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规范伦理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扶助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加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前进。
器官移植规范既涉及到器官的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的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我国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可以表述为:尽我力所能及,为了同志不惜贡献,自身的和属于自己的一切器官,以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全力为其医治,不遗余力为人民造福。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1、 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对贡献器官者而言);
2、 妥善保养,高质供应(对保管者而官);
3、 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对医务人员);
4、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各方都应具这种精神,尤其是接受器官者更应怀有的情感)。以上四条可以概括地说明:只有发挥集体精神集体力量才能创造巨大成果。
[关键词]:媸:相貌丑(与妍相对)
[论 文]: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相互移植继角膜移植的捷足先登也早已成为临床现实,这些已是众所周知的事了。这一领域的开拓,使无数回器官功能丧失而至终身残废或只得束手待毙的患者得到了援救,无疑是对人类的一大造福。在国外,美国继1956年肾脏移植正式纳入临床之后,1965年又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英、法、澳、荷、德、日、巴西、瑞典等许多国家都有大量开展,据最近报导日本搞的猴同种动物大脑移植也己初步成功;随之崛起的各种器官库、器宫中心、器官银行也正在蓬勃发展,方兴未艾。本年8月在赫尔辛基召开的50多国参加的器官移植国际交流会议,更将对各国的器官移植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角膜移植己较普遍,肾移植也已纳入临床,骨髓移植己有报导,心脏移植在上海第二医学院等单位有少量开展,但总的来说人体重要器官的移植仍为数不多,阻力仍然不少。这些阻力来自各个方面,如:
1、社会上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尚处于启蒙地步。由于这方面的科普书籍很少,人们只能从报刊上偶而看到一些有关器官移植的凤毛麟角报导,此外无从获得系统了解,所以有许多适于器官移植的患者不晓得提出这样的要求。
2、有些大医院仍未把器官移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医院领导虽有所想而力不从心,甚或脑于里根本没把它挂上号,缺乏在医疗技术上的开拓精神;医务人员也仅限于理性认识而无人去认真学习掌\握器官移植的系统知识和技术,更谈不上深入地进行研究。
3、花费高昂,令人生畏。即使一个较简单的角膜移植,手术费就需100—150元,全过程没有500元不够。重要器官移植则花费更多,从器官的购置、保存保养、移植手术到术后的特殊医疗护理等,确实需要一宗巨款,绝非一般人负担得起,所以纵有此希望也难于实现。
4、更大的阻力还在于人们的守旧习惯势力。不少人对自己的和亲属尸体的器官仍视为不可缺少的至宝,或受旧的伦理道德的束缚,不愿贡献出任何一个可用的器官,这种愚昧心理实在是贻害非浅。
从医学角度来看,这项为人类造福的大好事当然是符合医学伦理的,因为它是医学发展规律上的必然环节、必然成果,是有志于器官移植的先驱者们肩负着人类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希望,以严谨的科学试验勇敢探索得到的成功,是医学科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像鲁罗米修斯把火带给人间一样,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和启迪。因此无论站在什么立场都应积极支持这一新生事物更好地茁壮成长,发扬光大。这就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予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向前发展。
器官移植的规范既涉及到器官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在资产阶级掌权的金钱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认为可行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我们国家里并不认为完全可取甚至看做是丑恶的行为。1965年美国一名牙医为置换自己有病的心脏,竞用金钱买来一位为赡养母亲而献身的黑人贫困青年的心脏,牙医的生带来青年的死。这在我们来看,这种行为是残无人道的,不管对什么人,7即便受心者是一位了不起的伟人,也是绝对不容许的。反之象1985年美国一位少年立下誓言自愿把心脏献给他的患严重心脏病的女友,使她的青春生命得救,这种感人的高尚情操则应永重青史。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就要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审美观为基准,吸收其他阶级和社会好的东西,摒弃他们丑恶的东西,来确立和丰富自己的伦理观。这样,我们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就可以作如下表述:
这里所说的力所能及,是指可以代偿的健康人的复数器官(如眼、肾、翠丸、卵巢、耳壳、指趾、部分皮肤和骨骼、部分骨髓等)和属于自己的亲属尸体上一切可供移植的器官;第二个语节表述贡献者的高尚情操;第三个语节是贡献者和医务人员所持的态度;第四个语节是贡、受者和医务人员的共同目的。
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l、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贡献器官者应持有的态度,为了帮助患者重建器官功能而免于永久残废或死亡,自觉自愿贡献自己器官的高尚情操。当然作为收藏者——各种的器官库存理应按照所献器官付报酬。
2、妥善保养、高质供应。作为器官保存中心来说,一定要有完善的保存各种器官的攸器并随时做好仪器及所存器官的消毒,一旦需要可立即向接受者提供新鲜器官,不滥竿充数,这样才能保证施术成功。
