能否有效维护奥运会赞助商利益作为衡量主办资格的重要指标,同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打击效果也将影响国际奥委会对主办国的利益分成[7]。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品牌价值是赛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1984年洛杉机奥运会以前,奥运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城市愿意申办。洛杉矶奥运之初,甚至没有人愿意租房子给奥组委,担心他们付不起房租。而尤伯罗斯的出现,扭转了奥运会的局面,最终盈利2.5亿美元。其成功的奥秘在于更少的商业联系和更严格的品牌使用限制使得其品牌价值的快速提升[12]。隐性市场行为的出现和泛滥将导致品牌滥用和更多的商业联系,从而导致品牌价值的下降。

4.3 损害主办国的声誉

大型赛事,特别是国际性赛事,其影响力往往是世界性的。举办大型赛事(特别是奥运会、亚运会等)为一个国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但是一些不良现象,如隐性市场行为、黑哨等,也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国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不仅反映一个国家赛事组织的管理能力,还反映国民的诚信和形象。这一点对市场经济和国家的声望来说是致关重要的。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就必须履行《奥林匹克》和《主办城市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否则不仅直接地损害奥组委的权益,也会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国际评价,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和投资中的国际竞争力[7]。

4.4 践踏奥林匹克体育精神

《奥林匹克》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13],它是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得以发扬光大的关键。赞助商通过支付赞助费来获得权力,但是隐性市场行为通过“搭便车”获得“免费午餐”,企图通过较少的投入来换取以侵犯他人权益来获得的较大回报,违背奥运精神,践踏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大型赛事的立身之本,缺乏它,大型赛事将失去其原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

伴随体育竞赛的产生而发生的大型运动会发展到今天,不再是单纯的体育赛事。它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影响着文化的文明。任何不公正的行为都是对奥运精神的粗暴践踏,是奥运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绊脚石。

5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限制措施

5.1 国际奥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法规与限制措施

奥委会作为奥运会的主办机构,但是奥委会适用于隐性市场行为的法规并不多。对隐性市场行为起约束作用的法例主要有《奥林匹克》(下称《》)和《保护奥林匹克徽记内罗毕公约》。根据《》的有关规定:“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是依法唯一代表该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该国或地区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识、会歌和格言的权利,并有在本国或地区范围内保护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和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各国的法制环境中,可能已经取得了准法律的某些要素和特质。不过,《章程》和法律依然具有根本差别――不具有强制力。只有《保护奥林匹克徽记内罗毕公约》才是具有专门的、严格意义的,对限制隐性市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法规,但是,其保护范围很窄,只是保护奥林匹克会徽,连奥林匹克名称、会歌、会旗、都未列入保护之列。对其对国际奥委会而言,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依靠以《》为依据,通过签订《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的统称)大量约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并由此带动内国法,从而具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6]。

5.2 部分奥运会主办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法规与限制措施

5.2.1 希腊

在雅典2004年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和奥运组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在严格落实《第28届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有关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加强对隐性市场行为监控和预防,如规定不得携带任何非赞助商提供的食物和饮料进入比赛场所。奥运会工作人员对所有可能展示非赞助商标志的T恤、帽子和包进行认真排查,一旦发现可能的隐性市场行为进行劝止,否则被带离赛场。雅典奥运的这些措施,有效遏制针对奥运会的隐性市场行为的发生。

5.2.2 澳大利亚

为了有效遏制 隐性市场行为,早在1974年,澳大利亚出台的《贸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的52条、53条就分别针对隐性市场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公司在经贸活动中不得从事带有欺诈、误导或者可能造成欺诈和误导的行为”;“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营销活动时,不得宣称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上并没有的赞助、授权、功能特征、附属关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虚假宣称公司进行赞助、获得授权或者具有某种关联。”悉尼取得2000年奥运会主办权后,接受由国际奥委会提议通过《悉尼奥运会比赛标识和标志的保护法案》(the Olympic Insignia Protection Act),该法案第46、47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贸易行为法》的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14]。

5.2.3 美国

美国早在1978年联邦议会就通过了奥运会及业余体育法案,保护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标识以及赞助权益;后来,美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定更为严格,美国《兰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条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来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是否包含赞助或授权等关联关系进行欺诈性宣传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15]在著名的Master Card lnternationa1 1nc诉Sprint Communications Co一案中,Sprint在其发行的电话卡上也使用了相同的商标,被法院根据《兰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条裁定存在欺诈性地暗示存在赞助关系,己经损去了赞助商的利益而被判侵权,成为审理“隐性市场行为”判例(美国属判例法国家[16])。

5.3 我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法规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在北京奥林匹克申办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北京市申办2008年奥运会报告》及北京市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中国和北京市都做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承诺,承担起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为了使这一义务得到落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并确保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依《奥林匹克》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它们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形成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6]。

6 预防隐性市场行为的对策

6.1 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

从实践来看,现行针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存在滞后的特点,对于新出现隐性市场行为往往无法可依据,制定高瞻远足的法规和及时立法是限制隐性市场行为的关键。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了一些针对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外,还没有其它大型赛事,如亚运会、全运会等知识产权的立法。

另一方面,无论隐性市场行为的营销策略多巧妙,该类营销策划的基本创意元素很难完全回避依法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知识或其它赛事的知识产权,因而通常还会被认定为违法,成为被打击和制裁的对象。因此,组委会在执法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与国家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主动把合法的使用信息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执法部门通报,加强巡查与检控,对于存在明显的恶意侵权行为,经劝谕后不改的要求,要坚决诉诸于法律;未经授权在商品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存在着善意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侵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如果仍然一意孤行则将予以曝光和作出相应的处罚。

