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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文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夏至文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夏至文案范文第1篇

夏季高温多雨,是各类事故的多发期,为切实做好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夏,现就做好我镇夏季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防范管理,做好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根据夏季气温较高,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特点,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养护,完善防暑降温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可能突然停电引起的事故;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防护,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高温、露天、高空等作业岗位,要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加强职工个体防护;有辐射热的车间作业场所,要合理调整热源布局,加强室内通风,预防中暑事故。要积极为职工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要落实中暑病人的应急救援措施,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

四、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有限作业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

最近全国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人员伤亡严重。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的要求,在夏季安全大检查工作中要重点对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定制和落实情况,主要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情况,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面、细致、深入的夏季高温汛期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加紧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监控,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7月31日,镇安委会组织对全镇进行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8月3日前将所有大检查资料汇总上报至镇安管办。

夏至文案范文第2篇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描绘安置房小区规划建设美好蓝图

首先在小区选址上,注重小区周围公共设施如超市、学校的布点,切实增强为安置房居民的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按照“一步到位”的要求,对小区的户型设计、配套设施等进行精心设计,使建筑结构紧凑、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着力提高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最后在建设过程中,可让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在规划设计阶段,站在专业服务的角度,提出汽车停车位设置方式等,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后续工作难点。通过对美好蓝图的深入宣传,充分唤起安置房居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新期待。

2.算好管理利益账,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小区的决心

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聘用社会上有资质、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或努力提高物业自我“造血”功能,继续由原物业公司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政策和资产的扶持,加大物业公司自我“造血”功能,财务上保持现在状况不变,由所属街道(镇政府)负责监管、审批,促使物业管理正常运转。就是要通过对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算细账、算好账,才能消除物业公司“接管安置房小区必亏”的心理,让物业公司看到能够实现合理经营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安置房小区的信心和决心,加大工作责任感。

二、倾注真情,为顺利推进安置房小区管理凝聚人心

1.深入宣传,主动引导,帮助业主正确树立物业管理意识,筑牢业主安居乐业的思想基础

一方面针对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单、黑板报、宣传栏、横幅、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居民群众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认识,让广大安置房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通过培养安置房业主正确的消费观念、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让业主逐步接受“有偿服务”的现代生活理念,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由街道组织、社区实施、多方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主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致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和学习氛围,产生强大的社区凝聚力,让安置房的居民“依靠社区、依赖社区”,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小区业主的素质,增强他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

2.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管理模式,牢固干群情感纽带

为适应现实情况,创新探索社居委管理道路成为必要,由社区政工干部率先将思想政治工作阵线延伸到安置房小区。随着城市化步伐的推进,“村改居”社居委的居民越来越多地进入安置房,成为业主,原社居委管理的规模也越来越小,负担也越来越轻,这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适应这种变化,由社居委直接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成为社居委职能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可以作为管理的平台,为社居委直接管理提供方便。所谓治理先交心,交心先交情,社区政工干部可以借以下工作便利进一步筑牢思想政治工作阵线:一是业主更容易与社居委沟通。由于业主原来就是本社居委的居民,社居委干部与业主基本都是几十年的老邻居,社居委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比较了解,相互沟通比较容易,也能进一步牢固干群关系;二是社居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业主提供服务比较可行,也能不通过层层申报,及时直接解决业主的实际困难,如此能拉近物业与业主的距离,也能为街道财政减轻一定经济压力;三是社居委对于安排本村视野人员有自己成熟的管理模式,能更合理安置小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将他们安排成为小区的保安、保洁、绿化等工作人员,唤起大家对“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参与意识,使安置房小区内的居民人心稳定,对解决安置房物业管理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用安置房小区业主更喜欢、更易接受的方式管理小区,基层政工干部更要以真心帮助和真情关爱赢得业主的信任,架起政府和群众沟通的桥梁。同时,由“村改居”社居委直接管理,现实也是可行的。以黄巷街道为例,五河苑、新桥花园等农民安置房小区中多数是黄巷街道本地的村民,在组建新的社居委班子时,可有目的以一个村或多个村的工作人员为班底,切实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工作细节,加强管理,以优化服务换得业主的积极配合