3、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选择适应症,选择所植器官的合适规格和质量,组织得力的手术班子,选择最佳术7式和操作方法,预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做好手术前的一切准备,对术后如何对抗机体排异、消除感染、保进吻合面的迅速生长接合及机体的活力等等都应严肃认真地周密考虑,制定出整套方案精细手术、精心医疗护理和检测。
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贡者、受者、医务人员都应具有这种精神,尤其对接受器官者来说更应怀有这种情感,不论移植成功与否都应正视别人为自己所做的极大贡献和负出的极大力量,那么就应理所当然地为别人做出同等甚至更大的贡献。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道德要旨。
一、引 言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促使法学理论的创新;法律自创生(autopoiesis)“理论便应运而生。“自创生”最初是由生物学家提出,用以描述活体细胞的自我维持和自我生产。德国学者卢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用这个概念来比拟社会系统,进而开创了法律自创生理论。
法律自创生理论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所产生的社会子系统,通过“合法/非法”的分辨来维持自身系统的运行和生产,因此“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法律本身”;系统之外(包括其它社会子系统)称为“环境”,法律系统对于社会环境“在规范上是封闭的,在认知上是开放的”;法律系统与其它社会子系统(如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等)是“结构耦合”。的关系,法律“通过调节自身来对社会进行调节”。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律自创生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除卢曼外,还有德国法学家图依布纳 (guntherteubner,1944-)。
由于法律自创生理论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普遍性问题有独到之处,因此逐渐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但自创生理论的“后现代语境”又似乎与当下的“现代化”有听抵牾。其实,若将法律自创生理论置于整个西方法学谱系中考察,则会发现这种“新理论”仍然是以主流的规范法学为基础。
在本文中,“规范法学”指19世纪奥斯丁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自创生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是20世纪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尤其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二、卢曼:在“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前行
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被称为是“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的女儿”,由此可见两者的密切联系,卢曼在 “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对“规范”和“法律”做了新的分析和诠释,同时也试图对凯尔森理论的问题进行全新的回答。
(一)法律的“实证性”基础
首先,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的理论出发点是和“纯粹法学”一致的,即规范与事实、当为(sollen)与实存 (sein)的严格区分;也就是将实证性(positivitat)作为法律的根本前提——这也是规范法学最基本的理论预设。
在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中,法律系统的内部是一套“合法/非法”的识别机制,法律就是通过这种识别机制来发挥作用、调节社会关系;而“这种系统的运作既不是由(外在)环境所输入的,也不把这些运作向(外在)环境输出”。尽管卢曼的术语是新的,但这种将法律独立于其它社会因素之外的理论预设却是和凯尔森一脉相承:法律和信仰、道德以及政治间有一条清晰的、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如现为美国休斯敦大学荣休教授的赫格特 (janes e.herget)所评价的:“卢曼的理论具有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极为相近的一面,这二者都将法律过程进行‘纯净化’,排除法律对其它因素任何程度的依赖。”
但是,卢曼显然并不满足于法律的这种“纯净化”。他认为“首先要进行的区分不是规范和价值的区分,而是系统与环境的区分。”而“系统——环境”的区分较之 “纯粹法学”有着更丰富的内涵:法律系统和环境(包括其它社会子系统)之间是“结构耦合”的;系统的运作是内部过程,但系统之间会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法律也是以此发挥作用的(例如法律系统中税法的运作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系统、金融系统等)。这就是法律自创生理论的重要命题:“法律是一个在规范上封闭而在认知(对环境的反应)上开放的系统”——如果说,“纯粹法学”提供的是一幅“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因素”严格区分的静态图景,那么法律自创生理论则描绘了法律规范在自我运作的同时与其它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动态图景。这一动态图景不但体现在法律规范本身,而且贯穿整个法律自创生理论,以至于赫格特称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为“动态的实证主义”。
(二)法律的“自我生效”
基于法律的实证性,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提出法律系统的“自我生效(selbst—bestatigung)”,即“法律的效力产生自法律系统本身”,“只有法律才能改变法律…… 法律系统依据法律事件,也惟有依据法律事件,而使其不断地存续、繁衍和再生”。