6.2 强化合同和约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组委会与当事各方,包括运动员、媒体、组委会成员、现场观众等签订严密的合同和制订详细约定,对潜在的可隐性市场行为,要充分预见,并通过合同或约定来进行约束。与媒体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发生的隐性市场行为,并通过合同条款进行限制。如对取得转播权的电视台,议定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播放比赛节目时的广告插播,节目中广告插画等可能的隐性市场行为,通过条款来约束其行为。对于面对大众,不可能通过合同来处理的,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如在票面上印上入场时的穿带要求、观看比赛时遵守的行为等。

6.3 加强沟通,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沟通与宣传,使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了解反隐性市场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隐性市场行为,消除隐性市场滋生的条件。比如,让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意识在举办与奥运相联系的活动或以奥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时,尽量避免接受非奥运会赞助机构提供的赞助,即使接受赞助,也不得利用这些活动宣传。因为这些活动与奥运有联系,很容易让大人产生错觉,将其当作正式赞助商,形成隐性市场行为。

6.4 提高宣传力度,形成抵制隐性市场行为的氛围

正确的舆论导向,良好氛围是有效预防在型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关键。但是,由于人们对隐性市场行为危害的认识不足,在北京奥运的前夕,一小部分网站、报纸、杂志等为了小团体利益开辟了诸如如何利用奥运商机等进行隐性市场营销的探讨。在北京奥组委大力宣传反隐性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国家的声誉中构成了不和谐的声音。因此,提高宣传力度,让每个市民、机构正确认识隐性市场行为的危害,提高市民、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抵制隐性市场行为的氛围,对体现公平竞争奥林匹克精神和积极的社会人文氛围致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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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海. 奥林匹克运动读本[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5.

[14]Jeremy Curthoys.Ambush Marketing and the Sydney 2000 Games( Indicia and Images)Protection Act: ARetrospective[J].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2001(8):2-4.

奥运赛事范文第4篇

1、从单个项目的竞技水准来说,世锦赛的含金量更高;

2、从一个的国家的综合体育来说,奥运会的含金量更高;

3、田径世锦赛是专门为田径项目设立的国际级体育赛事,而奥运会是综合门类的体育赛事,涵盖了田径项目。奥运会是世界范围内综合体育的竞技,而田径世锦赛是世界范围内专项体育的竞技。

(来源:文章屋网 )

奥运赛事范文第5篇

北京时间8月6日,东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团决赛将在东京体育场举行,他们将争夺奥运会乒乓球男团的金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东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团决赛时间_东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团选手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东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团决赛时间比赛时间:8月6日 18:30

比赛队伍:中国 VS 德国

直播入口:CCTV5

观看平台:央视频APP、咪咕视频、央视网

中国出场阵容:马龙、许昕、樊振东

德国出场阵容:波尔、奥恰洛夫、弗朗西斯卡

东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团选手分析中国男乒的樊振东、许昕和马龙分别排名世界前三,而德国男乒队内排名最高的是奥恰洛夫,他世界排名第七,老将波尔排名第十,弗兰奇斯排名世界第十七位!从年龄分布来看,德国队的整体年龄加起来超过100岁,中国队年轻不少。排名和实力目前中国队都是靠前的。

德国男团属于老牌劲旅,以往的几届奥运会男团赛事里,波尔和奥恰洛夫一直是德国男团的核心。而中国乒乓球队经历了北京的王皓、王励勤、马琳;伦敦的王皓、张继科、马龙;里约的马龙、张继科、许昕;东京的马龙、许昕、樊振东。13年间德国的波尔和奥恰洛夫见证了中国乒乓球队的几代传奇,堪称是铁打的波尔、奥恰洛夫,流水的国乒主力阵容。

而本届奥运会男团半决赛中,德国队以3:2淘汰东道主,足见奥运会六朝元老波尔和四朝元老奥恰洛夫担纲的德国队依然具有超强的战斗力,中国队仍需做好应对困难的准备。

在2018年男团大战,马龙、樊振东和许昕出战,3-0横扫波尔领军的德国队。不过当时奥恰洛夫缺席,而这次奥运奥恰状态出色,在今年的男单比赛中给马龙制造过很大的麻烦,打满七局仅输2分,可看出他超强的实力,不可小觑。

乒乓球男团比赛规则男子团体赛从一个队中挑选出的三名比赛队员和一个队长(可由参赛队员兼任,亦可由其他人员专任)组成。比赛之前,双方队长应抽签决定A、B、C和X、Y、Z的选择,并向裁判提交每个运动员分配到一个字母的队伍名单。

现行的比赛顺序:第一场A--X;第二场B--Y;第三场 C--Z 第四场 A--Y 第五场B--X。每场比赛为三局两胜制。当一个队已经赢得三场个人比赛时,该次比赛应结 束。

赛制:

1、采用五场三胜制。

一、二、四、五场为单打,第三场为双打。单场采用三局两胜制。

2、一个队由三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出场2次。

3、比赛顺序:第一场AVSX、第二场BVSY、第三场A+CVSX+Z、第四场B

VS Z、第五场C VS Y。

团体比赛的方法:

乒乓球比赛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单循环赛和淘汰赛两种,如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运用则叫混合制。比赛方法的选用要依据比赛的目的、场地、参加队数(人数)等条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