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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情势,进步看法
近年来,我市废旧金属收买行业开展敏捷,缓解了金属资本缺少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轮回经济的开展。然则,跟着运营单元数目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剧烈,废旧金属收买业开展良莠不齐,一些运营单元收赃、销赃甚至违法收买国度电力、电信、铁路、城市公用设备等运动分歧水平的存在,成为诱发偷盗、毁坏城乡公用设备、特殊是电力和通信设备等违法案件高发的主要缘由之一。这不只毁坏正常的社会经济次序,招致国度资产严峻损掉,诱发偷盗犯罪,并且严峻影响了的对外开放形象。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增强废旧金属收买业治理的主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当时废旧金属收买市场监督工作面对的严竣情势,树立长时间作战思维,克制懒惰和麻木思维,果断遏制违法收买公用设备特殊是电力和通信设备行为的延伸势头。
二、凸起重点,强力整治
(一)袭击重点
一是违法收买电力、电信、铁路、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备等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部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破产整理或许撤消特种行业答应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二是为偷盗、毁坏专用设备供应收赃、销赃效劳的,由公安部分充公不合法收买的物品及不合法所得,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处置。
三是收买出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则验证注销的,由公安部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破产整理或许撤消特种行业答应证。
四是无照从事废旧金属收买营业和不合法运营报废灵活车收买、拆解的运营单元,由工商治理部分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无照运营规划较大,社会风险严峻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运营从事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风险人体安康、存在严峻平安隐患的,充公专门用于从事无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资料、产物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邻近设点收买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分予以取缔,充公不合法收买的物品及不合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长短法活动收买影响市容、市貌的,城管部分要加大查处力度,不合法占用地盘从事废旧金属收买运动的,疆土资本部分要实时予以查处。
(二)监管重点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前提。工商部分要增强废旧金属收买运营企业的注销注册任务,对不契合、不具有创办废旧金属收买营业的企业、个别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注销注册。依据《国务院关于增强再生资本收受接管应用治理任务的告诉》(国发〔1991〕73号)要求,对个别工商户只限于收买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涯用具和废旧东西、耕具、自行车、黄包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则,在注销从事废旧金属收买的个别工商户运营局限时,应注明“不含出产性废旧金属”。此项任务工商部分牵头,公安部分共同。
二是标准废旧金属收买行业系统。依照“当局指导、市场调理、合理结构、便利收买”的准则,积极推进废旧金属收买行业系统建立,促进废旧金属收买行业安康开展。商务部分要加速制订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本收买系统建立的总体规划,整合规划小、前提差、分拣才能低的收买站点,并依照“治理者与运营者分隔”准则,增强废旧金属收买市场和企业的治理。废旧金属收买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域,可以经过创办专业市场,执行集中运营和一致治理。商务、供销系统废旧金属收买企业要充沛发扬主渠道效果,积极探究以大中型收买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乡村村庄为依托,以废旧金属收买连锁收集为伎俩的废旧金属收买系统。此项任务由商务部分牵头,供销、工商、公安等部分共同。
三是增强活动收买治理。针对活动收买人员数目多、身份复杂、难以治理的状况,对活动收买执行“亮证式”治理。废旧金属收买业运营单元的从业人员外出活动收买时,需佩挂本单元制发的任务证件(证件应贴有收买人员相片,注明收买人员姓名、单元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买运动的闲散人员,该当有地点地常住户口或许暂住户口。对未实行立案手续活动收买非出产性废旧金属的小我,由公安部分予以正告或许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此项任务由公安部分牵头,交通、城管等部分共同。
四是严厉专用废旧器材的措置。为增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备的维护,各相关行业单元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买措置的治理,准则上接纳系统内一致收储、集中竞拍的方法措置。对确无前提执行一致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本地选择1—2家规划较大、无违法违规运营记载、社会责恣意识强的收买企业,签署托付措置和谈,执行定点方法收买措置,不得向社会收买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公安部分要增强日常监管,实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措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此项任务由公安部分牵头,相关部分和行业共同。
五是增强废旧金属措置的情况维护。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买业运营单元的环保宣传力度,加强运营业主情况维护认识。对收买单元拆解废旧器材形成情况污染的行为,要严厉查处;情节严峻的,依法责令收买单元破产整理或许予以封闭。对拆解进程中易发生风险废料、有害废料的,要加大放哨力度,执行全进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燃烧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营单元,要严厉查处。对形成严重情况污染变乱、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此项任务由环保部分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等部分共同。
三、健全机制,标准开展
(一)树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分特殊是长葛市等重点地域要树立和完美再生资本行业协会建立,充沛发扬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指点协助行业协会逐渐树立健全行业规章准则,进步行业自我治理、自我约束的才能,确保行业安康有序开展。
(二)树立法律协调机制。树立市整理和标准废旧金属收买市场运营次序联席会议准则,由公安、商务、工商、环保、城管、安监、整规办等部分和供销、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建立等单元构成,按期交流、传递状况,实时研讨处理废旧金属收买治理中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担任联席会议的日常任务,市整规办担任督查任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响应的联席会议准则,实在实行职责,增强日常监管。
(三)树立和完美鼓励机制。各级公安部分要设立废旧金属收买业监管告发投诉德律风,树立和完美有奖告发准则,对运营业主因自动反映问题、供应破案线索形成经济损掉的,各级公安部分和各相关行业可赐与需要的经济赔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治理、标准运营次序作出凸起奉献的单元和小我,本地当局应予以表扬奖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办法》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为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突出的问题,深入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三电”设施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防范。
各行政村(社区)及供电、水利、电信等部门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三电”设施和线路的管理、保护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等形式,真正使责任落实到村、基层站、所,切实落实“三电”设施的防范、管理责任,逐步扭转点多面广的野外线路及抽水机埠、变压器、配电房等“三电”设施管理失控被盗现象严重局面。大力推行物防、技防、人防工作。各行政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买平安”的理念,舍得投入,有效防范盗窃、破坏农用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各行政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广在无人看管机埠、变压器站安装防盗报警器工作。同时要动员、发动群众对电力电信设施、线路集中的村及自然村对被盗的重点区域、企业开展重点巡逻守侯工作,提高巡逻工作覆盖面。根据电力、电信设施、线路发案的特点、规律,及时调整义务巡逻人员的巡逻时间和区域,提高巡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决把当前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势头压下去。
二、严厉打击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派出所要把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尽快侦破一批盗窃破坏农用电力设施案件,打掉一批团伙,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要打现行、挖团伙,在案件多发的重点地段,严密布控,架网伏击;对现行案件,要快速反映,快侦快破;要加强审讯,深挖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同时积极在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从业人员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充分发挥废旧金属收购业阵地控制作用,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三、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合工商、供电、电信、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取缔;对未按规定进行验证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收购“三电”设施等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营业执照。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