“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显然带有浓厚的规范法学色彩。尽管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这种思想随着法律实证性的进一步展开而逐渐被规范法学所否定;无论是凯尔森的规范等级序列还是哈特的第二性规范,都是试图在法律体系内部解决法律的效力问题。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在将法律规范“纯净化”之后,又构建了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将规范的效力归因于更高一级的规范,这样层层授权,最终形成一个基于“基本规范”的等级体系。这种规范效力等级体系为法律自创生理论开辟了可回旋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理论空间,台湾学者洪镰德甚至认为凯尔森已经“有法律自生自导的意味……(只是)法律自生 (即自创生)观不够完整”。
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同样将目光投向法律系统内部,但是法律系统的基本元素不再是法律规范,而是规范的交互过程(kommunikation);这种交互过程是系统的运作方式,而规范的效力则来自干系统内部不断的运作:
像所有的自我再制的系统一样,法律系统的运作是在不断地自我往复中的。为了使其自身能够具有作为法律运作的资格,它必须找到它在上一层次所作的、以及它需继续怎样作,才能有资格作为法律进行运作。
在这里,法律自创生理论提供的是一种法律规范首尾连贯的循环,一种不需要中心、也不需要位阶的交互与沟通;法律的效力也就源于这种循环性。由此,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表现出与凯尔森乃至整个实证主义传统的重大差别:
奥斯丁(austin)。涂尔干(durkheim)和凯尔森 (kelsen)为避免循环性并找到法律效力的其它某种基础而竞相尝试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理论。然而,有效性就是循环性——当然,这种循环性需要在逻辑上展开阐述。
于是,法律自创生理论关于法律效力的论述,通常就是像卢曼听说的“判决在法律上有效的根据仅仅是规范性规则,因为仅仅当判决得到执行时规范性规则才有效”——卢曼还特别强调,“在这一短语中,‘因为’一词绝不是一个错误,而是有意这样用”。
(三)法律规范的网状结构
正是由于效力的循环性,法律自创生理论在规范结构上,也体现出与“纯粹法学”既有联系、也有差异的一面。
根据凯尔森的法律效力观,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规范,这样层层叠加,直到“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
“纯粹法学”这种金字塔式的规范结构为法律的实证分析提供了简明的、理想化的范式。但是这个金字塔的 “塔尖”,即“基本规范”,作为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本身却没有来自于规范体系内部的效力依据,同时也要避免成为道德那样的先验因素,而视为“社会事实”之类的经验因素同样也有损其“纯粹性”——严密的金字塔式规范结构在这里留下了理论上的瑕疵。
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继续着“纯粹法学”构建规范结构的努力,但抛弃了金字塔式的结构,代之以“基于效力循环性的网状结构”、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系统中任何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其它有效的规范。例如法官根据法条进行判决,如果按照凯尔森的规范序列,判决的效力乃是源于法条;但在实践中,判决的功能就在于体现法律效力,从而彰显法条——因此,在法律自创生理论看来,判决和法条不是演绎或因果的关系,而是循环的、交错的,互相指涉的,没有高低位阶之分,当然更加无需一个最高的效力来源。用卢曼自己的话来说:
有效性是系统不断运作的产物。它的稳定性仅仅得自于最低限度可能性的预期信息持续运作的网状结构……对规则等级序列的改变使得我们可以放弃规则有效性来源于更高一级规则的观念。网状结构是法律系统的内部结构,是其在“规范上封闭”的微观描述。而法律系统同时电是“在认知上开放” 的,法律规范的运作也会与外在环境有所关联。再以往官的判决为例,如前所述,判决和法条之间形成循环交错的网状结构;但另一方面,因事实(环境)认知的原因,法官可能有所蒙蔽、有所偏颇,以致误引、错引法条,造成网状结构的错位。
于是,卢曼这个“在规范上封闭、在认知上开放”的规范网状结构避免了“纯粹法学”关于“基本规范”的理论瑕疵,同时也打破了金字塔式完全封闭的结构。正如季卫东先生评价的:“尼克拉斯•卢曼在凯尔森的思路上继续前进,似乎发现了在规范与事实的边缘上存在的‘曲径通幽’的门扇。”
三、图依布纳:对哈特的借鉴
如果说,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产曼“显然不打算对法官、法律家或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工作提供帮助”,那么身为法兰克福大学私法和法律社会学教授的图依布纳就更多地以法学家的目光对法律自创生理论进行审视,这就使得法律自创生理论更加密切了与规范法学(尤其是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关联。
(一)法律超循环中的“半自创生系统”
如前所述,卢曼借用生物学“自创生”的概念,来描述现代社会的法律,用“循环的网状结构”来解释法律的有效性。但是,这种借用遭到生物学家的反对,生物学家认为只有生命体才具有“自创生”的特征,用“自创生”来比拟社会并不合适。对此,图依布纳回应道:
与生物的自创生相比,社会和法律的自创生通过其自然发生的特性来区别。需要形成新的和不同的自我关联循环以便为更高层次的自创生系统提供基础。
图依布纳所提供的“新的和不同的自我关联循环”便是他的“法律超循环”理论: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行为、规范、过程、特性等,这些组成部分本身的自我循环构成了法律的自治;当这些循环过程之间也形成
转贴于
循环,即联结成“超循环(循环的循环)”时,自创生的法律就产生了。
既然只有“超循环”是自创生的,那么“超循环”下的 “循环”就既非自创生、也非完全没有自创生,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但这首先遭到卢曼的反对:卢曼认为,自创生的概念为“不可改变的确定性”,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过程;法律要么是自创生的,要么就不是,不存在“半自创生系统”。
于是,图依布纳将眼光转向了哈特的“第二性规则 (次要规则)”。哈特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即主权者命令”的理论,将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其中“第二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 “审判规则”,在规则体系中分别承担规则引入、规则改变和规则适用的功能,以使“第一性规则”(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正常运转。哈特还特别强调,“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