让业主群众在新的小区住的好、住的稳,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在物业管理上下硬功夫,在人才队伍建设上花大力气,着力解决业主群众实际遇到的思想障碍和实际物业管理问题,有力地推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完善管理机制

成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网络、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小区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小区的门岗执勤、治安巡逻、停车管理、卫生保洁、设施维修和便民措施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小区安全整洁、秩序井然、和谐共处。

2.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夏至文案范文第3篇

当今社会,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农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农村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冲突与挑战影响着新农村的和谐建设。近年来关于农村生活的新闻报导中仍然存在有不和谐因素,本文从和谐社会背景下分析探讨了农村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村治安;法律规制;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惠农政策的大力推行,村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也在不断上升中,广大农村大都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农村社会治安局面已基本稳定。但是在一些农村,村民的生活中仍然存在有不和谐因素,例如村民家中电动车、家畜被盗,村民之间的纠纷事件等时有发生。这些不安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和谐发展。

一、当前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治安问题

(一)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增多

在当今的农村治安环境中,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团伙盗窃、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的安定有序。这也影响这农村青年、幼儿的教育,很多农村青年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走上了非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完善的防卫体系

在多数农村建设中,治安管理力量薄弱,也没有科学的防卫体系,而且受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发展、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且,农村生活环境复杂,自身缺乏治安储备,农村的治安人员缺乏,这都是农村治安环境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较多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很多农村家庭“法盲”仍占绝大多数,再加上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影响,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使得农村治安管理问题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减少,使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增加,他们不管是从体力还是从生活知识等各方面能力较低,这使得农村的防卫体系较为薄弱,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顶风作案,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农村里所发安生的不法分子侵害村民财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不法分子利用村民知识水平较低,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

这一特点进行违法活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村名学习科学知识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仍然会有人对迷信思想、封建活动深信不疑。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村民的这一思想特点,打着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不法活动。

二、农村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在一些乡镇、村庄开展,但是大部分村民仍然是法盲,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下,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是会选用更加直接的暴力手段等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很多村民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家族的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会考虑运用家族的力量解决矛盾。这也为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而且,农村的文化发展落后,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名仍然是文盲、半文盲,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制的宣传不到位,加剧了农村治安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对农村建设投入、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使得农村的多数劳动力都去城市打工,村庄中多数都是老人、儿童,这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更加困难。还有的村农,政府对其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基础设施、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例如当遇到突发问题时,村民无法利用身边的器械正当防卫,无法及时报警灯。归根结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

(三)农村的基层工作不到位

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不足,民警数量较少,使得很多时候民警有心无力,还有的农村,乡、镇基层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也没有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

(四)政府对农村的法律规制、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治安力量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治安管理人员、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国家对于农村治安法律规制的建设、执行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对农村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无法可依,治理力度较弱;国家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行不够周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程度不够,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尤其困难。

(五)村民自身的原因

村民文化水平低,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他们违法却不自知。村民在思想方面仍然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使得法律的普及难上加难。作为弱势群体,村民对违法行为的抵御能力本身就存在缺陷,在面对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法正确认识,更无从谈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屡屡得逞,更加猖獗。