哈特的“第二性规则”也就成为“关于规则的规则” 图依布纳对其功能进行了新的阐释:
当法律系统的一个或更多的组成部分通过自我描述和自构成变得独立的时候,“部分自治法”的临界阈值就达到了。最为人知的法律自我描述的例子是哈特“次要规则(第二性规则)”的思想……用我们的术涪来说,法律沟通出现于对法律沟通的处理 ……它们形成控制其它结构的选择的结构。……次要规则的机制不能等同于法律的自我创生。法律还没有彻底地再生产它自己。“次要规则”只是构成采用法律结构自我描述形式的众多自我关联循环中的一种。
换言之,哈特的“第二性规则”就是图依布纳所说的 “半自创生系统”,是法律“超循环”理论的关键一环;但是,哈特“提供的是一个自我关联关系的不完整图像”,因为整个法律系统包括法律过程、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学说等,“第二性规范”构建的是其中法律规范的自我关联和自我描述、即“法律规范的循环系统”。只有当其它部分也形成循环系统,并且这些循环系统之间也进行循环,法律的超循环(即自创生)才真正形成。尽管哈特的“第二性规范”只是法律系统中若干循环系统之一,但作为“半自创生系统”的一个理论模型,对于图依布纳的“超循环”理论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外,图依布纳将法律的自治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 “‘社会地弥散法律’的初始阶段,法律话语的要素、结构、过程和边界与一般社会沟通的那些东西完全一样”;“部分的自治阶段”;“自创生阶段”、“图依布纳并进而考虑 “把这个模式适用于法律史和法律人类文化学并预测它对法律进化的可适用性”。在这里,图依布纳显然是试图将法律“超循环”理论与客观的法律史相对应,即法律迈向自创生的三阶段都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存。这点又与卢曼不同:卢曼的自创生系统摇摆于“理论假设”和“客观存在”之间,也有批评指其仅为理论上的想象而不能为经验所证实。
相比之下,哈特的“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相结合”的规范结构也带有法律进化的色彩:哈特认为,在那种依靠血亲关系和共同感维系的小型、简单的原始社会 (前法律社会)中,仅存在第一性规则;在复杂的、大型的社会中,第二性规则才逐渐发展起来,这种发展意味着 “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如果将哈特的这一进化图景与图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三阶段”相叠合,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的密切关联(见表一):
(二)通过反身法的社会调控
“通过反身法(reflexive recht)的社会调控”也是图依布纳与卢曼的理论分歧之一:传统的法社会学认为法律的功能之一便是社会控制;但卢曼认为,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各个功能系统都是封闭的,能够“控制社会”的实体并不存在。图依布纳认同卢曼关于功能分化的理论,但是认为在法律自创生理沦下,社会调控还是有可能的,调控机制便是“反身法”,即“通过自我调控来实现社会调控”——图依布纳认为“反身法”是法律自创生的结果:首先是法律内部(包括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的自我描述,自我指涉和自我维系,形成一个自治的功能系统(即 “法律自创生的超循环”);正如卢曼所认为的,这个功能系统和政治、经济等系统之间是封闭的,而图依布纳则强调这些功能系统之间有着互动关系,“就像互不往来的 ‘黑箱’,其中每个黑箱都知道其它黑箱的输入和输出,但这些黑箱内部如何将输入转化为输出则仍是模糊的”,他更借助“黑箱技术”阐述了法律系统和其它社会子系统的关系:
“黑箱技术”……试图通过间接的“程序上的”路线将内部模糊造成的问题串接起来。当若干黑箱的行为综合起来,它们的关键就不在于那些不可见的内部过程,而在于它们之间的联系……于是,黑箱之间的互动过程就是互相“透明化”的过程;这就是说,黑箱之间发展出的互动关系在规律性方面达到了透明。
法律系统通过这种互动关系,便可以实现社会调控的功能——在这里,法律不是直接地对社会现实进行干涉,而是通过自我调控(即“反身”)来影响社会其它方面。于是,法律系统自我调控的机制就至关重要。卢曼以“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来描述法律系统的内部状况,而图依布纳更从规范法学的法律形式主义中看到了这种自我调控的端倪:
法律形式主义还是法律自我指涉性的学说表达。它是在决定和支配之间循环关系的社会抽象化的一个特别类型;并且通过这一媒介,法律自我再生产出其标准的元素……在形式化的法律中,实质性法律推理在一个更深刻的意义上是基于其形式性:其对社会自我再制的简易化。
尽管图依布纳随后又强调法律形式主义对于反身法来说是不充分的,但是他明确反对将法律形式主义视为 “纯粹基于不考虑实际结果的术语体系的法学”,而这显然带有哈特“内在观点(intemal point of view)”的色彩:
哈特的“外在观点”其实与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或凯尔森的“上级规范授权”并无本质区别,但“内在观点” 却为法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1)“内在观点”打破了规范法学“从规范到规范”的格局,引入了人类行为和内心认同作为分析对象;(2)“内在观点”提示,人们对规范的观察也会指向自身行为,形成既是”观察者”又是“参与者”的自我指涉;(3)“内在观点”提供了一个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的简单反馈机制,正如哈特所说“如果这个制度是公平的……它可以获得和保有大多数人在多数时间内的忠诚(即‘内在观点’),并相应地是稳固的”,否则便相反。
而以上三点,正是“反身法”的理论起点。正是因为有哈特的“内在观点”,图依布纳才能在规范法学的法律形式主义中找到“反身法”的基本元素,在与卢曼分歧之处得到法学内部的支援;也正因为如此,图依布纳强调反身法思想具有“规范性”和“分析性”。——当然,与哈特相比,图依布纳在法律的反思性、自我指涉等方面已经走得很远了;图依布纳的“通过反身法的社会调控”既不同于卢曼对“社会控制”的消极,也不同于法律的直接规制;反身法“通过调控自身来对社会进行调控”的思路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图依布纳得以将其应用于对社会团体、公司治理、法律全球化等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
四、结语:“中心”与“边缘”
法律自创生理论受规范法学的影响不可谓不大,而这种影响也非特例;法社会学和规范法学的密切联系由来有自,学者也多有论及:卢曼曾经在《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前言中转述德国法社会学家康托罗维茨(hermannkan— torowlcz)的话:“法社会学只有由法律家以兼职的身份来做才能有所成就。”卢曼认为此话虽然夸张,但法社会学对社会学家来说确实非常艰难,需要规范法学的“内在描述”提供支持;而凯尔森更是坦言,纯粹法学和法社会学都是科学(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理论”相对),法社会学以纯粹法学研究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并且是纯粹法学的补充。
【关键词】数据库 规范化理论 函数依赖 范式
对于数据库课程的学习,除了掌握应用型技术外,还应加强其基础理论的学习,如关系模型、关系运算理论、关系数据库语言SQL、数据库的规范化理论、数据库设计及数据库实现等知识点。数据库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实际的应用,数据库的规范化理论正是用来指导应用系统中数据模式的构建,即数据库逻辑结构的问题;对于初步的关系模式,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数据冗余、插入异常、删除异常等),需要利用数据库规范化理论进行规范化,以逐步消除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到一定规范程度的关系模式。然而对于在目前的教材中及课堂讲授中,对这部分内容的介绍更多的停留在理论部分的讲述,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掌握并应用到数据库实践操作中。因此,如何有效学习数据库规范化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到数据库技术实践体系中,构建科学的教学模式,是当前数据库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数据库规范化理论
关系数据库规范化理论的目标是得到一组满足用户需求的关系模式,旨在设计出一个“好”的关系模式,这里的“好”指的是数据拥有较少的数据冗余度和操作异常,以便我们对数据进行高效的管理。
例如,需要建立一个描述学校教务的数据库,有学生表student的属性集合U={Sno,Sname,Sdept,Mname,Cname,Grade},其中Sno表示学号、Sname表示学生姓名、Sdept表示所在系、Mname表示系主任姓名、Cno表示课程号、Grade表示成绩;现实世界已知事实的语义:一个院系有若干学生,一名学生只属于一个院系;一个院系只有一名系主任;一名学生可以选修多门课程,每门课程有多名学生选修;每个学生所学的每门课程都有一个成绩。如何判断student是不是一个“好”的关系模式呢?经分析,关系模式student有如下问题:
1.数据冗余
如果一个院系有1000名学生,而且每名学生大约选修了20门课程,则院系名称和系主任姓名就要重复出现20000次,造成了巨大的数据冗余。
2.插入异常
如果一个院系刚成立,暂无招生,或者虽然有学生但尚未安排课程,按照实体完整性的原则,就无法把这个院系及系主任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
3.删除异常
如果某院系的学生全部毕业且无新生的情况下,我们在删除该院系学生信息的同时,把这个院系及其系主任的信息也一并删除了。
4.更新异常
如果某系更换系主任或更换院系名称后,系统必须修改与该院系相关的每一条记录;若有一条记录中的数据未实时更新,就会造成数据不一致现象。因此,student不是一个“好”的关系模式。事实上,数据冗余和操作异常现象产生的根源,就是由于关系模式中属性间存在着复杂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都称为数据依赖。对于关系模式student={Sno,Sname,Sdept,Mname,Cname,Grade},其属性关系如图1所示,由图1可看出,关系模式student中存在一定的数据依赖,如学生学号和学生姓名、学生学号和院系名称、院系名称和系主任之间都存在着依赖关系。
关系规范化理论正是用来改造关系模式,对于“不好”的关系模式,通过分解关系模式来消除其中不合适的数据依赖,以解决插入异常、删除异常、更新异常和数据冗余问题;对于关系模式student,依据规范化理论的指导原则,若消除数据冗余、异常等问题,可将关系模式Student分解为三个关系模式:S(Sno,Sname,Sdept)、SC(Sno,Cname,Grade)、Dept(Sdept, Mname),可基本解决以上问题。
二、确定理论教学的关键点
数据库规范化理论中,通常是通过一个关系模式是否属于某一范式(Normal Forms,简记为NF)来确定其是否解决了数据冗余、操作异常等问题,是否为一个“好”的模式。范式的种类与数据依赖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有1NF、2NF、3NF、BCNF等多种。一个低一级范式的关系模式,通过模式分解(投影运算)可以转化为若干个高一级范式的关系模式的集合,这个过程叫做规范化,关系模式规范化的基本步骤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在范式的判断中,主要是对模式中主属性、非主属性、部分函数依赖、完全函数依赖、传递函数依赖、多值依赖的判别。关系模式中,属于候选键的属性称之为主属性,反之则为非主属性,则候选键则成为主属性和非主属性的判断标准,故候选键的判定是规范化理论的基石知识点。
数据库定义中,如果关系模式中某一个属性或属性组能够唯一决定关系中其他所有属性的值,而且其真子集无此性质,则称这个属性或属性组称为该关系模式的候选键。在很多教学中,很多教师忽略了候选键判定的重要性,再加上时间关系,直接省略掉候选键的规范化计算,故造成很多学生在应用中判别不清,跟着感觉走的现象严重。
在关系数据库理论中,关系模式中属性集的闭包可判断属性是否为候选键。故在设计数据库时,需要找出不同属性间的函数依赖,根据这些依赖关系,计算出关系模式中各属性集的闭包,进而确定该关系模式的候选键。例如关系模式STC(SNO,SN,SA,TN,CN,G),F={SNOSN,SNOSA,(SNO,CN)G},经过属性集闭包的计算,得出STC的候选码为(SNO,CN,TN),该计算结果准确科学,而不是某人看出来的或者感觉出来的。
三、结束语
数据库规范化理论可有效的消除数据依赖引起的冗余、异常,在数据库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针对于教材中出现的大量定义和概念类的知识点,我们不能照本宣科地介绍知识点,而应积极探索教学新方法,明确教学目标,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带着兴趣进入课程的学习,使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操作的结合落到实处,真正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哲,姜姗.《数据库原理》课程教学改革探讨与实践 [J].中国校外教育,2013,(11):166-167.