三、如何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现状

(一)拓宽与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不断有新的治安问题涌现,现存的法律规制根本无法及时的修改,用以约束这些行为。为了扩大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国家应当考虑结合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更大保护力度和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尽量详细和完备地进行,注重合理的解释和阐述,并对法律内容的实质应用进行明确无误的引导,以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隔绝掉不法分子。从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出发,遵从法为人所制,法为人用的原则,有效发挥法律整治的作用,适当的拓宽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范围,使得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被依法惩治,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实质效果,国家应对特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橙汁力度,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当其重新进入社会时,才能有有效降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促进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解决,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打击农村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并及时进行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集中力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扼杀。另外,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做法,通过对违法乱纪人员的严惩起到警戒广大村民的作用,在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惩处的同时,提高村民对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治安体系的构建,加大农村治安力量建设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层,农村的治安管理力量相对城市较为薄弱,因此,农村中治安问题的发生也较多。为了能够构建出完善的农村治安管理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大对治安力量配置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外人员招聘等多种人员投入措施,增加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数量,保障农村日常治安环境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治安的现状,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以及必要的治安问题防治措施,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能力。另外,也要加强对他们处理纠纷等能力进行锻炼,当突发事件等农村治安问题发生时,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避免更加严重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农村治安的有序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平稳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

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全面的宣传教育是实现农村法律规制的重要方式,因此,针对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政府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举行法律知识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可以普遍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农村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让村民们明白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击不法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并利用法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有效实现法律规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加快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五)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序,并构建出合理完善的法律运行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法律规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良好的监督,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是极其有必要的。在农村治安管理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何更好的使法律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将法律运行的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何协调法律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需要进行完备和规范性的规划。在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从基层农村的治安环境中积极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着手于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治安问题,从法律运用程序的薄弱环节进行精准切入,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发挥出法律规制在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农村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农村治安管理,从而使得农村治安情况得到好转。

四、结语

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诚然,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是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及时应对随时突发的问题,争取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黄晓玲.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安管理社会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2]李凌风.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5.

夏至文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36-02

随之而来的一个弊端,就在于为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多的诱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当中,“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农产品安全事件于近些年屡禁不止,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整体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而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去看待。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其次,农产品的流通一旦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则会由于不良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被扰乱,严重者更将直接影响我国于国际经济市场当中的地位;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会由于对人们基本人权的侵犯而引发出一些列的社会政治性问题[1]。因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规制,必须要以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法律漏洞,加强刑法保护,既是拓展法律覆盖范围的理论需要,同时还是确保满足民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现实举措。因此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社会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经济市场规模的膨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的生产始终都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致使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保障的依赖程度也在逐渐加大[2]。从刑法保护视角下来审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社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现实需求的压力下,我国法律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研究亦在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进度开始不断加速。查阅相关资料可知,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动物防疫法》等等,除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外,一些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出台,比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还有一些如《农、兽药管理条例》等规章[3]。与此同时,应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农业部也在此背景下参与组织制定了数量众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纵观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所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法可依。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部针对性法律,其体系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与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因此法律成为了社会活动的制度,能够通过严格的约束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为一项民生保障,无论是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一直到农产品的消费环节,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的监管来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吃的和用的能够彻底放心。然而即便如此,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违法犯罪等乱象依然时有发生。除了令人发指的毒害农产品生产销售数量惊人之外,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成为了社会共愤的一个话题,仅以传统的行政法和民事法体系已经难以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构成有效的威慑,因此需要从最为严厉与最为权威的法律体系入手,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用的强制性作用。刑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并为其他法律提供保障,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均是以刑法作为最终手段,因此其效用毋庸置疑。从此角度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刑法亦是一个无可取代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成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的必要选择。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概述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能够看到其所具有的总体性规定,规定表明,但凡违反该法律当中的所有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能够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司法保护体系,以当前的法律规定现状来看,其保护的力量直接来源于《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研究能够看到,在《刑法》当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制所依据的最基本犯罪类型包括、、中介组织的虚假证明、环境污染、生产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违法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关于涉及农产品的卫生标准被直接改为了农产品安全,不仅有效拓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覆盖范围,同时还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犯罪门槛被全面降低。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打击力量。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来看,无论是整个社会和法律界对其的认识抑或是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度来说,都在不断提高。然而客观地讲,社会处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也就对法律建设的完善性提出着不断严苛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保障的建设需要同社会发展的步伐并驾齐驱。然而从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上看,却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完善进度受阻。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相关概念界定含糊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该短语中能够看出,质量安全,泛指“农产品”,法律的完善,则需要首先对于农产品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对农产品具有着严格的解释,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这个“初级产品”究竟作何解释,却未能找得到,仅仅从字面当中知晓了是“从农业当中获得的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等产品”。而现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则涉及到众多环节包括收割、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和仓储等等。而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不禁会使人们产生出对农产品覆盖范围的质疑。

(二)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出现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现象仅以危险犯判定,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在生产和销售行为当中产生了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才算是犯罪。由此可见,对这种“危险犯”的界定也就呈现出了相当的模糊性。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犯的模式并未作出有效的调整,导致食品安全标准无法界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即便被查出食品安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也不能够被定罪,惩罚力度的疲软也就成为了必然。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罪规定在了“人为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当中,这样一来,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又将作何解释?或许人们心中难有答案。

(三)刑法规定存在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罪的定罪轻重不同,罪责刑难以形成统一。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罚金的规定范围也划定在了50%至200%之间。尤其是当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求大多都是以组织为单位,而最组织的处罚,也就只能以罚金处罚手段为主。

(四)过失犯罪规定不完善

通常情况下,在常人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往往都是带有主观的故意色彩,因此也就相应地缩小的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一些由过失所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依然具有较大影响,但在量刑时却同故意犯罪一并定夺。而这样的问题,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来说,显然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相关概念与界定范围

做好对“农产品”概念的解释,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前提。放眼当前国际立法能够发现,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但一个共有的特点都是“农产品”所具有的广阔的覆盖面,而相比之下,我国仅仅将其定位在“初级产品”显然有逃避之嫌。对比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进行充分的研究之后针对初级产品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解释,若理论过于深刻,则可以采用列举法详细标明其范围或者根据农产品生产方式的不同来给出相应的类别划分。在此基础上来通过严格的统一标准确保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制目标与范围界定能够实现严格的统一化。

(二)提高犯罪规定的合理性

针对上述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对农产品事故的危害性,要由国家组织成立专业部门予以鉴定,对质量不安全农产品的危险程度进行评定之后量罪。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模式,通过进一步降低立案门槛来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发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量刑应当以专业机构评估出来的危险程度结果为依据,与此同时,将犯罪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纳入到量刑的考虑要素当中,以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完善刑罚方式

首先,针对罚金等处罚力度疲软等问题要加以整改,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罚金能够填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的社会损失。其次,加大对组织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证处罚结果具有实效性。第三,综合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剥夺违法者再次犯罪的能力实为可行之举,规定上可以对组织的生产与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等等,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四)增加过失犯罪

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主观罪名降低要求,入罪标准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定,独立过失犯罪罪名,适当降低惩罚标准。同时则需要注意,一方面要保证“过失”同普通过失区分开来以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是要将组织或企业纳入犯罪主体当中,一致对待。综上,农产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加强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打击犯罪,而是通过严格的打击犯罪,来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的威慑机理及实现途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10-112.

[2]赵辉,褚程程.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12):55-63.

夏至文案范文第5篇

现已进入夏季高温时期,雷雨、台风等强对流天气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农房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区域环境,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规定,现作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各镇(街道)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村建站)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时刻提醒村镇建筑工匠注意高温作业安全,强化培训教育,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二、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农房建设安全监管。

各建房农户和村镇建筑工匠要根据夏季高温施工特点,结合实际,加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当室外气温超过35℃时严禁安排在11:00—15:00期间进行室外作业,并落实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中暑救急药品,发放适量的防暑降温用品,供应充足卫生的饮用水。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三、在办理建房审批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加强对建房农户和村镇建筑工匠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开展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村镇建筑工匠了解暑期的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建议各镇(街道)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村建站)要提醒建房户主购买建房保险,以防万一在风险发生时减少损失。同时,各镇(街道)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村建站)要关注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图,参与农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是否签订施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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