一 英语文学翻译原则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交流活动达到了空前频繁的盛况。英语文学是西方文化的瑰宝,而翻译在跨文化交际、向国人介绍英语文学这一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何谓翻译,翻译就是用一种等值的语言文本材料去代替另一种语言的文本材料。由于中英文学在文化上的差异,使中西之间的跨文化交际形成一段障碍,而翻译可以为中西之间的跨文化交际架起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可以在原文和译文之间搭建一座有效的沟通途径。而翻译作为一种艺术,一种将原文翻译、表达出来的艺术,需要技巧的帮助,需要技巧对其的润饰,需要广大翻译工作者的不断尝试,需要广大翻译工作者的经验总结。翻译工作者所翻译的作品,不可以对原文进行随便地删减,而需将译作保持原意。对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是将英语复述出来,可以在变化词句的基础上改变原文的表达形式,但是不可以改变原英语文学作品的表达意义。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工作者,在语言把握的高度上,需要深入透彻地理解中英两种语言文字;在选词造句与措辞使用方面,需要绝对地遵循原作的意义,并且使译文高度地符合原文的语言形式。换言之,从英语文学作品中翻译过来的英文,不管在语言表达形式还是表达意义上,都必须使其与原文中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英语保持高度的相似,而不可看起来像中文式的英文。英语文学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因素,如何在翻译英语文学作品过程中,准确地传达其原文的意境和文化内涵,需要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这是获得英语文学作品翻译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合理归化原则作为英语文学翻译的重要原则,在对英语文学作品进行翻译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
著名美籍意大利学者韦努蒂于1995年发表的名著《译者的隐身》中,首次提出了归化的概念,他提出合理归化是英语文学翻译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策略。归化是指在翻译中以目的语和目的语的文化作为依托,并以译文和译文读者为中心的一种翻译原则。在西方,归化的翻译传统,是自古代的西塞罗以及随后的贺拉斯、泰特勒等著名学者都比较认可的一翻译原则,只不过当时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翻译原则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已。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就是在英语文学翻译中,把英语文化中让读者感到陌生的文化因素、成分转化为中文读者比较熟悉的中文文化内容,并始终着眼于中文文化,使广大中文读者也能够像英语读者一样能够全面、深入地感受到英语文学的文学艺术成就、感受到中文文化的妙趣,并使译文在中文表达上更为符合广大中文读者的语言表达习惯。当代翻译译学研究的集大成者、美国知名学者奈达,站在社会语言学一级语言交际功能的角度研究翻译,认为翻译必须多站在读者的角度,以读者为服务的中心。他认为,任何信息如果不能真正地起到交际、交流的作用,那么信息将会变得毫无价值。例如,“whit as snow”作为一个普通的英语成语,在翻译时应该如何处理?按着奈达的说法,世界上有不少地方的读者都没有见过雪,并且其源词中也没有雪这个词汇,如果把其强制性地翻译为“白如雪”,那么很容易形成翻译中的“零位信息”,使对这词汇的翻译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因而,在对其进行翻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中文的语言表达习惯,将“whit as snow”翻译为“白如霜”或者“白如蘑菇”,或者与此相似的引申义和喻义。照此类推,也可以将“spring up like mushrooms”翻译为中文的“雨后春笋”,将“make hay while it is sunshine”翻译为中文的“趁热打铁”。
从这个角度去考察英语文学中的信息,当对英语文学翻译时,如果译文中的信息不能够很好地起到跨文化的交际作用,那么对英语文化的译作,也就会是一次失败的翻译。因而,衡量英语文学翻译是否成功,其首要条件之一,就是深入考察当广大中文读者在面对英语文学译作时会有一种什么样的反应,并对中文读者的反应与原文读者的反应进行一番比较,如果中文读者的反应与英文读者的反应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么这会是一次成功的英语文学翻译。由此可见,合理归化翻译原则,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占有极其高的重要地位,对英语文学翻译的成功起着极其显著的作用。
要想深入地了解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我们还有必要共同探讨一下归化与异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合理归化与异化的翻译原则就像是孪生兄弟,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合理归化与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配合之下,可以使译文更为自然、透明、通畅,让读者感觉不到是在译作。合理归化与合理异化之间的区别可以追溯到更为遥远的过去,因为它们二者与早期的直译和意译有关。异化主要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去破除目的语的语言规范从而保留原发声语中的异域文化特色。由此可见,英语文学作品中的合理异化翻译原则,主要着眼于原文的英语文化,把英语文化成分近似地转换为汉语的形式。在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中,采取合理异化的翻译原则,它能够原原本本地反映原作、原原本本地反映原文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保留原文中所要持有的英语文化内涵,因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通过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积极应用,可以指引不懂英语的人去了解英语文化中的文学作品艺术形式和异域人们的情感体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主要持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是著名翻译理论家韦努蒂,他从解构主要是翻译思想出发,极力反对在英语文学作品仅仅关注译文通顺的翻译原则,极力要在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语言上关注译语言以及文化上的差异。从这个角度去看英语文学作品翻译的“合理归化”原则与“合理异化”原则,貌似它们二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要求译文符合中文的语言表达习惯,以及中文的文化内涵,从而在行文流畅译文的帮助之下,读者能够尽量减少发声语中的文化色彩。从这个角度去看,合理归化翻译原则似乎与异化翻译原则的目的背道而驰。其实不然,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与异化原则,都处于殊途同归的境况之中。但是,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往往处于主导的地位,据有关翻译专家学者对傅东华先生《飘》译本中的翻译策略研究表明,傅东华先生在《飘》中,主要遵循了目的文化为归宿的原则,也就是主要地采取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其中也少许遵守了合理异化的翻译原则、运用了合理异化的翻译策略,但是,在傅东华先生《飘》译作中,合理归化与异化翻译原则的遵守,其目的无非是译者傅东华先生为了实现翻译的最终目的而做出的最佳选择,合理归化与异化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并无孰优孰劣之别。
三 “合理归化”原则在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应用分析
“合理归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原则,往往为广大英语文学作品翻译工作者所采用,它反映出一种英语文化符合译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入到译语文化中。在我国的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采取合理归化这一翻译原则的例子数不胜数。
例如,我国著名英语文学翻译家傅东华在翻译英语名著《飘》时,就严格而恰到好处地遵守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使这一英语名著全面而深入到广大中文读者中,是一部典型的成功英语文学翻译代表作。在《飘》的傅译本中,傅东华先生把作品中的主人公加上了具有典型中国传统语言气息元素的姓,将主人公翻译为“郝思嘉”、“白瑞德”,并在傅译本《飘》的序言中,对合理归化这一翻译原则的目的做了具体的阐述: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归化翻译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忠实于原文的趣味精神,而不仅仅追求于原文中的一枝一节。
与此同时,我国早期著名翻译理论与实践家钱钟书先生认为,英语文学翻译的最高理想就是合理归化,将英语文学作品从英语文字转化为中文文字的过程中,在不因语言习惯上的差异而暴露出牵强附会的翻译痕迹的同时,还能够完全地保留原英语文学作品中的风味,这就可谓是达到了英语文化翻译的合理归化境界。让我们来看看钱钟书对合理归化翻译原则在其译文《安东尼和克里奥佩特拉》中的运用:
原文:“fie wangling queen——/whom every thing becomes,to chide,to laugh,/to weep;who se every passion fully striver/to make itself,in thee,fair and admired!”
钱译:嗔骂,嘻笑,啼泣,各态咸宜,七情能生百媚。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钱钟书先生的译文中采取了中文传统的古体语言表达形式,巧妙地彰显出了英语原文的神韵。因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合理归化原则的遵循与运用,可以有效地彰显译者的再创造之美,给广大中文读者阅读英语文学大餐时带来理解上的便利,以及文学艺术上的审美享受,更有利于中文与英文之间的跨文化交际。
此外,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大师老舍,在精通英语的基础上成功地翻译了萧伯纳的后期作品《苹果车》。老舍在该翻译作品中,对于称谓的处理,坚持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并巧妙地使用了合理归化的翻译策略,使原文中表面上温文尔雅、实际上你死我活的勾心斗角的人物对话,生动形象地展现给广大中文读者。例如,《苹果车》中的这句:“has he an audience?/no,maam…”老舍先生将其翻译为:
王后:(有点不悦)“他有正式接见的通知吗?”
庞菲理亚斯:“没有,姑娘……”
让我们来分析此例中老舍先生对合理归化翻译原则的运用策略。在西方的人本主义传统文化中,“maam”这一称谓一般是用于对女王、贵妇人、高级女军官等的尊称,如果翻译为夫人或者女士,这对于王后的称呼都显得不够贴切,而老舍先生将其翻译为“姑娘”却恰当好处地与原文中的意思等值。因为,与英国传统平等的基督教文化不同,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姑娘是皇帝老婆的最高尊称,在宫廷女人中具有绝对的最高地位,并且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素来都强调“仁”、“礼”,要求称谓能准确地表达出人的辈分、尊卑、贵贱等,因而,老舍先生将“maam”翻译为“姑娘”,“姑娘”一词巧妙地表达出了王后的尊贵地位,很好地遵守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很好地忠实于原文的思想。
关键词 大学体育 网络理论考试 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体育课是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程,该课程对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培养终身锻炼意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该课程的考试除了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的考核之外,还包含一项理论考试,它是高校体育课考试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体育课考试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通过有效的理论考试,使学生全面掌握体育知识,培养合理体育锻炼的习惯,养成终身锻炼的意识。时下,体育理论考试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淡漠考试,实际操作上还不够成熟,在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上还有所欠缺,诸多原因致使现阶段我校体育理论考试并未充分发挥实际效用。
在这样的环境下,笔者从增强大学生身体素质与终身体育思想培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本校学生的体育理论考试情况的总结,针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与相关规范制度的局限性,浅谈大学体育理论考试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1 目前网络体育理论考试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传统的体育理论考试通过课后发放试卷开卷作答的方式进行,这既要消耗大量时间作答,也让老师花费较多的精力批改试卷,不利于提升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同时,传统考试命题欠科学,缺乏对试题构成的科学分析和筛选,评分主要靠手工操作,容易出错。网络考试在克服传统考试存在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优势①。现在,我校通过网络精品课程的建设,把理论考试从纸质版本转为通过网络方式作答,通过3个学期的试运行,网络方式作答也出现一系列不规范操作和考试漏洞,如何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正确、规范地进行体育理论考试成了一项亟待解决任务。
1.1 网络体育考试试题库建设不够完善
为了让考试系统灵活组卷, 自动生成若干套不同的试卷,必须有充足的试题供筛选、组题, 这就给前期准备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老师们必须花大量精力去建立题库。题库建设工作量大,就容易出现错题、漏题以及试题正确答案与标准答案不一致情况。另外,不同体育项目有不同的试题库,中间没有统一的试题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本项目的任课老师为该项目建设试题库,而不统一命题,这就容易出现不同项目间题目的难易程度不同,题目布局不尽合理的情况,导致不同项目的学生出现分数差距比较大,容易给学生产生不良的情绪,导致厌恶体育课程的行为出现。
1.2 不同项目间试题类型没有一致性
就我校目前体育理论考试情况来看,各个项目间理论试题难易程度分布不均匀,试题题型也不够完全统一,导致学生试题五花八门,成绩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学生的真实水平,比如,篮球项目试题以篮球常识为主,而羽毛球试题以专业技术为主,不同的难易程度就使得篮球学生成绩高而羽毛球因为题目难而普遍低分,对学生心理也造成一定的冲击,甚至有学生责问老师为什么不同项目间难度相差这么大,影响其体育课的总分。
1.3 网络考试平台的安全性不足
网络的安全性不足也是制约网络考试正常应用的一个因素。考生身份验证过程。考生的客户端软件连接服务器后显示考生登录页面,考生用户名和密码,客户端程序获取此用户名和密码,并发送SOAP 消息到服务器端进行验证。如何保证进行考试的考生就是进行登记考试考生本人,显然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是无法保证的②,而且学校学生数之多,基本都是用学生的学号和相同的初始密码进行授权访问,所以登录考生的真实身份问题也是网上考试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A考生用B考生的号码登录并进行答题,进而影响到B考生不能正常进行体育理论考试操作,以致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并非是该生真实成绩。另外,网上考试的稳定性方面,网络考试至少受到电力和网络两方面的影响, 由于一切操作都是在电脑上进行,所以对供电系统和网络稳定性要求极高,如果在考试中途遇到停电或者网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考试失败,如果时间允许还可以重新再考,否则对遇到上述故障的学生来说就是不公平的③。
2 网络体育理论考试规范化管理举措
2.1 建立命题小组并制定相关试题难易程度标准
在试题库管理上,为保证试题题目的均衡性,学生考试的客观平等,各项目可以抽取2~3名教师建立命题小组并制定相关试题难易程度标准,各命题老师根据标准统一命题,保证试题种类合理,难易程度相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体育理论考试的试题库建设。
2.2 采用基础与专业技术知识相结合的方法,尽量做到试题难度统一
在试题类型的管理上,不同项目间不容易统一难度,可以采用基础知识与专业技术知识相结合的办法。基础知识包括体育常识、卫生知识等,如:“运动前为什么要做准备活动,怎样做准备运动,运动当中抽筋了怎么办,其原因是什么”。像这样的考试又简单又实用,能充分地反映学生对体育知识的掌握,也能督促学生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知识的学习,并提高运用体育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对学生体育素质的培养有好处④。专业项目试题则是根据学生所选的不同项目完成各自项目所包含的试题。当然要保证各项目之间难易程度相当,就要尽可能保证各专业试题能达到平衡统一。
2.3 通过身份验证,网络稳定性,试题库建设,保证网络考试顺利进行
在网络试题操作平台的管理上,一是身份验证,尽量做到每个考生有一个自己的初始密码,各不相同,可以用身份证号或者相关问题作为登录的身份验证码,避免出现号码被盗用的情况。二是加强网络的稳定性建设,增设突发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争取做到即使学生在考试的过程中出现网络不稳定情况,也可以对已经完成的试题进行保存,避免因客观因素出错导致学生考试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强试题库的建设,前期试题导入工作量大,可以安排专人进行试题库的建设,专人负责导入、核查和后期的监督管理,避免因客观条件制约了网络考试的正常进行。
2.4 建立理论考试备用方案,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网络考试是一项新兴的考试方式,有其特有的优越性,当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备性,建立一套理论考试应急备用方案,在网上理论考试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够起到及时雨的作用,也是规范管理网络理论考试的又一法宝。备用方案可以因各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异,可以是通过理论做题,也可以通过课堂的小范围讨论、小组发言的方式等等,保证体育理论考试顺利有序进行。
注释
① 叶建瑜.浅谈电大网络考试的优势与完善措施[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61—62.
② 鲁立,刘桢.网络考试系统的安全分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6):1348—1349.